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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制度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24

治安管理制度规定

第1篇 治安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案件的发生,保证企业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特制定本治安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采取技防、人防相结合的方法,杜绝各类案件的发生。

第三条各单位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各级各岗安全责任人,明确逐级岗位治安保卫指责,逐级落实安全保卫责任。

第二章逐级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各项法律法规,保障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治安情况,全面负责本公司的治安安全工作。

(二) 将治安安全工作与本公司的各项工作统筹安排,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 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治安防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 建立健全治保会组织,对治保会的工作给与人、财、物的支持,审核批准符合本公司实际的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 协助做好一般治安案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第五条公司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行政副职是公司的治安安全管理人,对公司的治安保卫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其职责是:

1. 拟定年度治安保卫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2. 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和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 组织公司的治安法规、防范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4. 组织实施安全防范检查和夜查及治安隐患整改工作。

5. 组织对公司内重点防范部位的技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第六条各车间、各部门、各单位治安保卫负责人职责:各车间、各部门、各单位治安保卫负责人由主要领导(行政正职)兼任,全面负责本车间、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其职责是:

(一) 向内部职工传达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治安保卫文件、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并组织落实。

(二) 组织制定、修改本车间、本单位治安防范规章制度,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

(三) 对内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四) 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治安防范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进行登记,并认真组织研究整改解决。本单位解决不了的,及时向公司治安保卫负责人或安全保卫部门报告,在未解决前采取有效的临时性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案件。

(五) 每月向公司安全保卫部书面汇报一次本车间的治安保卫工作情况。

第七条工段、班组治安保卫责任人职责

工段、班组治安保卫责任人由工段、班组长兼任,全面负责本工段、班组的治安保卫工作,其职责是:

(一) 利用工段班组会、班前会随时向职工进行治安防范宣传教育,提高职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

(二) 制定各岗位治安保卫责任制和本工段班组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及预防治安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并将治安防范责任制落实到每个职工。

(三) 每月对所管辖的区域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第八条职工的治安保卫职责

(一) 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治安防范制度。

(二) 每班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治安防范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主动进行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向领导反映。

(三) 发现可疑人、可疑现象及时向保卫部门反映。

第三章治安保卫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公司设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第十条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

(一) 组织和领导全公司职工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指示。组织制定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二) 将治安保卫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三) 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使治安保卫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 组织部署公司的安全防范教育和防范检查,研究和提出解决重大治安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五) 定期组织召开治保工作会,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研究布置治安保卫工作,定期向上级汇报治安保卫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治安保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部,(办公室主任由安保部部长兼任)负责日常的治安管理、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其职责是:

(一) 根据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指示,制定贯彻落实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 制定修改公司各级治安保卫责任制和治安防范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三) 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 确定公司的重点防范部位,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 负责组织全公司的治保会活动,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监督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六) 对公司内在治安防范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制定改进办法和措施。

(七) 对在治安保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对在工作中渎职、失职等严重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及个人提出考核处理意见。

(八) 负责公司治安保卫工作总结、评比和奖励、定期向公司治保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2篇 建筑现场治安管理制度

为贯彻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的八项要求,为维护施工现场正常的治安秩序,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预防为主,确保重点,及时打击,保障安全”的方针和《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以及《浙建二公司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订立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进入项目部施工的我单位职工和联营队伍。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理室治安、消防、交通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把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范围,并落实各项职责。

三、凡扰乱正常的施工现场秩序,其行为够不上犯罪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按本制度处罚执行。

四、有下列违反、扰乱施工现场行为之一者,给予处罚(见第五条规定):

1.有拒绝妨碍值班人员查询、查验物品行为的。

2.偷窃价值较少的工程材料、设备,无产生严重后果的。

3.偷窃少量废旧、边角料等材料的。

4.轻微损坏机械设备的。

5.扰乱正常的生产秩序,妨碍施工进度的。

6.提供利用交通工具,偷运工程物资的。

7.窝藏、销售被盗物资的。

8.对不法或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9.不按制定地点停放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的。

10.在工棚、车间使用大功率电器照明取暖的。

11.私自存放危险、易燃物品的。

12.破坏消防设施的。

13.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无理取闹、滋事生非的。

14.违反其他文明施工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本制度处罚形式。

1.罚款10~200元

2.行政处罚、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查看、开除。

第3篇 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搞好项目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国家,集体、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特订以下制度。

一、项目部应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治保、调解、义务消防及值班巡逻队,并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有活动、有检查、有记录。

二、综治人员要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取得联系,对新进场的各班组均应签订好综治治安责任书,以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三、施工现场必须建有门岗(警卫室),做到有三位不超过五十五周岁的人员24小时值班,严格门卫制度,携带材料、设备进出的一律凭项目部的出门证。

四、严格操作规程,执行规章制度,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做到全员持证上岗,拒收“三无”人员进场,对违章、违法乱纪的行为和事,均应严肃查处。

