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法律、法规识别与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确定公司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中适用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识别、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控制。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确认、培训、传达和监督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负责及时宣贯、遵守与本部门、车间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将有关要求传达给员工和相关方。
4 内容与要求
4.1 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a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
b 山东省、青岛市的地方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规章、规程;国家、行业、山东省、青岛市有关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则、标准及其他要求等;
c 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d 上级机关、执法机关的通知、公报等其他要求;
e 国家公约等。
4.2 获取方法
a 上级发文、转文;
b 报刊、杂志登载;
c 会议获取;
d 从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发行处获取;
e 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获取;
f 上网查询;
g 其他渠道。
4.3 识别和确认
4.3.1 安全环保部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相关部门、单位收集的信息,编制公司通用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作为各部门、单位进行识别和执行的基本依据。
4.3.2 各部门、车间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部门、车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目录、内容(部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应识别到适用的相关部分),编制本部门、车间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4.4 贯彻执行
4.4.1 安全环保部将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向各相关部门、车间进行培训、传达、分解。
4.4.2 各部门、车间将本部门、车间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采取会议、宣贯、培训等形式,落实到相应层次或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
4.4.3 各部门、车间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进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4 公司通过管理评审、内审或日常监督检查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4.5 公司安全环保部至少每半年一次通过各种方式获取最新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5 相关记录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会议记录》
第2篇 安全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控制规定
1.目的
为建立获取使用的法律法规的有效渠道,及时向公司从业人员传达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建立健全最新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
2.1安保科负责收集和获取各部门使用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对其进行适用性评价。
2.2技术部门负责编制工艺安全操作规程。
2.3设备科负责编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2.4分析中心负责编制质量检测操作规程。
2.5各部门负责落实法律法规、标准、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要求。
3.控制程序
3.1法律法规
3.1.1安保科每月对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搜集、管理存档,并建立《各部门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清单》和安全法律法规文本库。
3.1.2获取渠道和方式
1).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布
2).国家、行业协会
3).网络媒体、报纸、电视广播
4).公司传递文件
3.1.3安保科每年进行1次符合性评审,将评价情况如重点关注条款、执行情况、不满足原因等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性评审表》。
3.1.4对于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及时对企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对承包商、供应商及其他人员进行传达。
3.1.5在制定方针、目标、编制管理制度、设备改造、新改扩建项目时,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2.1安保科按照安全标准化要求制订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2.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发放到有关部门工作岗位,登记《文件发放记录》
3.3安全操作规程
3.3.1各职能部门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时进行发放。
3.3.2安保科对各部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备案。
3.3.3新建项目投产前必需编制新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
3.4修订更新
3.4.1公司每年由安保科组织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其有效性和实用性,保证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有效版本。
3.4.2但发生事故,工艺、技术、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确保管理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3.4.3安保科每月对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进行整理更新,对近期或作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时收回,作废处理。
4.相关记录
《各部门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性评审表》
《文件发放记录》
第3篇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定公司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中适用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识别、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控制。
三、内容与要求
3.1.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范围:
1.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市政府制定的法规、标准及规定;
3. 国内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
3.2.收集途径
1. 公司各部门可通过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部门保持联系,通过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主动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2. 公司各部门可通过政府机构、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渠道获取国家、地方对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3. 运营部也可以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公安、消防、社会和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获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
3.3 程序
1. 公司各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并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等专业技术规范、规定等名单上报运营部汇总。
2. 运营部按汇总明细将收集到的最新版本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汇总,并上交至总经理批准后下发相关部门执行。
3. 各职能部门负责将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传达和培训员工,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 运营部应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使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3.4.更新
1. 运营部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门及相关方根据以下条件确认获得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
(1)是否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消防有关。
(2)是否为最新的版本。
2. 各部门负责保存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3. 当上述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更新时,应及时修正清单,将新的内容补发到相关部门,并对旧的文件做相应的处理。
四、附件
《适用性法律法规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记录表》
第4篇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识别、获取与公司储存活动、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实现对遵守法律、法规所作的承诺。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管理。
三、职责
1、生产管理部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门,负责与本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更新和符合性评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 各单位负责与本单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并传达给员工,遵照执行。
四、程序
1、识别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的范围: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
行业规范、规章、标准;
地方法规、规章、标准。
