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统计
第一条 工伤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第6条统计,每年1月6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第二条 油田企业交通事故统计原则。
1. 本企业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本企业职工伤亡的,应作本企业工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报告。
2. 因交通肇事而伤及企业外的人员事故,无论负主要或次要责任均作交通事故统计、报告和考核。
第2篇 事故统计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高效敏捷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园区安全生产动态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处置已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各类险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包括:
1、导致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2、已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险情。
3、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其他突发性事件。
4、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5、园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遇到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重要事项。
6、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
三、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处置程序:
1、园区行政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后,应迅速作出相应处置,并立即上报街道安监办。
2、园区内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园区安委会及其应急救援队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疏散相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3、园区行政部要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认真填写并上报《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月报表》。
4、园区安委会应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作定期的全面分析,从中摸索事故发生规律,制定防范措施,并认宾贯彻执行,以遏制和杜绝重伤以上事故的发生。
四、报送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必须情况准确、要素齐备,既要报发生的情况,也要报发生情况后采取的措施;特别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再尽快补报书面材料。
五、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后,各相关企业要及时续报相关处置情况。
六、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凡因瞒报、漏报、迟报而延误时机,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3篇 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范本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隐患治理年”工作要求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在总结近年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全区交通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制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
1、隐患责任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区局、质监站、运管处、各中心交管所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科负责本局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隐患排查制度。各单位要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在重大节日以及今年的奥运会、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等重大活动期间,必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排查重点及内容按照《亭湖区交通局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实施方案》(亭交〔2008〕34号)的要求执行。要加强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档案,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
3、隐患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报告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存在的一般隐患、重大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报告内容: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隐患治理责任人,对一般隐患要报告隐患整改排除时限,对重大隐患还要报告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拟采取的治理措施、预计投入治理经费、拟完成隐患治理时限等(见附表)。
报告程序:各单位将本行业、本辖区排查出的一般隐患报区局备案,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报区局,由区局上报市局,同时报区安监局备案。
4、治理实施制度。各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业、本辖区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下达隐患治理通知书,并督促隐患单位及时进行治理整改。隐患治理通知书内容包括: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要求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完成期限、隐患治理责任人、隐患治理监管(督办)单位及责任人。隐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整改。
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要督促隐患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进行验收。
5、验收注销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隐患单位及时向下达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的行业监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管单位应及时会请区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合格的,监管单位及时向隐患单位发出确认书,并报区局,由区局报市局和区安监局对该隐患进行注销;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隐患单位重新制定方案进行治理。
6、定期督查制度。区局成立隐患整治督查小组,由分管局长陶永成任组长,局法制安全科、各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定期对各单位日常工作的动态督查考核(督查日程另行通知),督查结果将在全系统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局年终考评,凡隐患治理工作不落实、督查不合格的单位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督查重点:按照区局34号《通知》制订、细化本单位隐患治理年工作实施计划情况;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具体职能部门和负责人,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情况;将区局34号《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被监管单位情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础台帐资料,实行 隐患登记、整改、销号全过程管理情况;及时上报隐患治理工作信息、报表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情况,已发现事故隐患落实监控措施及整改责任人、整改保障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重要举措,是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确立一把手负责制,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
