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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路管理制度(四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28

电力线路管理制度

第1篇 电力线路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矿基本建设正常进行和供电、输电线路有较高的可靠性和不间断性,特制订本规定。

1.未经线路运行单位同意严禁在线路上私自接火用电。

2.在高压电力线路防护区内不准种植高种树木,凡属危及供电安全的树木必须移除,一般树木与线路边线距离应持5米以外,如树木的自然生长高度不超过2米时除外。

3.严禁各种车辆碰撞杆塔、拉线、导线和其它供电设备。

4.禁止利用高压线路杆塔、拉线栓牲畜及绑挂各种物件(如起重吊链等)。

5.吊车一类机械在架空线路下方围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抬杆、转车时必须有人监护。

6.不准攀登杆塔,不准在高压电力线路附近放风筝,不准往高压电力线路上投任何物品。

7.严禁在高压电力线路防护区内修建房屋和堆积柴草及易燃、易爆物品。

8. 严禁在高压电力线路附近放炮、挖沟和取土等作业,如确实需要在高压线附近进行以上作业,必须事先取得供电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9.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拆卸、动用高压电力线路的螺丝、塔材和拉线等器材。

10.未经线路运行单位允许,禁止在杆塔上架各种线路,否则运行单位检查发现时,可以随时断线拆除,并追查责任。

11.电缆上禁止堆放各种笨重物件。

12.禁止电缆沟当排水沟使用,特别是工业废水带有酸性液体严禁排入,电缆沟最低处应设有泄水井。

13.严禁笨重机械如载重车、推土机、大吊车、电铲等从电缆沟或电缆上通过,如确需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事先通知供电运行单位,如压坏沟盖、沟帮、电缆,应立即负责修理和赔偿。

14.新敷设电缆若需利用现电缆沟时,必须经电缆沟运行单位同意后方准敷设。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沟内杂物,盖好沟盖,抹好沟缝。

15.施工单位遇有线路及电缆沟影响施工时,应与线路运行单位联系协商解决,如发生主要线路、电缆拆迁,应将方案报机电办审批后执行。

16.新架线路时,高一级电压不允许走低一级电压的电杆,必要时应提出方案报机电办审批。

17.以上规定矿属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如有违反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损失的大小,按章赔偿全部修理费用及罚款,罚款由线路运行单位开出清单向违章单位转帐或现金支付,不准拒付。

18.外单位在本矿作业时,发生损坏情况,线路运行单位向委托作业单位转帐或现金索赔或罚款,并由委托单位负责结算。

备注:

1.适用范围:本规定对高压电力线路和高压电缆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矿及矿属施工单位。

2.管辖范围:所有来自供电局变电所的35kv和10kv高压线路及电缆由机电设备办负责管理与维护,并负责矿与电业局的电费结算工作。其他电力线路由各所属单位负责管理与维护。

第2篇 尾矿库电力线路与照明管理制度

一、电力线路

1、库区内的电力线路,按安全规程要求敷设整齐,无乱搭乱接现象。

2、位置固定的动力与照明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固定在磁瓶上,严禁使用裸导线。

3、临时动力与照明线,应使用防水与绝缘性能良好的胶质电缆。

4、电力线路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2m。

二、照明

1、库区坝体应设照明,照明应满足夜班巡查需要。

2、汛期应设强光照明(探照灯等),照明区应覆盖坝体、道路、排洪设施、集水区及排洪设施泄水口。

第3篇 尾矿库电力线路照明管理制度

一、电力线路

1、库区内的电力线路,按安全规程要求敷设整齐,无乱搭乱接现象。

2、位置固定的动力与照明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固定在磁瓶上,严禁使用裸导线。

3、临时动力与照明线,应使用防水与绝缘性能良好的胶质电缆。

4、电力线路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2m。

二、照明

1、库区坝体应设照明,照明应满足夜班巡查需要。

2、汛期应设强光照明(探照灯等),照明区应覆盖坝体、道路、排洪设施、集水区及排洪设施泄水口。

第4篇 电力线路安全管理制度

1电气线路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1)现场勘察制度;

