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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26 热度:61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第1篇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加强对特殊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特殊作业过程中事故的发生。

2.特殊作业定义: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3.特殊作业管理的范围:空压机、电气、厂区机动车辆的操作人员。

4.特殊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者,经劳动部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持有上岗证方可上岗操作。

5.取得上岗证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复训,复训期限:特殊作业人员二年一次。

6.特殊作业由于作业的危险性,因此对特殊作业人员的身体素质提出较高要求。每二年进行一次体检,对患禁忌症的特殊作业人员应由综合管理科发通知书调离。

7.特殊作业人员应遵守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8.对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奖励,并记入员工档案;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1—12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给予扣款处理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及审批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特殊作业而引起的安全事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公司所有区域内、所有人员的,关于国家规定的及公司要求的相关特殊作业。

2.引用标准

3.术语

3.1明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等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星、火花、发热等现象的临时作业。

3.2高空作业:凡坠落高度基准面在2m(含2m)以上有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的高空进行的临时作业。

3.3临时用电:是指在固定电源上临时接的所有用电均称为临时用电。

4.培训与资格

公司特殊作业从业人员,以及外协、外包工作人员均需了解掌握本制度。

5.职责

5.1安环部

5.1.1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审批工作,对全厂的特殊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1.2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5.2需要特殊作业的部门,负责向安环部提出特殊作业的审批,并对自身的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

6.管理要求

6.1明火作业要求

6.1.1凡从事明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明火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6.1.2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岁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

6.1.2公司对明火作业实行动火审批制度,明火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明火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油库、仓库、配电房等消防重点区域动火,需由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1.3明火作业开工前,严格按照“明火作业十不烧”原则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作业现场必须配置消防设施,安排专人监护,作业时佩戴相应的劳护用。

6.2高空作业要求

6.2.1高处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为特技高处作业;

6.2.2特殊高空作业与一般高空作业

1.在风力达6级以上的情况下的高空作业;

2.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空作业;

3.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空作业;

4.除以上情况外的高空作业称为一般高空作业;

6.2.3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经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业安全知识与技能,无恐高、心脏病史等。

6.2.4公司对登高作业实行登高作业审批制度,登高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登高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2.4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拉安全网。

6.2.4使用的梯子、移动脚手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登高时必须两人以上一组,一人扶直梯、移动脚手架或固定住直梯与脚手架一人登高,登高时必须三点着力,不得负重登高。

6.2.5登高作业时,严禁高空抛物,或将活动物防置在移动脚手架上,防止物品掉落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6.2.4登高前必须检查安全带是否有效,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系挂在牢固的结构件上,移动脚手架上必须有护栏。

6.2.雨雪天气、雷雨天气、6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露天登高作业,如要登高需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3临时用电要求

6.3.1公司对临时用电作业实行临时用电审批制度,临时用电前必须由临时用电的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3.2临时用电的接线必须由公司专业电工执行作业,任何非专业电工不得私自接线。所有的临时线路必须必须架空。当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回收电源线,严禁滞留在现场。

6.3.3遇雨雪天气,禁止露天环境的临时用电作业。

6.4外协单位的特殊作业

6.4.1所有进入公司的外协单位,涉及到以上特殊作业的,必须由外协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外协单位向公司安环部申请填写特殊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4.2外协单位自行负责人员、设备、设施、劳护用品、安全措施以及现场等管理,对自己的安全行为负责,公司安环有权对外协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进行考核。

7.附件

7.1《明火作业审批单》

7.2《高处作业审批单》

7.3《临时用电审批单》

第3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考试题

1、特殊作业是指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2、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3、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类区域的场所。

4、受限空间指(),(),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5、受限空间作业指()或()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6、盲板抽堵作业指在设备、管道上()和()盲板的作业。

7、高处作业指在距坠落基准面()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8、坠落基准面指坠落处()的水平面。

9、坠落高度作业高度指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

10、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

11、带电高处作业指采取()或()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12、吊装作业指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的作业过程。

