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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环境管理监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18

施工现场安全环境管理监理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环境管理监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施工现场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实施监理的各施工项目。

三、依据

本制度依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

四、目标

监督工程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实现国家电力公司规定的安全目标(《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五、监理职责及工作内容

1、项目总监理师在编制“监理规划”时,要明确安全监理的内容,对安全监理的目标、措施、计划、职责以及工作程序等要提出明确要求。

2、项目总监理师负责建立项目安全监理运行机制,并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全面责任。

3、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理工程师要依据监理合同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范围和批准的项目“监理规划”,编制“现场安全与环境管理监理细则”,经项目总监理师批准后,具体实施。

4、监理工程师通过以下工作,实施对施工单位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监督和控制:

(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制度、计划、措施和工作程序,并审核其安监机构和文明施工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和健全。

(2)审核施工单位的“四证”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要求以及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3)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技术方案和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完善和可行。

(4) 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对危险性作业项目和特殊作业区域,应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无作业票严禁施工,同时要监督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持证上岗。

(5)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交底工作,并抽查其交底记录。

(6)审查施工单位在冬季、雨季及大风等特殊气候条件下施工时,是否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应重点监督实施。

(7)审查施工单位大、中型起重机械是否具有有效的准用证、安装(拆除)证、操作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监督检查其安装、使用、维护和拆卸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

(8)检查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和大修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9)审查工程设计单位设计体系是否履行安全职责。

(10)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审批单位

工程开工报告。

(11)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及各专业在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并对重大问题跟踪控制。

(12)对工程项目间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和移交生产时所应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要严格控制,凡未经监理签证认可的工序不得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13)监督施工单位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14)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包括第一次工地安全会议,例行现场安全会议,安全分析会议、安全专题会议等),明确施工现场和环境管理的任务、责任和工作程序(第一次工地安全会议)以及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凡上述审查(审核)项目中有关安全和环境管理的内容和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或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均不得批准开工(或停止施工)并责令整改和督促落实。

六、安全检查

1、安全监理师要深入现场,巡检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并作出记录。同时重点检查:

(1)施工单位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2)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三宝”使用情况。。

(3) 施工现场材料、设备、机械的堆(停)放是否合理有

序,是否符合安全防火标准及消防器材到位情况。

(4)施工单位防暑、防寒、防冻、防风、防汛和防雷电、防坍塌、防高空坠落等的组织预防措施情况。

(5)施工现场环境状况及施工单位对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等各种污染源的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6)施工单位的安全台帐和安全原始记录。

2、组织安全大检查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至少每月一次,由项目总监理师亲自主持,有关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员参加。

(2)安全大检查主要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事故防控措施为主,同时查环境管理措施的落实和实施状况。

(3)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要填写“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必要时发“停工整改通知单”)经总监理师批准后,送相关单位领导签收,要求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对其整改结果跟踪检查。

(4)对施工单位和项目工程进行的安全大检查的检查结果,应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并发检查纪要通报各有关单位。7. 事故处理

七、项目监理部参加现场人身重伤以上和重大机械、火灾事故以及重大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和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事故和事故原因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并积极协助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

八、监理人员的权力

在现场安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可行使以下权力:

1、监督检查权

有权对施工单位的有关资料和现场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有权制止和处置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2、责令整改权

对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有权向其发出“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监督。

3、停工/复工权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时,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在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和施工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后再行施工。

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工程可暂不批准开工。

对经安全监理工程师验收、确认,安全整改措施已经落实或危险隐患已经排除的,可准予开/复工,开/复工令由项目总监理师签署。

4、经济奖罚权

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安全事故频出,而又整改不力或整改无效的施工单位,有权暂停拨付施工工程款、罚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对于现场安全与环境管理效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由项目总监理师签署意见,建议顾客予以奖励。

5、 调解仲裁权

对于各施工承包单位之间由于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产生的摩擦和纠纷,有权进行调解和仲裁。

6、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

九、要求备案的资料

项目监理部应将施工单位以下有关安全施工的文件、证件等资料备案,以待查验。

1、施工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项目和重大起重、运输作业以及危险性作业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

3、施工单位及专职安监人员的各种有关安全的资质证件,特殊工种资质证件以及大中型施工机械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4、项目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施工单位安全施工应急救援预案。

5、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文明施工保证体系、消防安全保证体系、施工机械安全保证体系等文件和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十、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督促项目监理部的监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2002]49号),负责编制安全监理制度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2、审查施工单位使用于本工程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措施。

3、审查施工单位对于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程序。

4、协助审查施工单位对于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工种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5、参加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协调会议,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之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6、负责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运行应具备文明施工条件的监理签证工作。

7、协助项目单位组织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8、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9、做好与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联络,相互协调,共同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10、参加施工单位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安全事故预防措施,防止事故隐患和避免事故重复发生,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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