五、施工人员在宿舍内不准酗酒、聚众赌博、斗殴,并爱护公物。

六、项目部的综治人员要带头学法懂法,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开展群众性的法制教育,提高项目部全员的法制意识,做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的好公民。

第4篇 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1、现场重要出入口应设警卫室,昼夜有值班。

2、夜间值班人员不得睡觉、喝酒,不断进行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3、门卫值班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岗位,否则给予罚款。

4、外运材料必须有单位工程负责人签字,警卫人员方可放行。

5、非施工人员及本工地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施工现场,外来人中联系业务或找人,警卫必须先验明证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工地。

6、工程内不准做仓库,不准私存易燃可燃物品。

7、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保卫教育,在施工现场内严禁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和打架斗殴,禁止外地职工携物出入现场。

8、工程内不准安排职工和他人居住,非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留宿。

9、施工现场禁止吸烟,职工宿舍严禁使用电褥子。

10、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的管理制度,并设专库、专人发放保管,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并严防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不准在工程内及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第5篇 通风队治安管理制度

1、因盗窃矿上各种物资等财务的被矿上或当地公安机关抓获,严重影响本队集体荣誉的,矿上的一切罚款和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自己担负,情节严重和造成重大经济大损失者必须在职工大会上作深刻检讨,停工或开除矿、队籍处理等均由个人承担。

2、对于盗窃他人财物被矿上或队里发现后,影响队组声誉者,必须承担丢失者的一切损失,队部另处以停班学习处理,屡教不改者,移交矿上处理。

3、对于在公共场合或宿舍、住宅区醉酒滋事,损坏公共设施者,除赔偿一切损失外,队部另处以停班学习处理,屡教不改者,移交矿上处理。

4、对违反矿、队治安管理制度,屡教不改,强词夺理,不承认自己错误,态度不端正,恣意寻事闹事者,队部将处以停班强训。

5、因在职工宿舍,公共公共场所乱到赃物,影响公共卫生的,发现一次罚款10—50分。

对于打架斗殴,不听他人劝阻,违纪闹事,违反矿治安管理条例,肇事者双方队部将处以停班强训,情节严重的通报保卫科处理。

6、对于酒后耍酒风,利用恐吓、威胁、咒骂等手段逼迫他人者,队部将处以停班强训学习,屡教不改者,移交矿上处理。

7、队部、工房值班人员擅离岗位,造成财产丢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责任人员50—100分。

8、对于不服从队干、班组长的任务分配,无理取闹者,停班强训。

第6篇 管理区域刑事治安突发事件处理管理规程制度

管理区域刑事、治安突发事件处理管理规程

1、工作目标

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迅速、果断进行处理,保护住户的人身及其生命财产安全。

2、工作职责

2.1 组织保安员进行突发事件处理的培训。

2.2 提高保安员处突能力,负责现场指挥、督导,并根据情况跟进处理善后工作。

2.3 重大事件立即向上级汇报,特殊情况还应向公安部门报告。

3、工作指引

3.1 执勤中发现住户斗殴的处理

当班保安员在管辖区域内发现住户打架斗殴事件时,必须采取如下处置措施:

3.1.1 积极劝阻斗殴双方离开现场,缓解矛盾。确能认定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将行为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1.2 提高警惕,防止坏人利用混乱之机,进行破坏活动或偷窃财物。说服、劝阻围观群众离开,确保保护目标区域内的正常治安秩序。

3.1.3 协助公安人员勘察打斗现场,收缴各种打架斗殴工具,辨认为首分子。

3.2 住户家中发生刑事和治安案件的处理

3.2.1 值班保安员应迅速向保安班长(主管)、管理处、公司保安部和公安机关报案。业主受侵害的财务是否已买保险,提醒住户及时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

3.2.2 当班保安员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方法把整个现场保护起来,在公安人员到场之前,禁止人员进出现场,以免破坏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影响证据的收集。

3.2.3 抓紧时间向发现人或周围群众了解案件、事故发生发现的经过,收集群众的反映和议论,了解更多的情况并认真记录。

3.2.4 向到达现场的公安人员认真汇报案件发生情况,协助破案。

3.3 盗窃案的处理

3.3.1 保护作案现场,不能让人触摸现场痕迹和移动现场的遗留物品,并立即报告。当班保

安员发现盗窃分子正在作案时,要保持镇静,设法制服罪犯,并立即发出信号,召集附近的保安员或群众支援,同时通知各出口保安员严密监控,防止罪犯逃跑。抓获罪犯后,要连同证物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失主仍在现场的,也要一起到公安机关作证,领回被盗财物。

3.3.2 对重大可疑被盗现场,可将事主和目击者反映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做出详细报告。

3.3.3 对可疑作案人员,可采取暗中监视设法约束,并报告或交给公安人员处理。

3.4 遇到抢劫案的处理

3.4.1 在执勤中遇有公开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如:打、砸、抢)强行掠取或毁坏公司和住户财物的犯罪行为时,要切实履行保安员职责。