13、临时用电指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用电。

14、动土作业指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产生影响的作业。

15、断路作业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的作业。

16、安全作业证的区分:有分级的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根据特殊作业的等级以()加以区分。

17、特殊动火作业证的办理要求()审核,()、()会签。

18、需要三人及以上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时,作业证的办理需由()、()、总工程师审批。

19、高处作业还包括在坡度大于()的斜坡上面实施的高处作业。

20、吊装质量小于()的吊装作业可不办理《吊装证》

21、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一张《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22、安全作业证严禁随意涂改和转让、严禁变更()、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23、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安全作业证。

24、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严禁超过();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严禁超过()。

25、《受限空间证》有效期严禁超过()。

26、其他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

27、安全作业证应至少保存()。

28、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的持有保存:第一联由动火点所在车间(监火)保存,第二联()持有,第三联由安环部存档。

29、受限空间证的持有保存:第一联由()保存,第二联由监护人保存,第三联由安环部存档。

30、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并在安全作业证中标明或列出,作业人(监护人)逐项签字确认。

31、特殊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完成后,()在作业证上签字确认。

32、特殊作业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相关()和经验、教训。

33、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

c)对作业现场的()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

e)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

f)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34、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作业使用的()、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和电源开关。

35、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生产单位(项目所在单位)应()。

36、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严禁参与相应作业。

37、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以上专人替代监护,并在作业证上注明时间人员。

38、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办理作业(),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39、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或()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40、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1、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无论是作业单位还是生产单位先发现,必须立即(),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

42、作业完毕,作业单位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43、生产单位应对作业单位的作业项目(),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

44、安全作业证的审批应由()、作业人、监护人、审核、会签及审批人顺序签字。

45、安全作业证持有人应()作业证。

46、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如环境复杂和非行政工作时间),动火作业应()。固定动火区获取由消防队划定并悬挂固定动火区牌。

47、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8、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9、特殊动火作业:在()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0、重大危险源范围内动火作业按()(甲醇罐区、lng罐区、液氨库、硝酸铵库区)办理。

51、动火作业应有(),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

5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5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5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措施。

5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严禁超过()%。

5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严禁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严禁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8、铁路沿线()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5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严禁小于(),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严禁小于(),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60、作业完毕应(),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

62、特殊动火作业要求在符合6.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应在()下进行作业;

e)应保持作业现场()。

63、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b)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c)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严禁超过();

d)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

e)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

6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体积分数)(常用的爆炸下限大于4%的物质有:一氧化碳、甲烷)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体积分数)(常用的爆炸下限小于4%的物质有:氢、二硫化碳、乙炔、苯、甲苯、乙醇、汽油、煤油)

65、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

c)受限空间内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66、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并达到如下要求:氧含量为()%,富氧环境下严禁大于23.5%。

67、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

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

68、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a)作业前()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严禁超过60min;

b)监测点应有(),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分析仪器应在()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7.5中规定的个体();

e)作业中应随身携带有(),如报警仪发出报警,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f)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

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69、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7.2要求的,应穿()及(),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d)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等防噪声护具;

e)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眼罩等防尘护具;

f)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70、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

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71、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严禁离开;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

72、受限空间作业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受限空间()应保持畅通;

c)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

d)作业人员严禁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严禁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严禁摘下();严禁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e)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作业方式;

f)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g)最长作业时限严禁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手续。

7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作业人员不得超过(),确需两人以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必须由公司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现场落实安全措施后签字,特别批准。

74、盲板抽堵作业时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75、盲板抽堵作业时应对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环境进行()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施救措施。

76、应根据管道内()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77、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生产车间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78、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并设专人确认、监护。

79、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11651-2008《个人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的要求选用(隔离式防毒面具),高处作业必须系()。

80、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内严禁有动火作业。

81、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的措施。

82、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措施。

83、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的盲板抽堵作业。

84、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和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85、高处作业按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2 m ≤ h≤5 m;5 m < h ≤15 m;();h > 30 m。