2、规范基础管理。各单位要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各项台帐资料,经常对本行业、本辖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不断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3、严格考核奖惩。区局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监管不到位、隐患消除不及时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4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报告
第一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性质立即逐级归口上报。凡属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或总调度室。凡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
第三条 发生有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企业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
第四条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按事故报告的规范格式(见附件)写出正式报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企业在上报事故报告时,应将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登记表》一并上报。
第五条 企业安全监督部门每月1日应将本单位上月事故简况用电报或传真方式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每月6日前将事故月报(月报内容包括《企业事故概汇总表》和《企业事故情况综合统计表》)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第5篇 工艺事故管理制度
工艺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违反操作规程、工艺指标、指挥操作失误造成损失(如原料、半成品、辅料跑冒、成品不合格以及报废等)或使生产波动而减产、停车对生产系统造成较大的潜在威胁。
1 事故分类
1.1 工艺事故按其损失影响程度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2 凡造成停车及大幅减产的为特大工艺事故。
1.3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或系统停车超过16小时的为重大工艺事故。
1.4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对生产系统潜在威胁较大或造成单套装置或系统停车的事故为较大工艺事故。
1.5 未达到特大、重大、较大事故的,包括没有造成明显的损失而对生产系统造成了损害或潜在影响的为普通事故。
1.1 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
1.2 不按规定投加辅料造成辅料损失或结果波动的。
1.3 倒淋排放不及时造成堵塞的。
2 工艺事故的处理
2.1 工艺事故的分析
2.1.1 发生事故,应及时向直接领导工段长或当班调度汇报,对重大或特大事故立即向车间、厂长办和公司汇报,来不及报告时,可先处理事故后再汇报。
2.1.2 普通事故,由车间组织发生事故的工段、操作人员及工段长、当班调度员进行调查分析,并把分析结果报厂长办备案;如认为事故影响较大,普通事故也可由厂长办处理。
2.1.3 较大事故厂长办会同安环部、企管考评科、调度室及当班调度员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分析,分析结果上报分管领导。
2.1.4 重大、特大事故由车间主持分析并会同厂长办、安环部、企管考评科、调度室及当班调度员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分析,当事者、发现者、工段长必须按时到场参与分析。
2.1.4 发生事故,当班应在事故发生班交班后,组织事故分析会。
2.2 事故报告处理程序
2.2.1 在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由当事者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进行分析,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工段长,工段长根据事故性质,填写班组意见后上报车间主任。
2.2.2 车间主任根据事故分析情况和班组意见签署车间处理意见,普通事故报厂长办备案存档,重大、特大事故上报厂长办,厂长办联合相关部门审查处理。
2.2.3 较大事故厂长办会同调度室、安环部等相关部门,根据各级事故处理意见进行分析,报公司审查处理。
2.2.4 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由安全部门组成调查小组,根据事故分析班组、车间意见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制定预防措施。
2.2.5 普通事故由车间全权处理分析,并报厂长办备案,特殊情况由厂长办或调度室处理。
2.3 事故处理时间。
2.3.1 普通事故24小时(一天)内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完毕。
2.3.2 重大、较大事故48小时(两天) 内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完毕。
2.3.3 特大事故72小时(三天)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具体安排)。
2.4 发生事故后,必须由责任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的教训进行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厂长办对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进行检查、落实,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6篇 安全事故隐患消除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小组以法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直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准时做到车辆检修、年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对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加强对司机的教育,提高司机的安全服务意识。
一、司机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并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及服从调度的安排,谨慎驾驶,安全行车,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故发生。
二、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生事故要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报告交警和有关管理人员。
三、随车证件由驾驶员自行保管,出车时必须带齐证件,如有遗失或不齐而发生经济罚款及申请补办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四、认真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统一停车,未经许可公车私用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五、在承运货物时,应当场确定货物是否和货物清单一致。若不一致,应当场指出。在运输过程中,确保货物安全运输,给客户一个满意的答复。
六、车辆应定期保养,每周六、日到指定修理厂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正常用车、安全行驶。
七、绝不开无牌无证的车辆,不挪用、不转借机动车辆和驾驶证。
八、不使用过期证件,不酒后驾车。
九、按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定期进行二保、检修和年检,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做到全年无重大事故发生。
二○○七年八月一日
第7篇 石油库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隐患的产生和存在,提高石油库的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规定。
1.2事故隐患管理中应认真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已经存在的事故隐患,油库有能力解决的,要限期整改;解决有困难的,要向上级公司写出书面报告。整改之前,油库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于更新改造和基建等新造成的事故隐患,应追就成事故隐患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因工作疏漏而没有查出的事故隐患,在其酿成事故时,应视情况追就检查人员的工作责任。
1.3各级公司及石油库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5]32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及上级部门的其它有关规定。
1.4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所属各级石油库。加油站参照执行。
2石油库事故隐患的范围和分类
2.1石油库事故隐患的范围。
凡可能导致发生着火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石油库事故的作业场所、设备(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均属石油库事故隐患的范围。主要包括:
2.1.1在油品收发、储存及施工检修等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火灾、爆炸等作业环节及场所的不安全状态。
2.1.2设备年久失修、超期服役、老化、技术落后,安全的不到保证。
2.1.3对职工健康有影响的工作环境污染和生活设施。
