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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54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1篇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调度室和单位领导报告,而后迅速逐级报告到公司和生产厂长处,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应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寿光市、维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寿光市、维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情况较轻者,现场人员可采用妥善办法将伤害人员迅速护送到医院救治。

4、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五、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

2、发生轻伤事故,由厂长和安全员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事故发生的生产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六、事故损失的计算

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

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设备修复后应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产量损失按单位成本不变价格计算。

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4、计算方法:停车设备台数乘停车时间(小时)乘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为产量损失。

5、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乘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为产量损失金额。

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雷击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

七、其他要求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部门必须于1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设备安全处和公司有关领导。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

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3、公司应建立事故档案,该项工作由安全科负责。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4、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瞒报、迟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2篇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部门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和紧急突发事件(故)及时上报的通知》要求,结合交通部门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事故报告。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30万以上或群伤事故,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严重泄漏、燃烧、爆炸和人员伤亡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并在4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

1、道路运输事故:市级运输企业负责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交管所向交管处值班室报告。

2、水上运输事故:市级航运企业分别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务处(海事局)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海事处向海事局报告。 3、公路桥梁施工和养护作业事故:市级路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公路所向公路处值班室报告。

4、交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交通生产企业直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 凡发生重特大伤亡责任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伤亡责任事故、危化品运输安全事故,市交通局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向局领导和有关处(室)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厅值班室、市安监局值班室报告,交管处、公路处、航务处(海事局)负责分别向省运管局、公路局、航务局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在电话报告的同时,及时以书面形式传真报送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第三条 安全事故的统计。安全事故的统计时间为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市交通局负责统计省、市级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在本地注册的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 1、道路运输事故统计:按照交通部制订的《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的要求,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道路运输企业在每月5日前填报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公路运输企业行车事故 (月、季、年)报表》交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安监处汇总后在每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运管局、局规划处,并将《安全指标对比分析表》报局长、分管安全副局长等有关局领导。 2、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统计: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由区(市)县海事处和市级航运企业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上报市航务处(海事局),航务处(海事局)在每月5日前报送局安监处,安监处在每月10日前报送市安监局。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市级道桥施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由公路处负责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汇总交安监处;其它市级交通企事业单位在每月5日前向局安全监督处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表》,经安监处汇总后报局领导和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区(市)县级交通企事业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由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并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 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市交通局和区(市)县交通局分别建立道路运输安全、水上运输安全、企事业职工伤亡事故档案专卷,落实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内容包括:上级领导对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处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复、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快报和应急救援处置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企事业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每月各类事故统计报表等。安监处、交管处、公路处、海事局对各类违章受到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分别建立劣迹档案,并在**交通安全公示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 本制度经**市交通局修订后,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3篇 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归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 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10)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1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

(1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15)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16)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7)压风机凤缸、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

(18)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19)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20)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4)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9)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11)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条;

(12)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通风)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13)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3)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

(4)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7)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9)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地面供电中断10-30分钟;

(10)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

(1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12)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

(13)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4、矿井地面非伤亡事故划分,比照《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集调查处理有关规定》中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相关划分标准。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瓦斯积聚仍进行爆破作业;

(4)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内有人员工作或行走同时开动车辆,或斜井跑车事故;

(6)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7)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

(8)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9)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10)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11)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12)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4)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5)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6)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7)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8)机组锚链断裂崩人或大链弹人事故;

(9)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10)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矿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和党委书记。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和永煤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党委书记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当于30分钟内报告永煤公司调度室、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永煤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6、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执行。

7、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8、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事故单位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9、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向矿调度室汇报的,侧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工伤,同时谁造成信息阻断的要承担医疗费用的60%,由劳资科核算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10、如职工个人发生人身伤害(施工地点单人作业的)而没有在第一时间(原则上10分钟以内)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对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承担医疗费用的80%,由劳资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11、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职工受伤后私自离矿,且又无矿内人员能证明其在矿工作时受伤,一切后果均由该职工个人承担;若有矿内职工能证明其在矿内因工作受伤,且经查实的,则视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本人承担全部已发生医疗费用,由劳资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三、现场急救程序

