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切实搞好瓦斯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监控系统装置作用,保障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结合煤矿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1、监控室24小时要有专人值班,并熟悉微机及熟悉通风业务的操作人员。
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当班值班记录。
3、做好监控装置运行日志记录。
4、做好设备、仪表、台帐记录。
5、做好监控装置故障处理记录。
6、做好监控装置检修记录。
7、做好监控日报、月报、季报等工作。
8、完善监控排版和监控系统图。
9、监控系统的数据、记录、资料一律存档保存一年以上,便于查对。
第2篇 某某集团安全监控系统图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能够准确、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监控系统的布置情况,各工作地点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发现监控系统存在问题,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安全监控系统各种图纸的绘制、标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aq1029-2007行业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各矿(公司)必须绘制煤矿安全测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
第四条各矿(公司)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五条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必须是采掘平面图做底图、断电控制图必须是以供电系统图做底图。
第六条安全监控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
第七条安全监控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第八条安全监控系统图图例必须按照下表图例标注。
名称
图例
名称
图例
名称
图例
甲烷传感器
t
风速传感器
f
声光报警器
g
粉尘传感器
m
一氧化碳传感器
y
分站
fz
流量传感器
l
开停传感器
k
电源
dy
压力传感器
a
馈电传感器
d
交换机
jh
温度传感器
c
断电控制器
j
中心站
z*
供水传感器
s
烟雾传感器
q
风筒传感器
o
通讯电缆
----
供电电缆
~~
光纤
第九条各矿每季度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装置布置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断电控制接线图》必须于每季度末25日-30日内以cad电子图纸形式上报集团通风部。图纸监测装置布置图必须与本矿实际监测系统部署相符。
第十条为适应通风系统网络图形信息化管理,各矿地质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5日内以电子图形文件格式(mapinfo和autocad两种格式)向各矿通风区提交上月本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各矿通风区必须在每月初的8日内完整绘制本矿的通风系统图、通风立体图、通风网络图、监测监控装置布置图、瓦斯抽放布置图、防尘管路与设施布置图、防灭火布置图、瓦斯区域断电监测设置图。并将绘制完成后的上述图形文件按要求的时间和格式传回集团瓦斯监测中心。
第十一条图纸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十二条图纸的借阅参见《某某集团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3篇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有关“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用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
第二章 系统功能
第三条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由塔机运行信息采集设备和信息处置系统构成,是塔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辅助手段。当塔机运行时,通过网络实现工程项目地面监控和监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远程监控。
第四条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显示塔机当前运行的位置、起重力矩、起重量、高度、幅度、转角、风速等运行参数信息。
第五条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基本的力矩报警、重量报警、高度报警、回转报警、幅度报警、风速报警、碰撞报警、禁行区域报警功能,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环境适应性和抗干扰能力,满足我区建筑施工现场工作环境,适合环境温度为-20℃----+40℃;
(二)各功能参数显示精度误差不得大于实际值的5%;
(三)塔机安全监控系统报警设限值必须符合塔机安全使用技术参数要求,且与塔机机械限位调整值保持一致;
(四)当实际值到达报警设限值时,或大臂、小车进入限制区域时,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操作人员和设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预报警,对操作人员预报警采用语音、蜂鸣等形式,对设备专职管理人员预报警采用黄红警告色等形式,标准为:
预警-----达到机械限位标定值的90%-110%;(黄色)
报警-----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的110%;(红色)
(五)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违章行为进行记录和统计,并对安全保护装置的可靠性进行简易诊断:
当塔机的某个方向动作值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110%时,司机未对塔机向安全区域操作,塔机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一次违章记录;
当塔机的某个方向动作值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110%时,机械限位不能及时切断对应方向的动力源,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发送机械限位的故障检修信息。
(六)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记录保存塔机运行实时数据和预报警、故障诊断、开关机等信息。塔机实时运行参数每间隔1s记录一次,记录至少应存储最近1.6×104个工作循环及对应的时间点,保存周期为60天。
第六条 地面监控部分应能实现实时报警信息显示、违规记录显示,故障诊断信息提示,历史运行数据记录和调取功能。
第七条 远程监控应满足违章报警信息管理、主要包括对报警信息的查询、统计、分析、提示和处置等功能。
第八条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有外接的标准com串口(db9)接口,能够与宁夏统一的数据接收器(数据安全卫士)进行连接,实现塔机运行数据发送。
第三章 安装和调试
第九条 各安全监控设备生产厂家(或产品代理机构)在组织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时,其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登高架设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并正确配戴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劳动防护用品,服从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 安装过程中严禁更换塔机原机械限位装置,当确需更换时,须告知使用单位,更换具有合格证件的限位保护装置,并经型式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应安装牢固,且不得与塔机其他传动件发生干涉,加装时严禁在塔机主要承力杆件上施焊。
第十二条 塔机安全监控信息采集设备线路应与塔机机械限位装置线路分开独立设置,当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不影响塔机机械限位保护作用的正常发挥。
第十三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调试必须建立在塔机机械限位装置调试的基础上,其报警信息值的设置应与塔机机械限位的调定值相对应。发现塔机机械限位未按照塔机使用规定调试时,必须先将塔机机械限位按照塔机的安全使用技术要求进行调试。
