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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管理制度(19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42

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第1篇 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1事故隐患管理的范围

1.1改善和消除危及人身伤亡、火灾、爆炸的事故隐患。

1.2改善和配套防止事故隐患扩大的措施。

1.3改善劳动环境卫生条件,防止职业危险和职业病发生。

1.4当地政府部门提出的重大事故隐患。

1.5设备年久失修、超期服役、老化、技术落后,安全得不到保证。

1.6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素质差。

1.7危及社会环境,易造成社会群伤、群亡的因素。

1.8在生产、销售、施工等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故或造成危害的工艺、设备及生活设施。

2事故隐患项目按危险及危害程度,划分一般和重大事故隐患。凡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构成重大事故的,按重大事故隐患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做到及时解决:

3.1对各类事故隐患要逐项登记,建立档案,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整改期限。

3.2对各类事故隐患整改,要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三不准(班组和工段能解决的不准推给生产厂,生产厂能解决的不准推给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

3.3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要采取可靠的临时措施,加强监护。

4公司领导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全面负责,做到“四亲自”(亲自参加项目审定、亲自布置安排、亲自参加检查、亲自验收总结)和“四优先”(计划安排优先、资金来源优先、施工力量优先、物资供应优先)。

5重大事故隐患项目整改后,由安全环保部组织技术部、设备部、及相关生产厂参加竣工验收。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项目按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6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事故隐患的日常管理工作。

7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8安全环保部查出的一般隐患向10.2规定的管理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单, 限期整改。对于重大隐患向安委会报告。由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设备部、各生产厂所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各自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整改,对于所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向安委会报告,由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2篇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管理制度

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法人代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所在车间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3)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暂定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对各车间及部门进行排查时车间负责人必须参加。

4)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6)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负责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7)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8)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期时间为5天,若工作量较大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天。

9)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0)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跟踪检查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对无特殊原因拖延或不整改的部门及人员,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11)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2)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13)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1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

第3篇 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和保障能力,增强抵御重大恶性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的事故隐患整改的管理。

3 引用法规、标准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 事故隐患包括以下内容:

4.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4.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工艺、设备缺陷等;

4.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伤害;

4.4停产、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4.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4.6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化品的处理等)。

4.7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4.8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5 事故隐患管理、整改责任

5.1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组织管理、整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各类事故隐患的管理、整改、排查,全面负责。

5.2事故隐患的责任划分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5.3事故隐患实行报告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公司或本部门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均应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5.4各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划分,定期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具体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事故隐患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6 事故隐患的评估

6.1事故隐患的评估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对公司安全检查、安全评价、员工合理化建议或生产中的隐患进行评估。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完整、齐全的事故隐患整改台账。其内容应包括:

(1)评估报告;

(2)评审意见;

(3)评审结论;

(4)隐患治理方案;

(5)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6)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6.2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各部门或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隐患进行整改。对于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应立即采取安全可靠的应急措施,防止险情的扩大和发展,立即上报公司负责人。同时,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安排整改治理投入。对需要列入技术改造项目和大修更新改造计划进行整改的隐患项目,组织编制评估报告或整改方案后,上报公司负责人,安排落实。

7 整改要求

7.1整改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应亲自抓整改,分管领导要靠上抓整改,齐抓共管、协同配合,不得推诿扯皮,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7.2整改责任部门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实施专人监控,明确责任,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8 隐患整改的费用从安全专项资金中列支。

9 事故隐患的档案管理:隐患整改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档案和台帐,完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及时准确,长期保存。

10 考核和奖惩

对隐患整改考核,纳入年终安全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对落实责任,措施得力,整改及时,效果明显的部门和个人,作为年度安全管理评价、责任书完成的重要依据。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未能达到安全整改要求的,记入年度安全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

11 附则

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4篇 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及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责任主体管理与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治全面负责。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三级: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o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i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七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排查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在自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20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八条 公司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主管安全副经理负责,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九条 公司必须每年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风险分析评估,根据其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和评估后,公司根据安全评估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监控。按照“集团公司-铜城建设公司-分公司”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数量与等级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第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事故隐患动态管理,对生产工艺条件、设备、材料、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估,重新进行分级登记,修订相关技术资料、文件与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识。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有关部门领导对所辖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负安全管理责任。要重视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和隐患治理工作,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和长远规划。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法律和标准,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负责。在安排与之有关的工作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第十八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实施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一)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点监控部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严格记录备查,对相关单位、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协调;

(二)项目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有重大隐患的设施和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应优先考虑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改进;

(三)计划、质量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管理,为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制订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技术操作规程;

(四)保卫部门负责重大事故隐患部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参与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措施,指派专人落实,及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发现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自行解决的要及时上报,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熟练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严禁违章作业。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由于岗位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于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玩忽职守或者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发生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 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全厂(公司)各级必须加强对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和生产(经营)中能造成事故的能量即危险源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二、各班组、分厂(车间、工段、队)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应立即向本厂(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报。必要时应报请有关机构对事故隐患或危险源进行评估或分级。

