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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06 热度:62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第1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1、管理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危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备,定期测温检查。

3、贮存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物品清洗。

5、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曝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6、搬运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轻装、轻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7、运输危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同车混装运输。

9、剧毒物品应专库存放,必须有双人双锁共同保管,一起领用, 一起退回。领用危险物品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使用氰化物、氧化锌等剧毒物品应责成班组长级以上人员监督使用,随领随用,剩余退回。

第2篇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害,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灾害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和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和管辖范围等内容。

2引用规定

2.1gbj 16-87消防条例

2.2国发(1987)14号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

2.3gbj 74-84石油库设计规范

2.4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3定义

本制度采用以下定义:

3.1生产需用的化学危险物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体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2 易燃物品:指闪点在61摄氏度以下的液体对热撞击磨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的固体物品,统称为易燃物品。

3.3 易爆物品:指在外界作用下,易发生剧烈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剧上升,对周围的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

3.4 有毒物品:指进入人体肌肤,达到一定的能量和体液组织发生生物化学反应或生物物理反应,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功能,引起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统称毒害物品。

4职责

4.1管理、使用部门必须各负其责,采购处对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安全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采购。

4.2采购处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安全负责。

4.3 各相应使用部门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4.4 安全设备处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负有监督指导责任。

5管理内容

5.1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

5.1.1化学危险物品相关人员(如采购员、保管员、管理员等)应认真学习有关理化知识,熟知、掌握各类化学危险物品的性能和采购、运输、保管、使用中的安全规定。

5.1.2凡需进入库房的各种油料,按照规定要求存放,对不包装、不符合要求、有渗漏现象的要拒收。强化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和领用中安全运行控制措施,保障不出任何灾害性事故。

5.1.3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必须履行出入登记手续,无关人员不准进入。

5.1.4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条例》生产工艺及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1.5在危险品库周围安全距离内不准放任何可燃物料,严禁烟火,明火作业。特殊情况须经武装保卫处、安全设备处同意后方可作业。进入盛装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内作业,必须执行危险作业审批规定。

5.1.6严禁在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区,作业区用餐和饮水。

5.1.7作业后剩余的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如数回收妥善保管。

5.1.8库房如发生火警时,应立即报告,充分使用现场消防设备进行灭火,严禁用水灭火。

5.2化学危险物品运输安全要求:

5.2.1运输用的车辆,必须是经上级主管安全部门核定的车辆。

5.2.2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备化学危险物品运输的专业知识及驾驶技术熟练的合格人员担任。

5.2.3运输过程中,必须执行有关运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规定。

5.2.4运输过程中,物品应捆绑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5.3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5.3.1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库内,高温季节应控制库存量;汽油、酒精等均应存放入危险品库,辨明物品名称、数量,并分类存放;

5.3.2库房所有电源设备,应按设计规范,采用防爆、密封型设备,应备有停电时所用照明用具,不准使用明火灯。

5.3.3库区内禁止吸烟,严禁携带火种。库房周围禁止使用明火。库房内应备有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库内应通风良好,高温季节适时用冷水喷淋;

5.3.4开桶或移位应轻放,严禁撞击,启闭油罐(桶)的入孔,桶盖测量液面和取样作业时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所用器皿或工具应符合安全要求;用料部门应有专管员,技术员指定堆放地点,若有余量应及时办理手续。在进行上述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站在上风口,避免中毒。

5.3.5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库房,须符合gb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库房区域须设立完整的防火和防毒用具,要有明显的“禁止烟火”及安全标志,

5.3.6消防通讯设施必须完备。

6相关文件

6.1《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奖惩制度》

6.2《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

6.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7记录

《化学危险品库安全检查表》

化学危险品库安全检查表

库房位置:

序号

检查内容与要求

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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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库房通风良好、通道畅通、

照明符合库房要求

2

库房地面平整、物品摆放整齐、牢固可靠

3

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火防毒设施

4

各种规章制度齐全、健全出入记录

5

化学毒品按国家规定分类存放

6

剧毒物品另设专柜储存

7

剧毒物品建立双锁、双帐管理制度

8

有毒物品及其废渣,废液的处理要符合环保排放要求。

整改处理意见:

检查人:检查月份:是:√否:×待修或在修:△

第3篇 易燃、易爆、剧毒品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要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专用地点。严禁混放。库房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2)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批准、检查、验收及领取手续,要有严格的出入库制度。

(3)对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学习。

2、剧毒物品的管理

(1)储存保管剧毒物品必须有专用库房或保险柜。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手续健全,帐物相符。库房坚固防盗、通风干燥,必须备有特殊防火器材。

(2)剧毒物品须经使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在领取过程中要由学校保卫处、实验实训中心及使用单位三方签字。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人要对剧毒品负全责。

(3)对于剧毒品残留液的处理,均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并设专人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3、各类气体钢瓶的管理

各类气体钢瓶要分开存放保管,必须避免爆晒或强烈震动,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及腐蚀性物品隔离。存放地点应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要将使用规定贴在室内或室外明显处,警示有关人员遵守。在使用时,要区分不同的化学性质。要设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将防范措施具体化。

4、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品的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环境的物质。

5、对易燃、易爆、剧毒品的出入库必须有精确的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物品按数量及时退库,任何人不得将此类物品带出实验室。

6、对于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人身安全,污染环境等危害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4篇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商行所经营甲醇、甲缩醛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2. 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注意通风,温度、湿度等的控制,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3. 对商行所经营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等有关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4. 化学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或相互影响的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得同运同储。

5. 装卸过程中要轻装轻卸,防止撞击、滚动、重压、倾倒、和摩擦,不得损坏包装容器。用机械装卸的,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6. 作好易燃易爆品相关资料的索要、保存。

第5篇 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管理制度

1、对于现场料具的看管,成立保安小组,由专职安全员为组长。

保安小组负责现场所有材料、工具、机械设备、生活用品等的安全保卫工作。日常工作的开展,紧紧围绕现场施工的安排,有重点的加强保卫和加强夜间巡视。

2、保安小组值班时间安排:

安保工作分三班倒,24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和检查,并形成良好的汇报制度,发现异情及时向作业队有关领导反映,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

3、火工产品要分类别存放,保证有效安全距离,必须单独存放的要单独存放、单独管理,设专人对领取、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4、在设专人时,要选择责任心强,对安全工作有足够认识人员担任。不得随意选择民工看守等。

5、在火工产品存放地厂房、工棚要做好防雨、防火的工作,如:在存放地点周围用彩条布围起来防雨,顶上铺防水材料等,并在门口明显处设置“严禁烟火”标志。火工产品做到专品专用,不得挪做它用,安全小组定期不定期的对火工产品使用、领取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7、施工结束,没有用完的火工产品,要由专职看守人员组织封存,任何人不得在此期间动用。并由保卫小组做好日常的看管。

第6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及防火防爆制度

我们知道大量鞭炮如果储存不当,将容易引发火灾和爆炸。因此掌握鞭炮仓库的正确储存技巧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下就给大家支几招:

(l)库房要用非燃烧材料建造,房梁选用金属或钢筋混泥土,屋顶采用轻质易碎材料。

(2)库内地面平整无缝,门用双肩外开门,根据从最远点到门的距离不大于15米确定门的距离。

(3)窗户应有铁栏杆和窗板,采光面积按地面面积的5%计算,窗玻璃采用毛玻璃或涂白漆,门窗框采用有色金属制成。

(4)库内室温应控制在30c以下,冬天禁止用蒸气或火炉取暖,库内照明要使用防爆型灯具。

(5)大型仓库应设防护堤,防护堤应高于房檐,顶部宽度不小于1米,土提的根部与厂房的距离为2~3米,并修筑排水沟,库外的电线要穿管布线。

第7篇 商场易燃易爆危险品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商场易燃、易爆危险品、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1.1 目的:通过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保管进行规定,确保商场的安全性。

