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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管理、检查制度(五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53

放射源管理、检查制度

第1篇 放射源管理、检查制度

严格执行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做到放射源进出清晰。

1. 使用放射源场所要张贴标准辐射标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辐射区。

2. 放射源暂存柜要采取双人双锁管理,由保卫科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3. 组织安排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接受放射防护知识、操作技能和法制教育。

4. 每月定期由环保科、安全检查科、保卫科对放射源使用场所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 每年由专业部门作一次专业性监测检查。

6. 从事放射源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2篇 某炼铁厂放射源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我厂放射源及职工人身安全,使放射源更好地为炼铁厂生产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管理内容

2.1 凡我厂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购入的放射源均需通过设备科,由设备科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

2.2 使用放射源,必须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单位车间主任签字、兼职材料员签字方可。出库期间,领用人对其安全负有全部责任,要切实做到正确安装使用,妥善维护、保管;

2.3 损坏、遗失放射源即构成事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还要由责任人按原价赔偿损失;

2.4 对放射源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指导;

2.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厂所有放射源的种类、数量、活度、分布及接触情况建立档案(领用单位及管理单位均需建立档案);

2.6 存在放射源的车间,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源的管理工作;

2.7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放射源进行登记、上报、根据规定制定限期整改计划;

2.8 对闲置和报废的放射源提出报废计划,由管理单位根据放射源管理办法执行报废,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贮;

2.9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设备科。

第3篇 放射源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与放射源使用、维护、管理、应急处置相关的一切活动。

2职责

2.1 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放射源各项工作的管理。

2.2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范围内所有放射源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2.3 维护车间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放射源进行维护、校验。

2.4 放射源所在单位负责放射源的日常巡检。

3 定义

3.1 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用放射性物质制成的能产生辐射照射的物质或实体,放射源按其密封状况可分为密封源和非密封源。

3.2 放射事故

放射源事故指放射源因失窃(控)、射线装置辐射引起的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放射事故类型分为放射源失窃(控)和人员受辐射伤害两类。

4 放射源环境保护管理

4.1 公司成立以主管副总经理为组长、安全环保部、维护车间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放射源环境保护管理小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负责与放射源各项管理工作的落实。

4.2 安全环保部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4.3 安全环保部制定事故应急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4.4 安全环保部负责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手续,并定期进行放射工作许可登记核查。

4.5 严格执行放射性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4.6 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对放射源退役进行报废申请和报废处置。

5 放射源的使用程序

5.1 公司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需要购置放射源时,由安全环保部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进行影响评价,委托有评价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申请办理准购证及辐射安全许可证。

5.2 公司物资部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的准购证与放射源销售单位签订购买合同。

5.3 物资部在放射源运输过程中,由专人负责,确保放射源运输安全。

5.4 放射源到厂后,由维护车间指派专人进行安装、调试,放射源必须安装牢固、可靠、安全,并在放射源使用场所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

5.5 放射源安装投用,安全环保部要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运行。

5.6 操作人员应了解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学习放射源事故应急管理,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泄漏、丢失情况的按放射源事故应急管理执行。

5.7 放射源需要报废的,由安全环保部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源退役申请,按照批复后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置。

5.8 tdi车间、维护车间建立放射源巡检制度,按要求对放射源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6 放射源的维护

6.1 维护车间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放射源进行维护、校验,建立放射源基础台帐。

6.2 维护车间要对放射源维护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6.3 维护车间要对制定相应的维护方案并严格执行。

6.4 维护车间负责对放射源进行监督检查,每月检查一次放射源是否齐全、标志牌及护栏是否完好,班组记录是否齐全,并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7 放射源事故应急管理

7.1 放射源环境保护管理小组组长负责全面组织放射事故的处理,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具体组织放射事故的处理。

7.2 发生放射源失窃事故时,事故所在车间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维护车间和保卫科,并认真配合上级环保、公安和卫生部门的调查、侦破工作。

7.3 安全环保部接到失窃报告后,应在两个小时内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并认真配合上级环保、卫生部门的现场勘察、收集证据、现场保护和立案调查工作。在事故发生六小时内按《放射事故报告表》填写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在短期内处理完毕的事故,其详细的或进一步的后续报告要按事故处理负责机关的要求及时报出。

7.4 接到失窃报告后公司保卫科应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并向公安部门报告,认真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放射源失窃事故。

7.5 发生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各相关单位根据事故类型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下述措施来减少事故的危害:

7.5.1 立即撤离有关人员,由公司保卫科对现场进行封锁;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严防对食物及水源的污染;

7.5.2 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或应急救援措施。

7.5.3 在环保部门的指导下,维护车间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的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

7.5.4 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7.6 当发生大事故以上级别事故时,对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人员,要迅速送往专业的医疗机构接受医学检查和救治。

7.7 事故处理完成后二十日内,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放射事故总结报告》交上级环保部门,并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监督。

8 放射源工作人员安全培训管理

8.1 根据国家放射源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公司放射源工作人员必须经上级环保部门培训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8.2 安全环保部负责辐射岗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证取证及换证具体实施工作。

8.3安全环保部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具体实施工作。

8.4维护车间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放射源工作人员对维护、校验等技术工作进行每年度培训。

9.记录

《放射事故报告表》

《放射事故总结报告》

第4篇 放射源管理制度(烟草业)

1. 为加强对我厂卷烟设备中放射性同位素的监督管理,预防辐射伤害和责任事故,保障设备操作人员和职工的健康与安全,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带有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车间及其职工。

3. 放射源安全管理:

3.1 厂设备科负责建立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卷烟设备、设备台账和报请公安部门审查备案工作。设置的台账卡应注明设备使用时间、名称、编号、使用状况和使用期限。

3.2 未经厂安全防护小组同意,严禁任何人拆卸同位素放射源。需在该部位维修时,一天内应将拆下的铅盒交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妥善保管;超过一天时间应由专人负责送交保卫科保管。维修过程中,应注意放射源辐射伤害,严禁任意摆放。

3.3 安保科负责对放射源的日常安全工作。夜间值班和巡查人员应对放射源加以重点防范和察看。

3.4 计量科应定期组织对放射源进行技术性安全监测,并建立监测记录档案。

3.5 车间要严格对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要教育职工安全、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有关规定,严禁敲打、磕碰等,出现损伤立即报告,严防放射源泄漏危害职工身体健康或造成放射性污染环境事故。

3.6 劳工科应组织在放射源岗位上操作的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治体检。

第5篇 炼铁厂放射源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我厂放射源及职工人身安全,使放射源更好地为炼铁厂生产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管理内容

2.1 凡我厂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购入的放射源均需通过设备科,由设备科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

2.2 使用放射源,必须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单位车间主任签字、兼职材料员签字方可。出库期间,领用人对其安全负有全部责任,要切实做到正确安装使用,妥善维护、保管;

2.3 损坏、遗失放射源即构成事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还要由责任人按原价赔偿损失;

2.4 对放射源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指导;

2.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厂所有放射源的种类、数量、活度、分布及接触情况建立档案(领用单位及管理单位均需建立档案);

2.6 存在放射源的车间,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源的管理工作;

2.7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放射源进行登记、上报、根据规定制定限期整改计划;

2.8 对闲置和报废的放射源提出报废计划,由管理单位根据放射源管理办法执行报废,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贮;

2.9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设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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