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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133c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21

kj133c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第1篇 kj133c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kj133(c)人员定位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创建本质安全型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行业标准,结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使用kj133(c)人员定位系统的生产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条 使用kj133(c)人员定位系统的生产单位对本单位区域内的系统设备、设施维护、升级和正常使用管理负全责。

第三条 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人员,充分保证系统运行使用、维护。 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二章 系统安装与维护

第四条 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系统维护人员和硬件设施维修人员,维护定位系统软件运行正常,确保硬件设施无损坏。

(一)软件系统必须建立权限分级管理,一级为最高权限,具有一级权限的人员可对系统升级、更改、数据录入、授权控制、设备设施的增减有最终权限。二级权限可进行人员信息的录入。三级权限只能进行实时监测,但不能更改任何信息。

(二)各单位要建立权限审批手续,明确授权群体,根据具体要求授予权限和安装软件,严禁给予无关人员授权和安装软件。

(三)设备维护人员要定期维护各种设备、线路。设备必须保证稳固、清洁,配件齐全;线路必须保证吊挂规范,设备检修或移动位置时,必须经过单位和一级权限人批准,一级权限人必须及时完成系统图纸补充。

(四)基站、分站和无线信号接收装置严禁随意移动、搬迁,如影响巷道施工时,必须经公司企业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进行调整。杜绝人为损坏情况发生。

第三章 系统使用管理

第五条 识别卡为入井人员的唯一标识,因此,携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执行以下要求:

(一)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严禁一人携带多卡入井。

(二)携带识别卡下井人员通过井口专用检卡设备时要检查识别卡是否正常,如发现电量不足,卡号错误,信息不全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换识别卡或更换识别卡电池,并能在换卡的同时进行信息关联。

(三)井下工作人员未经本单位同意,严禁随意更换、拆卸识别卡,若有问题,及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更换识别卡。

(四)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对下井人员是否携带检识别卡进行查验如发现未验卡或未佩戴识别卡的人员,有权限制其下井作业。生产安全处根据工作安排随机抽查员工携卡情况,如发现有未携卡人员,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携带识别卡下井人员必须保护好本人识别卡,禁止随意启动呼救功能,如发现属于虚假呼救信息,则追究本人责任。

(六)当识别卡接收到呼叫信息时,携卡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撤离作业地点,并选择最近的安全地点集合,待接到单位领导或当班安全管理人员口头或书面通知并确认安全后再重新返回作业点。

(七) 接到系统报警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八)调度员负责监视系统设备的运转和监测数据变化情况,核实和汇总人员跟踪监测信息,对信息出现异常或设备报警时,立即通知维护人员,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后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六条 使用单位要建立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技术资料要定期保存。

(一)要按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帐卡和报表:

a)设备、仪表台账;

b)设备故障登记表;

c)检修记录;

d)巡检记录;

e)中心站运行日志;

f)监测日(班)报表;

g)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二)使用单位应绘制人员定位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三)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各份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四)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

第五章 罚 则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使用单位依据公司安全管理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实行经济处罚

(一)下井人员未携带本人标示卡或携带他人识别卡入井的。每次罚款500-1000元。

(二)私自拆卸识别卡或故意损坏识别卡的。一经发现,罚款3500-1000元。

(三)作业期间私自启动呼救功能的,经确认每次罚款1000-5000元。

(四)当作业人员接到呼叫信息后,未及时向安全地点集结的,经确认每次罚款1000-2000元。

(五)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经确认每次罚款500-1000元。

(六)井口检查人员未按规定滥发识别卡,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其他影响的。经确认每次罚款500-1000元。

(七)使用单位未按规定配足人员定位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或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考核使用单位3-5分。

(八)故障排查不及时, 8小时之内未及时处理故障影响安全生产的,或因停电时间过长,服务器不能运行而及时恢复系统运行的,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考核使用单位5-10分。

(九)使用单位不及时更新系统人员巷道定位界面及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布置图的,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考核使用单位3-5分。

第八条 对故意破坏、盗窃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设备处、企管处和生产安全出负责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使用单位必须将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纳入安全标准化体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常通过人员定位系统终端了解矿井生产人员组织等相关情况,分析、研究系统的各类数据,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及入井人员活动规律,以提高安全生产科学管理决策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能力。

