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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16

矿山管理制度

第1篇 矿山管理制度

矿山管理制度(一)

一、总则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2、各工程队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矿长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特种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3、各矿井和专职安全员负责人必须每天下矿井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情况记录。如遇无法排除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指挥人员撤出,同时报告省矿生产安全科或采区。

4、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5、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防止尘毒等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矿井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6、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7、各矿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8、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中途停电应切断电源。

9、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

10、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每个生产中段和每个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出口与安全出口相通。

11、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12、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所需的风量、风质、风速;主要回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并符合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13、井巷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检修与施工的需要。

14、严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工作。

15、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矿区、工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16、操作工必须熟悉设备性能要求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7、在矿区内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注意各种警告,严禁非驾驶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辆;严禁从行驶的机动车辆爬上爬下。

1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19、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硐负责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省矿安全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20、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入井安全须知

1、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2、入井前严禁喝酒,必须自带照明灯具、正确佩戴安全帽和穿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在井下打闹。

3、出入矿井的人员必须登记,严格实行交接班。矿井负责人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

4、无关人员不准私自入井。

5、行走时注意车辆来往和安全标志,如遇突然停电不准随便乱走,要有组织地撤离至安全地点。

6、不准用明火取暖照明。

7、禁止一个人在偏僻地点干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8、进入作业地点前必须清楚所在地点是否有爆破、炮烟和陷落、冒顶、片帮,确认无危险时方可准进入。

9、井下放炮时必须做好警戒工作,必须听丛警戒人员的指挥躲到安全地点,不准随便乱跑。

10、禁止在炮烟大的地点通过和逗留。

11、何人不准向溜井、坚井、通风井内投扔物品。

12、带长物入井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碰触电。

13、在特殊情况下,如支柱发生剧烈的断裂声和顶板不断甩碴,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14、非操作人员不得乘井下运输车辆。

15、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设备、警示标记不准随意拆除,不准随意触摸灯线及设备。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协助车间主任(工段长)和班组长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任何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者,有权提出批评并加以制止。

3、经常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4、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进行处理。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经常向有关领导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凿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进入工作面后,首先检查处理好顶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后方准作业。

⑵ 工作面有瞎炮时,禁止打眼,禁止打残眼和在岩石的裂缝中打眼。

⑶ 发现受凿岩石震动后,顶帮掉碴要立即停止作业,查明情况,处理安全后方准继续作业。

⑷ 发现炮眼在大量涌水时,不能拨出钎杆,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⑸ 进入工作面后发现有辣眼、刺鼻或头昏的感觉,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⑹ 撬顶时,人员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脱落伤人,并且要防止人员堕落。

2、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⑵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雷管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⑶ 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⑷ 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⑸ 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⑹ 导火索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导火索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⑺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⑻ 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⑼ 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⑽ 瞎炮处理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3、井下运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上班前必须对车辆全面检查是否运行正常,确保车辆设备正常后方能进行运输作业。

⑵ 制动与照明不正常的车辆严禁入井。

⑶ 行车时要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或障碍,防止碰撞伤人,与行人相遇应让行人先通过。

⑷ 要检查车上所装的矿、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宽,有掉落在巷道的矿岩须及时清理。

⑸ 矿岩应按指定地点排卸,严禁随意乱卸。

⑹ 严禁矿碴与人员混装。

⑺ 露天行走时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

⑻ 井下行走车辆交汇时,距避车道近的车辆先避让于避车道内,待对方通过方可通行。

⑼ 严禁恶意堵占车道。

4、装矿(碴)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 作业前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检查好顶板、边帮,确认安全后方作业。

⑵ 装矿(碴)时应先用水冲喷矿碴,发现辣眼、头昏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⑶ 注意上下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和障碍物,防止碰撞伤人。

⑷ 使用大锤破大块矿石时,要先检查锤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员要离开危险区,以防飞石伤人。

⑸ 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时处理,避炮时要到安全区,在正常通风的情况下,最后炮15分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

5、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 井下电工应对井下的用电安全负主要责任,应保证各作业工作面有足够的照明。

⑵ 井下电工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电缆的绝缘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⑶ 电气设备的外壳不准随便拆除,其外壳和风水管等应有接地装置,对接地保护的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⑷ 380伏以上的电路禁止带电作业,禁止湿手、赤脚操作电气设备。

⑸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

⑹ 检修高压电气时不得少于二人,一人检修,一人监护,监护人员要负主要责任。

⑺ 操作高压电气时要正确使用符合耐压要求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棒。

⑻ 配电盘应安装在干燥、无滴水的地方,以保证有良好的绝缘。

⑼ 电线和风水管、36伏照明线路和?伏以上的线路应错开安装,不得缠混在一起。

⑽ 动力、照明线路应吊挂整齐,接头可靠,绝缘良好。

⑾ 在停电检修线路或设备时应先事先所用线路的生产工,应在所检查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上挂上警牌,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⑿ 电气设备的线路安装、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

五、违章处罚规定

矿井或从业人员违反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省阳山铁矿的处罚。

1、凡有违章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处罚,直至建议承包队解除用工或解除太矿方和承包队的合同。

2、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队伍,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直至停产整顿或终止合同。

a、未能按设计要求,越界滥采乱挖,破坏顶板、保安矿柱及井下、地表其它工业设施。

b、随意堆放火工用品,私自将火工用品转借、转送他人及私自买卖。

矿山管理制度(二)

1、厂矿(车间)安全员在厂矿矿长(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厂矿(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协助厂矿矿长(车间主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参加厂矿(车间)制订、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厂矿(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搞好本厂矿(车间)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具体负责新入厂人员的厂矿(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

5、组织好本单位的安全月、安全日活动,经常组织预防事故演习。

6、参加厂矿(车间)扩建、改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竣工和设备改造、工艺变动安全设施的验收。

7、检查落实各级动火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8、每天对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并进行考核;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9、负责厂矿(车间)安全设施、防护器材、灭火器材和事故隐患管理,掌握厂矿(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0、参加厂矿(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11、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12、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矿山管理制度(三)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生产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生产的规定。

3、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听取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4、安全生产与生产工作做到“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遵守和执行“三同时”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审定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规程。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7、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专款专用。

8、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本单位职工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环境。

9、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10、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

11、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方案。

12、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安全隐患。

13、定期组织和领导矿山的全面安全生产检查。

14、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审定安全生产的奖惩事项。

15、及时按有关规定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矿山事故。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分析本矿安全生产状况,汇总不安全隐患,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16、检查和指导副职及下属单位领导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7、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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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矿山安全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采矿场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各生产(施工)单位及

员工安全生产的自律性,从根本上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杜绝

违章作业,结合公司颁布的奖惩细则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二条 全年无安全事故,杜绝重大安全隐患,根据公司颁布的奖赏细则给予奖励。

第三章 考 核

第三条 安全事故管理

1、发生一起重伤事故(2人以内,含2人),处罚事故部门

5000-20000元;

2、发生一起轻伤事故(2人以内,含2人),处罚事故部门

1000-5000 元;

3、 发生一起职业病伤害事故(2人以内,含2人),处罚事故

部门5000-10000元;

4、不严格执行事故汇报制度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暂行

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2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1、作业现场有浮石未经检撬或检撬遗漏,作业人员冒险作业

的,每发现一处处罚该部门500元;

作业现场的炮烟等有毒有害气体超标时,在未及时通风或通

风不彻底的情况下冒险作业的,每次处罚该部门1000元;

3、高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带等防护设备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每次处罚该部门500元;

4、 运输途中扒乘矿车的,每次处罚该部门200元;

5、在非特殊情况下,井下打干眼或出干渣的,每次处罚该部门

500元;

6、不执行规程要求,单人作业的,每次处罚该部门200元;

7、出入矿井登记制度执行不规范的,每次处罚该部门200元;

8、未经许可在井下擅自动火的,每次处罚该部门500元;

9、需支护而不支护并冒险作业的,每次处罚该部门100-500元;

10、提升容器人货混装、超员提升的,每次处罚该部门1000元;

11、提升容器的防坠、防撞、阻车、罐帘等设施不齐全或失灵的,

每次处罚该部门500元;

12、井壁结冰,清理不及时的,每次处罚该部门500元;

13、电气设备、设施及缆线未按照规范使用、敷设的,每次处罚

该部门300元;

14、巷道开拓、采场、作业场所及人行天井没有照明或照明不足, 发现一处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15、井下供电线路吊挂不齐、不规范,接线处有线头裸露,处罚300元。

16、井下标识牌未按要求使用的,每次处罚该部门100--200元;

17、地井、水仓、溜井及废弃巷道未按规范进行防护或封闭处理

的,每次处罚该部门200元;

18、定期检查绞车绳,如发现有漏检情况每次处罚该部门500元;

19、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发现有无证上岗的每次处罚该部门1000元;

第五条 爆破安全管理

1、爆破警戒不到位的,每次处罚该部门500元;

2、火工品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混装混放,每次处罚该部门

5000元;

3、剩余火工品不按规定进行退库或私藏的,每次处罚该部门

5000元;

4、装药时吸烟动火的,每次处罚该部门2000元;

5、不按《爆破安全规程》作业的,每次处罚该部门200元;

6、井下临时存放火工品的炸药、雷管箱不上锁或箱内有其它杂 物混放,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7、火工品管理混乱:出库、使用、退库记录未按规定填写,对责任人处罚500元。

第六条 文明生产管理

1、作业现场存在脏、乱、差的现象,每次处罚该部门500元;

2、生活区存在脏、乱、差的现象,每次处罚该部门1000元;

3、井口物料摆放、设备存放不规范的,每次处罚该部门500元;

4、锅炉房、空压机室、卷扬室、火药库等重点部位违反环境卫

生其他管理方面规定的,每次处罚该部门200-500元。。

第七条 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及使用佩戴管理

进入生产工作面及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接尘岗位不戴防尘

口罩的,每次处罚该部门500元;

2、电工、焊工、司炉工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不正确佩戴

和使用防护用品及用具,每次处罚该部门200元;

3、两米以上高空作业未采取防坠落保护措施的,每次处罚该部

门200元;

4、违反其他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的,每次处罚该部门100-300元。

第八条 其他安全管理

1、饮酒上岗,班中饮酒,醉酒上岗的,每次处罚该部门500元;

2、工作时将闲杂人员带到工作岗位的,每次处罚该部门100元;

3、不服从安全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对违章违纪行为制止或无理狡

辩取闹的,每次处罚该部门500元;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0元,并勒令停止作业。

未按要求认真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未按要求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各项消防管理制度的,视情节给予200-2000元的处罚。

第九条 安全基础工作管理

1、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且专职安全员不配置的,对该单位停产整顿并处罚该部门500元;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组织构成未上墙公示的,每次处罚该

部门500元;

各项安全环保记录未按照规定进行填写、上交的,每次每项

处罚该部门500元;

三级培训率未达到100%,按每漏培一人(次)100元对该部

门进行处罚;

5、各种管理档案或台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每缺少一项处罚该部门500元;

6、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给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少一人(项)处罚该部门200元。

第十条

对于当月发生的违章行为处罚金额将在当月的工程款中扣除,本规定自发布起实施,望各施工单位周知。

井建工程部

2014年1月5日

第3篇 矿山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我场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财产和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采剥工作的顺利发展,防止发生爆破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本公司一切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单位、作业场所及其主管部门。

3.职责

3.1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a 负责爆破工程的全面领导,组织爆破工程实施,并检查实施情况;

b监督检查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c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运输、贮存和使用;

d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处理。

3.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a负责10吨以下中深孔台阶爆破的单体设计,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b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c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d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e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3爆破员的职责:

a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b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乱放、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

c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d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或上报;

e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不准私自保存,不能转让他人或买卖;

3.4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职责:

a负责检查、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

b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

c负责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能力处理的要及时报爆破工作领导人;

d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时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e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f对超计划和规定量领取爆破器材的,有权拒绝发放。

4管理内容与程序

4.1 爆破作业的一般要求

必须实行专职爆破员制度,建立专门的爆破作业组织。设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

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

必须执行定时爆破制度。

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4.2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4.2.1一般规定

4.2.1.1露天爆破按审批的爆破说明书或爆破设计书进行。

4.2.1.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c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孔温度异常;

d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e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f未严格按本制度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4.2.1.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着化纤衣服,不准携带能发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机等)。

4.2.1.4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风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4.2.1.5装药前不准将爆破器材与炸药混在一起。

4.2.1.6装药工作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a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检查、清理和验收;

b必须按设计药量装药,深孔及浅眼爆破时,禁止超过规定的装药高度;

c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和冲击;

d浅眼、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处理;

e若发现起爆药包(含雷管)没装到位被药柱埋住而不能轻微提起时,禁止拔出或硬拉导爆管,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f装药工作必须使用木制炮棍;

g禁止烟火,禁止明火照明;

h遇有硝铵炸药结块时,纸装管药用手轻揉,袋装的散药应用木制锤、棒轻轻打碎后方准使用;

4.2.1.7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保证堵塞质量。深孔和浅眼禁止使用无堵塞爆破;

b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堵塞炮孔;

c堵塞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堵塞材料或用堵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4.2.1.8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4.2.1.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4.2.1.10已装药炮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残留。

4.2.1.11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4.2.2爆破警戒与信号

4.2.2.1在装药地点周围10米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2.2.2现场加工导爆索,加工药包时,应在中深孔爆破区域2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4.2.2.3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及现场周围与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4.2.2.4起爆前必须发出明显的音响和视觉信号,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应使员工和附近居民预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音响信号的意义,以及规定的爆破时间。

第一次信号(即起爆预告信号)发出后,所有与起爆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警戒危险区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在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总负责人方准发出引爆指令,施爆人员根据指令进行引爆。

第三次信号(即解除警戒信号)响炮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

4.2.3 起爆

4.2.3.1火雷管起爆

4.2.3.1.1加工起爆雷管应在专门的单独房间或现场安全地点进行,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靠近人群地点加工。

