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统一由工区为班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由各负责人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条 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 采购、发放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具有《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安全鉴定证》的产品。工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协同材料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对新购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杜绝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
第四条 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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