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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总则(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01 热度:81

事故管理制度-总则

第1篇 事故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特点而制订,适用于集团公司内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2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汇报

第一条 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和涉及死亡的一般事故,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条 汇报人员。

1.合同制职工多于5万人的企业。

发生涉及死亡的上报集团公司一般事故(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下同),由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安全处长汇报。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重大事故,或者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3人,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特大事故,由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

2. 合同制职工少于5万人的企业。

发生涉及死亡的一般事故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由企业的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

第三条 汇报时间。

在对事故主要原因基本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尽快到集团公司进行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天。

第四条 汇报材料。

1. 事故报告12份。

2. 事故现场录像带。

3. 事故现场照片。

第五条 听取汇报的单位和人员。

1. 一般事故:向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汇报。油田部参加听取油田企业的事故汇报;炼化部参加听取炼化企业的事故汇报;工程部参加听取施工企业的事故汇报;销售部参加听取销售企业的事故汇报。

2.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除上述相关部门外,人教部、监察局参加听取汇报。

第六条 汇报程序。

1. 发生事故的企业汇报事故情况;

2. 与会人员共同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

3. 领导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3篇 事故调查、统计、分析、上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特指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矸石公司各部门、专业。

3、引用标准:

3.1国务院第75号令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2劳计字[1992]74号 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3.3国电电源[2002]49号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4、内容:

4.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吸取教训,登记后向专业负责人和安全员报告。

4.2严重未遂事故要按已遂事故处理,由车间主任主持,(生产办有关人员参加)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处理,将调查材料上报生产办,生技科负责将《事故调查表》上报公司项目管理部。

4.3发生轻伤事故,车间主任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报生产办。车间主任主持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生技科人员参加。事故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三天内填写出“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和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等材料报送生产办生技科,医院对伤员诊断证明书、照像底片一同报上。生产办生技科将《轻伤事故报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4.4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生技科人员及生产办领导,生技科在4小时内报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并同时报当地劳动部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重伤事故由矸石公司经理主持,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由生技科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书”,于事故发生一个月以内报送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批复。

4.5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领导和生技科。生产办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查清事故的基本情况(如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姓名及简要经过等),并立即报公司领导及项目管理部,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生产办同时还要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同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4.6无论发生何种事故都不得隐瞒,超出24小时不向生产办生技科报告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严肃处理。

4.7分包商发生死亡事故后应向其上级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也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甲方生技科等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办也要向公司报告,并认真帮助分包商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共同制定防范措施。

4.8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动用事故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

4.9按规定每月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于当月25日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4篇 工艺事故管理制度

工艺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违反操作规程、工艺指标、指挥操作失误造成损失(如原料、半成品、辅料跑冒、成品不合格以及报废等)或使生产波动而减产、停车对生产系统造成较大的潜在威胁。

1 事故分类

1.1 工艺事故按其损失影响程度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2 凡造成停车及大幅减产的为特大工艺事故。

1.3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或系统停车超过16小时的为重大工艺事故。

1.4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对生产系统潜在威胁较大或造成单套装置或系统停车的事故为较大工艺事故。

1.5 未达到特大、重大、较大事故的,包括没有造成明显的损失而对生产系统造成了损害或潜在影响的为普通事故。

1.1 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

1.2 不按规定投加辅料造成辅料损失或结果波动的。

1.3 倒淋排放不及时造成堵塞的。

2 工艺事故的处理

2.1 工艺事故的分析

2.1.1 发生事故,应及时向直接领导工段长或当班调度汇报,对重大或特大事故立即向车间、厂长办和公司汇报,来不及报告时,可先处理事故后再汇报。

2.1.2 普通事故,由车间组织发生事故的工段、操作人员及工段长、当班调度员进行调查分析,并把分析结果报厂长办备案;如认为事故影响较大,普通事故也可由厂长办处理。

2.1.3 较大事故厂长办会同安环部、企管考评科、调度室及当班调度员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分析,分析结果上报分管领导。

2.1.4 重大、特大事故由车间主持分析并会同厂长办、安环部、企管考评科、调度室及当班调度员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分析,当事者、发现者、工段长必须按时到场参与分析。

2.1.4 发生事故,当班应在事故发生班交班后,组织事故分析会。

2.2 事故报告处理程序

2.2.1 在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由当事者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进行分析,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工段长,工段长根据事故性质,填写班组意见后上报车间主任。

