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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3-12-29 热度:99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1篇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炸材流失事件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科主管领导全面负责。

2.爆炸物品的管理必须建立民爆物品安全责任制、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制度。

3.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发放、使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同时认真学习和落实本规定。

4.从事爆炸物品管理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同时经过培训合格的职工。

5.未经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准从事其民爆物品工作。

(二)爆炸物品的储存

1.项目经理部安全科根据相关规定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仓库或托管仓库,并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2.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必须设立专人看管,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私人看管。

3.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坚持出入库登记、检查制度,即进库人员必须先登记检查。

4.爆炸物品发放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爆炸物品仓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导火索、电(纸)管、炸药分类存放;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7.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安全科和当地公安部门。

(三)爆炸物品的购买

1.购买爆炸物品必须根据施工进度分批购买。

2.各工区每月定期上报用量计划到安全科,由安全科统一办理审批手续,持《爆炸物品购买证》到指定地点购买。

3.各工区需用爆炸物品时,先到安全科办理“爆炸物品领用单”,然后持领用单到爆炸物品仓库领取。

4.各工区使用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当日使用,当日领取,节余当日归库”。

5.严禁自由买卖,严禁自销,严禁用爆炸物品换取其他物品。

第2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1、了严格管理爆炸物品,预防爆炸物品造成事故,影响财产和生命安全,防止爆炸物品外流,特制定本制度。

2、品的采购与押运:

2.1、材料必须事先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报计划,经批准采购、运输、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提货。

2.2、中要派专车,由押运员押运,司机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物品要封装严密,不得与其它物资混装,途中不得随意停留,以免发生意外。

2.3、发生丢失、被抢及发生爆炸事故,应立即向附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找破案。

2.4、乘人员,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用火、禁止车辆超速行驶,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车辆。

2.5、物品的车辆,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爆炸物品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逗留在车库内。

2.6、运输爆炸物品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和突出车外。

2.7必须分别运输。

2.8中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准无关人员靠近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途中住宿时,要报告住宿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2.9、员在装车时,负责清点查验爆炸器材的品名和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2.10、到货后,押运人员、保管员、验收员共同验收数量,并注意包装是否破损、异动或散落,确认无误后,方可验收入库。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尽快妥善处理。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领导,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能验收入库,应做出标志单独保存。

2.11、装卸时一定要轻拿轻放,严禁倒置,装卸人员在搬运中不能吸烟、用火。

3、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

3.1物品必须由专门仓库保管,并建有严格的出入库和仓库管理制度,严禁与其它物资共同存放。库房要远离生活区,库房门窗牢固,防盗、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备、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温度适宜。

3.2、持《爆炸物品保管人员许可证》上岗。

3.3、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门窗及仓库周围。检查消防、避雷、报警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3.4、内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将火种、火柴带入库区。炸药库周围20米内不准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3.5、制度,不经有关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进入库内。

3.6、出入库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使用单位要建立台帐、并设专人保管,剩余物品及时退库,严禁随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转送、转借、转卖他人使用单位要保存使用原始记录。

3.7、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8、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能私自找人替班,不准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留宿,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

3.9、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安全员监督。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全警戒规定,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或标志。

4、炸物品仓库管理员、押运员、爆破员以及领用人员等必须选用责任心强、政治可靠、经验丰富的人担任,不得指派临时工单独领用爆炸物品。

5、炸物品出库凭证必须由使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领用人签字,然后由武装保卫部门和辅助生产部门审批签字后方可领料。

第3篇 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制度

1、炸药库要配备专职保管员。

2、保管员要熟悉工作业务,严守职责。

3、炸药库要求24小时有人看守,保管员不得随意离岗、脱岗,不得让非保管人员代岗。

4、炸药库要有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严禁明火。

5、严禁雷管和炸药混放在一起、炸药和其他易爆易燃物及其他杂物混放。

6、库内保持清洁、整齐。

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

8、使用登记健全,做到入库、出库、余额量的底数清,情况明,谁使用、谁登记、谁负责。

9、严禁冒领、出售、借用爆破物品。

10、发现危险隐患、或发生失窃、遗漏,必须立即报告。

违反以上规定,依法处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堆浸场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新)

为了严格管理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发生,加强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l、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

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2、爆炸物品仓库、储存空应建在远离社会区的独立地段。场库建筑与周围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觐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3、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

4、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5、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要建立出入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将火具、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

7、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8、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9、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任何单位私拿、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第5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施工单位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路及路外从事各项工程的公路施工企业及其使用的民工建筑队伍。

