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部交接班制度(十一)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管理部交接班制度,适用于工程值班人员。
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提前十分钟到岗,做好接班准备工作。
2交班人要做到'五交':
2.1交设备,即设备运行状况及发现的问题;并做清洁与保养;
2.2交使用工具,应齐全,完好。
2.3交场地,交班前需进行清扫工作;
2.4交值班记录本;
2.5交机房的钥匙。
3.接班人要做到:
3.1必须按值班日志的记录,核对设备状况;
3.2检查仪表、工具,听取上一班值班人员对运行情况的介绍;
3.3核对机房钥匙,并在交接班记录表上签字;
3.4如发现未按交接班要求交班,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并报告主管或值班领班。
4.下列情况不得交接班:
4.1上一班运行情况未交代清楚;
4.2接班人员未到岗,未经主管同意指定合适的替班人时;
4.3接班人数过少,未达到运行值班人数的最低限度时;
4.4接班人员有醉酒现象或有急病未找到替班人时;
4.5设备故因障不能正常运行,或影响客户和业主办公和生活时。
记录
《值班/接班记录》
附加说明:
1.本标准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起草、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2.本标准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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