三、对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本厂(公司)各级都要成立事故隐患整改小组或危险源整改管理小组,由本级主要负责人负责,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掌握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整改与现场管理;

2、制定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责任到人,并组织实施;

3、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应急处置预演;

4、随时掌握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的完好有效。

四、对被确定为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地点、部位和设备,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对难于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逐级上报。

五、接至本厂(公司)、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的《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时,应立即停产停业,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六、对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能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分厂(车间、工段)、班组或个人,本厂(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或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源隐瞒不报的或整改不力的,要给予批评或经济制裁。

第6篇 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一、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隐患治理年”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三、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做到及时发现,责任落实,有效治理。

四、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部署下阶段工作。

六、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检查人员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积极予以配合,按整改意见治理隐患。

七、明确生产条统,事故隐患排查的部位,设备,设施等具体内容。

八、对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采取可靠的预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九、为本制度全面贯彻实施,制定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制度:

(一)、责任制度

(二)、信息档案和分析报告制度

(三)、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四)、资金安全费用保障制度

(五)、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湿度

十、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十一、成立日常工作,协调、督促、统筹安排各生产系统的工作,务使其尽职尽责,工作中如有失误,失职,必要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第7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通用标准》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三元种业饲料分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

2 责任部门

2.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审核,并监督、检查各部门的隐患排查情况。

2.2 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隐患排查的建档和监控,并督促各部门落实隐患的整改治理。

2.2 各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负主要责任。

2.4 公司安全员有责任定期和不定期督促各部门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并对隐患排查后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2.5 财务部应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4 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1 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 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3 组织机构

4.3.1 公司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为成员。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部,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4.3.2 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组长:于奎军

副组长:柴国祥 李志清 邓露芳

成员: 刘冰 李晓峰 王婧 刘晓月

4.4 隐患排查方案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必须要有明确的目的及要求,综合部制订年度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每次隐患排查时(日常检查除外),根据方案进行隐患排查。

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对排查方案的审批。

4.5 安全隐患排查的范围

隐患排查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两部分,安全管理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的落实及执行情况;现场安全包括工艺、设备、用电、消防、检维修和车辆运输等方面。

4.6 隐患排查方法

采取综合、日常、专业、季节、节假日及重大活动前、不定期等检查方式。

4.6.1 综合安全大检查

由各部门的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参加。每月进行一次,并限期整改和跟踪落实。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如遇不能自行整改的隐患,需上报公司安委会,统一协调整改,并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4.6.2 日常安全检查

由各场兼职安全员对本场安全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员工是否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操作、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工具、物品存放、消防设施、作业场所等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上报本场负责人及时整改,并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4.6.3 专业性检查

由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组织,各部门对锅炉房、配电室、消防设施等特殊重点岗位进行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4.6.4 季节性检查

由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组织,各部门针对不同季节特点进行季节性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电、防火等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汛等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保温等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寒、防滑等为重点。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4.6.5 节假日及重大活动前安全检查

节假日及重大活动前开展以防火、人员稳定情况、治安消防、电气线路情况、车辆运输等为重点的检查,由公司领导带队,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参加,进行全公司范围内安全大检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确保节假日及重大活动的安全。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4.6.6 不定期检查

由公司兼职安全员对各部门的安全隐患情况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

4.7 检查及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落实责任人,按要求限期整改,由责任部门进行追踪及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

5 隐患治理

5.1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建立《年度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由公司专职安全员监控治理。

5.2 上级各级检查组织和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整改,落实责任部门及责任人,限期整改。

5.3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立即整改。

5.4 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安全措施或检修计划中,限期整改。

5.5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5.5.1 各部门一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和解决的,应填写《重大隐患排查报告表》,立即报送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5.5.2 重大事故隐患应由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组织评估,明确隐患等级、影响程度、范围,制定落实整改措施、资金、目标和方案,无法确定方案的,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治理目标和任务;

b)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d)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e) 治理时限和要求。

5.6 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责任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公司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5.7 事故隐患登记建档

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评估,登记建档。

6 事故隐患统计分析

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向当地安全监察部门网报。

7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四、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公司生产工作安全进行,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通用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各生产特点,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是指因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它人员伤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

2.2 经审定以下区域确定为我公司较大危险因素场所:

配电室工作区域;

锅炉操作区域;

3 责任部门

3.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3.2 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本制度对责任范围内的较大危险因素场所、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负责。

4 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1 较大危险因素场所设备启用条件

4.1.1 设施、设备上必须编号清楚、标识清晰,区域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1.2 各种检测试验报告、验收记录齐全。