第四条 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 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九条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十条 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三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十四条 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二)按规定进行销毁。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公安机关同意,在路内外单位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没有爆炸物品,又确需临时使用少量爆炸物品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六条 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

第十七条 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公安机关存档。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九条 公路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二十条 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二十一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第二十三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条 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第二十五条 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仓库

第二十六条 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

第二十七条 准备建立爆炸物品仓库前,应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备案,之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建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还应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建立临时仓库(储存室)时,也需当地派出所批准。

第二十八条 建库选址时,应由建库单位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要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亦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第二十九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应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三)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欧姆;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五)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六)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七)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第三十条 远离爆炸物品仓库且用量较少的单位,经主管领导批准和所在公安机关同意,可设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内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柜,并安排专人保管、看守。临时存放点内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应超过当日的使用量。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

第三十一条 购买爆炸物品由使用单位的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购买后向所在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购买时,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三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由采购单位负责。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市、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区办理准运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由运输单位选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三十五条 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第三十六条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第三十七条 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三十八条 装卸、倒运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三十九条 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四十条 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外包工程需要爆破作业的,由外包工程的单位派出爆破作业人员组织实施。成建制的外包工程单位,具有爆破作业许可证的,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也可单独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第四十四条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或公安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四十五条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四十六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四十七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第四十八条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四十九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应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九章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一条 专职爆破人员协助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依法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炸物品爆炸、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三)积极同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五)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会同违反规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该单位及单位领导的责任,视情予以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等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对该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库房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等,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三)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四)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五)不按要求设置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

(六)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私自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包工程施工队的;

(八)拒绝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九)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对责任人处15日以下治安拘留或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爆炸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二)发生爆炸、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四)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规定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第五十六条 因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失职、渎职,导致爆炸物品被盗、丢失或酿成治安灾害事故的,予以加重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处15日以下治安拘留;对单位主管领导建议给以党纪、政纪处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爆炸物品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被奖励单位的上级行政部门拨款支付。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单位和责任人收取的罚款,应单独建立帐目,用于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八条 因专职安全爆破管理人员监管工作不力或失职,导致发生涉爆案件或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郴宁高速第六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

第6篇 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

1.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应在白天进行,且有专人在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

2. 装卸人员必须清楚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常识,装卸现场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 禁止民用爆炸物品与其它货物混装,禁止雷管与炸药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混装。

4.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5. 应轻拿轻放,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炸物品。

6. 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其它爆炸物品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7. 分层装载民用爆炸物品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上一层。

8. 装卸作业时,机动车辆应在库房门口2.5m外停放;车辆靠近装卸站台时应设置防撞缓冲装置;机动车辆在熄火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

9. 雨雪天气进行装卸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确保安全。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作业。

第7篇 爆炸物品发放领退核销管理制度

一、炸药、电管的领用,必须以矿月作业计划为依据。月初各单位将矿计划定额消耗单交井下发放站。库管员照单,计划发放,各单位计划用完,必须向矿申请追加数量,库管员不准超计划发放。

二、库管员发放炸药、电管时,必须照各队地面值班队干在领退核销单上注明时间、班次、使用地点、放炮员的姓名、数量发放。严禁超签发量发放。

三、放炮员领用炸药、电管时,必须持本人爆破员作业证和领取证及地面值班队干签发的炸药、电管领退核销单(一式两份)。库管员验证单据齐全后,按其发放量才能如数发放炸药、电管。

四、库管员、放炮员在炸药、电管交接完毕,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双方在炸药、电管领用、清退、核销单签字,核销单的第一联由放炮员携带到工作现场,由现场值班人员、安瓦员共同核对数量。第二联留库内存放。

五、库管员放发库存炸药、电管时要本着先入库先发,退回的先发原则进行发放,减少失效和浪费。

六、现场使用后,由班组长、放炮员、安瓦员三人签字确认现场实际消耗量和退库量,由放炮员将剩余的炸药、电管、水泡泥和三人签字的核销单退库交库管员。库管员确认无误后,将第一联核销栏签字留库备查,第二联(班组长、安瓦员未签字联)交放炮员带走交队,作为队统计核算依据。

七、若“领用、清退核销单”有涂改,必须由当班安瓦员在单据背面做文字说明,方为有效单据。

八、严禁放炮作业人员在井下私藏、私借炸药、电管;严禁将其炸药、电管核销单交由他人代为核销。严禁非值班队干、班组长在其核销单上签字。

九、库管员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帐、卡、物必须清点、核实,做到班清日结。若实物和单据上品种、数量不符时,应向退库人员查询清楚,并立即报告保卫科或生产调度室。

