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工程部上墙制度:供电管理制度
1.电气设备投入运行前,应建立健全用电管理机构,根据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用电容量及电气的具体情况配备电气设备运行、检修和维修的专业人员。
2.电气专业人员,应符合《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关于现场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3.按照《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电气设备运行、检修和试验制度,作好电气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各级领导应对贯彻执行本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加强和改善电气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作好无功功率的补偿工作,降低电能损耗,实现供电系统的安全、合理、经济运行。
5.结合季节特点、本单位工作特点及有关要求,组织电气工作人员对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加强设备缺陷管理,贯彻各项防事故措施。
6.定期汇总,分析运行报表,编制维修工作计划,应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电气运行规章制度及技术管理资料,以及和供电部门主管单位的技术业务联系。
7.本单位选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凡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不得选用。
8.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的行业标准、法规等有关规定。
9.对供电部门安装在用户内的计量负控等设备负有监护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供电主管部门。
10.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到用户的端电压允许的偏差为:5%
10.1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正负5%。
10.2220v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正7%,负10%。(市区为正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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