4.2.3.1.2装配起爆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坏、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轻轻地弹出杂物。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4.2.3.1.3应将加工好的起爆雷管分别存放,信号雷管必须系上醒目标志。

4.2.3.1.4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锥子在药包中心扎一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雷管插入药包后,应用细绳或胶带将雷管紧固。

4.2.3.1.5加工起爆药包应在爆破作业地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只准加工当班爆破作业所需要用量。

4.2.3.1.6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要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4.2.3.2导爆索起爆

4.2.3.2.1采用导爆索起爆时,应事先按需要用快刀切好,每盘首尾两端应切掉5cm,禁止切割接上雷管及药包或已插入炸药的导爆索。

4.2.3.2.2导爆索起爆网路要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搭接时,其重迭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要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离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中穴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4.2.3.2.3导爆索网路中,除采用水手结外,禁止打结和打圈。须交错通过时导爆索之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4.2.3.3导爆管起爆

4.2.3.3.1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结死。孔内不得有接头,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应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4.2.3.3.2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将雷管和药包紧固好。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起爆药柱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起爆药柱外面。

4.2.3.3.3地表导爆管起爆网路联结应全部装药充填结束之后,从爆区一端逐步进行。

4.2.3.3.4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雷管端部(聚能穴)禁止朝向导爆管传爆方向联接。联接时,可采用联接块或者胶布。

4.2.3.3.5敷设好的起爆网路,要仔细检查并把地表起爆雷管用细渣埋好。

4.2.3.3.6深孔爆破充填块度不准大于30cm,以免砸断导爆管。

4.2.3.3.7在每卷导爆管两端封口处向后切掉5cm后才能使用。露在孔外的导爆管不要切开封口,和雷管联接时在封口向后不小于5cm处联接。

4.2.3.3.8用套管联接两根导爆管时,两根导爆管的端面切成垂直面,互相接触,并保证不被拉开。

4.2.3.3.9在有爆破性气体或易爆炸的矿尘存在的工作面,不应采用导爆管起爆。

4.3 裸露药包爆破

4.3.1裸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它药包,如不能达到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4.3.2一般情况下不宜将炸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4.4 深孔爆破

4.4.1现场装填准备工作

4.4.1.1严格执行深孔钻凿完毕后的测量验收制度,对符合原设计要求的部分,要采取措施,并重新审核药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深孔,又无有效补救措施的应予报废,不准装药爆破。

4.4.1.2爆区内的机电设备应移出危险区。要执行停送电制度。爆破前,整个危险区内停电,否则不准起爆。

4.4.1.3深孔周围(半径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应清除干净,孔口岩石不稳固者,应进行维护。

4.4.2现场装填工作

4.4.2.1运输炸药的汽车应有专人指挥进入爆区,禁止在卸有炸药的区域及装填完毕后的爆区通过。

4.4.2.2起爆药包的加工点不得受其它作业的影响。

4.4.2.3没有装药的炮孔,不准放置起爆药包。

4.4.2.4搬运爆破器材时须小心谨慎,轻拿轻放,不准使其发生磨擦和撞击,严禁拖拽、抛掷。

4.4.2.5微差爆破时,各药室、深孔的微差雷管的段别应与设计相符。

4.4.2.6深孔爆破若采用两点式起爆,两组起爆体分别置于深孔装药高度的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三处。

4.4.2.7深孔装药先检查核实孔深,有问题时,及时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立即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解决。

4.4.2.8在深孔装药过程中,需多次检查装药高度上升变化情况,若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

4.4.2.9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作业,不准私自增加和减少装药量,如果需要调整装药数量,必须得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4.4.2.10深孔爆破的雷管,应是防水雷管,当装药时间超过一昼夜,应事先对不防水的雷管采取防潮措施。

4.4.2.11在保证堵塞质量的同时,必须保证爆破网络不受损坏。

4.4.2.12深孔爆破堵塞前必须先检查炮孔装药情况,不合格的炮孔不予堵塞。若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

4.4.2.13有水深孔应使用防水炸药或进行防水处理,施工中发现水孔,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

4.4.2.14工作中严格控制装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所用炸药和起爆材料的最低抗水时间。

4.4.2.15使用浆状炸药、乳化油炸药在装药时应缓慢投进,不能过急,以免堵孔。

4.5 爆破后检查与肓孔处理

4.5.1爆破后的检查

4.5.1.1炮响后,露天爆破不小于5分钟,巷道掘进不小于15分钟(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4.5.1.2如果发现盲孔、冒顶、危石、支护破坏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4.5.1.3经检查处理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5.1.4每次爆破后爆破人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4.5.2盲炮处理

4.5.2.1处理盲孔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盲孔或怀疑有盲孔,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其附近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难处理的盲孔,应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派富有爆破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峒室爆破的盲孔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处理盲孔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并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盲孔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在未判明爆堆有无残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f每次处理盲孔必须由处理盲孔爆破人员填写登记卡片。

4.5.2.2发生盲孔时应在当班处理,若当班不能处理或处理不完,应将盲孔情况在现场交待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4.5.2.3处理裸露爆破的盲孔允许用手小心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药包,履盖新的封泥起爆。

4.5.2.4处理浅孔爆破的盲孔可采用下列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若抵抗线变小,必须加强警戒或履盖2倍以上碎渣。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c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cm,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用木、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作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采用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且药柱高度较小,填塞高度也较小,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如二次爆破、处理根底等)。

4.5.2.5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连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连线起爆;

b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4.6 安全距离

各种爆破,爆炸源与人员和其它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确保安全。

4.6.1爆破地震安全距离

4.6.1.1一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爆破地震安全性应满足安全震动速度的要求,主要类型的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地震速度规定如下:

a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1.0cm/s;

b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 2~3 cm/s ;

c钢筋混泥土框架房屋 5 cm/s;

d水工隧洞10 cm/s;

e交通隧洞15 cm/s;

f矿山巷道:

围岩不稳固有良好支护10 cm/s;

围岩中等稳固有良好支护20 cm/s;

围岩稳固无支护30 cm/s。

4.6.1.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可按式(1)计算,

r=(k/v)1/a.qm…………(1)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炸药量,kg;齐发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

微差爆破或秒差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

v——地震安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1/3;

k、a——与爆破点地形、地质等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可按表1选取,或由试验确定。

表1爆区不同岩性的k、a值

岩性

k

a

坚硬岩石

50~150

1.3~1.5

中硬岩石

150~250

1.5~1.8

软岩石

250~350

1.8~2.0

4.6.1.3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应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4.6.2 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

4.6.2.1露天裸露爆破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得大于20kg,并应按式(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

rk=25q1/3………………………(2)

rk——空气冲击波对掩体人员的最小安全距离,m;

q——一次爆破的炸药量,kg;

秒延期爆破时,q按各延期段中最大药量计算;毫秒延期爆破时,q按一次爆破的总炸药量计算。

4.6.2.2药包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和其它被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核定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距离。当需要考虑对空气冲击波的防护时,其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4.6.3 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

4.6.3.1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对设备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表2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

爆破类型和方法

个别飞石的最小安全距离 m

1、爆破大块岩矿

裸露药包爆破法

400

2、深孔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

注:1、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距离应增大50%;

2、同时起爆或毫秒延期的裸露爆破装药量(包括同时使用的导爆索装药量),不应超过20 kg。

3、对设备的撤离:爆破正前方为120米以外,后侧为60米以外,山坡下的增加另外计算确定。

4.7 爆破器材的运输管理制度

4.7.1 爆破器材的外部运输,必须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4.7.2 如果我场具有运输能力,在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运输,但应遵守运输的有关规定。

4.7.3禁止用翻斗车、自御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爆破器材。

4.7.4装御与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b 禁止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

c 严禁磨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d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以及清除运输工具的一切杂物;

e 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f 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层;

g 装御运输爆破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h 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乘车;

i 应持有公安局发的爆破物品运输证,车辆应挂有危险标志,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j雷雨天及暴风雨天禁止装御爆破.

4.7.5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规定:

a 出车前,汽车主管负责人检查车辆并在出车单上标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用于运输爆破器材”;

b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c 汽车驾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km/h,能见度差时应减半;

d 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汽车间距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e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f 寒冷地区的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4.7.6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规定:

a 夜间或在峒室巷道搬运爆破器材,应随身携带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b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里;

c 领取爆破器材后,应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放;

d 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和行走;

e 一人一次运送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

同时运搬炸药和起爆器材10kg;

拆箱(袋)运搬炸药20 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4.8 破器材的检验与销毁管理制度

4.8.1爆破器材的检验

4.8.1.1检验要求

a 用雷管起爆合格的导爆索和乳化油炸药,如果留有残余的导爆索或残药,说明雷管的起爆能力不符合要求;

c 用合格的雷管起爆导爆索和乳化油炸药,如果留有残余的导爆索或残药,则说明该导爆索和炸药不符合要求;

d 用毫秒延期雷管的单位,应购买必要的检测仪表(雷管参数测定仪)以检验雷管的质量。

4.8.1.2性能检测工作应由爆破管理人员和爆破技术人员进行。

4.8.1.3性能检测工作应在安全地点进行。

4.8.2对不合格爆破器材返库销毁的规定

4.8.2.1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不准自行销毁,不准再加工使用。

4.8.2.2确认为不合格的爆破器材,应退回原发单位。由原发单位按销毁爆破器材的规定,组织爆破人员销毁(原发单位指当地库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

4.8.2.3退回的爆破器材,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退回的器材名称、数量、退回的原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4篇 矿山救护队管理制度汇编39页

内蒙古李家塔煤矿

兼职矿山救护队

二0一七年六月编制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的规定,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内蒙古李家塔煤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

2017年6月1日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

第二部分使用范围 (2)

第三部分引用文件 (3)

第四部分兼职救护队的宗旨、职责、任务 (4)

第五部分组织结构及职责 (6)

第六部分管理制度 (7)

一、岗位责任制 (7)

二、入队、退队制度 (9)

三、队员管理制度 (12)

四、奖罚制度 (14)

五、年度计划制度 (15)

六、年终总结制度 (16)

七、预防性检查制度 (16)

八、应急救援制度 (17)

九、事故抢险救援报告制度 (18)

十、战后总结制度 (20)

第七部分技术装备储存、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21)

一、设备库房管理制度 (21)

二、队服管理制度 (21)

三、呼吸器保养制度 (22)

四、呼吸器检验仪管理制度 (22)

五、医疗急救箱管理制度 (23)

六、自动苏生器管理制度 (23)

七、小仪器管理制度 (24)

八、其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4)

九、救援技术装备临时调用制度 (25)

第八部分文件材料管理制度 (26)

一、文件管理制度 (26)

二、学习材料管理制度 (26)

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26)

四、应急救援图纸管理制度 (27)

五、救护队员档案管理制度 (27)

第九部分培训学习、训练、考核制度 (28)

一、出勤和请假制度 (28)

二、培训学习制度 (30)

三、会议制度 (31)

四、赴外培训取证制度 (31)

五、考核制度 (32)

第十部分应急救护制度 (33)

一、应急救援制度 (33)

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 (33)

第一部分总则

⑴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内煤安办字[2014]7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煤矿兼职救护队管理办法的通知,内附《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兼职救护队管理办法》。及《内蒙古李家塔煤矿文件》(内李矿字【2013】44号)关于印发《李家塔煤矿辅助救护队管理办法》的通知。加强兼职救护队的战斗准备,促进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准备水平,建立装备先进、组织严密、作风过硬、素质良好、协调有效、快速反应、能够协同专业矿山救护队一起作战的应急救援队伍。

2、保证兼职救护队具有良好的战斗力,以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能够及时有效的组织矿山事故的抢险,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迅速有效地处理井下瓦斯、煤尘、水、火和顶板等灾害事故,为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第二部分使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内蒙古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

本规章制度规范规了内蒙古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的工作内容、队组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各项内容制度。

第三部分引用文件

本规章制度中的一些法律、法规、内容、制度条款引用来自《内蒙古李家塔煤矿文件[2013]44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内煤安办字【2014】7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煤矿兼职救护队管理办法的通知、《矿山救护规程》(2008版)、《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四部分

煤矿兼职救护队的宗旨、职责、任务

一、宗旨

服务宗旨:保护国家资源、企业财产、矿工生命的安全。

救援宗旨:先活后死,先重后轻,先易后难。

二、职责

1. 受矿长直接领导,业务上由安检科指导并开展各项工作。

2. 自觉参加救援技术理论学习,接受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

3. 必须熟悉矿井通风系统、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设备使

用要求及参数等相关技术。

4. 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

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并参与组织实施。

5. 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

员。

6. 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完成矿井事故处理工作。

7. 对救援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障所有设备的完好

可用。

8. 坚持“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救援”的

原则,不断提升战斗力,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任务

1. 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积

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2. 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控制和处理矿山初期事

故。

3. 参加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

4. 协助做好矿山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 保护煤矿职工和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

财产损失。

第五部分组织机构及职责

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编制为2支小队,每支小队10名队员,总共22名队员。

队长:高志忠

副队长:田海军,孙子云

技术员:郑国伟

设备管理员:杨海瑞

一小队队长:吴晓琪

一小队队员:范强,王强,吴波,姚丽宏,赵鹏,张飞

杨海瑞,姚东伟,黄晓君。

二小队队长:张晓宇

二小队队员:薛文柱,郑国伟,李磊,韩超,冯宏瑞,

王如兴,贺瑞卿,王肥

考核组:考核组负责新队员入队考核,及组织各类活动

的考核。

考核组长:刘伟。

考核成员:高志忠,田海军,孙子云,吴晓琪,张晓宇。

第六部分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1.兼职救护队队长职责:

⑴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

护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救护过程中,

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

⑵在矿长领导下,在总工业务指导下,负责兼职救护队的

全面工作。

⑶每年年初制定兼职救护队年度培训计划、训练计划,并

组织落实。

⑷搞好日常管理和战斗准备工作,带领救护队完成上级交

给的各项任务。

⑸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应急救援预

案,协助煤矿搞好安全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⑹每次培训、训练结束后,组织进行总结;每次演练、救

