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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94

装卸管理制度

第1篇 装卸管理制度

一、装卸爆破器材要有专人监督,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库区。

二、暴风、雷电恶劣气候,不应进行装卸爆破器材的作业。

三、装卸作业的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

四、作业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添加燃料,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五、老、弱、病、残、儿童不准装卸爆破器材,作业前须对装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规定注意事项。

六、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和穿带钉子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

七、严禁野蛮作业,不准拖拉,翻滚、脚踩包装箱(袋)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八、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爆破器材不准发运和入库。

九、装卸作业结束后,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许遗留爆破器材。

第2篇 民爆物品装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 为确保民爆物品装卸安全,根据gb 28263-201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相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无论是在公司库区或用户仓库进行民爆物品装卸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民爆物品专用运输车辆应在仓库专用装卸台处进行装卸作业。装卸民爆物品的装卸台,应设置缓冲件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车辆顶撞装卸台。

第四条 在装车前,驾驶员必须进行车辆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后方能装载。

第五条 装车作业时,押运员在现场进行监督。装卸人员必须服从监管,严禁违章作业。

第六条 进行装卸作业时,装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装卸安全操作规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拖拉。使用专用搬运手推车搬运时,应平稳运送、轻抽手推车,严禁抽倒。装车或入库时,不应倒置或侧放。

第七条专用运输车装车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包装件应码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m,使用车内专用捆绷带和挂钩将包装件捆绑牢实。中途卸车后,及时调整包装件的堆放高度,并捆绑牢实,防止高位坠落和撞击。

第八条 严禁将炸药和雷管混合装车。严禁民爆物品与其他物品混合装车。

第九条 民爆物品运送至用户所在地,经双方验收后,由用户组织具有民爆物品安全知识和装卸经验的人员进行卸货。作业现场应作好警戒,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第十条 在用户库房进行装卸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将手机、火种交监管人员存放在作业区域之外,由专人保管。

第3篇 危险品装卸、押运管理制度

(1)装卸员、押运员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2)装卸员、押运员必须先了解物品的名称、性质、做好物品的分类工作,注意不同性质的物品不能混装。

(3)在装卸过程中必须轻装轻卸,防止撞击、滚动、重压、倾倒。

(4)装卸货物时,首先检查物品包装情况,检查物品是否包装不良,泄出气味或渗漏,如发现物品渗漏时要即时向上汇报。

(5)在送货过程中押运员要协助司机观察路面情况,以保安全行车。

(6)中途急需停靠时,驾驶员和押运员应选择空旷地点;运输车辆不能离人。

第4篇 液氨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液氨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液氨装卸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销售液氨产品的发货、装卸、登记环节的安全管理。

3 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劳部发(1994)262号)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10.23-2010)

4 职责

4.1安环质监部负责液氨装卸环节的监督管理。

4.2销售部负责与具有《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的运输单位签订承运委托协议书。负责对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检查及车辆安全设施的检查并对液氨安全装卸负责;负责将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的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的有关信息和充装情况及时准确录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系统。

4.3生产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对气瓶充装环节的监督管理及相关设施的维护保养。

5 工作程序

5.1汽车罐车充装

5.1.1销售部负责液氨的销售人员在开具提货单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六项资质和要求:

5.1.1.1购货单位的资质。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5.1.1.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单位的资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外省籍专用车辆在本市驻点经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的应当持有《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非本市驻点经营的外省籍专用车辆在本市起运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有《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

5.1.1.3运输车辆的资质。具备:(1)机动车辆行驶证;(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质量相一致;(5)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

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5.1.1.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1)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

资格》;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5.1.1.5安全警示标志、标讯。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有毒气体”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

5.1.1.6专用车辆卫星定位仪配备情况。没有配备卫星定位仪的,应当告知其到就近的登记服务点接受卫星定位仪免费借用服务。

缺少上述任何一种证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开具提货单。

5.1.2运输液氨的的车辆驾驶人员应按装卸作业的有关安全规定驶人装卸作业区,停放在装卸作业区划定的黄线内,不准堵塞安全通道。停靠装卸台时,应听从液氨充装站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装卸台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卸的车辆与装卸中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1.3车辆停稳后,驾驶员应将车辆手刹制动,关闭发动机熄火。驾驶员应主动将车辆的钥匙拔下交灌装人员负责将保管至灌装结束。灌装人员应垫好三角木,防止灌装车辆滑动。未经充装站人员同意不得私自开关液氨阀门进行灌装。

