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2
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二)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和使用各个环节一般安全防范措施以预防火灾、爆炸、中毒及环境污染等意外事故发生。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
二、引用文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06
三、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和《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八大类化学品。
四、职责
1.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作业者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及考核。
2.物资采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并提供新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能资讯。
3.生产技术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入公司检验。
4.财物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及管理。
5.生产技术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6.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部、财物部组成的义务消防队进行火灾事故的紧急救援,生产技术部(义务消防防队员)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紧急求援。
7.总经理负责新的危险化学品购批。
五、管理内容
1.危险化学品作业者的安全教育。
(1)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员工进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及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2)新的危险化学品作业者必须在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1)危险化学品归口由总经理购批,财物部应掌握供方准确资讯,确保危险化学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2)危险化学品的研发部门应不断改进工艺,应尽可能采用非危险化学品代替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危险性较小的化学品代替危险性大的化学品。
(3)购进的危险品须经生产技术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4)拟准备首次使用的新的危险化学品,须提交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性能的理化参数,报技术核验后给予采购。
3.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贮存
(1)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的一般安全要求。
1危险化学品仓库无论规模大小,按其使用性质,必须专用。
2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设计规范,结合昌平地区气候特点,还应有完善的防雷设施及静电接地系统。
(2)危险化学品贮存的一般安全要求
1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储存,堆放时堆架之间的主要通道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2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曝晒会发生分解的危险化学品,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低温或高温处贮存,严禁在露天场地贮存,对少量必须在露天场地临时存放的危险化学品,一定要根据该物品的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3凡是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低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同一贮存室内存放,避免混存,绝对禁止同库或同一区间共同贮存的物品有:氧化剂与易燃易爆物品,自燃或遇水燃烧物品与易燃易爆物品等。
4库区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许使用非防爆电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通风、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库区内的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应做到定期检查、维修,保持正常、急需时用。
5库区应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危险化学品要及时清除,用过的棉沙头、碎布,应放在指定地点妥善保管、定期处理。
(3)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部门为财物部
1危险品仓库管理部门的职责:
a.财物部主管制定《仓库管理制度》,并张贴在工作场所显眼位置;
b.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库防火、防泄漏安全管理;
c.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库存的采购计划控制;
d.负责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安全管理;
e.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
f.负责向企业安全委员会报告危险品仓库管理状况。
2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状况报告
由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责任人定期向部门报告一次危险化学品仓库库存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a.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库存量;
b.危险化学品的入库和使用及废弃情况;
(4)生产技术部应配合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的管理,按程序要求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1建立和健全物品、人员、车辆出入库的管理制度,装卸、搬动时严格遵守安全规定。
2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入库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包装、数量及危险标志并做好登记。危险化学品的质量必须经生产技术部检验并有相应的合格检验报告才能验收入库。
3做好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和维护。危险化学品入库后要根据其危险特性分类及物理化学特性和包装情况做到合理的贮存、妥善保管。
4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工作:
a.发料要有凭据,认真核对各种发料凭证,实行限额发料。
b.发料要按危险化学品进仓库先后顺序,做到先进先出,后进后出。
c.经常或定期做好清仓查库工作,避免物资短缺和超储积压,杜绝因储存期过长发生变质或引发事故。
4.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装卸和运输
(1)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经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担任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运输工作。
(2)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人员在作业时应安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
搬动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撞击、挤压、倒置和摩擦,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穿带钉的鞋。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3)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应对仓库、汽车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
(4)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阻火器。槽车在卸货前必须与贮存区固定静电接地系统对接,释放静电,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停放及进行修理。
(5)运输易燃和可燃物品的车辆,必须配有灭火器,随车人员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危险化学品装车时,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时装运,严禁人货混装。
(6)装运过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卸车后
要进行清扫,对库房装卸作业结束后,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5.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内容,危险特性及使用注意事项,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范事故发生。
(2)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其危险特性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如防毒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3)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4)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后需由指定的红树林公司回收,不得随意露天摆放或将残余物随意倾倒。
(5)使用后的废料不得随意倾倒,应妥善存放在专门容器中,由指定的红树林公司回收。
六、相关文件
《防火、防毒、防爆、防尘管理制度》aq-bzh-17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aq-bzh-13