第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编制人员定位系统发现问题应急处置预案,每年按应急处置预案进行一次预演。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3年8月1日开始执行。

第2篇 工程项目部其它管理人员质量责任制度

工程项目部其它管理人员质量责任制度

项目试验员质量责任制度

1按规定做好现场取样、送检等试验工作;

2确保现场养护室环境条件达到规定的要求。

项目测量员质量责任制度

1做好建筑物的定位放线工作;

2水准点、沉降观测点的埋设;编制沉降观测方案,保护好轴线控制桩;

3测量仪器的保管、保养和使用;

4及时测绘定位放线记录、定位验线记录、沉降量表、沉降曲线图。

项目材料员质量责任制度

1做好材料进场和消耗的计量检测工作,并保存记录;

2编制、上报材料计划;

3组织供货商评价、材料采购招标,签订材料采购合同;

4组织物资进场、验证;

5负责对物资进行标识、防护;

6负责不合格物资处理的有关工作。

项目机械管理员质量责任制度

1选择合格的机械设备;

2参加各种设施、设备的验收;

3及时组织机械设备的进场、安装和调试;

4负责现场设备的安全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并保存必要记录。

项目安全员质量责任制度

1参与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安全方面内容;

2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3负责验收进场劳保用品,参加各种防护设施、设备的验收;

4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整理和保存;

5负责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工作;

6负责参加事故调查,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项目环保员质量责任制度

1项目环保员负责固废的收集、存放、处置并保存记录;

2负责组织对本项目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

3参与编写施工组织设计中环境方面内容。

第3篇 人员甄选录用管理制度

人员甄选录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各单位经内部人员调整不能满足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对人力的需求时,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引进人才。为此,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确定用人单位岗位编制的原则:

1.符合公司及本单位长远发展规划、经营战略目标和为此需实现的利润计划的需要;

2.符合目前或近期业务的需要;

3.需做好劳动力成本的投放产出评估;

4.有助于提高办公效率和促进业务开展避免人浮于事;

5.适应用人单位领导的管理能力和管理幅度。

第三条 公司聘用人员均首先要求具有良好的品德和个人修养,在此基础上选择具有优秀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才能的人员。各岗位人员要力争符合德才兼备的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或多条者,不得成为本公司员工: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

2.被判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

3.参加非法组织;

4.品行恶劣,曾受到开除处分;

5.吸食毒品;

6.经医院体检,本公司认为不合格;

7.年龄未满18周岁。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全资公司如确有用人需要,应在符合第二条的前提下,填报“从业人员需求申请表”,交人力资源部核转,由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共同对应聘人员进行筛选、考核(总经理将视情况决定是否亲自参加),填写考核记录和录用意见,报经总经理审批后办理录用手续。

一、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招聘准备工作。

二、确定招聘的岗位、人数、要求(包括性别、年龄范围、学历和工作经验等);

2.拟定日程安排;

3.编制笔试问卷和面试纲要;

4.成立主试小组;

5.需要准备的其他事项。

三、实施步骤:

1.人力资源部通过刊播广告、加人人才供求网络等形式发布招聘信息,收集应聘者材料;

2.人力资源部汇集、整理材料,会同用人单位根据要求进行初次筛选,向中选人员发笔试通知;

3.人力资源部组织应聘者参加笔试,会同用人单位根据笔试结果进行二次筛选,向中选人员发初次面试通知;

4.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应聘者参加初次面试,根据结果进行三次筛选,向中选人员发二次面试通知;

5.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应聘者参加二次面试,根据结果确定录用名单,向中选人员发录取通知,向落选人员发辞谢通知。

第六条 新录用人员持“录取通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统一体检,体检合格者参加人力资源部主持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讲解公司的历史、现状、经营范围、特色和奋斗目标;

2.讲解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介绍各部门人员;

3.讲解各项办公流程,组织学习各项规章制度;

4.讲解公司对员工道德、情操和礼仪的要求;

5.介绍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辅导使用办公设备;

6.解答疑问;

7.组织撰写心得体会及工作意向。

第七条 新录用人员培训完毕,与公司签订“公司试用协议”,持该协议向工作单位报到,由部门经理负责安排具体工作,人力资源部同时向财务部发“试用人员上岗通知书”。

第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报到后需填写“公司员工履历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照片两张交人力资源部。履历表中的内容以后如有变更,就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

第九条 新录用人员,应一律办理保证手续,填写保证书应注意遵守法律程序,办理保证手续的规定和内容有:

一、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不得担任保证人。

二、被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证人应付赔偿及追缴责任:

1.营私舞弊或有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

2.侵占、拥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

3.窃取机密技术资源或财物;.