灾任务结束后,将所开展的工作进行总结一起归整存

档,同时做好队内软件资料的整理和台账管理工作。

2.兼职救护队副队长职责:

⑴协助队长负责管理兼职救护队工作。

⑵协助队长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⑶制定兼职救护队队内管理考核规章制度。

⑷监督、执行救护队员业务技能考核工作。

⑸队长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不在时,负责本队作战任务的指挥责任。

3.兼职救护队技术员职责:

⑴在队长领导下,负责兼职救护队的技术工作。

⑵协助队长做好事故处理技术措施的制订工作。

⑶记录事故处理经过及采取的一切措施。

⑷了解事故的处理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⑸正、副队长不在时,担负本队作战工作的指挥责任。

4.设备维修管理员职责:

⑴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及故障

排除维修保养等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技能水平。

⑵经常对救护队的设备进行检验,并保持完好。

⑶对氧气充填泵勤保养,并保持完好。

⑷做好救护队设备设施的台帐记录。

⑸对故障设备进行登记,并及时汇报队长,进行处理。

⑹及时对救护队损耗的物资进行记录,并将采购计划上

报队长。

5.兼职救护队员职责:

⑴遵守纪律,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

任务。

⑵积极参加学习、技术培训和体能训练,不断提高业务

水平、操作技能和身体素质。

⑶在处理事故时,应迅速正确完成指挥员命令,并及时

汇报。

⑷积极救助遇险人员和消灭事故。

⑸根据指挥员命令,在事故处理时担负电话值班员、通

讯员、安全岗哨等职责。

二、入队、退队制度

1.入队制度:

⑴新队员必须了解兼职救护队的职责、任务、宗旨。

⑵新队员必须了解兼职救护队是一支救援性队伍。

⑶新队员必须是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

⑷新队员年龄必须是25――35周岁之间的男性。

⑸新队员必须具有煤矿井下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经验。

⑹新队员必须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哮喘等疾

病。

⑺不能下井工作者禁止参加救护队。

⑻新队员必须经所在部门或科室同意方能参加入队申请。

⑼以上条件符合者,可填写兼职救护队入队申请表(见附

表1),经救护队考核组考核合格后,安检科签字同意方能入队。

救护队入队申请表(附表1)

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身高体重血型

特长技能学历

籍贯身份证号

现在

工种联系方式队组

本队

组意

救护

队意

所属

科室

意见

新队员入队考核标准:

⑴长跑3000米。15分钟内跑完100分。

⑵单杠引体向上标准12个100分。

⑶俯卧撑1分钟内60个100分。

⑷仰卧起坐1分钟内60个100分。

⑸负重起蹲2分钟内80个100分(背呼吸器,18公斤)。

2.退队制度

⑴ 救护队员退队需提交退队申请表(见表2)。

⑵从本矿离职者,视其退出救护队。

⑶因本职职位变动而不能再从事救护工作的,退出救护队。

⑷因自身身体条件、包括感染疾病等因素而无法参加救护

工作的,退出救护队。

⑸连续3次事假不能参加学习、训练的,连续2次不请假

的退出救护队。

⑹结合上一年度的综合考核成绩,将上一年度综合成绩排

名最后三名的队员和新队员一同参与考核,取前三名。

⑺不能遵守其它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有关规定的,不符

合《矿山救护规程》对兼职救护队员其它规定的,退出救护队。

救护队退队申请表(附表2)

姓名职务入队时间

本职

工种证书编号

队组

退队

原因

救护

队意

安检

科意

三、队员管理制度

1.兼职救护队新队员管理制度:

⑴新队员必须明确自已是救护队员,矿井灾害必须出动,

否则追究刑事责任。

⑵新队员必须遵守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队员管理制度。

⑶新队员入队试用1年(救护队出勤1年)以上有资格申

请取证培训。

⑷新队员不得隐瞒病情,否则退出兼职救护队。

⑸新队员要爱护个人装备,个人装备必须做到干净整洁。

⑹未经设备管理员或队长同意,不得拆卸救护队装备。

⑺救护队为新队员配发好队服、矿帽、胶鞋,必须妥善保

管,不得外借。

⑻新队员因各种原因一年内离职的,应及时交回所配发的

物品,否则申请人力资源科扣除相应工资。

⑼新队员经安全中心培训取得救援证书后,一年内离职,

培训费用从工资中扣除。

2.兼职救护队队员管理制度:

⑴ 兼职救护队员必须了解兼职救护队是矿井安全的最后保

障,是一支救援性队伍。

⑵兼职救护队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⑶兼职救护队员必须遵守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管理制

度。

⑷救护队员在救援期间必须完全服从救护队队长,统一指挥,及时出动救援,否则追究刑事责任。

⑸救护队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矿井事故救援,否则追究

刑事责任。

⑹救护队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矿井预案演练,否则扣除

当月补贴。

⑺救护队员必须保障个人装备随时处于备战状态。

⑻救护队员在未经设备管理员或队长同意,不得私自拆卸

个人装备。

⑼救护队员应妥善保管个人装备,不得外借、损坏、改装。⑽救护队员有义务对矿井职工进行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⑾救护队员有义务消除矿井一切灾害隐患。

⑿救护队员每月应参加队内救护知识培训,若有事需履行请假手续。

⒀任何队组、科室、矿领导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救护队员在培训期间、救援期间从事其它工作。

四、奖罚制度

⑴全体救护队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履行职责

和任务,违者开除救护队。

⑵全体救护队员必须认真完成学习期间制订的各项训练项

目,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⑶副队长、小队长责任不落实、工作交代不清楚、分派任

务不明确、不组织学习、不组织训练,一次罚款100元。

⑷不爱护仪器设备,乱砸乱丢,保护不妥当,保养不到位

的,造成损坏的一次罚款200元,并承担赔偿损坏的设备责任,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⑸培训学习期间,未出勤者,扣除当天补贴。未出勤且不

请假者扣除当天补贴,罚款50元。

⑹体能训练时,对有抵触情绪的、不配合行动的、放弃训

练的、考核不合格的,扣罚100元。

⑺应急救援时,对隐瞒灾区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

误、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⑻应急救援时,在灾区畏缩不前者,临阵逃脱者、不执行

命令者一次处罚3000元,开除兼职救护队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⑼年度连续3次事假不能参加学习、训练的,连续2次不

请假的视为自动离职。

⑽自觉遵守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制定的制度,如有培训取证后服役不满一年离职的需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⑾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表现者给予1000―10000元奖励。

五、年度计划制度

⑴兼职救护队每年年初必须制订全年度学习训练计划,并

上报矿领导审批。

⑵年度计划必须包括队员名册、外出培训取证计划、矿井

灾害预案,职业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学习等内容。

⑶年度计划必须对全年度学习训练课件、预案演练、作出具体规划。

⑷年度计划里要有对全矿职工自救互救知识教育的计划。

⑸年度计划要在每年第一次学习期间通知全体救护队员。

六、年终总结制度

⑴兼职救护队每年年终必须进行全年度成果总结,并上报

矿领导评审。

⑵年终总结必须在年终全队考核结束后进行。

⑶年终总结必须对全年度参加的所有预案演练进行公布。

⑷年终总结必须对全年度参加的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性公

布。

⑸年终总结要对全年度参加自救互救教育工作进行总结。

⑹年终总结全体救护队员必须参加。

七、预防性检查制度

⑴兼职救护队应建立健全企业预防性检查制度。

⑵预防性检查制度应上报矿安检科评审。

⑶预防检查工作地面包括消防设施的检查,消防通道的检

查,地面负责人负责的工作的检查。

⑷井下包括消防设施的检查,井下避灾路线的检查,井下

避灾标志的检查,井下避灾区域负责人工作的检查,井下避难硐室的检查。

⑸救护队要经常入井检查矿井灾害预防的落实情况。

⑹预防性检查工作要认真仔细,发现有危及井下职工生命

安全的隐患时立即处理。

⑺要熟悉各采煤、掘进工作面的分布情况,掌握井下材料

库的地点,了解库内材料设备品名和储存情况。

⑻每月不定期检查至少有两次。

⑼预防检查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

规程》的规定。

⑽预防检查结束后,写出行走路线图,对发现事故隐患,通知所管辖区队或矿调度室。

八、应急救援制度

⑴兼职救护队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制度。

⑵应急救援制度包括应急体制和救援预案。

⑶应急救援制度应上报矿安检科评审。

⑷灾害发生时,兼职救护队接到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井

口集合。

⑸队长或副队长必须至少有一人在矿24h值班,并保持电

话畅通,有事必须向安检请假,同意后方可离矿。队员临时外出必须向队长请假,方可执行。

⑹兼职救护队必须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才能救援。

九、事故抢险救援报告制度

1.当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应及时有效地将实际情况汇报调

度室。报告程序(见下页):

2.汇报内容必须清楚简短,明确时间、地点、性质、遇险人

数。汇报内容如下:

现场人员 矿调度室 矿长室

应急救援预兼职救护队

灾害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现场人员报告所在队组和姓名 报告灾害的性质 受困人数和伤亡情况

3.救护队救援时报告内容:

兼职救护队参战人数

兼职救护队参战装备情况

兼职救护队呼吸器最底氧气压力

兼职救护队作战行动路线

兼职救护队所在位置有害气体情况,现场

情况,队员状况。

兼职救护队用战救援情况

被困人员伤亡的状况

十、战后总结制度

1.战后总结要求参战队员全部参加。

2.战后要求对损耗设备做出统计。

3.战后要对救援时发生的问题进行汇总。

4.战后要写出行动路线图。

5.战后要对救援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材料。

6.战后要对参战队员枪案进行存档。

第七部分

技术装备储存、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一、设备库房管理制度

1.设备库房由设备管理员负责管理。

2.设备库房严禁烟火。

3.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设备库房。

4.库房必须保持干净整洁,设备器材摆放整齐。

5.库房建立设备台账,账目必须清晰,设备材料进出库时必须详细记录。

6.装备必须定期检查,无过期物品和无效设备,保证合格。

7.对损耗的物资应及时上报兼职救护队长。

二、队服管理制度

1.队服、矿帽、胶鞋严禁无故带出救护队。

2.队服要求队员统一清洗.

3.严禁穿救护队队服做救援以外的工作。

4.上级领导检查、演练、作战,救护队培训学习时,必须

统一着装。

5.严禁私自改装队服装备,严禁乱涂乱画。

6.队服破损及时报告队长。

7.队服不得外借他人使用。

8.救护队员离队时要及时交回队服。

三、呼吸器保养制度:

1.呼吸器是救护队员生命安全的保障,救护队员必须做到认真爱护,精心保养。

2.每位救护队员要每月对个人呼吸器进行气密性、自补自排、定量供氧、氧气压力、面罩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记录。

3.呼吸器不用时必须用偶接头把呼、吸两管连接,放入箱内。

4.呼吸器每三个月必须更换一次氢氧化钙。

5.每次战后、训练结束后,呼吸器氧气必须充至18mpa以上。

6.全体救护队员必须按自己的编号使用氧气瓶,禁止敌国乱拿乱用。

7.未经队长或设备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拆卸呼吸器。

8.严禁用钝器打开呼吸器的呼吸舱。

9.呼吸器的维修完全交于队长、副队长、或设备管理员。

10.呼吸器每6个月必须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并贴检验标

签。

11.呼吸器损坏应及时汇报队长。

四、呼吸器校验仪管理制度

1.呼吸器检验仪由设备管理员保养。

2.呼吸器检验仪各部件必须齐全。

3.呼吸器检验仪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4.呼吸器检验仪水柱必须保持在0位。

5.呼吸器检验仪故障必须上报兼职救护队队长。

6.队员用检验仪时必须队长、或设备管理员同意。

7.外出培训学习携带校验仪要填写出库单。

五、医疗急救箱管理制度

1.医用箱由设备管理员保养。

2.医用箱内药品必须保证齐全,且无过期药品,缺少药品及时补充。

3.医用箱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4.医用箱内必须有止血带、三角巾、纱布、医用棉签、消毒液。

5.医疗箱附件必须有足够的四肢夹板、躯干夹板。

六、自动苏生器管理制度

1.自动苏生器由设备管理员保养。

2.自动苏生器各部件必须齐全。

3.自动苏生器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4.自动苏生器氧气必须保持18mpa以上。