第2篇 某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公司所属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的,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放射性物品和杂类不属于此范围)以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内所属各类物品。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淄博丰泰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等各环节有关部门的职责》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 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与'八类区域',即人口密集区域、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交通干线、农牧渔保护区、名胜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限期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登记证'。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产品必须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其内容必须与内包装中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安全设施应齐全可靠,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四条 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每两年一次安全评价,在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每年一次安全评价;评价报告应报公司安全环保科备案。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第十八条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并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公司安全环保科和齐都公安局备案。
第十九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603-1995的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测。
第二十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设置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gb190-90的规定;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露天存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满足如下经营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时,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二十六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2.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3.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4.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取得交通部门核发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
2.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检验,核发的检验合格证;
3.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并取得市级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获得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单位,不得允许
其他运输车辆挂靠在本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第三十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不准委托个体运输户和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
第三十一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封口必须严密,能够承受正常的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运输过程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第三十二条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并制订应急救援预案;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员,并随时处于押运员的监管之下。
第三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第三十四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92)的标准;运输易燃易爆介质的槽罐车辆必须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施。
第三十五条 外单位运输工作人员(驾驶员、押运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进入装卸区,必须遵守'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以及本装卸站的有关规定;严禁装卸操作和开关阀门。
第三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执行准运审批制度。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提交有关剧毒化学品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必须制定处置方案;常用处置方法有:填埋法、焚烧法、固化法、化学法、生物法等,其具体处置方案由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审定并报所在地市级环保、安全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设备的原料、库存产品,必须制定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市级环保、安全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地方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未取得定点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包装物、容器。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公司。
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使用者必须购置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单位并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的包装物、容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的材质,包括内包装和包装的内衬材料,要与所包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
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结构应合理,具有一定的强度,在运输条件下能正常使用,能适应运输期间温度、湿度、压力的变化。
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规格、方法和件重应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四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封口应针对盛装物的化学特性确定是气密、液密还是其他有效封口。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外表应标明所装危险化学品正确的化学名称,同时印刷或粘贴相应的包装标记和安全标签。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各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应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报淄博市安监局备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修订,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工作,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环保、调度、技术、设备、公安、消防、医院等部门。
第五十四条 发生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本单位抢救抢险力量不足或有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时,公司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请求社会援助。指挥部应责成专人联络、引导并告之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十五条 发生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公司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的其他人员;
2.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3.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4.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3篇 生物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2、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安全部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管理部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公司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3.5、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
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控制程序
4.1、生产和使用
4.1.1、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
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1.2、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安全技术措施4.2.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个人防护措施
