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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追究制度(20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75

事故管理制度追究制度

第1篇 事故管理制度追究制度

第一节 事故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为了及时了解和分析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明确事故管理程序及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的事故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并造成生产中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险肇事件。

三、安全环保部是所有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是事故管理第一责任人。

四、按事故性质可将事故分为:

(一)责任事故:指违反自然规律、法令、法规、条件、规程等不良行为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三)蓄意破坏事故:个人主观行为造成的事故。

五、按事故内容可将事故分为:

(一)火灾事故:所有企业内部发生的与企业相关的着火事故。

(二)爆炸事故:企业生产过程中 生的意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企业车辆及与企业人员有责任关系的车辆在行车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物资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四)设备事故: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包括附件)、管道、电线、建(构)筑物设施以及仪器仪表、工具的非正常损坏,造成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五)污染事故:“三废”处理装置停用,工业装置排放污染物,引起周围人员中毒、死亡、农作物减产、树木枯死和牲畜伤亡,影响污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造成损失的事故。

(六)急性中毒事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包括食物中毒)。

(七)重大险肇事故: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虽然发生了事故,但因某原因侥幸或处理及时得当而未造成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如:设备严重超压、超负荷、安全装置失灵,高压气瓶高处跌落,机械设备失控,检修中误送电、误启动,大量泄漏有毒、有害、危险气体或生产操作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降低设备使用寿命的事故等)。

六、按事故伤害程度可将事故分为:

(一)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二)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三)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四)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五)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七、按工矿商贸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类别可将事故分为:

(一)

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引发的物体打击。

(二)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发生的事故。

(三)机械伤害:指企业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四)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五)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六)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七)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八)火灾。

(九)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十)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十一)冒顶片帮。

(十二)透水。

(十三)爆破: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十四)火药爆炸。

(十五)瓦斯爆炸。

(十六)锅炉爆炸。

(十七)容器爆炸。

(十八)其他爆炸。

(十九)中毒和窒息。

(二十)其他伤害。

八、事故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三)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九、事故紧急处理: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和现场人员应认真做好报告、抢救和保护事故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及现场人员要立即向事故发生部门(车间)、安全环保部和有关领导报告(发生火灾,应先报警),同时立即设法控制事故蔓延和抢救伤员。

(一)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封锁保护现场,除抢救需要外,禁止无关人员入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现场;因抢救及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或进行现场录像,拍照;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同意,不得借口任何理由擅自清理现场。

(二)有关领导和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启动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抢救。

十、事故报告

(一)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向矿应急救援小组立即报告。

(二)伤亡事故(包括重伤事故)发生后按程序、按时限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发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流失、泄漏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及重大设备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事故调查

(一)设备事故由机电部(或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交通事故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火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事故均由保卫部负责调查;其他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调查,所有事故调查必须通知安全环保部派人参加。

(二)轻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调查;重伤以上事故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中,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及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各部门及人员不得拒绝。

(四)调查组职责:负责搜集有关资料、证明材料(包括物证、人证材料、现场拍照、事故图等),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责任,确定责任者,并确定主要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责任分析、结论、处理意见、改进措施及其他相关附件材料。

(五)调查报告须经全体调查组人员签名,并提交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

十二、责任分析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事故原因分析基础上进行的,进行责任分析的目的是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事故责任分为:

(一)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三)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节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总部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分级负责,分区域负责”的原则,做到“谁的人员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责任谁负责”。

第三条 全体在职员工和施工队作业人员必须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 各单位严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条 鼓励员工钻研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提高自身安全素质,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要不断完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有章可循;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九条 各单位要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100%持证上岗。

第十条 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各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拿出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并形成完整的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每月对生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完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和保护装置,对安全隐患必须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杜绝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被盗、丢失。

第十三条 各生产单位要加强对尾矿库和采空区的安全管理,尤其在汛期对尾矿库运行安全和井下易透水区域要加强防范,严防尾矿库溃坝和采空区冒顶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针对性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基层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司及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基层单位要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科学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和再次发生,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七条 各生产单位对本单位的作业场所和“三违”人员有现场检查和处罚的权力。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制度对本单位安全事故享有责任追究的权利,全体员工享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建议权。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本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由于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而发生事故;

(二)违章指挥、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

(三)对员工和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备案,擅自同意其上岗作业而发生事故;

(四)安全防护措施不全,设备检查、维护不到位或设备超负荷运行而造成事故;

(五)施工组织不合理,使人员疲劳作业而造成事故;