5.自动苏生器内使用过的开口器、咽喉导管、引射管必须消毒才能放回箱内。

6.自动苏生器每6个月必须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必须保持

在检验期内。

7.自动苏生器故障必须上报兼职救护队队长

七、小仪器管理制度

1.小仪器由设备管理员负责保养。

2.小仪器包括光干涉瓦斯检测仪、便携式多参数测定器、煤矿用电子式风速表、多气体测定器、压缩氧自救器。

3.小仪器必须保持干净整洁,仪器各部件必须齐全,且灵活好用。

4.小仪器必须定期请专业机构检验,涉瓦斯检测仪6个月检验一次,便携式多参数测定器6个月检验一次,煤矿用电子式风速表6个月检验一次,压缩氧自救器6个月检验一次。

5.检验期外的仪器不得使用。

6.小仪器损坏必须上报队长进行维修。

八、其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设备库其它仪器设备由设备管理员负责。

2.其它设备包括便携式通讯电话、心肺复苏模拟人、氧气充填泵、空气采样设备、橡胶密闭筒、新型密闭、lbd线缆、消防锹、消防镐、担架、氢氧化钙。

3.设备管理员必须保证仪器设备的齐全完好。

4.氢氧化钙必须按时补充,保证无过期物品。保证数量充足。

九、救援技术装备临时调用制度

1.兼职救护队应急救援装备只有救护队有权使用。

2.如发生事故时,兼职救护队有义务配合专职救护队调用

应急救援技术装备。

3.临时调用应急救援技术装备时,必须填写临时调用表,

表格内容必须有经办人,调用人,调用时间,装备型号及数量。

4.调出的应急救援装备必须是备战状态。

5.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回库前必须认真检查,调用人与经办

人必须在场进行核对,将其状态进行记录,损坏物品另行记录,上报领导进行修复。

第八部分文件材料管理制度

一、文件管理制度

1.煤矿下达的文件必须及时汇报队长。

2.各类文件必须定点归类存档。

3.培训类文件必须及时上报煤矿,并备份。

4.制度类文件必须尽快落实执行。

5.活动类文件必须请示安检科负责人。

二、学习材料管理制度

1.学习材料必须归类存放。

2.学习材料包括创伤急救类、仪器操作类、应急救援类、

预案类、事故案例类。

3.学习材料必须请专业救护队审批。

4.学习材料必须随时对全体煤矿职工开放。

5.兼职救护队有义务将学习材料复印给煤矿职工。

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1.兼职救护队每年必须与企业统一建立制定应急救援预

案。

2.兼职救护队每年必须与企业修订应急救援体制。

3.队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上报安检科评审。

4.应急救援预案必须定点存放。

5.兼职救护队必须提前演练应急预案。

6.兼职救护队要经常收集其它煤矿的应急预案作为学习材

料使用。

四、应急救援图纸管理制度

1.应急救援图纸必须定点存放。

2.应急救援图纸必须每季度更新。

3.应急救援图纸必须包括煤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

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4.以上图纸由煤矿提供。

5.兼职救护队员必须熟悉各类图纸。

五、救护队员档案管理制度

1.兼职救护队必须制定队员档案。

2.队员档案必须有队员服役时间。

3.队员档案必须有队员培训证书的编号。

4.兼职救护队队员档案上交矿安检科一份,队内存档一份。

5.非本矿机构,不得对外公开队员档案。

6.队员落案严禁涂改。

第九部分培训学习、训练、考核制度

一、出勤和请假制度:

1.每期培训学习进行实名制考勤。

2.队员出勤不得迟到早退。

3.考勤由副队长负责登记存档。

4.未出勤的队员要进行备注。

5.因矿上工作在外培训、工作的队员按出勤登记。

6.每月队员的救护津贴按出勤计算。

7.因故不能出勤的队员要提前请假,经同意后方准请假,

请假条如下(见表3):

8、兼职救护队员出勤期间,因其它部门调用要填写如下表格(见表4):

请 假 条(表3) 救护队培训期间,队员不能按时出勤、或因其它事务不能参加培训,持本表向安检科请假。

姓名

队内职务理由 公事

私事 病假

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救护队

意见

安检科

意见

内蒙古李家塔煤矿

兼职救护队学习期间队员临时调用申请(表4)

同志在年月日兼职救护队培训学习期间,因的工作,经部门(人)临时调用,调用期间为时分至时分,在此期间不能参加救护队的培训学习。

救护队:

安检科:

调用部门:

二、培训学习制度

1.兼职救护队每季度集中培训学习5天。

2.培训学习包括救护理论学习,和体能训练。

3.培训学习期间必须进行至少一次创伤急救课程。

4.培训学习期间必须进行至少一次佩戴呼吸器演练。

5.每期培训学习至少有一次矿井灾害分析和救援计划。

6.每期培训学习队员都应做到认真仔细,并做好笔记。

7.每期培训学习期间矿上应抽调至少两名职工参与旁听。

8.其它部门应该支持兼职救护队培训学习。

9.培训学习期间,救护队员完全属于兼职救护队。

三、会议制度

1.兼职救护队组织会议必须参加。

2.不能参加会议的队员要填写请假条。

3.兼职救护队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四、赴外培训取证制度

1.兼职救护队员必须通过相关培训机构培训,并取证后才

能上岗。

2.兼职救护队员每年必须复训一次,并经相关机构发证才

能上岗。

3.兼职救护队员培训取证期间按出勤记工。

4.兼职救护队员培训取证期间完全服从培训机构管理。

5.兼职救护队员在培训机构不得与负责培训的人员发生争

执而影响培训取证,

6.赴外培训要提前安排,按时报到。

7.赴外培训期间严禁做与培训取证以外的私人业务。

五、考核制度

1.兼职救护队要进行季度性考核。

2.兼职救护队要进行每年年终考核。

3.年终考核必须有救护理论考核和仪器操作考核。

4.服役两年、两年以上的队员考核未通过的退出兼职救护

队。

5.兼职救护队的各种考核要存档。

6.考核结果必须上报安检科。

7.兼职救护队员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参加考核。

8.未能按时参加考核的队员要进行补考。

第十部分应急救护制度

一、应急救援制度

1.发生灾害时,兼职救护队接到通知必须在第一时间出

警。并在井口列队集合,由队长迅速领取任务

2.兼职救护队在接到出警时必须做好记录,记录必须有报

警单位,报警人,接警人,接警日期和时间,事故性质、事故地点:应急出去小队。

3.兼职救护队在领取任务后,立即进入灾区,不必签字。

4.兼职救护队应急出警后要随时将受灾区域情况汇报队

长。

5.兼职救护队长必须将地面监控数据及时通知受灾区域

的救护队。

6.兼职救护队在抢救伤员时必须先确定现场的安全。

7.兼职救护队严禁少于人数少于一个小队出警。

8.兼职救护队在出警后严禁单独行动。

9.兼职救护队出警到井下时必须有车辆接应。

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

1.兼职救护队必须对矿上的各类应急预案提前演练,以做

出最佳的救援计划。

2.煤矿组织的各类应急预案兼职救护队必须全员参加。

3.兼职救护队必须存有煤矿的各类应急预案。

第5篇 矿山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变电所、主扇、主水泵、主绞车、压风机等,要害场所值班员(司机)负责本场所的安全保卫生工作。

2、非工作人员未经科领导和有关部门批准进入要害场所。

3、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必须经领导批准,并登记手续后,方可入内。

4、要害场所任何时刻都不准无人值班。

5、室内外的消防、安全设施必须完整、齐全、可靠有效。

6、当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并采取措施

7、值班员(司机)严守工作岗位,不准脱岗和做与本场所无关的事情。

8、积极做好安全检查及预防性维护工作,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9、门口要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的警告牌(绞车出绳口严禁任何人出入)。

第6篇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及国家关于通风安全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矿山井下采矿通风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强化井下通风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一般要求

1、本矿井采用两翼抽出式机械通风,必须保证井下各个作业地点的风量、风质、风速达到《金属非金属矿山规程》规定的标准。在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有效风量率不低于60%,氧气不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一氧化碳不得超过24ppm,二氧化氮不得超过5ppm,风源含尘量不应超过0.5mg/m3。

2、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巷道地点最低风速m/s最高风速m/s

回采矿房0.154

掘进巷道0.254

运输巷道0.56

中段主要进、回风道 8

第二章 主扇管理

3、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4、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lomin内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

5、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主扇工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

6、在机房醒目处要悬挂主扇工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要害场所管理制度等,建立主扇运行记录、检修记录、点检记录、外来人员登记薄等记录。

7、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倒换主要通风机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8、采矿车间机电部门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扇,作好检查记录备查。改变主扇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编制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必须检测调整后的主扇性能。

9、主扇风机必须保证连续运转,因故停机要立即上报安全处。未经过主管经理和部门同意私自停止主要扇风机运转,造成后果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10、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三章 局扇管理

11、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12、压入式通风必须设在新鲜风流中,局扇离巷道地面距离不低于30厘米并固定。

13、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要求: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lo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lom,抽出风筒的人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口5m以上。

14、风筒必须使用阻燃风筒,悬挂时要逢环必挂,必须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

15、局扇必须指定人员管理、维护,保证正常运转。

16、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第四章 通风系统管理

17、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审批。

18、水平延深及采区开拓从设计上要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并在实际施工及生产过程中要严格落实。

19、矿井的一切通风安全设施必须保持完好。调整、迁移、拆除通风设备设施的工作,必须经单位主管门批准并在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任何人不准随意拆除通风设备设施。

20、因主扇风机停止运转、通风系统遭到破坏、掘进工作面停风、恢复旧巷或打开封闭区时,必须经通风人员检测确认无有害气体并且安全可靠的情况下,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21、每个中段回采结束由采矿车间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封闭溜井、采空区及影响正常通风的联络巷道,确保下一个中段的安全通风。

22、因生产需要设置的密闭、风门、安装局扇等由采矿车间和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实施,由于施工不及时而造成后果,由单位主要领导负全责;通风系统改造需要安装通风设备设施及通风构筑物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23、矿井通风系统的主要设备设施由使用单位日常管理和维护,每月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不少于三次的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影响通风安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逐级上报。

第五章 通风工 主扇工岗位职责

24、通风工岗位职责

1)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违规、违章操作引发的事故负责。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3)班前、班后及风机运行过程中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当电压与标准电压差值在+10%和-5%时,不准起动风机,并通知当班维修人员进行检查,确认无故障时方可启动。

5)定期向领导汇报井下通风情况及通风系统状况,并提出解决措施供领导参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6)做到定期测风,井下通风困难时期要每周测二次,正常时期每周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7)每周对井下有害气体的检测不少于一次,对有害气体超标的作业地点,及时通知作业人员撤离,对因检测不及时而发生事故负责。

25、主扇工岗位职责

1)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严格按照主扇风机操作规程实施操作,对违规、违章操作引发的事故负责。

2)风机运行过程中经常检查,发现问题逐级汇报,及时处理。

3)主扇风机运行期间,机器发出异常响声,轴承部位温度超过60℃时,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发现不及时而发生事故负全责。

4)值班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做到不串岗、不脱岗、不睡岗。

5)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时要对设备各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无误方可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7篇 矿山机电科管理制度汇编72页

机电科管理制度

为了满足矿山安全生产的需要,保证各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巩固质量标准化,完成机电各项任务,机电科特制定工作管理制度,望全科管辖内干部职工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牢固树立矿兴我荣、矿衰我耻的思想,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与矿、科保持高度一致。

二、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矿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及公司、矿举办的各种活动期间的要求,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工区正、副区长,每天下班前向科长汇报一天的工作情况,以备第二天开生产作业会。

四、严格执行值班制度,按排定的值班表进行值班。值班期间及时汇报并组织有关人员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执行矿要求的汇报制度及时向机电科汇报。

五、严格执行劳动纪律与考勤制度。

1、“三八制”员工休班按照轮休执行,由班组、工区领导批准,每月不得少于三天(不包括承包岗位人员)。

2、非“三八制”员工周六下午及周日为正常休息时间,确因工作

需要无法休息的,可以安排休息的,可以安排缓休,一周内缓休时间不得超过1天半。缓休要办理请假手续。

六、假期管理

(一)事假管理

1、员工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无特殊情况事后补条无效。

2、员工请假,1天内由部门负责人签批;2 天由分管矿长签批;

3 天以上由矿长签批。

(二)伤病假管理

1、员工生病或非因工(公)负伤请假,须先由矿职工医院大夫诊断,确需请假治疗的,诊断大夫签署意见,写清楚休息时间,由医院院长签批,并同时履行请假手续。

2、长休病假人员,每月月底经医院签署证明,送交劳资科。

3、因特殊情况不能先交病休证明和诊断意见的,可由他人代办或补办手续(只限两天以内),无手续一律按旷工处理。

4、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医疗期规定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10 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 年以下的为3 个月;5 年以上10 年以下为9 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 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 年以下的为6 个月;5 年以上10 年以下为9 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 年以上15 年以下为12 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5 年以上20 年以下为18

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5 年以上为24 个月。

(3)医疗期3 个月的按6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 个月的按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 个月的按15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 个月的按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 个月的按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 个月的按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期间不计算出勤,每天发放生活

补助费10 元。

(三)婚、丧、产、探亲假管理

1、婚假:请婚假需由工会计委主任签字后转本部门,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执行,婚假假期一般为七天,25 周岁以上的17 天。婚假有效期内计算出勤。系承包部门员工的,婚假时间计入当月总考勤。婚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假期不顺延。

2、产假:产假假期一律为3 个月(流、引产假由计生办根据规定批假),大龄26 周岁以上的为5 个月。产假(包括流、引产假)规定假期内每天10 元生活费,产假期满上班员工哺乳期为一年(孩子出生起计算),每天给予2 小时的哺乳时间(上午晚来1 小时,下午晚来一小时,路程包括在内)。

3、丧假:丧假(只限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公、婆死亡请假)七天》岳父或岳母死亡,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3 天的丧假。丧假由部门负责人证明、劳资科长签字后生效,丧假有效期时间计算出勤。

4、探亲假凡家距超过500 公里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探父母假每四年一次,每次20 天;探配偶假每年一次,每次20 天。往返路程时间计算在探亲假内。原则上不得跨月请假。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探亲期间按照国家标准支付待遇,正式退休、内退(包括病退)及长期工伤人员不享受探亲待遇。请探亲假先由本人提前10日向本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正常请假程序办理手续后报劳资科审核,符合条件方可休假。否则,一律按旷工论处。

七、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自的岗位责任制度、安全规程等各项制度,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不得穿裙子和拖鞋、不准带孩子上班,不准在工作场合会客、打闹,不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不准打盹睡觉,不准脱岗,不

准干私活,否则一经发现按“三违”论处。

八、对不服从工区或班组安排工作的、酗酒闹事、吵架、打架斗殴等行为的,工区或班组有权停班,停班无理取闹者移交保卫科处理。凡停班者工资停发。对停班检查后通知上班无故不上者,按旷工论处。

九、各机台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清晰地填写各种记录,保持设备和室内外卫生,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否则每发现一次扣个人达标分 2 分。各机台记录出现乱画或少张,机台当班人员没查出来的,扣个人达标分2 分,班长达标分3 分。

十、各机台人员要熟悉设备的性能原理,按规程操作,做到“会操作、会保养、会维修、会排除一般故障”,一旦发现故障及时汇报车间或维修工,对发现故障不及时汇报或不及时处理的,除按影响时间罚款外并加罚50 元。导致事故扩大者,一律按“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对隐瞒事故者,根据情况严肃处理。