4.3.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7、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4.8、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4.10、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4.11、凡用于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4.12、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装卸运输
4.13.1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4.13.2、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4.13.3、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4.13.4、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
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4.13.5、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4.13.6、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4.13.7、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4.13.8、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4.14、报废处理
4.14.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
人负责管理,进行下列处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4.14.2、化学危险物品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
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14.3、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14.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5、相关制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6.1、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表。
6.2、各归口部门管理台帐。
第4篇 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3
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3)
1 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2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中的有关规定。
3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4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5 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6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7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8 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9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10报废处理
10.1 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10.2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10.3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5篇 钢铁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专业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等危险化学品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生产、贮存、使用、采购、销售、运输和处置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公司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的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共八大类。公司现有主要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1)。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管理部门,
1、负责公司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规章和应急救授预案的制订和厂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程与预案的审批。
2、负责危险化学品特殊动火作业(煤气带压动火)审批、监护、检查、考核,负责公司一、二类动火作业的监察、指导和评价工作。
3、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三同时”,参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4、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各种许可证件的办理与复审。
5、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及预案的备案。
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体系认证工作。
7、负责公司专(兼)职危化品管理人员的定期培训组织及评价工作。
8、负责公司级危险化学品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现场协调和处置工作。
9、负责组织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并下发事故报告。
10、对各分厂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和日常安全运行状况的专业检查。
11、负责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登记及日常安全检查。
12、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系统违章行为的查处。
第五条 能源中心
1、负责危险化学品能源计划、生产、调度、平衡和危险化学品能源介质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
2、负责危险化学品介质在输送过程中安全标准、安全要求的制定、实施、管理。
3、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能源系统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落实各类隐患整改。
4、负责危险化学品能源介质停、送、传递、动火等手续流程的规范,做到标准化、程序化操作。
第六条 设备处
1、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管理。
2、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设施安全检查、检测和校验。
3、参加因设备原因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技术处
1、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指导。
2、负责本部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处置工作,指导其他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处置。
第八条 供应处
1、负责物资仓库的防火、防盗管理,对特殊危险性货物重点保管、严格发放。
2、负责同供应商进行信息交流,获取其资质、安全技术资料等相关信息,杜绝采购证件不全或不合格危险化学品。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采购、储运、保管、发放,要健全制度、严格管理。
第九条 销售处
1、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负责公司粗苯等危险化学品销售到具备相关资质的厂商。
第十条 保卫处
1、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设施及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专业指导。。
2、负责督查储存、生产危险化学品库房、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相关文件,并对运行情况加以控制,定期检查。
3、负责消防、爆破器材等的宣传、教育、培训、考核。
4、参与紧急情况应急处理,承担现场安全警戒工作。
5、负责防火、防爆应急预案的制定,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6、负责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统计上报。
7、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消防措施设计的论证、审核和工程验收工作,并协助项目部,负责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 生产厂
1、负责审批(制订和审核)本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危险作业技术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
2、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优先解决安全问题。
3、严格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注重“尘毒”、“三废”环境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减轻职业危害。
4、凡新建、改建、扩建、革新挖潜、引进技术设备时,及时上报公司,确保职业安全卫生体系“三同时”。
5、参与本单位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采取防范、改进措施。
6、如实、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对本厂一切安全事故负责。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供应处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采购计划,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备“三证”,即:厂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一书一签”,即: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并将安全技术说明书传递到使用单位,确保及时更新有效。
