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6范文网 > 企业管理 > 管理制度 > 施工管理制度
栏目

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15

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有限公司2×49.5mw新建工程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杜绝车辆违章行驶,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有限公司2×49.5mw新建工程施工作业过程的环境运行控制的管理。

3 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 引用标准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1.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 dl 5009.1-2002;

3.1.3《中国****集团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3.2 相关子系统

3.2.1安健环管理;

3.2.2档案管理;

3.2.3评估及改进管理;

4专用术语定义(略)

5职责

5.1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全面管理,监督检查****有限公司2×49.5mw新建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批准修订本标准的意见。

5.2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有限公司安生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负责收集和提出完善本标准的建议,经本标准负责人同意和授权修订本标准。

6执行标准

6.1 安全管理

6.1.1为强化交通安全管理,****风电公司安委会负责领导本工程的交通安全工作。

6.1.2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施工现场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调解、处理等工作。对工地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且由各单位分管交通的领导或部门负责。

6.1.3各拥有车辆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必须亲自抓交通安全工作,安排好车辆的维护保养,组织好驾驶员按时参加安全学习和技术培训。

6.1.4加强行车前的检查教育,派车时,部门领导或车管负责人应向驾驶员交待在行车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并检查车况和驾驶员的精神状况。确认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装置安全可靠,随车工具齐全,方可出车。

6.1.5发生交通事故的部门都必须严格考核,要及时通报,要及时分析,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清晰、责任明确、责任者受到了教育,防范措施得力。

6.2 驾驶员的管理

6.2.1客车、起重车、铲车、货车、叉车等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公安车管机关或劳动局考核合格,持有驾驶证并经年审合格才能上岗。

6.2.2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施工现场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违章超载、违章超速。

6.2.3吊车、铲车、货车、装载车等施工车辆在现场或行驶途中都应做到文明行车、文明驾驶、静化环境。

6.2.4严禁私带学驾人员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违者,造成交通事故其经济损失和责任由车方单位或车主负责承担。

6.2.5驾驶员要按时参加安全学习,加强安全责任感,树立安全责任心。注意劳逸结合,不开疲劳车。

6.3 车辆管理

6.3.1机动车辆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劳动局检验合格、牌证齐全。并经****风电公司发放车辆通行证,才能进入施工现场或上路行驶。

6.3.2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必须建立车辆保管、使用、检验、维护保养制度,建立车辆台帐。对车辆行驶公里、施工日期、检修时间、事故损坏、大件更换等进行登记。

6.3.3必须该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不准带病车辆上路行驶。检修车辆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坚持质量验收。

6.3.4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严禁将报废车辆在施工现场使用。购置新车,严格把好质量关。

6.4 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

6.4.1施工车辆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在指定地点作业,在指定路段行驶,未经许可不得将车辆驶入施工区域。

6.4.2施工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尽量避免妨碍施工现场通行。

6.4.3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应瞻前顾后、兼顾左右、谨慎行驶,最好有指挥车在前开道。

6.4.4未经****风电公司领导批准,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不得隔断或挖断。

6.4.5起重车起吊、挖土车作业时周围应设安全距离并有防护围栏和警告标志。

6.4.6施工车辆应注意文明整洁。

6.4.7违章作业或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由车辆所属单位负责。

6.4.8工程施工,要求各施工单位尽量使用自己的车辆运送土石方、建筑垃圾等。在确有困难情况下需雇请社会车辆时,应严格查看车方的牌照、执照、行驶证、年审年检、车辆保险等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确认齐全合格后方可雇用。

6.4.9外来车辆一律不得入施工现场,必须停放在门外停车场内停车。

6.4.10门卫执勤人员对临时车辆做好登记。施工现场往外运输货物资和设备的车辆需有筹建处安保部签发的出门证。

6.4.11施工车辆通过门卫时减速行驶,限时速5公里。

6.4.12各单位非施工车辆必须停在自已的办公区内,不得乱停、乱放、不得进入施工区域。

6.4.13车辆在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的规定通过平交通口。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7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1),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