十一、关于矿对科所辖各部门考核出现扣分情况作以下规定:以上惩处每月底公布。

设备选型、购置制度

一、主要生产设备的选型购置,要在机电矿长(分管)或总工

领导下,有关部门参加(机电、企管、技术、设备、供应、财务、使用部门等)共同进行经济技术论证,作出购置决定。

二、由设备管理部门根据购置决定,填写《选型报告》,提出选

型依据,必要时可进行调查或考察,议定人员要在报告上签字。

三、由矿分管部门负责签订购置合同。

四、选型报告和购货合同要一式三份,由设备、供应、财务部

门各执一份,以便办理催货、付款、收货、保管等。

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制度

一、要做好设备卸车、保管工作。

二、安装前,由设备管理部门在十五天前,约定制造厂家,参

加开箱、组织使用部门、档案室、供应部门共同开箱验收,并填写《开箱验收单》、《备件附件清单》等。

三、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有关技术标准,组织编写调试、安装规程、安装质量检查验收标准、维修保养规程、润滑图表及周期,五定卡片,预防性检查、周期、标准和设备卡片。

四、技术部门和使用单位,制定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人员培训。

五、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设备安装,按矿长或总工审批的平面布置图进行。

六、安装后,由设备管理部门、安装部门、使用部门作安装质量检查,(精度检查),空运转及负荷试车,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

续,填写《设备移交验收单》。

七、办理《投产通知书》,通知财务建帐、建卡、建档,开始折

旧。

设备更新改造制度

一、矿有关部门要制定中、长期更新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有进度要求、实施效果、效益。

二、改造可结合大修进行,改造后要办理增值手续。

三、改造后带来的安装维修、操作等方法的变更,要有设备、

技术等部门提出相应的改动,必要时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四、重要设备更新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按规定进行审批。

备件管理制度

一、立备件制造、定货、检验、领用、保管等管理办法。

二、自制、购买备件,必须结合生产需要,结合库存,有计划的加工进货,防止积压。

三、合理制定消耗定额、储备定额,做好旧件回收、修旧利废工作。

四、按图纸要求进行加工、验收、入库。

五、加强仓库管理,防锈、防腐、防霉、防变形、防火,做到帐、卡、物相符。

六、仓库要定期进行清点检查。

设备封存、报废及闲置管理制度

一、封存(启用)设备均需填写《封存(启用)报告书》,经设备管理部门和企管部门会签后方可。

二、报废设备应由使用部门申请,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坚定,签署意见后,由分管矿长批准,转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三、封存、闲置、报废设备在停用、调出前要进行妥善保护处理。

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一、科学管理,资料完整、准确,及时地为设备管理和维修工

作服务。

二、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编号、校对、保管及借阅等。

三、明确管理范围,建立责任制。

四、建帐、建卡。

五、符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

接地装置的检查和试验制度

一、有值班人员的机电硐室和有专职司机的电气设备的保护接

地,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交接班时)。其他电气的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每周不少于一次的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将检查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二、电气设备在每次安装检修或移动后,应详细检查电气设备装置的完善情况。

三、检查发现接地装置有损坏时,应立即修复,接地装置未修复前禁止送电。

四、每年至少要将主接地极或局部接地极从水仓或水沟中提出,详细检查一次,如发现接触不良或锈蚀严重等缺陷,应立即处理。

五、井下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的测定,要有专人负责,每季至少一次,并将测定数据做好记录。

六、在有瓦斯及煤尘爆炸危险的地方进行接地电阻测定时采用

安全无火花型摇表,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报有关部门审批。

漏电保护的检查和试验制度

一、对进行使用的检漏继电器,必须设置专人进行维护、检修。

二、检漏继电器在入井前由机厂检修电工进行检查、试验,符合要求方可下井使用,试验内容:

⑴检查爆炸外壳是否符合要求;

⑵检查内部接线、元件是否正确完好;

⑶检验检漏的绝缘阻值是否符合规定;

⑷做交流耐压试验;

⑸做模拟网络补偿电容电流效果的测定。

三、运转值班员每天应对检漏继电器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试验,并做好记录。

四、运转电工班在瓦斯检查员的配合下,每月至少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过流短路保护的校验和管理制度

一、运转电工班负责低压电气设备和高压配电箱保护装置的整定和管理工作。

二、新投产的采区有关电气工程设计,应按规定对保护装置进行选择、检验和整定。

三、机电科应备有实际的供电系统图板,图板上注明电气设备型号、容量、电缆线路规格、长度、及短路电流值和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四、采区新安装的电气设备保护装置应由运转工区电工按照整定

值进行调整,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由机电维护工按整定值进行调整。

五、运行中的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由电工负责定期检查,如发现有误动作或整定值选择有差错时,应由机电技术员或机电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改动,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变更。

六、为了便于检查运行中的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在开关上挂一块牌子,牌子注明该点的短路电流值、开关整定值、整定日期和整定人等。

七、当高、低压开关在机修厂检修时,对其保护装置应同时进行校对,使之符合要求,以便在井下使用时,可以根据其刻度能正确的调整。

八、开关在井下使用超过 6 个月时,应对其过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修和调整。

设备检查、评比、奖惩制度

一、矿机电综合管理组负责全矿的机电检查评比和奖惩。

二、管理组对照矿发《关于设备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井下三大保护及风电闭锁使用管理规定》、《电缆五小电器管理规定》的文件的规定,对全矿使用的设备电缆、五小电器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指出问题,限期让使用单位整改。

三、管理组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发现的问题,对照整改单进行复

查,对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奖惩。

防爆电气入井检验制度

一、机电科设专职防爆检查员,对全矿入井设备进行防爆检查和检验。

二、防爆检查员对机修厂或购进的完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防爆合格的张贴合格证,注明时间、型号、检验人。

三、设备管理员不得发放无设备防爆合格证的设备,否则追究其责任。

四、副井把钩人员,在下设备时,必须认证后方可准许下井,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一、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并保护现场。

二、现场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汲取教训。

三、填写《事故报告单》。

四、重大事故必须立即上报机电科、分管矿长及上级有关部门。

五、事故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推卸责任。

六、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七、事故报告要存档。

职工培训制度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本科所辖单位职工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工作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安全意识、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教育。

三、特殊工种及班组长要熟知本工种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熟悉本岗位的质量标准、操作、安全技术;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的使用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四、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按要求时间到场,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缺席。

五、参加培训人员在课堂上要认真听讲,作好笔记,严禁大声喧哗、交头接耳,影响课堂记录。

六、培训方式采取每月固定时间进行学习。

设备修理入库制度

一、设备由于正常或不正常的原因造成损坏和精度、性能的劣化或设备使用到一定期限,必须进行检修。

二、检修工要结合检修对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三、修复后的设备,由机电科技术员、设备管理员定期进行完好标准验收。

四、对于验收不合格设备,检修工必须重新修复。验收合格的设备,必须进入设备库,严禁露天存放。

五、设备组对入库的设备标贴完好牌统一管理。

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一、领导干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岗检查,上岗时要认真填写干部上岗登记簿。

二、矿机电矿长每月上岗不少于一次。

三、机电科长、技术员每月到岗检查不少于三次。

四、干部上岗时,检查值班人员对交接班制度、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保护用具、防护用具是否齐全。

六、检查各种记录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七、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或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必要时安排检修。

八、对违章值班人员违反规定、规程和制度、检修人员违章作业

行为必须立即制止。

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一、设备管理:

1、财务科设一名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员,管理全矿机电设备台帐、卡片。

2、供应科设一名设备管理员,管理新到及库存设备,建立库存及设备到货入库登记。

3、机电科设立专业机电设备管理小组,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管理,并建立健全机电设备台帐、卡片和牌板,做到帐、卡、物、牌板,档案齐全四项符合,负责办理设备入出手续。

4、新设备到货后,由供应科设备管理员通知财务科固定资产管理员机电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如果到货不齐全或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5、所有库存设备出库领用,必须由设备组办理正常领用手续,并由设备管理组调整入帐。

6、矿属各生产单位均设一名专(兼职)设备管理员,设备地增减、修理,均由设备管理员持本单位设备台帐,到机电设备管理组办理手续。

二、设备地档案管理

1、财务科、机电科要按设备分类,对全矿机电设备建立台帐、纳入档案,一台设备一个档,台台设备有编号,做到数量清、状态明。

2、矿井主要机电设备技术特征卡片,由机电科负责建立,包括矿井概况,井筒设备,主要提升机、排水、压风、变压器等地技术特征,并附提升、排水、压风系统图。

3、主要机电设备履行历簿,记录主辅机地技术特征,各种配件、

工具以及检修、运行事故等情况,履历簿地填写,由各设备分管技术员负责,设备管理小组不定期抽查,发现一处不祥、不实、不全的情况,对分管技术员罚款100 元。

4、全矿各种设备要分类统一编号,财务科、供应科每年要核对设备和卡片,各单位随时变更,随时调整帐、卡、牌板,做到帐、卡、牌板相符。

三、设备到货、保管、发放

1、新设备到货后,由物质质量验收领导小组(组长:安全矿长,副组长:调度室主任,成员部门:调度室、、机电科、由供应科负责查找,验收前任何人不准索取专用工具、配件图纸、资料,验收后的设备,由仓库妥善保管,图纸和技术资料由机电科技术资料报关员统一保管。

2、仓库集中保管新到设备,避免设备的丢失和损坏。

3、新设备出库后,由设备组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同时财务科应纳入固定资产台帐、建卡。

4、库存成套设备,严格保管、严禁拆套使用,特殊情况下,必须拆套时需经分管机电矿长批准,并限期将拆套配齐。

5、新到设备出库安装时,由设备组办理出库手续,物管科仓库保管人员见手续后方可发放,不准无手续出库。

6、各采掘工区领用设备时,必须由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填写设备领用单,到机电设备组办理各项手续方可领用。

7、领用时如发现手续及实物编号、型号、不相符、仓库不准发放。领用单位不得使用。

8、如急需领用设备来不及办理手续时,过后二天内必须补齐有关使用手续,否则出现问题由领用单位负责。

四、设备的调拨和报废:

1、各工区之间的设备调拨,根据矿井生产和其它情况需要,矿长的安排,由设备管理员会同有关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办理,交接手续,在调出单位的帐、卡、牌板中要及时变更,各工区设备的使用调拨都必须由机电设备管理组同意负责办齐各种手续方可使用和调拨。

2、设备超过了规定的使用年限并损坏严重,或遭受意外灾害,并修复费用超过设备总值的80%以上,可以申请报废。但不易购置的设备虽然修复费用较大仍修复使用。

3、设备报废时,必须由机电矿长、机电科长、分管技术工程师,并吸收有经验的老工人和设备管理员、财务科长、固定资产管理员组成专门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按设备报废规定,填写报废申请书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4、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在设备台帐上注销,并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的财务手续,如整台报废时,其中某些部件可以继续使用时,应作为备用品登记、报废的设备和备品、配件在未核报前应妥善保存,不准随处乱放。

五、设备修理

1、各单位井下使用完的设备要及时回收上井,做到零部件齐全,无损坏丢失,如有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现场查找配齐,由设备管理员检查验收,丢失及无故丢失的部件,要由使用单位照价赔偿。

2、对井下闲置不用的设备,由设备组通知所属单位回收上井,如发现不及时回撤,应按具体情节给予处罚。

3、设备的修复需安排到人,并填写检查登记表签名、详细记录、更换部件、技术资料、检修日期、检修人员等,检修后,由本单位设备管理员验收,在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合格字样连同设备一起入库、设备管理组留档。

4、井下设备需要在井下异地安装时,要经领导批准,异地安装

以后必须符合标准要求。

5、凡使用的设备换修,由使用单位办理换修手续,才能换修,换下来设备限一天内交回,否则将给予必要惩处。

六、设备的外借、出门外修:

1、凡外借出的设备均由机电矿长签字,并由机电科统一办理出门手续,在出门证上盖有设备管理专章,经保卫科签字同意放行,否则门卫一律不准设备出门。

2、机电设备外出修理,由分管矿长同意,机电科长具体安排,设备管理组办理手续负责检验送修设备,在外修复后,同样由设备管理组验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仓库不见此合格手续必须拒收。

3、外单位来矿修理设备,必须由机电矿长签字,机电科负责安排,到设备管理组办理手续,修复后由设备管理组验收办理结算。

七、机电设备管理暂行处罚制度:

1、为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减少设备不应有的损失,各单位要

保持设备的完好率在93%以上,低于93%的应对工区扣分,对维修

人员罚款50~100 元,各单位要对所使用的设备每天全面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检修,否则,造成以下设备非正常损坏,送交修理厂大修,必须付出全部修理费。

2、对所有使用的设备要实行包机制,分工到人,如在检查中发现有失爆的电气设备,每台处罚使用单位100 元,并计包机人“三违”一次。

3、领用单位不按所规定的设备编号领取使用的,罚仓库保管员30 元。

4、不经批准不办理领用手续而强占设备,对责任人罚款50元。

5、上井设备要及时办理手续送交修理车间或入库,发现在上井后未及时运走的,按每天100 元对单位进行罚款。

6、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时,必须持防爆设备检查员签发的合格证,井口把钩工方准许入井使用,违者罚款10 元。

7、设备因使用不善或维修,搬运不当,造成设备损坏,则根据损坏程度,处以使用单位原价值的20~40%罚款,如设备丢失,除查明原因外应按设备价值的20~100%对使用单位罚款。

8、在每月机电设备质量检查中,发现设备缺陷通知整改而未按要求整改的,因零部件不齐全失爆,电缆不齐,对使用单位处以5~50%罚款,对当场整改可以不罚。

9、井下或上井维修的设备,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天内不回收上井的每延期一天,罚款使用单位10 元,对井下闲置,而且已接同志的需移交或上井的设备,而 3 天后,仍没按要求办理的原单位应同上罚款。

