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所指危险品为易燃品、易爆品、毒害品、腐蚀品、氧化剂、有机氧化物和放射性物品等。
一、危险物品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证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严格执行危险品收发退销等规定。
二、贮存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消防器材,建立值班看护制度。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长期共存和混存。对怕潮、怕晒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三、加强对有毒物品的管理。要指定专人管理,专库保存,必要时应建立双人保管,双人领发登记等制度,下发的有毒物品必须严格审批手续,控制数量,并加强对使用人的安全教育,严竟禁有毒物品放置在幼儿活动场所或能接触到的地方,防止有毒物品的扩散,防止幼儿误食有毒物品。无论有无保管条件,领报数量均不得超过当天使用的限量。
四、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学习相关的安全知识,熟悉所接触危险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储藏保管等规定,并经常检查通风、防火、防暴安全设施,不具备使用保管危险物品条件的禁止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
五、食堂液化器要严格安全规定分室放置,按规定操作使用,经常检查,及时更换损坏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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