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途径:
a) 政府机关职能部门;
b) 报刊、杂志出版社或发行机构;
c) 专业咨询机构、认证公司;
d) 互联网专业法律法规网站。
与主管安全、环保、健康卫生的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并通过网络、图书馆、咨询机构、认证机构等补充渠道,及时了解国家及地方政府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发布、更新情况,并及时获取适合本单位的法律法规。
3、分发、保管
a)当内容更新或增加时,应及时将新的内容补发至相关部门。
b)生产管理部负责保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原件,各单位可到生产管理部检索查阅相关信息,必要时生产管理部分发单行本。
4、更新
a)公司识别、获取到新发布、变更的法律、法规后要及时补充、更新《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
b)及时识别、修正和补充本部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并传达到相关员工。
5、培训及沟通
a)培训对象:法律、法规及外来文件更新或增加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的员工。
b)培训方式;采取自学、集中授课、专家讲座等形式。
c)宣传渠道: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黑板报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6、执行、监督与考核
a)各单位在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条款的规定。
b)生产安全科对车间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纠正不符合内容。
7、符合性审核、评审
生产管理部组织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符合性评审报告进行验证,编制法律法规符合性评审报告。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识别和获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获取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识别和获取本企业活动、服务过程中所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根据《安全生产法》、公司《安健环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厂站、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各厂站、项目、各部门负责识别和获取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第四条 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厂站、项目、部门、项目部负责组织对本部人员进行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行为。
第五条 项目部及其他涉及相关方的管理部门负责将适用的安健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工程承包商),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或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第三章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获取
第六条 获取的内容
(一) 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
(二) 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法规;
(三) 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制度;
(四) 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标准;
(五) 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规范性的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行业有关的要求,非规范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七条 获取渠道
(一) 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二) 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国务院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三) 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四) 还可以通过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五) 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第八条 获取方式和时机
(一) 各单位通过前述渠道以网络、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二) 各单位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建立适用法律法规清单列入适用清单。
(三) 各厂站、项目、安全监察部应及时整理更新本单位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处于最新状态。
第四章 适用性识别、传达和更新
第九条 适用性识别判定依据:
(一) 工程建设活动、服务要求;
(二) 所属行业要求;
(三) 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四) 相关方有关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登记形成《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纸质版目录清单正式文件形式下发,附件一般可以电子版形式共享或由相关单位自行网络下载或购买。
第十一条 传达
(一)各单位将审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或电子版)传递到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部。
(二)安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及有关内容予以印制(或发送电子版),然后按照文件管理程序要求发放到有关部门。
(三)各厂站、项目、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部将适用于本单位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宣贯传达,力求职工知晓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以便具体使用时查阅。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随时掌握与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如有换版、更改等情况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传递。
第十三条 为使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状态,各单位每年确认、登记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填写《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供给各项目管理部门,由项目部按职责分工发放给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作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标识,对新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定公司在生产经营或服务中适用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识别、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对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质量标准、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控制。
三、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保部负责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确认、培训、传达和监督执行。总经办负责及时宣传、遵守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并将有关要求传达给员工和相关方。
四、内容与要求
1、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
(2)、地方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章、规程;
(3)、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4)、上级机关、执法机关的通报、公报等其它要求。
2、获取方法
(1)、上级发文、转文;
(2)、报刊、杂志登载;
(3)、会议获取;
(4)、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发行处获取;
(5)、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获取;
(6)、网络查询;
(7)、其它渠道。
3、识别和确认
(1)、安保部、总经办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在熟读部门、单位收集到的信息,编制清单,作为酒店各部门识别和执行的基本依据。
(2)、各部门要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目录、内容。编制清单。
4、贯彻执行
(1)、安保部、总经办将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向相关部门进行培训、传达、分解。
(2)、各部门将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采取会议、宣传、培训等多种形式,落实到相应的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
(3)、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进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公司通过管理评审、内核或日常监督检查等形式对各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7篇 环保法律法规控制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评审的管理。
2.与tdi公司生产活动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包括:
⑴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
⑵地方法律、规章、标准;
⑶行业法律、规章、标准;
⑷相关执法部门的通知、公告等其他要求;
⑸中国化工、农化公司、大化集团公司的环保规章制度及其他要求。
3.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
3.1安全环保部为环保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获取的主责单位,其他单位如获取到环保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要及时传递到安全环保部。
3.2安全环保部要经常与上级环保主管部门保持联系,获取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3.3安全环保部可以通过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其他渠道获取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4.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选择、确认和分发