1、事故发生后,立即在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的指挥下,首先解救伤员脱离现场危险区,同时发出呼救。并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救互救,进行心脏复苏、简单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运伤员等。

2、井口急救医生接到呼救后,携带所需医疗用品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诊断、急救,初步判断伤情。对伤情较重和危机生命的伤员,应及时报告矿医院或者上级医院,派医生下井协助抢救,并在密切监护下安全护送升井。要求矿医院指定与之相适应的救护应急预案。

3、伤员送至矿医院后,应加强急救措施,确切判断伤情程度,在伤情稳定时可转送医院。伤员不宜转送时,请求上级医院前来协助抢救。

4、在急救过程中矿医院要做好救护记录,在伤员转送医院时,应由医生护送,或由了解情况的工人护送,并由上级医院陈述抢救经过。

5、根据事故等级,由矿长或调度室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现场自救基本原则

抢救伤员必须遵守“三先三后”原则,即:

1、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2、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

3、对骨折的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五、人身伤害事故治疗程序

1、调度室通知矿医院值班医务人员,并把了解到的伤员伤情进行简要说明,由矿医院确定治疗地点。

2、伤员到达治疗地点,经过医务人员检查后,如需到其它医院做进一步检

查或治疗时,由矿医院医务人员通知调度室派车到指定地点,由事故责任单位值班人员通知值班队长、队长或党支部书记陪同。

3、重伤员治疗由矿医院院长与其它医院联系,安排治疗事宜,并指定医务人员陪护。

4、矿医院根据受害人情况,轻微伤于接诊后12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轻伤及以上事故于接诊后24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送安检科,在医院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4小时内到安检科办理相关手续。

5、伤员私自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或未经矿领导同意安排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按隐瞒工伤处理。

6、工伤人员工伤治疗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将自己工伤治疗证明交安检科妥善保管,然后由矿医院出具证明交劳资科,劳资科可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工伤人员恢复情况确定是否准许其上班,不经劳资科同意,工伤人员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职责

1、安检科负责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账。

2、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对顶板,“一通三防”、水灾、井下爆破等非专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机电科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机运队负责对地面爆破、地面火灾事故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5、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它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现事故责任划分

各采区多个队伍同时施工的地点,各队施工措施要统一会签,一个区队同时施工的地点不得超过四个,施工期间各队跟班队干要相互协调,杜绝事故发生。

1、零星工程作业的区队在其它区队的施工区域内施工时,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进行会签并送区域所有施工区队贯彻;零星工程施工队伍一并贯彻主体工程措施相关内容。

2、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3、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4、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时出现其它事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各自承担责任大小。

八、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由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分管矿领导主持,各业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报告。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由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于1天内提出事故报告交安检部。

1、顶板事故调查组 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总,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生产技术部部长,安监部部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部、安监部、人事部、调度室等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2、机电运输事故调查组 组长:分管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总,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机电部部长,安监部部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机电部,生产技术部,调度室,人事部,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机电副总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机电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3、“一通三防”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总,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生产技术部部长,安监部,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部,调度室,人事部等部门相关人员,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4、水灾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总,地测,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生产技术部部长,安监部部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部,安监部,人事部,调度室等部门相关人员,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5、爆破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总,办公室,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生产技术部部长,安监部部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部,安监部,人事部,调度室等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井下爆破由总工程师主持,地面爆破事故调查由办公室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井下爆破事故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地面爆破事故由保卫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6、地面火灾事故调查组:

组 长: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安全副总、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相关矿领导,安监部等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办公室主任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保卫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7、其他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组织,矿领导和相关部门及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级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发生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值班矿长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分析,并由责任单位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1、由安监部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

(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臵;

(3)施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贯彻措施情况;

(4)当事人材料; 事故发生后,安监部与责任单位要尽快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做好记录和考证)。

2、由人事部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3、由机电部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等;

(3) 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4、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搜集提交的资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艺、放顶情况;

(2)事故当班瓦斯检查、记录、汇报情况,支柱、支架质量情况;

(3)巷道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掘进支护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

