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lpg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非本岗位人员严禁进入罐区,必须进入时需经车间领导批准,在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不得随意动用灌区内设备。
2.罐区岗位操作工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熟悉罐区各种设备的构造、性能及操作要求,方准进行操作,否则不准单独值班操做。
3. 罐区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经常清理罐区地面的杂物,保持清洁。
4.岗位操作工必须坚守岗位。每次巡检时要携带便携式测爆仪进行检测,并详细记录贮罐液位、压力、温度状况、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5.罐区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手机、bp机及穿钉鞋进入罐区。操作工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胶底鞋,不准穿化纤衣服,在现场不准脱衣服、梳理头发等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动作,进入罐区要触摸人体静电释放器3-5s,释放人体所携带的静电。
6.检修人员进入罐区检修时,应佩戴防护眼镜并事先通知现场管理人员。在检修作业中,需开关阀门时应由现场操作工操作;检修完毕后由现场操作工把阀门恢复到正常位置,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7.罐区不准随意动火,必须动火时要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票。
8.罐区内的阀门、法兰、安全附件等要经常维修维护,保持最佳工况,不允许有跑、冒、滴、漏的现象。仪表仪器灵敏,阀门开关灵活。
9.贮罐盛装液化气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液位、最高工作压力,温度超过时要及时采取降温等措施。
10.贮罐的液位计指示必须准确可靠,出现假液位时必须查找原因,予以排除。
11.贮罐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要定期检修检验,必须保证其灵敏可靠,安全阀前的阀门必须常开,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温度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
12.贮罐进液时只准向一个罐进液,不准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时进液。
13.贮罐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完好可靠,并要定期检验。贮罐进液时要控制管道液化气流速不大于3m/s,以防止产生的静电过多积聚。
14.罐区要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并要定期进行维修、更换。消防灭火器材不准挪做它用。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5.罐区的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器要定期校验,保证灵敏可靠,保证其在爆炸下限的20%时准确报警。
16.一旦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事故,应迅速采取措施并报告领导。
17.不论发生任何事故,值班人员均不得擅自离开,要积极采取安全措施,并听从上级指挥。
18.贮罐在工作状态下不准任何人踩踏设备管道,不准用硬体敲击罐体及管道。
19.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罐区。
20.因液化石油气沸点为-50℃,当有液化气从储蓄罐泄漏出来时,会吸收外界大量的热量,容易使人冻伤,操作工应加强防范意识。
第2篇 储气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非储气罐区运行管理人员严禁进入罐区,必须进入时需经领导批准,在运行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方准进入,不得随意动用任何设备。
2、储气罐区的运行管理人员须经过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熟悉罐区各种设备的构造性能及使用要求后方准进行操作,否则不准单独值班。
3、储气罐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经常清理杂草、物。
4、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监守岗位。每次运行检查后都要详细记录贮罐液位、压力及阀门开启状况、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和处理结果。贮罐进液时要随时检查液位和压力变化。值班人员没有做好交接班工作不得离开。
5、储气罐区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穿带进入罐区。运行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导静电鞋。
6、检修人员进入储气罐区检修时,应事先通知运行管理人员。检修作业中,需开关阀门时应由运行管理人员操作,检修后通知运行人员把阀门恢复到正常位置,方准离开作业现场。
7、储气罐区不准随意动火检修,必须动火时,要按规定办理。
8、储气罐区严禁放散液化石油气,因检修而必须排放时,应通过火炬或装临时火炬放散,火炬放散时应设专人监护。
9、储气罐区内的阀门、法兰等设备,附件要经常维修,不允许有跑、冒、滴、漏现象。
10、储气罐不得超过最高液位、压力和温度,必要时采取降温等措施。运行的贮罐、管道、设备等各零部件必须齐全,仪表灵敏,阀门开关灵活,不漏气。
11、贮罐的液位监测手段必须灵敏可靠,发现假液位要认真查找原因加以消除。对于液位计失灵的贮罐只许出液,不许进液。
12、贮罐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应定期检修和校验必须确保其灵敏可靠,运行贮罐和管道安全阀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安全阀起跳应不超过设计压力。
13、贮罐进液时只准向一个罐进液,不准两个或两个以上贮罐同时进液,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14、冬季要做好贮罐和管道的保温防冻和排污工作。
15、储气罐区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完备齐全,并定期检查。贮罐进液时要控制流速不大于3米/秒,以防产生较多静电。
