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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43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第1篇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常用危险化学品有: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为了防止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在生产购进、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必须加强严格管理。

一、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面声明书,安全标签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二、对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使用单位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标签,了解安全技术,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并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工作者和培训。

四、化学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空室内,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并设专人管理。

五、化学危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电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六、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七、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 仓库或地点存放;化学危险品入库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八、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库后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同时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九、对使用化学危险品的职工,并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培训,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十、职工应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和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行为,并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2篇 某烧结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保障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

3职责

3.1安全监督科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和回收处理。

3.2仓库负责保管。

3.3技术科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技术指导。

3.4各生产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保管、贮存和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危害与环境因素识别,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杜绝或降低危险化学品在保管、贮存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对员工健康的威胁及对环境的污染。

4 工作程序

4.1 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危险品指《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2005)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中规定的物品,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4.1.2 对危险品要按其性质危险程度、储存数量、工艺条件特殊性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关规定划定危险等级,分类登记造册,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管理。

4.1.3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和管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的地点、区域和线路,以及危险品的使用范围。

4.1.4 对危险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要严格考核,配备技术等级高、有实际经验、责任心强的人,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同时要登记造册、建立安全档案。

4.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4.2.1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2.2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前后,必须检查,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4.2.3 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4.2.4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2.5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按照环保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和废渣。

4.2.6 销毁处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物品,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监督科审批。

4.3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4.3.1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产品标准,收货保管员应严格按《危险货物包装标识》(gb190-2009)的规定验收内外标志、包装、容器等,并做到账、货、卡相符。

4.3.2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4.3.3库存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剂物质不能与还原剂、有机物同存一库。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质,应严格按规定分类储存。

4.3.4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于小1.8m。

4.3.5 危险物品露天堆场,应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质、一般易燃物质、遇水燃烧物质、剧毒物质和浓酸不得露天堆放。

4.3.6 库房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风装置及必要的避雷设施。

4.3.7 库房内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准架设临时线。

4.3.8 库区的安全、消防、卫生设施,应根据危险性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泄压、通风、温度调节、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4.3.9 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对可能发生的火花、静电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带有铁轮的车辆进入库区。

4.3.10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和监督工作;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4.3.11 仓库保管员和安全员应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质量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安全环保科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解决。

4.3.12 库房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来人登记,危险化学品验收、保管、领用,库房、库区的禁火、动火管理制度和记录。特别是爆炸物质、剧毒物质和放射物质,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

4.4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装卸

4.4.1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执行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4.4.2 运输装卸危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4.4.2.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4.4.2.2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混装。

4.4.2.3 不得客货混载,禁止无关人员搭车。

4.4.2.4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5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

4.5.1各部门处置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包括危险化学品、贮存容器等,应上报生产科备案。

4.5.2安全监督科根据危险废弃物的特性,进行鉴别、分析,确定安全的处置措施。

4.5.3处置危险废弃物时,车间、生产科以及接收处置废弃的车间必须做好危险废弃物处置登记表。

4.5.4烧结厂不能处理或暂时不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应暂存在指定的场所,暂存场所应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监督科负责监督指导。

4.5.5堆存的危险废弃物应有醒目的“危险废物”标示,并注明危险废物的特性,危害性。

4.6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4.6.1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学品的部门,对其贮存、运输和使用情况,应结合月度安全检查时一并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4.6.2综合办公室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的记录。

第3篇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1.1 危化品储存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仓库。

1.2 危化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与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1.3 危化品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且熟悉各存储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紧急处理办法的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4 应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化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存,储存的危化品应有明显的标志,同一区域储存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化品时,按最高等级危化品的性能标志。

1.5 危化品储存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2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要求

2.1 危化品仓库不得有地下室,其防火等级、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设置警示标志,规定警戒区,无管人员严禁入内。

2.2 仓库内的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安全要求,存储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针设备。

2.3 危化品库必须安装通风设备,通排风系统应有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不得使用蒸汽和机械采暖。