八、关于机电设备管理补充的规定

1、设备组负责每月3 号前,必须把上月设备完好情况统计好汇总上报。

2、设备损坏,设备组负责查明损坏原因,损坏单位写出事故报告交设备组。

九、机电设备出现事故,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在三天内写出书面报告,将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者,损坏情况,报机电矿长,机电总工、机电科。

1、直接损失价值200 元以上者。

2、影响生产一小时核产量损失50 吨以上者。

3、局部供电中断1 小时以上者,全矿停电10 分钟以上者。

4、主扇风机停风10 分钟以上者。

5、电动机损坏1.5kw 以上者。(包括1.5kw)

6、变压器损坏4 千伏安以上者。(包括4 千伏安)

配件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矿配件管理工作,降低材料消耗,充分发挥设备效力,延长设备使用年限,使配件管理逐步规范化,决定成立配件管理组,隶属机电科,负责对全矿配件的计划、购置、发放、使用等工作。望各工区、科室认真执行。

一、配件计划

1、配件组每月25 号必须将全矿各单位下月所需计划报有关矿长,由机电矿长审批后,方可购置。

2、各部门必须在每月20 号前将下月配件计划报配件组,以便核实参考作计划,对漏报配件计划而影响生产的,由漏报单位承担责任。

3、各单位所报配件型号、规格、数量要力争准确、无误,对规格、型号不祥者,不准上报。

4、配件组对各部门新报配件计划应认真审核,全面平�,做到既不会因计划少而影响生产,又不会过多积压资金。

二、配件购置

1、对机电矿长审批后的配件计划由配件组专人购置,不在计划内的配件不准购置。

2、配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货,否则,影响生产由配件组负责。

3、购置的配件,必须经配件组严格质量验收,如质量不合格或造成影响生产的和经济损失的,追究购置人员和验收人员责任。

三、配件发放

1、配件组在发放配件时应做到全面平衡,计划发放,任何单位

不经配件批准,仓库无权发放。

2、各单位所需配件必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到配件组办理领用手续,仓库凭领用单发货。

3、仓库配件发放,必须按领用单上的规格、型号、数量进行发放。

4、领用配件时必须先开领料单后领料,无领料单的一律不准发放,否则出现问题由保管员负责。

5、对生产中急需领用的配件,必须经分管矿长签字后,方可领用,但领用单位必须在24 小时内到配件组办理领用手续,否则,对领用单位处以罚款。

电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电缆的管理,矿决定成立电缆管理组,设在机电科,负责全矿6 平方米包括6 平方以上橡套电缆,安装电缆的统一管理工作,为管好、用好电缆作如下规定。

一、电缆组负责电缆的发放,编号入帐,建卡及图板管理,做

到帐、卡、物、板四相符,电缆组还负责电缆的热补、干燥、试验电缆的绝缘。

二、各单位应建立图册或图板管理,电缆组每月与使用单位核对一次使用,使用数量情况,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并且每月把全矿电缆在籍使用待修、库存损坏等情况报机电矿长。

三、各使用单位需要电缆,必须经分管矿长批准,凭审批手续到电缆组办理领用手续,并负责电缆的现场安装,现场管理,维护和回收手续。

四、各单位无故损坏电缆、违章使用、丢失、自行转让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电缆组惩治和罚款。

五、回收上来的电缆由及时修复,集中上镜的电缆要在五天内修完,平常修复的电缆不能超一根。

六、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上制度,违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1、领用电缆要持审批手续,按计划领用,不得随意挑选电缆,改变电缆的规格型号,不按规定执行,随意改变电缆规格型号,随意发放者,每发一条电缆罚款100 元,无理取闹强行领用除罚款100 元外,还应写出检查。

2、领用电缆按审批计划使用,闲置电缆应由原使用部门及时回收上井交道电缆组,各部门不准私自存放,如私自存放,接到通知24 小时不交者,按每条电缆100 元罚款。

3、电缆发现损伤后,不得任意截断,不经批准任意截断电缆,每处罚款100 元,电缆发放时要再距电缆头2m 处压号(规格型号长

度),无故削掉电缆压号罚款10 元,撤换电缆时,应拆除,不准截断,如发现在喇叭口处截电缆者,按所截电缆长度原价加倍赔偿。

4、使用电缆应按规定吊挂合格,查出悬吊不合格,接通知后在限期内没整改的每处罚款10 元。

5、采掘迎头不准使用易燃电缆,严禁安装在采掘工作面使用,否则罚款50 元,并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6、电缆管理人员应经常下井检查电缆的使用情况,无压号的电缆以后不准入井使用,一头有号的电缆如在现场使用,电缆管理人员应及时补号或通知使用单位更换,否则查出一条无号电缆,电缆管理组和使用单位各罚10 元。

7、电缆组每季评比一次,对现场使用、维护、保养好的单位报矿给予表扬。

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管理,降低消耗,矿成立小型电气组,设在机电

科,负责全矿小型防爆电气的统一管理工作。

二、小型电气包括二通、三通、四通,按钮(单联、双联、三联)电铃、母线盒、插销等由小电组统一管理,负责编号、建帐、建卡、实行牌板管理,做到帐、卡、物、板四相符。

三、小型电气组负责各单位小型电气的领用、发放、回收、修理等工作新到货的小型电气由改组统一验收,不经验收不得入库,其他单位或班组不得直接到仓库领用。

四、小型电气组每月与各使用单位核对一次领用情况,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地点清、并做出日报表,把在管、使用、库存、待修、报废、丢失等数据报机电科和机电矿长。

五、小型电气的检修,维护必须达到防爆合格要求,否则不准发放下井使用,小型电气组要严把三关(修复关、检查关、使用关)。

六、各单位或班组需要领用小型电气,必须到小型电气组办理领用手续,由本单位负责安装,现场管理、维修、保养、回收并及时交回小型电气组以旧换新。

七、小电组根据小电的使用情况,每月向矿提出配件和进货计划。

八、各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小型电气管理制度执行,违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1、全矿的小型电气由小电组统一管理,使用单位经矿长批准到小电组领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发,违者罚款10 元。

2、新到货的小型电气由小电组统一验收,编号入帐,不经编号的小型电气不准入井使用,违者罚款10 元。

3、小型电气入井前要严格检查,达不到防爆要求一律不准入井使用,因不检查或检查不细而造成事故的罚款10 元,使用中因维修、保养不好造成失爆的查出一台罚款100 元,并限期整改

或更换,违者加倍罚款丢失一台按原价50%罚款。

4、需要更换小电的以旧换新,旧的在新的领出后24 小时交回小电组,否则按新价格罚款。

5、供电系统拆除后小电要及时回收上井,交小电组清帐,不办理交接手续的仍由原单位维护保养,发现问题由原单位处理。

6、新安装的各类电气必须组织移交,办理移交手续,否则罚款10~50 元。

7、井下使用小电要按其性能合理使用,不得超压、超限使用,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10 元。

8、小电组要经常下井核对,检查小电使用情况,每季度评比一次,对小电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报矿给予奖励。

阻燃胶带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管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矿成立阻燃胶带专项管理小组,设在机电科,负责矿井用运输胶带管理工作。

二、阻燃胶带的发放与监督使用由胶带管理组统一管理,参与阻燃胶带的到货验收,组织阻燃胶带的检验。

三、手续不齐全的阻燃胶带不准验收入库,不经检验的阻燃胶带严禁下井使用。

四、阻燃胶带专项管理组每月与使用单位核对一次领用情况,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地点清、并做出日报表,把在管、使用、库存、报废等数据报机电科和机电矿长。

五、负责对阻燃胶带领用与发放工作,领用与发放时严格按照物资的领用手续办理。

六、使用单位要领用阻燃胶带,必须到阻燃胶带专项管理组办理领用手续,由本单位负责安装,现场管理、维修、保养、回收,由矿组织废旧阻燃胶带的再利用。

七、阻燃胶带管理组根据阻燃胶带的使用情况,每月向矿提出使用与购置计划。

八、各使用单位严格按照阻燃胶带管理制度执行,违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九、全矿的阻燃胶带由阻燃胶带管理组统一管理,使用单位经矿长批准到小电组领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发,违者罚款10 元。

十、新到货的阻燃胶带由阻燃胶带管理组协助质检科验收,入帐管理。

十一、不符合各项标准的阻燃胶带严禁下井使用,因不检查或检查不细而造成事故的罚款100 元,使用中因维修、保养不好造成事故的罚款100 元,并限期整改或更换。

十二、撤换的阻燃胶带要统一、集中保管,以备再使用。

十三、阻燃胶带管理组要经常下井检查阻燃胶带的使用情况,协助使用单位做好阻燃胶带的管理工作。

杂散电流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和供电安全,特制定杂散电流管理制度。由机电科综合管理组负责矿井杂散电流管理工作,运搬工区进行维护。

二、详细了解杂散电流的性质与危害,确保杂散电流的安全正确管理。

三、正确对待矿井杂散电流与矿井生产和矿井安全的关系,严格按照安全供电的方针做好杂散电流的管理工作。

四、为防止杂散电流的产生及其危害,在牵引网路运行中,除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要求外尚应采取如下对策:

1.在窄轨铁路运营中,保持轨端绝缘及轨端连接装置达到技术要求,应视为牵引牵引网路维护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应视其

为窄轨铁道的的运营范围。

2.在牵引网路的维护运行中,应认真地对轨端绝缘及轨端连接进行巡视,并设专人对丢失或损坏的轨端绝缘及轨端连接进行即时补充更换及修复工作(轨端连接最好采用焊接长钢轨方式)。

3.可采用沿巷道敷设废钢丝绳作为辅助回流线的方法,收集杂散电流,使金属管线及电缆得到屏蔽,并可取得降低牵引网路回路电阻的效果,使架线式电机车的运行技术条件得到改善。

4.为防止雷管的误引爆,除加强轨端绝缘装置的维护运行外,尚应注意防止其它管线特别是移动钢丝绳对轨端绝缘装置的电气短接。当可能有此情况出现时,应移设轨端绝缘或在适当的地方加装第三个轨端绝缘装置。

矿灯的领用、发放、考勤制度

一、每盏灯都要有编号、固定使用人员,凭灯牌领取。

二、临时用灯必须领临时牌,或单位借条(条上有单位领导签字)方可领取。

三、各用灯单位新增人员,需用灯要提前写出用等申请,然后发给灯。

四、发灯时必须将灯盖盖好,灯锁锁好,发出的矿灯要完整,零部件全有,10 小时以上发电能量,灯线长度不得低于1m。

五、矿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使用:

1.灯头锁灯盖锁不灵;

2.充电时间不足;

3.灯头圈松动;

4.灯线破裂接触不良

六、收回矿灯有下列检查:

灯锁、灯头、灯线、玻璃部件是否损坏;

七、如矿灯因公损坏,要写出经过,由单位领导、安全科和调度室证实,然后再补发矿灯,对下班二小时后未交回矿灯者,灯房应

追查并向调度汇报。

八、应认真做好矿灯考勤和填写各种记录。

九、灯房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必须根据矿灯考勤,核实灯房内矿灯数量和发出矿灯数量,如因不负出现差错,交班者没走由交班者负

责,交班者走后由接班者负责。

机电记录管理制度

机电各种记录是我们分析事故、排除故障不可缺少的技术资料,认真填写机电记录,充分发挥机电记录的作用,不仅是机电达标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转的重要手段,为避免各类记录的丢失、损坏、漏记等,充分发挥机电记录作用,特制定机电记录的管理制度。

一、各机台必须拥有的记录:

1.主、副井提升装置:要害场所登记簿、运行日志巡回检查记录、事故登记簿、日常维修和定期检修登记簿、钢丝绳检查记录、干部上岗登记簿。

2.泵房:运转日志、巡回检查记录、事故和检修记录。

3.主扇风机房:要害场所登记簿、运转日志、事故记录本、维修记录、干部上岗记录。

4.矿灯房:矿灯考勤簿、维修及红灯记录、矿灯领用报废记录、材料备件消耗记录。

5.锅炉房:运行日志、事故记录、检修记录、耗煤记录、外来人员记录、干部上岗记录、交接班记录。

6.压风机房:运行日志、事故记录、巡回检查记录、干部上岗登记簿、要害场所登记簿。

7.地面变电所:交接班记录、停送电记录、要害场所登记簿、干部上岗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操作票、设备运行日志、定期检修记录、定期记录。

8.采区变电所:要害场所出入登记、维修记录、干部上岗记录、运行日志、事故记录、交接班记录、绝缘用具试验记录。

二、记录的抄绘:

1.设备运行日志由值班员按规定时间、指定位置仔细观察,如实填写。

2.各类记录,应严格按要求定点到位,如实抄绘。

3.巡回检查,按规定时间及巡回路线,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对发现问题,如实填写,并及时报值班领导。

4.各类检查记录,对口人员按所列项目逐条查对,如实填写,并将不正常状态及时处理或向有关人员汇报。

5.干部上岗记录,由各级领导干部上岗时填写,要害场所记录由除干部之外的其他外来人员填写,值班员监督办理。

三、记录的保存几更换:

1.记录一律按规定存放在专用箱内,无箱者可齐整地悬挂在墙壁上。

2.爱护记录,不可随意涂改、撕页、丢失等,并注意搞好记录卫生。

3.及时领取新记录,上缴填写完好的记录。

4.上交后的记录,由科统一保存到有效期结束,以备查用。

5.每三个月为一个阶段,由技术员负责对各机台记录进行整理、总结,上报总工和机电矿长。

四、记录管理惩罚条例:

1.由科组织技术人员每月一次分析讨论各机台设备的运行状况,主要依据机台记录。

2.由科、车间主要技术负责人对记录进行讨论评定,记录的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3.凡不按要求记录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5 元,凡出现少页、损坏、丢失者,视其情况,予以10―100 元罚款。