(六)事故发生后,未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科学救援,致使事故蔓延、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事故重复发生;

(七)对公司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三定”原则及要求进行及时整改;

(八)未执行公司井下作业面《安全确认制度》或未按确认项目内容要求逐项进行确认;

(九)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造成危险化学品被盗、泄露和爆炸物品丢失、爆炸等安全事故;

(十)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条 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处罚如下:

轻伤事故处罚办法:属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本部门负责人50元;属各采矿、选矿工程部的,处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50元,并处罚本单位200元;

重伤事故处罚办法:属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本部门负责人200元;属各采矿、选矿工程部的,处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00元,并处罚本单位500元;

对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1人事故,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和业务主管统一降职使用六个月(待遇享受随职务变动),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工作,六个月内未发生死亡事故,恢复原职;年内再次发生死亡事故,班子成员统一降为业务主管,业务主管降为员工。对相关责任人,给与相应的经济处罚。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追究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统一降为业务主管,业务主管降为员工。

公司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事故,对公司经营层班子成员处罚依据董事会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触犯《刑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委施工队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按照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外委施工队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10-30万元;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20--50万元。公司有权解除与外委施工队的工程承包合同,责令其停止生产,退出作业区域,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外委施工队承担。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被盗、泄露和爆炸物品丢失、爆炸等安全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责任重大的责任人必须引咎辞职,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一般、重大设备事故,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对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事故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等其他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追究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作废。

第2篇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管理制度

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法人代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所在车间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3)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暂定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对各车间及部门进行排查时车间负责人必须参加。

4)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6)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负责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7)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8)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期时间为5天,若工作量较大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天。

9)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0)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跟踪检查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对无特殊原因拖延或不整改的部门及人员,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11)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2)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13)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1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

第3篇 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程序。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的定义及分类,事故上报程序、上报时限,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统计。

3术语与定义

3.1事故的定义

事故是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设备和设施的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或急性中毒事件。

3.2伤亡事故的分类规定

3.2.1按伤害情况分类

3.2.1.1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但由于各种原因而幸免伤亡的未遂事故。

3.2.1.2轻伤事故:指员工负伤后需要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105各工作日以内的,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事故。

3.2.1.3重伤事故:指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者可能成为残废、或者虽不致于成为残废,但伤势严重的伤害事故,且休工超过150天以上者。重伤分为重度重伤(1—4级伤残)和轻度重伤(5—10级伤残)。

凡因公负伤人员,当时不能够确诊为重伤,从受伤之日起一个月内,仍不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者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者死亡报告,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事故上报及时限

发生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厂安全生产领导组及公司安环处,并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表》。报告时间规定为:部门(车间)报厂安全生产领导组不得超过3天,重大事故不超过5天;厂安全生产领导组接到事故报告后,最迟距事故发生不得超过7天上报公司安环处。公司安环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4.2事故调查及处理

4.2.1发生轻伤事故,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处理结果要在15天内上报公司安环处。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3.2.9.5之规定处理。

4.2.2事故发生后(除轻伤事故),由安环处组织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处罚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事故作出处理意见。

4.3事故统计

安环科要建立事故登记台账,按事故性质、类型、事故发生时间、造成的伤亡情况进行登记、建档,作为年终各单位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4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调查

第一条 一般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发生特大事故时,由集团公司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二条 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事故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三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为:

1. 人身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 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由消防主管部门负责。

3. 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

4. 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主管部门负责。

5. 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外委工程乙方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 各单位所属城镇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发生的事故,应由该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及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参加国有企业劳动的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国有企业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 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 确定事故责任者。

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5篇 事故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特点而制订,适用于集团公司内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6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汇报

第一条 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和涉及死亡的一般事故,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条 汇报人员。

1.合同制职工多于5万人的企业。

发生涉及死亡的上报集团公司一般事故(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下同),由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安全处长汇报。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重大事故,或者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3人,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特大事故,由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

2. 合同制职工少于5万人的企业。

发生涉及死亡的一般事故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由企业的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

第三条 汇报时间。

在对事故主要原因基本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尽快到集团公司进行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天。

第四条 汇报材料。

1. 事故报告12份。

2. 事故现场录像带。

3. 事故现场照片。

第五条 听取汇报的单位和人员。

1. 一般事故:向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汇报。油田部参加听取油田企业的事故汇报;炼化部参加听取炼化企业的事故汇报;工程部参加听取施工企业的事故汇报;销售部参加听取销售企业的事故汇报。