1.2 主要职责: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商场的安全性。

-如有油漆、香蕉水、汽油、柴油、氧气、炔气、火柴、石蜡、酒精等危险品,应设专用仓库储存,并有专人管理。

-易燃、易爆物品要分开、分项存放、物品安放之间的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放置在露天或潮湿、漏雨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应当放置在阴凉通风地点,保持适当的室内温度。

-易燃、易爆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要定期检查。

-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火种入库。

2.动用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2.1 目的:通过对动用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进行规定,确保商场的安全性。

2.2 适用范围:适用于商场各类动用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的管理。

-在商场重点防火区域,需要动用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需向商场安全部申请,在得到商场安全部批准并取到动火证后,才能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部门负责动火作业时安全措施,包括作业前清除可燃物,作业后检查有无燃烧隐患。

-动火作业者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并需严格执行“十不准”的有关规定。

-动火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位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申请当日有效。应当日作业、当日申请,隔天动火必须重新申请。如果连续动火施工,可以特批动火申请连续有效,但商场必须指定专人每天动火前后到动火现场检查审核是否按集团规范操作施工。

-动火部门必须委派动火现场监护人,由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全面消防安全检查,以及配备专用的灭火器材。

-安保部应及时派员到场验看动火证及特种作业证,检查动火现场的安措施。动火作业者必须接受安保部的检查。

-电加热设备在使用时必须安设在不燃烧不导热的基座上,并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电加热设备的导线绝缘损坏或无插头,电路中未安装熔断器时,均不得使用。

-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必须满足电加热设备的容量要求。

-易燃易爆的物料,严禁用电热方式烘干。

-严格控制临时线路负载量,熔断装置应按额定容量安装,不得随意加大。

-导线连接处应接合牢固,防止接触电阻过大,临时线路架空必须保持 2 米以上,并予以牢固。

-维修技术员应严格执行消防责任制度,按制度要求进行安全操作。

第8篇 易燃易爆商品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 易燃、易爆商品有:发胶、摩丝、油墨、粘胶剂、卫生球、赛璐璐制品、杀虫剂、显像管、酒类等(其它易燃商品及器具禁止进场);

2 易燃、易爆商品进货时,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证;

3 存放部位应独立封闭、通风,避免高温和阳光直射;

4 易燃易爆品周转库和柜台摆放数量不准超过二天的销售量;

5 易燃易爆商品严禁混车运输、同库存放和交叉销售;

6 对易燃易爆商品实行“四专”管理措施,即:专车运输、专库储存、专人保管,单独柜台专人销售;

7 各商场经营的易燃易爆商品具体品种、贮存库位、保管员和售货员分别报保卫处登记存档,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落实好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货、贮存和销售。

第9篇 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1.各级各类学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须明确一个归口统一管理并选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落实治安岗位责任制。

2.储存室符合防火、防爆、防盗、防泄漏等安全管理要求;保管人员须经过消防及有关专业知识培训。

3.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在同一室内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4.危险物品的购买、领用必须有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乘数量及时退库。严禁任何人私自将危险物品带出保管室或实验室。

5.幼儿园一般不得购买剧毒药品,因所需必须购买的须经教育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并按以上程序严格管理。

6.危险品的进货量及储存量需严格控制,出入库须有精确计量和记载,储存必须贴有标签。

第10篇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第二条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标准的使用量。

第三条 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第四条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第五条 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第六条 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第七条 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第八条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

第11篇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为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害,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灾害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和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和管辖范围等内容。

2 引用规定

2.1 gbj 16-87消防条例

2.2 国发(1987)14号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

2.3 gbj 74-84石油库设计规范

2.4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3 定义

本制度采用以下定义:

3.1生产需用的化学危险物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体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2易燃物品:指闪点在61摄氏度以下的液体对热撞击磨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的固体物品,统称为易燃物品。

3.3  易爆物品:指在外界作用下,易发生剧烈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剧上升,对周围的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

3.4  有毒物品:指进入人体肌肤,达到一定的能量和体液组织发生生物化学反应或生物物理反应,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功能,引起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统称毒害物品。

