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支付中心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印章管理,确保中心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制订本制度。
1、中心行政公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核算单位财务印章、财务负责人印章由资金组负责管理并按规定使用;
2、公章的使用。凡对外事务使用单位公章,必须进行登记,并经主任签字同意;
3、严禁对下列事项加盖公章:空白介绍信、证明;假证明;与本单位无关的资料;其它未按审批程序办理的事项;
4、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印章,只能作为资金结算和业务专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5、工作人员要对所管理的公章、专用章及个人手章妥善保管,在离开工作岗位之前上锁保管,一旦发现印章遗失,应立即向中心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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