4.拖欠账款不清。

三、保证如需中途退保,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待被保证人另外找到保证人,办理新的保证手续后,方能解除保证责任。

四、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15天内另外找到连带保证人。

l.保证人死亡或犯案;

2.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

3.保证人被宣告破产;

4.不欲继续保证。

五、被保证人离职3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况,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

第十条 对试用合格并愿意继续在公司工作的员工,部门经理组织提交“试用期工作总结”及转正申请并签署意见,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经理签署意见后交总经理审批;转正申请得到批准的员工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同时向财务部发送“员用聘用通知书”。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雇用临时人员,各部门或全资公司如因业务需要需雇用临时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或全资公司总经理自行决定,临时人员需填写“临时人员情况登记表”,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全资公司。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 年月日起实施。

第4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份,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必须通过董事会经行交易,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票,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禁止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三)在本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份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份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年*月*日

第5篇 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时、准确统计入升井人员和车辆数据,为矿井防灾、救灾提供准确的井下人员数据信息,保障井下人员安全和矿井生产秩序,建立健全矿井人员统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神东安监〔2011〕4号》要求编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石圪台煤矿所属各单位、部门以及驻矿单位、专业化服务队和外委施工单位。

第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罚款事项由管理部门在调度会通报,罚款单(二联、四联)每月3号,统一交安全管理办公室汇总存档,交经营办和财务科代扣。

第二章 人员统计职责

第五条 矿井所有入升井人员(工业广场4个井口入升井人员)必须在井口检身处填写登记表、清点检查。

第六条 矿井新分配人员和调换单位人员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由区队办事员联系相关单位办理齐全(或更新)入井相关信息证件后方可入井,否则不得入井;离矿人员必须由经营办确认注销入井相关信息证件(包括矿灯、定位仪、入井证)后方可办理相关离矿手续。

第七条 矿井定位系统的使用必须遵循:

1、射频卡实行“一人一卡制”,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与本人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不得随意携带他人射频卡入井,否则一经查出,按“三违”处理,将对双方当事人(携带者和被携带者)处罚通报批评。

2、车辆定位系统射频卡实行“一车一卡制”,所有入井车辆必须安装与本车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未安装车辆定位系统射频卡的车辆,不许入井,不得随意拆卸或破坏射频卡,否则一经查出,将对当事人处罚通报。

第八条 机电科负责对矿井定位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对人员变动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新信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九条 安管办负责井口所有入升井人员及车辆的统计工作,具体事项包括:

1、井口检身工负责对所有入升井人员及车辆的统计,井口每班设2名检身工,检身工必须统一穿着配发服装,要熟练掌握井口检身设备、计算机定位系统的使用。

2、井口检身人员不得随意关闭电脑上的验卡程序及监控系统,并做到认真监控,不得在电脑上做其他工作。

3、井口检身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将入井人员和车辆登记数据与定位系统在线数据进行一次统计核对(三班统计时间分别为:早班10:00、中班18:00、夜班02:00 ),掌握入井人员和车辆数据及分布情况,统计数据填至入升井人员清点统计表内,如有异常要及时汇报调度室。

4、井口检身工每班交接班,必须详细说明本班入升井人员相关信息和遗留问题。

5、安管办必须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不定期抽查入升井人员统计情况,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条 调度室监测监控人员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在线人员的统计分析:

1、监测监控员必须对全矿所有入井员工的定位仪进行查看,如出现射频卡异常或超12小时未升井的人员,要及时做好记录,通知所属区队查明原因,并汇报调度室和安管办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因系统原因造成的射频卡异常情况,经核查确认后要及时清除,确保定位系统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 矿井入升井统计数据原则上以定位系统数据为准,如领用矿灯人员数据和入升井人员登记表数据有出入时,调度室必须查明原因。