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级。标准执行人须确保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第2篇 施工便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便道建设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路边设“进入施工现场,请减速慢行”的标牌和40公里限速牌,道路危险地段设置有“危险地段,注意安全”警示标志并设置防护措施。

2、道路两侧设置排水沟,一般沟深和底宽不小于0.8-1m。便道经过水沟地段,要埋置钢筋砼圆管或设置过水路面。

3、干线靠近各主要工点,引入经以直达用料地点为原则;避免与铁路线、公路交叉,尽量不占用路基或线路,直线地段做成2%横坡,曲线地段根据曲线半径设计外侧超高。

二、路面标准

1、路面净宽单车道为4.5m,单车道每200 m设一处会车道,会车道长30 m,双车道6m。

2、道路路面应高出自然地面0.2-0.3m,道路两侧坡脚处要挂线整理顺直,必要时采用浆砌水沟或防护,坡脚附近严禁积水、取土、破坏植被或乱扔垃圾,保持道路直顺、干净、美观。

三、便道养护管理

1、各工段项目部为便道养护责任主体,负责本管区内便道日常养护管理。要以书面的形式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定其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和奖罚措施,实行路段养护责任人与责任管理责任人沿路挂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路段养护责任人与管理责任人必须加强路况检查,切实将各项养护措施落到实处,提高养护质量,确保施工便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3、路面坑槽,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损坏是否及时,并按规定时限按时修补;安全隐患是否及时设置规范的临时警示设施告知过往车辆。

4、限速、限载或绕行标志是否齐全,危险路段的警告标志是否齐全,两侧排水沟是否畅通,坡脚有无积水现象。

5、冬季施工路面防滑、雨季排水、浓雾视线不良、洪水冲刷便道的应急处理措施等。

6、养护检查要求。养护责任人每日全线巡查一次。

第3篇 施工现场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 凡在项目部施工现场服务的车辆都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项目部内部的交通管理办法。做到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三证齐全、自觉服从项目部调度员指挥,严格按照现场交通标志和现场道路实际安全行驶。凡各施工单位及项目部各部门自备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办公室统一发放的内部车辆通行证,凭证出入。凡在各施工现场的临时外雇劳务车辆,入场前必须事先到当地交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然后到项目部办公室办理车辆出入临时通行证。非施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应在门卫登记,留存有效证件,征得门卫同意后,凭项目部内部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离开施工现场时换回原证件。

二、现场所有车辆都要按现场限速标志限速行驶,时速控制在5公里/小时以内,做到礼让三先,安全行驶。

三、 严禁非施工服务车辆驶入现场施工作业区,按项目部规定、定点停放。严禁自行车、摩托车驶入现场施工作业区,按现场规定定点存放。严禁人货混载,违章拉人,超载超速。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开英雄车、开带“病”车。

四、 违反上述任何规定,项目部物资装备科和质量安全科的人员有权当场制止,未造成后果者,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罚款400元。对造成后果的,依照地主交通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五、 所有现场施工服务车辆必须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项目部内部的土方车、机动翻斗车、装载机、罐车、泵车等大型施工车辆,没有单位领导批示,一律不许驶出施工现场大门。各种车辆出门、必须靠右行驶,主动停车,接受质量安科和物资装备科检查。

六、 凡拉运物资出门的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办公室统一印发的物资出门证经门卫审查,印鉴齐全、物证相符方可出门。凡无正式出门证或物证不相符者,任何物品不许拉运出门,门卫有权扣留,扣物后补证无效。

第4篇 路面施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施工现场交通行车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交通安全秩序,防范和杜绝各类车辆在施工现场发生事故,保障中宁-中卫高速公路施工地段的通行和施工安全,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 管理范围