4 职责

4.1管理、使用部门必须各负其责,采购处对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安全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采购。

4.2 采购处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安全负责。

4.3  各相应使用部门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4.4  安全设备处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负有监督指导责任。

5 管理内容

5.1 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

5.1.1 化学危险物品相关人员(如采购员、保管员、管理员等)应认真学习有关理化知识,熟知、掌握各类化学危险物品的性能和采购、运输、保管、使用中的安全规定。

5.1.2 凡需进入库房的各种油料,按照规定要求存放,对不包装、不符合要求、有渗漏现象的要拒收。强化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和领用中安全运行控制措施,保障不出任何灾害性事故。

5.1.3 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必须履行出入登记手续,无关人员不准进入。

5.1.4 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条例》生产工艺及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1.5 在危险品库周围安全距离内不准放任何可燃物料,严禁烟火,明火作业。特殊情况须经武装保卫处、安全设备处同意后方可作业。进入盛装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内作业,必须执行危险作业审批规定。

5.1.6 严禁在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区,作业区用餐和饮水。

5.1.7 作业后剩余的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如数回收妥善保管。

5.1.8 库房如发生火警时,应立即报告,充分使用现场消防设备进行灭火,严禁用水灭火。

5.2 化学危险物品运输安全要求:

5.2.1 运输用的车辆,必须是经上级主管安全部门核定的车辆。

5.2.2 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备化学危险物品运输的专业知识及驾驶技术熟练的合格人员担任。

5.2.3 运输过程中,必须执行有关运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规定。

5.2.4 运输过程中,物品应捆绑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5.3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5.3.1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库内,高温季节应控制库存量;汽油、酒精等均应存放入危险品库,辨明物品名称、数量,并分类存放;

5.3.2 库房所有电源设备,应按设计规范,采用防爆、密封型设备,应备有停电时所用照明用具,不准使用明火灯。

5.3.3 库区内禁止吸烟,严禁携带火种。库房周围禁止使用明火。库房内应备有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库内应通风良好,高温季节适时用冷水喷淋;

5.3.4 开桶或移位应轻放,严禁撞击,启闭油罐(桶)的入孔,桶盖测量液面和取样作业时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所用器皿或工具应符合安全要求;用料部门应有专管员,技术员指定堆放地点,若有余量应及时办理手续。在进行上述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站在上风口,避免中毒。

5.3.5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库房,须符合gb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库房区域须设立完整的防火和防毒用具,要有明显的“禁止烟火”及安全标志,

5.3.6 消防通讯设施必须完备。

6 相关文件

6.1 《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奖惩制度》

6.2 《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

6.3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12篇 明确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及贮存管理制度

(一)氧气、乙炔的使用及贮存

1、乙炔瓶、氧气瓶必须按规定年限进行技术检查,使用送检合格的气瓶。

2、氧气瓶与乙炔瓶不得砼车运输,不得同库存放;在运输贮存氧气和乙炔时,应避免气瓶剧烈震动和碰撞;使用过程中防止气瓶受暴晒。

3、使用氧气和乙炔时,两种气瓶距离不得小于8米,氧气瓶距离明火不小于10米,乙炔瓶距离明火不得小于10米。

4、操作中严禁粘有油脂的手套、工具、棉纱等同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接触;乙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

5、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橡皮管及割炬等。

6、模板、木枋的堆放

(1)模板及木枋应堆放在通风良好的指定场所,远离火源或与火源有效隔离。

(2)模板、木枋堆场周围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及足够的灭火器材。

7、油料、油漆等的存放和使用

(1)油料、油漆单独分类存放,库房周围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及足够有效地消防器材。

(2)开启油料、油漆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时,应采用碰击不发火花的工具。

(3)使用以上材料时,操作者严禁吸烟,操作范围内亦严禁烟火。

(4)性质不明,包装损坏的货物一律不得同库存放。

(5)保持库房通风整洁。

(6)货物堆码不应超高,垛底应有垫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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