2.4 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及时调整。

2.5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

2.6 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接近酸类物质。

2.7 腐蚀类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共存。

2.8 危化品在储存期内,应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等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3.1 危化品入库前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核对数量、包装、危险标志,当商品性质未弄清不得入库。

3.2 危化品的领取,应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经手人签名后方可出库,生产剩余料应及时退库。严禁存放作业区。

3.3 进入危化品储存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装卸搬运危化品时应按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3.4 装卸对人体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3.5 不得用同一车辆装运互为禁忌的物料。

3.6 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电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4.1 使用危化品的作业人员,应根据其危险特性,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作业场所注意通风排毒。

4.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

4.3 使用危化品区域应与一般作业区域相对隔离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工作完毕,未使用完的危险物料应及时清点退库。

5 废弃物处理

5.1 禁止在危化品储存、使用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

5.2 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5.3 按危化品特性,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6 消防措施

6.1 应根据危化品特性和仓库、作业场所条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器具。

6.2 仓库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存放化学品种类、特性、事故处理程序、消防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所存放物品的扑救办法。

6.3 储存、使用危化品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制度。

6.4 储存、使用危化品的建筑内应根据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第4篇 危险化学品及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以下简称“旅游公路”)危险化学品及火工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及火工品(以下简称危险品),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炸药、雷管、油类、化学清洗剂、沥青、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带有危险性的物品。

第三条 凡在旅游公路施工范围内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品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危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手段真正把管理工作的各项责任落实到每个相关人员,并要在施工过程中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条 各单位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制定本单位涉及到的危险品目录,安全管理部门要经常向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本单位危险品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要明确危险品保管人和领用人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持证上岗,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定期参加安全、消防培训,不得任意调换。同时要建立涉爆从业人员管理档案,有针对性地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为危险品各岗位从业人员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由于危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现场处置方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要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九条 各单位要在施工范围内多个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对危险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对涉爆情报信息,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监理单位、南(北)区指挥部及当地公安机关,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要先电话报告,再补文字材料。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甚至瞒报涉爆信息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 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关键岗位要双岗或多岗值守,确保一旦发生涉爆事件能及时、迅速、高效处置。

第三章  危险品的存放

第十一条 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要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除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六条 对火工品的贮存,要设有专柜。要严格遵守“六双制度” (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签字,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

火工品在现场使用时,必须要对雷管、炸药分开用铁柜上锁存放,有专职安全人员对领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所有环节必须认真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七条 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并建立出、入库台帐及签字制度,出、入库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对已签字出库的危险品要建立跟踪使用、追回剩余品再入库制度及库存定期检查制度,严防火工品流入社会。

第十八条 在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要根据相关要求配备应急队伍、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四章  危险品的申购、运输、装卸与报废

第十九条 采购危险品时,各施工单位应提前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要求供方提供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营业许可证)和产品说明书,严禁以非法手段取得危险品。

第二十条 运输火工品时,应持本单位申请书事先向运往地的市、县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押运到目的地点,再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在市内运输,须事先通知公安部门,并遵照所制定路线、时间通过。

第二十一条 火工品运输时,应使用专用运输车运输,要挑选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熟悉易燃易爆性能的专业人员押运。施工单位进行爆破作业,必须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运输时,严禁随意装卸,包装要牢固、严密,禁止使用汽车的挂车、拖拉机运输,不得混装。

第二十三条 运输途中不准在机关、学校、厂矿、公共场所等重要建筑设施附近和人员密集、繁华地段停车,运输过程中严禁吸烟携带火种或实施其它危险行为。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危险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粉尘应妥善回收。必须排放时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品,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危险品的管理进行日常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南(北)区指挥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重视、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自查自检走过场、发现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而导致危险品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露、丢失等事件的,要坚决实行 “一票否决”,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危险化学品毒害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种类以及在采购、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种危化品的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范围

第四条

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五条

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

2.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

3.需要特别防护。

第六条

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种类详见公司《危险化学品目录》(见附件)

第三章危化品的采购管理

第七条

危化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

第八条

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

第九条

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化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临时存放点的核定数量。危化品的存放数量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核定,严禁超量存