十、退库的废炸药、电管必须上账妥善保管,由保卫科、供应队及时回收交公司总库与公安部门销毁,不准私自处理。

第8篇 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1、爆炸物品的入库,必须由安全员、押运员、库房保管员三人现场交接、签名,检查、核对入库数量,做到准确无误方可入库。

2、保管员必须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3、爆炸物品的出库,必须由爆破员领取,非涉爆人员一律不准领取爆炸物品;如同时领取雷管和炸药,必须由两人以上放可领取。

4、使用班组要根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炸药、雷管需要量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凭此单据保管员才准发放。

5、爆破员领取雷管时,必须出示爆破员作业证,储存库保管员发放爆炸物品时应登记号数量、规格、条码编号、箱号,领取人签字。、

6、领取爆破物品时雷管要装入防爆式便携箱中,进入现场后炸药和雷管不得随意乱扔乱放。

7、现场每班实际使用量要由批准人负责核实,认真填写爆破作业登记表,对爆破器材领取情况、爆破作业情况、爆破器材退库情况要如实登记,确认无误后由批准人、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四人签字认可。

8、爆破作业完毕后要及时检查、清理现场,剩余的炸药和雷管要在当班使用后立即清退回储存库房;严禁个人私存,退还后保管员必须做好登记工作。

9、保管员必须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告有关部门

10、加强记录仪器、物品的管理,不得遗失、转借,按规定时间及时到上级公安机关上报记录数据,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

11、严格执行购买、运输、储存、领用、发放、清退、看护的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登记完整,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

第9篇 爆炸物品领退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民爆物品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严防犯罪分子借管理的漏洞或失控搞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炸药库(房)存放的爆炸物品,必须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严格管理,存放爆炸物品的库房不得放置任何杂物,更不能将易燃物品存放在一起,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二、库房管理人员必须是政治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严禁私藏、私借、私用。

三、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保管,不得存放在一起,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严禁一人管理。

四、库房管理人员入库,必须严格执行入库登记制度,严防炸药、雷管丢失,一旦发生事故,首先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每次领取炸药、雷管时必须是安全员、爆炸员、保管员同时入库领取。

六、库房管理人员对当日未用完的炸药、雷管应及时收回统一管理。

第10篇 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化学危险物品购销、运输、存储、保管、使用过程要严格控制,设专人管理。

第二条 库房、门窗向外开,保护良好的通风条件。

第三条 库房内外保持35摄氏度上下,夏季对佛点低的物品,要有降温措施。

对爆炸物、氧化物、易燃物,遇水燃烧物、毒品和压缩气体等必须严格分库存放,严禁混放。

第四条 库房内不准安装电器照明设备,禁止吸烟,明火作业,严禁在油料库内分装或配料。

第五条 及时处理废旧包装物品,不得在库内存放。装、卸搬运物品时严禁磕碰、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

第六条 库房内不准住人,配有针对性的配备消防器材。

第11篇 爆炸物品专项管理措施制度

为确保在土石方开挖阶段安全的使用爆炸物品,依据gb6722爆炸安全管理、gb21146、ga837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葛洲坝西北分公司富流滩船闸改扩建工程施工项目部2022年爆炸物品安全使用专项措施。

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爆炸物品仓库安全管理及进出库制度

1.存放与发放管理

(1)库房贮存量按核定容量储存,严禁超量存放,应堆放稳固齐全,仓库实行双人双锁收发制度。

(2)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和废品。

(3)验收、发放各类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应保存两年备查。

(4)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不小于1.2米, 与墙之间应设置不宜小于0.2米宽安全通道,堆垛入堆垛之间留有0.6米,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

(5)围墙内杂草和易燃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6)爆炸物品保管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知识,熟悉仓库管理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及进行其他活动。

(8)爆炸物品进库时,保管员应按送交的品种、规格、数量与交库人员当面清点,确认无误后才能进度,并及时办理产品交库验收凭证,由双方核定签字,当天入库完毕。

(9)做好进出库登记,登记进出库日期、品名、规格、数量,并要求押运员在发货登记簿上签名。

(10)如发现无押运员随车押运的应拒绝收发货。

(11)严禁在库房内开箱拆包,需开箱拆包作业的应在库外进行。

(12)暴雨及雷电等恶劣天气下,不准出入库。

(13)仓库内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运输工具。

(14)严禁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进入库房,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机,进入雷管库的操作人员应穿着符合gb21146、gb12022要求的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或纯棉工作服。

(15)库房内的消防设施、通讯设备、报警和防雷装置应安全可靠。

(16)库房的温度应小于35℃,相对湿度应大于60%,每天应检查库房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库房内必须保持整洁、通风良好。

