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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五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43

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施工现场的风险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经理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工程现场场地平整,道路畅通,便于运输、施工作业及紧急情况下应急逃生;施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性能可靠,按要求保管和摆放;现场设备、工具、材料摆放符合设计和安全要求。

第四条、施工作业坑按要求进行开挖,作业坑周边清理出宽于一米的人行通道,安全通道设置不少于两个,作好通道台阶,方便上下,通道上不得有任何设备,设施和其他物品。作业坑旁平整出设备摆放区和操作区。必要时作业坑采取排水、防滑和防塌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设施。

第五条、施工场地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流动施工现场设指示牌。

第六条、开工前按照场地布置图在作业带以外规划界定安全停车区,人员进入作业带必须按规定佩带劳动保护用品,非作业人员、车辆严禁在作业带内滞留,待命施工车辆停在预定地点。

第七条、施工现场按设计要求设置、配备消防器材,实行“三定”管理,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第八条、各类气瓶现场存放要距离明火10m以上,挪动时不能碰撞。氧气瓶不能和其他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九条、对于于易燃易爆和有毒施工介质,要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计划,预先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第十条、在施工中要根据施工外界条件采取遮阳防晒、防雨措施,随时进行气体浓度的监测。

第十一条、有毒介质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警示线,在明显位置帖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密闭空间作业和有毒介质作业应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

第十三条 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防护劳保用品,并要求工作人员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 现场设置专职安全监督和安全员,进行巡回检查。

第十五条、夜间施工场地要设置足够的照明,作业带以内使用的照明灯具要符合防爆要求

第十六条、在靠近道路作业时,要在路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行人和车辆注意过往安全,天黑要设置信号灯、配备值班人员,防止人员或车俩误入作业坑。

第2篇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我企业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有:配电室、锅炉房、喷烤漆房、特种设备。

(一)凡是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都必须设置警示牌,现场不能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安全疏散门向外开启,并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电气安装必须符合要求,动用明火时,按规定执行。

(四)加强安全检查和巡查,必要时设置专人看管。

(五)特种设备定期年检、操作者持证上岗等。

(六)操作危险设备要定人、定机,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七)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设备、设施不能带病运行和使用。

(八)危险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装。

(九)用电的设备、设施必须有良好的接地保护。

(十)室外的设备、设施超过15米高时安装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十一)室外的设备、设施在遇恶劣天气时,停止使用。(按说明书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3篇 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使用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按国家安全规定的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不得使用。

2、对机电设备及其特种装置必须安装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3、对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要进行定期检查、检验,并实施有效地监控。

4、对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要设置清晰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5、对使用机械电气、排土场、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落实责任,进行建档管理。

第4篇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场所安全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确保本单位生产工作安全进行。

2 适用范围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是指因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它人员伤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

经审定以下区域确定为我本单位较大危险因素场所:

__燃气存放区域_区域

__配电室_______区域

___库房________区域

燃气使用车间__区域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4 职责

4.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考核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4.2 各职能部门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本制度对责任范围内的较大危险因素场所、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负责。

5 管理程序

5.1较大危险因素场所设备系统启用条件

5.1.1 设施、设备上必须编号清楚、标识清晰,区域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1.2 各种检测试验报告、验收记录齐全。

5.1.3 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5.1.4 操作人员应必须熟知重点部位的生产工艺、熟悉设备性能和应急救援措施,熟知急救常识,会一般事故的紧急处理并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5.2管理要求

5.2.1 凡进入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作业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5.2.2 凡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区的操作必须执行监护制度,在重点部位进行检修工作必须经过审批。

5.2.3 进入危险区域进行检修或改、扩建工作时必须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5.2.4 区域内所有设施、设备、系统的更改必须按程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5.2.5 部门主管直接对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作业区实施管理,并对管理结果负责。

5.2.6 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明确控制目标,确定巡检详尽内容和周期,建立设施设备台帐并安排专职人员加强巡检。

5.2.7 其他相关部门及本单位领导职责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重点部位及危险作业区负其相应责任。

5.2.8 根据本单位《应急预案》对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作业区紧急事故进行抢险救灾实施及日常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演练活动。

5.3巡检要求

5.3.1 班组每班巡检次数不得少于两次,部门巡检不得少于一次,本单位每周一次。

5.3.2 巡检要有专用的巡检记录,记录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5.3.3 巡检内容包括:工作票、危险作业票执行情况、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设备故障的处理情况、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现场紧急出口及紧急疏散情况 。

5.3.4 巡检人员在巡检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立即联系处理,对不能立即处理的要立即向部门领导、及本单位领导逐级汇报。

5.3.5 危险作业区巡检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5篇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确定:

1、有易燃、易爆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

2、有易漏电、触电伤人危险的场所;

3、有易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

4、有易发生噪音、辐射、高温的场所;

5、其他容易致人伤害、发生事故频率较高的场所。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科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进行三级教育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条 厂部购置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并按照《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设备应做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四条 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按照国家及省市区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制定设备操作规程,指导并督促员工按章操作。本厂制定的操作规程主要有:

1、×××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操作规程

4、×××安全操作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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