2)工作票制度;

3)工作许可制度;

4)工作监护制度;

5)工作间断制度;

6)工作结束和恢复送电制度;

2现场勘察制度

2.1进行电力线路施工作业或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堪察的施工(检修)作业,施工、检修单位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做好记录。

2.2现场勘察应查看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辑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工作票制度

3.1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1)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a)。

2)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b)。

3)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c)。

4)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d)。

5)填用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e)。

6)填用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f)

7)口头或电话命令

3.2填写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设备上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3)高压电力电缆停电的工作。

3.3填写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2)在运行的配电设备的工作。

3)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3.4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

3.5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3.6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为:

1)测量接地电阻;

2)修剪树枝;

3)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

4)涂写杆塔号、安装标示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5-2安全距离的工作;

5)接户、进户装置上的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

3.7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3.7.1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字迹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工作票一份交给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工作票应提前交给工作负责人。

3.7.2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3.7.3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

3.8工作票的使用

3.8.1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或同(联)杆塔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的工作,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

在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

3.8.2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若一张停电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并使用工作任务单。

工作任务单应写明工作任务、停电范围、工作地段的起始杆号及补充的安全措施。工作任务单一式两份,由工作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发,一份留存,一份交小组负责人执行。工作结束后,由小组负责人交回工作任务单,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结束手续。

3.8.3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错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经配合线路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

3.9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第一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

3.10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3.10.1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且有相关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名单应书面公布。

3.10.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并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

3.10.3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3.11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3.11.1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3.11.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的组织工作;

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7)工作班成员变动是否合适。

3.11.3工作许可人:

1)审查工作必要性;

2)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确;

3)许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11.4专责监护人: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高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3.11.5工作班成员:

1)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

3)相互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4工作许可制度

4.1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后,方能开始工作。

4.2线路停电检修,工作许可人应在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含变电站、发电厂、环网线路、分支线路)都拉闸停电,并挂好地线后,方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4.3许可开始工作的明令,应通知工作负责人。其方法可采用:

1)当面通知;

2)电话下达;

3)派人传达。

电话下达时,工作许可人及工作负责人应记录清楚明确,并复诵核对无误。对直接在现场许可的停电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纪录许可时间,并签名。

4.4若停电线路还涉及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的线路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通知这些线路已停电和接地,并履行书面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始工作。

4.5严禁约时停、送电。

4.6填用第二种工作票时,不需要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5工作监护制度

5.1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在线路停电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确无触电等危险的条件下,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5.2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票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职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专职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职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职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5.3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的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的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

6工作间断制度

6.1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风或其他任何情况威胁到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职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6.2白天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接地线仍保留不动。如果工作班须暂时离开工作地点,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让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竖立稳固的杆塔以及负载的起重和牵引机械装置等。恢复前,应检查接地线等各项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6.3填用数日内工作有效的第一种工作票,每日收工时如果将工作地点所装的接地线拆除,次日恢复工作前应重新验电挂接地线。

如果调度允许的连续停电、夜间不送电的线路,工作地点的接地线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复工作前应派人检查。

7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7.1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小组负责人)应检查线路检修地段的状况,确认杆塔上、导线上、绝缘子串上及其他辅助设备上没有遗留的个人保安线、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由杆塔上撤下后,在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挂的接地线。接地线拆除后,应即认为线路带电,不准任何人再等杆进行工作。

多个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得到所有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的汇报。

7.2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工作许可人,报告方法如下:

7.2.1当面报告;

7.2.2用电话报告并经复诵无误。

若有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线路,还应及时通知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

7.3工作终结报告应简明扼要,并包括下列内容:工作负责人姓名,某线路上某处(说明起止杆号、分支线名称等)工作已完工,设备改动情况,工作地点所挂的接地线、个人保安线已全部拆除,线路上已无本班组工作人员和遗留物,可以送电。

7.4工作许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完工报告,并确认全部工作已经完毕,所有工作人员已由线路上撤离,接地线已全部拆除,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并做好记录后,方可下令拆除各侧安全措施,向线路恢复送电。

7.5已终结的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工作任务单应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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