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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用品、安全用具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3-12-26 热度:55

防护用品、安全用具管理制度

第1篇 防护用品、安全用具管理制度

1. 防护用品、安全用具由制冷站的工程师负责。

2. 防护用品、安全用具应存放在固定的地点,禁止作为其他用途。

3. 防护用品、安全用具,按照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对不合格的安全用具报废后,应补充新用具存放于原处。

4. 防护用品、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放回原处。

5. 消防用具应存放在指定地点,由专人负责。如有过期失效或损坏,则应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6. 制冷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冷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和安全规章制度。从事制冷作业操作、维修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劳动部门签发的操作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不得独立进行操作、维修。

第2篇 职业健康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在岗员工健康检查,合理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保障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二、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为加强职工的安全防护设施,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既切实发挥作用同时也不浪费。

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3、本制度适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员工健康检查周期,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最低库存要求等以及检查与考核的内容。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根据《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安徽省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办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1、体检类别:

1.1入职体检:新员工面试合格后,由综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1.2年度体检:公司在岗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1.3特殊情况体检:根据岗位的特殊要求或员工因工作原因接触过传染病源,按公司规定,应进行专项体检。

2、劳保用品的配发、验收、发放和使用的总则

2.1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严禁折发现金和其他物品,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

2.2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验收、使用须知及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统一管理。

2.3 本规定是按照不同性质、程度的需要,对不同工种、岗位,不同劳动强度和工作环境发放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

3、建立监督约束机制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公司成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委员会。主任由经营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生产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燃料部经理、综合部劳资专责、安全专工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选择劳动防护用品式样,监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及报销手续等工作。

4、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

4.1 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的编制必须严格依据《安徽省电力系统职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制定的发放标准进行。

4.2 公司全年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生产部负责安全的专工于每年12月31日前编制出下年度费用计划,经公司研究批准列入公司下年度预算定额。

4.3 当年新进公司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由生产部安全专工依据综合部劳资管理人员提供的人员及其工种分配情况及时编制,再经生产部经理审核后,及时发放。

4.4 机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临时劳动防护用品,由各部门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报生产部汇总平衡后提前20天编制采购计划,报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部安排采购。该部分费用在大小修或专项工程费用中列支。此类物品要严格控制,认真把关。

4.5 劳动防护用品计划一式三份,生产部、财务部和劳保仓库各执一份。

5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与报销

5.1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综合部物资专责负责,同时综合部应对所采购用品的质量负责。

5.2 安全专工应依据各部门上报的劳保需用计划编制采购计划,经生产部经理审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综合部采购。

5.3 劳保库要严把质量验收关,对进库用品要尽可能的做到每件检查,防止粗制滥造用品入库,没有计划的采购不得入库。大批量的要进行抽样验收,抽验率不低于1%,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发放给员工。涉及安全、卫生的护品要检查其“两证”,无“两证”的一律不得购入。

5.4 劳动防护用品报销时,须凭国家规定的发票和物资验收单,并经安全专工登记,生产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6、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规定

6.1 凡属公司正式职工(及项目公司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均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6.2 身兼几个工种的作业人员,按其从事主要工种的标准发放,可以补充其他工种所必需的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

6.3 发放标准细则未明确的工种,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生产部审定,按相近工种发放。

6.4 对调换工种的职工,须由综合部劳资管理人员及时提供岗位变更证明,生产部将根据变更证明办理和调整防护用品标准。按其调换后工种对超出的劳动防护相应取消,缺欠标准的给予增发。

6.5 外来参观、学习、承包工程及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按所到岗位的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 劳动防护用品分大件和小件两种(使用期限超过半年的为大件)。小件防护用品以集体领取,由生产部依据发放标准统一造表,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由各部门专人统一领用,不是专人领取,劳保库不得发放;大件防护用品领取,由部门专人填好领料单,生产部审核批准后领取。

6.7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程序:属于计划内、按标准发放的防护用品(如新入厂人员),由部门专人填写领料单负责人签字、生产部经理审批、安全专工登记后,到仓库领取;属于计划外、临时性发放的防护用品(如现场大小修、现场突击任务等),由部门专人填写领料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生产部审批登记,然后由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到劳保库领取。审批程序不完整的劳保库不得私自发放。

6.8 各部门在发放劳保用品时,要认真负责,保证一次性按标准发放到职工个人手中。生产部对各部门劳保品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未按标准发放的,将予以考核。

6.9 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记入由班(值)长签名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本内,由班(值)长领取、保管、使用和更新。丢失或故意损坏者扣罚班(值)长。班(值)长离任时,要与新任班(值)长办理交接手续。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督促落实。凡发生交接及保管手续中断的按原价扣班(值)长及单位主管领导。

6.9 劳动防护服的发放时间:春秋防护服在每年的八月份发放;夏季防护服在每年的四月份发放;冬季防护服在每年的十月份发放。

6.10 仓库管理员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不得超标准发放。每月进行一次盘点,30日前报经营副总经理、生产部、财务部各一份劳保品月报表(包括上月发出,当月库存等);生产部每季度对劳保库进行一次实物盘点。