16、储气罐区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要定期进行检修、更换。消防器材不得挪做它用。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9、罐区发生事故,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设备运行情况,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及时上报。
第3篇 油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 油罐区(含油泵房)是燃油锅炉系统的重要部位,也是火灾易发部位。为确保油罐区(含油泵房)安全运行,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包括油罐区(含油泵房)安全防护制度,油罐区(含油泵房) 安全管理制度,油罐区(含油泵房)设备定期保养制度, 油罐区(含油泵房)防火制度; 油罐区(含油泵房)用火管理制度。
1.3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2.油罐区(含油泵房)安全防护制度:
2.1 油罐区周围要建立禁区,并有严禁烟火标志。油罐区周围必须设 有防火堤,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堤内的净容积应不小于油罐的总容积,一旦出现事故时,可以容纳全部存油。防火堤要坚固耐用。
2.2 罐区的附近应设符合规定要求的避雷装置,将强大的雷电电流沿防雷设备导入大地,避免在油罐上产生火花。
2.3 消除静电。一切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都要严格接地。具体如下:
2.3.1 凡与管道相连,用于油罐、油槽车和油桶装卸油的所有胶管,都必须用缠在软管外或设在软管内的铜导线进行接地。
2.3.2 槽车在装卸作业时,车体应严格接地。接地线的一端在卸油管道法兰接头专用的薄片上,另一端接在车上。
2.3.3 第一次向新油罐或清洗过的油罐灌油,当液面达到距入口处0.5米高度时,应缓慢进油,液面上不应浮有任何杂质污物。
2.3.4 输油设备严禁使用皮带传动,以防摩擦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火灾和爆炸。
2.4 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消防设备、器材及工具要齐全完整,油罐区内应备有泡沫消防设备和充足的消防水源。
2.5 油罐区、通风机室、油泵房设置在同一主巷道时,与油罐区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油罐区与其它建筑物应有30米以上的防火距离。
2.6 严禁在油罐区进行会产生火花的锤击物件等作业。
2.7 禁止未带防火帽的机动车辆进入轻油储存区及油库收发泊区等。
3. 油罐区(油泵房)安全管理制度
3.1 新建和检修后才能灌注油品,并且各种安全设备也必须在投产前安装配备好。
3.2 不能悬空向罐内输油,以免产生静电。向罐内输油的油泵的工作能力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损坏油罐。
3.3 严禁在雷电时输送油品,防止雷电感应而引起火灾事故。
3.4 在开启蒸汽管线时,应缓慢进行,防止产生强烈水击而损坏设备。在开启蒸汽管线之前,应放净管内的冷凝水。
3.5 为了保证油品不从贮罐溢出,在装卸油品时,要注意罐内液面,定时测量。量油时应轻放工具,不要撞击,以免产生火花。
3.6 严格监视油罐区的加热温度。罐内油的温度不得超过90℃,否则,油中水分可能突然沸腾形成油沫,造成跑油。
3.7 燃料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会混入一定数量的水分,要经常做好脱水工作。
3.8 带油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要经过油水分离,符合国家的污水排放标准后才可排放。
3.9 油罐区(油泵房)的动力作业必须严格按动火级别规定进行审批,并做好严密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动火,动火中应有监护人始终在场,动火后应彻底清理动火现场并对现场安全状况进行确认后方可离开。
3.10 严禁携带火种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非油罐区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其他因工作需要进入油罐区的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3.11 油罐区内禁止使用一切电热用具、生活用火及非防爆的电器和电动工具。
3.12 油罐区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期间,禁止穿着化纤类工作服和带铁钉类的鞋子。
3.13 油罐区工作人员,必须经消防部门进行化学危险物品专管员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并取得操作证,方可上岗。
3.14 企业组织对油罐区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防火检查,并做好记录;油罐区管理车间对油罐区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防火自查,并做好记录。
4.油罐区(含油泵房)设备定期保养制度
4.1 测量孔: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盖与座之间密封是否严密、硬化,导尺槽磨损情况,螺帽活动情况。
保养重点:密封胶垫的换新每3年1次,对蝶形螺母及压紧螺栓各活动连接处经常加油润滑。
4.2 机械呼吸阀: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气温低于o℃时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阀盘和阀座接触面是否良好,阀杆上下灵活情况,阀壳网罩是否完好,有无冰冻,压盖衬垫是否严密。
保养重点:清除阀盘上灰尘、水珠,螺栓加油,必要时调换阀壳、衬垫。
4.3 液压安全阀:每季度检查1次。从外观检查保护网是否完好,有无雀窝,测量液面高度。
保养重点:清洁保护网,添加封液,每年秋末应放出封液,清洁阀壳内部1次,必要时更换封液。
4.4 阻火器:每季度检查1次,冰冻季节每月1次。检查阻火网或波纹片有无破损,是否清洁畅通,有无水气冰冻,垫片是否严密。
4.5 泡沫罐:
4.5.1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各阀件及
第4篇 化工中间品树脂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间品树脂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aq-bzh-45
