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机械、工器具的安全管理,严防触电、机械伤人。确保工器具的完整性,提高工器具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的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操作知识的人掌握使用。
第三条所有的机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鉴定。修复后的机具应试转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登记造册。
第四条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报废、已破损、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第五条所有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核算,采取措施并以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经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所有的电动工具、绝缘工具都要按规定进行绝缘检查,检查后的工具应张贴合格证,注明试验日期、下次试验日期并登记造册。
第七条电动工具、机具必须接地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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