6.11 劳保仓库要做好防火、防盗、防鼠害、防霉等工作,严防劳保用品损坏和发霉。

6.12 领出库的防护用品出现质量和型号问题时,经生产部审查属实,统一由部门专人到劳保库进行退换。

6.13 国家规定的发放标志服的人员,不再发放工作服。

7、手电筒管理

7.1 发放原则

7.1.1 手电筒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重的预防性辅助措施,按工作岗位配发,属公用物品,不属于任何个人。

7.1.2 运行人员每人一盏;检修人员按班组配发;中层以上领导由于临时工作较多,按每人一盏配发。

7.2 管理办法

7.2.1本次发放的手电筒属充电式,使用期限为4年。在4年使用期间公司不再负责夜班工作或值班照明问题。

7.2.3 配发给个人的由个人负责保管和日常维护;配给班组的由班长做好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人为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人按原价赔偿。

7.2.4 若有人员离开或调离以上配发手电的岗位,由班长或部门领导负责收回手电筒,另外发给新来人员。调离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规定,积极上交。没有收回的由部门负责。

7.2.5 配发给班组的公用手电筒,班长调离或调换的由部门领导负责收回。

8、劳保用品遗失、损坏的赔偿

1、员工个人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故意损坏、丢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价赔款后重新领用,赔款计算方法;正常使用损坏的,经责任部门申请,安全员调查属实,综合部审核批准后以旧换新。员工个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满后一律以旧换新。

2、集体、员工个人(包括临时劳务工)借用的劳保用品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综合部审批后,根据物品的新旧程度按原价的30%~100%赔款;对无故不还或故意损坏者,按原价赔款;因抢修、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综合部审批,予以报损,不做赔款。

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的修订

9.1 生产部将按照上级发放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情况及时修订本规定。

9.2 每年年底生产部牵头,组织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委员会人员,征求职工意见,对本标准进行一次综合性分析研究。如需修订,由安全专工提出修订意见或重新拟定方案,经生产部同意后报经营副总经理审批。

9.3 职工个人、班组、部门等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数量、质量、管理及发放标准有建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到生产部,以利于标准的修订和更加符合现场实际。

9.4 如本标准与上级下达的有关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通知、指示、规定相冲突时,按上级要求执行,并及时修订本标准。

五、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由生产部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3篇 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杜绝管理浪费,根据《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制度》,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2.本制度所称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是指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保护用品。

3.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分为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大劳保和小劳保)、和特殊作业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特种劳保)和防暑降温保健品。

4.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按照《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岗位类别》、《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要求发放。后勤机关工作人员、生产部门职能人员及其他非生产岗位职员原则上不发放小劳保,一般劳保用品应根据需要严格控制发放周期。

(二)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的管理职责

1.生产技术处负责制定公司员工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办法,负责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的计划申报、发放审核和台帐建立。

计划申报流程

二级部门申报

生产技术处审核汇总

供应处报批及执行

2.各二级部门根据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标准负责本部门人员大劳保、小劳保及特种劳保用品的计划申报,生产技术处负责各部门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申报汇总、发放审核和台帐建立;以及特种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和临时需要劳动保护用品的审批程序;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对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有权拒绝收货,并要求退换;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查处,及时反馈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情况。

3.供应处负责委托采购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的落实,并对劳保用品的到货进行验收保管及台帐记录,按照生产技术处批准的劳保领料单进行核发,并负责安全、健康用品的回收。

4.供应处负责采购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时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必须确保质量,按期采购,满足发放需要,并获取和保存生产厂家提供产品“三证” (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

(三)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用品的发放

1.生产技术处根据《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岗位类别》、《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负责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的发放审核并健全台帐。台帐一人一卡。

2.行政人事处应将员工名册送生产技术处一份,员工岗位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生产技术处,以确保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准确发放。

3.新进员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于上岗前配发劳动保护用品,首次发放春秋工作服或夏季工作服两套。安全帽一顶、劳保鞋一双。

4.转岗职员因新工种需要而在原岗位未配发的保护用品,经生产技术处核实后予以补发。

5.职员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应按其危害保护进行发放,不得重复发放。

6.一般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中的易耗物品(手套、口罩等)按部门员工人数及岗位实际需要由生产技术处核发。

7.因生产、检修等作业中涉及特殊保护需要的,由使用部门申请,生产技术处确认、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放特种保护用品,使用后专人保管以供备用。

8.各二级部门应在使用前履行计划申报手续,特种劳保用品计入领用人台帐,领用人岗位变动,凭移交手续到生产技术处变更领用人记录,特种劳保不设定使用周期,但必须以旧换新。

9.各工种职员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因工作调动,大劳保用品随人走,原发大劳保用品顺延使用期限;若公司间临时工作调动的,大劳保用品由原单位发放,小劳保及特殊劳保用品由新单位发放。

10.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领料单经生产技术处审核登记后又因仓库无货暂时无法领用的,应在三日内持原领料单到生产技术处进行冲销,货到后再重新履行领用手续,否则台帐反映的个人领用情况视为属实。

11.各工种职员不管什么原因脱离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停发当月有关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半年以上者,停发工作服、防护鞋,回岗位后原发劳动防护用品顺延使用期限。