2.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除上述相关部门外,人教部、监察局参加听取汇报。

第六条 汇报程序。

1. 发生事故的企业汇报事故情况;

2. 与会人员共同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

3. 领导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7篇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规程”,做好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工作,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伤亡事故统计范围凡本公司各单位正式吸收的职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予以统计上报。

2、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简称伤亡事故,以下同)凡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目的事故,在事故后48小时内,车间、区队负责人必须组织调查,并认真填好写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填好后会同主治医生签具伤害程度意见后交安全处存档并主报公司安委会。

3、工伤事故调查分析及责任

(1)一般轻伤事故,由车间、区队负责人在事故后24小时内同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拟定出改进措施并报有关领导和公司安全处。

(2)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时伤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安全科及有关部门进行分析。事故报告于7天内报告公司。

(3)发生死亡事故后,必须立即电话报公司安委会,并告之事故概括、分析、处理措施等。

(4)公司在接到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必须有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积极协助、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并提出防范措施。

(5)伤亡事故月报,各项目部于次月一日报到公司,各项目部在报送月表时,凡本单位发生丧失劳动能力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一切轻、重、伤、死亡事故,均应在“工伤事故按月登记表”中逐栏详细填写。

(6)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事故的登记统计的准确性负责,不得有隐瞒,不报或迟报、虚报,发生上述情况时,项目负责人要负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受行政处分。

第8篇 事故报告处理管理制度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类为: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局报告。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处理。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处理。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①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6、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7、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配合人民政府成立或委托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发生事故后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并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9、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十九、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为提高项目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水平,在事故发生时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必须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①应紧密结合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以及防盗、防破坏、防地质灾害等特点,内容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②救援措施、避险要领简洁明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③应遵循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①目的和意义

②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经营品种、规模等内容;储存仓库的安全条件、运输车辆情况;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救援人员状况、库区布局示意图;救援保障和条件。

③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结果,可参照安全评价与重大危险源辩识进行确定;

④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⑤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及职责分工;

⑥事故应急救援的响应与处理措施;公司应根据危险辨识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制订相关的响应程序和现场处理措施。

⑦需要请求社会救援的事项,以及联络电话,包括火警、匪警、急救中心、公司指挥部主要人员、上级公司、公安局、安监局、经贸局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电话;

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包括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考核与培训、物资保障、队伍保障、设施保障、制度保障等相关内容。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指挥机构的负责人应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承担,有关副职、职能部门领导为指挥机构成员,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允许兼管)。

5、为应急救援配备的装备不应移作他用,应保持完好、有效。

6、消防、救护、救援等尖与本地有关单位保持良好的联系。

7、为了能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启动救援,要求平时必须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及人力资源的准备工作,落实责任制。

8、项目部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形成相应的演练记录、照片和演练总结。

9、项目部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管理制度,定期对预案中规定的机构、责任制、报警系统、预防措施、演练记录、救援设施等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0、根据人员变动和公司情况变化,适时修改应急救援的预案和组织。

第9篇 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和保障能力,增强抵御重大恶性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的事故隐患整改的管理。

3 引用法规、标准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 事故隐患包括以下内容:

4.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4.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工艺、设备缺陷等;

4.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伤害;

4.4停产、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4.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4.6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化品的处理等)。

4.7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4.8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5 事故隐患管理、整改责任

5.1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组织管理、整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各类事故隐患的管理、整改、排查,全面负责。

5.2事故隐患的责任划分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5.3事故隐患实行报告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公司或本部门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均应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5.4各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划分,定期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具体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事故隐患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6 事故隐患的评估

6.1事故隐患的评估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对公司安全检查、安全评价、员工合理化建议或生产中的隐患进行评估。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完整、齐全的事故隐患整改台账。其内容应包括:

(1)评估报告;

(2)评审意见;

(3)评审结论;

(4)隐患治理方案;

(5)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6)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6.2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各部门或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隐患进行整改。对于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应立即采取安全可靠的应急措施,防止险情的扩大和发展,立即上报公司负责人。同时,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安排整改治理投入。对需要列入技术改造项目和大修更新改造计划进行整改的隐患项目,组织编制评估报告或整改方案后,上报公司负责人,安排落实。

7 整改要求

7.1整改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应亲自抓整改,分管领导要靠上抓整改,齐抓共管、协同配合,不得推诿扯皮,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7.2整改责任部门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实施专人监控,明确责任,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8 隐患整改的费用从安全专项资金中列支。