版本号:01
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室内储存必须通风良好,室内温度不宜超过30℃,室内必须有干湿计、温度计,随时测量室内湿度和温度。
2、远离火种、热源、仓储区及工作现场严禁烟火。
3、储存间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采用防爆电器。
4、人员在仓内应注意穿戴防护用品。
5、储罐要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并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6、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工作人员严禁穿钉鞋上班。
7、按照防雷规定仓储区每年要对避雷装置进行一次检测,不合格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8、灌装或卸车时应注意流速,流速不应超过3m/s,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
第5篇 甲醇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禁携带引火、发火危险品进入罐区。
第二条一般情况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特殊情况下应经安环部门批准,并带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甲醇罐区是全厂性重要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条严禁在罐区堆放油污、油布、纸张、木材等杂物。管沟、电缆沟保持畅通,不得积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统不得存油、瓦斯和渗漏甲醇残液。
第五条罐区应定时、定人进行巡回检查,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调度室和车间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条罐区内应有完善的灭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消防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堵塞。
第七条避雷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八条应定期检查管道密闭性能是否良好,呼吸阀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呼吸阀有否冻结,液压式安全阀的液面是否保持规定高度,阻火器是否有损坏和变形等。
第九条甲醇罐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宜采用远距离高悬透光灯。罐体上一般不设照明,必须时应选用合适的防爆型灯具。
第十条贮罐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管线穿越防火堤处或分隔堤处的缝隙及堤壁上的孔洞,必须全部封死。
第十一条贮罐的走梯要有扶手,垂直走梯要有围栏。贮罐顶上人孔周围要有栏杆,防止坠落。
第十二条罐区和生产装置内的残液、取样分析后的残液、充装后管道内的残液、泄漏、设备维修时的排放残液等应有回收系统,不准随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残液。
第十三条贮罐管线须保温的,应严格控制温度,防止过高或过低,造成物料挥发或管线冻坏。
第十四条甲醇低沸点易挥发,须做好保冷工作或在夏季用冷却水冷却罐壁。天凉停用后,必须将水放尽,防止冬天冻裂管线。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仪表指示的液面与实际液面是否相符,防止出现假液面造成跑料事故。
第十六条甲醇贮罐进口管,应在罐的下部进入,以免冲击磨擦产生静电。严禁采用自由流入方式向甲醇贮罐或槽车中罐注甲醇。
第6篇 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储罐区内严禁一切火源,防止静电起火,注意避雷装置的完好。
2、注意储罐的防晒、防雨、防灾。保持设施完好,留意天气情况的变化,随时采取应急措施。
3、经常检查储罐设备,做好运行记录,掌握压力温度的变化,注意维护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4、淋水装置应处于良好状态,指定专人值班,根据压力,温度变化随时喷淋,喷淋范围要符合规定。
5、经常检查储罐区各阀门是否存在泄漏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关闭控制总阀并向上级报告。
6、经常检查接地装置,保持地面清洁卫生。
第7篇 柴油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柴油罐区(含柴油泵房)是为气化炉和高压锅炉开车提供升温、点火用燃油,也是火灾 易发部位。为确保柴油罐区(含柴油泵房)安全运行,保护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包括柴油罐区(含柴油泵房)安全防护制度,柴油罐区(含柴油泵房) 安全管理 制度,柴油罐区(含柴油泵房)防火制度;柴油罐区(含柴油泵房)用火管理制度。
二、柴油罐区(含柴油泵房)安全防护制度
1.柴油罐区周围要建立禁区,并有严禁烟火标志。柴油罐区周围必须设有防火堤,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堤内的净容积应不小于油罐的总容积,一旦出现事故时,可以容纳全部存油。防火堤要坚固耐用。
2.罐区的附近应设符合规定要求的避雷装置,将强大的雷电电流沿防雷设备导入大地,避免在油罐上产生火花。
3.消除静电。一切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都要严格接地。具体如下:
1)凡与管道相连,用于油罐、油槽车和油桶装卸油的所有胶管,都必须用缠在软管外或设在软管内的铜导线进行接地。
2)槽车在装卸作业时,车体应严格接地。接地线的一端在卸油管道法兰接头专用的薄片上,另一端接在车上。
3)第一次向新油罐或清洗过的油罐灌油,应缓慢进油,液面上不应浮有任何杂质污物。
4)输油设备严禁使用皮带传动,以防摩擦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火灾 和爆炸。
4.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消防 设备、器材及工具要齐全完整。
5.严禁在油罐区进行会产生火花的锤击物件等作业。
6.禁止未带防火帽的机动车辆进入柴油罐区。
三、柴油罐区(柴油泵房)安全管理 制度
1.新建和检修后灌注油品时,各种安全设备必须在灌注油品前安装配备好。