5.1.4进人液氨装卸作业区相关人员应:

a) 禁止随身携带火种;

b) 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c) 严禁吸烟;

d) 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e) 规范戴好安全帽。

5.1.5灌装前液氨充装站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对液氨槽车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方可装卸。有上述和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装卸:

5.1.5.1液氨槽车漆色、字样和气体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体类别。

5.1.5.2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5.1.5.3新槽罐车无检验合格证和置换证明。

5.1.5.4超过技术检验期限。

5.1.5.5安全附件不全或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端断裂或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运输安全

5.1.5.6槽罐内无剩余压力(≥0.05mpa),没有判明槽罐内是否混入其它物质的。

5.1.5.7液氨槽罐外观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缺陷而危及安全。

5.1.5.8槽罐车未配备消防器材、个体防护器具、专用检修工具或消防器材、个体防护器具、专用检修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

5.1.5.9槽罐车未按照要求安装或配置阻火器。

5.1.5.10槽罐车静电接地装置损坏或未按规范接好导除静电装置。

5.1.5.11槽罐车未安装紧急切断装置。

5.1.6液氨槽罐车装卸过程中的检查和确认

5.1.6.1装卸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两人进行操作。对新投用的充装设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到现场指导,其他人员必须远离充装点。

5.1.6.2液氨装卸时,应对鹤管(充装臂)、密封件,快速切断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泄漏。槽车充装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禁止使用软管充装。现场装卸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装卸安全操作规程。开关阀门应缓慢进行。

5.1.6.3液氨汽车装卸过程中,装卸操作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在现场,坚守岗位。

5.1.6.4装卸中随时检查罐槽外观有无鼓包、泄漏、压力、温度急剧变化及其它异常现象。严禁超装、混装。液氨装卸时,应注意储罐和槽罐的装载程度,不得超过其核定载质量。严禁超量、超温、超压。

5.1.6.5液氨罐车装卸过程中装卸现场、罐车附近严禁烟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严禁将罐车作为储罐、气化器使用。

5.1.6.6罐车充装时,每次都要填写充装记录,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充装日期、允许充装量、实际充装量、复称记录,并有充装者、复验者、押运员的签名。卸车记录主要包括生产单位、运输单位,实际载量、运输车辆核定载量。

5.1.6.7装卸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停止装卸:

⑴ 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

⑵ 发生罐车部件或充装管道泄漏时。

⑶ 罐车内压力异常。

⑷ 其他不安全因素。

5.1.7液氨槽罐车装卸完毕后,应静置10分钟方可拆除静电接地线。驾驶员必须亲自确定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得到充装岗位人员同意后才准启动车体。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出充装站。

5.1.8液氨充装站人员应对进入装卸区域的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教育,向运输单位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2液氨钢瓶充装

5.2.1充装前检查

5.2.1.1液氨钢瓶灌装前,必须对钢瓶逐只进行严格的检查。无制造许可证单位的钢瓶或未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钢瓶不准充装。

5.2.1.2气瓶入站后,充装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a、漆色、字样是否准确。

b、防震圈、瓶阀、瓶帽、易熔塞是否安好。

c、气瓶外观有无凹陷、鼓包、严重腐蚀、划伤、加热和电弧焊痕以及其它疑问。

d、气瓶制造、检验钢印、内容是否准确、清晰、完整,是否在检验期内。

e、确认气瓶原始重量和公称容积及允许充装量。

f、确认气瓶有无余压,瓶内介质是否为氨。

g、检查气瓶警示标签是否完好,不完好时重贴一张。

5.2.1.3充装前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

(2)气瓶原始标志(制造钢印)不符合规定,或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3)颜色标记不符合液氨气瓶(瓶色为淡黄、字样为液氨,字色为黑色)规定,或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4)铳有报废标志的。