4.1.2 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4.1.4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和应急救援措施,熟知急救常识,会一般事故的紧急处理并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2 管理要求

4.2.1 凡进入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作业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4.2.2 在进入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作业区之前,必须阅读相关的安全告知(见附件1、2)。

4.2.3 凡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区的操作必须执行监护制度,在重点部位进行检修工作必须经过审批。

4.2.4 进入危险区域进行检修或改、扩建工作时必须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4.2.5 区域内所有设施、设备的更改必须按程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4.2.6 各部门负责人直接对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作业区实施管理,并对管理结果负责。

4.2.7 各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明确控制目标,确定巡检详尽内容和周期,建立设施设备台帐并安排专职人员加强巡检。

4.2.8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相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重点部位及危险作业区负其相应责任。

4.2.9 根据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汇编》,公司各部门要对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作业区实施紧急事故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应急演练活动。

4.3 巡检要求

4.3.1 班组每天巡查一次。

4.3.2 巡检要有专用的巡检记录,记录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4.3.2 巡检内容包括: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设备故障的处理情况、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现场紧急出口及紧急疏散情况 。

4.3.4 巡检人员在巡检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立即联系处理,对不能立即处理的要立即向部门领导及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逐级汇报。

4.3.5 危险作业区巡检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5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

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法人代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所在车间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3)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暂定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对各车间及部门进行排查时车间负责人必须参加。

4)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6)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负责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7)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8)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期时间为5天,若工作量较大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天。

9)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0)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跟踪检查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对无特殊原因拖延或不整改的部门及人员,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11)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2)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13)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1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

第9篇 事故隐患报告登记管理制度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事故隐患报告登记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报告和登记,确保我厂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厂部安全生产目标,制制定本制度。

一、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技安科登记、验收和备察。

二、暂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限期整改。

三、对事故隐患不力的车间,技安科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四、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县相关部门,尽快解决。

五、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10篇 加油站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运行机制,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结合本站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排查内容

以“安全第一、质量优先”为前提,对站内事故隐患进行每天、每周、每月全面排查,并按照安监局、消防大队及上级公司的相关标准要求,结合本站实际确定。

(二)排查频次

1、实行月排查:安全管理小组每月必须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进行分析,研究对策,明确整改措施和明确责任。

2、实行周排查:安全管理小组必须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理。站内无法整改的立即上报公司。

3、实行每日排查:安全巡查员必须每天对所有岗位、设备和生产经营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加强现场管理,搞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对不能立即排除和无能力消除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

4、危险源点实行每日定时排查:对油罐储存装置、加油场地和配电室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设施等重点部位,要实行专人负责,定时排查。

(三)信息上报

1、报告时间:加油站必须将每个月隐患排查情况上报公司;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立即上报。

2、报告的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查出和整改的一般事故隐患、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等。其中,对重大事故隐患要按下列内容形成文字说明:

(1)隐患现状(隐患部位、存在隐患的设施、设备和隐患具体情况)及其产生的原因。

(2)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整改方案。由安全责任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内容应包括:整改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完成整改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3、报告的形式:以电话传真、发送电子邮件、送交书面材料等形式上报。

(四)隐患整改

1、能当场整改的隐患,由检查人员当场监督整改,并记录在案。

2、需要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检查人员提出具体整改时限及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进行复查。

3、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由加油站安全管理人现场监督整改。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实行专人现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五)登记建档

加油站应严格落实重点部位巡查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详细登记,认真记录隐患排查时间,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六)督导检查内容、形式

督导检查主要采取从加油站倒查的形式,对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是否落实进行核实。

1、是否按照规定时间、范围、内容、要求开展了隐患排查(督查)活动;

2、是否对排查(督查)出的隐患进行了及时妥善处理;

3、是否对发现的隐患逐月进行了登记建档;

4、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了统计上报;

5、隐患整改后是否进行了复查验收。

(七)登记建档

检查人员应详细记录检查的单位、时间、部位、设备设施、场所和岗位操作人员有无违章作业等情况。 加油站须对督导检查和加油站上报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逐月进行登记建档。

(八)工作信息的报告

站内安全小组每天及时的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梳理,并按规定时间、内容、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的上报。

(九)隐患整改督办

1、当场整改的隐患,由督导检查人员当场督办整改,并记录在案。

2、限期整改的隐患,由督导检查人员下达具体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并进行跟踪督办;督导检查人员要采取书面形式,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加油站

****年**月**日

第11篇 事故隐患检查、整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的检查与整改,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有效保证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故隐患是指在某项设备、设施或在某工作面作业中存在的物的不安全因素,若不加以控制及消除,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隐患检查与整改工作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措施,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隐患的检查

第四条 矿每旬、队组每天、班组每班至少对本单位、本岗位各种设备、设施、工具、危险源点及作业环境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第五条 矿生产、设备、技改、技术等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性隐患检查,每旬不少于1次。