第十四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前须填写安装调试记录表,调试完毕后,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调试记录表对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功能和精度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不存在碰撞区域保护功能要求或塔机安装高度未达到50米以上时,各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行选择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碰撞和风速功能;当塔机二次安装时,须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将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功能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六条 对原厂已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新购塔机或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塔机,其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也应满足本办法中第二章规定要求;不能满足的,须进行改进。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我区境内的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塔机上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须经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评审符合本办法中第二章系统功能的有关要求,并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公布。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选购经评审符合要求且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公布的生产厂家的设备。
第十九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单位在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前应领取识别标签(rfid电子标签码),对所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备案,配置统一数据接收器,通过“一机一卡一标签”实现工程项目、产权单位、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塔机适时运行参数系统性关联,并确保不同安全监控设备之间上传数据的统一性、兼容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 如需对已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进行更换,产权单位须通过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提交更换申请,经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新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塔机使用登记前,应对使用的塔机加装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并将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功能验收表与使用登记审查资料一并上传至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当塔机在使用过程中,对更换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严格按照功能验收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塔机的使用登记时,工程项目中塔机凡未加装验收合格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予对工程项目安措费审核支付和参加“市级”、“自治区级”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提供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网络环境,确保塔机安全监控系统与安全监督管理平台的数据进行通信,并确保塔机运行过程中网络不中断。在塔机运行期间,不得采取故意损坏设备、关闭电源等手段来逃避塔机的安全监控。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将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的报警、记录和分析指标,作为对塔机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依据。对塔机安全保障应按照国家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对不符合规范规程中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塔机,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二十五条 塔机操作人员接到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报警信息提示后,须谨慎操作设备,达到极限值时,应向安全方向操作,避免违章作业。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设备专职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查阅塔机地面安全监控系统,对报警频繁的动作,及时提醒操作人员。当地面监控系统显示违章操作和故障诊断信息时,应及时制止操作人员的违章操作行为,并查看相应的安全装置,排除安全装置故障隐患。
第二十七条 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定期自动对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塔机的违规操作信息进行统计和排序,并于每月30日对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中违章频次排序前30%的塔机信息进行公示,各单位应按时查阅信息,并在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开展针对性检查,并将检查记录提交本单位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定期自动对各辖区工程项目上违章操作的塔机信息进行统计排序,并于每个季度末对塔机违章频次靠前20%的工程项目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上公示。各单位于季度末查阅各辖区工程项目塔机违规信息,凡因塔机违章频次排序靠前在网络平台上公布的工程项目,各单位应在公布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对应工程项目上塔机的专项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生产厂家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必要时更换塔机安全监控设备。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租赁单位须建立塔机远程监控管理制度,随时查阅本单位塔机实际运行情况,发现违规操作行为或设备安全装置存在故障的,应及时组织检查和消除隐患,落实工程项目部塔机安全运行和违章纠正管理工作,杜绝各类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实时监测工程项目部塔机地面监控系统,调阅塔机实时运行记录,对塔机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工程项目部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上查看辖区内塔机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对精度和稳定性不符合要求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责令厂家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抵触的,应从其规定,涉及的相应条款自动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第4篇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一、地面中心站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审阅。
二、系统发出警报、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三、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领导值班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四、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五、每月应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当地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5篇 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一、 必须保持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二、 配备专职网路管理技术人员,定期对网络设备和传输设备检修、维护,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三、 配备的电话应固定在机房,并保证畅通。
四、 保证中心站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雷、空调系统、usp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
五、 安全监测监控信息,网络系统运行是一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他网络相接。