(5)自制造日期算起,使用期限超过30年的钢质无缝气瓶,或使用期限超过12年的钢质焊接气瓶。

(6)用充装其它介质气瓶改装的。

(7)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限的。

(8)外表面机械损伤和腐蚀的程度超出gb13004—1999第5条、gb 13075— 1999第5条规定

的评定指标的。

(9)气瓶的许用压力小于液氨在60℃ 下的饱和蒸气压力2.52 mpa(表压)的。

(10)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11)瓶体或附件的材质与液氨性质不相容的。

(12)瓶阀侧接嘴的螺纹旋向不符合(左旋)规定的。

(13)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2.1.4经充装前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液氨瓶,应作出明显标记分别存放,防与检查合格的气瓶混淆,并按下列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1)对无“气瓶制造许可证” 单位生产的气瓶,原始标志、颜色标记、瓶体或附件材质、瓶阀侧接嘴螺纹旋向不符合规定的气瓶,用充装其它介质改装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当地质监部门进行处理。

(2)对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应将其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确认瓶内无异物,按下列(3)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

(3)新投入使用、经内部检查、更换维修瓶阀或经定期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置换瓶内空气,并经分析氧含量低于2方可充气。

(4)定期检验有效期限已过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气瓶定期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检验与评定。

5.2.2充装

5.2.2.1充装计量用的称重衡器,其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气瓶实重(自重与装液重量)的3倍,不小于1.5倍。�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并在每次使用前核定一次。称量�器必须设有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5.2.2.2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经过充装前检查合格或妥善处理过的。

5.2.2.3用夹具连接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认瓶阀侧接嘴螺纹旋向与液氨瓶相符。

5.2.2.4液氨充装必须采取“一瓶一称”方式。将液氨瓶移动到称重衡器上,并加以妥善固定,以防倾倒或滚动。

5.2.2.5测定液氨瓶重量(气瓶自重与瓶内剩余氨量),并根据气瓶实际容积确定充装量(容积×0.53 kg)。首次在本站充装的液氨瓶,务必将瓶内液氨处理干净,标定空瓶重量,并按其实际容积确定充装量。确认称重�器定砣准确,一切充装设备、管道、阀门均处于正常状态,防护器具穿戴齐全、工具备齐后,将充装接头与瓶阀压紧接好。

5.2.2.6与上道工序的人员联系送氨。

5.2.2.7开启瓶阀和排气阀,将瓶内气体排尽后关闭排气阀。然后开启充装支管阀门进行充装。在充装过程中,如因瓶内压力升高,充不进液氨,应关闭充装支管阀门,待压力降低或开启排气阀门再次排气降压,而后再开启充装支管阀门进行充装。

5.2.2.8液氨充到预定重量时,关闭充装支管阀门和瓶阀,然后开启排气阀门,将管道中的液氨气化逸入气体总管,然后把气瓶卸下,并通知上道工序停止送氨。

5.2.2.9充装时应随时注意充装压力不得大于1.6mpa,并经常检查管道、阀门等处是否漏气。

5.2.3充装后检查

5.2.3.1由持有资格证书的充装后检查人员,对充装后液氨瓶逐只进行充装量复检,发现超装的液氨瓶应妥善处理,否则不得发出。同时检查气瓶附件完好状况及各部位气密性。

5.2.3.2经充装后检查合格的液氨瓶,应在其瓶肩粘贴充装合格证和液氨瓶警示标签。

5.2.4注意事项

5.2.4.1充装前检查记录、充装记录、充装后检查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5.2.4.2严禁从液氨储罐、罐车直接向液氨瓶灌装,不允许瓶对瓶直接倒氨。

5.2.4.3未经培训考核获得资格证者不得上岗工作。

5.2.4.4非充装操作人员严禁进入充装间或启动一切充装设备。

5.2.4.5更换瓶阀、阀件或检修充装设备,应事先排除瓶内或管道内的剩余气体,严禁带压更换或检修。

5.2.4.6对超量充装的液氨瓶应单独存放,未进行处理不准出站。

5.2.4.7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充装记录需签字确认。

5.2.4.8充装重量、日期记录需由用户签字确认。

5.2.4.9在气瓶充装间、气瓶装卸平台、气瓶库、气瓶使用场地等处近距离搬运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被搬运的气瓶必须套有两个下列规格的防震胶圈:无缝气瓶,容积2o~8o l,胶圈断面尺寸(高×厚,mm)为30×30;焊接气瓶,容积lo~100 l和150~200 l,胶圈断面尺寸为 30×30,容积4o0~1000 l,胶圈断面尺寸为50×50。

