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的管理,及时消除缺陷,保证继电保护设备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国电电力青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 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的分类
1.1、已安装在现场尚未投运的装置缺陷;
1.2、投入运行(含试运行)的继电保护设备在运行中发生的缺陷;
1.3、投入运行(含试运行)的继电保护设备在定期检验或其它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1.4、保护通道加工设备及已投运的继电保护设备的缺陷。
2 、缺陷定义及定级
2.1 、缺陷定义:在电力系统故障(接地、短路或断线)或异常运行(过负荷、振荡、低频率、低电压、发电机失磁等)时,保护装置的动作不符合设计、整定、特性试验的要求,不能有效地消除故障或使异常运行情况得以改善;装置异常退出运行或不正确动作(包括误动及拒动);其他影响装置正常运行的异常现象。
2.2 、设备缺陷按其对运行影响的程度分为三级:
2.2.1、一级缺陷:系指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存在的缺陷已导致保护的不正确动作。
2.2.2、二级缺陷:系指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发生异常状态,可能导致不正确动作,严重威胁电网安全运行,必须立即着手处理的缺陷。
2.2.2.1、 由于各种设备原因造成保护退出运行;
2.2.2.2、 保护装置本身元件损坏或数据采集出错,装置失去保护功能;
2.2.2.3、 保护通道、通讯设备、接口设备等可能导致误动、拒动的缺陷;
2.2.2.4、 故障录波器不能录波;
2.2.2.5、其他。
2.2.3、三级缺陷:系指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处于异常运行状态,对安全运行有一定的威胁,但尚能坚持运行一段时间的缺陷。
2.2.3.1、装置一般故障、外部异常、操作错误等告警,装置未失去保护功能;
2.2.3.2、行波双端测距装置通讯通道异常;
2.2.3.3、其他。
3、缺陷责任认定
继电保护设备缺陷责任分类采用多级责任认定,即一个缺陷不局限认定为一个责任。而是按过错的主次程度可划分一个主要责任和多个次要责任。现阶段责任认定不作为电力企业考核的任何指标。其主要的作用在于认定缺陷产生的源头,从而为尽可能减少缺陷的发生或尽快消除缺陷提供科学的统计依据。对于由生产厂家责任造成的缺陷作为对厂家产品质量的量化依据进行评价。
3.1、生产厂家责任
3.1.1、制造质量不良:指运行部门在调试、维护过程中无法发现或处理的元件质量问题(如中间断电器线圈继线、元器件损坏、时间继电器机构不灵活,虚焊,插件质量不良,装配不良等)引起的保护不正确动作。
3.1.2、原理缺陷:指装置本身的原理缺陷或回路设计不当,而运行部门未发现,或无法解决或来不及解决的缺陷。
3.1.3、图纸资料不全、不准确。
3.1.4、软件问题。
3.1.5、未执行反措要求。
3.1.6、厂家售后服务质量不佳,造成缺陷处理时间延长。
3.1.7、其他。
3.2、设计部门责任
3.2.1、图纸资料移交不及时、不全。
3.2.2、回路接线设计不合理:指设计回路不合理,如存在寄生回路,元件参数选择不当等。
3.2.3、未执行反事故措施。
3.2.4、其他。
3.3、基建部门责任
3.3.1、误碰:误碰、误接运行的保护设备、回路,误试验等。
3.3.2、误接线:指设备投产后运行部门在设备验收时无法发现的问题。
3.3.3、图纸、资料移交不全。
3.3.4、调试不良:设备投产一年内发现的安装调试质量不良问题。
3.3.5、没有实测参数而引起参数不准。
3.3.6、其他。
3.4、运行值班人员责任
3.4.1、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保护装置异常。
3.4.2、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保护装置异常或动作情况。
3.4.3、误碰(如清扫不慎,用力过猛等)。
3.4.4、误操作,由以下原因引起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
3.4.4.1、未按规定投、停保护。
3.4.4.2、保护投错位置。
3.4.4.3、误变更整定值。
3.4.4.4、误切换、误投连接片。
3.4.4.5、保护插件插错位置。
3.4.4.6、其他。
3.4.5、维护不良
3.4.5.1、直流电源及其回路维护不宜(电压过高、过低,波纹系统数超标,熔断器配置不当)。
3.4.5.2、熔断器或连接片接触不良。
3.4.5.3、未按运行规程处理保护装置异常。
3.4.5.4、其他。
3.4.6 、其他。
3.5、运行部门继电保护人员责任(包括参加继电保护班组现场调试工作的其他人员)。
3.5.1、继电保护人员误接线。
3.5.2、没有执行反措要求
3.5.3、运行维护不良
3.5.3.1、超过检验周期。
3.5.3.2、端子箱端子接线不良。
3.5.3.3、电缆芯断线和绝缘不良。
3.5.3.4、保护用通道衰耗不符合要求。
3.5.3.5、气体继电器进水、渗油。
3.5.3.6、其他。
3.6、其他部门责任
3.6.1、未及时修编继电保护现场运行规程。
3.6.2、非继电保护检修部门的责任。
3.6.3、调度、方式部门责任。
3.6.4、通信部门的责任。
3.6.5、试验部门的责任。
3.6.6、自然灾害
3.6.7、原因不明
3.6.8、其他
4、缺陷管理、报告
4.1、缺陷管理要严格按发现-记录-审核-汇报-处理消除-汇报的程序进行,实现缺陷的发现、报告、消除的闭环管理。
4.2、发现缺陷
4.2.1、运行人员在日常巡视中,通过保护信号、掉牌信号、灯光信号、事件记录及故障录波器动作情况等监视装置发现缺陷。
4.2.2、在进行保护装置的操作过程中发现缺陷。
4.2.3、在装置维护、调试及定期校验过程中发现缺陷。
4.2.4、通过对新建、扩建、技改保护设备的验收发现缺陷。
4.2.5、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缺陷。
4.3、缺陷记录
4.3.1、发现缺陷,应及时进行详细记录。
4.3.2、各级继电保护管理机构或专责应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缺陷报表。
4.4、缺陷审核
4.4.1、一级缺陷由各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审核。
4.4.2、二、三级缺陷由各单位继电保护专责审核。
4.5、缺陷上报
运行中的装置出现异常(或缺陷)时,场站值班员应立即按照有关运行规定处理,并向相关调度值班调度员汇报并通知运行维护部继电保护人员处理。对于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缺陷,在消除前应加强监视。维护部继保人员应及时汇报相应继电保护主管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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