(17)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水、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气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5米范围内无种叶树和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库内应设置温度、湿度表。

(18)认真填写好爆炸物品的收、发、存台帐或卡片,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发现爆炸物品丢失、短少、被盗,必须立即向项目部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2.装卸与出入库管理

(1)装卸人员应严格按要求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搬运,作业前要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清除车内的一切杂物。

(2)运输车辆应符合gb6722的规范要求。车辆应熄火、停稳,不要在装卸现场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

(3)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跺、翻滚、侧置危险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存放规定超高、超宽、超载。

(4)民用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应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2.5米。

(5)遇雷雨、暴风等恶劣天气,禁止进行装卸作业。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6)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应清理干净,防止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应与库管员做好交接。

(7)应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出入库记录要有台帐,流向信息记录应完整,并按规定,及时传递,储存库内帐物相符,日清日结。

二、爆炸物品仓库安全保卫制度

1.非仓库执勤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区,确需进入者必须持有单位主管部门的证件或提货单据,并经执勤人员查验,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2.进入库区内的一切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按指定库房装卸作业。

3.严禁携带引爆、助燃物品进入。

4.严禁在安全警戒区内狩猎、砍伐、放牧、摄影、测绘及参观等,确因工作需要者,必须经有关部门及项目部领导准许,方可进行。

5.严禁在库区内候车、洗车或加油等作业,进入库区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6.库区道路及库房周围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7.库区内防雷、报警、消防等设施及标志,必须共同维护,不得损坏。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仓库周围墙内定为禁火区,火源须严格管制。

2.禁火区内严禁抽烟明火。

3.严禁携带烟火,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库区。

4.仓库要保持整洁干净,堆垛整齐。

5.仓库内不得存放杂物及任何废品。

6.确保避雷、消防设施完整,有效。

7.严禁使用电炉。

8.建立管理责任承包制,做到“三定、二会、四不”,随时保持良好状态。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9.三定:定人、定位、定期(管理、挂置、换药)

10.二会:会保管、会使用

11.四不:不丢失、损坏、锈蚀、霉烂变质

四、应急救援预案

1.在库房大门口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牌和防止重点部位标示牌。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针对库房周围的实际情况和储存产品的危险性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3.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一、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1.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报告。

4.遵守爆炸物品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脱岗、离岗。

6.建立进出库明细账,做到进库与储存、出库账目平衡,并做好月、季、年报工作。

7.坚持专库专用,严禁混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

8.领出的爆炸物品,剩余未使用的,须立即清退交库,认真做好清退品名、数量、编号的记录,且另堆垛存放。

9.严禁在仓库区内住宿、会客、酗酒、吸烟和带入火种火苗、通风工具及明火照明。

10.严禁转借、转卖、赠送、私存爆炸物品。

11.每天对避雷、爆炸物品堆垛、消防设施水源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过期变质霉烂的要造册登记,报告项目部领导并按机物部或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或交生产厂家及时报废销毁

二、爆炸物品的仓库管理职责

1.仓库安全员对爆炸物品仓库的管理,安全负全责。

2.确保“四防”(人防、技防、物防、犬防),到位有效。

3.每库房按核定储量存放,性质相抵触的产品不准同库储存。

4.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做好爆炸物品的入库和发放,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做好每天巡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6.做好防火、防盗、防丢失、防小动物进入库房等工作。

7.按照项目部要求,组织仓库人员积极参加事故应急求援的预案演练工作。

8.完成项目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安全操作

一、爆炸物品仓库安全操作规程

1.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应逐项检查并登记。

2.产品出入库应做到轻拿轻放,严禁冲击、振动和磨擦。

3.严禁在库房内开箱取包,开箱取包必须在库外进行由包装盒中取出雷管,防止冲击和剧烈振动。

4.库房内应保持干燥和通风良好,应备有温度计和湿度计,经常检查,使库温不超过35℃。

5.炸药箱堆高不超过1.8米,袋堆不超过1.2米,雷管箱堆高不超过1.6米。

6.爆炸物品与墙壁,堆垛间应留有检查通道。

7.箱上标识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

8.爆炸物品堆垛应整齐,做到先进先出,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库贮存。

二、爆炸物品装卸作业安全规定

1.装卸爆炸物品要有专人监管,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库区。

2.暴风、雷电恶劣天气,不应进行装卸爆炸物品的作业。

3.装卸作业的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

4.作业时,车辆必须熄火,不应添加燃料,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老、弱、病、残、儿童不准装卸爆炸物品,作业前须对装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6.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着化纤制品的衣物和穿带钉子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烟火,通讯工具必须关闭。