12.外来代培人员,实习人员按公司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方能上岗。

13.调职员工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的发放要按照新岗位的发放标准,发放卡随岗位转移。新岗位发放标准施行后,原岗位劳保发放时间具有延续性,原岗位未配齐的劳保用品,予以补发。

14.保卫(保安)人员的着装,由保卫部门提交专项申请,行政人事处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发放。

15.职员一般大劳保和特种劳保用品达到发放周期后,已经失去防护作用的,交由公司安全员验证报废后,换领新的劳动保护用品;未到发放周期而损坏或丢失的劳动保护用品,根据责任大小,落实后予以赔偿,及时予以核发。各种劳保用品的赔偿标准,由供应处报公司审定。

16.生产技术处每年根据当地季节情况合理制定发放时间,不得反季节发放劳保用品;根据本地气候状况,公司不发放棉衣,夏季工作服在周期内相应增加一套。

(四)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

1.公司员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换装时间和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各级管理部门和员工均有权对劳保保护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或举报,凡违反 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理。供应处每季度对生产技术处劳保台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印有企业标志的职员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让他人,否则,因此造成企业形象损害或涉及非法事件的,由当事人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3.为保护职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职员在生产岗位操作时,必须规范穿戴、配齐劳动保护用品;机关、后勤工作人员参加生产现场作业或义务劳动时,必须穿戴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所需手套、口罩等根据实际情况核发,但不得超过核定标准。

4.员工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它原因离开公司的,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如数回收。劳保用品管理部门要严格发放、回收手续,防止在过程中造成流失;因失职导致新、旧劳保用品流失的,予以严肃处理。

5.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了解和收集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状况,通过安全生产技术处向供应处反馈信息。

6.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物资保管人员应妥善管理劳动保护用品,防止过期、变质,对库存过期的劳保用品一律不准发放;定期统计库存情况,对缺供或积压的现象应及时报告、处理。

7.保健用品发放在每年夏季7、8、9月,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计划到生产技术处审核,交采购部门采购发放给员工。生产技术处负责发放台帐记录。

(五)附则

1.本制度中所称大劳保包括:夏、春秋、冬季工作服、安全帽、劳保鞋、雨衣、雨鞋;小劳保包括:布手套、纱手套、防尘帽、纱口罩等;特种劳保包括:安全绳(带)、防尘镜、防冲击护面具、阻燃(热)保护服、防静电工作服、专用绝缘靴、防噪声护耳器、各类专用保护手套等。保健用品包括:夏桑菊、板蓝根、人丹、风油精、清凉油等防暑降温药品。

2.本细则由生产技术处归口管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特种防护用品管理检验制度

(1)、特种防护用品暂定为: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安全鞋、防静电导电安全鞋、绝缘靴鞋、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电焊面罩、防噪声护具、电焊护目镜、炉窑面罩、防尘口罩、防尘口罩滤料、防静电工作服、防酸工作服、防碱工作服、防尘工作服、防水工作服、阻燃防护服、专用防护手套等。

(2)、采购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向生产厂家、销售单位索取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鉴证、销售许可证、检验报告书等有关证件。规定的证件不全的特防品不得采购。

(3)、特防品入库前必须经作业队设备物资室与安全质检室对其质量、安全性能等进行严格检查验收,证件不全、质量不合格、安全性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验收入库。

(4)、特防品必须设专人保管、维护和检验。建立发放使用管理台帐,随时掌握其质量安全状况,失效和报废的特防品必须及时更换。

(5)、特防品必须按规定的使用周期到当地有关权力机关批准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和测试,不合格的或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特防品不得继续使用。

(6)、特防品使用者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轻微破损要及时修复,严重破损达报废程度时必须报废。每年开工前,物资设备室与安全质检室联合组织专人对特防品进行检验和试验,确保其使用状态安全可靠。

第5篇 安全健康防护用品(用具)保健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杜绝管理浪费,根据《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制度》,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2.本制度所称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是指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保护用品。

3.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分为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大劳保和小劳保)、和特殊作业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特种劳保)和防暑降温保健品。

4.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按照《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岗位类别》、《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要求发放。后勤机关工作人员、生产部门职能人员及其他非生产岗位职员原则上不发放小劳保,一般劳保用品应根据需要严格控制发放周期。

(二)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的管理职责

1.生产技术处负责制定公司员工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办法,负责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的计划申报、发放审核和台帐建立。

计划申报流程

二级部门申报

生产技术处审核汇总

供应处报批及执行

2.各二级部门根据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标准负责本部门人员大劳保、小劳保及特种劳保用品的计划申报,生产技术处负责各部门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申报汇总、发放审核和台帐建立;以及特种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和临时需要劳动保护用品的审批程序;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对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有权拒绝收货,并要求退换;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查处,及时反馈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情况。

3.供应处负责委托采购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的落实,并对劳保用品的到货进行验收保管及台帐记录,按照生产技术处批准的劳保领料单进行核发,并负责安全、健康用品的回收。

4.供应处负责采购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时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必须确保质量,按期采购,满足发放需要,并获取和保存生产厂家提供产品“三证” (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

(三)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用品的发放

1.生产技术处根据《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岗位类别》、《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负责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的发放审核并健全台帐。台帐一人一卡。

2.行政人事处应将员工名册送生产技术处一份,员工岗位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生产技术处,以确保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准确发放。