4.1 安全环保部根据tdi公司的特点,对所获取的各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进行确认,对于适用于tdi公司的,列入《tdi公司适用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4.2安全环保部保存《清单》中所列文件的书面版或电子版,负责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文本复印件按文件发放相关程序发放到各相关单位,或将电子版在公司局域网上及时公布。
4.3对于重要的环保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安全环保部要组织公司各单位进行培训、学习。
4.4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有选择地就本单位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学习。
5.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适用性和合规性评审
5.1评审时机
5.1.1随时评审:安全环保部在接收到或获取到环保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后,要对其适用性、合规性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记入《tdi公司适用的环保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环保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评审表》。
5.1.2年度总评审:每年年初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公司相关单位对公司上年度所识别、收集到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和符合性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评审,需要时修改完善《tdi公司适用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评审表》。
5.2评审内容
5.2.1适用性评审:所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是否适用于公司的生产。重点关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主要内容、时效性、颁布单位、文件号等。
5.2.2合规性评审:评审tdi公司的各项生产活动是否符合所获取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要求。重点评审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中对企业及员工所做的相关要求方面的条款,及公司生产活动中所对应的条款的遵守、执行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条款的要求。
5.2.3年度综合评审:剔除已经作废的和其他不再适用于tdi公司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补充增加和或更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5.3评审人员
5.3.1初评:获取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安全环保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首先进行初评,确认其适用性后,传递到安全环保部。
5.3.2复评:安全环保部直接负责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环保技术员,对各单位传递的或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复评,确认其适用性和合规性。
5.3.3人员要求:参加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人员,应接受过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培训、体系标准的培训,具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评审的能力。
5.4对于不能满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规定的,tdi公司要制定相应的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积极实施,直至满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要求。
6.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执行与监督
各部室、车间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所述的内容进行各项生产活动,由安全环保部对各单位对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相关记录
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评审表
tdi公司适用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第8篇 简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
无因管理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害的赔偿理由,也包括本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来自管理人或第三人的损害如何处理的理由,同时也可能涉及到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由谁来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的理由。目前无因管理制度对这方面理由的规定非常简单,尚未形成制度体系。
考察无因管理制度,从最初罗马法上的准契约允许类推适用有关契约的规定,到德国、日本等诸国或规定为无委任之事务管理,或视为债之发生理由之一,各国立法均设立专门章节对其进行规定,明确了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无因管理制度在立法上已经趋于成熟。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在立法上、在对这一制度的立法目的和现实作用的理论研究上都显得比较模糊。立法上,《民法通则》及其《意见》的规定比较简略,很难完全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对当事人的利益做出进一步的衡量和协调;理论研究上,尚未形成深入、系统、全面的符合我国法律调整目的和道德判断的理论体系。
一、我国目前被认为明确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只有《民法通则》第9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理由的意见》第132条,而且这两个法条只涉及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及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求偿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其他内容,诸如当事人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未能做出全面规定。这对于一项法律制度的建设来说远远不够。其中,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求偿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属于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理由,涉及到了无因管理的损害赔偿。但条文虽然对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出了直接的规定,但过于简单的立法不能满足现实司法的需要,大量的立法空白只能依赖于理论界的学理解释及观点,缺少直接的立法依据,给司法适用带来了许多的困难和争议。
二、关于无因管理制度体系之建立,必须明确区别两个基本概念:一为事务管理之承担;二为事务管理之实施。前者是指开始管理事务之行为,后者指承担事务管理后,管理事务所采取的措施和策略。关于事务管理之承担,又应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二是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民法上之无因管理体系,系建立在这两个基本类型的基础之上,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这两个基本类型,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利益状态,也表现了立法者的利益衡量原则。现代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的无因管理制度,为保护本人利益,防止第三人不正当干涉他人事务,规定了管理人应以符合本人意思的方式进行管理,是为本人利益计而对管理行为所作的方向性要求。而我国目前的无因管理制度没有将合理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与不合理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加以区别对待,因此,影响了对管理人和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由此产生了违反本人意愿、不利于本人等行为造成损害时,是按照无因管理进行赔偿还是直接认定为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理由。而这个理由,直接影响到了无因管理损害赔偿制度的整个体系理由。
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假借为本人谋利益的幌子,违背本人的意愿进行行为,故意或过失的侵害了本人的利益,此种情形如何对待,我国法律也未能做出规定,理论界也存在很大的争论。德国民法典第678条规定,事务管理人若未能站在本人的立场考虑本人对该事务是否会做同样的处理,就是违反了本人明示或可得而推知的意思,构成不正当干预,即为侵权。此条是就管理事务的承担而言的。
三、无因管理法律效果制度需要完善,其中最主要的是管理人的义务体系。我国无因管理制度中没有规定管理人的继续管理义务、注作用务、通知计算义务以及管理人违反这些义务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而无因管理成立之后,管理人就负有了一系列的债务履行义务,其他国家立法规定管理人负有通知的义务、继续管理的义务、适当管理的义务、报告与计算的义务。而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甚属缺漏,可资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加以完善。
四、是关于管理人责任规定的缺漏。管理人的责任,是指管理人违反了上述适当管理的义务,因而应当承担的债务不履行责任。我国目前法律中没有关于管理人责任的法律适用规范,当出现管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况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用以调整。对于管理人,如果其管理行为如前所述的符合本人的管理意思和管理要求,但在管理过程中其管理策略或管理措施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失时,管理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国法律也未作规定。对此,大陆法系一般认为,于此场合,管理人应就各种过失负责任。同时,各国立法普遍有急迫情形下管理人赔偿责任的减轻规定,我国法律将来对此理由也应该予以修改完善。管理人在管理开始后,对本人就应履行上述所负义务,若未履行其中一项或几项义务而致本人利益受损者,以其故意或过失为限,负其责任。此种责任应与一般债务不履行责任同性质,亦适用民法关于债务不履行的一般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就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他义务就包括无因管理人的义务,因此,管理人于管理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本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应负侵权赔偿责任。
第9篇 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识别和获取管理制度
为认识和了解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及时传达全体员工和相关方,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企业负责人负责批准确定适用公司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清单。