4.凡记录出现不合格的机台值班人员、维修组人员不能参加本年度的矿、科、车间的先进活动评选。连续二次出现不合格记录者,对负责人罚款外,实行停班检查听候处理。

5.对记录填写多次获得优秀者,结合其平时工作成绩、态度等,可向矿技术协会申报本年度辛勤工作奖,科、车间同时也予以奖励。

井下三大保护及风电闭锁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井下人身安全,预防人身触电和电火花引起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供电系统,必须坚持使用漏电、接地、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及掘进工作面的风电闭锁装置。目前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作以下规定:

一、检漏继电器的使用:

1.井下各变电所660 伏、380 伏电源馈电总开关必须安装使用检漏继电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停用,特殊情况须经值班矿长批准。

2.检漏继电器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煤矿检漏继电器安装、运

输、维护与检修细则》。

3.检漏继电器在地面应进行仔细检查、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下井使用。

4.采区变电所值班员,每天应对检漏继电器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试验,并作记录。

5.机电科井下维修工在瓦斯检查员的配合下,每月至少一次对检漏继电器进行远方试验,并作记录。

二、电煤钻综合保护的使用:

1.井下必须安装综合保护装置,并坚持使用。

2.使用单位必须正确安装使用,如发现一处不安装或安装使用不合格罚款100 元。

3.使用单位必须认真维护,保证综合保护装置正常运行,出现故障应及时处理,不得强行送电。

4.综合保护上交修理时必须保持元件齐全,如无故丢失损坏元件,按原值2 倍罚款。

5.对综合保护的性能每班应进行一次试验,各项保护动作灵敏可靠,方棵投入使用。

6.如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综合保护装置损坏,按原值罚款。

三、保护接地装置:

1.井下必须建立完善和保护接地网络并符合《矿井保护接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

2. 36 伏以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铠装电缆的钢带、橡胶电缆的接地芯线或屏蔽护套、高压电缆中间接线盒等均需接地。

3.在矿井中禁止使用无接地芯线的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

4.所有必须接地的电气设备和局部接地装置,都必须和总接地网连接。

5.接地极的装置:

⑴井下中央泵房的水仓设置主接地极;

⑵每个采区变电所,每个低压配电点(至少有三台开关),采煤工作面的溜子道,回风巷,每个掘进巷道、皮带机巷,连接铠装电缆接线盒,都必须设置局部接地极。

6.职责分工:

⑴主接地极、主接地母线、采区变电所的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由机电科负责安装、检修;

⑵各低压配电点,各巷道的局部接地极,属哪个工区使用管理的范围,由哪个工区安装、管理、维修;

⑶各单位要对自己范围内的接地装置定期检查,发现接触不良或锈蚀等缺陷应立即处理;

⑷机电科定期安排专人对井下接地网进行一次全面测定,接地网的任何地方,接地电阻都不得超过 2 欧姆,将测定数据填表存入档案。

7.检查中发现井下接地网一处达不到《接地装置细则》罚款300元,并限期整改。

四、过流短路保护装置:

1. 馈出线的电源均需加装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并按《三大保护细则》计算定值,使用馈电开关时,采用过流继电器,使用磁力启动器时,采用限流热继电器或熔断器。

2. 检查对不加装过流、短路保护装置或电流整定、熔丝选用不合格的一处罚款30 元,并限期整改安装合格。

3. 当干线上的开关不能同时保护支线线路时,则应在靠近分支点处另行加装过流短路保护装置。

4. 新安装的供电系统机电科要有整体设计和计算资料。

5. 各工区井下新安装电气设备时,必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报机电科设备组,申请中注明所需设备型号负荷及控制距离,由设备组根据所提供的数据,验算出过流继电器的整定值或熔断器容体的容量,写出书面整定值一式二份,由使用单位持本整定值到电修组进行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熔体更换、电缆的选用,设备组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为使用单位选择电缆截面及长度,否则一次罚款100 元。

6. 机电科应及时绘制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该图应注明电气设备型号、容量、电缆规格、长度及短路过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7. 各使用单位应在开关上挂牌子,或放在开关内,注明该点的短路电缆,开关整定值、整定日期、整定人以便检查其保护装置整定值。

8. 开关在井下使用超过6 个月时,应对其过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全面的检验和调整。

9. 以上规定缺项、不按规定执行的每处罚款30 元。

五、风电闭锁装置:

1. 每个掘进工作面的供电和局扇都必须安装风电闭锁装置。

2. 风电闭锁装置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要求,检查副发现一处不安装或不坚持使用,罚款200 元。

3. 风电闭锁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停用,否则除进行罚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一、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二、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登记出入制度,履行登记手续,交接完毕后认真填写记录,并登记。

三、做好“四防”,限制非工作人员随便出入,防止坏人破坏,禁止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若发生事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领导汇报。

五、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对事故,一事一分析,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六、值班人员应具备一般的防火知识,掌握各防火用具的使用方法。

七、违反本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性质恶劣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设备包机制度

一、设备有车间指定的机工、电工、司机三部分人员组成负责设备维修质量及安全运转。

二、包机人员应掌握所属设备的性能,定时检查设备运转状态,提前找出事故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三、机房内应放置一定数量的常用备品配件。

四、运转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及操作规程。

五、无论维修和司机都认真填写运转日志和各种记录,并根据本设备的具体情况如实地向车间、科反映情况及提合理化建议,以达到设备的经济运转。

六、必须经常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无论上级或科组织检查,设

备达不到完好要求和除包机人员及车间三大员的当月奖金的10%,并及时按标准整改。

设备定期润滑制度

一、所有设备需加润滑油的部位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查加油或换油。

二、润滑规定制度内容:

1.减速器和主轴轴承,每6 个月换油一次;

2.活动卷筒支轮,每月加油一次;

3.蜗轮每月加油一次;

4.齿轮联轴器每6 个月换油一次;

5.关节接头每7 天加油一次;

6.弹簧联轴器每6 个月换油一次;

7.深度指示器轴承每7 天加油一次;

8.深度指示器传动装置轴承每3 个月完全更换一次;

9.深度指示器传动装置伞齿轮对每7 天加油一次;

10.深度指示器正齿轮对每3 天加油一次;

11.深度指示器箱内齿轮每6 个月换油一次;

12.制动器轴承,每10 天加油一次;

13.液压蓄压器每6 个月换油一次;

14.深度指示器的丝杠和螺母,每3 天加油一次;

15.提升液压站每6 个月换油一次。

锅炉房事故分析制度

一、锅炉的受压部件在使用中或试压时破裂,使压力在瞬间内降至对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

二、由于锅炉受压部件严重损坏(如筒壳变形、管端或焊缝泄露和爆管等),附件损坏或炉膛爆炸等,被迫停止运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

三、损坏程度不严重,不需要停止运行进行的修理事故。

四、司炉工违反劳动纪律或技术不成熟,违章作业,没有定期检修及检修质量不好,无水质处理或水质处理不符合要求以及其它由于管理不善所造成的事故。

五、锅炉安全附件不全、不灵所造成的事故。

六、事故分析完毕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填入事故记录簿。

矿灯损坏赔偿规定

为了加强矿灯的管理,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特做如下规定:

一、严禁矿灯连班使用,用灯人员上井、下班后,要及时将矿灯交回灯房,如果交灯不及时、私用或送他人使用者,按每小时1元处罚。

二、使用矿灯人员,严禁拆卸、敲击、损坏矿灯配件,如灯损坏罚15 元,灯头、灯线坏罚10 元,灯箱内板坏、正负板断落、有裂缝罚款20 元。

三、发现灯房内矿灯、灯锁、灯头、灯线及充电指示器不完好,应及时修复,如不修,谁管理的灯或架按每盏每处罚200元。

四、灯房值班人员,严格按要求填写各种记录,如矿灯考勤、交接班统计表、红灯记录等,如不填写发现一次罚款5 元。

五、用灯人员,矿灯掉牌,罚款20 元,重新补红牌、蓝牌,挂

失后,灯房值班人员不负责任,造成矿灯冒领罚值班人员30 元。

六、矿灯丢失,罚款50 元,包括用灯人员和灯房值班人员。

七、灯房值班人员,应认真检查交回的矿灯闭锁是否完好。

八、用灯人员反映灯不亮,灯房值班人员不修复、不记录,用灯人员有权向车间或机电科反映,每发现一次罚灯房值班人员50元。

锅炉房奖罚制度

一、司机接班后,因为脱岗、睡觉或其它原因造成电机烧坏、机械损坏和电器烧坏等应根据情节报矿处理,并给予罚款。

二、如果发现在规定时间内澡堂的水不热和井口等没有供汽,除扣除当班外,罚款100元。

三、室内和机台不清洁,有杂物,责成当班打扫并扣除当班。

四、交班后不准私自转借地排车,发现一次罚款10 元,如地排车损坏应由当事人赔偿。

五、如各种记录有损坏或乱画者每张罚款50元,多者加倍。

六、接班后不准备离开工作岗位,脱岗30 分钟以内罚款50元,超过30 分钟者扣除当班。

七、维修必须经常检查锅炉及电器,如出现故障不及时处理者罚款100元。

采区配电点停送电制度

一、值班员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和有关各项制度。

二、正常停送电应根据调度下达的命令先填操作票,然后在按正确的操作规程进行停送电,即先送电源后送负荷,先送检漏继电器,再送低压总开关,停电时相反。

三、对供出现需要停电(检修)的用户,应由各工区、队专人联系,事先要填写工作票,停电后要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送电时应提醒联系人(工作负责人)对工作现场检查无误后,方可对其恢复送电,并摘除警示牌。

四、运行中若出现变压器、油开关等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可不填工作票,但处理事故完毕后应补填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五、操作均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即配带安全帽、绝缘手套、绝缘靴等。

六、检漏继电器应长期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中,任何人不准擅自将其退出,对自动调闸应查明原因再行投入。对失灵的检漏应迅速汇报机电科对其更换,更换时应通知该用户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弥补,否则不准生产。

机修车间环境卫生制度

1.各工种下班前应清扫各自的工作场所,并把零件、设备等归类摆放整齐。

2.每星期的固定打扫卫生的时间,应切实彻底地打扫车间厂棚、车间院落及所辖卫生区域。

3.不准有杂草丛生的角落存在,扫地应洒水后进行,以免造成尘土飞扬。

4.门窗、玻璃应不定期进行擦洗,各机床应清洁卫生,无污物,并及时上油保养。

5.卫生检查中发现一项不合格,酌情扣除奖金。

地面变电所停送电制度

一、值班人员在停送电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二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工作许可制、工作监护制、工作转移终结制)。

二、变电所值班人员接到停送电计划或通知后,必须认真填写好停送电操作票。

三、值班人员将操作票填写好后要认真检查核对与停送电开关负荷情况,同时还应在模拟图版上做模拟操作。

四、停送电时只允许值班人员对变配电盘进行操作,操作时要精力集中,要掌握操作技术,熟记操作系统和运行方式。

五、停送电在专人联系下,操作人员要明确任务、停送电影响范围,对配电设备检查无问题时,方可进行送电操作,停送电后对开关的分合位置、指示灯分合标志进行详细检查是否正确,确定是否停送。

六、停送电操作应按顺序进行,送电是要先送电源后送负荷,先送高压后送低压,先送隔离开关后送油开关。停电时,先停负荷后停电源,先停低压后停高压,先停油开关后停隔离开关。

七、值班人员在高压停送电操作前必须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操作中必须一人操作一人根据操作规程、操作顺序及模拟程序进行监护复诵制,按顺序操作完一项,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不准一人单独操作,严禁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

八、停电前穿戴好绝缘用品检查试电笔是否完好,停电后首先验电、放电、接地,如果对线路或设备检修时必须挂牌(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

九、检修后或新投入的线路,在送电前必须找好相位摇测绝缘,经技术元验收合格,检查接地线确已拆除及没有遗物无问题后方可送电。

十、改变进线电源或进线电源停电时,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对要求停电工作的人,应谁联系停电谁联系送电,严格执行工作票制。

主副井巡回检查制度

一、值班司机应按时沿巡回路线逐项检查,特殊情况应增加检

查次数。

二、电机温度、轴瓦温度及油温要及时检查。

三、运行中的设备每小时检查一次。

四、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如处理不好,应及时向车间、科或调度汇报。

五、全部设备按以下检查点巡回检查:

高压开关、控制系统、润滑系统、制动系统、电动机接触器、电压表、电流表、油压表、速度表、松绳信号、闸瓦磨损开关、深度指示器。

六、带电或运转时不得用手试摸检查。

七、每次检查,必须将检查情况详细记录。

八、杜绝检查不认真或漏检现象,杜绝实际与记录不符现象。

锅炉定期检修制度

一、外部检查、检修在日常巡回检查中,能处理的缺陷应及时处理,对日常不能处理的记入设备缺陷记录中,停炉内、外部检查每运行三个月进行一次,内、外部检查,安排在检修期间进行。

二、水压试验无特殊情况下,每6 年进行一次。

三、水压及锅炉小修按实际情况随时安排。

四、中修每年一次,包括清除受热面水侧的水垢、受热面着火侧的烟火,清扫炉膛、烟道内灰渣及修安全附件、疏通压力表、水位表等汽水管系统,修理附属设备及电气设备,检修和校对各控制仪表等工作。

五、大修的期限应根据运行情况、维修保养定期检验等状况决定。

空压机巡回检查制度

一、值班司机应按巡回检查路线逐项检查,特殊情况应增加检查次数。

二、电动机温度、轴承温度及排气温度、滤油器、气缸、活塞杆及十字头的润滑,每十五分钟检查一次。

三、运行中的设备每四小时全面检查一次,二小时做一次运行记录。

四、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处理不了,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五、全部设备按以下十五个检查点巡回检查:

开关、控制系统、电流表、电压表、气缸温度、注油器、油压、冷却系统、压力表、压力调节器、填料桶、十字头及清板、曲轴箱、轴孔皮带轮、皮带、电动机滤油器、风包及安全阀。