86、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a)阵风风力()级(风速8.0m/s)以上;

b)gb/t 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即33℃以上工作()分钟和29℃-30℃工作()分钟的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

f)作业场所()或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h)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i)gb 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ⅲ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j)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引起各种()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87、高处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gb 6095-2009《安全带》要求的()。

88、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或穿均压服。

89、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工具。

90、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严禁在作业处()。

91、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2022《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92、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

93、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岗位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94、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95、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严禁持物,严禁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作业使用工具过程中必须采取工具的防滑脱措施,防止板子、铁锤等失去控制。

96、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

97、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98、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

99、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严禁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100、在进行5)范围内禁止人员进入作业区

101、吊装作业吊装质量小于()的吊装作业可不办理《吊装证》。

102、吊装高度大于()需升级管理。

103、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5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机动部审批。(应将吊装方案与填好的《吊装证》一并报机动部批准)

104、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2008《安全标示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

105、严禁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200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106、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107、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严禁()作业。

108、吊装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

109、吊装作业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

110、吊装作业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严禁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111、吊装作业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方可正式吊装。

112、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应佩戴(),并按gb 5082-19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113、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重物()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严禁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d)下放吊物时,严禁();严禁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严禁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严禁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严禁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

114、司索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

b)严禁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严禁装满;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严禁解开();

f)9.2.10中与司索工有关的严禁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

115、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

116、吊装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

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

117、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严禁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6.4.2要求。

118、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严禁接入电网。

119、动力和照明线路应()。

120、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121、临时用电应设置(),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122、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的绝缘导线;

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严禁(),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 m;

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严禁小于(),穿越公路时应加设标志;

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g)行灯电压严禁超过(),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严禁超过12v;

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

123、临时用电单位严禁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124、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特殊情况严禁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125、动土作业前,应检查工具、()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26、动土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127、动土作业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128、动土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129、挖掘坑、槽、井、沟等动土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挖掘土方应()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 m处,挖出的泥土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严禁在土壁上()攀登;

c)严禁在坑、槽、井、沟()站立、行走;

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并采取相应措施;

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g)严禁在坑、槽、井、沟内()。

130、动土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严禁进入机械();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人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131、动土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作业现场。

132、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133、动土作业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

134、断路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保卫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它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要求。

135、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等交通警示设施。

136、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 h、夜间不超过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域设置了相应的(),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137、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电压;

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不低于1.0 m;

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应能发出至少自()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138、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并报告保卫部恢复交通。

139、特殊作业未办理作业证、未卸压排放置换加盲板隔离或断电进行检修作业、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进入受限空间未进行氧含量、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分析,按()处理。

140、特殊作业前未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每次考核责任人50元。

141、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未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并使之符合要求,每项考核责任人50元。

142、特殊作业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的,按公司原有规定考核。

143、特殊作业生产单位未对作业单位的作业项目(),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的,每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144、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持有人未()作业证的,每项考核持有人50元。

第4篇 特殊作业现场管理与审批制度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特殊作业指危险性较大,危害程度较高的作业,进行这种作业不仅对作业带有风险,对周围亦可能造成危害,例如高空、高温作业,危险物品处理,危险场所应急处理,大型吊装作业等等。进行这种作业属于强制性授权,并取得许可之后,方可作业。

二、特殊作业应取得授权,并取得许可之后,方可作业。

三、应建立授权工作流程识别的制度。

四、特殊作业就编制作业计划,制定防范措施,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五、在进行作业前,应将许可范围清单发放给受影响的部门。

六、责任部门及责任

1、实施特殊作业的部门对本作业负责。

2、人和许可签发人承担相应责任。

3、做好记录。

4、安环部保留记录。

第5篇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用火审批权限:

(1)一级用火由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负责人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在动火的前一天报送公司,由公司报上级安全技术监察部门。由上级安全技术监察部门安全工作人员通过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签发火票,准许动火。但对那些必须在带有可燃物料的设备、管线上动火的特殊用火,同时报请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动火。