3.新进员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于上岗前配发劳动保护用品,首次发放春秋工作服或夏季工作服两套。安全帽一顶、劳保鞋一双。

4.转岗职员因新工种需要而在原岗位未配发的保护用品,经生产技术处核实后予以补发。

5.职员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应按其危害保护进行发放,不得重复发放。

6.一般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中的易耗物品(手套、口罩等)按部门员工人数及岗位实际需要由生产技术处核发。

7.因生产、检修等作业中涉及特殊保护需要的,由使用部门申请,生产技术处确认、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放特种保护用品,使用后专人保管以供备用。

8.各二级部门应在使用前履行计划申报手续,特种劳保用品计入领用人台帐,领用人岗位变动,凭移交手续到生产技术处变更领用人记录,特种劳保不设定使用周期,但必须以旧换新。

9.各工种职员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因工作调动,大劳保用品随人走,原发大劳保用品顺延使用期限;若公司间临时工作调动的,大劳保用品由原单位发放,小劳保及特殊劳保用品由新单位发放。

10.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领料单经生产技术处审核登记后又因仓库无货暂时无法领用的,应在三日内持原领料单到生产技术处进行冲销,货到后再重新履行领用手续,否则台帐反映的个人领用情况视为属实。

11.各工种职员不管什么原因脱离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停发当月有关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半年以上者,停发工作服、防护鞋,回岗位后原发劳动防护用品顺延使用期限。

12.外来代培人员,实习人员按公司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方能上岗。

13.调职员工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的发放要按照新岗位的发放标准,发放卡随岗位转移。新岗位发放标准施行后,原岗位劳保发放时间具有延续性,原岗位未配齐的劳保用品,予以补发。

14.保卫(保安)人员的着装,由保卫部门提交专项申请,行政人事处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发放。

15.职员一般大劳保和特种劳保用品达到发放周期后,已经失去防护作用的,交由公司安全员验证报废后,换领新的劳动保护用品;未到发放周期而损坏或丢失的劳动保护用品,根据责任大小,落实后予以赔偿,及时予以核发。各种劳保用品的赔偿标准,由供应处报公司审定。

16.生产技术处每年根据当地季节情况合理制定发放时间,不得反季节发放劳保用品;根据本地气候状况,公司不发放棉衣,夏季工作服在周期内相应增加一套。

(四)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

1.公司员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换装时间和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各级管理部门和员工均有权对劳保保护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或举报,凡违反 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理。供应处每季度对生产技术处劳保台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印有企业标志的职员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让他人,否则,因此造成企业形象损害或涉及非法事件的,由当事人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3.为保护职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职员在生产岗位操作时,必须规范穿戴、配齐劳动保护用品;机关、后勤工作人员参加生产现场作业或义务劳动时,必须穿戴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所需手套、口罩等根据实际情况核发,但不得超过核定标准。

4.员工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它原因离开公司的,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如数回收。劳保用品管理部门要严格发放、回收手续,防止在过程中造成流失;因失职导致新、旧劳保用品流失的,予以严肃处理。

5.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了解和收集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状况,通过安全生产技术处向供应处反馈信息。

6.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物资保管人员应妥善管理劳动保护用品,防止过期、变质,对库存过期的劳保用品一律不准发放;定期统计库存情况,对缺供或积压的现象应及时报告、处理。

7.保健用品发放在每年夏季7、8、9月,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计划到生产技术处审核,交采购部门采购发放给员工。生产技术处负责发放台帐记录。

(五)附则

1.本制度中所称大劳保包括:夏、春秋、冬季工作服、安全帽、劳保鞋、雨衣、雨鞋;小劳保包括:布手套、纱手套、防尘帽、纱口罩等;特种劳保包括:安全绳(带)、防尘镜、防冲击护面具、阻燃(热)保护服、防静电工作服、专用绝缘靴、防噪声护耳器、各类专用保护手套等。保健用品包括:夏桑菊、板蓝根、人丹、风油精、清凉油等防暑降温药品。

2.本细则由生产技术处归口管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电气安全用具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气安全用具的使用和管理,也用以保证电气工作安全运行所必不可少的工器具和用具等,它们可防止触电、弧光灼伤和高空摔跌等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风电场的各单位。

3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能源部所颁发的sd332-89《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技术标准》

4内容

4.1职责:

4.1.1风电场安全员负责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建立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台帐和档案记录。

4.1.2风电场安全员负责对电气安全用具进行统一标识,定期进行外观检查和发放前的检查,并确认是否完好。

4.1.3使用人应在使用前对电气安全用具进行外观检查,并确认该工器具完好可用。

4.1.4风电场安全员负责对电气安全用具的定期检验工作。

4.1.5风电场安全员负责监督电气安全用具检测、检验工作,运行负责电气安全用具的保管、检查和维修等工作。

4.2分类及使用:

4.2.1绝缘安全用具;

a绝缘操作用具,包括绝缘操作杆、绝缘夹钳等。

b绝缘防护用具,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隔板、绝缘垫、绝缘站台的等。

ba 绝缘手套。用特制像胶制成。它一般作为使用绝缘棒进行带电操作时的安全用具,以防止泄漏电流对人体的异常影响;在进行到闸操作和接触其它电气设备的接地部分时,戴绝缘手套可防止接触电压和感应典压的伤害,使用绝缘手套后还可在低压设备上进行带电作业。绝缘手套的长度至少应超过手腕10cm。绝缘手套在使用前应作外观检查,如发现漏气、粘胶、破损应即停止使用。绝缘手套应存放在干燥、阴凉的地方。

bb绝缘靴,主要是防止跨步点压的伤害,但它对泄漏电流接触电压等同样具有一定的防护作用。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必须穿绝缘靴,还有如果配电装置内发生接地故障,则在进入配电装指时也应穿绝缘靴。绝缘靴应存放在干燥、阴凉的地方。切记不得把绝缘靴作耐酸、耐碱和耐油靴使用。

bc绝缘隔板,防止工作人员对带电设备发生危险接近的一种放护用具。它也可装设在断开的6—10kv到闸动、静触头之间,作为防止“突然来电”的保安用具。绝缘隔板一般用环氧玻璃布板和聚禄乙稀塑料制成。绝缘板应保持表面光滑,不允许有裂缝、气泡、砂眼和孔洞等,凹坑深度不得超过0.1mm,绝缘板厚度不得小于3mm。绝缘板使用前应擦尽尘灰并检查外观是否良好。

bd绝缘垫,保安作用和绝缘靴相同,可把它视为是一种固定的绝缘靴。绝缘垫用特制像胶制作,尺寸应大于750mm*750mm,厚度不小于4mm。绝缘垫不得和酸、碱、油类和化学药品等接触,并应避免阳光直射或锐利金属件刺划,还应作到每隔半年用低温水清洗一次。

be 绝缘站台,在任何电压等级的电力装置中。当操作带电断路器,隔离开关,安装临时接地线用的辅助保安用具。是用极干燥而漆过的直纹无节的木料做成条型的台面,支持在绝缘瓷瓶上。

4.2.2验电器;

验电器,是检验电气设备是否确无电压的一种安全用具。又分为低压验电器(250v及以下)和高压(250v以上)。

4.2.2.1低压验电器触主要用来检查、判断低压电气设备或线路是否带电外,还有下列用途:

(a) 分火线(相线)和地线(中性线或零线)氖光灯泡发亮的是火线,不亮的则是地线。

(b)区分交流电和直流电。交流电通过氖灯泡时,两极附近都发亮;而直流电通过时,仅一个电极附近发亮。

(c) 判断电压的高低,如氖灯暗红、轻微亮,则电压低;如灯泡发黄红色,很亮,则电压低。

4.2.2.2高压验电器使用时必须注意其额定电压和被检验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相适应,否则可能会危及验电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或造成错误判断。验电电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手握在罩护环以下的握手部分,先在有电设备进行检验,检验时应渐渐移近带电设备至发光或发声止,以验证验电器性能完好,然后再在需要进行验电的设备上检测。检测时也应同样渐渐移近带电设备,直至直接触及设备导电部分,此过程中若一直无光、声指示,则可判断无电。反之,如在移近过程中图然有发光或发声指示,应停止验电。

4.2.3突然来电防护用具,携带型三相短路接地线;

4.2.4标示牌(又叫警告牌);

根据用途可分为两类:

警告类;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

指示类;如“在此工做”和“从此上下”等。

4.2.5高空作业安全用具;

根据用途可分为三类:

a 升降板和脚扣是主要的登高工具。

b 安全带和安全腰绳

c 安全帽。

4.2.6电气登高安全用具类:

4.2.6.1梯子、平台和高凳

梯子和高凳可用木材制作,也可用竹料制作,但不应用金属材料制作。平台如果是金属的要做好绝缘问题,并装设接地线。梯子、平台和高凳应坚固可靠,应能承受工作人员及其所携带工具的总重量。梯子分人字梯,靠梯两种。为了避免靠梯翻倒,靠梯梯脚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梯长的1/4;为了避免滑落,其间距离不得大于梯长的1/2。为了限制人字梯和高凳的开脚度,其两侧之间应加拉链或拉绳。为了防滑,在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的梯子的梯脚应加橡胶套或橡胶垫。在泥土地面上使用的梯子的梯脚应加铁尖。在梯子上工作时,梯顶一般不应低于工作人员的腰部,或者说工作人员应站在距离梯顶不小于1米的踏板上工作。切忌站在梯子或高凳最高处或最上面一二级踏板上工作。

4.2.6.2脚扣和安全腰带

脚扣是登杆用具。其主要部分用钢材制成。木杆用脚扣的半圆环和根部均有突起的小齿,以刺入木杆起防滑作用。水泥杆用脚扣的半圆环和根部装有像胶套或橡胶垫起防滑作用。脚扣有大小号之分,以适应电杆粗细不同之需要。登高板也是登杆用具,主要由坚硬的木板和结实的绳子组成。安全腰带是防止坠落的安全用具。安全腰带用皮革、帆布或化纤材料制成。安全腰带有两根带子,小的系在腰部偏下作束紧用,大的系在电杆或其地牢固的构件上起防止坠落的作用。安全腰带的宽度不应小于60毫米。绕电杆带的单根拉力不应低于2250牛。