(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臵)。

5、人事部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经调度室同意对现场进行录像。

6、由矿医院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伤者和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

(2)事故后对受伤者致伤害程度的鉴定及抢救情况。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属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对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责任、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矿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执行。轻伤事故由安监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追查,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党政联席会通过执行。

2、经矿领导班子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对应调查组负责下发事故通报。

十、事故报告及统计

对事故分析追查完毕,经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与公司业务相对应的部门于24小时内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应部室报告,报告要附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伤病人员登记表、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照片、医院对伤害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物证、人证材料、直接、间接损失材料等。

安监部对事故报告进行汇总存档,并根据事故报告建立工伤事故台账和非伤亡事故台账,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部根据业务范围分别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安监部建立的非伤亡事故台账要包括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部等三个部门所有非伤亡事故台账的内容。

十一、责任追究与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同时,根据事故性质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1、 出现事故后现场负责人不积极履行汇报、抢救(抢险)义务的,罚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训;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5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响或阻碍事故调查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故意隐瞒工伤(事故)或放任事态发展导致事故扩大的,单位负责人不及时汇报事故情况的。或不按程序汇报、治疗的,延误治疗时机或造成其它纠纷的,罚单位负责人、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单位故意隐瞒工伤的(事故)的。罚单位负责人、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2、 伤者故意隐瞒工伤的罚款5000元,知情者(证明人)罚款2500元。

3、 隐瞒工伤的除按隐瞒工伤处罚外,根据所隐瞒工伤的类别或登记,按照《煤矿安全奖罚制度》对应条款一并处罚。

4、 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则上必须在30分钟内到矿。凡因通讯不畅造成联系不到本人的,轻者罚款400元,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5、 矿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职责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

6、 事故调查过程中,不如实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罚款1000-5000元。。

7、 事故追究分析、报告、统计不符合规定的,对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罚款3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责任。

8、 工伤人员治疗结束后必须将自己工伤治疗期间的病历交矿医院妥善保管。否则罚工伤人员500元。

9、 不经劳资科同意,擅自安排工伤人员上班的,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1000元。

十二、其它

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者,医疗终结需由医院出剧痊愈证明,出院后需到矿培训办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能适应工作的方可上岗作业。

十三、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工伤事故和各级非伤亡事故

十四、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

十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隐患治理年”工作要求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在总结近年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全区交通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制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

1、隐患责任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区局、质监站、运管处、各中心交管所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科负责本局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隐患排查制度。各单位要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在重大节日以及今年的奥运会、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等重大活动期间,必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排查重点及内容按照《亭湖区交通局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实施方案》(亭交〔2008〕34号)的要求执行。要加强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档案,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

3、隐患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报告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存在的一般隐患、重大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报告内容: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隐患治理责任人,对一般隐患要报告隐患整改排除时限,对重大隐患还要报告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拟采取的治理措施、预计投入治理经费、拟完成隐患治理时限等(见附表)。

报告程序:各单位将本行业、本辖区排查出的一般隐患报区局备案,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报区局,由区局上报市局,同时报区安监局备案。

4、治理实施制度。各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业、本辖区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下达隐患治理通知书,并督促隐患单位及时进行治理整改。隐患治理通知书内容包括: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要求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完成期限、隐患治理责任人、隐患治理监管(督办)单位及责任人。隐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整改。

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要督促隐患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进行验收。

5、验收注销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隐患单位及时向下达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的行业监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管单位应及时会请区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合格的,监管单位及时向隐患单位发出确认书,并报区局,由区局报市局和区安监局对该隐患进行注销;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隐患单位重新制定方案进行治理。

6、定期督查制度。区局成立隐患整治督查小组,由分管局长陶永成任组长,局法制安全科、各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定期对各单位日常工作的动态督查考核(督查日程另行通知),督查结果将在全系统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局年终考评,凡隐患治理工作不落实、督查不合格的单位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督查重点:按照区局34号《通知》制订、细化本单位隐患治理年工作实施计划情况;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具体职能部门和负责人,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情况;将区局34号《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被监管单位情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础台帐资料,实行 隐患登记、整改、销号全过程管理情况;及时上报隐患治理工作信息、报表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情况,已发现事故隐患落实监控措施及整改责任人、整改保障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重要举措,是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确立一把手负责制,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