第十二条 矿灯房负责全矿员工领用矿灯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1、 矿灯领用必须按区队进行登记。干部浴池矿领导、机关人员、来访人员矿灯领用必须由浴池值班人员登记并汇报矿灯房,矿灯房值班人员每班要对全矿员工矿灯发放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值班班长在交接班时必须详细说明本班矿灯领用情况和遗留问题。

2、对超过12小时未交回的矿灯领用人员,灯房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通知区队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不交回矿灯人员,必须作出相应处罚。

3、矿灯房必须对新办理入井、调换单位及离矿人员矿灯信息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 各单位跟班队长负责每班向调度室汇报出勤入井人员数据,入井时跟班队长必须持本班入井人员登记表交井口检身工,并在升井时由跟班队长或班长填写入井人员登记表中升井相应内容、说明情况;如有加班人员,升井后必须亲自到井口填写登记表,否则由安管办作出相应处罚,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按事故进行追查。

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入升井管理依照《石圪台煤矿外来人员入井审批管理办法》。入井时在浴池和井口入井审批单上签字,接受井口检身工检查;升井后,由井口检身员确认后并汇报调度室,检身房将入井审批单存档。

第三章 管理处罚细则

第十五条 井口检身工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定入井人员登记总人数和定位系统在线人数,罚当班检身工200元/次。

第十六条 井口检身工每班交接班,未详细说明本班入升井人员相关信息和遗留问题,罚当班检身工200元/次。

第十七条 入井人员未携带与本人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罚当事人500元,监管责任单位200元。

第十八条 入井人员携带他人射频卡入井,按“三违”处理,罚携带者和被携带者各1000元,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入井车辆未安装与本车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罚当事人200元,监管单位500元。

第二十条 入井车辆安装车载射频卡与车辆信息不一致,罚当事人200元,监管单位500元。

第二十一条 随意呼叫、拆卸或破坏人员定位仪和车辆射频卡,罚当事人500元。

第二十二条 各区队值班队长未按时限向调度室汇报出勤情况,罚值班队长200元。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填写入升井登记表人员,罚当事人200元/次。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时限正常交接班,作业人员不能按时升井的,跟班队长未及时向井口检身房、矿调度室汇报说明原因,否则罚跟班队长200元,监管单位300元。

第二十五条 调度室监测监控人员未及时查出有连续12小时未升井的员工、射频卡呼救等情况,未作出相应处理,罚当班监测员200元,监管单位200元。

第二十六条 入升井车辆司机未填写车辆入升井登记表,罚该车辆司机200元/次。

第二十七条 外来人员入升井未接受井口检身工检查及填写入井审批单中升井时间并汇报调度室,罚井口检身工200元。

第二十八条 矿灯房未按要求登记、统计分析的,罚矿灯房负责人3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本管理制度未列入的处罚细则,可比照本制度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罚;未遵照本制度执行产生严重后果和事故的处罚,由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召开事故调查会议,通过事故调查报告追究相关责任,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矿内其它处罚标准与本制度处罚细则相抵触的,遵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石圪台煤矿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各单位人员入升井登记表(此表由单位自行打印)

附件2:石圪台煤矿人员入升井人员清点统计表

附件3:石圪台煤矿井口检身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流程图

第6篇 运输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定期教育、工作例会制度

1、公司每月对运输车辆管理员及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并在每个工程开工前实行现场例会制度。

2、严禁酒后开车。

3、行驶中,必须贯彻“一安、三严、四慢、五掌握、六不开”的原则:

一安是: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三严是:出车前、途中、回场后对车辆做到严格检查,严格保养;

四慢是:情况不明时慢;视线不清时慢,起步、会车、停车时慢;

通过交叉路口、厂区弯道、险路车站及繁华区时慢。吸取“十次事故九次快”的教训,坚持“宁停三分,不抢一秒”,转变做到“减速靠右行”;

五掌握是:掌握车辆技术情况,掌握道路情况,掌握气候变化,掌握场地特点,掌握行人动态;

六不开是: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开冒险车,不开带病车,不开与证不符车,不开超载车。

第7篇 l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深化内部改革,提升工商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省、市局关于清理临时聘用人员的会议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局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当前,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作为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推动全民创业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确保临时聘用人员队伍的作风与工商机关的作风建设相适应,在工作中始终保持工商部门应有的良好形象。

