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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72

有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有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不受伤害的同时也保障公司的财产,特此制定本管理制度。

2、入化学品时应先到公安部门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及公路运行通行证,做到凭证购买、购入的物品应有安全标签。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使用的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有毒物、腐蚀品的储存、领用和使用及外理的要求。所使用的盐酸、硫酸、硝酸等以及废水、废酸处理均应执行本制度。

4、上述物品管理的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的特殊性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5、库房根据性质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器具,防毒、防腐、防火的防护用品以及防爆和消防安全设施,在没有应急照明电源的情况下、不准夜间工作。

6、库房内禁止烟火。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危险物品储藏室。

7、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及相关的安全规程、危及人身和财产的均有权立即制止其工作。

8、上述物品应执行集中统一保管,需用时必须办理领用登记,使用完后立即交回仓库,严禁擅自将上述物品外借。

储 存

1、制定化学品入库验收制度,严格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有无完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做到无产地、无铭牌、无检验合格证的化学品不得入库。

2、易燃、易爆物品。在领料时,任何人员不得将烟火带入。

3、严格控制化学品的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发放化学品的名称、用途和签名。做到无登记或缺少手续的不发放。

4、应经常对化学品和容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测。

5、对化学品分类放置,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物品同存一室,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室。危险化学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室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6、剧毒、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管理。

7、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8、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9、库房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10、保持包装上完整的安全标签,挂、贴明显的标志。

11、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在露天下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12、腐蚀性物品盐酸、硫酸、硝酸,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露,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使 用

1、 使用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2、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应挂、贴作业场所标签,确保员工辨别安全标签。

3、 购入的进口化学品应有中文国标和英文标签。

4、 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5、 对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如盐酸、硫酸、硝酸、碱等物品都应穿橡胶水鞋和带耐酸、耐碱的橡胶手套。

6、 高锰酸钾的使用要实施无碰撞和隔热措施,以防后患。

7、 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容器时,应标明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也应张贴安全标签。

8、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安全标签。

9、 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10、采取其他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11、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和隔离、密封等。

12、公司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设有急救措施,并提供应急处理方法。

13、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签、标牌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10、公司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的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并经常对使用化学品的场所进行检查。

11、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仓库和使用场所饮食。

12、存放物品的区域内和使用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13、镀锌车间根据使用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盐酸、硫酸、硝酸、强碱)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14、装卸运输人员,应按其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处 理

1、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做他用。

2、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统一收回管理。

3、由镀锌车间负责人通知仓储部,仓储部负责联系环保部门对有毒、有害物品进行回收处理。质量部的废弃试剂交由仓储部一并进行处理。

4、为了有效地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任何个人都不得将有毒、有害废水任意排放。

5、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视情况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2篇 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1 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险物品的保管及使用

1.1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设立专人负责,入库应建立品名、数量、购进日期、有效期、存放要求等管理档案,发放使用应建立出入库、数量、使用单位,并由使用科室负责人签收。有毒、放射性物品按其相应制度执行。

1.2 对库存物品应做到定期盘点,帐物相符。除保障实验室正常使用外,严格控制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险物品的购置,尽量做到零库存。

2 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险物品存放、卫生消防安全

2.1设立特定区域存放,保持环境的清洁卫生,物品排放整齐,方便识别,防止相互污染。

2.2 易燃、易爆试剂应放在低温通风、干燥处(如通风橱下或专柜内),并根据专业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防爆器材,并做到对器材的定期检验更新,确保有备无患。

2.3 对有毒、放射物品,严格按照保管及发放此类物品的存放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及发放,加强管理。

第3篇 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制度

1、建立本公司危险化学品名单,名单包括:设备清洗剂、消毒剂、润滑剂、防锈剂和灭虫药剂等;

2、制订危险化学品各部门使用一览表:表中规定各部门允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使用用途和管制等级等;各部门只能使用属于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且只能使用于表中本部门该项危险化学品使用的用途。

3、建立新增危险化学品审批制度,对个部门申请的新增加危险化学品必须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其的使用不会对产品产生安全危害。

4、建立危险化学品的验收制度,验收内容包括:产品外包装、产品标签、检验单、定期的型式检验报告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数据列表等。

5、规范危险化学品的保存和使用:单独存放、专人负责、实行双锁制,领取和使用实行登记制度。

6、员工培训:对保管和使用人员定期培训,考核上岗。

第4篇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一、采购原则

业务室根据实验室的需要提出危险、有毒有害物品采购计划,写明用途和购买的数量,经所领导同意,到公安部门指定的、有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实施采购。