第十三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的验质
1、供应处需在危险化学品入库前进行质量检验:包括查看产品型号与实物是否相符,查看所带各种检验合格证明,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不符合标准不准入库。
2、使用单位在支领前需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设施的质量进行确认,确保质量合格,保存完好。
3、供应处定期对供货商进行评价。
4、安全生产处对危险化学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销售处销售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索要厂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购买凭证,确保在有效期内,并建立用户档案。
第十五条 购买方运输单位必须向销售处提供各种资质,包括: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认定,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及其附件的检验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证、驾驶证、押运证、装卸人员资格证等。各单位操作及管理人员对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证件进行检查。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与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储存、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安全生产处,并由安全生产处报请省、市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项目建成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第十八条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安全生产处负责公司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各分厂、作业区分别在公司制度框架内编制本部门的各种制度。
第十九条 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岗位,必须配置所接触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从业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
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分级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检测。
第二十一条 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如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报安全生产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保管
第二十五条 储存剧毒化学品应当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禁止非岗位人员和本岗位无关人员接触剧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和安全措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作业场所应当配备报警和通信装置。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储存单位应当将剧毒化学品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安全、保卫部门。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到达储存限量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储存地点距生产装置、罐区、管廊、电缆桥架、下水井等设施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七条 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第二十八条 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在露天、潮湿处存放,要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对于怕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
第二十九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要经常检查,安全更换或检验消防用品或器材,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和储罐区,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纳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处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第三十二条 未经资质认定的车辆,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标签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标签模糊或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回收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不准改做他用。
第三十六条 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第三十七条 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第八章 危险化学品的报废与销毁
第三十八条 报废和销毁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征得安全生产处领导的同意。
第三十九条 批量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制定安全处理方案。
第四十条 负责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第四十二条 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不准倾倒在地面上。
第四十三条 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销毁。
第九章 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的检修
第四十四条 日修、定修、年修等各类检修,均由生产厂点检部门下发工程委托单和工作票,煤气等危险介质停送执行停送传递卡制度。
第四十五条 据委托单中检修项目、施工要求、安全交底内容,由作业长审批,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较大危险作业,如煤气带压动火作业,需指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经所属单位一级主管签字报公司审批。
第四十六条 所有运转设备确认检修后,必须切断电源开关(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挂上禁止启动牌或安全锁卡,由点检、操作、维修“三方”确认。
第四十七条 设备、容器、管道、阀门,严禁带压拆装。
第四十八条 高处作业时,人员应佩带安全带,所携带工机具应固定牢固,不准乱扔物品。
第四十九条 设备内检修作业(如槽罐、塔、釜、地下贮池、炉膛、地沟等),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动火证,落实安全措施,备好灭火器。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动火必须经过审批,并开动火作业证许可证,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护。审批单位及区域详见(见附件2)。
第五十一条 作业前30分钟,必须取样分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或气体含量、浓度,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作业过程中,至少每2小时检测一次,如发现有毒物质超标或氧含量小于19.5%,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撤离,待重新吹扫或置换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五十二条 检修完毕,结合点检,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实验,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的附件有:
附件一:公司《危险化学品名录》
附件二:危险化学品设施一级动火作业审批单位及审批区域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需贯彻到公司全体员工。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 经营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运输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中毒、泄漏等事故。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储罐区。
3.责任者: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保管员、装卸工等。
4. 内容:
4.1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4.1.1 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为储罐区,必须严格按照各储罐设计要求,储罐对应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随意更改储罐的储存品种。
4.1.2 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其储存数量不得超过储罐的最大储存量。
4.1.3 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加强对储罐区的日常管理、检查,认真做好储罐区现场的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4.1.4 储罐区现场必须张贴所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周知牌,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最大存放量、灭火方法及其他应急储存措施等信息。
4.1.5 储罐区域必须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物料标识等告知措施。