2.不能悬空向罐内输油,以免产生静电。向罐内输油的油泵的工作能力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损坏油罐。
3.严禁在雷电时输送油品,防止雷电感应而引起火灾事故。
4.在开启蒸汽管线时,应缓慢进行,防止产生强烈水击而损坏设备。在开启蒸汽管线之前,应放净管内的冷凝水。
5.为了保证油品不从贮罐溢出,在卸油品时,要注意罐内液面,定时巡检现场磁翻板液位。
6.严格监视油罐区的加热温度。罐内油的温度不得超过40℃,否则,造成跑油。
7.带油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要经过油水分离,符合国家的污水排放标准后才可排放。
8.柴油罐区(柴油泵房)的动力作业必须严格按动火级别规定进行审批,并做好严密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动火,动火中应有监护人始终在场,动火后应彻底清理动火现场并对现场安全状况进行确认后方可离开。
9.严禁携带火种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非油罐区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
10.柴油罐区内禁止使用一切电热用具、生活用火及非防爆的电器和电动工具。
11.柴油罐区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期间,禁止穿着化纤类工作服和带铁钉类的鞋子。
12.柴油罐区工作人员,必须经消防部门进行化学危险物品专管员的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并取得操作证,方可上岗。
13.安全环保部组织对油罐区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防火检查,并做好记录;罐区运行部门应对油罐区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防火自查,并做好记录。
四、柴油罐区(含柴油泵房)防火制度
1.柴油罐区严禁烟火。禁止穿带钉鞋、携带火种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柴油罐区。
2.油罐区严禁各类非计划性的及未经审批的违章动火和用火。
3.罐区的工作人员,必须经消防 部门进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知识培训 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人员的管理使用须严格按防火安全的要求进行。
4.严禁外来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柴油罐区,对能产生电火花的电瓶车、汽车等及设备如果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严禁进入。
5.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油品的加热温度。油品的加热温度不允许超过40℃。
6.柴油罐区工作人员必须对消防器材做到熟练掌握使用;做到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护,定期保养,以确保设施的完好可靠。
7.柴油罐区的罐顶不得装设非防爆电器和仪表。采用电气仪表测量油罐油温、油位时,严禁将电气仪表的线接头暴露于柴油蒸气内,以免线接头产生火花,导致发生事故 。
8.柴油罐上的呼吸阀要经常检查维修,应保持灵活好用。
9.严格遵守柴油罐区操作规程和各项防火安全规定。严防超温、超压、憋压、超高、超速,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10.保障避雷设施、静电接地装置的完好,每年检测不得少于一次,确保其安全可靠。
11.柴油罐区内不得随意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以确保防火间距和道路的通畅。
12. 如需在油罐区内架临时明线,须经安全质量部检查批准,且只准在指定的时间内供电,使用完毕后立即拆除。
五、油罐区(含油泵房)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1.安全用火范围
1)生产用火:电气焊、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火炉、加热炉、电炉等维修用火。
2)运转机械打火:装卸机械打火、机械设备的运转冲击、摩擦打火等。
3)内燃机喷火:汽车、拖拉机等运输工具的排气管喷火等。
4)电火花:电气线路、设备的漏电、短路、过负荷、接触电阻过大引起的电火花、电弧、电缆燃烧等。
5)静电火花:物料因输送中的摩擦或人员穿戴化纤类衣服导致的静电放电。
6)自行发热自燃:物品堆放储存不当引起的物质自行发热自燃;遇水易燃物品和生热物品的化学反应热以及生产中超过自燃点的物料遇空气的自燃等。
7)生活用火:包括炊事用火、取暖用、抽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等。
8)雷击、太阳能热源及其他高温热源等。
2.动火分级: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
1)特级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柴油罐区、柴油泵房、易燃易爆生产装置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凡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特级动火证。
2)一级动火: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作业。甲、乙类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气的场所。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柴油罐区、柴油泵房等区域防火间距(30米半径的范围)内动火作业。在些范围内的动力应办理二级动火证。
3)二级动火:指在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在此范围内的动火应办理二级动火证。
4)遇特殊情况:需要在节假日进行的动火,按原动火级作升一级动火标准进行审批和管理。
3.动火证的审核、签发
1)特级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制定并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证;公司安全质量部确认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现场对措施落实逐项复查后报分管安全公司领导审批。
2)一级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制定并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证;公司安全质量部确认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现场对措施落实逐项复查后审批。
