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三沟医院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采购管理制度
为保证医院各项物资、材料供应及时,确保医疗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凡医院工作所需劳保用品、采暖五金、电器设备、医疗器材、维修材料等物料采购,均适用此制度。
3、后勤用品采购管理
3.1后勤采购包括劳保用品、采暖五金、电器设备等非医疗用品的采购,含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的采购(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与《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3.2依据各部门申报的采购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院领导审批)与后勤库管核对库存后集中进行采购。
3.3采购员必须充分掌握市场信息,收集市场物资情况,预测市场供应变化,为医院物资采购提出合理化建议。
3.4采购工作必须做到坚持原则,掌握标准,执行制度,严格财经纪律,不允许有损公肥私的现象存在,做到无计划不采购,质量规格不明不采购,价格不合理不采购。
3.5采购物资做到及时、准确、适用,严把质量关;避免盲目采购造成积压浪费。
3.6对外加工订货,要对生产厂家及物资的性能、规格、型号等进行考察,将结果与使用单位协商,择优订货。
3.7签订定购合同,必须注明供货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交货时间、货款交付方式、供货方式、违约经济责任等。
3.8凡购进一切公用物资,必须经库房办理验收手续,库房验收时,应对数量、质量、规格等认真核查,做到发票与实物相符,并依据采购员采购发票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不予入库。
4、医疗器材采购管理
4.1普通器械:根据各科室工作要求,由药械科供应人员与科室协商制定品种、规格及数量基数。正常损耗交旧换新,由于任务变更等原因可增减基数。
4.2装备性仪器设备:由各科室年终提出下年度新购进、更新计划并填写可行性报批表(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产地、申报理由等),交药械科汇总。万元以上仪器装备应附有技术论证报告(即从技术上说明购买该台仪器及选定该厂产品的较详细理由),报院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或药械科)研究,提出倾向性意见,呈医院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4.3各科室制定基数的普通器械及消耗物品,按消耗规律定期提出计划交药械科供应部门采购供应。
4.4装备性仪器设备一般为合同订货,统一由药械科对外订购。合同应明确以下事项:
4.4.1关健性指标,如质量、性能技术要求;
4.4.2到货不合要求应立即提出退换或索赔;
4.4.3交货期限,规定到期不交货的赔偿条件;
4.4.4保修期限及培训计划;
4.4.5付款方式等。
4.5科室有特殊需要的器械、仪器设备需自行购买的,要经科室主任审查、签字同意,向药械科声明后,并经医院总经理同意,方可自行购买,购买后携仪器实物到药械科补办验收、出入库等手续。
4.6所有医疗器械和仪器设备都由药械科仓库发放,各科室指派专人凭领物单领取。
4.7医师个人使用的听诊器、叩诊锤、音叉、检眼镜等,医院正式医师由科室主任或医务部门批准,由药械科供应部门一次性配备登记,易损部分以旧换新,调离本院或离开医师岗位时应交回撤账;实习生、进修生、研究生个人使用的器械,发给负责“三生”管理的人员保管,并保持适当基数,轮流使用。
第2篇 y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导语:药品安全关乎生命,下面小编整理了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成立以院领导、临床、药剂科参与的药事管理小组。药剂科在药事管理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药品的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药房与药库分开,药库由专人管理。
2、采购药品必须从招标领导小组引进决定的中标单位采购药品,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选
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
3、采购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采购人员根据临床需要,依据湖北省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科学地制
定采购计划,每月底25号前上报下个月药品采购计划,经医院药事管理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4、新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初审,医院药事管理小组通过方能采购。
5、采购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有药库管理人员,采购人员严格验收,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
、生产厂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外观包装情况进行验收、核对、双签字。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质量不稳
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供货。
6、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分离的管理制度。
7、药剂科必须定期向院领导、药事管理小组汇报本年度的药品品种、进货渠道等情况。院领导、药事管理小组定期对采购
渠道、药品质量,对药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8、定期征求供货单位意见,接受院内、外群众的监督,发现药品采购或其他人员存在的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
9、强化法规意识,自觉接受法律约束,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3篇 医院抗菌药物临时采购管理制度程序
医院抗菌药物临时采购管理制度和程序
第一条 临时采购的抗菌药物是指临床抗感染治疗急需的、在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中标,但是尚未列入《新沂市人民医院抗菌药物目录》的抗菌药物,或虽未中标但无替代品种而临床确需使用的抗菌药物。由于按新药引进规定不能满足临床急需,可提出单次临时购药申请,用药量只限一份量采购。
第二条 抗菌药物临时采购由临床各科室主任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和使用理由。报医务科、药剂科审查,确认情况属实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属于特殊情况紧急性用药的,报医务科、药剂科审查,确认情况属实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购买,事后到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备案。
第三条 药品购进后第一时间通知临床申请科室,处方一次性开走,用不完不准退药。
第四条 医务科、药剂科和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应当严格控制申请临时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和数量,对同一临床科室在1个月内连续2次以上或全院临床科室在1个月内连续5次以上申请临时采购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时,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第4篇 调高医院总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总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1、采购员在总务科科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总务库房和专项物资的采购工作。
2、各科所需的办公用品,按月造计划报送总务科,全院每月所需的用品,由总务库房汇总制定计划,一式三份,经主管科长审查,报经主管院长审批,审批后按计划采购。
3、固定资产的购买由主管科长、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购买,购买后办理验收入库的同时,要登记入帐。
4、采购员须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采购,要严格把好质量、价格关,做到货比三家,择优采购。
5、对临时性计划,经主管科长、主管院长批准后及时采购,保证临床一线的供应。
第5篇 某医院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为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文件规定,保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序进行,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按照自治区关于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我院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制度。
1、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关于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规定执行,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组织与实施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网上药品遴选和配送企业的遴选工作。