宁夏路桥中孟高速公路路面中面层中宁至中卫段施工区域交通行车安全管理。

二 现场设置

在施工路段,项目部配合交警、路政人员在现场设置必要的封闭改道标志、减速带、警示牌、限速标志及摆放锥形桶。在施工现场的重要地段设置交通管理指挥人员。

三 安全行车管理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车辆(含防护施工作业队所用的交通工具)、机械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通行或封闭、改道地段行驶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路政人员的指挥。

2、参与项目施工的车辆、机械等驾驶员必须遵守项目部制定的交通管理规章制度,遵守现场安全生产纪律。

3、根据高速公路边通车、边施工较为复杂的行车状况和安全行车需要,各运输车队负责人要落实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学习和教育,加强驾驶员日常安全行车的监管,落实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责任。

4、严禁驾驶员违章行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无证人员驾车、严禁超速行驶、严禁疲劳驾驶。严禁驾驶员赤膊、穿拖鞋上岗。

5、运输拌合料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80km∕h,进入摊铺施工现场,车速不得超过30km∕h。

6、任何车辆不准随意在路面施工现场、匝道及车辆通行地段随意停放,防止引发事故和人员伤害。

7、进入拌合站装运拌合料的车辆驾驶员,要服从现场负责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指挥,自觉按序排队,维护良好的的安全通行环境和秩序,不准随意强行占道或堵塞通行进出路口。

8、运输拌合料的车厢必须进行覆盖,防止拌合料在运输过程的抛撒,造成对施工现场环境或高速公路通行路段的污染。

9、现场交通协管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工作责任心,切实履行好安全管理和交通指挥职责,严禁擅自离岗、脱岗。

10、各运输车队负责人、驾驶员应主动配合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施工员、安全管理人员、交通协管员进行交通安全行车的管理和监督。凡在检查中发现不服从现场安全行车管理,违章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和施工安全,违反现场安全生产纪律等不良现象和行为,项目部将视违章人员情节和后果,给予所在运输车队或作业队严厉的经济处罚。

宁夏路桥中孟高速公路路面中面层中宁至中卫段项目部

2023年6月28日

第5篇 施工现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凡在项目部施工现场服务的车辆都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项目部内部的交通管理办法。做到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三证齐全、自觉服从项目部调度员指挥,严格按照现场交通标志和现场道路实际安全行驶。凡各施工单位及项目部各部门自备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办公室统一发放的内部车辆通行证,凭证出入。凡在各施工现场的临时外雇劳务车辆,入场前必须事先到当地交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然后到项目部办公室办理车辆出入临时通行证。非施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应在门卫登记,留存有效证件,征得门卫同意后,凭项目部内部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离开施工现场时换回原证件。

二、现场所有车辆都要按现场限速标志限速行驶,时速控制在5公里/小时以内,做到礼让三先,安全行驶。

三、严禁非施工服务车辆驶入现场施工作业区,按项目部规定、定点停放。严禁自行车、摩托车驶入现场施工作业区,按现场规定定点存放。严禁人货混载,违章拉人,超载超速。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开英雄车、开带“病”车。

四、违反上述任何规定,项目部物资装备科和质量安全科的人员有权当场制止,未造成后果者,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罚款400元。对造成后果的,依照地主交通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五、所有现场施工服务车辆必须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项目部内部的土方车、机动翻斗车、装载机、罐车、泵车等大型施工车辆,没有单位领导批示,一律不许驶出施工现场大门。各种车辆出门、必须靠右行驶,主动停车,接受质量安科和物资装备科检查。

六、凡拉运物资出门的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办公室统一印发的物资出门证经门卫审查,印鉴齐全、物证相符方可出门。凡无正式出门证或物证不相符者,任何物品不许拉运出门,门卫有权扣留,扣物后补证无效。

第6篇 施工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地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依据《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项目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使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广大员工及协作队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形成人人重视交通安全的新局面,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 项目部、 所属各施工队、 各协作队。

3、 交通安全职责:

3.1 各级行政负责人职责

3.1.1 各级行政负责人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和交通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

3.1.2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会议精神及要求,并保证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符合各项规定和要求。