4.2.7电气绝缘安全用具类:

4.2.7.1绝缘杆和绝缘夹钳

绝缘杆和绝缘夹钳都是绝缘基本安全用具。绝缘夹钳只用于35千伏以下的电气操作。绝缘杆和绝缘夹钳都由工作部分、绝缘部分和握手部分组成。握手部分和绝缘部分用浸过绝缘漆的木材、硬塑料、胶木或玻璃钢制成,其间有护环分开。配备不同工作部分的绝缘杆,可用来操作高压隔离开关,操作跌落式保险器,安装和拆除临时接地线,安装和拆除避雷器,以及进行测量和试验等项工作。绝缘夹钳主要用来拆除和安装熔断器及其他类似工作。考虑到电力系统内部过电压的可能性,绝缘杆和绝缘夹钳的绝缘部分和握手部分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要求。绝缘杆工作部分金属钩的长度,在满足工作要的情况下,不宜超过5-8厘米,以免操作时造成相间短路或接地短路。

4.2.7.2绝缘手套和绝缘靴

绝缘手套和绝缘靴用橡胶制成。二者都作为辅助安全用具,但绝缘手套可作为低压工作的基本安全用具,绝缘靴可作为防护跨步电压的基本安全用具。绝缘手套的长度至少应超过手腕10厘米。绝缘靴应采用特种橡胶制成,使用中,不可以用普通防胶靴代替。绝缘靴是作为防止跨步电压的基本安全用具。它的高度不小于15厘米,而且上部另加高边5厘米

4.2.7.3绝缘垫和绝缘站台

绝缘垫和绝缘站台只作为辅助安全用具。绝缘垫用厚度5毫米以上、表面有防滑条纹的橡胶制成,其最小尺寸不宜小于0.8×0.8米。绝缘站台用木板或木条制成。相邻板条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2.5厘米,以免鞋跟陷入;站台不得有金属零件;台面板用支持绝缘子与地面绝缘,支持绝缘子高度不得小于10厘米;台面板边缘不得伸出绝缘子之外,以免站台翻倾,人员摔倒。绝缘站台最小尺寸不宜小于0.8×0.8米,但为了便于移动和检查,最大尺寸也不宜超过1.5×1.0米。

4.2.7.4以上电气绝缘安全用具要正确使用、保管并且要有专人负责定期做耐压、机械强度等实验

4.2.8携带型三相短路接地线

4.2.8.1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由导线端线夹、短路线、接地线、接线鼻、汇流夹、接地端线夹(或临时接地极)以及接地操作棒等组成。导线端和接地端的线夹有优质铝合金压铸线夹和纯铜压铸线夹二种,与其配套的紧固件均经金属镀铬处理。接地操作棒采用电性能与机械强度俱佳的进口高级环氧树脂、玻璃纤维精制而成。短路线与接地线采用多股特细型 铜质软绞线并外覆柔 软、耐高温的透明绝缘护层制成。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可分为合相式和分相式两种。由于使用电压及使用场合的差异,各施工现场使用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的操作杆长度、短路线长度以及引下线长度都不尽相同。

接地线的线夹与绝缘操作杆的连接方式分有固定型和可脱卸型二种,并有适用变电母排和架空导线等多种款式,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是电气工作人员防止感应电荷和突然来电造成高压触电事故的有力武器,是电力系统输、变、配电设备以及试验设备停电作业时必备的安全用具。

4.2.8.2 技术指标

4.2.8.2.1 使用环境条件环境温度:-25℃~+55℃ 相对湿度:≤90%使用场合:户内和户外无雨天气 、接地操作棒尺寸、操作杆规格

型号

型式

电压等级(kv)

有效绝缘长度(mm)

握柄长度(mm)

限流管长度(mm)

总长度(mm)

节数

fdg10

直接式

10

875

125

——

1000

1

fdg35

直接式

35

1075

125

——

1200

2

fdg10*

限流式

10

775

125

300

1200

2

fdg35*

限流式

35

975

125

400

1500

2

4.2.8.2.2接地操作棒的绝缘特性

各种不同电压等级

设备名称

绝缘部分长度(mm)

握手部分长度(mm)

总长度(mm)

10kv 以下电气设备

根据工作方便不作规定

10kv

设备及输电线路

700

300

1000

35kv

设备及输电线路

900

600

1500

63kv

设备及输电线路

1000

600

1600

110kv

设备及输电线路

1300

700

2000

220kv

设备及输电线路

2100

900

3000

330kv

设备及输电线路

3000

1100

4100

500kv

设备及输电线路

4100

1400

5500

110~500kv

输电线路绝缘架空地线上

700

300

1000

试验室及试验设备接地

700

300

1000

4.2.8.2.3.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1) 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确保接地线的完好性,接地线应在空气流通、环境干燥的专用地点存放。

(2) 电气设备上使用接地线,应遵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3) 选择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时,其额定短路电流值应大于悬挂点的最大故障电流值,其接地操作棒应和悬挂点的系统电压一致。

(4)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前,应先验电、放电,确认电气设备已停电后,方可进行接地操作。

