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生产经营、厂内运输、其他运输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
3、职责
3.1 各单位负责所在区域运输车辆的统一管理和日常检查,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组织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培训,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
3.2 各生产单位部室对辖区范围内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负责。
3.3安全环保部负责各单位、相关部室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4.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操作证)方准驾驶与驾驶证相符的机动车辆,严格禁止无证驾驶。禁止将车辆转交给他人驾驶,如需要经主管人员许可。
4.2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沉着稳重。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驾驶人员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3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
4.4 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厂区机动车不得擅自开出厂区外。
4.5 各类车辆必须遵守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4.6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车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4.7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靠右边行驶。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非机动车和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
5、厂区道路
5.1 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20米、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
5.2 厂区交通主干道限速为15公里/小时,转角处、十字路口、进、出入车间的汽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5.3 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厂区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
5.4 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须到所在单位办理手续,且通知相关部门备案。
5.5 所有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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