(2)二级用火由液化石油气灌装站指定的具体用火负责人制订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再经公司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批准动火。

(3)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制订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报送安全总监对动火现场检查确认无问题时,可批准动火。

(4)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总监审查批准。

2、外单位在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内施工用火,应由施工单位的施工员会同该项工程的负责人,按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3、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防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4、各用火单位均应责成了解生产工艺过程,责任心强和出问题能正确处理的人为防火监护人,防火监护人必须时刻掌握用火现场的情况。检查防火措施,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有权停止用火。

5、安全技术监察部门.消防部门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可收回火票停止用火。并根据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情况严肃处理。

6、用火的基本原则 :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化验合格、方可动火。

(2)正常生产的装置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

(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一张火票只限一处。一级用火审批时间不准超过8小时。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二级动火,连续动火不超过24小时,管网区及特定安全区域二级动火不得超过二天。各三级动火点不超过三天。

(4)防火监护人和动火人在接到火票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不符合防火措施和防火监护人不在场。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

(5)签发火票必须实行当班班长签字有效制度。

(6)签发火票人员除单位指定安全人员外,其它干部签发火票必须是懂得生产熟悉流程,具有动火安全防范知识和处理应急事故能力的人。

第6篇 特殊作业管理工作制度

1. 目的:加强对特殊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特殊作业过程中事故的发生。

2.特殊作业定义: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3.特殊作业管理的范围:空压机、电气、厂区机动车辆的操作人员。

4.特殊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者,经劳动部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持有上岗证方可上岗操作。

5.取得上岗证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复训,复训期限:特殊作业人员二年一次。

6.特殊作业由于作业的危险性,因此对特殊作业人员的身体素质提出较高要求。每二年进行一次体检,对患禁忌症的特殊作业人员应由综合管理科发通知书调离。

7.特殊作业人员应遵守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8.对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奖励,并记入员工档案;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1—12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给予扣款处理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动土作业

第一条:挖土深度在0.6米以上的动土,在动土作业前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

第二条:凡在厂区内动土,动土单位要逐项填写《动土许可证》,并附土地位置平面图和必要的断面图,由设备、生产处等部门会签,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动土作业。

第三条:《动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动土作业单位保留一份,报安全部门存档一份。

第四条:动土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认真落实动土作业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第五条:动土接近地下电缆、管道等埋设物时,要轻挖;当遇到地下设备及不可辩明物体时,应停止作业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地下有电缆和管道时,严禁机械挖土;挖土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与墙、柱、台阶等建筑物应相距一米以上,防止碰撞。

第六条:在挖掘的沟周围要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第七条: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第八条: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第九条: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十条: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第十一条: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动土作业完毕后,动土单位必须负责恢复到动土前的原样,如果损伤附近建、构筑物,必须按原样修复。

第十三条:动土作业人员违反动土作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动土作业单位未审办《动土许可证》进行动土作业,扣责任单位5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按厂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节 高处作业

第十五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十六条: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为:一级高处作业为2-5米;二级高处作业为5-15米;三级高处作业为15-30米;30米以上的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十七条:在高处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监护人一份,作业单位一份,安全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八条:二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门审批,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三级和特殊高处作业由主管厂长(总工程师)审批,安全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高处作业前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作业负责人要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高处作业所用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脚手板两端必须绑牢固定。

第二十二条: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平稳,互梯坡度一般以60-70度为宜,应设置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处作业必须和高压电线保持一定距离或设置防护措施,作业用金属材料至少距离裸导线2米以上。

第二十四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或带钉鞋易滑鞋等进行高处作业。

第二十五条: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昏晕、癫痫等不宜登高的病症者,不能进行高处作业。

第二十六条: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交叉时要设安全网、防护栏等安全设施,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

第二十七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对象,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或他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入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附落对象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伤人。

第二十八条: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做好记录,并应监督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条:作业单位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扣责任单位5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按厂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节 拆除工程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二条: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监督员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四条: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三十五条:拆除和对象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四节 爆破作业