2.1.4防火间距不够、消防不配套等有可能导致事故扩大的不良因素。
2.1.5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素质差及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管理缺陷;
2.1.6各种形式检查中查出的妨碍安全生产的各类问题。
2.1.7职工群众及地方和上级部门提出的影响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各类问题。
2.2事故隐患的分类
2.2.1按可能导致事故的起因,可以分为:火险、设备、电气、尘毒等事故隐患。
2.2.2按隐患的性质,主要分为:
1、单向隐患: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扩大的隐患。如油罐等金属设备的金属疲劳、腐蚀、陈旧和老化。这是石油库设备最危险的事故隐患之一。
2、交变隐患: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周期性变化的隐患。如石油库设备的冻害、汛灾及油泵卸油时的汽蚀现象等。
3、固定隐患:指不随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的事故隐患。
4、随即隐患:在作业过程中不定时的突发危险因素。
2.3事故隐患得分级。根据可能导致石油库事故的大小,石油库事故隐患,分为四或五级。即:
2.3.1石油库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或称股份公司级):系指可能导致发生国家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中特别重大或重大事故隐患。即: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2.3.2石油库重大事故隐患(或称销售公司级):系指可能导致发生集团公司重大事故和销售公司一级及以上事故的隐患。既:
1、职工伤亡重大事故隐患:
一次轻伤11人及以上;
一次重伤3至10人以上;
一次死亡1至2人以上;
2、石油库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一次跑(冒、漏)油及油料变质10吨以上;
3、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一次死亡3人以上;
一次重伤10人以上;
一次、重伤合计10人以上;
一次受灾30户以上;
一次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2.3.3石油库一般事故隐患(或称省、市公司级):系指可能导致发生石油销售总公司三级至三级以上事故的隐患。即:
1、职工伤亡一般事故隐患:
一次轻伤10人及以下;
一次重伤2人及以下;
2、石油库生产一般事故隐患;
一次跑(冒、漏)油及油料变质10吨及以下;
一次漏油100吨以下;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下。
3、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下;
一次重伤10人及以下;
一次死亡、重伤合计10人及以下;
一次受灾30户及以下;
一次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及以下。
各省(区)销售公司可根据是否有下属公司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将其划分为二个级别。
2.3.4石油库小事故隐患(或称石油库级):系指可能导致发生石油库四级及以下的生产事故。即:
一次跑(冒、漏)油及油料变质0.5吨及以下;
一次漏油0.5吨以下;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下。
3评估和报告
3.1企业内部评估、报告
3.1.1评估组织。各级公司、石油库安全委员会的一把手应主持并组织成立评估小组,对所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内部评估。评估小组成员一般应包括:
1、公司或油库的安全保卫科(股)、工务(设备)科(股)等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的工人技师等;
2、必要时,可另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如:压力容器研究所、电业、房建、消防)以及上级公司和当地老动行政部门派员参加。
3.1.2评估标准。
1、判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标准,主要有:
(1)《石油库设计规范》;国家有关设备的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规范标准、有关设备的产品说明书等。
(2)总公司颁发的《石油库设备完好标准》、《石油库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石油库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标准。
2、应科学认真地分析隐患导致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性程度和事故或危险事件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
3、判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标准,同时,也是整改的标准依据。
3.1.3报告对事故隐患实行逐级报告制。即:
1、经石油库组织评估,一旦发现公司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上级公司,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和分级。
2、经省(区)公司组织评估,一旦发现属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时,应立即报告销售总公司,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和分级。
3、经销售总公司组织评估,一旦发现属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时,应由石油库所在地公司按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5]322号文颁发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3.1.4石油库的事故隐患评估方法如附录。
3.2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报告
3.2.1按“规定”,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3.2.2重大或特别重大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隐患类别;
2、事故隐患等级;
3、影响范围;
4、影响程度;
5、整改措施;
6、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7、整改目标。
4组织管理
4.1成立隐患管理小组
4.1.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石油库应成立以主管安全经理为牵头的隐患管理小组;
1)存在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石油库,应由主管公司一把手牵头组建隐患管理小组。
2)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由省(区)级公司一把手牵头组建隐患管理小组。
4.1.2隐患管理小组成员,一般由安全会成员兼任。时常管理工作由储运或安保部门负责。
4.2隐患管理小组的职责:
4.2.1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4.2.2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4.2.3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2.4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4.2.5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4.2.6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4.3事故隐患档案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4.3.1发现事故隐患的检查等记录;
4.3.2企业内部评估、报告;
4.3.3按“规定”进行的初步评估、分级和评估、报告;
4.3.4完期和日常的检查检测记录;
4.3.5险情照片(录相)及其他技术资料。
4.4事故隐患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4.4.1对已发现事故隐患的检查,应列入省(区)级公司年检、主管公司季检、油库月检、科(股)周检和班(组)日检查的重点内容。每次检查均应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向安全委员会进行书面报告。
4.4.2重大事故隐患应列入巡检工作的必检项目。
4.4.3对设备事故隐患,应根据其不同类别、分别安排机修、电气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每季度至少一次的专项检查。
4.4.4各级公司、石油库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5整改
5.1经评估认定的事故隐患,一般做以下处理:
5.1.1观察使用:采取了适当安全技检措施后 ,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设备(施)。
5.1.2整改使用:采取了更新、修理等适当的整改措施后,可能消除危险隐患,而正常使用的设备(施)。
5.1.3停止使用。适应于随时有发生重大事故可能;但有修理价值,而工程量大,暂时无力修理或待批计划修理的设备(施)。
5.1.4整改拆除或异地新建。适用于无修理价值,需立即拆除、报废的设备(施)。
5.2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管理
5.2.1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由公司储运或基建部门;石油库的设备(工务)或安保部门负责。
5.2.2凡形成固定资产的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由公司主管技术改造部门按有关规定,以安全技术措施纳入技改投资规模统一管理。限额以上的项目由总公司计划部审批;如需总公司安保基金补助的一般项目,由销售总公司安委会组织审批。