六、 机房操作人员不得通过安全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
七、 根据需要为操作人员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根据各自的权限进行操作,不得越权操作。
八、 监测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九、 必须配备制定防火墙设备,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十、 必须安装客户端防病毒软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十一、 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
第6篇 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模拟量日(班)报表包括如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单位(可缺省);(6)报警门限(可缺省);(7)断电门限(可缺省);(8)复电门限(可缺省);(9)平均值(本日或本班平均值);(10)最大值及时刻(本日或本班最大值);(11)报警次数(本日或本班累计报警次数);(12)累计报警时间(本日或本班累报警时间);(13)断电次数(本日或本班累计断电次数);(14)累计断电时间(本日或本班累计断电时间);(15)馈电异常次数(本日或本班断电命令与馈电状态不符累计次数);(16)馈电异常累计时间(本日或本班断电命令与断电状态不符累计时间)等。
第二条 模拟量报警日(班)报表包括如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单位(可缺省);(6)报警门限(可缺省);(7)报警次数(本日或本班累计报警次数);(8)累计报警时间(本日或本班累计报警时间);(9)最大值及时刻(本日或本班报警期间最大值);(10)平均值(本日或本班报警期间平均值);(11)每次报警时刻及解除报警时刻;(12)每次报警时间;(13)每次报警期间平均值和最大值及时刻等;(14)每次措施及采取措施时刻。
第三条 模拟量断电日(班)报表包括如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单位(可缺省);(6)断电门限(可缺省):(7)复电门限(可缺省);(8)断电范围(可缺省);(9)断电次数(本日或本班累计断电次数);(10)累计断电时间(本日或本班累计断电时间);(11)最大值及时刻(本日或本班断电期间最大值);(12)平均值(本日或本班断电期间平均值);(13)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14)每次断电期间平均值和最大值及时刻;(15)断电区域:(16)馈电状态及其时刻、累计时间;(17)措施及采取措施时刻。
第四条 模拟量馈电异常日(班)报表包括下列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地点;(4)名称;(5)断电区域(可缺省);(6)累计次数(本日或本班模拟量断电命令与馈电状态不符累计次数);(7)累计时间(本日或本班模拟量断电命令与馈电状态不符累计时间);(8)每次馈电状态累计时间及起止时刻;(9)措施及采取措施时刻等。
第五条 开关量报警及断电日(班)报表包括如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所监测设备地点;(4)所监测设备名称;(5)报警及断电(可缺省);(6)累计时间(本日或本班累计报警及断电时间);(7)累计次数(本日或本班累计报警及断电次数);(8)每次累计时间及起止时刻;(9)断电区域(可缺省);(10)馈电状态及起止时刻、累计时间:(10)措施及采取措施时刻。
第六条 开关量馈电异常日(班)报表包括如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被监测设备地点与名称;(4)断电区域(可缺省);(5)累计时间(本日或本班馈电异常累计时间);(6)累计次数(本日或本班馈电异常累计次数);(7)每次馈电状态; (8)每次累计时间及起止时刻;(9)措施及采取措施时刻等。
第七条 开关量状态变动日(王任)报表开关量状态变动日(班)报表包括如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所监测设备地点;(4)所监测设备名称;(5)累计运行时间(本日或本班累计运行时间);(6)累计变动次数(本日或本班累计变动次数入 (7)状态变动状况及时刻等。
第八条 监控设备故障日(班)报表包括如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故障设备(传感器或分站)设置地点、编号、名称、所测物理量;(4)累计时间(本日或本班累计故障时间);(5)累计次数(本日或本班累计故障次数);(6)每次累计时间及起止时刻;(7)措施及时刻;(8)在有传输电缆故障监测的系统中,还应包括电缆故障位置内容等。
第九条 统计值记录查询报表包括如下内容:(1)表头;(2)查询起始日期、时间和终止日期、时间;(3)取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的时间间隔及每一时间间隔的起止时刻:(4)传感器设置地点;(5)所测物理量名称:(6)单位(可缺省);(7)报警门限(可缺省);(8)断电门限(可缺省);(9)复电门限(可缺省);(10)平均值和最大值及时刻(查询期间内平均值和最大值):(11)每段时间内平均值和最大值等。
第十条 安全测控日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 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平均值;(6)最大值及时刻;(7)报警次数;(8)累计报警时间;(9)断电次数;(10)累计断电时间;(11)馈电异常次数;(12)馈电异常累计时间等。
第十一条 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6)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7)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8)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9)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10)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
第十二条 每份报表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完整填报,不允许虚报、漏报。
第十三条 地面中心站值班人员应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省局规定为瓦斯超限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7篇 某集团安全监控系统图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能够准确、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监控系统的布置情况,各工作地点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发现监控系统存在问题,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安全监控系统各种图纸的绘制、标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aq1029-2007行业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各矿(公司)必须绘制煤矿安全测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
第四条各矿(公司)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五条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必须是采掘平面图做底图、断电控制图必须是以供电系统图做底图。
第六条安全监控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
第七条安全监控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第八条安全监控系统图图例必须按照下表图例标注。
名称 | 图例 | 名称 | 图例 | 名称 | 图例 |
甲烷传感器 | t | 风速传感器 | f | 声光报警器 | g |
粉尘传感器 | m | 一氧化碳传感器 | y | 分站 | fz |
流量传感器 | l | 开停传感器 | k | 电源 | dy |
压力传感器 | a | 馈电传感器 | d | 交换机 | jh |
温度传感器 | c | 断电控制器 | j | 中心站 | zx |
供水传感器 | s | 烟雾传感器 | q | 风筒传感器 | o |
通讯电缆 | ---- | 供电电缆 | ~~ | 光纤 |
第十条为适应通风系统网络图形信息化管理,各矿地质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5日内以电子图形文件格式(mapinfo和autocad两种格式)向各矿通风区提交上月本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各矿通风区必须在每月初的8日内完整绘制本矿的通风系统图、通风立体图、通风网络图、监测监控装置布置图、瓦斯抽放布置图、防尘管路与设施布置图、防灭火布置图、瓦斯区域断电监测设置图。并将绘制完成后的上述图形文件按要求的时间和格式传回集团瓦斯监测中心。
第十一条图纸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十二条图纸的借阅参见《某某集团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87位用户关注
37位用户关注
74位用户关注
21位用户关注
11位用户关注
39位用户关注
72位用户关注
61位用户关注
84位用户关注
88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