第十条

建立危化品管理档案。采购部应当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记录。

第四章危化品的存放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修建危化品场所,必须将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平、剖、立、水、电、气、施工等图)报消防部门审查,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危化品存放点建筑耐火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性评价要求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危化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

第十四条

危化品存放点应张贴危化品msds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

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第十六条

危化品存放点应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设置相应的通风、控温、控湿、泄压、防火、防爆、防晒、防静电等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危化品库管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专业机构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危化品的运输管理

第十八条

在厂区内运输危化品时,前应仔细检查包装是否完好,防止运输过程中危化品出现撒漏,污染环境或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运输危化品的各种车辆、设备和工具应当安全可靠,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危化品出现剧烈碰撞、摩擦或倾倒。在运输危化品过程中尽量选择平整的路面,

第6篇 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洗化厂的化学危险品的管理。

第二条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质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品。

第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第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腐、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

第五条 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准超量储存。各级仓库的贮存量规定如下:

1、厂一级库存量为全厂各单位化学危险品一个月用量总和;

2、各车间(所)二级库的储存量为15天使用量;

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储存量时,必须经安全部门批准。

第六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场地存放。

第七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气体、液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八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储存。

第九条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对剧毒药品、炸药、放射性物品必须实行两人、两锁、两本账保管,由保卫、安全部门按规定监督。

第十条 贮存危险化学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于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 包装过剧毒物品的箱、袋、瓶、桶等容器,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负责,在保卫部门专人监护下进行销毁。

第十二条 报废的剧毒、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物品的处理,必须予先向安全、保卫部门提出申请,制订周密、安全的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处理。

第十三条 要加强废旧物质的安全回收管理,凡含有危险性物质的废容器、设备、管道、管件、阀门等,必须进行彻底清洗、置换处理,并经收缴部门检查认可。

第十四条 科研部门在科研过程中,产生的毒物废渣,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化学危险品的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并按管理危险品的范围配备防护用品和器具,贮存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

第7篇 加油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 严禁烟火,严禁堆放易燃物。

2. 严禁工作人员穿带钉子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上岗。

3. 严禁使用汽油擦洗衣服和器具,严禁使用化纤拖把和抹布。

4. 严禁给未熄火的车辆加油,严禁加油枪碰撞车辆排烟口。

5. 严禁在站内修车。

6. 严禁往塑料桶内直接灌装汽油。

7. 严禁在加油现场和油罐区使用通讯工具。

8. 严禁在强雷电时进行加油和卸油作业。

9. 严禁在加油站进行未办理动火手续的动火施工。

10. 严禁随意挪动消防器材。

防中毒管理制度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维修,保持完好。

2、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3、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5、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6、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8、应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昼夜值班。

9、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

水池等冲洗设施。

防泄漏制度

由于设备设施问题而引起的油罐油品泄漏事故,它将可能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二次事故,使企业和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必须对油罐油品泄漏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要有充分的认识,对防油罐油品泄漏工作的重要性应予高度重视。为了做好预防油罐油品泄漏造成事故,减少事故损失和避免事故扩大化,特制定制度。

1、领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每天按液位计认真核对油水总高、水高,每五天人工计量一次,并认真做好计量记录,分析不正常损溢情况。

2、每次计量必须认真测量油水总高、水高,并将每次测量的数据与前次测量的数据进行对比,当出现大盈大亏时应进行复测;当水高发生短少或明显增多时,应加强对油罐监控每20分钟测量一次水高,并及时报告站长。

3、当出现油罐油品泄漏时,应及时向站长汇报并同时关闭相对应油品加油机停止营业。

4、站长应迅速组织加油站员工对加油站四周低洼处进行反复巡查,有无油品外流;若有外流油品应组织人员堵截回收防止外流油品扩散,并划出安全区域做好安全警戒,配备好消防器材;同时对油罐继续垫水(垫水应从卸油孔灌入并保持低流速),保持一定的水高;

5、及时将油罐漏油情况向加油站管理经理、公司营销管理组、安全营运组汇报,并迅速与实华运输公司取得联系,将距离加油站最近车辆调到加油站,做好油品的转移工作;

