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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来人员管理制度(4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62

公司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第1篇 公司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

2、范围

适用于进入公司各生产区的所有人员(包括各各科室人员和公司领导)。

三、程序

1、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到公司安全科办理相关手续和通行证,方可进入。

2、我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3、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各生产区域各项有关规定,并接受我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4、外包单位在厂区施工,运输车辆时速不超过每小时10公里。

5、外包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先向本公司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分厂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6、外来单位进行八大作业时,按公司规定到所作业的分厂办理相关票证。杜绝无证作业。

7、外来人员须进入密闭容器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中进入密闭容器,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经分厂安全科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8、外包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证施工现场消防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否则按规定给予500元的罚款。

9、外来人员应遵守分厂禁烟制度,违反者按分厂考核制度处理。

10、公司各科室人员进入分厂需到安全科办理通行证。分厂安全科按照通行证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11、外来参观和检查人员进入分厂生产区,由接待人负责到安全科办理通行证,否则不可进入。

山西福龙煤化有限公司

201*年5月1日

安保人员管理制度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第2篇 化工公司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

2.范围

适用于进入公司生产区的所有外来人员。

3.责任者

安全部、保安部、生产部、各施工单位。

4.程序

4.1各类外包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4.2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4.3我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4.4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4.5外包单位工作时间按我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

4.6外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4.7外包单位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4.8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包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4.9外包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4.10外包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4.11外包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公司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外包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4.12外包单位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4.13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无合格证人员使用。

4.14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4.15外包单位焊工动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时,须按本公司制度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4.16外包单位人员须进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贮槽)作业时,必须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报经安全部批准后,方可入内工作。

4.17外包单位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安全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4.18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安全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4.19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4.20 外包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外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禁烟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

4.21外包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严格遵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4.24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4.25因外包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包单位负责。

第3篇 公司区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为加强对公司区的安全管理,使包括签约商、访客在内的公司区所有人员了解公司区安全要求等事项,规范人员安全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公司生产科研区的非本公司人员。

3、公司所有员工有责任确保访客、签约商等客户能够理解和遵守此规定。

4、一般安全规定:

4.1 个人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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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外来人员必须保持安全的行为方式,并以保护个人生命和公司财产为己任,严禁进行以下活动:

1)玩闹和打斗;

2)吸烟;

3)使用手机;

4)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4.2 明火管理:

严禁使用明火,除非已经申请动火证。

4.3 作业证: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挖掘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设备检修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施工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管理,严格许可制度,严格审批登记。

4.4 交通控制:

4.4.1 所有的机动车辆必须取得合法的资质证件;

4.4.2 所有的机动车司机必须有交警大队颁发的有效驾驶执照,方可驾驶车辆;

4.4.3 除非紧急情况,所有车辆在公司区的最高时速限制在10 公里/小时;

4.4.4 进入装(卸)车台后,应将车钥匙拔下放入钥匙箱内。

4.5 保安控制:

所有进入公司区的人员都应遵守保安规定,包括允许保安人员在任何时候检查个人随身物品、车辆等。

4.6 操作控制:

4.6.1 所有作业人员进行操作作业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程序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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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员应不定期的检查、抽查操作人员的操作情况。

4.7 签约商管理:

4.7.1 所有签约商在进入公司区作业前,必须接受安全办的安全培训,并办理《工作证》或《临时工作证》后,方可进入公司区作业;

4.7.2 所有施工作业,必须在工作批准证得到完全批准后,方可进行;

4.7.3 确保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处于安全状态,确保签约商人员穿戴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4.7.4 不定期检查签约商的工作运行情况,确保其安全工作,并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和工作程序;

4.7.5 签约商必须立即、如实向公司报告所有伤害、事件和产品泄漏事故。

4.8 个体防护用品:

4.8.1 进入公司区时,须视情况佩戴安全帽、安全防护镜等必须的防护用品。

4.8.2 所有员工、签约商进入公司区必须穿安全鞋,如果访客参观对脚部有潜在危险的区域,则必须穿安全鞋。

4.9 紧急反应:

4.9.1 所有个人必须熟悉工作场所的潜在危险,紧急设备设施的位置和使用,紧急撤离路线和紧急集合地点、紧急标识和应急报警按钮的位置;

4.9.2 如公司区发生紧急情况,访客应听从陪同人员的安排。

4.10 一般安全规范:

以下安全规则尽管未尽其详,但是每个外来人员必须遵守:

4.10.1 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依照紧急应急程序,迅速有序的进行撤离,以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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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 在有暴露的机械转动或移动的工作场所,必须去除项链、戒指或领带,以免发生事故,过肩长发必须包扎好,以防发生卷入机械的事故;

4.10.4 有产品泄漏时,立即清理;

4.10.5 保持现场清洁有序;

4.10.6 进入公司区必须关闭手机或将手机留于门卫处;

4.10.7 禁止拍照,除非公司授权,得到允许后,应首先申请热工准证。

5.纠正措施和处罚:

5.1 公司对不安全的或不良行为,将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避免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的发生;

5.2 公司对任意破坏安全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违纪者进行处罚,处罚可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4篇 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

2.范围

适用于进入公司生产区的所有外来人员。

3.责任者

安全部、保安部、生产部、各施工单位。

4.程序

4.1各类外包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4.2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4.3我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4.4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4.5外包单位工作时间按我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

4.6外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4.7外包单位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4.8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包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4.9外包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4.10外包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4.11外包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公司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外包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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