9 事故隐患的档案管理:隐患整改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档案和台帐,完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及时准确,长期保存。

10 考核和奖惩

对隐患整改考核,纳入年终安全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对落实责任,措施得力,整改及时,效果明显的部门和个人,作为年度安全管理评价、责任书完成的重要依据。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未能达到安全整改要求的,记入年度安全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

11 附则

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10篇 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类为: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局报告。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处理。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处理。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①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6、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7、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配合人民政府成立或委托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发生事故后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并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9、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十九、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为提高项目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水平,在事故发生时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必须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①应紧密结合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以及防盗、防破坏、防地质灾害等特点,内容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②救援措施、避险要领简洁明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③应遵循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①目的和意义

②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经营品种、规模等内容;储存仓库的安全条件、运输车辆情况;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救援人员状况、库区布局示意图;救援保障和条件。

③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结果,可参照安全评价与重大危险源辩识进行确定;

④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⑤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及职责分工;

⑥事故应急救援的响应与处理措施;公司应根据危险辨识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制订相关的响应程序和现场处理措施。

⑦需要请求社会救援的事项,以及联络电话,包括火警、匪警、急救中心、公司指挥部主要人员、上级公司、公安局、安监局、经贸局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电话;

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包括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考核与培训、物资保障、队伍保障、设施保障、制度保障等相关内容。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指挥机构的负责人应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承担,有关副职、职能部门领导为指挥机构成员,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允许兼管)。

5、为应急救援配备的装备不应移作他用,应保持完好、有效。

6、消防、救护、救援等尖与本地有关单位保持良好的联系。

7、为了能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启动救援,要求平时必须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及人力资源的准备工作,落实责任制。

8、项目部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形成相应的演练记录、照片和演练总结。

9、项目部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管理制度,定期对预案中规定的机构、责任制、报警系统、预防措施、演练记录、救援设施等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0、根据人员变动和公司情况变化,适时修改应急救援的预案和组织。

第11篇 安全分析与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项目部或分公司领导报告,项目部或分公司应在2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

3、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或分公司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公司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项目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公司工程、运营项目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国家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等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环能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

第二章 工程、运营项目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第四条 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执行以下标准(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一)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30人以上死亡。

2.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3.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重大事故:

1.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造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 3人以下死亡。

2. 10人以下重伤。

3. 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运行值班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领导和地方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第六条 即时报告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应立即汇报总公司领导和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还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向上级有关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时限为1小时。

(二)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原因的初步判断。

4. 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5. 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即时补报。

(四)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第七条 有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善后等各项工作。应急管理具体要求见《应急管理制度》。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织

(一)由国家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组织的调查,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

(二)考核性事故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委托公司调查的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部门参加或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调查,并形成报告。

第九条 调查程序

(一)保护事故现场

1.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迅速采取正确措施、在保证安全前提下抢救伤员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施工、运行日志、隐患排查整改记录、安全会议记录纪要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有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2. 因抢救人员或采取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3.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二)收集原始资料。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指定负责人,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形成事故原因初步分析报告。

应收集的原始资料包括: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培训记录、作业方案、交底记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施工日志、运行日志、通知纪要、伤亡人员信息等记录文件,以及事故发生时的现场影像资料、处理过程记录等。

2.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事故单位及时将上述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有新情况发生和原因分析进展的,事故单位应补充相关资料。

3.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计算机打印记录、现场监控录像等,及时整理事故相关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4.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情况。

1. 人身事故。

(1)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2)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监护、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以及违章违纪情况等。

(4)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2. 查明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对工程后续建设影响等情况。

3. 了解现场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规章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事故单位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了解全过程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分析原因及责任。

1. 事故单位应在公司调查组召开事故正式分析会前提交代表本单位意见的原因分析报告。

2.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3.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4.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相关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5. 外包项目发生以下事项之一造成事故的,确认为本单位负同等以上责任:

(1)本单位和本单位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场所,由于本单位原因,致使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触电、高处坠落、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事故。

(2)外包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a) 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 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交代的安全技术交底,且没有完整的记录。

c)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d)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3)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单位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其它情形。

6.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应急预案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8)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证件不全。

(9)事故调查组确定的应为领导责任的其它情形。

(五)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

(一)由政府及上级单位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发生单位留档保存,并上报总公司。

(二)由公司负责调查的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组负责填写《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三)由部门负责调查的事故,由该单位填写《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涉及人身伤亡的,报公司审核备案。