2、规范基础管理。各单位要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各项台帐资料,经常对本行业、本辖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不断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3、严格考核奖惩。区局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监管不到位、隐患消除不及时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5篇 安全事故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及各厂、部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工作,消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举报登记、整理、汇报、调查处理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部室、地面生产单位的安全举报的管理。

第二条 组织与职责

安健环部是安全举报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安全举报的登记、整理、汇报及调查处理工作。

公司所有在岗职工均有权利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即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安全事故举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各生产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有权在第一时间向公司安健环部或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举报。

(二)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向举报部门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举报情况要真实,不得虚报、假报。

(三)安健环部或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接到安全举报案件时,应进行书面登记,填写《安全举报记录表》。

(四)安健环部要对安全举报内容进行核实,经初步审查举报情况属实后,要立即将核查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经批准向上级领导汇报。

(五)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经上级领导审查,发现事实证据不足或处理不当的,应及时通知案件经办人员补充调查或另行提出处理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举报内容一经核实,将按照公司《奖惩管理制度》规定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七)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倡实名公开举报(公司有责任对举报全过程实行保密),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实施奖励。

(八)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在批示时限内处理结案,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案件交办部门,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上报时间的,需以书面材料上报上级部门批准。

(九)安健环部和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工作人员无故不履行举报制度或对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消极对待,导致发生意外事故的,公司将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十)安全举报案件处理完毕后,相关材料必须建档保存,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建档材料。

(十一)为充分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特公开公司举报电话:0473-5677261。

(十二)公司必须向本单位员工公开公司及安健环部的举报电话,并在生产场区的明显位置处设置举报电话标识牌。

第四条 监督与检查

(一)安健环部对安全事故隐患经审查核实后,应立即向存在隐患单位或部门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具体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审查核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健环部应立即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将调查结果向公司领导汇报。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调查组组织结构:

组长:辛龙

第6篇 炼铁厂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目的:

为加强企业安全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搞好人身伤害预防,事故处理、事故考核工作,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制定本制度。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炼铁厂各生产单位和辅助单位的各类安全事故。

工伤事故按严重程度划分为:微伤、轻伤、重伤、工亡。

1、微伤事故

1.1发生事故后,虽造成伤害但不需要手术处理,未住院,门诊收费不超过3000元,轻微煤气中毒的视为轻微伤害。

1.2车间每发生一起,扣班长50元,工段长50元,扣直接责任者100-200元。

2、轻伤事故

2.1凡够不上重伤的或轻度co中毒的都视为轻伤事故。

2.2车间每发生一起,属于责任事故的,扣直接责任人200-400元,其他原因造成的考核100-400元,扣班长200-300元或免职,工段长、车间主任100-200元,互保人员50-100元,安全员100-300元,厂长100-200元。

该车间在一季度内,发生重复性同类性质轻伤事故,第二起轻伤事故按重伤事故处理。

3、重伤事故是指受害者脑、眼、躯干、四肢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而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

3.1凡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为重伤事故处理。

3.1.1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残废的;

3.1.2伤势严重需进行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1.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3.1.4严重的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腕骨、肩胛骨、脚骨等因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3.1.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3.1.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或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的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较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3.1.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或局部肌腱受伤较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行走的残废可能的;

3.1.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及腹膜损伤等;

3.1.9由于煤气中毒,出现昏迷不醒,意志完全丧失,呼吸微弱或停止,脉博停止,处于假死状态,经治疗后有严重后果的;

3.1.10虽不在上述范围,但医师诊断认为受伤较重,可由企业做个别研究,报当地劳动部门确定。

32重伤事故处理

3.2.1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对直接(主要)责任者扣罚500-1000元;或者根据情况对其处于留厂察看3-6个月,以观后效,严重者效名。

3.2.2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扣罚肇事车间当月工资总额10%,扣罚班长400-500元,扣工(段)长、车间主任(副主任)500元,联保人员300-500元,安全员300-500元,厂长500元。