二、压缩人员,控制人数。在现有人员数量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分类对待的原则,逐步减少临时聘用人员的数量,确保三年内达到省、市局规定的要求。

三、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一是要与在职在编工商干部一样,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国家局、省局“六条禁令”的学习教育,加强对工商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强化约束,抓好督查。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凡是在聘用期内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辞退。三是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人数,对确实需要使用临时人员的,各分局要做到计划在前,审批在先,不得擅自聘用,录用过程中,要严格把好准入关,切实把一些综合素质高、年龄轻、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技能的人员充实到工商行政管理辅助岗位。四是规范聘用手续,今后,各用人单位对临时用工人员一律实行一年一聘,严格按照县局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工资渠道。

四、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各用人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对新聘人员必需报局领导批准,到人教科备案,方可聘用。对一年一聘的协议也需报县局人教科存档备查。对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工商部门廉政行风建设带来影响的,将严格追究用人单位责任,相应扣除考核得分。对擅自聘用临时人员,在以后辞退中造成不良后果,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时聘用责任人的责任,所有损失由聘用责任人自己承担。

以上管理制度,希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的重要意义,把临时聘用人员认认真真的管好、用好。

第8篇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保障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2 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2.2《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管四〔2022〕128号

3. 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3.2公司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3.3各生产部门根据安全管理部门要求配备兼职安全员。

4 管理要求

4.1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由董事长任主任,总经理、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公司专职安全员组织。

4.2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

4.1.2专职安全员配备:当公司职工人员超过300人时,按职工人数的2‰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当企业职工人数不到300人时,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文件进行聘任。

4.2.2各生产车间要求配备一名兼职安全员,原则由车间主任兼职担任。

知)。

4.1.3会议内容

1) 各车间、部门发生任何不安全情况、不安全因素、事故或故障,主要

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必须在内部安全例会上,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将发生

的原因、经过、教训、措施、责任、汇报清楚。

2)各设备(电器设备、机械设备)和内部车辆(生产专用),如果在一周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的不安全情况或事故、异常及违章现象,各车间、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在内部安全例会上说清楚,同时责任人应在部内进行安全教育学习。

3)本部门、车间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如安全培训、安全交底、奖罚等

4) 岗位人员对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反馈。

5)在安全生产例会上,各车间、部门专职安全员,必须把本月安全检查

情况、隐患整改情况、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等汇报清楚。

6)月度安全工作的总结,如本月度的安全考核及处理和生产部部长对部内月度安全工作的总结。

7)安排布置下月安全工作的计划。

8)有关文件、事故通报及公司安全会议精神的学习

4.1.4会议纪律要求

1)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罚款100元/次,连续3次不参加会议的人员除罚款外还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2)迟到、早退在20分钟内的罚款50元/次。连续3次迟到、早退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3)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和其它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在1小时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否则按无故缺席处理。

4)请假人员,经批准后必须指定一人参加会议。

4.2安全领导小组会议

4.2.1正常情况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紧急情况或重大安全问题需要决策时随时召开。

4.2.2参加人员:安全委会全体人员。

4.2.3会议内容:协调解决安全问题、公司安全管理的重要决策等。

4.3车间、班组安全会议

4.3.1车间班组每应如开一次安全会议,具体时间根据各车间、班组的情况安排。

4.3.2车间和班组会议必须由车间班组的全部人员参加。

4.3.3会议内容

1)传达公司安全会议和相关要求;

2)学习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3)总结本车间或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4)事故和事件案例分析等。

4.4会议记录

4.4.1安全会议记录由生产部负责记录和整理;

4.4.2整理后的会议录应及时发放到公司各部门、车间。

5.记录

5.1《安全会议记录》

6.附录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

第9篇 职业学院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学院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与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二、食品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

三、新上岗或临时上岗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前进行相关的食品知识、卫生知识、食品安全和有关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五、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离开工作岗位时,更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位;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无污垢。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域内;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八、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九、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10篇 实验室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1.室内应保持清静,整洁,进入室内,工作人员要穿工作服,并佩戴有关劳保用品。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2.仪器仪表使用前,应慎进行检查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测试结束后,停机,切断电源做好仪器仪表的清洁工作,盖好罩布。凡使用用电的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经常检查,下班前务必检查切断所以电源。