第三十六条: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七条: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九条: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第四十条: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第四十一条: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火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第四十二条: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第四十三条: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以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节 焊接作业

第四十四条: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或检修操作票。

第四十五条: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门要严密可靠,氧气试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不足更换时,必须留有余压。

3.溶解乙炔气钢瓶和氧气钢瓶之间安全距离为5米以上,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4.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四十六条: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辩认。

4.在特殊环境的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条: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四十九条: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节 设备内作业

第五十条:设备(槽罐、塔、釜、槽车、炉堂、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安全检修操作票,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并清洗、置换。

第五十一条: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五十二条: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好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五十三条: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五十四条: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五十五条: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五十六条: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第五十七条:在设备内作业,除执行有关动火的安全规定处,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第五十八条: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8篇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本制度规定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单位。

3、特殊工种操作规程技术要求高,作业危险性大,为规范其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以及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统一到总公司质量技术安全部登记注册。

5、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劳动局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该特种工不得上岗作业。

7、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体格检查,身体不适应特殊工种工作条件的人员,不得录用。

8、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按国家现行劳动保护条例需要调离作业岗位时,及时办理调岗,对特殊工种职业病患者要安排治疗休养。

9、项目部要对进场的特种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对其进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施工前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特种工的劳动防护用品按时发放,并督促其正确使用。

10、对违章指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且应向有前领导反应。

11、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1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第9篇 特殊作业现场管理审批制度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特殊作业指危险性较大,危害程度较高的作业,进行这种作业不仅对作业带有风险,对周围亦可能造成危害,例如高空、高温作业,危险物品处理,危险场所应急处理,大型吊装作业等等。进行这种作业属于强制性授权,并取得许可之后,方可作业。

二、特殊作业应取得授权,并取得许可之后,方可作业。

三、应建立授权工作流程识别的制度。

四、特殊作业就编制作业计划,制定防范措施,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五、在进行作业前,应将许可范围清单发放给受影响的部门。

六、责任部门及责任

1、实施特殊作业的部门对本作业负责。

2、人和许可签发人承担相应责任。

3、做好记录。

4、安环部保留记录。

第10篇 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及作业人员审查监理工作制度

1、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是指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主管部门考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作业的工种,如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施工员、质量员、技术员、安全员;焊工、爆破工、压接工、测工、高空作业人员、吊车司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等。

2、承包商应在施工前,将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或操作人员相关证书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备案。

3、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审查符合要求后,批准其上岗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

4、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巡视检查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与报审备案的人员相符,施工管理、策划、操作质量情况是否满足要求,发现问题要求施工承包商及时整改。对产生不合格品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监理有权提出撤换。

5 、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严禁无证上岗。

第11篇 特殊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对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

3、责任者:生产部、安全科、办公室、特殊作业人员。

4、程序

4.1 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4.1.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4.1.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4.1.5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4.1.6制冷作业;

4.1.7液化气充装作业。

4.2公司办公室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质量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协助工作。

4.3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工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4.4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4.5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4.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4.7 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对其进行扣证处理,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4.8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企业主管厂长同意。

4.9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如涉及需办理相关许可证的作业,则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12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1、 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 一般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人办理,部门领导批准,夜间有值班主任批准。外来单位施工,由外来单位会同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

2) 直接蹬爬高大的塔器、烟囱的爬梯以及特殊登高作业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必须安全领导小组批准。

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有禁忌证者以及其它不宜高处作业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饮酒后禁止高处作业。

3、 高处作业人员工作前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以及其它规定的保护用品。

4、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手动葫芦、吊栏、卷扬机必须按有关规定、规程架设。

5、 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要放在工具箱袋内,常用的工具应系在身上。所需材料或其它工具必须用牢固结实的绳索传递。禁止用手来回抛掷,以防掉落伤人。

6、 交叉作业必须架设安全网,保护棚等可靠的防范设施。

7、 六级以上的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8、 高处作业应距离高压线2.5米以上。