二、保存原则

实验室实行专人收发、记帐、保管,实验室要将危险、有毒有害物品单独存放于毒品柜,工作结束后应将剩余物品及时保存毒品柜。

三、使用原则

当天使用当天回收,原则上不能过夜。实验室应尽量采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在必须使用有毒物品时,应事先了解其性质并熟悉使用注意事项。进行有毒实验时必须穿好防护服,戴好防护眼镜、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禁止用手直接接触有毒物品。在进行有毒气体产生的实验时,应采用密闭的实验装置,避免毒气扩散。实验操作中,不准随意触摸有毒药品,使用有毒药品前,必须了解清楚药品的特性,必须严格按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要求进行,严禁违章操作,谨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安全防范

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加强安全意识,对危险、有毒药品的使用要严格控制、加强指导,学会处理各种危险情况和自救措施,切实保障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物品保管员定期检查危险、有毒物品的数量及使用情况,写成报告,及时向领导汇报危险、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情况,确保安全。

第5篇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的管理,及时发现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防止人员中毒、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公司涉及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车间及相关管理部门。

3、职责

3.1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所在生产车间是仪器日常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仪器及被监测系统(控制点)的正常运行,保管和看护好安全设施;对日常泄漏点及时检查,对报警后泄漏点处理负责,对轴流风机保养、维护、备用更换负责。

3.2生产技术部是组织协调并监督处理的责任单位。接到报告后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处理,监督检查并负责具体落实。

3.3生产技术部及电仪车间是仪器技术业务管理的责任单位。对仪器的准确性、可靠性负责,对仪器、线路及附属设备防爆有监管检查责任。定期和不定期校验,建立校验检查档案,确保仪器可靠准确,每周对仪器巡检不少于一次,并在仪器室填写巡检记录,负责定期对岗位人员、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3.4安全环保部是仪器使用和被检测点(系统)的检查监管责任单位。每天检查一次,并对仪器是否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检,被检测点是否处于可控状态行使监管权和考核权。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仪暂时停止运行,拆除维修必须报安环部审批后方可进行。

3.5相关岗位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懂得固定式探测器和便携式报警器的性能、会操作使用,并及时记录、反馈和处理各种报警事件。

4、内容

4.1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设置要求

(1)在线的报警器完好率应达到100%。

(2)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执行《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4.2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5)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4.3报警器安装现场所应注意事项

(1)被测气体的密度不同,室内探头的安装位置也应不同。被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时,探头应安装在距屋顶30cm外,方向向下;反之,探头应安装在距地面30cm处,方向向上。

(2)露天探头的安装可根据被测气体的密度而选择安装高度特别注意的,一点式探头应安装在下风侧。

(3)周围环境(雨水、清扫水)及有毒有害、可燃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4)报警器的周围不能有对仪表工作有影响的强电磁场(如大功率电机、变压器)

(5)报警器声、光报警控制系统,应安装在工作人员易看到和易听到的地方,以便及时消除隐患。

(6)报警回路的连接电缆要加保护套管,在探头的接线处最好加金属软管,并注意要与工厂的防爆等级一致。

(7)便于维修和校验。

4.4将检测报警器纳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管理。

4.5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检验与校准

(1)报警器的定期检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2)报警器定期校准周期为每季度进行一次,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季度除外。

(3)报警器定期检定、校准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要求。

①原则上,要采用经计量认证与被检测气体相匹配的标准样气。相同的被测介质所选的标准样气不同,报警点也不同。

②校验前,探头的周围环境应无干扰气体。如果有,要先拆下防雨罩,充入一定量的洁净空气后,再连续通入样气,以保证校验的准确性。

4.6可燃气体报警器使用和维护方法

可燃气体报警器的种类和型号较多,但是基本电路原理是相同的。因此其使用和维护的方法也较相似。

(1)检测元件与补偿元件的使用寿命通常为3-5年。在使用条件合理和维护得当的条件下,可延长其使用寿命。

(2)对于有试验按钮的报警器,每周应按动一次试验按钮,检查报警系统是否正常。每2个月应检查标定一次报警器的零点和量程。

(3)检测器为隔爆型防爆设备,不得在超出规定的范围使用。检测器不得在含硫的场合使用。检测器应尽量在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条件下使用,否则,有可能烧坏元件。