4、工亡事故

4.1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为工亡事故。

4.2发生一次死亡3-10人(不含10人)的事故为重大工亡事故。

4.3发生工亡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5、发生重复性安全事故由分厂根据具体情况加倍处罚。

6、车间发生安全事故,车间当月安全资金全部扣除。

7、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逐级上报,并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抢救伤员。发生微、轻伤事故24小时以内写出事故报告,重伤事故必须48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事故报告报分厂、生产安全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超过24小时未报的视为隐瞒不报,对事故单位车间主任罚款500元。

8、事故防范

发生任何工伤事故,车间应制订防范措施,并认真落实整改,未按整改要求完成的单位,分厂将严格追究该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

9、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参考相应的工伤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考核。

10、工伤职工待遇:

职工在停工治疗期间,分厂发放岗位工资。轻伤不超过3个月,重伤不得超过12个月。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

第7篇 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 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10)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1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

(1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15)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16)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7)压风机凤缸、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

(18)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19)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20)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4)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9)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11)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条;

(12)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通风)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13)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3)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

(4)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7)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9)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地面供电中断10-30分钟;

(10)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

(1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12)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

(13)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4、矿井地面非伤亡事故划分,比照《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集调查处理有关规定》中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相关划分标准。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瓦斯积聚仍进行爆破作业;

(4)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内有人员工作或行走同时开动车辆,或斜井跑车事故;

(6)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7)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

(8)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9)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10)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11)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12)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4)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5)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6)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7)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8)机组锚链断裂崩人或大链弹人事故;

(9)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10)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矿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和党委书记。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和永煤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党委书记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当于30分钟内报告永煤公司调度室、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第8篇 安全事故隐患消除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小组以法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直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准时做到车辆检修、年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对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加强对司机的教育,提高司机的安全服务意识。

一、司机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并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及服从调度的安排,谨慎驾驶,安全行车,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故发生。

二、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生事故要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报告交警和有关管理人员。

三、随车证件由驾驶员自行保管,出车时必须带齐证件,如有遗失或不齐而发生经济罚款及申请补办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四、认真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统一停车,未经许可公车私用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五、在承运货物时,应当场确定货物是否和货物清单一致。若不一致,应当场指出。在运输过程中,确保货物安全运输,给客户一个满意的答复。

六、车辆应定期保养,每周六、日到指定修理厂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正常用车、安全行驶。

七、绝不开无牌无证的车辆,不挪用、不转借机动车辆和驾驶证。

八、不使用过期证件,不酒后驾车。

九、按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定期进行二保、检修和年检,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做到全年无重大事故发生。

二○○七年八月一日

第9篇 安全事故上报及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及时报告并处理工程项目发生的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大唐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耳脱硝施工项目。

第三条 相关文件

国务院2007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第四条 职责

一、 环保分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及时处理工程项目现场出现的重伤及以下事故,报告并配合公司安全生产与工程管理部处理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二、现场项目部负责处理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和报告,并配合公司对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处理。

三、现场项目经理部与分包商签订安全协议(或合同附件),明确划分了甲乙双方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 管理内容

一、事故分类

1 记录事故

1) 施工中职工受到伤害,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

2) 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

2 轻伤及轻伤事故

1) 轻伤是指在施工中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 重伤及重伤事故

1) 重伤是指在施工中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2)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 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1)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1-2人的事故。

2)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残废和重伤合计达10人以上的事故。

二、 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调查分析

1 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

由事件当事人或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立即报告分包商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由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主持调查、处理、登记存档。

2 严重未遂事故

1) 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施工分包单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由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现场项目经理部领导和安监部门,项目经理部接报后,用快速方式(电话或传真)在24小时内报告环保分公司备案,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处理。

2) 严重未遂事故,由项目施工经理主持成立由安监管理工程师和其它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告》。

3)《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由现场项目经理部安监管理工程师负责汇总和审核后,报项目经理部施工经理批准签字并于事故后三日内报送环保分公司备案。