3)二级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制定并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证;公司安全质量部确认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现场对措施复查确认后审批。
4)所有级别的动火证的有效期均为24小时。
4.动火有关责任人员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的安全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的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整,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质量部报告。动火时应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动火。
3)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措施的检查、落实和现场监护工作。若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制止作业,通知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在动火过程应佩带明显标志,不准离开现场。作业完毕后,应会同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动火监护人一般由动火作业所在部位(岗位)的操作人员担任。
4)各级审查批准人: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审批人应了解现场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级别、防火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5.动火程序和安全要求
1)审证:动火前办理动火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等,手续不全,不准动火。
2)联系:动火前应和有关的生产部门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拆卸、清扫等工作。
3)拆迁: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区域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现场(禁火区)内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的动火工作量。
4)隔离:对无法拆迁的需动火检修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用加堵盲板等方法进行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区和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屏隔,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着火事故。
5)搬移可燃物:将动火地点10米以内的一切可燃物移到安全地点。
6)落实应急灭火措施:动火期间,动火现场保证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充足的水源,对于特级、一级动火,应有消防 人员到现场保护。
7)检查和监护:动火前后及动火过程中,动火责任部门、安全质量部负责人应到现场进行检查,对照确认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落实动火监护人和动火项目负责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8)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不宜过早,一般不要早于动火前的30分钟;若动火中断30分钟以上,应重作动火分析;动火分析要有代表性,特级动火分析试样应保留到动火之后。分析数据应作记录,分析人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动火分析合格的标准为:当采用测爆仪测试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气的体积浓度应爆炸下限的20%;若采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 10%时,其浓度应 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的爆炸下限 4%时,则其浓度 0.2%为合格;若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 4%,则其浓度 0.5%为合格;若罐内动火,则还应符合罐内作业的有关安全要求。
9)动火操作:动火操作人员应具备操作资质,规范操作,注意火星飞溅方向,可采用阻燃材料挡住火星的飞溅,防止火星飞入危险区域;如遇到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外泄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措施排除危险后方可重新作业。动火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清理现场,确认无隐患存留后方可离开现场。
10) 柴油罐区、柴油泵房的临时用电,应同时进行动火申请和电气临时线路安装使用申请,并严格按获准动火和临时用电架线的有关要求落实各项防火措施、按规定使用期限拆除临时线路。
第8篇 浓硫酸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浓硫酸是一种具有强腐蚀性的化学物品,身体接触或者吸入蒸汽都会对身体造成重大伤害。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此安全管理制度。
一、确保人员的人身安全
浓硫酸使用过程中首先要确保人身安全,使用前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并且确认人员处于安全状态;使用中要严密监控,避免无关人员靠近;使用后要及时关闭好电机和阀门。
二、确保浓硫酸不发生泄漏事故
每班必须巡查一次浓硫酸储存和使用区域,确保不发生跑冒滴漏和泄漏事故。
三、确保不污染周边环境
按要求在储存和使用区域配备好防护用品和应急事故所需物资,以应对泄漏事故,避免污染周边环境。
四、确保浓硫酸全部用于生产