(4)热线型半导体式检测器不得在缺氧的条件下使用。不要用大量的有毒有害、可燃气直冲探头。

4.7仪器所在生产车间要建立可燃气体报警仪运行记录台帐,当班岗位操作工按要求巡检,填写相关数据,制定并落实防泄漏措施,做到谁维修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监督巡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4.8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浓度接近低限报警值或达到报警值时,所在车间要查明原因,确保无泄漏;显示为0时,也要使用手持检漏仪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当炼焦车间焦炉地下室可燃气体报警仪低报时(数据显示25),岗位工要及时报告当班作业长,并立即查找(使用手持式检漏仪)泄漏点,迅速处理好并做好记录。如不能及时处理好时,而数据显示25—50时,及时报告车间领导或值班领导,车间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检查直到消除漏点为止;如还不能及时处理,数值显示50以上时,连锁风机启动,炼焦车间要立即报告生产技术部,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及当日值班领导等有关人员到现场组织抢修(风机启动、浓度下降到50以下也必须按该程序处理);如数据显示还在持续上升时,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启动应急预案一级响应程序,炼焦车间组织人员拉正交换旋塞、关闭加减旋塞、关闭煤气总阀并通入蒸汽,打开放散,组织人员检查泄漏点(使用手持式检漏仪)并进行处理,堵漏时要佩戴好防毒面具。处理时按煤气系统检修处理有关安全规定执行,处理完成后,由安环部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2)当化产车间综合罐区、冷鼓工段、粗苯工段报警仪低报时(数据显示25,岗位工要及时报告车间领导或值班领导并做好记录,查找(使用手持式检漏仪)泄漏点并进行处理,堵漏时要佩戴好防毒面具;当可燃气体报警仪高报(数据显示50)时,立即报告生产技术部,由其协调立即处理,如继续上升时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启动应急预案处理。

4.9便携式报警仪,必须按照使用说明操作和按要求定期进行校准。

4.10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使用和管理中,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6篇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第 1条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2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3条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4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5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6条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7条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3.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8 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第9条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第11条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12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和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13条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14条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15条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16条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第17条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18条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19条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20条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3.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21条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 2人。

第22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23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24条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25 条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26条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27条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28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7篇 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储存和使用,防止爆破安全事故及火工用品流失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请工区结合管段内施工项目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二条  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爆破作业人员相关要求:

1.爆破工必须经过地方公安部门正规培训,并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2.爆破工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各级政府制订的条例、规章等制度。爆破作业必须按照爆破安全技术设计实施。

3.爆破设计人员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培训,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方能进行相应等级的爆破设计。

露天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3.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3.1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3.2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3.3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4.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5.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

5.1起爆应由值班指挥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5.2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5.3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5.4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6.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6.1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其总长不得小于1米。

6.2火花起爆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使用火柴、烟头和打火机。爆破中应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6.3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6.4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地点同时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一处起爆。

7.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8.处理瞎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应由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置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8.2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索、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8.3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8.4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8.5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8.6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隧道开挖爆破作业除应符合第㈡条露天爆破作业的相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按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办理领取、运输、使用手续,在装运过程中严禁起爆器材与炸药混装,必须有专人清点押运,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须及时办理退库手续,严禁私自存放,严禁丢失。

2.洞内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撤离的安全距离应为:

2.1独头巷道内不小于200m;

2.2相邻上下导坑内不小于100m;

2.3相邻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小于50m;

2.4双线上半断面开挖时不小于400m;

2.5双线全断面开挖时不小于500m;

3.遇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3.1照明不足;

3.2开挖面围岩破碎尚未支护;

3.3出现流沙、流泥未经处理;

3.4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尚未治理;

3.5出现③、④种异常情况未经地质预报的;

3.6没有警戒好的。

4.洞内爆破不得使用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5.洞内爆破不得采用明火起爆。

6.爆破后必须通风排烟,15min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开挖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6.1有无瞎炮;

6.2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6.3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的围岩;

6.4支撑有无损坏与变形;

7.爆破时,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并设故障照明;

8.装药与钻眼不得平行作业。当采用钻孔台车平行钻凿深孔爆破并采取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项限制:

8.1制订操作细则并经批准;

8.2钻孔与装药顺序应自上而下,钻孔与装药孔至少隔开一排,其距离不小于2.5m;