6、当油罐车到站进行盘油作业时,加油站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备好消防器材,油罐车接地可靠,防止喷溅灌装,罐车装油孔应用石棉毯盖实;

7、用手摇泵或其他工具清干净油罐底油。

8、对管线泄漏,立即停止该品种对外营业,根据泄漏情况,决定是否临时全站停业,并报告相关部门,查找泄漏部位和原因,进行抢修。

9、对油罐车泄漏,临时人工堵漏,及时通知运输部门,派车转移油品。

10、对盘出的油品进行计量,核实损耗。

第8篇 剧毒化学品经营购销管理制度

一、国家对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

二、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三、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四、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五、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的剧毒化学品,进货渠道必须合法。

六、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无凭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七、剧毒化学品购买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更、买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证、准购证。

八、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必须保存1年以上。

九、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十、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进行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保证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从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不得向末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三、经营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许可证,运输驾驶员、储存单位相关人员的资格证,有证方可发货。

四、购货时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五、销售货物时应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及时传递到客户手中。

六、装卸作业的操作过程也是一个比较危险的过程,因为操作人员直接与危险化学品进行接触,如发生事故则直接使操作人员受到伤害,严重时可致使人员伤亡。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工作人员应穿工作服、带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具,由于经营的危化品为有腐蚀性和毒害性,在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防止灼伤和中毒,各项操作不得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

(2)危险化学物品的分装、改装、检查等,应在罐区外进行。

(3)在装卸各类危险化学品时,单位应在经营店面和仓库,针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准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急救预案。

第10篇 电厂化学监督部检修管理制度

山东十里泉发电厂管理制度q/x-xxxxx-2000

化学监督部实施状态检修管理制度(讨论稿)

2000—xx—xx发布 2000—xx—xx实施

山 东 十 里 泉 发 电 厂发布

前 言

为保证我厂状态检修的实施,进一步理顺并强化生产管理,做到关系理顺、制度健全、职责明确、压力到位,规范化学监督部设备管理工作,根据标准化要求,特制定《化学监督实施状态检修管理制度》。

本标准自2000年月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厂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化学监督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为和、刘海涛

审核:

审定:

批准:

本标准由化学监督部负责解释。

推行状态检修是检修管理根本性变革,是实现国际一流电力企业的重要措施。为加快我部状态检修的进度,使状态检修在我部标准化、程序化地运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总则

1、状态检修的定义:

状态检修就是按照设备的实际运行状态来安排检修的时间和检修项目,或者说是根据设备的运行工况来决定何时应该检修,检修那些项目和部位。它是建立在设备状态检测和综合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可把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落到实处,是一种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

2、状态检修的目的和意义:

2.1使设备始终处于人员和仪器的有意识的监控状态,把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落到实处,从检修管理体制上保证设备能安全、可靠和经济地运行

2.2科学合理地安排检修项目和技术方案,科学合理地确定检修间隔和检修工期。从而可以减少检修次数,减少停电时间,增加发电量,保证发电的可靠性。避免设备的过、欠维修,避免检修的低效性和盲目性。

2.3有效地降低检修工作中人力、材料的消耗,降低检修成本。

2.4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可用系数

3、状态检修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与化学监督部实行状态检修的设备和各级与状态检修有关的班组。

二.设备检修模式优化流程图

1、设备的分级

利用我们积累的经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系统/设备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可靠性、安全、环保、费用和机组效率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排序,列出纳入状态检修范围内设备的等级,制定设备分类表:设备可分为四级:

a级:必须停役主机后才能隔离,或主机运行期间虽能进行隔离,但隔离后主机再故障将造成严重后果的系统/设备;

b级:系统/设备隔离后,虽不影响主机连续运行,但影响机组出力的系统/设备;

c级:系统/设备隔离后,虽不影响主机连续运行,但降低相关系统/设备安全系数,或影响机组经济运行的系统/设备;

d级:系统/设备隔离后,与机组的安全、经济运行无关的系统/设备。

2、设备检修形式的划分

机组检修包括:事故检修、预防性检修、状态检修、主动检修。事故检修是必须停电进行的;预防性检修、主动检修是按照机组的停电计划进行的。状态检修是根据设备的运行工况安排检修的,应是机组检修的主体。

