县人民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考核评价管理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评价标准
1. 目的:为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以适应医院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评价标准。
2.卫生技术职务分类
(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2)中药、西药人员: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3)护理人员:
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
3.岗位职责
各类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以及从医院工作的实际出发制订并执行(具体见“医院各部门人员岗位职责”)。
4.评价标准
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具体的评价标准:
(1)医(药、护、技)士
①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②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③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2)医(药、护、技)师
①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②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③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④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取得硕士学位者。
(3)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①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②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能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③在临床或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或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比较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④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七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六年以上;大学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四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者。
(4)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①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②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③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④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中专及大专毕业的需具备省市规定的有关破格条件。
(5)主任医(药、护、技)师
①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
②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专着、论文或经验总结。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③作为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④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各级卫生技术职务,必须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考试通过、符合相应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范围内,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数内进行聘任。
工作人员考核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院工作人员聘后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细则》的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了适应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度。考核要围绕聘用合同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以及岗位说明书或岗位目标责任书进行。
第三条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考核原则。
第四条 考核对象包括卫生事业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五条 医院按照上级人事和卫生部门有关考核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建立起一套简便易行、科学有效、动态管理、适合不同岗位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规范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及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
第六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以及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的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表现。
第七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按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不同岗位确定。
管理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管理知识水平;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及组织、实施和协调能力;管理工作程序的规范性及工作总结和报告的水平;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卫生方针、政策情况;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等。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临床专业理论知识水平;病历、医嘱
、处方及其它医疗文书书写质量;急、重、疑、难和常见病的诊治水平;手术难度、质量及手术前、后诊断水平和无菌手术感染控制能力;科研能力和水平;医德医风建设等。
药剂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药学专业理论知识水平;中西药剂的配制技能和水平;药品发放的准确性、差错率,以及药品配伍禁忌出现率和调配处方的合格率;医德医风建设等。
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护理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基础护理操作技能及熟练程度;消毒灭菌技术的掌握及无菌操作的规范程度;执行医嘱符合率以及护理表格书写质量;医德医风建设等。
医技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专业理论知识水平;特殊和常规检查、检验、检测技术的掌握程度及诊断报告的准确率;医疗仪器、设备性能的掌握、维护水平,使用操作的规范性和熟练程度;医德医风建设等。
工勤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服务态度、质量、效率和劳动安全等。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实行分级分类考核。按照一般人员、科室负责人、院领导的不同级别,以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不同岗位,实行分级分类考核。
第九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平时考核由所在科室组织,考核结果要进行明确的记录,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单位统一组织,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可与当年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十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一般人员在本科室进行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科室负责人要对照《考核评价标准》对其下属职工进行考核评价;科室负责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纳入科室同步考核评价,同时再按医院制定的《中层干部履职规定》考核。
(二)根据平时考核、个人述职、民主测评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报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根据科室测评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三)考核结果通知本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考核需记录以下内容,并保存在院内职工档案中,包括评价标准及内容、评价结果、中层干部履职考核材料。人事政工科负责做好全院每年各部门职工工作评价和中层干部履职考核的汇总。聘用期满考核程序可与年度考核程序一致。
第十一条 院级领导的年度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按照任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医院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医院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该年度考核:
(一)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因病(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
(三)当年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对调入人员的考核,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对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一般当年应定为合格等次;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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