(5) 装设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拆除时,应先拆导线端,后拆接地端。

(6) 作业现场如无固定接地点时,可用临时接地钢针打入地下,其深度应不小于0.6米

(7)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当经受短路电流后,一般应作报废处理。

(8)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在每次使用前,应做好例行检查,发现有线夹开裂、缺损、连接部件接触不良、松动、绝缘护层破损、软绞线裸露等缺陷时,禁止继续使用。

使用安全用具必须注意的要点是:

(1)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用具;

(2)应做到正确使用安全用具。

4.3安全用具使用前的检查:

4.3.1对于经常处于使用状态的工具和设备,每次使用前要进行外观检查。

4.3.1.1安全用具要检查外壳、把手完好。卡头牢固,转动灵活,开关自动复位无失灵、声音正常。导线连接牢固、无破损。

4.3.1.2安全用具有无受潮和锈蚀情况,周围场地(环境)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4.3.2对停用时间较长的工具和设备,每次重新使用前必须进行详细检查。

4.4安全用具使用中的要求:

4.4.1使用环境应在干燥、无腐蚀性气体、无导电粉尘场所使用。雨雪天气不得露天工作,室外放置时设备要有防雨措施,高处作业应有相应安全措施。

4.4.2在停止使用或工作中需要移动位置时,应有相应安全措施。

4.4.3具体到各种工具和设备,还要遵守有关的专业规定。

4.4.4安全用具使用完后,要进行外观检查,必须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及绝缘耐压试验。

4.4.5不熟悉安全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4.4.6使用电动工具时,不准随意摆放造成安全用具损坏。

第7篇 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包括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焊接护目镜、防尘口罩等)和其他非个人专用防护用品(如安全网等)。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是预防事故、减轻伤害程度不可缺少的措施。因此公司特制定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内容1、煤矿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根据国家规定制定防护用品购入计划,配齐各类防护用品,设专人负责保管、发放;2、要建立安全防护用品合格供方名录,报安全生产部备案。各项目部要收集存档防护用品供方单位的各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并进行季度评价;3、购买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为合格供方名录中所列供方提供产品;4、现场购入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各项目部要建立实物清单,按季度报安全生产部备案。5、劳动防护用品是施工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健康的一种辅助手段,不是福利待遇。因此各项目部必须发放,并且要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管理。

二、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的正确使用方法: 1、安全帽。①进入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②使用前认真检查帽壳、帽衬有无损坏现象,装配圈要牢固,顶绳要系紧。帽衬顶端距帽壳内面的垂直距离20-25mm,帽箍与帽壳每一侧面的水平距离为5-20mm,戴后检查帽箍松紧度是否适宜、端正,使用中下颌带必须系紧;③休息时不能当作他用,夏季不能用遮阳帽、防雨帽代替;④使用期:从产品制造日期计:植物枝条编织帽不超过两年。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 2、安全带。①攀登和悬空作业中,必须佩带安全带并有牢靠的挂钩措施。作业时要在固定设施上拴挂好钩环。②使用时高挂低用,防止摆动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3m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③经常作外观检查,不得任意拆掉各种部件,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套。④使用两年后,按批量购入情况抽验一次,不合格及时报废。3、安全网。①规格选择要结合搭设防护架的尺寸。②搭设高度等要求应符合,③支设完毕,经过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

三、煤矿要配合上级部门搞好防护用品的打假工作,对于违反规定的部门和责任者,要依法予以惩治。

第8篇 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加强防护用品采购使用保管工作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管理人员做好工作。

第二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和市安监站颁发的《准用证》,三证不全的安全防护用品不得用于施工生产中,同时,必须对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损坏或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使用。

第三条:防护用品的采购应做好资金的管理,对比采购搞好成本核算,必须是市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有形市场的产品,保质保量,确保施工生产的需要。

第四条:防护用品库内存放布局合理,符合防火要求,分类存放,上盖下垫,防腐、防锈,设有标志牌,做到四定位:定库号、定架号、定层号、定位号。码放整齐,标志明显。

第五条:仓库管理要做到:管理科学化,摆放规格化,整洁卫生化。

第9篇 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1、采购与管理

1、公司必须到定点经营单位或定点生产企业购买“三证”(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质量合格证)齐全的劳动防护用品或安全工器具。

2、公司购进的产品要留存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三证”、产品说明书和复印件。

3、公司所属项目部必须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工器具采购计划并于年初报公司安全部备案,公司安全部将行使监督职权,把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季度检查之中。

4、公司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工器具的采购发放台帐,定期检查、检验,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发现不合格或失效的用品要及时更换和报废,不得将过期失效的或保管不当损毁的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发放给职工。

2、使用

公司根据各工程具体情况,发给职工适用的,有效的防护用品,并按公司安全科的规定发放、保管、检查和使用。

1、架子工:发给袖套、裹脚(胶鞋)、垫肩、风镜、安全帽、安全带。

2、砌砖工:发给手套、胶鞋、安全帽。

3、漆工:发给手套、袖套、口罩、安全帽、围裙、风镜

4、木工:发给袖套、围裙、安全帽、手套

5、电锯、刨工:发给围裙、安全帽、口罩

6、电器操作工:发给绝缘胶靴、绝缘手套、安全帽

7、起重工:因起重件不同分别临时决定。

8、高空、坑、槽作业等工种发给安全帽,安全绳。

9、对有损健康的特殊工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发给所需保护用品。

注:公司有关发放安全防护、保护用品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扣发、不发、迟发或发现金等。