第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均要建立隐患检查登记台账,对检查出的以及上报隐患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分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隐患部位、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等。

第七条 凡检查出的隐患经确认本单位无力整改的,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八条 凡矿、科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矿、科下达隐患三定表,限期责任单位组织整改;凡队组、班组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队组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队组限期组织整改。

第三章 隐患的分类管理

第九条 隐患的分级管理

(一) 隐患的管理分三级,即abc级。凡矿内无力整改的隐患属a级,凡队组内无力整改的隐患属b级,需矿协调解决;队组内能够整改的属c级。

(二) 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坚持“四定三不交”原则,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间;

第十条 凡由公司主管部门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级均应建立专门台帐,按要求落实整改,并报矿安全科备案。

第四章 隐患的整改

第十一条 生产过程中隐患的整改

(一) 各单位发现隐患后,应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及时确定整改级别和整改部门,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负责人,规定整改期限,并制定出整改前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到具体人员执行。

(二) 各单位在收到下一级隐患报告后,要及时进行确认,及时安排整改计划,均不得借故推诿和拖延。凡属a级隐患项目,在未整改前由矿主管部门及隐患所在单位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隐患项目的整改须经主管科室和产权单位确认后,才算整改完毕。

第十三条 技术计划部门必须优先安排隐患整改的有关费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各单位要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之中,一级考核一级。

第十五条 在隐患与检查整改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扣责任单位1000~3000元;责任领导、责任人100~300元。

(一)各级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检查工作的;

(二)对已立项整改的隐患项目未按“四定”要求按期整改的;

(三)隐患已整改,产权单位因维护和使用不当又重新造成不安全状态的;

(四)施工项目在交工前未及时处理而留下的隐患未进行整改而验收签字的;

(五) 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各单位未及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具体人员执行的;

(七) 凡本级无力整改的隐患,未及时按分类管理原则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整改的。

第十六条 因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失控,或因人为原因造成隐患而导致伤亡事故的,严格按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安全科、各单位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及时的要随时督办,对造成事故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对隐患整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及时消除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矿将予以奖励。

第12篇 事故隐患报告和整改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分公司各科室、作业区和外协单位。

3、术语

3.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隐患、事故隐患或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在事故隐患的三种表现中,物的危险状态是指生产过程或生产区域内的物质条件(如材料、工具、设备、设施、成品、半成品)处于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人在工作过程中的操作、指示或其他具体行为不符合安全规定,管理上的缺陷是指在开展各种生产活动中所必须的各种组织、协调等行动存在缺陷。

3.2隐患分级

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3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是指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3.4隐患治理

隐患治理就是指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于其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控制要求

4.1组织管理

4.1.1分公司对事故隐患统一实行分级自主管理,分类归口负责,安全部门监督原则。各单位都应对所负责区域从事管理项目以及操作岗位、周围环境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检查、登记和自主处理。

4.1.2维修型事故隐患是指不受人力、物力、技术条件等因素限制,但通过常规维修随机即要整改,整改后及时记录在班组台帐及班组活动卡片上,反馈、上报作业区。

4.1.3失修型事故隐患是指受人力、物力、技术条件等任一因素限制,但通过常规维修随机即可整改的事故隐患。一般由作业区组织整改,特殊的由分公司主管部门协助安排整改。需分公司协助解决隐患时,所在作业区编写事故隐患报告,并送主管科室和安全管理科备案。

4.1.4缺陷型事故隐患是指现有装备、设备存在着不能满足现行安全标准或规范,以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一般由分公司组织整改,特殊的由股份公司主管部门协调安排整改。整改后在每月统计表中呈报公司归口处室和制造部。

4.1.5较大以上事故隐患是指需要股份公司专家组评估,由股份公司组织协调安排整改的影响安全生产较大的事故隐患。较大以上事故隐患应成立分公司隐患管理小组,该小组由分公司经理负责,应履行以下职责:

4.1.5.1掌握本单位较大以上事故隐患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4.1.5.2制定应急方案或监控措施,并报公司归口部门备案。

4.1.5.3对有关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进行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紧急措施的模拟演习,必要时应组织救护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1.5.4随时掌握事故隐患动态变化,特别对分公司长期存在的暂时无能力解决的重大隐患要认真落实防范措施。

4.1.5.5保持消防、监测、救护等器材和防护用品完好有效。

4.1.6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监督归口科室和隐患所在单位,对失修型及以上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工会组织监督行政对隐患进行认真管理和整改。

4.1.7对各单位尚未查出的隐患,各级部门一经查出,对责任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完成后反馈主管科室确认。

4.1.8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应制定并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同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延误时机造成事故发生。

4.1.9完成缺陷以上事故隐患的单位,专业科室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1.10凡新查出的隐患,都要做到地点清楚、内容清楚、责任单位清楚,以便准确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避免相互推诿而拖延整改期限。