浓硫酸只能用于生产,严禁用于其他地方。禁止外人私自进入浓硫酸储存罐区,禁止员工私自使用浓硫酸,如发现以上情况,公司将严肃处理相关人员,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确保生产安全有序进行
仓储部要做好浓硫酸进厂量和使用量的台账,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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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
第9篇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罐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罐区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罐区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化工厂油库储罐区及液化气罐区。
第四条 本规则由厂安全检查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罐区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罐区竣工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罐区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取消防人员 , 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五、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答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 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 , 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 o 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第10篇 液化气站储气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液化气站储气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非储气罐区运行管理人员严禁进入罐区,必须进入时需经领导批准,在运行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方准进入,且不得随意动用任何设备。
2、储气罐区的运行管理人员须经过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熟悉罐区各种设备的构造性能及使用要求后方准进行操作,否则不准单独值班。
3、储气罐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经常清理杂草、物。
4、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监守岗位。每次运行检查后都要详细记录贮罐液位、压力及阀门开启状况、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和处理结果。贮罐进液时要随时检查液位和压力变化。值班人员没有做好交接班工作不得离开。
5、储气罐区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穿带进入罐区。运行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导静电鞋。
6、检修人员进入储气罐区检修时,应事先通知运行管理人员。检修作业中,需开关阀门时应由运行管理人员操作,检修后通知运行人员把阀门恢复到正常位置,方准离开作业现场。
7、储气罐区不准随意动火检修,必须动火时,要按规定办理。
8、储气罐区严禁放散液化石油气,因检修而必须排放时,应通过火炬或装临时火炬放散,火炬放散时应设专人监护。
9、储气罐区内的阀门、法兰等设备,附件要经常维修,不允许有跑、冒、滴、漏现象。
10、储气罐不得超过最高液位、压力和温度,必要时采取降温等措施。运行的贮罐、管道、设备等各零部件必须齐全,仪表灵敏,阀门开关灵活,不漏气。
11、贮罐的液位监测手段必须灵敏可靠,发现假液位要认真查找原因加以消除。对于液位计失灵的贮罐只许出液,不许进液。
12、贮罐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应定期检修和校验必须确保其灵敏可靠,运行贮罐和管道安全阀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安全阀起跳应不超过设计压力。
13、贮罐进液时只准向一个罐进液,不准两个或两个以上贮罐同时进液,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14、冬季要做好贮罐和管道的保温防冻和排污工作。
15、储气罐区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完备齐全,并定期检查。贮罐进液时要控制流速不大于3米/秒,以防产生较多静电。
16、储气罐区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要定期进行检修、更换。消防器材不得挪做它用。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7、罐区发生事故,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设备运行情况,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及时上报。
第11篇 储油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 储油罐区严禁烟火,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2、 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卸油作业。
3、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应向机场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经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4、 储油罐区内电气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范,禁止使用电炉等容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5、 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6、 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储油罐区,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7、 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保证消防器材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8、 台汛季节,储油罐区下水道要保持畅通。大潮汛和暴雨来临前,必须封闭储油罐进油孔和量油孔,防止油罐进水,影响锅炉的燃油安全使用。