3.1.3掌握本单位的交通安全情况,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评比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评比交通安全工作。

3.1.4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主持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2项目安监部职责

3.2.1 项目安监部负责对《施工生产及交通安全奖惩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工作。

3.2.2对车辆管理部门组织学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3监督车辆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履行交通安全职责,确保行车安全和运

输任务完成。

3.2.4组织参与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项目经理领导报告。

3.2.5对驾驶员的考核聘用进行监督、检查。

3.2.6组织或协助本项目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3.3综合办公室、各施工队职责

3.3.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宣传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

3.3.2 定期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培训,每周一应组织一次,教育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3.3.3 定期向项目经理汇报交通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3.3.4 按计划组织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养维护,确保行车安全和运输任务的完成。车辆安全检查必须坚持重点和普遍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并作好相关记录。严禁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3.3.5健全交通安全档案,妥善保存相关的资料,认真组织开展机动车驾驶员的考核、年度审验及车辆年度检验等工作。

3.3.6 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派车制度,认真落实,并作好车辆调度记录。

3.3.7 履行“交任务必须安全”的职责,在交任务的同时,结合天气、车辆、路况、人员素质等,作好交通安全的各项工作。遇有执行特殊任务和特殊情况(包括长途运输,雨、雪、雾天气,山路、险路)安全员或派车人必须讲明安全注意事项,并作好记录。

3.3.8 负责日常的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3.9工程救险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3.3.10 不安排私车公用及公车私用。

3.3.11长期外派用车辆应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

3.4 车辆使用部门职责

3.4.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交通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本部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3.4.2管理维护好车辆,保证车辆完好。

3.4.3按照项目部要求对本部门人员驾驶车辆进行严格管理。

3.4.4负责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等工作。

3.5驾驶员职责

3.5.1 驾驶员应当遵守各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5.2 树立“违规即违法”的意识,积极参加交通安全培训和活动,增强交通安全自我保护意识。

3.5.3驾驶机动车应系好安全带,起步、停车前,应查明情况,确认安全。

3.5.4作好本人驾驶的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对机动车要坚持“三检”“四勤”的安全检查制度,即:出车前检查、行驶中检查、收车后检查;勤紧固、勤润滑、勤检查、勤清洁,保证所驾车辆车况完好,严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3.5.5严禁公车私用或将车辆交由他人代开等行为。

3.5.6驾驶员每月必须安排一定的时间对所驾车辆进行维护、保养。车辆的维修、保养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作好记录存档。对查处的问题及时报车管部门。

3.5.7驾驶员必须按派车单所指定的路线行驶,所有的车辆必须持有派车单。驾驶任务完成,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

3.5.8施工便道有问题及时向施工队长、项目经理汇报。

3.5.9拒绝违章指挥和疲劳驾车。在高速路上行车,驾驶员连续驾驶两小时必须在合法的停车点休息10-15分钟,按车辆行驶中的检查项目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4、过程考核办法

4.1驾驶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运输车、生活车其考核办法分别依据如下:

4.2服从现场需要,不计时间。

4.3遵守劳动纪律,劳动态度端正,热情周到为施工队搞好服务工作。

4.4每天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常规检查,预热车辆待命出车。

4.5驾驶车辆要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

4.6应爱护车辆,随时给车辆补充燃料及各种润滑油料。

4.7收车后,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燃料,使车辆处于完好待命状态。

4.8如果车辆有任何问题需要修理,收车后应及时报修,并通知有关负责人及用车人员,以便及时调整不影响施工。

4.9不发生任何由自己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及机械事故。

4.10不发生任何因驾驶人员的原因,而影响施工生产情况。

4.11根据以上的考核标准,每半年对驾驶人员进行一次考评。

5、外租车辆管理:

外租的车辆原则上纳入项目部车辆管理,并签订租车协议。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5.1、车辆来历是否合法有效;

5.2、车辆的各种手续是否齐全有效(驾驶证、行车证、身份证、保险卡等);