4.1.11专业部门要做好台帐登记管理和隐患项目的数据分析,从而实现科学化的安全管理。整改单位负责人,应对下达的隐患整改质量100%的检查验收,都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和安全要求并记入有关台帐。

4.2奖励和处罚

4.2.1对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4.2.2对存在较大以上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外,对该单位给以相应的考核。

4.2.3对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进行整改,应采取而未采取防范、监控的单位和责任人,按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有关条款,进行考核处罚。

4.2.4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按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2.5对接到分公司《不安全状态整改通知书》有条件、有能力整改而没有及时组织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单位领导,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2.6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5、文件从属性

5.1本制度是《绩效测量和监视管理程序》、《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预防措施》的支持性文件;

5.2本制度平行文件:《安全检查制度》;

5.3本制度下属文件:《不安全状态整改通知书》、《目标和管理方案》。

第13篇 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隐患治理年”工作要求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在总结近年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全区交通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制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

1、隐患责任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区局、质监站、运管处、各中心交管所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科负责本局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隐患排查制度。各单位要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在重大节日以及今年的奥运会、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等重大活动期间,必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排查重点及内容按照《亭湖区交通局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实施方案》(亭交〔2008〕34号)的要求执行。要加强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档案,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

3、隐患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报告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存在的一般隐患、重大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报告内容: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隐患治理责任人,对一般隐患要报告隐患整改排除时限,对重大隐患还要报告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拟采取的治理措施、预计投入治理经费、拟完成隐患治理时限等(见附表)。

报告程序:各单位将本行业、本辖区排查出的一般隐患报区局备案,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报区局,由区局上报市局,同时报区安监局备案。

4、治理实施制度。各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业、本辖区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下达隐患治理通知书,并督促隐患单位及时进行治理整改。隐患治理通知书内容包括: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要求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完成期限、隐患治理责任人、隐患治理监管(督办)单位及责任人。隐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整改。

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要督促隐患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进行验收。

5、验收注销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隐患单位及时向下达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的行业监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管单位应及时会请区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合格的,监管单位及时向隐患单位发出确认书,并报区局,由区局报市局和区安监局对该隐患进行注销;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隐患单位重新制定方案进行治理。

6、定期督查制度。区局成立隐患整治督查小组,由分管局长陶永成任组长,局法制安全科、各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定期对各单位日常工作的动态督查考核(督查日程另行通知),督查结果将在全系统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局年终考评,凡隐患治理工作不落实、督查不合格的单位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督查重点:按照区局34号《通知》制订、细化本单位隐患治理年工作实施计划情况;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具体职能部门和负责人,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情况;将区局34号《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被监管单位情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础台帐资料,实行 隐患登记、整改、销号全过程管理情况;及时上报隐患治理工作信息、报表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情况,已发现事故隐患落实监控措施及整改责任人、整改保障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重要举措,是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确立一把手负责制,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

2、规范基础管理。各单位要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各项台帐资料,经常对本行业、本辖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不断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3、严格考核奖惩。区局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监管不到位、隐患消除不及时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14篇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类别和具体等级(一级重大、二级重大、三级重大),并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第二条 对评估确定为重大的事故隐患,及时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经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单位盖章后,报当地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直属企业)或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三条 及时组织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隐患概况;

2)、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6)、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7)、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条 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认真组织治理,并在治理期限内完成。

第五条 治理结束后,组织本项目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六条 隐患治理评估通过后,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并附评估报告报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复审通过后,事故隐患销案。复查未通过,继续整改,直至复查通过。属停产停业整治的项目复查通过后恢复生产经营。

第七条 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举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程序同上。

第15篇 事故隐患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全厂(公司)各级必须加强对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和生产(经营)中能造成事故的能量即危险源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二、各班组、分厂(车间、工段、队)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应立即向本厂(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报。必要时应报请有关机构对事故隐患或危险源进行评估或分级。

三、对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本厂(公司)各级都要成立事故隐患整改小组或危险源整改管理小组,由本级主要负责人负责,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掌握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整改与现场管理;

2、制定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责任到人,并组织实施;

3、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应急处置预演;

4、随时掌握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的完好有效。

四、对被确定为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地点、部位和设备,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对难于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逐级上报。

五、接至本厂(公司)、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的《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时,应立即停产停业,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六、对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能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分厂(车间、工段)、班组或个人,本厂(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或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源隐瞒不报的或整改不力的,要给予批评或经济制裁。

第16篇 安全事故隐患消除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小组以法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直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准时做到车辆检修、年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对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加强对司机的教育,提高司机的安全服务意识。

一、司机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并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及服从调度的安排,谨慎驾驶,安全行车,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故发生。

二、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生事故要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报告交警和有关管理人员。