8.3钻孔与装药人员必须分区。

9.两个相向贯通的开挖面之间的距离只剩下15m时,只允许从一个开挖面进行贯通,另一端应停止工作并撤走人员和机具设备,在安全距离处设置标志。

10.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远离洞口50m以外。若洞口距开挖面大于1000m时,可在洞内设立加工房,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存储药量仅限于当班药量;

10.2洞身应大于10m,并与隧道中线有60°交角,设有两道外开的门;

10.3设立明显的标致和专人看守;

10.3加工房设在坚固的围岩中,并应设置栏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11.进入爆破作业区的爆破物品在使用前、后必须清点,对失效(哑炮处理)的爆炸物品,也应记入爆破记录表。严禁乱丢乱放,洞内应设置临时火工品存储箱2个(存储箱内壁应内衬橡皮胶垫),雷管、炸药应分箱并上锁,专人看护,仅限当班临时存放。

12.瞎炮的处理按前款8规定执行。

13.当隧道采用电雷管起爆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有关规定。

第三条   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临时存储专用仓库的选址需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2.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爆炸物品。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火工品遗失或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储存和使用,防止爆破安全事故及火工用品流失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请工区结合管段内施工项目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二条 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爆破作业人员相关要求:

1.爆破工必须经过地方公安部门正规培训,并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2.爆破工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各级政府制订的条例、规章等制度。爆破作业必须按照爆破安全技术设计实施。

3.爆破设计人员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培训,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方能进行相应等级的爆破设计。

露天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3.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3.1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3.2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3.3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4.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5.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

5.1起爆应由值班指挥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5.2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5.3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5.4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6.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6.1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其总长不得小于1米。

6.2火花起爆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使用火柴、烟头和打火机。爆破中应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6.3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6.4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地点同时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一处起爆。

7.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8.处理瞎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应由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置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8.2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索、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8.3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8.4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8.5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8.6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隧道开挖爆破作业除应符合第㈡条露天爆破作业的相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按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办理领取、运输、使用手续,在装运过程中严禁起爆器材与炸药混装,必须有专人清点押运,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须及时办理退库手续,严禁私自存放,严禁丢失。

2.洞内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撤离的安全距离应为:

2.1独头巷道内不小于200m;

2.2相邻上下导坑内不小于100m;

2.3相邻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小于50m;

2.4双线上半断面开挖时不小于400m;

2.5双线全断面开挖时不小于500m;

3.遇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3.1照明不足;

3.2开挖面围岩破碎尚未支护;

3.3出现流沙、流泥未经处理;

3.4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尚未治理;

3.5出现③、④种异常情况未经地质预报的;

3.6没有警戒好的。

4.洞内爆破不得使用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5.洞内爆破不得采用明火起爆。

6.爆破后必须通风排烟,15min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开挖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6.1有无瞎炮;

6.2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6.3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的围岩;

6.4支撑有无损坏与变形;

7.爆破时,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并设故障照明;

8.装药与钻眼不得平行作业。当采用钻孔台车平行钻凿深孔爆破并采取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项限制:

8.1制订操作细则并经批准;

8.2钻孔与装药顺序应自上而下,钻孔与装药孔至少隔开一排,其距离不小于2.5m;

8.3钻孔与装药人员必须分区。

9.两个相向贯通的开挖面之间的距离只剩下15m时,只允许从一个开挖面进行贯通,另一端应停止工作并撤走人员和机具设备,在安全距离处设置标志。

10.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远离洞口50m以外。若洞口距开挖面大于1000m时,可在洞内设立加工房,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存储药量仅限于当班药量;

10.2洞身应大于10m,并与隧道中线有60°交角,设有两道外开的门;

10.3设立明显的标致和专人看守;

10.3加工房设在坚固的围岩中,并应设置栏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11.进入爆破作业区的爆破物品在使用前、后必须清点,对失效(哑炮处理)的爆炸物品,也应记入爆破记录表。严禁乱丢乱放,洞内应设置临时火工品存储箱2个(存储箱内壁应内衬橡皮胶垫),雷管、炸药应分箱并上锁,专人看护,仅限当班临时存放。

12.瞎炮的处理按前款8规定执行。

13.当隧道采用电雷管起爆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有关规定。

第三条 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临时存储专用仓库的选址需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2.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爆炸物品。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火工品遗失或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的有毒物品均属于危险物品,对于这些物品的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严格加强管理。

一、购买和运输

1、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认定。依照国家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执行。

2、对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购买应由公司根据作业要求提出详细的计划,由专门人员负责购买。进货渠道必须正规,不准购入假冒伪劣产品。