7.严禁野蛮作业,不准拖拉、翻滚、脚踩包装箱(或袋)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8.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爆炸物品不准发运和入库。

9.装卸作业结束后,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许遗留爆炸物品。

三、爆炸物品储存保管制度及丢失的处理办法

1.爆炸物品储存保管必须符合保安规程规定,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爆炸物品库管理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不得随意脱岗,做好现场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记录,保证帐卡物相符。

3.除库房管理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准擅自进入,检查人员必须持证明登记后,由库管人员陪同进行检查,否则拒绝入库检查。

4.入库存放的炸药、雷管,必须有厂家验收合格证、生产厂家及生产批号,药箱摆放整齐。

5.炸药入库必须建账建卡,手续齐全,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发放完后,及时报送收支库存的报表。

6.入库的炸药、雷管储存,必须保持干燥,防止受潮、变质和失效。炸药和雷管下边要加木垫存放。

7.失效报废的炸药、雷管要单独存放,建账建卡,在交接班时清点,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

8.储存的报废电雷管总量不得超过500发,做到及时处理,保证安全。处理雷管要手续齐全,经领导批准。

9.发现火工材料的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当地的公安派出所。

四、爆炸物品领退制度

1.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要依据当班的工作定额,提出炸药雷管的需用量,持放炮员证,写好领料单,方可领取。

2.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并根据领取的数量,填入炸药、雷管领退记录本。

3.放炮员领取雷管,必须使用雷管箱,由爆破员亲自运送,不准托他人带运,否则库管员停止发放。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爆炸物品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4.当班的火工品的实际使用量,由爆破员核实,由当班员填入火药领退记录本,余数由放炮员当班全部退回库房,不得带到其它地方存放,库管人员要当面验收入库,确认领取量和余量退回相符合后,在火药领退记录本上签字,如果数量不符,不予签字,让爆破员找出原因当面处理好。

5.退回的炸药和雷管,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填入退回栏内,填入备注栏内,单独存放处理,失效的要及时处理,确保安全。

6.发放炸药和雷管应采取先进先发的原则,保质保量,防止受潮变质,不合格的炸药、雷管不得发放使用。

五、炸药、雷管销毁处理制度

1.报废的炸药、雷管必须定期销毁,销毁后必须记录清楚报废原因和数量、厂家和批号日期,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写报告经负责人批准,并由领导组织有关人员,组织放炮小组进行销毁。

2.销毁电雷管应先把脚线剪下,放入纸盒内,最多不超过300发,埋在土中或废井内引爆销毁,禁止销毁无外装的电雷管,销毁的炸药、雷管必须符合有关要求规定,有组织、有措施、有记录签字。

3.销毁电雷管使用放炮器引爆,手柄钥匙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携带,其他人员撤离后,方准连线销毁。

4.销毁炸药、雷管后,必须清理现场,搜集崩散的炸药、雷管,集中起来销毁处理。

5.销毁炸药用溶解法进行,将炸药放入水中,全部溶化后,将不溶化的捞出来进行处理,绝对杜绝私人使用。销毁处理完后,处理小组写出处理情况报告,在场人员全部签字盖章,存入销毁火药档案中存档备查。

第12篇 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涉爆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法制、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二:民爆物品消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的权责令限期3日内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有权停止整改。经过两次整改、停业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公安机关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一)民爆器材仓库保管员、安全员未经公安机关审查发证、守护人员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

(二)库房无人守护,守护人员老、病、残不能胜任工作,守护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领用民爆器材无手续的,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库房,无登记项目、账目不符的。

(四)销售民爆器材 不查验,不登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关条例的。

(五)库房超过按期炸药的储量而超荷的。

(六)炸药库的设施、照明达不到要求的,民爆器材不存放专用库房的。

(七)无证领用、入库,账目不清楚的。运送无押运员,混装、使用不相符的车辆运送的。

(八)跟换法人、主管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的

三:民爆物品的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因主管负责人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民爆物品丢失、被盗、,依据《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四:凡因民爆器材丢失、被盗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民爆器材的销售、储存、使用单位因管理不当,安全措施不落实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安机关应当责停业 整改,发生爆炸事故隐瞒不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六:变造、伪造、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转借、以其他方式转让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吊销有关许可证、没收其非法所得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七:使用单位、爆破人员将民爆器材转让、抵押给他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民爆器材,吊销使用单位的许可爆破作业人员的作业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有违法规定行为之一,经治安处罚仍不改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实行劳动教养。

九: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主管民爆器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民爆器材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 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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