5.3 车辆是否按有关规定投保;

5.4 车辆性能是否良好;

5.5 车辆是否年检合格。

5.6 签定租用协议或租车合同时,必须将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投保单等交租车方保存。

5.7各协作队使用租车时,必须参照本规定执行,租车协议或租车合必须

报项目安全部门备案待查。

6、运输管理:

6.1 现场器材运输

6.1.1 现场器材工地运输前驾驶员对运输道路进行检查,对易发生事故的坡道、弯道、泥泞道路及便桥、涵洞要熟记在心,经过时要求下车检查,路宽、转弯半径、坡度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施工人员修筑,车上的现场器材运输前必须绑扎牢固、掩实。

6.1.2基础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水泥、钢筋、浇制工具、开挖工具等,运输时注意防潮、防盗工作,每次停车时应注意检查;超过车箱的钢筋、角钢应做好超长超高标志。

6.1.3铁塔组立工程使用的材料,超过车箱长度的,必须绑扎红布作为超长、超高标志,车速不能超过当地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导、地线运输时立放,运输前必须进行加固、掩实。当通过急弯、危险路面时,跟车人员下车指挥。严禁超载,严禁客货混装。

6.1.4整捆塔材在装车运输过程中,要采取防止个别塔材松动滑落的措施,运输长度超出车身的塔材,尾部要设挡板,防止坠落和塔材丢失。

6.1.5在使用高架运输拆捆的塔材时,塔材要求用车辆加固绞盘与车身加固成整体,防止左右滑动坠落,没有绞盘的车辆,必须使用钢丝绳和倒链进行加固。

6.1.6 在倒运、装卸塔材、导线时,作业前要先队对吊机、起重索具进行认真检查,吊机不允许带病作业,对断股、断丝或触锈严重的钢丝绳严禁使用,对有棱角的地方要采取对吊绳的保护措施,起重器具不允许以小代大使用,作业时由专人进行指挥,并持证上岗。

7 、 山区人力运输

7.2.1材料运到指定地点后,跟车人员组织卸车。卸车时,注意人员安全。卸完后组织人力运输。现场器材人力运输前先检查道路情况,妨碍抬运的地方事先加以修补疏通,经过的山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坡度过大时要进行修道采取缓坡的措施, 抬运时由一人统一指挥。

7.2.2抬运前,作业负责人事先检查抬运工具,抬运工具应牢固可靠,绳索绑扎应牢靠,以防抬运时滑脱伤人。运输用的扒杠、抬杠要根据抬运构件的重量选择长度、直径,不得使用腐朽、扭绞、破裂、和大横透节的木料,卸车后做好现场的防盗工作。

7.2.3使用马帮运输塔材、沙石料,运输前要组织人员对运输路线进行确认,要求对行走的道路进行疏通,对路两侧的障碍物要进行清理,对不能满足安全运输的路面要安排人员进行铺平、修筑。托运时不能超重,并要求绑扎牢固,防止滑落砸伤人、畜,卸材料时应多人配合作业。

8、本制度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以责论处的原则,对实现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各部门、施工队给予奖励。对发生严重事故的施工队,对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给予重罚,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7篇 项目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司的内部交通管理办法,做到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三证齐全、自觉服从公司交管人员指挥,严格按照现场交通标志安全行驶。

二、 各协作单位自备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交安委统一发放的内部车辆通行证,凭证出入;在施工现场的临时外雇劳务车辆,入场前必须先到当地交管部门办理运营手续,然后到项目公司工程部办理车辆出入临时通行证;

三、 施工车辆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在指定地点作业,在指定路段行驶,未经许可不得将车辆驶出施工区域。

四、 现场所有车辆都要按照现场限速标志限速行驶,时速控制在5公里/小时之内,做到礼让三先,安全行驶。

五、 严禁自行车、摩托车、非施工服务车辆驶入现场施工作业区,上述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应在门卫处登记,留存有效证件,征得门卫同意后,凭项目部内部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进入后按规定定点存放,出厂时挽回原证件。