3、检查与维修

1、建立定期检查或报告制度,公司所属项目部每月将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工器具的采购发放使用情况上报公司安全部,公司安全部每月进行检查并上报公司。

2、对于使用的安全工器具要做到用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对不能维修的坚决报废,不能带问题进行操作。

4、判废标准

1、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

2、未达到上级劳动保护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

3、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防护功能的最低指标。

4、对于判废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工器具,由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销毁,要彻底,不能留有隐患。

第10篇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加强管理和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统一发放标准,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制订本规定。

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范围

限于本店专职从事需要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的员工。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保证工作质量的辅助措施,不是改善生活的福利待遇,不得任意扩大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范围,增添项目,提高标准,缩短年限,也不得将劳动保护用品折发现金。

2、 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

第11篇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配备、管理等,确保员工在生产操作、检修、异常情况应急处理等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岗位和员工。

3、依据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4、规定内容

4.1劳动保护用品是公司为保护员工操作安全和人身安全而专门配备的防护用品,各岗位员工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防护用品,不按规定正确佩戴防护用品,按违章操作进行处理。

4.2岗位操作人员发放的工作服应符合安全要求,特殊岗位根据安全要求及省有关规定制定发放标准。工作服制作必须做到三紧: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

4.3生产车间每月20日前根据各岗位劳保用品需配备的品种、数量做出采购计划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然后交采购部门采购发放。

4.4安全科门应监督各岗位劳保用品佩戴情况,对不按公司规定佩戴劳保用品的人员提出批评教育,并按违章操作进行罚款处理。

4.5采购部门在购买专用劳保用品时(耳塞、防护镜、防护鞋、防护面具、特种防护手套、防护工作服等),应先提供样品、价格,安全科对劳保用品质量进行检验,认可后采购部门按样品购买。未经安全科门认可采购的劳保用品发生质量事故时,由采购部门负责。

4.5工作服按规定周期发放。各工种根据需要确定发放周期。

5、附则

5.1本规定由安全科制定并负责解释。

5.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范本)

一、 总 则

为了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6524-2002《石油工业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具配备要求》,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 分 类

2.1 普通型:包括普通劳保服、劳保鞋、劳保手套、普通口罩、洗理物品等。

2.2 特种型

2.2.1 头部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

2.2.2 呼吸器官防护类: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过滤罐(盒)、防毒防尘口罩、长管面具、呼吸器;

2.2.3 眼部防护类:电焊面罩、护目镜;

2.2.4 听觉器官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降噪音护具,如:耳塞等;

2.2.5 防护服装类:防静电工作服、阻燃工作服;

2.2.6 手足防护类:绝缘、耐用、耐酸手套、耐酸鞋、安全靴;

2.2.7 防坠落类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绳;

2.2.8 经劳动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三、 配发范围

3.1 普通员工配发普通型

3.2 根据岗位配发特种型。

四、生产部管理职责

4.1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各项管理实施细则。

4.2 审核年度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

4.3 审定特种型劳动防护用品品种、质料、颜色及发放范围

4.4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4.5 负责审查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

4.6 按国家规定对发放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抽样监督。

4.7 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4.8 组织编制、汇总年度普通型劳动防护用品计划,报送公司审查、批准、实施。

4.9 负责组织普通型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4.10 负责建立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基础资料和发放制度。

五、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5.1 员工的个人普通型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行政部协调计划,采购供应部统一定购,由行政后勤部分级发放。供货厂商由行政、采购供应部共同验证审定。

5.2 员工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需按质量要求进行抽查,不合格产品不准发给员工。

六、 发放管理要求

6.1 凡规定享受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要建立“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基础卡”。

6.2 员工在厂内调动变换工种时,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应按新老工种使用年限较长的计算,期满后再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6.3 新入厂人员,需在生产办办理注册手续。

6.4 长期(6个月以上)因病休息的员工,相应延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

6.5 对因工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产办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6.6 对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时容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镜 、面罩、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强制检验或报废。

6.7 特种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护耳器等应发放到个人,由个人专管专用,其余可发放至班组,班组保管,集体使用,保证应急情况方便使用。

6.8 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6.9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定点定人专管,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等损坏;

6.10 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进行使用前学习培训,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6.11 防毒面具、呼吸器等防护用品,必须有专人监护。

七、劳保用品配备标准

7.1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配备标准发放。

7.2 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坚持“安全、适用、美观大方”的原则。

7.3 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在管理上要求整齐一致,工作服和工作鞋统一式样、统一色泽、统一制作的标准。

7.4根据实际情况,特殊工种防护用品由生产办审批。

八、 应急药品管理

8.1 车间应配备应急药品。

8.2 建立应急药品台帐、检查记录及收发放记录(有领取人、管理员签字)。

8.3 应急药品设专人管理,并保证二十四小时随时能取出药品。

8.4 应急药品要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8.5 药品箱落锁,每班设一名药品管理员,非药品管理员不得打开取药。

8.6 发放药品限一次用量。

8.7 过期药品及时返回行政部,进行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

九、 附 则

9.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9.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9.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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