主扇风机巡回检查制度

一、扇风机司机每班都要根据设备的不同部位,按规定巡回路

线定时进行巡视检查等。

二、检查内容包括温度、音响、振动、电流值、电压值、水柱压差值、机械联接件、轴承润滑附属设备、反风系统的闸门及其它异常情况等。

三、检查时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必要时要向调度室及机电科及时汇报,请求安排时间检修。

四、每次检查要认真细致,并做好记录工作。

主扇风机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第8篇 s矿金属矿山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确保全矿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按照上级要求和本矿实际情况,制定并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目标以一年为期限,将总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层层制定安全目标责任状况分解,保证全年安全目标的实现。

1、2015年全矿的安全总目标是:

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

轻伤事故控制在3‰;

消灭水、火、冒顶、运输、机电等重大事故;

职工职业健康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发生各类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2万元以内。

3、董事长(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目标管理全面负责。企业法人与总经理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分管总经理与各分管副矿长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各科室长、车间都要与分管副矿长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各单位工种人员与单位领导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4、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和安全检查及措施落实,加大三违处罚力度,实现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任务,杜绝一切事故发生。

5、各部门、单位要按《安全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的安全目标,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写出书面报告报矿安委会批准并实施。

6、各部门、单位要努力实现自己的安全生产目标,年终进行总结评比,矿安委会要按责任书规定进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

7、矿安委会根据全年安全目标执行完成情况,制定下年度的安全目标,使安全生产目标再上一个新台阶。

附:安全目标责任制分解及考核

责任分解:

矿山部门、各项目部所辖施工队:杜绝重伤及死亡事故,轻伤率控制在2‰以下,消灭水、火、运输、爆破、顶板等重大事故,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两万元以内。

选矿厂及其他各单位: 杜绝重伤及死亡事故,轻伤率控制在1‰以下,消灭水、火、运输、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一万元以内。

2、考核:

以所签订责任书内容为准。

第9篇 金属矿山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确保全矿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按照上级要求和本矿实际情况,制定并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目标以一年为期限,将总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层层制定安全目标责任状况分解,保证全年安全目标的实现。

1、2015年全矿的安全总目标是:

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

轻伤事故控制在3‰;

消灭水、火、冒顶、运输、机电等重大事故;

职工职业健康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发生各类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2万元以内。

3、董事长(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目标管理全面负责。企业法人与总经理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分管总经理与各分管副矿长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各科室长、车间都要与分管副矿长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各单位工种人员与单位领导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4、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和安全检查及措施落实,加大三违处罚力度,实现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任务,杜绝一切事故发生。

5、各部门、单位要按《安全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的安全目标,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写出书面报告报矿安委会批准并实施。

6、各部门、单位要努力实现自己的安全生产目标,年终进行总结评比,矿安委会要按责任书规定进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

7、矿安委会根据全年安全目标执行完成情况,制定下年度的安全目标,使安全生产目标再上一个新台阶。

附:安全目标责任制分解及考核

责任分解:

矿山部门、各项目部所辖施工队:杜绝重伤及死亡事故,轻伤率控制在2‰以下,消灭水、火、运输、爆破、顶板等重大事故,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两万元以内。

选矿厂及其他各单位: 杜绝重伤及死亡事故,轻伤率控制在1‰以下,消灭水、火、运输、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一万元以内。

2、考核:

以所签订责任书内容为准。

第10篇 p矿矿山安全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采矿场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各生产(施工)单位及

员工安全生产的自律性,从根本上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杜绝

违章作业,结合公司颁布的奖惩细则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章奖励

第二条 全年无安全事故,杜绝重大安全隐患,根据公司颁布的奖赏细则给予奖励。

第三章 考核

第三条 安全事故管理

1、发生一起重伤事故(2人以内,含2人),处罚事故部门

5000-20000元;

2、发生一起轻伤事故(2人以内,含2人),处罚事故部门

1000-5000 元;

3、 发生一起职业病伤害事故(2人以内,含2人),处罚事故

部门5000-10000元;

4、不严格执行事故汇报制度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暂行

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2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1、作业现场有浮石未经检撬或检撬遗漏,作业人员冒险作业

的,每发现一处处罚该部门500元;

作业现场的炮烟等有毒有害气体超标时,在未及时通风或通

风不彻底的情况下冒险作业的,每次处罚该部门1000元;

3、高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带等防护设备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每次处罚该部门500元;

4、 运输途中扒乘矿车的,每次处罚该部门200元;

5、在非特殊情况下,井下打干眼或出干渣的,每次处罚该部门

500元;

6、不执行规程要求,单人作业的,每次处罚该部门200元;

7、出入矿井登记制度执行不规范的,每次处罚该部门200元;

8、未经许可在井下擅自动火的,每次处罚该部门500元;

9、需支护而不支护并冒险作业的,每次处罚该部门100-500元;

10、提升容器人货混装、超员提升的,每次处罚该部门1000元;

11、提升容器的防坠、防撞、阻车、罐帘等设施不齐全或失灵的,

每次处罚该部门500元;

12、井壁结冰,清理不及时的,每次处罚该部门500元;

13、电气设备、设施及缆线未按照规范使用、敷设的,每次处罚

该部门300元;

14、巷道开拓、采场、作业场所及人行天井没有照明或照明不足, 发现一处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15、井下供电线路吊挂不齐、不规范,接线处有线头裸露,处罚300元。

16、井下标识牌未按要求使用的,每次处罚该部门100--200元;

17、地井、水仓、溜井及废弃巷道未按规范进行防护或封闭处理

的,每次处罚该部门200元;

18、定期检查绞车绳,如发现有漏检情况每次处罚该部门500元;

19、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发现有无证上岗的每次处罚该部门1000元;

第五条 爆破安全管理

1、爆破警戒不到位的,每次处罚该部门500元;

2、火工品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混装混放,每次处罚该部门

5000元;

3、剩余火工品不按规定进行退库或私藏的,每次处罚该部门

5000元;

4、装药时吸烟动火的,每次处罚该部门2000元;

5、不按《爆破安全规程》作业的,每次处罚该部门200元;

6、井下临时存放火工品的炸药、雷管箱不上锁或箱内有其它杂 物混放,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7、火工品管理混乱:出库、使用、退库记录未按规定填写,对责任人处罚500元。

第六条文明生产管理

1、作业现场存在脏、乱、差的现象,每次处罚该部门500元;

2、生活区存在脏、乱、差的现象,每次处罚该部门1000元;

3、井口物料摆放、设备存放不规范的,每次处罚该部门500元;

4、锅炉房、空压机室、卷扬室、火药库等重点部位违反环境卫

生其他管理方面规定的,每次处罚该部门200-500元。。

第七条 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及使用佩戴管理

进入生产工作面及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接尘岗位不戴防尘

口罩的,每次处罚该部门500元;

2、电工、焊工、司炉工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不正确佩戴

和使用防护用品及用具,每次处罚该部门200元;

3、两米以上高空作业未采取防坠落保护措施的,每次处罚该部

门200元;

4、违反其他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的,每次处罚该部门100-300元。

第八条 其他安全管理

1、饮酒上岗,班中饮酒,醉酒上岗的,每次处罚该部门500元;

2、工作时将闲杂人员带到工作岗位的,每次处罚该部门100元;

3、不服从安全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对违章违纪行为制止或无理狡

辩取闹的,每次处罚该部门500元;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0元,并勒令停止作业。

未按要求认真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未按要求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各项消防管理制度的,视情节给予200-2000元的处罚。

第九条 安全基础工作管理

1、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且专职安全员不配置的,对该单位停产整顿并处罚该部门500元;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组织构成未上墙公示的,每次处罚该

部门500元;

各项安全环保记录未按照规定进行填写、上交的,每次每项

处罚该部门500元;

三级培训率未达到100%,按每漏培一人(次)100元对该部

门进行处罚;

5、各种管理档案或台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每缺少一项处罚该部门500元;

6、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给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少一人(项)处罚该部门200元。

第十条

对于当月发生的违章行为处罚金额将在当月的工程款中扣除,本规定自发布起实施,望各施工单位周知。

井建工程部

2022年1月5日

第11篇 冶金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冶金公司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一、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监控室应制定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及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2、分公司应指定人员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公司安全部监控维修组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置及监督检查工作。

3、资产部负责监测监控设备应定期进行调校,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更换。

4、系统发出报警信息时,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置,处置结果应记录备案。

5、公司、分公司监控室应建立以下台账及报表

――监测监控设备台账;

――监测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监测监控检修记录表;

――监测监控巡检记录表;

――传感器调校记录表;

――报警记录月报表。

6、报警记录月报表应包括日期和时间、传感器设置地点、所测物理量名称、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每月21日报公司安全部。

7、公司生产部负责绘制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各分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分站等设备的位置,以及信号线缆和供电电缆走向等。

8、监控室每3个月应对监测监控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视频监控的图像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

9、相关图纸、技术资料由公司生产部、分公司生技科归档保存。

二、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1、分公司应指定人员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公司安全部监控维修组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置及监督检查工作。

2、分公司安全科负责识别卡发放及信息变更管理。

3、分公司每月对人员定位系统进行两次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若影响到对井下人员情况的监控,应加强井下作业人员监督管理,跟班车间主任、安全员、带班长应随时掌握作业人员所在地点和人数,并做好出入井签到工作。

4、分公司监控室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设备、仪表台账;

――设备故障登记表;

――检修记录;

――巡检记录。

5、公司生产部应绘制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各分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分站(读卡器)等设备的位置、信号线缆和供电电缆走向等。

6、分公司监控室应每3个月对人员定位系统信息资料、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6个月以上。

7、相关图纸、技术资料由公司生产部、分公司生技科归档保存。

三、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1、分公司安全科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日常检查,分公司生技科负责设备维护。

2、分公司安全科每月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一次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避灾硐室配备的食品由分公司综合办更新,急救药品由分公司安全科负责更新,应保证在保存期或有效期内。

4、分公司安全科每年组织技术人员对入井人员进行紧急避险设施使用和紧急情况下逃生避灾培训一次,确保每位入井人员均能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和选择正确的避灾线路逃生。

5、图纸、技术资料由公司生产部、分公司生技科归档保存。

四、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1、分公司生技科负责压风自救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公司资产部负责压风自救系统监督检查工作。

2、公司生产部负责绘制压风自救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各分公司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压风自救装置、三通及阀门的位置,以及压风管道的走向等。

3、分公司生技科每月对压风自救系统进行两次巡视和检查,公司资产部每月对压风自救系统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4、分公司应配备足够的备件,确保压风自救系统正常使用。

5、分公司安全科根据各类事故灾害特点,将压风自救系统的使用纳入相应事故应急预案中,并对入井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

6、相关图纸、技术资料由公司生产部、分公司生技科归档保存。

五、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

1、公司生产部绘制供水施救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各分公司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三通及阀门的位置,以及供水管道的走向等。

2、分公司生技科每月对供水施救系统进行两次巡视和检查,公司资产部每月对压风自救系统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3、分公司应配备足够的备件,确保供水施救系统正常使用。

4、分公司安全科应根据各类事故灾害特点,将供水施救系统的使用纳入相应事故应急预案中,并对入井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供水施救系统使用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

5、相关图纸、技术资料由公司生产部、分公司生技科归档保存。

六、通信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1、分公司应指定人员负责通信联络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公司安全部维修组负责通信联络系统的维护和故障处置工作。

2、公司生产部绘制通信联络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各分公司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终端设备的位置、通信线缆走向等。

3、公司安全部负责系统维护人员的培训,分公司系统维护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分公司系统维护人员对通信联络系统每月进行三次巡视和检查,公司安全部维护组每月进行一次巡视监督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5、系统控制中心值班人员不得离岗脱岗,必须认真填写设备运行和使用记录。

6、控制中心备用电源应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小时以上。

7、公司、分公司监控室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设备、仪器台账;

――设备故障登记、检修表;

――巡检记录;

――报警、求救信息报表。

8、相关图纸、技术资料由公司生产部、分公司生技科归档保存。

第12篇 矿山支护管理制度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

二、需要支护的井巷,劫掠方法、支护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支护应及时跟至工作面。

三、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应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和劈裂的坑木。

2、支架架设后,应在接榫附近用木楔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两帮的空隙应塞紧,梁、柱、接榫处应用扮钉固定。

3、斜井支架应有下撑和柱杆。

4、柱窝应找在稳定的岩石上。

5、爆破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加固。

6、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或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

四、井巷砌碹支模,应遵守下列规定:

1、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应及时清砼顶、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砌碹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

2、木碹胎间距超过1m,金属碹胎间距走过2m,应进行中间加固。

3、跨度大于4m巷道架设碹胎,金属碹胎各节点应用螺栓联结,木碹胎的各节点应牢固可靠。

4、碹胎的强度,应具有不小于3倍支撑重量的系数。

5、碹胎的下弦,不应支撑工作。

五、竖井砌碹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竖井的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应安设临时井圈,井圈及背板应用楔子塞紧。

2、用普通凿井法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或流砂层时,临时井圈应紧靠工作面,并应加固,圈后背板要严密,并及时砌碹。

3、竖井的砌碹,应保持碹壁平整、接口严密;岩帮与碹壁之间的空隙,应用碎石填满,并用沙浆灌实;碹外有涌水时应用导管引出,砌碹完毕,应进行封水。

六、喷锚支护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锚杆、喷射砼支护设计和施工,遵守gb50086的规定;

2、支护应有专门设计;

3、砂浆锚杆的眼孔应清洗干净,灌满灌实。

4、锚杆应做抗拉力试验,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

5、锚杆的托板应紧巾巷壁,并用螺栓拧紧。

6、处理喷射管路堵塞时,应将喷枪口朝下,不应朝向人员。

7、在松软破碎的岩层中进行喷锚作业,应打超前锚杆,进行预先护顶;在动压巷道,应采用喷锚与金属网联合支护方式。

8、喷锚作业,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和配备良好的照明。

七、劫掠管理及责任

1、支护工作应按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

2、支柱工应对该支护的质量负责。

3、劫掠工作结束,劫掠小组组长应认真填写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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