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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款结算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43

工程进度款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进度款结算管理制度

1.总则

为加强工程结算管理,规范工程结算程序,明确各部门工程结算职责,体现付款的严肃性,切实履行合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单位的经济利益,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规定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费用、工程结算及质保金支付的方法、程序和规则。

2.术语定义:

2.1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是指为实现投资预期目的而建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述建设工程是指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项目的全部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监督、监造、调试及试运行等工程性服务。

2.2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或委托服务的执行情况,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承包商向建设单位提出收取工程款或委托服务款项的申请,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或委托服务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2.3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是指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商预先支付的用于工程备料周转和工程调遣所需的费用,在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4进度款(中间结算款)

进度款也即中间结算款是指在工程或委托服务执行期间,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一定时期内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和委托服务的执行情况,建设单位向承包商支付的阶段性工程款项。

2.5工程质保金

工程质保金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程承包合同总价中预留的一定比例的尾款,作为质量保修费用,该费用待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后最后拨付。

2.6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是指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程或委托服务,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建设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或服务价款的结算。

3.职责分工:

3.1职责分工

3.1.1青岛公司领导负责工程结算的领导、监督工作。

3.1.2计划组负责工程结算管理的归口管理,负责工程预算、结算的核算管理工作。

3.1.3三期办是工程量计量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与结算相关的管理工作。

3.1.4设备物资组是工程结算中设备、材料核算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设备、材料结算的相关管理工作。

3.1.5计财部是工程项目资金审核、核算、拨付和竣工决算的核算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3.1.6纪监审负责建设工程结算的审计管理工作。

3.2职责

3.2.1青岛公司领导职责

3.2.1.1监督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制度的贯彻执行。

3.2.1.2负责审批进度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报告,有权否决或建议修改、调整进度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

3.2.1.3负责审批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和质保金付款。

3.2.2计划组

3.2.2.1负责督促检查全公司各部门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办法的实施。

3.2.2.2负责审核施工图预算、进度结算和竣工结算,编制竣工结算报告。

3.2.2.3负责核查工程变更费用计算的依据、费用标准,核算工程变更费用。工程变更费用结算与竣工结算一并办理。

3.2.2.4负责审核承包商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的支付条件、依据和质保金金额。

3.2.2.5参与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并进行工程结算分析。

3.2.2.6负责根据合同规定审核预付款支付条件。

3.2.3三期办

3.2.3.1负责审核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以及经监理公司审核的月工作量完成情况报表,确认完成工程量符合图纸和工程实际。

3.2.3.2负责审核承包商上报竣工结算工程量的真实性、合理性。

3.2.3.3负责按照合同的规定审核工程变更工作量。

3.2.3.4负责按照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合同中明确因质量、安全、进度问题需要扣减结算款的,经监理公司提出并经审核后给出具体扣款意见。

3.2.3.5负责审核质保期内按合同规定由承包商完成的维修、维护工作量,提出质保金支付意见。

3.2.4设备物资组

3.2.4.1负责审核承包商实际使用的甲供设备、材料数量,按照合同的规定提出扣减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意见。

3.2.4.2负责审核承包商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的数量和价格依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2.5计财部

3.2.5.1根据经审核和批准的《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办理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的支付。

3.2.5.2负责审核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支付依据,核对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的债权债务情况,审核收款凭证,办理财务支付手续。

3.2.5.3负责组织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

3.2.5.4负责根据资金状况,提出工程款支付的意见,并定期(每月)向计划组提供财务报表。

3.2.6纪监审

3.2.6.1负责审查各部门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付款和质保金结算的支付依据、程序和相关手续。

3.2.6.2负责检查承包商付款及结算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是否严格执行合同。

3.2.6.3负责对工程结算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结算程序

4.1工程量计量

4.1.1承包商每月根据施工图纸或工程形象进度对已完成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进行计量。工程量的计量方法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应由监理公司、建设单位、承包商共同确定计量方法。

4.1.2工程量计量应采取量、价统一形式,在工程量的基础上进行费用归集。费用归集采用预算形式或概算形式,由承包商根据施工图纸和合同规定的定额、材料价格和取费办法编制《工程量及施工产值报表》。以费率下浮形式进行让利的,应在预算或概算基础上进行下浮。独立费用采用总价包干的,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可以采用估算或概算形式进行工程量和费用归集后,根据完成情况进入报表。

4.1.3采用月进度付款方式的承包商,工程量的计量期间为上月的21日至本月的20日。承包商应于每月21日16∶30前向监理公司提供下列报表(见附件2):

(1)《工程进度款报表》

(2)辅表:《工程量及施工产值报表》(工程性服务承包商不提供)。

4.1.4监理公司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由工程监理对照图纸和相关资料检查实际完成工程量情况,审核主要工程量的计量方法和标准;技经监理审核工程预算或概算采用的定额、材料价格和费用标准,以及主要工程量的费用计算方法和原则。最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于每月23日16∶30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工程进度款报表》。

4.1.5建设单位三期办收到《工程进度款报表》后,着手办理《工程款支付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及扣款意见,同时还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汇总设计变更情况一并报送计划组作为结算的参考资料;计划组核查工程量的计量办法,复核工程量的费用计算方法和原则,提出并说明核增(减)费用的原因,进行费用增减计算。并于每月25日16∶30前对费用审核完成。