(四)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发生单位概况和发生经过。

2.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对后续工程、运营项目的影响情况。

3. 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 应急处置和恢复的情况。

5. 责任认定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 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五)调查结案后,事件发生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 伤亡事故登记表或事故报告。

2. 调查报告书。

3.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 物证、人证材料。

6. 直接损失材料。

7. 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1. 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十一条 责任归属

外单位人员在本单位工作中造成负有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人身、设备事故定为该单位的事故。

第六章 事故处理与统计分析

第十二条 调查报告应按照公司规定提交领导审阅,并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考核处理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部实施。

第十三条 所有工程、运营项目特大、重大、较大事故、除以下情况的一般事故、事件,或者经公司认定的以外,均应作为发生单位安全事故统计:

(一)新投产项目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事件。

(二)事先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无责任事故、事件。

(三)设备因覆冰、暴风、雷击、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非责任事故、事件。

(四)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非责任事故、事件。

(五)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事件。

(六)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非责任事故。

第十四条 综合部应做好事故统计,并对各类事故、进行分析,研究事故规律,跟踪预防和纠正措施的落实,并在公司推广防范措施,预防同类事故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工程、运营项目管理单位应制定事故定性标准和调查、处理细则,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部门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和紧急突发事件(故)及时上报的通知》要求,结合交通部门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事故报告。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30万以上或群伤事故,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严重泄漏、燃烧、爆炸和人员伤亡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并在4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

1、道路运输事故:市级运输企业负责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交管所向交管处值班室报告。

2、水上运输事故:市级航运企业分别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务处(海事局)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海事处向海事局报告。 3、公路桥梁施工和养护作业事故:市级路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公路所向公路处值班室报告。

4、交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交通生产企业直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 凡发生重特大伤亡责任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伤亡责任事故、危化品运输安全事故,市交通局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向局领导和有关处(室)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厅值班室、市安监局值班室报告,交管处、公路处、航务处(海事局)负责分别向省运管局、公路局、航务局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在电话报告的同时,及时以书面形式传真报送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第三条 安全事故的统计。安全事故的统计时间为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市交通局负责统计省、市级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在本地注册的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 1、道路运输事故统计:按照交通部制订的《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的要求,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道路运输企业在每月5日前填报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公路运输企业行车事故 (月、季、年)报表》交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安监处汇总后在每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运管局、局规划处,并将《安全指标对比分析表》报局长、分管安全副局长等有关局领导。 2、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统计: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由区(市)县海事处和市级航运企业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上报市航务处(海事局),航务处(海事局)在每月5日前报送局安监处,安监处在每月10日前报送市安监局。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市级道桥施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由公路处负责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汇总交安监处;其它市级交通企事业单位在每月5日前向局安全监督处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表》,经安监处汇总后报局领导和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区(市)县级交通企事业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由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并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 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市交通局和区(市)县交通局分别建立道路运输安全、水上运输安全、企事业职工伤亡事故档案专卷,落实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内容包括:上级领导对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处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复、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快报和应急救援处置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企事业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每月各类事故统计报表等。安监处、交管处、公路处、海事局对各类违章受到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分别建立劣迹档案,并在**交通安全公示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 本制度经**市交通局修订后,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14篇 事故案例学习管理制度

1. 队部统一管理和掌握员工的案例学习,每月学习3次,每旬一次。学习内容和时间由队内指定安排。

2. 队内由技术员负责制定学习计划。

3. 以班组为单位进行学习,副队长和班长负责组织。

4. 群安员负责记录,记录在本班的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上。

5. 案例学习以观看事故案例电影、案例文件、员工亲身讲述为主。

6. 员工认真学习案例,每次学习完事故案例,留出员工分析讨论的时间,每位员工针对本工作岗位认真吸取教训,并认真记录,尤其是安全,要提出预防改进措施。

7. 学习完后,员工要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上签名。

8. 对于未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班组,将扣班组考核分数,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5篇 事故上报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程序。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的定义及分类,事故上报程序、上报时限,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统计。

3术语与定义

3.1事故的定义

事故是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设备和设施的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或急性中毒事件。

3.2伤亡事故的分类规定

3.2.1按伤害情况分类

3.2.1.1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但由于各种原因而幸免伤亡的未遂事故。

3.2.1.2轻伤事故:指员工负伤后需要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105各工作日以内的,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事故。

3.2.1.3重伤事故:指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者可能成为残废、或者虽不致于成为残废,但伤势严重的伤害事故,且休工超过150天以上者。重伤分为重度重伤(1—4级伤残)和轻度重伤(5—10级伤残)。