3 轻伤事故

1)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也可直接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事故单位领导或专职安全员应立即报告现场项目施工经理和安监管理工程师。同时用最快的方式(电话或传真)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直接报告环保分公司。报告主要内容:事故单位、姓名、年龄、工种、时间、负伤情况、事故地点及事故简要经过。

2) 由事故单位领导主持,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由事故单位专职安全员填写报表,收集相关材料报现场项目部。

3)事故调查组结合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对事故责任者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现场项目经理部安监部门根据事故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总承包项目部。

4)轻伤事故需要向环保分公司呈报的表格和材料有: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市职工工伤报告表》(复印件)

《××市级医院开据的诊断证明》(复印件)

负伤者、旁人证明材料各一份,本人签字后捺手印(复印件)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4 重伤事故

1) 重伤事故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项目经理部施工经理和安监管理工程师。现场项目经理部、事故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积极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事故现场。

2) 现场项目经理部施工经理和安监管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环保分公司及公司安全质量工程管理部。

3) 重伤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单位、伤者姓名、年龄、工种、时间、负伤情况、事故地点和事故简要经过。

4) 由项目部施工经理主持成立事故调查组,环保分公司安全经理参加,进行调查、分析。现场项目经理部安监管理工程师配合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5)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分析、调查,由现场项目经理部安监管理工程师责成事故单位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十五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本单位安监部门审核。

6) 事故调查组结合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责成并监督相关队伍组织实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者按安全管理文件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备案。同时要求事故单位上级安监部门将处理结果以文件形式进行回复。

5 死亡事故

1) 现场发生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现场项目经理部施工经理和安监管理工程师,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项目经理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及公司领导,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同时报告业主。

2) 现场项目经理部接到死亡报告后,应立即责成事故单位上级有关部门以最快的方式,立即向当地公安局、法院、劳动局、建委安全监管理站、工会等主管部门报告。并分别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建委安全监督管理站填报《××市职工工伤事故报告表》,《建设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

3) 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环保分公司领导、现场项目经理部施工经理、安监管理工程师参加,会同业主、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公安局、法院、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4) 现场项目经理部安监管理工程师配合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安监部门编写《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项目经理部、事故单位领导及各级安全员要积极配合公安局、法院、劳动局的调查取证工作。

5) 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根据签订的施工合同附件《安全协议书》中有关条款的规定,由事故责任方负责,现场项目经理部及事故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如果事故死亡责任认定在我方,填写“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完成,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复。待公安局的结案报告下达后,汇总成卷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市建委安全监督管理站,并将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成卷,负责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6)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结果,由环保分公司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负责实施。

6 交通事故

1) 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各现场项目经理部在2日内(重伤及以上事故不超过4小时)报安全质量管理部,安全质量管理部及时向环保分公司、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2) 因公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填报要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填报。由现场项目经理部上报分公司。

3)以上所指交通事故是本公司范围内的人员、车辆发生的事故。分包商范围内的交通事故由分包商自行处理。如事故发生在施工现场,现场项目经理部安全工程师协助进行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7 消防、保卫、抢险救灾因公至伤的事故

1) 发生消防、保卫、抢险救灾因公至伤的事故,现场项目经理部在2日内(重伤及以上事故不超过4小时)报环保分公司,环保分公司做出对事故的认定意见。

2) 发生消防、保卫、抢险救灾因公致伤的事故报告书的填报,要按照公司有关部门要求填报。由现场项目经理部上报环保分公司,并公司档案室存档。

第六条 相关记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市职工工伤报告表》

第10篇 安全事故上报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及时报告并处理工程项目发生的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大唐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耳脱硝施工项目。

第三条 相关文件

国务院2007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第四条 职责

一、 环保分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及时处理工程项目现场出现的重伤及以下事故,报告并配合公司安全生产与工程管理部处理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二、现场项目部负责处理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和报告,并配合公司对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处理。

三、现场项目经理部与分包商签订安全协议(或合同附件),明确划分了甲乙双方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 管理内容