(2)充装后“实瓶” 和使用后“空瓶”,都应装配保护瓶阀用的瓶帽并旋紧。

(3)搬运中型气瓶可采用徒手操作,即在旋紧瓶帽的情况下,用左手握住瓶帽顶端(无瓶帽时握住颈圈下部),使气瓶微微倾斜,用右掌贴切推动瓶身(筒体),使瓶底沿地面旋转,边走边推。徒手搬运气瓶,不得用右手握瓶帽,用左手推瓶身;更不得左右开弓两手各握一只气瓶,双脚交替踢动瓶身。

(4)采用行车时,应在气瓶两端防护圈上挂钩,不得在瓶阀及瓶帽上挂钩。

6 处罚

6.1违反液氨装卸环节任何一项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5.2.8条执行。

6.2发生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7 记录

7.1危险化学品槽罐车查验记录

7.2液氨钢瓶回收登记表

7.3液氨钢瓶检查及充装记录表

第5篇 民爆器材装卸管理制度

1直接从事民爆器材的装卸人员,必须熟悉民爆器材的性质的使用。

2库区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严格管理火种、火源,在明显地方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任何人进入库区,都必须严格 遵守“严禁烟火”的规定。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3仓库照明开关、保险装置应设在库外。危险品仓库要安装防爆灯具,电器设施要经常检查,不符合要求应及时更换。下班离库前要锁闭门窗,切断电源。

4根据仓库布局和储存物资的性质,设置固定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保养,灭火器要按时换药。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无损,随时使用。库区内的消防水池必须有专人负责蓄水,以便急用。对消防设施,器具及其他安全设备建立维护档案,明确记录维修或养护的时间、具体项目、养护的单位或维修人员姓名及相关内容。

5库区必须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它仓库可根据需要配备兼职消防员。

6对干部职工要进行业务知识和消防知识培训,重点岗位要求参加省、市有关部门 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7建立安全生产储备资金,保证安全生产设入的有效实施,建立消防工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确保安全无事故。

8 门卫值班人员必须做到:

车辆进入库区,必须将排气管后面安装灭火罩。安排库区巡逻人员,对各部位进行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夜间值班不少于二次巡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

第6篇 钢管圆钢吊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钢管、圆钢吊装(卸)作业管理,规范作业行为,杜绝吊装(卸)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1)本制度规定了钢管(圆钢)吊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规范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行车吊装(卸)作业。

三、吊装作业的分类等级

第三条:公司行车吊装额定质量均小于等于10吨,级别为三级吊装作业;类别为一般吊装作业。

四、吊装(卸)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四条: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行车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五条: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行车操作工)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进行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第六条:吊装(卸)钢管(圆钢)总质量大于40吨时应制定吊装(卸)施工方案和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经吊装(卸)钢管(圆钢)主管部门申报,行政安全部门、生产部门和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领导或技术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40吨以下(含40吨)由钢管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报公司安全和技术部门备案。

第七条:吊装(卸)人员基本组成:一名指挥长,两名司索工,一名行车操作工,四人组成,可根据任务量的大小调节人力。

五、 作业前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条:要进行吊装(卸)作业前的安全动员教育,讲清此次吊装(卸)任务的时间、地点、位置、重量,码垛形式、钢材型号,及装(卸)车牌号及注意事项。

第九条:检查人员仪容仪表是否符合规定,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帽、穿劳保鞋等劳动保护措施,指挥要佩带响亮的口哨。

第十条:各种吊装(卸)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卸)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第十一条:安全部门和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从事指挥和行车操作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第十二条:生产技术部、吊装(卸)人员、吊装钢管(圆钢)所在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吊装(卸)作业人员对行车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经计算选择使用,并进行无负荷运行试验,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第十四条:吊装(卸)作业人员对吊装区域内的环境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气象条件等)。

六、作业中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带明显的标志,戴安全帽。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按信号要求进行指挥,行车工和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信号联络可采用无线对讲机进行联络,达到口令清楚,描述准确易懂。

第十七条:开始吊装(卸)钢管时,司索工在行车吊起钢管一端高度约30厘米呈倾斜状态,从下面穿司索时,严禁直接用手穿越吊起圆钢的正下方,应采取硬物绑定穿越,或者利用软索进行引穿。