六、 严禁人货混载、。违章拉人,超载超速。

七、 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开未经过年审或年审不过关的车辆。

八、 施工车辆不得乱停乱放,避免防碍施工现场通行。

九、 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应瞻前顾后、谨慎行驶,有专人指挥,避免碰到电缆及高空设备等。

十、 不得对施工现场的道路进行隔断或阻碍。

十一、 起重机、强夯机、挖掘机作业时应提高安全意识,设安全距离并有防护围栏和警告标志。

十二、 施工车辆脱离施工现场行驶时,应注意文明整洁,按照城管和环保部门的要求清洗干净车辆。

十三、 违章作业或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由车方负责。

十四、 工程施工时,要求各协作单位尽量使用自己的车辆运送土石方及建筑垃圾等,特殊情况下需雇用社会车辆时,应严格检查车方的牌照、执照、行驶证、年审年检、车辆保险等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确定齐全合格方方可雇用。

十五、 所有现场施工服务车辆必须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项目内部的土方车、装载机、砼罐车、泵车等大型施工车辆,没有工程部批示,一律不得擅自驶出施工现场大门。出门时必须接受门卫检查。

十六、 凡拉运施工用物资出门的车辆,必须持有项目公司统一印发的物资出门证经门卫审查后,方可出门。未经许可或物证不符都,任何物品不得拉运出门,门卫有权扣留。

十七、 凡违反道路行驶规定的,每车次处罚用车单位1000元,在工程款中扣除。

十八、 违反上述任何规定,工程部车管人员有权当场制止,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处罚款200元

湘熙水郡项目公司

2023年3月1日

第8篇 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施工车辆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在指定地点作业,在指定路段行驶,未经许可不得将车辆驶出施工区域。

第二条施工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尽量避免妨碍施工现场通行。

第三条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应瞻前顾后、兼顾左右、谨慎行驶,最好指挥车在前开道。

第四条未经指挥长批准,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不得隔断或挖断。

第五条起重车起吊、挖土车作业时周围应设安全距离并有防护围栏和警告标志。

第六条施工车辆脱离施工现场行驶时,应注意文明整洁,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七条违章作业或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由车方负责。

第八条工程施工,要求各施工单位尽量使用自己的车辆运送土石方、建筑垃圾等。在确有困难情况下需雇请社会车辆时,应严格查看车方的牌照、执照、行驶证、年审年检、车辆保险等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确认齐全合格后方可雇用。

第九条凡违反道路行驶规定的,每车次处罚用车单位500-1000元。

第9篇 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驾驶员、道路安全管理,预防各种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交通法规,结合三分局生产经营实际,规范交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分局所属项目部施工生产使用各种道路机动车辆都应遵守本办法。与三分局及所属各单位(项目)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的单位也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三分局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三分局安委会负责全分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分局质安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设备物资部负责分局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五条 三分局所属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为各项目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对本项目部交通安全负领导管理责任。

第六条 所属项目部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对所管辖的交通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规程。

(二)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三)组织驾驶员、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活动。

(四)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运输行驶相关的证件审验和各种规费等工作。

(五)发生场内外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条 安全管理部门与工程部对各级的交通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规和三分局规定、指令,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各种活动。

(二)组织专业人员对小车每周一次,其它机动车辆每月一次的安全技术状况专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三)定期对机动车辆路检,纠正违章、

(四)协助交警部门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年度检审工作。

(五)参加场内外交通事故调查,提出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一)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二)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况和车容车貌。

(三)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积极参加交通安全活动,礼貌行车、礼貌待客。

(五)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纪律,做到八不准,即不准酒后开车、私自出车、绕道行驶、无证驾驶、疲劳行车、驾驶室超座、穿拖鞋或打赤脚驾驶、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第十条 车辆调度人员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不合格的“病”车不准派出。