3、对于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按审批要求和管理规定专车装运,严禁与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装。

二、贮存说明

1、化学危险物品应专库贮存。其贮存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防火防爆要求。

2、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严格把关,领用必须先经单位提出计划,交安监科或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由仓库发货。

3、使用时必须按防火防爆和防毒要求谨慎使用,在搬运过程中严禁乱丢乱放,不准乱敲乱打,以防发生意外。

4、搬运和使用过程中必须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尤其是有毒物品的使用,同时要有必要的挽救后备措施。

5、对于暂时中断使用的危险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专人看护,也可以退回仓库保管。

三、其它

1、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应了解物品的性能和发生意外的处理办法,要有较强的责任心;

2、使用时要有有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在场;

3、由于故意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事故,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10篇 有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不受伤害的同时也保障公司的财产,特此制定本管理制度。

2、入化学品时应先到公安部门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及公路运行通行证,做到凭证购买、购入的物品应有安全标签。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使用的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有毒物、腐蚀品的储存、领用和使用及外理的要求。所使用的盐酸、硫酸、硝酸等以及废水、废酸处理均应执行本制度。

4、上述物品管理的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的特殊性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5、库房根据性质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器具,防毒、防腐、防火的防护用品以及防爆和消防安全设施,在没有应急照明电源的情况下、不准夜间工作。

6、库房内禁止烟火。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危险物品储藏室。

7、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及相关的安全规程、危及人身和财产的均有权立即制止其工作。

8、上述物品应执行集中统一保管,需用时必须办理领用登记,使用完后立即交回仓库,严禁擅自将上述物品外借。

储存

1、制定化学品入库验收制度,严格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有无完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做到无产地、无铭牌、无检验合格证的化学品不得入库。

2、易燃、易爆物品。在领料时,任何人员不得将烟火带入。

3、严格控制化学品的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发放化学品的名称、用途和签名。做到无登记或缺少手续的不发放。

4、应经常对化学品和容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测。

5、对化学品分类放置,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物品同存一室,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室。危险化学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室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6、剧毒、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管理。

7、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8、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9、库房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10、保持包装上完整的安全标签,挂、贴明显的标志。

11、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在露天下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12、腐蚀性物品盐酸、硫酸、硝酸,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露,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使 用

1、 使用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2、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应挂、贴作业场所标签,确保员工辨别安全标签。

3、 购入的进口化学品应有中文国标和英文标签。

4、 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5、 对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如盐酸、硫酸、硝酸、碱等物品都应穿橡胶水鞋和带耐酸、耐碱的橡胶手套。

6、 高锰酸钾的使用要实施无碰撞和隔热措施,以防后患。

7、 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容器时,应标明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也应张贴安全标签。

8、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安全标签。

9、 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10、采取其他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11、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和隔离、密封等。

12、公司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设有急救措施,并提供应急处理方法。

13、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签、标牌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10、公司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的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并经常对使用化学品的场所进行检查。

11、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仓库和使用场所饮食。

12、存放物品的区域内和使用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13、镀锌车间根据使用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盐酸、硫酸、硝酸、强碱)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14、装卸运输人员,应按其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处理

1、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做他用。

2、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统一收回管理。

3、由镀锌车间负责人通知仓储部,仓储部负责联系环保部门对有毒、有害物品进行回收处理。质量部的废弃试剂交由仓储部一并进行处理。

4、为了有效地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任何个人都不得将有毒、有害废水任意排放。

5、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视情况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11篇 有毒有害气体防治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 援相结合的原则,为强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保障员工生命以及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有毒有害气体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使用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

2.2 本公司所有有毒有害气体包括:一氧化碳气体、二氧化硫气体、硫化氢气体、氨气等气体。

3.0职责

3.1 供应部负责对公司所用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采购;

3.2 物资部负责对仓存有毒有害气体的保管;

3.3 安全部负责定期对物资部仓存和使用部门所使用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查和培训工作。

4.0有毒有害气体的理化特性和中毒症状

4.1一氧化碳气体

4.1.1特性:一氧化碳 (carbon monoxide, co)纯品为无色、无臭、无刺激性的气体。分子量28.01,密度0.967g/l,接近于空气密度。冰点为-207℃,沸点-190℃。在水中的溶解度甚低,但易溶于氨水。空气混合爆炸极限为12.5%~74%。

4.1.2长期接触一氧化碳气体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有影响:

神经系统:头晕、头痛、耳鸣、乏力、睡眠障碍、记忆力减退等脑衰弱综合征的症状比较多见,神经行为学测试可发现异常,多于脱离co接触后即可恢复。

心血管系统:通过调查资料,结合动物实验研究,提示在低浓度co的长期作用下,心血管系统有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1.3 中毒症状:接触co后如出现头痛、头昏、心悸、恶心等症状,于吸入新鲜空气后症状即可迅速消失者,属一般接触反应。

a)轻度中毒者出现剧烈的头痛、头昏、心跳、眼花、四肢无力、恶心、呕吐、烦躁、步态不稳、轻度至中度意识障碍 (如意识模糊、朦胧状态),但无昏迷,在离开中毒场所吸入新鲜空气或氧气数小时后,症状逐渐完全恢复。

b)中度中毒者除上述症状外,面色潮红,多汗、脉快、意识障碍表现为浅至中度昏迷。及时移离中毒场所并经抢救后可渐恢复,一般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重度中毒时,意识障碍严重,呈深度昏迷或植物状态。常见瞳孔缩小,对光反射正常或迟钝,四肢肌张力增高,牙关紧闭,并可出现大小便失禁。脑水肿继续加重时,表现持续深度昏迷,体温升高达39~40℃,脉快而弱,血压下降,面色苍白或发紫,四肢发凉,出现呼吸异常。

c)重度中毒患者经过救治从昏迷中苏醒的过程中,常出现躁动、意识混浊、定向力丧失,或失去远、近记忆力。经过积极抢救治疗,多数重度中毒患者仍可完全恢复。少数出现植物状态的,表现为意识丧失、睁眼不语。 重度中毒者中还可出现其他脏器的缺氧性改变或并发。出现严重的心肌损害或休克;并发肺水肿者肺中出现湿啰音,呼吸困难。

4.2二氧化硫气体

4.2.1二氧化硫气体理化特性

二氧化硫又名亚硫酐,为无色有强烈辛辣刺激味的不燃性气体。分子量64.07,密度2.3g/l,比空气重。溶点-72.7℃,沸点-10℃。溶于水、甲醇、乙醇、硫酸、醋酸、氯仿和乙醚。易与水混合,生成亚硫酸(h2so3),随后转化为硫酸。在室温及392.266~490.3325kpa(4~5kg/cm2)压强下为无色流动液体。

4.2.2二氧化硫气体的影响

a)对人体的影响:二氧化硫属中等毒类,对眼和呼吸道有强烈刺激作用,吸入高浓度二氧化硫可引起喉水肿、肺水肿、声带水肿及(或)痉挛导致窒息。

b)慢性影响:长期接触低浓度二氧化硫,引起嗅觉、味觉减退、甚至消失,头痛、乏力,牙齿酸蚀,慢性鼻炎,咽炎,气管炎,支气管炎,肺气肿,肺纹理增多,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及免疫功能减退等。

4.2.3二氧化硫气体中毒症状

急性中毒:吸入二氧化硫后很快出现流泪,畏光,视物不清,鼻、咽、喉部烧灼感及疼痛,咳嗽等眼结膜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较重者可有声音嘶哑、胸闷、胸骨后疼痛、剧烈咳嗽、心悸、气短、头痛、头晕、乏力、恶心、呕吐及上腹部疼痛等。检查可见眼结合膜充血水肿,鼻中隔软骨部粘膜小块发白的灼伤,严重者发生支气管炎、肺炎、肺水肿,甚至呼吸中枢麻痹,如当吸入浓度高达5240mg/m3时,立即引起喉痉挛、喉水肿,迅速死亡。液态二氧化硫污染皮肤或溅入眼内,可造成皮肤灼伤和角膜上皮细胞坏死,形成白斑、疤痕。

4.3硫化氢

硫化氢气体的防治管理参见《硫化氢气体中毒应急救援预案》相关内容。

第12篇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1.凡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1999)的规定。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2.2当使用场所存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

2.3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3.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3.1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3.2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3.3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4.可燃、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4.1、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4.2、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显示正常,防止检测元件失效影响其工作性能,造成误报。

4.3报警器每年至少应进行“三校一检定”,即每 3个月应校验一次,每年进行一次检定,填写《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记录》,校验工作可根据各单位的情况自己做,校验和检定人员须持证上岗,气体报警器标定时应采用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并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

5.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5-2004)要求进行。

6.气体报警器的停运、拆除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进行。

《有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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