一、事故分类

1 记录事故

1) 施工中职工受到伤害,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

2) 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

2 轻伤及轻伤事故

1) 轻伤是指在施工中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 重伤及重伤事故

1) 重伤是指在施工中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 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1)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1-2人的事故。

2)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残废和重伤合计达10人以上的事故。

二、 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调查分析

1 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

由事件当事人或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立即报告分包商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由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主持调查、处理、登记存档。

2 严重未遂事故

1) 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施工分包单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由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现场项目经理部领导和安监部门,项目经理部接报后,用快速方式(电话或传真)在24小时内报告环保分公司备案,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处理。

2) 严重未遂事故,由项目施工经理主持成立由安监管理工程师和其它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告》。

3)《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由现场项目经理部安监管理工程师负责汇总和审核后,报项目经理部施工经理批准签字并于事故后三日内报送环保分公司备案。

3 轻伤事故

1)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也可直接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事故单位领导或专职安全员应立即报告现场项目施工经理和安监管理工程师。同时用最快的方式(电话或传真)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直接报告环保分公司。报告主要内容:事故单位、姓名、年龄、工种、时间、负伤情况、事故地点及事故简要经过。

2) 由事故单位领导主持,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由事故单位专职安全员填写报表,收集相关材料报现场项目部。

3)事故调查组结合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对事故责任者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现场项目经理部安监部门根据事故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总承包项目部。

4)轻伤事故需要向环保分公司呈报的表格和材料有: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市职工工伤报告表》(复印件)

《××市级医院开据的诊断证明》(复印件)

负伤者、旁人证明材料各一份,本人签字后捺手印(复印件)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4 重伤事故

1) 重伤事故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项目经理部施工经理和安监管理工程师。现场项目经理部、事故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积极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事故现场。

2) 现场项目经理部施工经理和安监管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环保分公司及公司安全质量工程管理部。

3) 重伤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单位、伤者姓名、年龄、工种、时间、负伤情况、事故地点和事故简要经过。

4) 由项目部施工经理主持成立事故调查组,环保分公司安全经理参加,进行调查、分析。现场项目经理部安监管理工程师配合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5)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分析、调查,由现场项目经理部安监管理工程师责成事故单位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十五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本单位安监部门审核。

6) 事故调查组结合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责成并监督相关队伍组织实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者按安全管理文件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备案。同时要求事故单位上级安监部门将处理结果以文件形式进行回复。

5 死亡事故

1) 现场发生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现场项目经理部施工经理和安监管理工程师,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项目经理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及公司领导,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同时报告业主。

2) 现场项目经理部接到死亡报告后,应立即责成事故单位上级有关部门以最快的方式,立即向当地公安局、法院、劳动局、建委安全监管理站、工会等主管部门报告。并分别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建委安全监督管理站填报《××市职工工伤事故报告表》,《建设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

3) 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环保分公司领导、现场项目经理部施工经理、安监管理工程师参加,会同业主、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公安局、法院、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4) 现场项目经理部安监管理工程师配合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安监部门编写《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项目经理部、事故单位领导及各级安全员要积极配合公安局、法院、劳动局的调查取证工作。

5) 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根据签订的施工合同附件《安全协议书》中有关条款的规定,由事故责任方负责,现场项目经理部及事故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如果事故死亡责任认定在我方,填写“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完成,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复。待公安局的结案报告下达后,汇总成卷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市建委安全监督管理站,并将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成卷,负责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6)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结果,由环保分公司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负责实施。

6 交通事故

1) 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各现场项目经理部在2日内(重伤及以上事故不超过4小时)报安全质量管理部,安全质量管理部及时向环保分公司、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2) 因公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填报要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填报。由现场项目经理部上报分公司。

3)以上所指交通事故是本公司范围内的人员、车辆发生的事故。分包商范围内的交通事故由分包商自行处理。如事故发生在施工现场,现场项目经理部安全工程师协助进行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7 消防、保卫、抢险救灾因公至伤的事故