2.2.2 车间主任根据事故分析情况和班组意见签署车间处理意见,普通事故报厂长办备案存档,重大、特大事故上报厂长办,厂长办联合相关部门审查处理。

2.2.3 较大事故厂长办会同调度室、安环部等相关部门,根据各级事故处理意见进行分析,报公司审查处理。

2.2.4 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由安全部门组成调查小组,根据事故分析班组、车间意见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制定预防措施。

2.2.5 普通事故由车间全权处理分析,并报厂长办备案,特殊情况由厂长办或调度室处理。

2.3 事故处理时间。

2.3.1 普通事故24小时(一天)内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完毕。

2.3.2 重大、较大事故48小时(两天) 内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完毕。

2.3.3 特大事故72小时(三天)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具体安排)。

2.4 发生事故后,必须由责任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的教训进行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厂长办对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进行检查、落实,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5篇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类别和具体等级(一级重大、二级重大、三级重大),并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第二条 对评估确定为重大的事故隐患,及时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经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单位盖章后,报当地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直属企业)或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三条 及时组织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隐患概况;

2)、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6)、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7)、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条 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认真组织治理,并在治理期限内完成。

第五条 治理结束后,组织本项目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六条 隐患治理评估通过后,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并附评估报告报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复审通过后,事故隐患销案。复查未通过,继续整改,直至复查通过。属停产停业整治的项目复查通过后恢复生产经营。

第七条 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举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程序同上。

第6篇 加油站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运行机制,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结合本站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排查内容

以“安全第一、质量优先”为前提,对站内事故隐患进行每天、每周、每月全面排查,并按照安监局、消防大队及上级公司的相关标准要求,结合本站实际确定。

(二)排查频次

1、实行月排查:安全管理小组每月必须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进行分析,研究对策,明确整改措施和明确责任。

2、实行周排查:安全管理小组必须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理。站内无法整改的立即上报公司。

3、实行每日排查:安全巡查员必须每天对所有岗位、设备和生产经营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加强现场管理,搞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对不能立即排除和无能力消除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

4、危险源点实行每日定时排查:对油罐储存装置、加油场地和配电室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设施等重点部位,要实行专人负责,定时排查。

(三)信息上报

1、报告时间:加油站必须将每个月隐患排查情况上报公司;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立即上报。

2、报告的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查出和整改的一般事故隐患、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等。其中,对重大事故隐患要按下列内容形成文字说明:

(1)隐患现状(隐患部位、存在隐患的设施、设备和隐患具体情况)及其产生的原因。

(2)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整改方案。由安全责任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内容应包括:整改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完成整改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3、报告的形式:以电话传真、发送电子邮件、送交书面材料等形式上报。

(四)隐患整改

1、能当场整改的隐患,由检查人员当场监督整改,并记录在案。

2、需要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检查人员提出具体整改时限及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进行复查。

3、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由加油站安全管理人现场监督整改。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实行专人现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五)登记建档

加油站应严格落实重点部位巡查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详细登记,认真记录隐患排查时间,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六)督导检查内容、形式

督导检查主要采取从加油站倒查的形式,对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是否落实进行核实。

1、是否按照规定时间、范围、内容、要求开展了隐患排查(督查)活动;

2、是否对排查(督查)出的隐患进行了及时妥善处理;

3、是否对发现的隐患逐月进行了登记建档;

4、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了统计上报;

5、隐患整改后是否进行了复查验收。

(七)登记建档

检查人员应详细记录检查的单位、时间、部位、设备设施、场所和岗位操作人员有无违章作业等情况。 加油站须对督导检查和加油站上报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逐月进行登记建档。

(八)工作信息的报告

站内安全小组每天及时的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梳理,并按规定时间、内容、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的上报。

(九)隐患整改督办

1、当场整改的隐患,由督导检查人员当场督办整改,并记录在案。

2、限期整改的隐患,由督导检查人员下达具体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并进行跟踪督办;督导检查人员要采取书面形式,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加油站

****年**月**日

第7篇 事故管理制度-附则

第一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 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事故报告内容

一、 发生事故的企业名称

二、 发生事故的下属企业及车间名称

三、 发生事故的时间

四、 事故类别

五、 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图)