三、随车证件由驾驶员自行保管,出车时必须带齐证件,如有遗失或不齐而发生经济罚款及申请补办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四、认真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统一停车,未经许可公车私用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五、在承运货物时,应当场确定货物是否和货物清单一致。若不一致,应当场指出。在运输过程中,确保货物安全运输,给客户一个满意的答复。

六、车辆应定期保养,每周六、日到指定修理厂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正常用车、安全行驶。

七、绝不开无牌无证的车辆,不挪用、不转借机动车辆和驾驶证。

八、不使用过期证件,不酒后驾车。

九、按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定期进行二保、检修和年检,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做到全年无重大事故发生。

二○○七年八月一日

第17篇 事故隐患检查整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的检查与整改,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有效保证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故隐患是指在某项设备、设施或在某工作面作业中存在的物的不安全因素,若不加以控制及消除,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隐患检查与整改工作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措施,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隐患的检查

第四条矿每旬、队组每天、班组每班至少对本单位、本岗位各种设备、设施、工具、危险源点及作业环境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第五条矿生产、设备、技改、技术等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性隐患检查,每旬不少于1次。

第六条各级主管部门均要建立隐患检查登记台账,对检查出的以及上报隐患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分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隐患部位、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等。

第七条凡检查出的隐患经确认本单位无力整改的,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八条凡矿、科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矿、科下达隐患三定表,限期责任单位组织整改;凡队组、班组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队组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队组限期组织整改。

第三章隐患的分类管理

第九条隐患的分级管理

(一) 隐患的管理分三级,即abc级。凡矿内无力整改的隐患属a级,凡队组内无力整改的隐患属b级,需矿协调解决;队组内能够整改的属c级。

(二) 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坚持“四定三不交”原则,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间;

第十条凡由公司主管部门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级均应建立专门台帐,按要求落实整改,并报矿安全科备案。

第四章隐患的整改

第十一条生产过程中隐患的整改

(一) 各单位发现隐患后,应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及时确定整改级别和整改部门,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负责人,规定整改期限,并制定出整改前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到具体人员执行。

(二) 各单位在收到下一级隐患报告后,要及时进行确认,及时安排整改计划,均不得借故推诿和拖延。凡属a级隐患项目,在未整改前由矿主管部门及隐患所在单位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隐患项目的整改须经主管科室和产权单位确认后,才算整改完毕。

第十三条技术计划部门必须优先安排隐患整改的有关费用。

第五章考核

第十四条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各单位要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之中,一级考核一级。

第十五条在隐患与检查整改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扣责任单位1000~3000元;责任领导、责任人100~300元。

(一)各级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检查工作的;

(二)对已立项整改的隐患项目未按“四定”要求按期整改的;

(三)隐患已整改,产权单位因维护和使用不当又重新造成不安全状态的;

(四)施工项目在交工前未及时处理而留下的隐患未进行整改而验收签字的;

(五) 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各单位未及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具体人员执行的;

(七) 凡本级无力整改的隐患,未及时按分类管理原则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整改的。

第十六条因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失控,或因人为原因造成隐患而导致伤亡事故的,严格按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安全科、各单位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及时的要随时督办,对造成事故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对隐患整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及时消除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矿将予以奖励。

第18篇 石油库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隐患的产生和存在,提高石油库的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规定。

1.2事故隐患管理中应认真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已经存在的事故隐患,油库有能力解决的,要限期整改;解决有困难的,要向上级公司写出书面报告。整改之前,油库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于更新改造和基建等新造成的事故隐患,应追就成事故隐患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因工作疏漏而没有查出的事故隐患,在其酿成事故时,应视情况追就检查人员的工作责任。

1.3各级公司及石油库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5]32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及上级部门的其它有关规定。

1.4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所属各级石油库。加油站参照执行。

2石油库事故隐患的范围和分类

2.1石油库事故隐患的范围。

凡可能导致发生着火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石油库事故的作业场所、设备(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均属石油库事故隐患的范围。主要包括:

2.1.1在油品收发、储存及施工检修等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火灾、爆炸等作业环节及场所的不安全状态。

2.1.2设备年久失修、超期服役、老化、技术落后,安全的不到保证。

2.1.3对职工健康有影响的工作环境污染和生活设施。

2.1.4防火间距不够、消防不配套等有可能导致事故扩大的不良因素。

2.1.5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素质差及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管理缺陷;

2.1.6各种形式检查中查出的妨碍安全生产的各类问题。

2.1.7职工群众及地方和上级部门提出的影响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各类问题。

2.2事故隐患的分类

2.2.1按可能导致事故的起因,可以分为:火险、设备、电气、尘毒等事故隐患。

2.2.2按隐患的性质,主要分为:

1、单向隐患: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扩大的隐患。如油罐等金属设备的金属疲劳、腐蚀、陈旧和老化。这是石油库设备最危险的事故隐患之一。