2.综合办公室负责识别、获取和评价适用公司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建立清单并保存。
二、获取途径
1.从政府有关部门、上级工会、图书馆等获取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2.从公共出版物、专业报刊杂志及计算机网络上收集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三、传达和培训
1.综合办公室将适用公司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传达到全体员工,并将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告之相关方。
2.综合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定期对员工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知识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四、符合性评价
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主要查找公司和员工违法现象和行为,并及时消除(每年12 月进行)。由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10篇 安全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与相关制度
一)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监理工程师在从事安全监理工作中,应熟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审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时,要注意施工方案、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颁布单位 名称 实施时间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11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8.3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8.1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4.1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8.1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10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6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劳动法 1997.10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1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05.4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6.10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法 1984.1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 2001.10
国务院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1989.3
国务院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991.5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4
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察条例 2003.6
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1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2.8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987.10
交通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2005.3
交通部 公路工程重大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交通部 水运工程重大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交通部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部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2000.1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 1999.11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1993.2
交通部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2006.8
交通部 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2004.10
建设部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2000
建设部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1998.9
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01
建设部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2004
建设部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992
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1.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上述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企业对企业中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任的制度。其内容应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并将这种教育和培训制度化、规范化,以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减少、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各种措施。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安全法制教育四个方面,其中对新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使安全生产基本教育制度。培训制度主要包括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定期培训,特别是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对作业人员的培训。
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为保障安全施工确定的费用,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工程概算中要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并全部、及时地将这笔费用划转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是指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内设机构,其人员即为专职人员。管理机构职责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内部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及时整改各种安全事散隐患以及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施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在本单位实施的具体执行者,其职责是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6.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殊岗位作业的人员,不同于一般的施工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岗位,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安全技术措施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是指为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在工程施工中,具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环境条件、劳动组织、作业方法、施工机械、供电设施等制定确保安全施工的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也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尘、防雷击、防触电、防坍塌、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溜车、防高空坠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暑、防疫、防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措施。
8.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对于结构复杂、危险性较大、特性较多的特殊工程,如深基坑,指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地下暗挖工程、指不扰动上部覆盖层面修建地下工程的一种施工方法;高大模板工程,指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者跨度超过18m,或者施工总荷载大于l0kn/m2,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15 kn/m的模板支撑系统等,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查同意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组织施工。
施工前详细说明制度
施工前详细说明制度,即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指在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作业工长、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地讲解和说明。
施工前详细说明制度主要内容是:本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点;
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
10.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是指施工单位确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设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臵明显标志。
11.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
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是指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现场前进行查验。同时必做好防护用品和设备的维修、保养、报废和资料档案管理。
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之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