2、我院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品种遴选规定: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专家在医院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的全程监督下,按照合理用药、兼顾特需、集体决策、公开遴选的原则,采取民主、公开的程序从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公布的药品目录中遴选适合本院使用的药品品种,遴选药品时必须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关于“一品二规”的原则执行。采购目录品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3、我院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品种配送企业的遴选规定:根据自治区和地区关于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规定,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上公布的配送企业名单,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按照配送能力强、配送速度快、服务信誉好的原则,从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指定在本地区的药品配送企业范围中择优选取我院的药品配送企业,配送企业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4、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和配送企业确定后,医院与配送企业签订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合同,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更改。在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内,认真履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合同。按与配送企业签订的药品品规、生产厂家、采购价、采购数量,按药品采购计划发送采购订单。
5、基本药物采购目录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由药剂科专人负责,对纳入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必须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进行,不得擅自网外采购。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网上药品采购工作要保证网络交易信息安全性、保密性。
6、药品采购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7、医院要严格执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价格政策。要按照《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销售药品。
8、严格执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对药品回款期限的规定,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和期限,医院及时支付药品款。
9、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的品种的管理:凡纳入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的品种,如临床确需使用,由临床科主任提出申请,医务科审核,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由药剂科采购,做好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的记录工作,于当月将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采购价汇总报地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0、临时采购规则: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抢救用药,可先行采购,做好记录,在10日内将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采购价书面报地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1、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分析解决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会议记录。
第6篇 医院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为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文件规定,保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序进行,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按照自治区关于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我院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制度。
1、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关于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规定执行,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组织与实施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网上药品遴选和配送企业的遴选工作。
2、我院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品种遴选规定: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专家在医院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的全程监督下,按照合理用药、兼顾特需、集体决策、公开遴选的原则,采取民主、公开的程序从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公布的药品目录中遴选适合本院使用的药品品种,遴选药品时必须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关于“一品二规”的原则执行。采购目录品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3、我院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品种配送企业的遴选规定:根据自治区和地区关于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规定,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上公布的配送企业名单,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按照配送能力强、配送速度快、服务信誉好的原则,从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指定在本地区的药品配送企业范围中择优选取我院的药品配送企业,配送企业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4、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和配送企业确定后,医院与配送企业签订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合同,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更改。在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内,认真履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合同。按与配送企业签订的药品品规、生产厂家、采购价、采购数量,按药品采购计划发送采购订单。
5、基本药物采购目录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由药剂科专人负责,对纳入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必须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进行,不得擅自网外采购。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网上药品采购工作要保证网络交易信息安全性、保密性。
6、药品采购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7、医院要严格执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价格政策。要按照《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销售药品。
8、严格执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对药品回款期限的规定,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和期限,医院及时支付药品款。
9、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的品种的管理:凡纳入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的品种,如临床确需使用,由临床科主任提出申请,医务科审核,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由药剂科采购,做好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的记录工作,于当月将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采购价汇总报地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0、临时采购规则: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抢救用药,可先行采购,做好记录,在10日内将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采购价书面报地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1、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分析解决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会议记录。