凡因公负伤人员,当时不能够确诊为重伤,从受伤之日起一个月内,仍不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者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者死亡报告,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事故上报及时限

发生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厂安全生产领导组及公司安环处,并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表》。报告时间规定为:部门(车间)报厂安全生产领导组不得超过3天,重大事故不超过5天;厂安全生产领导组接到事故报告后,最迟距事故发生不得超过7天上报公司安环处。公司安环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4.2事故调查及处理

4.2.1发生轻伤事故,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处理结果要在15天内上报公司安环处。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3.2.9.5之规定处理。

4.2.2事故发生后(除轻伤事故),由安环处组织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处罚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事故作出处理意见。

4.3事故统计

安环科要建立事故登记台账,按事故性质、类型、事故发生时间、造成的伤亡情况进行登记、建档,作为年终各单位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16篇 事故奖惩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作规定,是公司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方面,执行《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

3、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安全生产技术业务知识,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4、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第二条 奖励

1、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和法规,长期坚持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2)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采纳合理化建议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

(5)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公司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标准50元—500元。

3、对员工的奖励,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由工会部门向安全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由单位及部门报送材料,安全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 处罚

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员工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

(5)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和记分,罚款额为50元—100元。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100元—300元。同时可令其下岗学习1至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4、对因违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设备险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加重。

6、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区别对待故意的或明显的违章与不易把握的过失行为,并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辨,慎重决定。

7、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人员,应当按照情节轻重,除追回奖励金额,取消荣誉奖励外,还可给予必要的处分。

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第17篇 事故报告及调查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员工以及在本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作业的单位、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职业病、财产损失事故的报告处理。

3 定义

3.1 轻伤:指员工负伤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构不成重伤的伤害。不是负伤休息工作日而是指损失工作日

3.2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3.3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3.4 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3.5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3.6 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4 职责

4.1 安全环境部负责本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视事故情况上报分管、主管领导,在征得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上级政府部门。

4.2 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执行本标准,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宣传教育。

5 事故分类

5.1 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犯工艺规程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5.2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5.3 交通事故:指工作期间或因公外出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4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5.5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5.6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因此导致死亡的事故。

5.7 环境污染事故:由于生产、使用贮运或其它因素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或固体废弃物超标排放,使大气、水体、土壤、人及其它植物等自然环境受到损害,为环境污染事故。

6 事故报告

6.1 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主管报告,而后迅速逐级报告到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2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3 外派出差人员发生事故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实时电话报告所在部门相关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相关人员随即告知安环部、行政人事部,安环部上报公司。

7 事故调查

7.1事故发生后,由公司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事故调查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

7.2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如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相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7)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格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公司工业安全小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9)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0)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8 根据事故调查分析认定事故责任人。

8.1 根据事故性质和造成的后果,除按照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的责任及处理要求外,仍需依照公司《奖惩制度》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8.2 事故调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由安环部出具“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相关部门班组必须根据期限进行整改。

9 其它要求

9.1 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9.2 公司应建立事故档案,该项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9.3 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瞒报、迟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将按照公司《奖惩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 相关记录

《工伤事故登记表》

第18篇 事故紧急救援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技术科、安全保卫科等部门组成,发生事故时以指挥部为主负责全公司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

第二条 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总经理担任,副指挥由主管安全和主管生产副经理担任,下设协调联络组、后勤保障组、抢险救灾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

第三条 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职责:

总指挥:总经理

(1)全面负责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应急处理的指挥和协调,对事故与灾害的紧急处置迅速作出判断与决策;

(2)复查和评估事故(事件)可能发展的方向,确定其可能的发展过程;

(3)指挥现场人员撤离,确保任何伤害者都能得到足够的重视;

(4)决定事故现场死是否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场外应急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5)与场外应急机构取得联系及对紧急情况的处理做出安排;

(6)及时向上级安全部门报告重大伤亡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7)在紧急状态结束后,控制受影响地点的恢复,并组织人员参加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8)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对现场急救员与现场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教育,使每一名从业人员都能够掌握通畅呼吸道、人工呼吸、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和搬运等急救技术,了解在可能出现的恶劣条件下求生求救的方法。

副指挥职责:

1、副经理(安全)

(1)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组织编写项目总体应急预案,提出抢险报修及避免事故扩大的临时应急方案和措施;