1) 发生消防、保卫、抢险救灾因公至伤的事故,现场项目经理部在2日内(重伤及以上事故不超过4小时)报环保分公司,环保分公司做出对事故的认定意见。

2) 发生消防、保卫、抢险救灾因公致伤的事故报告书的填报,要按照公司有关部门要求填报。由现场项目经理部上报环保分公司,并公司档案室存档。

第六条 相关记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市职工工伤报告表》

第11篇 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了强化安全管理,规范事故统计、分析、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1.3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伤亡事故;中毒事故;火灾事故;压力容器爆炸和机器设备、设施损坏事故;交通事故;被盗和刑事案件等事故。

1.4 事故及事故处理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

2.管理内容

2.1 事故报告

2.1.1发生安全事故或内部治安案件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生产部和公司主要领导。

2.1.2 发生重、特大事故时,按照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抢救人员、财产、保护好现场。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1小时内向管委会报告,并在24小时以内提出书面报告。

2.2 事故报告范围

2.2.1 有下列事故之一者,均要及时报告公司生产部,并由公司安全委员会依据行业及公司的有关要求,报告地方相关职能部门:

a) 火灾事故(无论损失大小);

b) 因工伤亡事故,其他重伤事故(含重伤事故)以上;

c) 发生职工中毒事故;

d) 机器设备、设施损坏事故;

e)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f) 被盗案件,被骗案件;

g) 公共安全、公共财产受损事故;

h) 内部治安刑事案件(无论大小)等。

2.3 事故报告内容

2.3.1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部位。

2.3.2 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

2.3.3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2.3.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2.4 职工因工负伤且歇工在一天以上者,必须填报“事故报告单”,行政部凭生产部签证批给工伤假。

2.5 事故结案报告

2.5.1 调查组组成情况及调查工作有关情况。

2.5.2 事故的经过、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及有关认定材料。

2.5.3 事故发生原因及有关判定依据。

2.5.4 事故的定性和事故的责任。

2.5.5 事故直接责任人和事故间接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理。

2.5.6 保险及其它赔付材料。

2.5.7 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第12篇 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范本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隐患治理年”工作要求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在总结近年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全区交通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制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

1、隐患责任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区局、质监站、运管处、各中心交管所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科负责本局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隐患排查制度。各单位要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在重大节日以及今年的奥运会、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等重大活动期间,必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排查重点及内容按照《亭湖区交通局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实施方案》(亭交〔2008〕34号)的要求执行。要加强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档案,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

3、隐患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报告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存在的一般隐患、重大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报告内容: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隐患治理责任人,对一般隐患要报告隐患整改排除时限,对重大隐患还要报告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拟采取的治理措施、预计投入治理经费、拟完成隐患治理时限等(见附表)。

报告程序:各单位将本行业、本辖区排查出的一般隐患报区局备案,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报区局,由区局上报市局,同时报区安监局备案。

4、治理实施制度。各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业、本辖区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下达隐患治理通知书,并督促隐患单位及时进行治理整改。隐患治理通知书内容包括: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要求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完成期限、隐患治理责任人、隐患治理监管(督办)单位及责任人。隐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整改。

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要督促隐患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进行验收。

5、验收注销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隐患单位及时向下达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的行业监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管单位应及时会请区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合格的,监管单位及时向隐患单位发出确认书,并报区局,由区局报市局和区安监局对该隐患进行注销;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隐患单位重新制定方案进行治理。

6、定期督查制度。区局成立隐患整治督查小组,由分管局长陶永成任组长,局法制安全科、各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定期对各单位日常工作的动态督查考核(督查日程另行通知),督查结果将在全系统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局年终考评,凡隐患治理工作不落实、督查不合格的单位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督查重点:按照区局34号《通知》制订、细化本单位隐患治理年工作实施计划情况;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具体职能部门和负责人,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情况;将区局34号《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被监管单位情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础台帐资料,实行 隐患登记、整改、销号全过程管理情况;及时上报隐患治理工作信息、报表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情况,已发现事故隐患落实监控措施及整改责任人、整改保障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重要举措,是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确立一把手负责制,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

2、规范基础管理。各单位要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各项台帐资料,经常对本行业、本辖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不断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3、严格考核奖惩。区局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监管不到位、隐患消除不及时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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