5.2.3凡是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补助的事故隐患整改项目,企业应先办报批手续,再列入计划。撤消或调整已经上报批准的整改项目或计划,应按同样手续办理。
5.2.4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石油库的主管公司筹集,必要时报请上级公司给予补助。但对下列情况,不属于补助的范围:
1、办公设施、生活福利设施、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设施隐患;
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投产后5年内发现的各类隐患;
3、属于大修、更新项目;
4、未按规定进行评估,或评估资料不完备的项目。
5.3事故隐患项目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5.3.1事故隐患石油库的主管省(区)级销售公司于每年6月前报批下年度新开项目建议书。
5.3.2销售总公司安委会办公室部根据上报的建议计划,与总公司综合计划部核实规模和平衡资金后,报总公司安委会审定,由安委会主任批准下达执行。
5.4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执行与检查
5.4.1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与协调。
5.4.2石油库主管公司对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全面的组织实施。
5.4.3石油库主管公司应建立项目负责制,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项目负责人应对实施进度、资金使用、设备材料落实、工程质量等全面负责,并定期进行考核。
5.4.4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表(如附表一),按季、年上报总公司安委会,项目以总公司计划为准,季报为下月5日前,年报为下年1月底前。
5.4.5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除报表外,企业应每年总结一次,并于下年1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报总公司安监部。
5.4.6对于完不成总公司事故隐患整改年度计划的单位,除了通报批评外,还要影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比和下年度补助资金的安排。
5.5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验收
5.5.1以竣工的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的2个月内,由工程主管部门或单位报请企业主管安全技术措施部门,按隐患管理权限组织考核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附表二》,连同补助项目的财务决算,一并报总公司。
5.5.2按“规定”“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5.5.3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按“谁投资管理谁验收”的原则,由省级及以下公司组织验收。
6奖励与处罚
6.1对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阻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6.2对存在有险不查、漏查、查出来不修以及隐瞒不报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
6.3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部门处分。
6.5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管理制度
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法人代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所在车间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3)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暂定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对各车间及部门进行排查时车间负责人必须参加。
4)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6)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负责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7)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8)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期时间为5天,若工作量较大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天。
9)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0)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跟踪检查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对无特殊原因拖延或不整改的部门及人员,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11)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2)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13)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1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
第9篇 事故管理制度:附则
第一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 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事故报告内容
一、 发生事故的企业名称
二、 发生事故的下属企业及车间名称
三、 发生事故的时间
四、 事故类别
五、 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图)
六、 事故伤亡情况
伤亡人数;
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本工种年龄、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伤害部位及程度。
七、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附计算依据)
八、 事故原因
九、 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十、 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情况(包括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者责任的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10篇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部门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和紧急突发事件(故)及时上报的通知》要求,结合交通部门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事故报告。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30万以上或群伤事故,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严重泄漏、燃烧、爆炸和人员伤亡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并在4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
1、道路运输事故:市级运输企业负责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交管所向交管处值班室报告。
2、水上运输事故:市级航运企业分别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务处(海事局)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海事处向海事局报告。 3、公路桥梁施工和养护作业事故:市级路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公路所向公路处值班室报告。