第十八条:确定好司索放置在钢管(圆钢)平�中点后,司索作业人员要离开钢管(圆钢)安全距离2米以上,行车操作人员确认安全后行吊才能下放落地,作业人员摘下司索,行车吊钩位移至钢管(圆钢)平�点处;待观察停放安全无误后,司索工再向前拉起司索挂在吊钩上,此工序需要二人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吊装(卸)前必须试吊,试吊时高度20至30厘米,试吊时检查机具和司索受力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平稳起吊运送;发现问题要将吊件放下,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严禁歪拉斜吊

第二十条:吊装作业中夜间必须有足够的照明;昼(夜)间室外遇到暴雨、雷电、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或者室内有烟、尘等影响视线时应停止作业。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二十二条:吊装作业现场不准动用明火,作业现场的吊司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三条:行车吊装钢管(圆钢)时,其所承受的栽荷不得大于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二十四条:行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起吊运行过程中指挥人员和行吊作业人员要严密监督吊钩下面的人员情况。

七、作业人员操作规定

第二十五条:行车作业人员要按照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

第二十六条:司索工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第二十七条:行车工当起重吊钩或者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者有其他物体时不得进行起吊操作。起吊运行时离地面一般不超过1米。

第二十八条: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冰结在一起的重物。

第二十九条: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第三十条: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所吊圆钢的质量达到额定值80%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第三十一条:圆钢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者斜拉时不得进行起吊。吊有棱角的钢与司索之间必须有衬垫物。

第三十二条:不准用不同种类或者不同规格的司索混在一同使用吊钢管和圆钢。

第三十三条:钢管(圆钢)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圆钢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第三十四条:行车工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司索工离开安全距离,无法看清吊钢情况,无法看清指挥人员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和落吊。

第三十五条:停工后和休息时,不得将吊钢、吊具、和司索吊在空中,行车工有责任清理吊钩上挂具(件)。

第三十六条:行车工作时,不得对行车进行检查维修;在有负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第三十七条:行车吊钢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八、作业完毕整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吊装作业结束后,行车操作工将行车(停在安全梯处)、吊钩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吊装机具,应切断电源。

第三十九条: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吊钩上不准挂其他索具和吊具,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做好记录。

第四十条:对接替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四十一条:对行车吊装机具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九:罚则

第四十二条:不听指挥人员指挥,冒险作业的,给予负激励100元。

第四十三条:行车带故障隐患运行的,给予责任人负激励100元。

第四十四条:行车超负荷起吊运行的,给予负激励200元。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制度其他作业要求的,给予负激励50元。

第四十六条:出现伤害事故的,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负责人负激励200元以上。

第四十七条:“三违”(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人员视情给予负激励100至500元。

十、审核、偏离、培训

第四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分厂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部门、分厂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公司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山东威兰德精密特钢制品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六月三日

第7篇 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车间科室的各个岗位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操作。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一、对危险化学品的装车安全管理

进入危险化学品装车区的车辆必须在进入厂区前戴好防火帽,确保防火帽牢固可靠,不得有脱落等现象的发生。进入装车车位的车辆,在装车前必须卡好静电接地报警器,否则不得进行装车;装车时危险化学品的流速不得高于1米/秒;最大流速不得高于6米/秒。

装车完毕后,不得立即启动车辆,待3-5分钟后方可启动车辆。

二、对危险化学品卸车的安全管理

当车辆到达后,不得立即开启阀门卸油,必须在卡好静电接地报警后,等待3一5分钟后方可进行开启阀门进行卸车工作,以防止因静电导不出而引发安全事故。

三、各相关岗位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标准,做到安全工作。

第8篇 装卸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实现安全生产建立适应港口经营的装卸机械安全管理体制,实施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装卸机械的安全功能和人员技术素质,充分发挥装卸机械效能,提高设备的综合效率,降低使用成本,尽可能预防事故发生,避免事故损失,促进企业经济效益。

2  范围

装卸机械安全决策、计划、组织、预防、控制、监督和协调的全部管理活动。

3  依据

《设备管理分手册》

《设备日常管理程序》

《设备维修管理程序》

4  职责与权限

4.1  技术科

4.1.1  是公司装卸机械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文件的的编制、解释、指导与检查监督。

4.1.2  负责对装卸机械进行选型、安装,保证新投入的装卸机械技术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4.1.3  负责制定装卸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1.4  负责组织对有关单位装卸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检查组织措施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4.1.5  督促检查机械单位“冬季四防”(即防冻、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夏季四防”(即防台、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中相关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大型装卸机械防风、防台技术措施进行督促检查,推广应用可靠的防风装置。

