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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统计管理制度-7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38

物业管理公司统计管理制度-7

物业管理公司统计管理制度-7

物业管理公司统计管理制度(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公司的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公司生产经营各方面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及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公司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公司统计主管部门为财务部,负责公司制度性、规范性的统计工作;各部门负责具体的、局部的、专业性的统计工作,并设立公司统计负责人和各部门统计人员。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的权责

第一条统计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二条根据国家法律、制度,制定公司统计规章和公司统计调查计划,组织和领导公司的统计工作,检查监督国家统计法规与公司统计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并及时按集团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第四条根据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整个公司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公司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

第五条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的统计人员,组织安排统计工作培训;

第六条其他上级领导下达的统计任务。

第七条统计负责人的职责:

第八条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集团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贯彻监督统计制度的实施;

第九条根据制度规定搜集、整理、提供本单位及下属机构的统计资料,按时、按质完成本单位的统计分析、统计预测,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

第十条实施本单位的统计监督;

第十一条管理本单位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组织指导本单位的统计培训;

第十三条其他上级部门下达的统计任务。

第十四条统计人员职权:

第十五条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我国统计法规和公司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检查统计资料的正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揭发和检举统计工作中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根据统计资料,向上级部门提供统计报告,任何个人不得进行阻挠和干涉。

第三章统计业务分工

第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统计数据的汇总、整理和分析;完成对财务资产、物料消耗等方面的统计。

第二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统计公司的职工人数、消防、安全、保卫等方面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统计数据资料管理

第一条原始记录管理

第二条原始记录是各项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初始反映,是进行统计核

算、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的第一手资料,各项原始记录必须准确、全面。

第三条原始记录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办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制订、改进和贯彻,统一由财务部门负责。

第四条各种原始记录必须严格管理、不允许随意乱放、乱丢或另作他用。

第五条原始记录必须严格填写或报送,不得随意空格或缺报,原始记录上的各种名称应填写齐全,计算单位要统一,发现差错应从速更正,并注明更正人姓名,以明确责任。

第六条统计台帐管理。

第七条统计台帐是根据统计核算和统计报表的需要,整理、积累统计资料为分析研究的重要手段。

第八条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公司财务部组织公司的统计台帐工作,审定统计台帐的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为确保统计台帐的质量,统计台帐应及时登记,数据准确,字迹清楚,表格规范,并由专人登记和保管。

第十条统计报表管理

第十一条凡已规定报送的对外各类法定综合统计报表和专业统计报表,统一由

财务部门负责填报或审核后报出,要求做到准确、及时、完整和规范,并经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公章,方可报出。

第十二条统计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的统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组卷、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统计报表、统计台帐、原始记录等各类统计资料,在年度终了后,于次年三月底以前做好立卷、装订工作,并由本部门保存一年,一年后移交公司档案室,移交时交接双方需在移交单上签字,以明确责任人。

第十五条统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调动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不散、不断、不乱,上级单位统计负责人或本单位统计负责人、档案管理负责人应参与监交,否则人事部门不能予以调离。

第十六条统计档案的查阅,须经得档案室管理人员同意,并办理好常规的登记手续,重要的需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应凭单位介绍信,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七条统计档案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提供复印件。

第十八条统计数字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上报的各类统计数字或对外公布、宣传报道的有关综合经济技术指标,统一由公司财务部门提供。

第二十条对同一指标的统计数据,应相互核对、保持一致。为确保统计数字的质量,任何统计数字都要有正确的计算依据,凭证齐全,并与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保持一致,决不允许虚报、瞒报或漏报。

第二十一条对已上报的统计数字,发现不实、不准,应于发现当月予以调整,并附以说明。如发现上年统计数字不实或不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各受表单位更正,已更正的统计数字一律以书面形式完成。

第五章奖 惩

第一条公司经核实后,应对有下列表现的统计单位与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条在改革和完善公司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第三条在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并取得重要成绩;

第四条在改进公司统计培训、进行统计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等方面,做了重要贡献。

奖励方式可分为:通报嘉奖、物质奖励、记功等。

第五条对有以下行为的公司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视行为后果的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条编造或授意、强迫统计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

第七条虚报、瞒报、拒报、以及多次迟报集团规定的统计调查表;

第八条伪造、篡改本单位统计资料;

第九条发布未经批准的统计资料并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条在统计调查中利用职务之便泄漏集团机密或进行欺诈;

第十一条违反统计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统计调查表;

第十二条其他在统计工作中因渎职行为而造成不良影响。

处罚方式可分为:罚款、通报批评、记过、降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行为严重,违反国家统计法规的,由国家机关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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