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器材仓库必须经公安局验收,发放《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未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仓库不准使用。
2、爆破器材仓库通风、防火、防潮、温度、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3、库内储存爆破材料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公安局核发的储存量储存,严禁超量储存炸药、雷管。
4、火工品发放点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和出库手续,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三对口,不得私改乱填帐目。
5、雷管、炸药必须分库储存,并设置标志牌,各种包装完整牢固,必须做到无潮湿、无变质。
6、库管员每班必须对爆炸物品进行盘点,并填写盘点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及安监部门、保卫部门。
7、爆破材料箱具收发时必须检查是否完好,如有损坏,丢失,找到责任人罚当班值班者。
8、爆破工领取爆破材料必须持有本人“爆破工”证及火药、雷管领取凭证本,缺少一样证件决不予以发放。
9、爆破工领退火工品必须在发放台帐上亲笔签字。
10、回收的瞎雷管、失效雷管和炸药要单独分别存放,独立建帐立卡,分别登记,并按规定及时报请有关部门进行销毁。
11、火工品发放点要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
12、库管员和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化纤衣服。
13、无关人一律不得进入爆破材料库,如上级检查必须持有检查证明。爆破工领取爆破材料一律在栅栏门外按先后顺序领取,不得进入库内。
1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15、严禁携带矿灯进入爆炸物品发放峒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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