第十一条 维修人员应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安全性能直接负责。

第十二条 职工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工程项目交通安全规定,各行其道,不准强行搭车、爬车、跳车,强行横穿公路。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和其它移动设备。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部的机动车辆应归口管理,做到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实行“五”定,即定车辆使用范围、定驾驶员、定责任、定基本行车路线、定百公里耗油指标。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应按性能和用途使用,未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审检,做到各种证照齐全、有效。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制动、方向、灯光、声响、指示系统应保持齐全、灵敏、可靠。车容车貌应整洁,颜色鲜明。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应符合质量规范技术要求,保持安全状况良好,做好日常维护、检查、保养,禁止“带病”运行或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第十八条 建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运行、维修、事故的日常记录和档案。

第十九条 各项目部应组织专业人员每周对机动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性能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问题,及时维修处理,每次检查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依据规范规定按期或按行驶里程有计划地做好机动车辆保养工作,不得以修理代替保养。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机动车辆夏季防暑和冬季防冻、防滑、防火措施,以保证机动车辆正常使用。

第四章 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 汽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的机动车驾驶证,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车型驾驶相应汽车,驾驶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场内施工用的小型前翻翻斗车、农用车、叉车、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等移动施工机械的驾驶人员应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从事驾驶相应机动车辆。

第二十四条 三分局内的特种车辆、大型工程专用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设备部门组织专门技术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每班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状况,对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不得出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应做到行车“三检制度”,即出车前检查、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二十六条 倒班作业的车辆,驾驶员应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好设备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表。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规定,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谨慎驾驶、文明行车。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有以下情况不准驾驶机动车辆:

(一)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

(三)过度疲劳。

第二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辆时不得有下列情况:

(一)车门、车厢板没有关好;

(二)在驾驶室的前后左右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机、观看dv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七)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五章 场内道路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施工工地交通道路的布置和实施应当既满足施工运输强度的需要,又要保证交通安全运输。

场内专项工程临时性道路(如石方开挖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出碴线路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坚实,边坡稳定;

(二)根据施工机动车型选用适当的路宽。其宽度双车道一般不得少于7m;单车道不得少于4m,并留有适当的会车处所;

(三)弯道半径一般不小于15m;

(四)纵坡一般不大于8%,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应超过13%;

(五)道路的两端应修建回车场地;

(六)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积水;

第三十一条 在场内道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障碍、交叉道口、桥头和地形险峻路段,应设置各种警示、限速等安全标志。

第六章 道路运输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并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等各种规定的规费证件。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第三十三条 货车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不得超载;货物的装载应符合规定,绑扎牢固。货物运输车辆需要搭载短途装卸工的,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车厢内须有安全乘坐区域,车厢栏板高度不得小于1米。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第三十四条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运输途中应采取防止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放电、泄漏等专门措施。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应配有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在运输中处于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第三十五条 长途运输大型设备或大型车辆组队行驶时,应派专职人员随同监护。

第三十六条 运输“三超”货物或重型设备时,事前应组织专人对沿途路基、桥梁的承受能力,宽度坡度、弯道半径、危险路段、洞涵净高、横跨公路架空线路和设施的高度以及途中城市、集镇等人口稠密地区和其它障碍物等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可靠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运输。长途转运还应事先到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第三十七条 施工车辆在施工区域行驶时,要严格遵守施工区域对施工车辆的限速规定。

第三十八条 自卸车、油罐车、牵引车、起重吊车、装载机、机动前翻斗车、挖掘机、农用车等机动车辆除驾驶室内,其他部位不准载乘人员。驾驶室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搭乘人员。

第三十九条 各种机动车辆停放应在指定的路段、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停放于斜坡上,因故必须停放时,车辆不得脱档且必须拉紧手闸,切断电源,锁好车门,轮胎下垫好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至溜滑。

第四十条 施工用自卸车运输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低处临空边缘卸料时,后轮与边缘要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在坚实地段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挡车装置,挡车装置的高度不低于车轮外缘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轴两外轮外侧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专人指挥,夜间应有照明并设红色警示灯。