根据设备的分级,对a、b级设备要优先纳入状态检测的范围。对b、c级设备纳入状态检修的范围。随着状态检修的深入,除d级设备外,a、b、c级设备都将实行状态检修。

3.设备检修流程图

四.状态检修的实施与分工(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1、首先要对所有系统/设备进行可靠性分级并确定检修的方式

2、设备状态信息进行全面的收集整理,输入状态检修数据库,数据库是专业人员分析设备状态、制定检修策略的主要依据,也是厂决策层决策的依据,是设备状态检修管理的基础。信息的采集一般包括以上方面:

ø机组实时运行数据

ø机组运行日志

ø运行巡检记录

ø运行分析记录

ø常规的点检数据

ø专业点检数据

ø设备状态检测数据

ø各种监督数据、试验报告

ø历年机组可靠性分析

ø历年检修、维护费用情况统计

ø设备图纸、说明书、安装验收的记录等原始资料

ø设备历次检修、消缺、事故、异动、验收资料

ø国家、行业标准、规程等

以上所有信息实现计算机管理。

3、设备状态的综合分析判断是状态检修的核心。技术室和状态诊断工是设备状态诊断的核心,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规程、标准、设备劣化的规律、可靠性分析等,根据数据库的数据信息,对管辖的设备状态作出诊断、拿出处理意见。其它部门发现设备异常或事故,应立即通知生技部有关人员。若是重大问题,要逐级汇报,最后有负责状态检修的系统工程师,拿出诊断结论。

4、设备检修策略的制定。对每台设备确定最佳的检修策略、检修方式和合理的检修时间,从而达到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率;降低检修成本;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减少环境污染等。

根据以上设备的分级和检修形式的划分,不同的设备可采用不同的检修策略。状态检修初期,a级设备以计划检修为主,结合状态检修,主要是加强状态检测和分析判断;b级设备以状态检修为主要检修方式,并结合计划检修;c级设备主要采用状态检修方式;d级设备主要采用事故检修方式。待状态检修发展到成熟阶段后,所有设备都应以状态检修为主要检修方式。

5、成立状态组织机构,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

5.1状态检修领导小组。其职责负责状态检修工作的组织、计划、决策、落实、指导、协调、检查等管理工作

5.2状态检修工作小组。其职责负责提供技术监督数据和性能检验报告,并对状态检修数据进行综合管理,分析提出诊断、处理意见,编制技术措施等。

5.3状态监测诊断小组,其职责是负责所需数据的采集、汇总并提出初步的分析诊断意见。负责编制机组的检修计划,制定一般缺陷的消除方案。指导监督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和消缺,并负责所有检修工作的检修工艺、质量;对运行人员进行日常的巡检工作进行指导。

6、各部门的联系

技术室是我部状态检修的核心,在日常的状态诊断工作中,状态诊断工处于中心地位。总之,状态检修工作由技术室向其它部门展开。

7、各级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责

按各级技术负责人的工作标准执行。

五.状态检修的各级职责

1.各班组职责

1.1 检修班组

1.1.1检修班组负有的设备主人的义务和职责,应在设备管理中应履行大小修、事故抢修、消缺维护、更改工程、设备保养保洁等工作的作业实施。

1.1.2检修班组应按照生产部项目计划、方案措施、工艺标准、质量要求、物料工时、网络进度的具体要求组织施工作业。

1.1.3检修班组负责生产现场大型起吊、搬运、运载、滤油等大型用具的安装、试验、投运和维护修理等工作。

1.1.4负责检修设备的试验、起吊、运载、修理和设备的备品配件的加工及生产设备辅件的制作加工等。

1.2运行班组

1.2.1运行班组应履行生产设备运行中的日常巡检工作的职责,负责对每个班次设备的日常巡检工作。

1.2.2运行班组每班次的巡检员应按照预先确定的巡检路线、巡检部位、巡检标准实施设备的巡检工作,并设立巡检记录,对在巡检中所发现的设备缺陷、异常情况、建议和意见及时输入微机。