六、 事故伤亡情况

伤亡人数;

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本工种年龄、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伤害部位及程度。

七、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附计算依据)

八、 事故原因

九、 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十、 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情况(包括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者责任的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8篇 交通事故管理制度样本

第1条 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损失按规定给予定性,拿出单位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分别预以处理。

第2条 召开事故分析会,肇事司机进行事故检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吸取事故教训,查找不安全因素和容易发生的事故隐患,举一反三的总结教训,找出规律,进行事前预防、预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交通安全。做到四不放过:1、事故原因查找不清楚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没有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制定防范有效措施不放过;4、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应有处理不放过。

第3条 事故等级和对事故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内部处理参照油田分公司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单位对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4条 单位的机动车辆所发生的一般等级以上(含一般事故)的事故,均立即报告油田分公司交通管理中心,并在2日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及事故原因分析上报油田交通管理中心。

第5条事故统计上报时间自上月二十六日起至本月二十五日止,按事故统计规定和上报标准,及时填报,不得瞒报、漏报,违者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6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按照油田分公司交通管理中心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并填写事故责任人驾驶档案。

第9篇 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了强化安全管理,规范事故统计、分析、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1.3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伤亡事故;中毒事故;火灾事故;压力容器爆炸和机器设备、设施损坏事故;交通事故;被盗和刑事案件等事故。

1.4 事故及事故处理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

2.管理内容

2.1 事故报告

2.1.1发生安全事故或内部治安案件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生产部和公司主要领导。

2.1.2 发生重、特大事故时,按照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抢救人员、财产、保护好现场。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1小时内向管委会报告,并在24小时以内提出书面报告。

2.2 事故报告范围

2.2.1 有下列事故之一者,均要及时报告公司生产部,并由公司安全委员会依据行业及公司的有关要求,报告地方相关职能部门:

a) 火灾事故(无论损失大小);

b) 因工伤亡事故,其他重伤事故(含重伤事故)以上;

c) 发生职工中毒事故;

d) 机器设备、设施损坏事故;

e)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f) 被盗案件,被骗案件;

g) 公共安全、公共财产受损事故;

h) 内部治安刑事案件(无论大小)等。

2.3 事故报告内容

2.3.1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部位。

2.3.2 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

2.3.3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2.3.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2.4 职工因工负伤且歇工在一天以上者,必须填报“事故报告单”,行政部凭生产部签证批给工伤假。

2.5 事故结案报告

2.5.1 调查组组成情况及调查工作有关情况。

2.5.2 事故的经过、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及有关认定材料。

2.5.3 事故发生原因及有关判定依据。

2.5.4 事故的定性和事故的责任。

2.5.5 事故直接责任人和事故间接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理。

2.5.6 保险及其它赔付材料。

2.5.7 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第10篇 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 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10)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1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

(1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15)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16)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7)压风机凤缸、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

(18)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19)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20)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4)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9)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11)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条;

(12)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通风)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13)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3)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

(4)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7)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9)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地面供电中断10-30分钟;

(10)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

(1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12)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

(13)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4、矿井地面非伤亡事故划分,比照《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集调查处理有关规定》中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相关划分标准。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瓦斯积聚仍进行爆破作业;

(4)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内有人员工作或行走同时开动车辆,或斜井跑车事故;

(6)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7)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

(8)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9)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10)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11)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12)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4)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5)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6)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7)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8)机组锚链断裂崩人或大链弹人事故;

(9)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10)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矿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和党委书记。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和永煤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党委书记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当于30分钟内报告永煤公司调度室、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第11篇 加油站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结合我公司加油站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事故定义

安全事故是指在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2、事故等级

①.较大事故:指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

②.一般事故:指在加油或卸油过程中发生跑、冒油等事故。

3、事故报告

发生安全事故后,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站长。对较大事故,站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片区经理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的救援

①.接到事故报告的站长,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③.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6、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处罚

①. 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

②. 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处50~100元罚款。

8、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事故台帐的管理。

第12篇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

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法人代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所在车间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3)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暂定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对各车间及部门进行排查时车间负责人必须参加。

4)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6)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负责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7)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8)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期时间为5天,若工作量较大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天。

9)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0)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跟踪检查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对无特殊原因拖延或不整改的部门及人员,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11)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2)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13)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1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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