(2)指导抢险报修实施应急方案和措施并修补实施中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

(3)评估事故的规模和发展态势,建立应急步骤,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减少设施和财产损失;

(4)审核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发生应急救援事件时为组长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组织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标明重点部位,向外部救援机构提供准确的抢险救援信息资料;

(6) 总指挥不在现场时代行工作。

2、副经理(生产)

(1)负责应急现场的直接指挥以及组织应急救援方案的演练;

(2)负责组织专业救灾队伍进行事故中心地带的抢救与救灾工作;

(3)负责组织自愿救险救灾队伍进行紧急情况下配合或替换专业救灾队伍抢险与救灾,防止事故或灾害扩大与蔓延。在事故调查清楚并定性的条件下,尽快清理现场,恢复生产。

协调联络组:生产调度

(1)设立与应急中心的通讯联络,为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建议和信息;

(2)负责事故或灾害的紧急救险、救灾与处置情况的通讯指令的传达,保证领导指挥机构与各成员之间,本单位与上级和周边单位之间(如地方消防、医疗机构)信息及时沟通,完成调度、汇报、通告与救援工作;

(3)负责在整个救险救灾过程事与遇险人员的家属联络和接待,作好精神和生活上的安抚工作;

(4)负责对外消息的发布与澄清事宜;

(5)负责保险索赔事宜的处理,做地善后事宜;

(6)负责应急过程的会议、记录与整理,应急事件结束后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会议记录报告。

后勤保障组:采购部

(1)负责应急所需的机械、装备、材料、生活保障物资的供应、组织、调集工作;

抢险救灾组:生产技术科

(1)在第一时间内组织现场安全抢险救灾工作,对抢救过程中的工艺设备、管线以及电力等进行调整和控制,并及时报告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现场情况。

(2)负责组织医疗人员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临时抢救和临时处置,并协助医护人员护送重伤员到相应的医疗机构治疗;

(3)抢险抢修或救援结束后,直接报告最高管理者并对结果进行复查和评估;

(4)负责组织调查事故经过,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应急事件结束后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抢险救灾实施报告。

安全保卫组:安全环保科

(1)事件发生后组织警戒保卫人员封闭事故现场、隔离事故或灾害区域;

(2)负责保护现场、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照相取证;

(3)负责维持秩序、疏通交通等工作;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伤亡事故的处理。

医疗救治组:财务科和质量科

(1)负责在外部救援机构未到达前,对受害者进行必要的抢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伤部位受污染等);

(2)区分伤重程度,使重试受害者优先得到外部救援机构的救护;

(3)协助外部救援机构转送受害者的治疗效果,并将治疗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给应急领导机构,以便领导及时做出决策。

第四条  安全环保科及相关科室要根据公司各类预案要求及时开展救援演练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事故报警方式采用内部电话和外部电话线路进行报警,由指挥部根据事态情况通过公司内部电话发布事故消息,做出紧急疏散和撤离等警报。需要向社会和周边发布警报时,由指挥部人员向政府以及周边单位发送警报消息。事态严重紧急时,通过指挥部直接联系政府以及周边单位负责人,由总指挥部亲自向政府或负责人发布消息,提出要求组织撤离疏散或者请求援助,随时保持电话联系。

第六条  公司应急救援人员之间采用内部和外部电话线路进行联系,应急救援小组的电话必须24小时开机,禁止随意更换电话号码的行为。特殊情况下,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必须在48小时内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必须在24小时内向各成员和相关部门发布变更通知。

第七条  现场事故应急处理的首要任务是控制和遏制事故,从而防止事故扩大到附近的其它设施,以减少伤害。在处理事故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1)消除事故原因;

(2)阻断泄漏;

(3)把受伤人员抢救搬运到安全区域;

(4)危险范围内无关人员迅速疏散、撤离现场;

(5)事故抢险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和必要的防范措施后,迅速投入排险工作;

第八条  安排对工人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工作班次、地址等,并保存在应急控制中心,还要定期更新,以便在应急疏散人员时保证所有人员都疏散到位。发现缺员时,应及时报告所缺员工的姓名和事故前所处的位置等。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要迅速划定事故现场隔离区范围,防止无关人员误入现场造成伤害,同时要做好隔离区的交通速到工作。

第十条  事故得到控制后,要立即对现场进行洗消并迅速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在对现场进行采取摄像、拍片等取证分析后,由总指挥下达解除应急救援的命令。在涉及到周边社区和单位的疏散时,由总指挥通知周边单位负责人员或者社区负责人解除警报。