2、交变隐患: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周期性变化的隐患。如石油库设备的冻害、汛灾及油泵卸油时的汽蚀现象等。

3、固定隐患:指不随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的事故隐患。

4、随即隐患:在作业过程中不定时的突发危险因素。

2.3事故隐患得分级。根据可能导致石油库事故的大小,石油库事故隐患,分为四或五级。即:

2.3.1石油库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或称股份公司级):系指可能导致发生国家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中特别重大或重大事故隐患。即: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2.3.2石油库重大事故隐患(或称销售公司级):系指可能导致发生集团公司重大事故和销售公司一级及以上事故的隐患。既:

1、职工伤亡重大事故隐患:

一次轻伤11人及以上;

一次重伤3至10人以上;

一次死亡1至2人以上;

2、石油库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一次跑(冒、漏)油及油料变质10吨以上;

3、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一次死亡3人以上;

一次重伤10人以上;

一次、重伤合计10人以上;

一次受灾30户以上;

一次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2.3.3石油库一般事故隐患(或称省、市公司级):系指可能导致发生石油销售总公司三级至三级以上事故的隐患。即:

1、职工伤亡一般事故隐患:

一次轻伤10人及以下;

一次重伤2人及以下;

2、石油库生产一般事故隐患;

一次跑(冒、漏)油及油料变质10吨及以下;

一次漏油100吨以下;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下。

3、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下;

一次重伤10人及以下;

一次死亡、重伤合计10人及以下;

一次受灾30户及以下;

一次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及以下。

各省(区)销售公司可根据是否有下属公司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将其划分为二个级别。

2.3.4石油库小事故隐患(或称石油库级):系指可能导致发生石油库四级及以下的生产事故。即:

一次跑(冒、漏)油及油料变质0.5吨及以下;

一次漏油0.5吨以下;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下。

3评估和报告

3.1企业内部评估、报告

3.1.1评估组织。各级公司、石油库安全委员会的一把手应主持并组织成立评估小组,对所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内部评估。评估小组成员一般应包括:

1、公司或油库的安全保卫科(股)、工务(设备)科(股)等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的工人技师等;

2、必要时,可另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如:压力容器研究所、电业、房建、消防)以及上级公司和当地老动行政部门派员参加。

3.1.2评估标准。

1、判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标准,主要有:

(1)《石油库设计规范》;国家有关设备的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规范标准、有关设备的产品说明书等。

(2)总公司颁发的《石油库设备完好标准》、《石油库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石油库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标准。

2、应科学认真地分析隐患导致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性程度和事故或危险事件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

3、判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标准,同时,也是整改的标准依据。

3.1.3报告对事故隐患实行逐级报告制。即:

1、经石油库组织评估,一旦发现公司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上级公司,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和分级。

2、经省(区)公司组织评估,一旦发现属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时,应立即报告销售总公司,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和分级。

3、经销售总公司组织评估,一旦发现属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时,应由石油库所在地公司按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5]322号文颁发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3.1.4石油库的事故隐患评估方法如附录。

3.2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报告

3.2.1按“规定”,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3.2.2重大或特别重大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隐患类别;

2、事故隐患等级;

3、影响范围;

4、影响程度;

5、整改措施;

6、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7、整改目标。

4组织管理

4.1成立隐患管理小组

4.1.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石油库应成立以主管安全经理为牵头的隐患管理小组;

1)存在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石油库,应由主管公司一把手牵头组建隐患管理小组。

2)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由省(区)级公司一把手牵头组建隐患管理小组。

4.1.2隐患管理小组成员,一般由安全会成员兼任。时常管理工作由储运或安保部门负责。

4.2隐患管理小组的职责:

4.2.1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4.2.2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4.2.3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2.4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4.2.5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4.2.6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4.3事故隐患档案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4.3.1发现事故隐患的检查等记录;

4.3.2企业内部评估、报告;

4.3.3按“规定”进行的初步评估、分级和评估、报告;

4.3.4完期和日常的检查检测记录;

4.3.5险情照片(录相)及其他技术资料。

4.4事故隐患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4.4.1对已发现事故隐患的检查,应列入省(区)级公司年检、主管公司季检、油库月检、科(股)周检和班(组)日检查的重点内容。每次检查均应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向安全委员会进行书面报告。

4.4.2重大事故隐患应列入巡检工作的必检项目。

4.4.3对设备事故隐患,应根据其不同类别、分别安排机修、电气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每季度至少一次的专项检查。

4.4.4各级公司、石油库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5整改

5.1经评估认定的事故隐患,一般做以下处理:

5.1.1观察使用:采取了适当安全技检措施后 ,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设备(施)。