第12篇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液氨罐区内,必须严格执行化工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液氨罐区通风要良好,严禁烟火,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等带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罐区。
第四条 液氨罐区应按规定配备防毒面具和消防器材,公司有关部门应定期检查,保证处于良好状态。岗位人员要会正确使用和保管个体防护用品和器材。消防设施、器材严禁移作它用。
第五条 液氨罐区不得同时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和其它危险物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数量。
第六条 液氨罐区内压力容器和压力设备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岗位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勤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
第七条 液氨罐区内各种防护装置、信号、标志、仪表、指示器、安全装置要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证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未经批准,不得拆除、移动或停用。
第八条 凡在液氨罐区的管道、容器等生产设施上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绝,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用火作业。
第九条 液氨罐区施工作业,必须制定施工作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检修、防护措施。主管领导或有关负责人要亲临现场,监护作业。
第十条 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用火作业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好适用的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 检修(检查)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检修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灌装液氨时,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液氨充装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无证充装、超量充装。
第13篇 成品油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成品油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结合我事业部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成品油罐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指定专人兼管,具体负责成品油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油罐运行操作,确保油罐安全运行。
二.油罐的运行操作:
1、 油罐进油时,操作工必须到位,注意监视油罐液面,防止油品溢出,并做好进油登记。进油后,泵房要及时上锁。
2、禁止悬空向油罐输油,以免产生静电。
3、雷电时,停止输送油品,防止雷电感应而引发火灾事故。
4、 在开启管线时,应缓慢进行,防止产生强烈水锤效应损坏设备。
5、定时观测罐内液面,测量时应轻放工具,勿撞击,以免产生火花。
6、严格监视油罐内温度,夏季高温时段,要对油罐不定时喷淋降温。
7、油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会混入一定数量的水份,要经常做好油罐油的排水工作。
三. 成品油库设备的定期检修和保养:
1、 坚持对油罐进行巡回检查制度,并做好记录。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常规巡查,检查呼吸阀,阻火器是否完好,油罐入孔门及各处阀门有无漏油或渗油现象,油位是否正常、符合规定标准等。一旦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2、定期对油罐上的防爆装置进行检查和对油罐的防锈保养。
3、对油库设备要定期检修,特别注意油罐的呼吸阀,阻火器,油位指示器及各处阀门,管道的密封性,油泵等主要部件和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成品油罐区的消防安全措施:
1、消防设备,器材及工具要齐全完整。消防灭火器应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参照油罐数量和容量备足配齐,车间和安全科定期检查、更换。
2、成品油库管理区必须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3、防火标志,显眼明确。油库管理区内严禁吸烟,禁止穿带铁钉子的鞋进入油库区。
4、成品油库区严禁明火作业、带电作业(如带电换灯泡)。
5、严禁高压电线跨越油罐区,在油罐区设置固定电源,严禁架设电线,一切电气设施采用防爆型。
6、外来人员一律禁止进入油罐区,参观防问者须经经理批示后,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带领下方可进入。
五.油库的卫生要求:做到“三清”、“三无”、“三不漏”。
1、“三清”:设备清洁,场地清洁,工具清洁。
2、“三无”:无油垢、无杂草、无其它易燃物。
3、“三不漏”:不漏油、不漏汽、不漏水。
4、 废纸、废布、棉纱头等应放入专用铁箱内,并及时清除。
望每位员工高度重视此安全制度,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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