4、交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交通生产企业直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 凡发生重特大伤亡责任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伤亡责任事故、危化品运输安全事故,市交通局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向局领导和有关处(室)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厅值班室、市安监局值班室报告,交管处、公路处、航务处(海事局)负责分别向省运管局、公路局、航务局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在电话报告的同时,及时以书面形式传真报送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第三条 安全事故的统计。安全事故的统计时间为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市交通局负责统计省、市级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在本地注册的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 1、道路运输事故统计:按照交通部制订的《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的要求,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道路运输企业在每月5日前填报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公路运输企业行车事故 (月、季、年)报表》交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安监处汇总后在每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运管局、局规划处,并将《安全指标对比分析表》报局长、分管安全副局长等有关局领导。 2、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统计: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由区(市)县海事处和市级航运企业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上报市航务处(海事局),航务处(海事局)在每月5日前报送局安监处,安监处在每月10日前报送市安监局。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市级道桥施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由公路处负责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汇总交安监处;其它市级交通企事业单位在每月5日前向局安全监督处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表》,经安监处汇总后报局领导和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区(市)县级交通企事业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由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并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 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市交通局和区(市)县交通局分别建立道路运输安全、水上运输安全、企事业职工伤亡事故档案专卷,落实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内容包括:上级领导对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处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复、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快报和应急救援处置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企事业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每月各类事故统计报表等。安监处、交管处、公路处、海事局对各类违章受到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分别建立劣迹档案,并在**交通安全公示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 本制度经**市交通局修订后,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11篇 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和预防管理。
2 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2.3《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
3 职责
3.1总经理协助事故调查组工亡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事组织重大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
3.3生产部
3.3.1负责组织轻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中毒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3.2协助组织工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3.3.3负责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和处理。
3.4工会
3.4.1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工作。
3.4.2负责重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3.4.3代表员工和家属对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3.5 综合办公室
3.5.1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收集报送工伤鉴定资料。
3.5.2负责员工工伤保险的办理和地方社保机构协调相关事宜。
3.6相关部门
3.6.1配合对本单位各类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6.2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
4 管理要求
4.1 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4.1.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4.2事故报告
4.2.1报告程序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安全管理人员或分管安全的领导或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2.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事故的救援
4.3.1接到事故报告的科室及企业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4.3.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4.3.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4.4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4.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企业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4.2发生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负安全的领导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生产部、事故部门、工会、综合办公室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4.4.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4.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4.5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4)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4.5事故事件统计与分析
4.5.1事故事件统计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按当地安监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填写和报送月度报表。 发生事故事件后及时填写《事故事件统计表》。
并按季度对事故
4.5.2事故事件分析
按季度对事故事件进行分析,分析内容包括:事故事件类别、原因、发生频率、损失费用等,并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和在安全领导小组会议上通报、宣传栏中予以公布。
4.6事故事件回顾
每季度的全员安全会议中应对上季度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防范措施进行讨论,并将事故事件回顾记录在《安全会议记录》中。
5 记录
5.1《伤亡事故、事件统计台帐》
5.2 《事故、事件调查表》
6 附录
本制度解释权属:xxx公司。
第12篇 安全事故上报及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及时报告并处理工程项目发生的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大唐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耳脱硝施工项目。
第三条 相关文件
国务院2007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第四条 职责
一、 环保分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及时处理工程项目现场出现的重伤及以下事故,报告并配合公司安全生产与工程管理部处理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二、现场项目部负责处理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和报告,并配合公司对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处理。
三、现场项目经理部与分包商签订安全协议(或合同附件),明确划分了甲乙双方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 管理内容
一、事故分类
1 记录事故
1) 施工中职工受到伤害,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