5.1.2整改使用:采取了更新、修理等适当的整改措施后,可能消除危险隐患,而正常使用的设备(施)。

5.1.3停止使用。适应于随时有发生重大事故可能;但有修理价值,而工程量大,暂时无力修理或待批计划修理的设备(施)。

5.1.4整改拆除或异地新建。适用于无修理价值,需立即拆除、报废的设备(施)。

5.2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管理

5.2.1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由公司储运或基建部门;石油库的设备(工务)或安保部门负责。

5.2.2凡形成固定资产的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由公司主管技术改造部门按有关规定,以安全技术措施纳入技改投资规模统一管理。限额以上的项目由总公司计划部审批;如需总公司安保基金补助的一般项目,由销售总公司安委会组织审批。

5.2.3凡是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补助的事故隐患整改项目,企业应先办报批手续,再列入计划。撤消或调整已经上报批准的整改项目或计划,应按同样手续办理。

5.2.4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石油库的主管公司筹集,必要时报请上级公司给予补助。但对下列情况,不属于补助的范围:

1、办公设施、生活福利设施、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设施隐患;

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投产后5年内发现的各类隐患;

3、属于大修、更新项目;

4、未按规定进行评估,或评估资料不完备的项目。

5.3事故隐患项目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5.3.1事故隐患石油库的主管省(区)级销售公司于每年6月前报批下年度新开项目建议书。

5.3.2销售总公司安委会办公室部根据上报的建议计划,与总公司综合计划部核实规模和平衡资金后,报总公司安委会审定,由安委会主任批准下达执行。

5.4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执行与检查

5.4.1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与协调。

5.4.2石油库主管公司对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全面的组织实施。

5.4.3石油库主管公司应建立项目负责制,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项目负责人应对实施进度、资金使用、设备材料落实、工程质量等全面负责,并定期进行考核。

5.4.4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表(如附表一),按季、年上报总公司安委会,项目以总公司计划为准,季报为下月5日前,年报为下年1月底前。

5.4.5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除报表外,企业应每年总结一次,并于下年1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报总公司安监部。

5.4.6对于完不成总公司事故隐患整改年度计划的单位,除了通报批评外,还要影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比和下年度补助资金的安排。

5.5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验收

5.5.1以竣工的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的2个月内,由工程主管部门或单位报请企业主管安全技术措施部门,按隐患管理权限组织考核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附表二》,连同补助项目的财务决算,一并报总公司。

5.5.2按“规定”“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5.5.3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按“谁投资管理谁验收”的原则,由省级及以下公司组织验收。

6奖励与处罚

6.1对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阻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6.2对存在有险不查、漏查、查出来不修以及隐瞒不报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

6.3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部门处分。

6.5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9篇 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范本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隐患治理年”工作要求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在总结近年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全区交通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制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

1、隐患责任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区局、质监站、运管处、各中心交管所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科负责本局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隐患排查制度。各单位要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在重大节日以及今年的奥运会、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等重大活动期间,必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排查重点及内容按照《亭湖区交通局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实施方案》(亭交〔2008〕34号)的要求执行。要加强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档案,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

3、隐患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报告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存在的一般隐患、重大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报告内容: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隐患治理责任人,对一般隐患要报告隐患整改排除时限,对重大隐患还要报告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拟采取的治理措施、预计投入治理经费、拟完成隐患治理时限等(见附表)。

报告程序:各单位将本行业、本辖区排查出的一般隐患报区局备案,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报区局,由区局上报市局,同时报区安监局备案。

4、治理实施制度。各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业、本辖区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下达隐患治理通知书,并督促隐患单位及时进行治理整改。隐患治理通知书内容包括: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要求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完成期限、隐患治理责任人、隐患治理监管(督办)单位及责任人。隐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整改。

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要督促隐患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进行验收。

5、验收注销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隐患单位及时向下达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的行业监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管单位应及时会请区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合格的,监管单位及时向隐患单位发出确认书,并报区局,由区局报市局和区安监局对该隐患进行注销;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隐患单位重新制定方案进行治理。

6、定期督查制度。区局成立隐患整治督查小组,由分管局长陶永成任组长,局法制安全科、各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定期对各单位日常工作的动态督查考核(督查日程另行通知),督查结果将在全系统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局年终考评,凡隐患治理工作不落实、督查不合格的单位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督查重点:按照区局34号《通知》制订、细化本单位隐患治理年工作实施计划情况;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具体职能部门和负责人,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情况;将区局34号《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被监管单位情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础台帐资料,实行 隐患登记、整改、销号全过程管理情况;及时上报隐患治理工作信息、报表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情况,已发现事故隐患落实监控措施及整改责任人、整改保障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重要举措,是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确立一把手负责制,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

2、规范基础管理。各单位要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各项台帐资料,经常对本行业、本辖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不断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3、严格考核奖惩。区局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监管不到位、隐患消除不及时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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