1.2.3设备大小修及主要设备、主要辅助设备的检修消缺前,运行人员参加专业点检员组织的运行方、检修方参加的安全措施、安全事项的三方检查,检查运行所作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安规要求和现场的实际情况。

2.验收管理

2.1设备检修和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及质检点h、w点的验收,按照总体、分段、零星三种验收形式进行。

2.2验收工作分别由总工程师(副总)、技术室和点检员牵头组织并主持,要求班组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由技术室提出申请。

2.3零星验收由点检员牵头组织并主持,班组长或技术员参加。分段验收由技术室牵头主持,检修队专工及运行、安监及相关人员参加。总体验收(冷、热态及大型项目)由总工程师(副总)牵头组织并主持,各部门技术室及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参加。

2.4质量监督的质检点h、w点的验收主持人员,验收人员相同于上述验收工作。

2.5所有检修工作的验收均应有施工(检修)主管部门提前书面申请。

3.设备的安全责任

3.1当设备发生事故或不安全因素时,应按照事故发生因素响影程度和部门所负职责,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责任分析,组织调查和性质责任的认定工作,同时按照直接、间接、管理不同职责确定和考核。

3.2任何设备不安全因素,运行值班和巡检人员是事故的第一发现者和见证人,负有巡检是否到位、巡检质量、发现是否及时、采取哪些防范措施,包括在方式调整、设备切换等应采取应急措施等。

3.3检修人员应负有在设备的检修质量、检修工艺、技术纪律、物料替代、维护及消缺的质量、消缺的及时性和重复性、检修质量工艺是否符合标准。同时考核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生的不安全因素等。

3.4点检员及生产部专业人员应考核其施工(检修)方案是否正确,技术措施是否全面,提出的标准是否符合要求,同时在点检中是否到位,点检方法和标准是否正确等。

4.技术管理

4.1技术室是生产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班组是生产技术管理的直接管理者,点检员是设备主人,应履行设备主人在设备管理中技术管理的职责。

4.2技术室应具备全套的生产管理图纸、台帐、记录、报表、统计等全部技术资料,并负责对检修方案、技术措施、项目进度、设备变更、质量验收、工艺标准、技术监督、材料费用等工作的全部记录、统计和报表。

4.3技术室应建立必要的设备管理的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工程计划、检修记录、图纸资料、缺陷统计、措施台帐、验收单及工作所需的报表、统计资料等,便于积极主动的围绕设备开展工作,做到技术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六.状态检修运作程序

1、总体规则:

化学监督部根据局、厂要求开始建立状态检修地体制,建立健全状态检修组织机构,现在从实际出发,做到事故检修、计划检修和状态检修的有机结合。状态检修将逐步走向正规。机组检修的方式将以状态检修为主,计划检修和事故检修为辅.

2、组织机构以及人员的配备工作

根据省局要求,结合我厂工作实际,建立适应化学队状态检修的组织机构。如图:

化学监督部技术室是实施状态检修的主管部门。

化学监督部技术室全面负责状态检修管理工作,技术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检修专工1名,运行专工1名,安全专工1名。各位专工主持分管班组的状态检修工作,技术室根据现班组组成,以班组为单位,成立状态诊断小组。由班组技术员任状态诊断小组组长,负责在业务上,行政上领导该组诊断。每个诊断小组下设2——3名诊断工,诊断工由班组的工组长担任。状态诊断工负责日常所管辖设备的状态监测工作。以及设备的检修工作。

3、状态检修的培训工作

状态检修的具体实施和推广对诊断工的业务素质要求较高。因此,诊断工的培训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加强业务培训工作是推行状态检修的重点工作。

4、状态检修的工作方法

4.1在点检的同时,把技术诊断和倾向性管理结合起来,对有磨损、变形、腐蚀等减损量的点,根据维修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劣化倾向的定量管理,以测定其劣化倾向程度,达到预知维修的目的,实现了较为完善的现代设备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的统一。

