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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休假管理制度-5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40

物业管理公司休假管理制度-5

物业管理公司休假管理制度-5

物业管理公司休假管理制度(五)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员工作息时间,根据国家、地方法规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假期主要有:

法定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病假、事假、工伤假。

第三条法定休假:

1、元旦:1天(1月1日);

2、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国际劳动节: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婚假

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指双方结婚时年龄超出国家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3周岁以上)可再增加10天假期。婚假要一次性连续使用。

第四条丧假

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享受3天丧假。

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去世时,可享受1天的丧假。

员工的去世亲属在外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第五条产假:

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的,可享受产假90天(包括假日),难产可延长15天,一律按时上班。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后假2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一胎绝育享受假期30天,二胎绝育享受假期15天,男工绝育可休假7天。

男员工配偶分娩,享受护理假1天。

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第六条探亲假: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远地员工(500公里外),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合理安排工作前提下,可批准享受一定探亲假。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1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20天,探望配偶一年一次20天。

探望父母、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离家1000公里以上,可给予2天的路程延期,2000公里以上可给予3天的路程延期。

员工请探亲假必须由公司统筹安排,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综合服务部门审核,报总裁批准。员工探亲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法定休假期间(如春节、五一、十一等),如果休假期较短的,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天数。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探亲假:

一年内一次性病假超过30天或累计病假超过40天;

一年内一次性请事假超过20天或累计事假超过30天;

一年内病、事假相加超过35天;

一年内休产假超过30天;

已享受了婚假。

如在探亲假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取消探亲假。如果已享受探亲假,再请婚假,则取消下一个年度探亲假。

第七条年休假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休假天数为:

公司总裁、副总裁15天/年,各部门经理、副经理10天/年,职员5天/年。

年休假按工作日连续计算,包括公众假期。

年休假仅限当年使用,不累积。

员工个人全年请各类假(包括婚、丧、产、病、事假等)累计30天(含30天)以上者,不再享受年休假。

员工请事(病)假可冲减年休假,每请一天事(病)假冲减一天年休假。

第八条病假

员工请病假3天以上者,需提供医生开具的病休诊断证明,同时,开具病休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应是公司认可或指定的医疗机构。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事假

员工因个人私事,经公司批准,在一定的时间不在公司内工作的,称为事假。

第十条工伤假

按国家和当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请假手续

1、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属于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假,由部门负责人、综合服务部经理、公司总裁批准后享受(婚假、探亲假、年休假应提前一周申请);

2、请事假、病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3天的,由分管副总裁批准;3天以上的,由执行总裁批准;

3、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休假由董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请假期间薪资待遇

1、员工请福利假期间,全额享受月度岗位保障收入,月度岗位考核收入不享受(国家法定假日以及公司规定的假期不计算在内)。

女职工在享受法定产假期间,工资水平按其本人休息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相关费用按公司医疗制度报销;若参加了生育保险,按国家和当地生育保险条例执行。

2、员工请事假,每缺勤1-10天者,按缺勤天数扣减实际岗位日收入;缺勤10天以上者不享受当月岗位考核收入,并按缺勤天数扣减岗位日保障收入;季度累计缺勤12天以上,年累计缺勤35天以上,不再享受该季度、年度内公司给予员工的任何奖金。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按请事假标准扣减工资,最低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员工因工(公)负伤或死亡,按国家和当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旷工及相关待遇

员工每旷工1天,扣减当月岗位考核收入的50%,旷工2天不享受当月岗位考核收入,旷工3天以上不享受该季度或该年度内公司给予员工的奖金,并按旷工天数扣减当月岗位保障收入。

因旷工而被公司除名、辞退或开除的,不再享受当月的岗位保障收入及今后可能给予员工的任何奖金或福利。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度,休假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综合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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