第十一条  救援小组、事故发生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特殊情况可以延期,最多不超过三天),救援小组必须在召开事故分析会的48小时内将处理结果报公司领导,处理结果将在现场进行通报,让全体员工受到教育。

第十二条  处罚

(1)对违反制度规定,不积极执行救援任务、不配合救援工作的相关人员处200员罚款,严重的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事故当事人处200-1000元罚款,并进行安全教育,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19篇 用户事故管理制度

1、 事故责任的划分:

1.1用户责任事故:

1.1.1非本公司用户或虽为本公司用户但未用本公司天然气的;

1.1.2用户在使用燃气过程中因使用不当造成事故的;

1.1.3用户使用天然气过程中,发现管道等设备的缺陷没有及时通知本公司处理,而是自己维修、拆动造成事故的。

1.2本公司责任事故:

1.2.1管道泄漏造成跑气引发事故的。

1.3双方互有责任事故

由于公司燃气管道及设施存有缺陷,加之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事故。

2、事故处理办法

2.1事故处理范围

2.1.1凡属用户责任事故,由用户本人负责,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1.2凡属我公司责任事故,由我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妥善处理善相关事宜;

2.1.3凡属双方责任事故,由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根据事故情况分清各自责任,并各自据此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2.2事故处理权限的划分

2.2.1凡属一般用户事故,由公司负责处理,并把事故报告和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部、监察室备案;

2.2.2凡属重大事故,由技术安全部、监察室、办公室、客服中心等有关部门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处理。

2.3事故处理的原则

2.3.1视事故的情节和损失情况,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面调解处理,并根据情况主持召开会议,请有关领导参加,说明事故现场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尊重科学,作出结论,力求合理妥善处理;

2.3.2发生事故后,如果为我公司用户,事主应首先出示户口及购气证或用户使用证(天然气),确定是本公司正式用户后方可进行处理;

2.3.3凡属公司责任的烧伤病人住院治疗费用及本人工资,原则上由事主单位负责,经协商后事主单位不同意时,由本公司负责;

2.3.4无工作单位人员烧伤病人住院期间可享受营养补助,补助标准最高每天1.5元;

2.3.5烧伤病人住院期间,根据主治医生的意见确定陪住人员,陪住人员工资及资金由其本人单位劳资部门出示证明,本公司给予报销;

2.3.6烧毁衣物、家具等物品,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清点,按损失程度折旧划价赔偿;

2.3.7烧毁房屋由当地公安机关与有关房管部门联系,修膳房屋解决用户住房问题,工料费实报实销;

2.3.8烧伤病人出院后,不再配给护理人员;

2.3.9烧毁的现金及没有痕迹的物品一律不予赔偿;

2.3.10对个别用户无理取闹,应报当地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教育,严肃制止。

2.4用户事故报告程序

2.4.1事故发生后,公司相关负责人应立即到达现场,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调查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如属一般事故,由售后服务部与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鉴定责任协商解决。售后服务部将发生的详细情况进行登记,三日内报公司安全部、监察室进行备案。

第20篇 事故调查统计分析上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特指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矸石公司各部门、专业。

3、引用标准:

3.1国务院第75号令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2劳计字[1992]74号 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3.3国电电源[2002]49号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4、内容:

4.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吸取教训,登记后向专业负责人和安全员报告。

4.2严重未遂事故要按已遂事故处理,由车间主任主持,(生产办有关人员参加)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处理,将调查材料上报生产办,生技科负责将《事故调查表》上报公司项目管理部。

4.3发生轻伤事故,车间主任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报生产办。车间主任主持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生技科人员参加。事故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三天内填写出“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和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等材料报送生产办生技科,医院对伤员诊断证明书、照像底片一同报上。生产办生技科将《轻伤事故报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4.4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生技科人员及生产办领导,生技科在4小时内报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并同时报当地劳动部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重伤事故由矸石公司经理主持,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由生技科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书”,于事故发生一个月以内报送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批复。

4.5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领导和生技科。生产办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查清事故的基本情况(如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姓名及简要经过等),并立即报公司领导及项目管理部,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生产办同时还要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同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4.6无论发生何种事故都不得隐瞒,超出24小时不向生产办生技科报告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严肃处理。

4.7分包商发生死亡事故后应向其上级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也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甲方生技科等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办也要向公司报告,并认真帮助分包商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共同制定防范措施。

4.8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动用事故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

4.9按规定每月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于当月25日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5、附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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