第7篇 一医院采购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采购管理制度
一、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各专业科室业务的性质和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按批准计划项目内容进行采购。
二、购置医疗设备前,必须查验供应商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必须加盖经销单位公章,并核实证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不得购置无证和伪劣产品,严格把好质量关。
三、医疗设备采购以政府采购办批准的方式进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或集中采购招标范围的医疗设备应按规定委托招标采购。对于自行招标的,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对于急需和因特殊情况不合适招标采购的设备,可采用询价或定向单一来源采购,但应报单位领导批准。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报当地政府采购部门批准。
五、采购部门应及时掌握采购计划的进度,对临床急需的设备应先采购,以保障临床需要。
六、使用科室不得擅自采购或以先试用后付款的方式采购医疗设备。
七、对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8篇 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制度5
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制度(五)
1.设备科应根据各专业科室业务的性质和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按批准计划项目内容进行采购。
2.购置医疗设备前,必须查验供应商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必须加盖经销单位公章,并核实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购置无证和伪劣产品,严格把好质量关。
3.医疗设备采购以zz市政府采购办批准的方式进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或集中招标范围的医疗设备,按规定委托招标采购。对于自行招标的,应做到公开、公正、公正。
4.对于急需和因特殊情况不适合招标采购的设备,可采用询价或定向单一来源采购,但应报单位领导批准。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报zz市政府采购部门批准。
5.采购部门应及时掌握采购计划的进度,对临床急需的设备先行采购,以保障临床需要。
6.使用科室不得擅自采购或以先使用后付款的方式采购医疗设备。
7.对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9篇 人民医院中药饮片采购管理制度
*x人民医院中药饮片采购管理制度
一、药剂科负责全院所有中药饮片的采购和供应。采购中药饮片应由药库保管员每月根据药品库存数量和使用情况提出采购申请,经主管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由采购员严格按采购计划采购。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考察、选择合法中药饮片供应单位。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医院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五、药剂科应当定期对供应单位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供应方案。
第10篇 中医院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
(一)审批
1.凡属新增(医院尚未使用过的、集中招标目录中没有的)医疗器械,使用科室需填写申请表交医疗设备科,申请表内容包括:医务科门对临床使用必要性的意见(对一次性性医疗用品,还需有院感部门的审核意见),财务部门对收费情况的意见和设备科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市场准入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然后经设备科长审核送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采购。必要时经医院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
2.非正常使用医疗器械的控制:
(1)新增审批的器械,属临床未使用过的,在当前医疗工作中需要长期使用的,在审批中,要说明长期使用。
(2)新增审批的器械,在目前临床使用中已有同类产品,是针对个别特殊病人需要的,应合理限制其使用量,使用量不应超过15%。
(3)新增医疗器械的价格先可使用三个月,然后根据使用量的情况,医院组织院内招标,以确定合理的价格。
(二)采购
1.医院购置和接受赠送的医疗器械必须符合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卫生行政部门及海关、商检、计量等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2.属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器械,应在招标后在中标单位中选购器械。
3.对于没有集中招标的量大、价值高的医用器械,医院应组织院内招标采购。
4.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医用计量器具的购置凭医用计量器具购置审批单。
5.不得采购无证医疗器械。
6.在向中标单位或医院确定的经营单位选购医疗器械前,应订立购销协议或合同(合同的格式建议采用全市设备质控统一的格式),以明确供货、验收、付款方式、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
(三)索证
医疗器械产品采购前供应商必须提供下列证件:
1.销售人员必须提交带有身份证复印件的单位委托书;
2.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提供经营产品的代理证书;
4.提供产品的有效证件如:医疗器械注册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3c认证证书等;
5.产品质量承诺;
6.所有提供的证件复印件均要加盖单位红章。
第11篇 附二医院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1.药剂科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专销、专处方五专管理。
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药剂科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帐,做到帐与处方(帐处)相符,帐与药品(帐物)相符,药品的进、销、存(帐帐相符)。专帐各栏目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
5.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按照获准开展的终止妊娠手术类型,即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编制采购计划。
6.终止妊娠药品权限于本院使用,禁止转让和外借。
第12篇 附五医院一次性医疗用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医院一次性医疗用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1、医院所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由药剂科统一集中采购,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入。
2、医院采购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从具备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产品。
3、每次购置,采购部门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并查验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日期及产品标识和失效期限。
4、各科室计划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到了库房后,库房人员应及时通知科室,各科室必须将计划单上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按要求领走,不得无故拒领,避免因失效过期造成损失。
5、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药剂科和设备采购部门。
6、医院发现不合格产品活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部门,不得自行做退、换货处理。
7、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须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统一回收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卖给无回收证件的单位或个人。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8、未经批准不得在临床试用任何产品。
9、医院在行政查房时应对各科室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和仓储进行监督检查。如查实科室或医务人员私自采购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将按医院规定进行处罚,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将由当事人或科室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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