3.测试中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必须准确,及时,如实地记录测试数据,不得涂改。测试及分析报告应保留存档。

4.化验室所使用的仪器仪表溶剂溶液要有序放置,并有标识。溶液要现配,测试结束后,做好样品处理和玻璃仪器的清洁工作。

5.仪器要有固定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其他人员进行使用时应经质检部负责人同意方可操作。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擅自使用仪器。

6.每天下班前做好室内清洁卫生,切断电源,管好门窗,关水,熄灯,锁门。

7.每周未必彻底大扫除一次,并对关键仪器仪表维护保养一次,由主任负责检查。

第11篇 中层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制度

1、目的

中层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是企业全员教育的主要部分。企业安全管理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思想认识提高了,就能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带头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职工起到有效的教育作用。因此,要自觉学习安全法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2、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教育的必要性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性强、知识面广,它既包括社会科学内容,同时具备政策性和广泛的群众性,对安全要求的标准也日益提高。因此,中层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只有认真学习并努力掌握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管理知识,才能跟上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

3、中层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上的责任

方针政策主要靠中层管理人员去贯彻实施,企业主要靠中层管理人员去管理,一个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重视安全生产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是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爱护企业出了责任性伤亡事故,中层管理人员要承担责任,根据性质的不同,要受经济处罚与纪律处分。所以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责任制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水平就显得更为重要。对国家有利,对企业有利,也是对中层管理人员最好的爱护。

第12篇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配合公司的发展目标,提升人力绩效,提升员工素质,增强员工对本职工作的能力与对企业文化的了解,并有计划

地充实其知识技能,发挥其潜在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进

而发扬本公司的企业精神,特制定《培训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

制度),作为公司进行人员培训实施与管理的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公司所有员工的各项培训计划、实施、督导、考评以及改善建议等,均依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权责划分

1、行政人事部权责

1)制定、修改全公司培训制度;

2)拟定、呈报公司培训计划;

3)收集整理各种培训信息并及时发布;

4)联系、组织或协助完成全公司各项培训课程的实施;

5)检查、评估培训的实施情况;

6)管理、控制培训费用;

7)负责对各项培训进行记录和相关资料存档;

8)追踪考查培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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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部门权责

1)制定部门培训计划;

2)制定部门专业课程的培训大纲;

3)收集并提供相关专业培训信息;

4)配合部门培训的实施和效果反馈、交流的工作;

第二章培训管理

第四条培训安排应根据员工岗位职责,并结合个人兴趣,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尽量做到合理公平。

第五条凡本公司员工,均有接受相关培训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公司培训规划、制度的订立与修改,所有培训费用的预算、审查与汇总呈报,以及培训记录的登记与资料存档等相关培训事宜,以行政人事部为主要权责单位,各相关部门负有提出改善意见、建议和配合执行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公司的培训实施、效果反馈及评价考核等工作以行政人事部为主要权责单位,并对公司的培训执行情况负督导呈报的责任。

各部门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三章培训体系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培训

1)培训对象:所有新进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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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培训目的:协助新进人员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顺利进入工作状况。

3)培训形式:公司集中培训。

4)培训内容:涉及公司简介(包括公司发展史及发展前景、企业文化、公司组织架构、各部门分布及部门职能等)、公司制度介绍、安全意识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和相关安全技术培训等。

第九条内部培训

1)培训对象:全体员工

2)培训目的:依靠公司内部技术力量,最大效度的利用公司内部资源,加强内部的沟通与交流,在公司内形成互帮互助的学习氛围,并丰富员工的业余学习生活。

3)培训形式:在公司内部以讲座、研讨会、交流会的形式进行。

4)培训内容:涉及技术类、管理类的多个方面,及员工感兴趣的业余知识、信息等。

第十条外部培训

1)培训对象:根据培训内容不同,确定不同的培训对象

2)培训目的:依靠外部专家力量,提升从业人员在本职工作上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行业发展动态、技能技巧,以增进各项工作的完成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3)培训形式:参加外部公开课、交流研讨会,或请外部讲师在公司内部授课。

4)培训内容:涉及专业技术知识、企业战略性、发展性等内容等。

第四章培训计划的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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