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油库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油库、油轮(驳)、油罐汽车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易燃易爆、可燃场所内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第三条 用火审批是由申请用火库区第一负责人和安全部门、公司领导,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指定专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由公司领导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动火。
第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库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基建、安全部门和公司领导会同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出监护人员对用火现场进行监督。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
第五条 需要动火的油罐和管线,要认真进行油气浓度测试,将检测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如果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任何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六条 关于机动车辆进入油库罐区及危险场所的规定:
1.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和危险场所作业,必须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油库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预防措施落实,油库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未采取防护措施和未经批准不准进入正在作业的罐区等危险场所。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公司安全部门协调裁决。
第八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第2篇 油库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油库、油轮(驳)、油罐汽车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易燃易爆、可燃场所内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第三条 用火审批是由申请用火库区第一负责人和安全部门、公司领导,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指定专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由公司领导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动火。
第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库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基建、安全部门和公司领导会同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出监护人员对用火现场进行监督。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
第五条 需要动火的油罐和管线,要认真进行油气浓度测试,将检测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如果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任何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六条 关于机动车辆进入油库罐区及危险场所的规定:
1.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和危险场所作业,必须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油库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预防措施落实,油库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未采取防护措施和未经批准不准进入正在作业的罐区等危险场所。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公司安全部门协调裁决。
第八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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