2) 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
2 轻伤及轻伤事故
1) 轻伤是指在施工中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 重伤及重伤事故
1) 重伤是指在施工中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2)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 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1)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1-2人的事故。
2)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残废和重伤合计达10人以上的事故。
二、 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调查分析
1 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
由事件当事人或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立即报告分包商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由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主持调查、处理、登记存档。
2 严重未遂事故
1) 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施工分包单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由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现场项目经理部领导和安监部门,项目经理部接报后,用快速方式(电话或传真)在24小时内报告环保分公司备案,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处理。
2) 严重未遂事故,由项目施工经理主持成立由安监管理工程师和其它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告》。
3)《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由现场项目经理部安监管理工程师负责汇总和审核后,报项目经理部施工经理批准签字并于事故后三日内报送环保分公司备案。
3 轻伤事故
1)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也可直接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事故单位领导或专职安全员应立即报告现场项目施工经理和安监管理工程师。同时用最快的方式(电话或传真)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直接报告环保分公司。报告主要内容:事故单位、姓名、年龄、工种、时间、负伤情况、事故地点及事故简要经过。
2) 由事故单位领导主持,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由事故单位专职安全员填写报表,收集相关材料报现场项目部。
3)事故调查组结合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对事故责任者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现场项目经理部安监部门根据事故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总承包项目部。
4)轻伤事故需要向环保分公司呈报的表格和材料有: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市职工工伤报告表》(复印件)
《××市级医院开据的诊断证明》(复印件)
负伤者、旁人证明材料各一份,本人签字后捺手印(复印件)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4 重伤事故
1) 重伤事故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项目经理部施工经理和安监管理工程师。现场项目经理部、事故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积极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事故现场。
2) 现场项目经理部施工经理和安监管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环保分公司及公司安全质量工程管理部。
3) 重伤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单位、伤者姓名、年龄、工种、时间、负伤情况、事故地点和事故简要经过。
4) 由项目部施工经理主持成立事故调查组,环保分公司安全经理参加,进行调查、分析。现场项目经理部安监管理工程师配合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5)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分析、调查,由现场项目经理部安监管理工程师责成事故单位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十五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本单位安监部门审核。
6) 事故调查组结合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责成并监督相关队伍组织实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者按安全管理文件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备案。同时要求事故单位上级安监部门将处理结果以文件形式进行回复。
5 死亡事故
1) 现场发生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现场项目经理部施工经理和安监管理工程师,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项目经理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及公司领导,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同时报告业主。
2) 现场项目经理部接到死亡报告后,应立即责成事故单位上级有关部门以最快的方式,立即向当地公安局、法院、劳动局、建委安全监管理站、工会等主管部门报告。并分别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建委安全监督管理站填报《××市职工工伤事故报告表》,《建设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
3) 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环保分公司领导、现场项目经理部施工经理、安监管理工程师参加,会同业主、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公安局、法院、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4) 现场项目经理部安监管理工程师配合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安监部门编写《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项目经理部、事故单位领导及各级安全员要积极配合公安局、法院、劳动局的调查取证工作。
5) 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根据签订的施工合同附件《安全协议书》中有关条款的规定,由事故责任方负责,现场项目经理部及事故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如果事故死亡责任认定在我方,填写“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完成,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复。待公安局的结案报告下达后,汇总成卷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市建委安全监督管理站,并将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成卷,负责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6)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结果,由环保分公司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负责实施。
6 交通事故
1) 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各现场项目经理部在2日内(重伤及以上事故不超过4小时)报安全质量管理部,安全质量管理部及时向环保分公司、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2) 因公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填报要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填报。由现场项目经理部上报分公司。
3)以上所指交通事故是本公司范围内的人员、车辆发生的事故。分包商范围内的交通事故由分包商自行处理。如事故发生在施工现场,现场项目经理部安全工程师协助进行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7 消防、保卫、抢险救灾因公至伤的事故
1) 发生消防、保卫、抢险救灾因公至伤的事故,现场项目经理部在2日内(重伤及以上事故不超过4小时)报环保分公司,环保分公司做出对事故的认定意见。
2) 发生消防、保卫、抢险救灾因公致伤的事故报告书的填报,要按照公司有关部门要求填报。由现场项目经理部上报环保分公司,并公司档案室存档。
第六条 相关记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市职工工伤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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