二、 罐(沟、坑)内作业安全规定

1、 罐(沟、坑)内作业必须办理罐(沟、坑)内作业许可证。

1) 在无着火爆炸危险和无毒无害的容器(沟、坑)内检修,由车间负责人办理下罐作业许可证。夜间由值班主任批准,外来单位施工,由外来单位会同现场负责人办理。

2) 特殊危险的罐(沟、坑)内作业,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3) 作业因故中断一天以上,应重新补办作业许可证。

2、 检修作业人员在进入罐(沟、坑)内作业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到清洗置换不合格不进,电源物料未切断不进,安全设施、工具、行灯、防护用品不全、不合格不进,没有监护人不进。

3、 罐内动火作业除按动火规定执行外,动焊人停止焊接作业时,严禁将焊枪放在罐内。

4、 作业前应切断电源,切断与此罐相连通的水、气、料阀,在电闸和阀门上挂警告牌。

5、 罐(沟、坑)内作业要按设备深度搭设安全梯及台架。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或工具。

6、 罐(沟、坑)内作业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严禁直接接通氧气)。对通风不良及容积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

7、 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沟、坑)内外,在确认无误、监护人在罐(沟、坑)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入孔,不得自行封闭。

三、 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安全规定

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2、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及审批:

1) 在一般情况下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必须动火时,应先办理动火许可证。

2) 动火许可证必须按规定表格填写一式三份。(动火执行人携带,动火区域负责人存、安全领导小组存)

3) 动火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严禁转借,涂改和转移动火地点。

4) 动火人员在未接到正式批准的动火许可证前,不得随意动火,对于任何人员分配或指定动火工作均有权拒绝,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必须按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发现不完善时,有权拒绝动火。

5) 动火工作开始前,动火施工负责人要详细检查动火许可证上所列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妥当,如经批准连续动火时,每天动火前必须重新进行检查。

6) 动火证期限:

a、 凡不停产、部分停产的动火,动火证当天有效。如果当天动火作业未完成时,第二天重新办理动火证。

b、 全车间停产大修时可办理一次动火证至大修完。但需将全部动火点(部位)和时间进度以及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分别列出清单,附在动火证后面同时报批。

c、 室外动火,根据气象条件而定,一般在五级风以上停止动火作业。

7)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根据现场情况,要认真填写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3、 爆炸危险区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1) 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a、 动火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负责看火,并准备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和工具,清除周围易燃物。

b、 凡在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设备和管道容器上动火时,要进行置换清洗等工作,并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

c、 对储存易燃易爆物料设备容器表面的动火,要清除设备容器内的物料并清洗干净、充满水或惰性气体。如有特殊情况,可按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

2) 在设备容器内动火采取的措施

a、 对于装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容器动火,在动火前必须清除设备容器内物料、洗净设备,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容器动火,在带有传动设备容器内动火时,应在配电室切断电源,挂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b、 进入设备容器前,必须进行“试火”确认其无其他反映时,方可动火,同时要备好灭火器材,设监护人员负责看火,设备容器内的照明,必须绝缘良好,对进入设备容器人员根据物料性质和工作特点,定时轮换、休息。

3) 动火前的气体分析、化验和检测。

a、 动火分析项目,首先由动火负责人在动火证上提出动火地点、设备或项目。生产技术部在动火前半小时组织进行动火分析,如动火工作中断半小时以上,需重新分析。

b、 不停产、部分停产或设备停车检修时,在动火前必须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及时动火,并在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内进行完毕。车间全部停产大修时,在检修动火前应进行气体分析。

4) 看火监护人的规定

a、 凡动火地点,一个动火证,至少有一名看火监护人。

b、 新项目施工动火,应指派专人看火监护。

c、 一个动火证,要有一个看火监护人。

d、 看火监护人应做到:检查动火手续是否齐全及实现动火证批示的安全措施;随时扑灭飞溅的火星、火花而引起的着火;对动火者负有抢救和监护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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