4.1.6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量的审核由三期办组织,按照图纸工程量和计量要求进行。如审核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监理公司指定负责工程量审核的代表参加。竣工结算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根据相应的预算或概算定额以及折扣优惠条件、材料价格和费用标准计算。对按合同条款规定可予以计算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应归位到相应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计算。发生费用核增(减)的,相关部门应提出核增(减)项目的原因,进行费用增减计算,并在附页中说明。

4.2结算依据

4.2.1预付款:合同中有关预付款支付条款和相应的支付比例。

4.2.2进度结算

4.2.2.1合同中有关进度结算条款;

4.2.2.2已完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正式施工图纸、经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相关部门签署确认的现场签证;

4.2.2.3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预算定额、材料价格及相应的取费办法。

4.2.3竣工结算

4.2.3.1合同中有关竣工结算条款;

4.2.3.2已完工程的正式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经监理公司和公司相关部门签署的现场签证;

4.2.3.3合同条款规定的预算定额、材料价格及相应的取费办法;

4.2.3.4合同条款规定的政策性调整文件和相应执行办法;

4.2.3.5补充协议、有关工程洽商形成的涉及合同价格变化的书面文件;

4.2.3.6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承诺、报价清单等。

4.2.4质保金:合同中有关质保金支付条款。

4.3预付款支付

4.3.1在合同签署并正式生效后,承包商应及时提供履约保函及工程建设计划给建设单位。

4.3.2计划组在收到施工承包商的预付款收据后,认真核对合同,符合合同规定的由承办部门办理《青岛公司预付款凭单》,然后将凭单与收据一同转财务办理付款手续。

4.3.3付款后,计划组办理“工程款支付反馈表”反馈给相关单位和部门。

4.3.4合同条款中有对预付款扣回约定的,计划组应在合同约定的预付款的扣回时间内,按约定的金额或比例在到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

4.4工程进度款结算

4.4.1承办部门提交《工程款支付审批表》给财务,计财部收到《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后,按照代扣代缴协议计算应交的营业税,最后确定实际计算金额并付款,结算的最终载止日期应按合同要求执行,按单项工程的竣工取得发票,工程进度款无论是否取得发票都应按结算价款报投资(完成)。单项工程不跨年度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只取得施工承包商的收款收据,于工程竣工决算时取得发票。单项工程工期跨年度的,平时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取得施工承包商的收款收据,12月份结算工程进度款时应取得本年度内已结算工程进度款的发票,发票金额应合理估计12月份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所估计的12月份工程量与实际当月完成工程量差值计入下一年度,工程竣工决算时取得的发票金额应扣除已取得的发票金额。

4.4.2付款后,计划组办理《工程款支付反馈表》,反馈给相关单位和部门。

4.5工程竣工结算

4.5.1承包商在承担的工程完成并办理竣工验收后4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已完成工程价值,报送《工程竣工结算书》一式四份,提交监理公司审核,总价合同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施工图预算(概算)编制原则以及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则,结合工程概(预)算的报价折扣率或优惠率进行计算,单价合同按施工图纸和实际工程量进行计算,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按施工图预算(概算)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则以及确定的费用水平进行计算,在此基础上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公司相关部门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在21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和签署工作。竣工结算涉及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如符合合同条款中关于变更费用的规定,可在竣工结算中计入该部分费用。

4.5.2三期办工程技术组、计划组根据合同规定和工程完成情况,结合工程质量、安全、启动试运行、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移交等相关情况,对竣工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涉及甲供材的,设备物资组应根据工程实际提供的材料数量和价格,审核竣工结算款中该部分费用并予以核实。竣工结算的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28个工作日,对竣工结算价值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其审核时间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

4.5.3工程竣工结算审批:相关部门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签证并经承包商确认后,由计划组负责根据审批签证情况,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计部门(人员),由其按照审计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并经承包商确认后提交《审计报告》。经审计后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逐级领导批准。《工程竣工(费用)结算书》的编制、审核、审计、批准工作应在2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竣工结算价值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其审核时间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

4.5.4工程竣工结算款审批:工程竣工审批完成后,计划组将审批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一式四份)分别提交三期办()、监理公司、承包商,作为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凭据,计划组留存一份备查。承包商按照审批的竣工结算,核对往来账务,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可支付余额的基础上,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履行审批手续后,由承办部门办理《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并提交计财部,计财部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财务支付手续,并进行资金拨付。如竣工或费用结算需支付资金较多的,计划组可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和工程资金状况要求承包商分批次进行竣工结算款的申请。

4.5.5付款后,计划组办理《工程款支付反馈表》,反馈给相关单位和部门。

4.6质保金

4.6.1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的工作已全部完成,经过验收、使用,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目标要求。

4.6.2在工程质保期满后的14日内,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质保金结算审签单》,提交建设单位审核,审核完成后,承办部门办理《工程款支付审批表》。承办部门将《工程款支付审批表》提交计财部,计财部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财务支付手续,并进行资金拨付。

4.6.3付款后,计划组办理《工程款支付反馈表》,反馈给相关单位和部门。

4.7执行规定

4.7.1工程款结算应严格执行程序,各相关执行部门均应履行审查手续并对技术和经济部分分别审查。计划组和计财部应每月盘点工程价款的支付情况,核对工程余额,杜绝超付或不按规定的提前支付。

4.7.2计划组和计财部在统计报表体系中分别建立工作量完成和资金拨付的统计报表,对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验证。

5.附则

5.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2本办法由计划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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