4.1.6 对储罐区的消防消防设施、报警设施、防静电设施、自控设施、应急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如有损坏及时进行维修。
4.1.7公司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人员必须经安监部门培训,取得危险化学品仓管员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
4.2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
4.2.1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人员必须经安监部门培训,取得危险化学品操作工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
4.2.2 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装卸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操作。
4.2.3装卸前,必须严格核对物料名称、数量,防止物料错放及储存超量事故发生。
4.2.4装卸时,必须检查对应的链接管道、阀门、静电接地装置、接口等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如有异常或隐患应立即停止操作,待隐患解除后,经安全管理员确认,方可重新进行装卸操作。
4.2.5 禁止使用铁质工具操作,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2.6 装卸时,必须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4.2.7装卸结束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对所使用设施、工具按要求进行合理放置。
4.3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4.3.1 危险化学品购销运输,必须由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
4.3.2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储罐区,必须慢行,并安装阻火器或有其他阻火设施,否则不得进入储罐区。
4.3.3 物料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时进入储罐区进行装卸操作。
4.3.4 危险化学品车辆在储罐区内,必须服从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及仓管人员的指挥,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进出罐区。
4.4 防火、防爆管理
4.4.1 储罐区为严禁烟火区域,不得在储罐区内用火、吸烟等,因检维修等原因需要在储罐区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必须开具动火证明,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4.4.2 储罐区防雷、防静电设施必须每年进行检测,装卸操作必须做好静电接地工作。
4.2.3 按要求设置消防灭火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可靠。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
4.2.4 对所有储罐区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储罐区内的消防设施。
4.2.5 储罐区内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并加强监测管理。
4.2.6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2.7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8储罐区装卸区域,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2.9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区域工作。
2.4.10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5 防尘、防毒管理
4.5.1 防止有毒、有害物料的泄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操作人员与有毒物料的接触。
4.5.2 有毒、有害物料的储存、装卸尽可能采用密闭操作或自动化操作。
4.5.3 对储存、装卸过程中,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质,必须统一回收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4.5.4 按要求配置防尘、防毒设施、器具,安全管理员对防尘、防毒设施、器具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及时进行维护、保养。
4.5.5 在储罐区四周及装卸区域应设置洗眼喷淋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4.5.6储罐区现场或办公室,应根据毒物的性质,设置防护和急救药品并设有警示标志。
4.5.7 有毒、有害物料操作人员,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器具。危害特别大的毒物,要配备隔离服等个人防护器具。
4.6 防泄漏管理
4.6.1 发现储罐或管路泄漏,必须立即采取关闭阀门,控制泄漏物的紧急措施,并根据泄漏量,启动公司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
4.6.2 危险化学品泄漏物的处理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4.6.3 定期、不定期对设备、管路、阀门等进行检查,减少或降低危险化学品泄漏几率。
4.6.4 对围堰及、应急收集池及相应管路进行日常检查,确保围堰完好,管路通畅状态,防止应急池液体满出,污染环境。
4.6.5 定期举行防泄漏应急演练,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4.7 个体防护
4.7.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7.2 危险化学品装卸等操作时,必须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4.7.3严禁直接接触危险化学品,不准在储罐区及装卸区内饮食。
4.7.4 装卸及其他危险化学品操作结束后,必须清洗后方可离开。
4.8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
4.8.1 储罐内残留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8.2 对危险化学品储罐、管路进行维修、更换、拆除,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对清洗出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不得随意进入下水设施。
4.8.3 因泄漏事故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废渣,必须进行收集,按照危险废弃物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销售,掩埋。
第7篇 企业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常用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8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放射性物品。
2、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和贮存
由专人根据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作购买计划,报技术科主管审核,总经理(厂长)批准后可购买。
入库时应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保证包装完整、数量准确、标识清晰、符合要求,药品性质不清时严禁入库。验收合格后由保管签字接收并将药品存放于库房内,上帐登记。
贮存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资料》中'储运注意事项'中的要求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分开存放,严格控制与'避免接触的条件'进行接触。
危险化学品应设专柜分类隔离贮存,并做好标识。
毒害品:应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处,远离火种、热源,保持容器密封。
强酸类:应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处,碱类、金属粉末、卤素等分开存放。
强碱类:应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处,注意防潮和雨淋,应与易燃或可燃物及酸类分开存放,使用时应戴好防护用品。
易燃易爆品:应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处,远离火种、热源,避免阳光直射,应与氧化剂、强酸、强碱等分开存放。
应尽量控制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
危险化学品贮存时,应于禁忌物分开存放,并采取防挥发、防泄漏、防潮、防火、防爆炸及通风等预防措施;库房或实验室中应备有灭火器等消防安全器材。
有毒、特别是剧毒的化学品应锁在专门的毒品柜中,要由专人负责保管,双人双锁管理,使用时填写使用记录。
对于作废的药品,同样保证标识的清晰,由保管负责联系厂家回收,不能回收的药品,收集好隔离存放,做好标识,定期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对于无标签或标签掉的药品和试剂需要经过鉴定,贴上标签后方可使用,无法鉴定的药品和试剂按危险废弃物处理,严禁使用不明内容物的药品或试剂。
3、检查、领用
库房保管负责每月检查所有化学品的存放、标识、使用等情况,填写检查记录。在贮存期内,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标识不清、渗漏等情况,应及时整改。
药品的领取由保管具体负责,领用人领取药品后填写领用记录并签字。
4、各类危险化学药品的使用:
在化验室中,暂时不用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于固定存放点;
保证与禁忌物分开存放并保证与'避免接触的条件'不接触;
并做好防挥发、防泄露、防火等安全措施;
有毒的化学品,要由专人负责保管,对药品的使用及领取作详细记录;
使用腐蚀性化学品时要注意个人的防护;
禁止口尝、直接鼻嗅、手直接接触的方法鉴别化学药品或危险物质。
用移液管、吸管吸取有毒或腐蚀性液体时,严禁用嘴直接吸。
药品在器皿中加热时,必须放置平稳,瓶口或管口禁止对着人;在移动沸腾的液体时,应放置在隔热石棉网上,轻拿轻放。
不能把浓酸、浓碱等氧化剂和有机物质放在一起,否则会引起爆炸和燃烧。
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远离热源、火源,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加热挥发,须采用水浴加热,严禁用明火,并在通风橱内进行(电源开关、电源插头等须在通风橱外)。
对于无标签的药品需要经过鉴定,贴上标签后方可使用,无法鉴定的药品和试剂按危险物处理,严禁使用不明内容物的药品。
使用药品时,药品瓶应轻拿轻放,避免碰撞以致打碎药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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