(二)车厢未降落复位前,不得行车。

(三)不准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车辆倾覆。

(四)当车厢在举升状态下做检修维护工作时,必须用牢固的撑杆将车厢顶稳,并在车轮处前后两方向垫好三角木。

第四十一条 油罐车、炸药车运输,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装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并装有接地金属链条。

(二)装卸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钉子的鞋上下车,同时必须将接地线妥善接地,以防静电产生火花,引发事故。

(三)车辆附近禁止有明火或吸烟。

第七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四十二条 驾驶、操作人员发生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项目部)设备及安全管理部门。设备及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配合交警妥善处理事故。并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逃逸,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三分局所属项目部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责任及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单位领导及分局设备物质管理部和质安部报告。如遇重、特大交通事故,三分局在12小时之内报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四十四条 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为准;三分局所属项目部据此对驾驶员按照三分局和工程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事故损失鉴定: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协议书为准。

第四十六条 场内机动车辆在场区内起动、行驶、作业过程中,因碰撞、碾压、倾覆等原因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事故时,交通事故按照《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交通(车辆)事故处理规定》执行,机械设备事故按照《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机械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执行。涉及人员伤亡时,按三分局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八条 酒后开车、无证或私自驾驶或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予以经济或行政等处理。如发生重大事故,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辆”是指三分局所属项目部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准的客车、货车、汽车、轿车、旅游车、各种工程车、吊车、特种车及小四轮翻斗车、农用车、拖拉机、移动施工机械。

(二)“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项目部)存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

(三)“场内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三分局所属项目部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员工。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三分局质安部负责解释。

第10篇 边通车、边施工地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改建工程中,边通车、边施工路段的安全生产,除应遵守有关规程的规定外,还应加强对通行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交通安全。

二、改建工程需挖除旧路路基、路面进行重建的路段,在施工路段的两端竖立显示正在施工的警告标志。标志与施工路段的距离,应根据开挖宽度、路段等级、交通量等情况确定。警告标志牌应高2m,宽1.5m,牌上可写:“前方施工,减速慢行”等。

三、一侧拓宽或两侧拓宽的改建工程,原有道路的路面宜先保留,以维持交通。半幅施工路段,原有路段保留部分不得小于3.5m。

四、在拓宽地段,如必须在原道路上运送土石方,宜采用机动车辆运输。采用手推车运输时,可划分部分路面,专供手推车行驶,并应做到:

1、剩余部分路面宽度应保证机动车行车安全;

2、要用红白相间的栏杆等隔离设施,与机动车行车车道隔开;

3、设专职人员指挥来往车辆。

五、通车路段的路面应经常清扫干净,防止车辆碾飞土石伤人或雨后泥泞影响通车。

六、在原有路段上,进行降坡改建的工程,有条件的可修建临时便道维持交通,也可在降坡地段半幅施工,另半幅做通车之用。

七、半幅通车路段,在车辆驶出(入)前方应设置指示方向和减速慢行的标志。同时在施工作业区的两端设置明显的路栏。晚间要在路栏上加设施工标志灯。半幅施工区与车道之间设置红白相间的隔离栅。

八、半幅施工的路段不宜过长,一般以不超过300-500m为宜。

九、在单车道维持通车路段上,当路段不长,交通量不大时,可在该段的适当地点设置车辆会让处;当施工路段较长、交通量较大时,应实行交通管制。每班配置专职人员和通讯设备,指挥交通,疏导车辆。

十、在居民或公共场所附近开挖沟槽时,应设防护栏及搭设跳板供行人通过。夜间设置照明灯和红灯。

十一、在原地拆除旧桥(涵)时,应先建好通车便桥(涵)或渡口。在旧桥的两端应设置路栏,夜间应在路栏上悬挂警示灯,并在上竖立通向便桥或渡口的指示标志。便道宽度不得小于便桥面宽度,便道和便桥面上不得堆放任何施工材料和设备。

《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十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管理制度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