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13.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包的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类人员在施工安全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本单位、
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三类人员必须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由施工单位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付保险费,以本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在施工作业人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由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该项保险是施工单位必须办理的,以维护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利益。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同时,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会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6.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 ,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11篇 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获取、识别、更新适用于本我厂安全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厂对安全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和符合性评价的控制。
3.职责
3.1安全科负责获取、识别、更新我厂适用的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并负责汇总登记更新,并将最新适用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3.2管理层代表负责组织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符合性评价
4.管理要求
4.1获取方法:
安全科每半年与政府相关安全部门进行沟通,获取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最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还可以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出版机构、专业性报刊杂志、网络信息、咨询机构等渠道补充,以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为最新有效版本。
4.2识别、确认
安全科获取到新的安全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后,针对我厂的经营活动、服务状况进行识别和确认。识别其有效性,确认其适用性,确认的依据为我厂实际情况、我厂的风险清单、化工行业特点、相关要求等,并填写《法律、法规符合性调查表》,并报综合科备案。
4.2登记更新
安全科负责将确认后的安全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纳入我厂《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并及时对其进行更新,并经管理者代表审批,由此涉及到其他文件修改和调整的按《文件管理制度》执行。
4.2传达、培训
安全科负责将最新适用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下发至相关的使用场所,并组织培训工作,具体按《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执行。
安全科负责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并负责将本我厂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4.5信息、反馈
各部门负责将最新从外部获取安全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通过信息交流的方式反馈到安全科,经过识别其有效性,确认其适用后,报综合科进行登记更新。
4.6保存、查阅
安全科负责保存安全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的文本,需要时各部门可到安全科查阅。
4.3符合性评价
4.3.1我厂每年由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员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进行一次评价,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12个月,正常情况下,在企业自评前进行,特殊情况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可适时增加评审的次数。
4.3.2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
4.3.3对在评价出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不符合情况,管理者代表、安全环保科应明确责任部门。
4.3.4责成责任部门针对不符合进行原因分析,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安全科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确保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4.3.5本我厂定期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我厂进行安全评价,以实现方针中所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承诺,避免潜在的法律责任。
第12篇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获取、识别、更新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为体系的运行提供依据,
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获取、识别、更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建立台帐。
3.职责
3.1 安检办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收集、识别及更新并建立台帐,并对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 安检办负责向各部门单位宣传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3.3 安检办负责组织技术、制造、管理相关部门对收集、识别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进行符
合性评价。
3.4 安检办指导、督促各部门对适用与公司运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3.5 相关部门对日常获取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及时传递到环境保安部。
3.6 安检办负责编写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7 各部门负责编写本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
3.8 安检办负责对收集的、适合公司运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向员工进行传递和教育。
4 工作程序
4.1 获取途径
4.1.1由安检办通过标准化信息网、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方式查询获取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4.1.2上级部门的通知、公报等由管理部收集整理。
4.1.3各部门从专业或地方报刊、杂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及时报送环境保安部,以便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备案。
4.2 识别和评审
4.2.1由安检办负责、协同技术、制造、管理部共同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识别依据:
① 公司生产、活动和服务过程中所有的危险、有害因素;
② 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
③ 行业特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4.2.2 安检办组织技术、制造、管理部门对获取和识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进行评审确认,对确认结果编制《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报总经理审核批准。
4.3更 新
4.3.1 当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及时识别。
4.3.2 安检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工作。
4.3.3当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识别。
4.4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发放、实施、检查与符合性评价
4.4.1 安检办须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摘编,通过下发或组织教育方式及时传递到部门员工中间。
4.4.2 关联部门要经常性的通过部门会议、班组会议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标准化运行中严格遵守。
4.4.3 安检办每年一次对贯彻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现象要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类似执行情况的检查、符合性评价、整改过程,须保存相应的记录。
4.5 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4.5.1 安检办负责编写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的规章制度经总经理审核确认后,下发到各部门班组,以便与员工执行。
4.5.2 生产部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主管部门责任者审核确认后,下发到班组,岗位人员应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6 评审和修订
4.6.1安检办每年一次组织有关部门对颁发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进行评审,对不适宜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
4.6.2当发生事故和工艺、技术、材料等发生变更时,各部门应及时对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以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4.6.3 修订时应通过《文件更改申请表》,注明原因及更改内容,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修订。
4.6.4 修订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得到总经理和部门责任者的审核批准。
4.6.5 修订部分应及时发放到岗位,必要时组织员工学习掌握。
4.6.6 为了确保各岗位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最新有效文件,需对原文件收回作废。
5.相关记录
5.1 《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5.2 《文件更新登记表》
5.3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更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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