4.1.6  负责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整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4.2  安质科

4.2.1  检查装卸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

4.2.2  督促检查机械单位“冬季四防”、“夏季四防”中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大型装卸机械防风、防台安全措施进行督促检查。

4.2.3  参与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机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时,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4.3  调度科

4.3.1  对装卸机械合理组织使用,按照装卸机械的有关规定、设备的技术性能,选择合适的工艺流程,不违章指挥。

4.3.2  本着均衡和合理使用的原则,避免指挥设备疲劳和超负荷作业,保证设备合理的保养时间。

4.3.3  提供及时、准确的气象信息和大风警报并及时通知机械单位采取措施。

4.4  各机械单位

4.4.1  负责组织对装卸机械的正常使用、管理、保养、维修,抓好各个环节的安全。

4.4.2  组织落实好装卸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

4.4.3  落实好“冬季四防”和“夏季四防”工作。

4.4.4  认真配合技术、安全部门做好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不隐瞒事故。

4.5  其他单位

4.5.1  劳务公司的装卸指挥人员要为装卸机械操作人员提供正确无误的指挥信号。

4.5.2  物资部门要为装卸机械提供质量合格的配件。

4.6  设备管理人员的责任

4.6.1  贯彻执行好装卸机械管理方面的规定,制定相应措施,使制度能够落实到位。

4.6.2  机械单位设备管理人员下达维修保养任务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和制订安全措施,并督促落实。

4.6.3  对装卸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安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以保证装卸机械和人员的安全。

第9篇 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

1.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应在白天进行,且有专人在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

2. 装卸人员必须清楚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常识,装卸现场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 禁止民用爆炸物品与其它货物混装,禁止雷管与炸药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混装。

4.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5. 应轻拿轻放,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炸物品。

6. 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其它爆炸物品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7. 分层装载民用爆炸物品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上一层。

8. 装卸作业时,机动车辆应在库房门口2.5m外停放;车辆靠近装卸站台时应设置防撞缓冲装置;机动车辆在熄火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

9. 雨雪天气进行装卸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确保安全。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作业。

第10篇 装卸工管理规章制度

1、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和冒险蛮干,并及明制止其他人的违章行为。对无视安全,强令冒险作业生产指挥、指令应拒绝执行,并身现场负责人或安全部门汇报。

2、进入作业现场应戴好安全帽、扎好带,按规定穿好劳护用品,严禁穿拖鞋作业。

3、树立尊客爱货思想,确保货物完好无损,杜绝蛮干以免造成事故。

4、工前应检查工索具,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应及时更换。

5、登高和船仓作业时,更应谨慎操作,防止高空坠落和货物砸头,自觉遵守“八禁止、十不吊”。

6、严格服从调度人员的安排和调遣。

7、严禁班前、班中喝酒,上班严禁打瞌睡、溜岗。

8、协助好吊车司机及明、准确地抓料。

9、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抢救和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领导汇报,认真吸取教训。

第11篇 危险品装卸押运管理制度

(1)装卸员、押运员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2)装卸员、押运员必须先了解物品的名称、性质、做好物品的分类工作,注意不同性质的物品不能混装。

(3)在装卸过程中必须轻装轻卸,防止撞击、滚动、重压、倾倒。

(4)装卸货物时,首先检查物品包装情况,检查物品是否包装不良,泄出气味或渗漏,如发现物品渗漏时要即时向上汇报。

(5)在送货过程中押运员要协助司机观察路面情况,以保安全行车。

(6)中途急需停靠时,驾驶员和押运员应选择空旷地点;运输车辆不能离人。

第12篇 火药库装卸管理制度

1、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建筑物内,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

2、当建筑物内有炸药粉尘或易燃易爆溶剂挥发气体时,机动车应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5m处进行装卸;装卸作业,车辆必须熄火、制动。

3、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

4、装卸、搬运均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拖拉,或用橇棍、榔头等铁器敲打部件,装卸作业严禁烟火。

5、装卸作业要服从保管员指挥,按照指定的仓库、数量、品种、生产日期装卸。

6、装运民用爆破器材时,驾乘人员应对爆破器材的包装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包装要求和破损的,要及时报告,包装箱破损、数量不清不得入库。

7、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8、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在白天进行。

《装卸管理制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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