4.2确定精密点检的周期

对于设备故障点的部位、项目和内容均有预先设定的周期,一般精密点检的周期较短,有的点可能每班检查几次,骨的点要每天测一次。这要根据诊断工素质的提高和经验的积累,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摸索出最佳的周期。

4.3确定点检路线

点检路线是诊断工实施精密点检作业的指南和进行自主管理的蓝图,诊断工要根据预先编制好的点检路线去实施作业。

4.4确定点检方法

怎样检查也要有规定,是人工用五官去观察,还是用仪器去测量,是采用普通仪器还是精密仪器。要根据具体的设备去定。

4.5确定设备状态

精密点检是在设备生产运行中还是停机检查,是解体检查还是不解体检查,要有明确规定。

4.6分析

在对设备精密点检的检查记录和处理记录都要定期进行系统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即找出故障率高或损失的维护点,提出改进意见交上级主管决策。

4.7改进

对检查以及记录分析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加以改进,以彻底消除薄弱环节。

第11篇 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一、 实验室内实验剩余常用的少量易燃化学物品总量不超过5公斤,由专人保管;超过5公斤时,不得在实验室存放。

二、 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随用随领,不得在实验室现场存放。

三、 在日光照射的房间必须有窗帘,在日光照射到的地方,不应放置怕光或遇热能分解燃烧的物品,也不能存放遇热易蒸发的物品。

四、 禁止在存有爆炸物品与易燃烧物品的工作位置上使用明火及无遮蔽的灯具。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垫的电热仪器。

五、 往容器内灌装较大数量的易燃、可燃液体时(醇、酸等电解质除外),要有防静电措施。

六、 实验室性质不明或未知的物料,应先从小量开始,同时采取安全措施,做好防火防爆设备。

七、 在进行汞、酸及其它有害蒸气产生的作业时,都应在通风橱通风良好处进行,操作人员必须穿好防护用品,以防对人的伤害。

八、 在实验中对有可能发生燃烧、爆炸的药品,需视性质、数量情况,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不能进行作业。

九、 禁止将汞、酸、碱、硫化物、易燃液体及含有爆炸物有毒的液体、擦布、废纸等杂物倒入水槽。

十、 任何化学药品一经放置于容器后,必须立即贴上标签,如发现异常,应检验证明或询问保管人员,不得随意乱丢乱放,有毒物品要集中存放和处理。

十一、 不能继续使用和保管的药品,应按规定及时处理或销毁。

十二、 在实验台的范围内,不应放置任何与实验无关的化学药品,尤其是不能放盛有浓酸或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

十三、 要建立健全各种化学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化学物品的保管使用制度,并要求有关人员严格遵守,防止因急于求成或思想麻痹而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以及违反化学物品保管使用制度,而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

十四、 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工作台上吃东西和利用实验器皿做食用工具。

十五、 实验室内的用电量不许超过额定负荷,严禁使用普通金属代替保险丝。水、电用后应立即关闭。

十六、 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做好灭火准备。

第12篇 化学品储存出入库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的安全管理,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的安全管理。

3.应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

3.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3.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控制程序

4.1 消防

4.1.1 根据物资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4.1.2 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1.3 要配备熟悉现场情况的义务消防组织。

4.2 储存和发放

4.2.1 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名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危险化学品必须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4.2.2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4.2.3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4.2.4 危险物品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4.2.5 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4.2.6 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不准同存一库。

4.3 储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有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4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4.5 有机过氧化物必须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冷库内,冷库必须设有高温报警装置,并保持良好,

4.8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4.9 对气瓶的储存管理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4.9.1 应设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4.9.2 气瓶进库一律不得用电磁起动机械搬运,气瓶应旋紧瓶帽,套上两个防震圈,搬运、进库及堆放时不得敲击、碰撞、抛掷。

4.9.3 气瓶放置应整齐,并戴好瓶帽。

4.9.4 退库的空瓶,应留有余压,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气瓶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对于退库空瓶应逐个检查瓶阀,旋紧后再旋上瓶帽。

5.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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