3.4.2 迅速制止犯罪。要保持镇静,设法制服罪犯,并应立即发出信号,召集附近的保安员或群众支援。

3.4.3 若在楼内遇到犯罪分子抢劫,应立即通知大堂关闭大门。若罪犯逃跑,又追不上撕,要看人数、衣着、面貌、身体特征、所用的交通工具及特征等,并及时报告管理处、公司保安部和公安机关,同时可拨'110'报警。

3.4.4 要保护好现场,若在运动过程中作案,没有固定现场的,对罪犯遗留的物品、作案工具等物,应该戴手套或其他工具提取,然后放在白纸袋内妥善保存,交公安机关处理。切不可将保安人员或其他人的指纹等痕迹弄到遗留物上。

3.4.5 访问目击群众,收集发生劫案的情况,提供给公安机关,在公安人员未勘察现场或现场勘察完毕之前,不能离开。

3.4.6 事主或在场群众如有受伤的要立即设法尽快送医院医治抢救,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3.5 遇到醉酒或精神病患者滋事的处理

醉酒者或精神病人失去了正常的理智,有些处于不能自控的状态,因此,很容易造成伤害,当班保安员处置方法是:

3.5.1 进行劝阻或阻拦,首先让其离开保安目标范围。

3.5.2 在采取控制和监护措施的同时,及时通知醉酒者、精神病人的家属或工作单位,让他们派人领回。

3.5.3 若醉酒者或精神病人有危害保安目标或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可将其强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3.6 执勤时发现可疑分子的处理

保安员在执勤时如发现有神色慌张、行动诡秘的可疑分子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3.6.1 立即报告当班班长(保安主管)和管理处,并向其他区域值勤保安员发出信号,特殊情况还需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

3.6.2 对可疑分子严密跟踪观察,暗中监视,防止其进行破坏或犯罪活动。

3.6.3 若发现与通缉、调查的人员(三逃人员)体貌特征相似者,或者经盘询漏洞百出者,可采取措施,将其带往公安机关查处。

3.7 善于观察,发现不善的来访者应先知会业户,若业户不愿见,可禁止其进入。

4、质量记录

《值班日志》(资料保存一年)

5、参阅文件、资料

相关保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7篇 某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做好旅馆安全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协助、支持旅馆建立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以下是文书帮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旅馆治安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一

第一条 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计时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为旅馆)。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所属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隔离;

(三)客房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装符合标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六)具有一定数量的床位(床位城镇三十张、农村十张以上),客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从事旅馆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开办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关名称核准文件;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文件;

(四)旅馆方位及其内部平面图纸;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申请的实地核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旅馆迁址、合并、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歇业的,应当自歇业之日起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交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情形中,涉及经营场所开办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公安机关在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前,应当对变更申请按照本规定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 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应与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公安机关应对治安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旅馆应当配备治安保卫负责人和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制定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演练;

(三)按照规定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准确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客房区域设专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五)发现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为他人提供场地从事旅馆经营以外的活动的,在活动举办二日前通知公安机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旅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第十一条 旅馆应当在出入口、通道、电梯、停车场及其他公共区域按规定设置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并保证其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鼓励旅馆安装使用电子防盗门锁和电子报警装置。

第十二条 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对旅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存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第8篇 校园治安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保障全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生活和其它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二、扰乱学校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坏公私财产,情节较轻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适用本办法。外来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学校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分为下列二种

1、进行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属处分范畴的交学校有关部门按校纪校规给予纪律处分。

2、没收财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一律没收;应当还原主的,归还原主。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1、违反门卫制度不听劝阻的;

2、未经批准,在校内留宿外来人员的;

3、违反学校规定翻门越墙出入的;

4、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推销东西的;

5、私闯校园闲聊造成影响的;

6、干扰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听劝告的;

7、扰乱娱乐场所、阅览室秩序。

8、随意移动,覆盖破坏校内设施标记的;

9、不按规定报告登记的;

10、未经允许,随意占用校舍和学校活动场地的;

11、违反校内交通管理,超速开车,乱鸣笛、乱停乱放车辆的。

第9篇 治安管理程序制度

1.0 目的

对保安人员和物业治安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确保管辖区域治安良好。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集团所辖各物业公司(管理处)治安岗位及治安服务过程的管理。

3.0 职责

3.1 保安部经理负责制定保安部员工的岗位职责,指导和监督治安管理工作,抽查治安岗位执勤情况。

3.2 保安部中队长负责车场管理、社区人员及车辆出入的管理及巡视工作。

3.3 保安部巡逻队负责物业的巡逻及园区治安巡查工作。

4.0 工作内容

4.1 保安员的工作由保安部中队长负责日常工作安排,保证各岗位24小时有执勤人员值班(除巡逻岗)。

4.2 保安部具体工作操作按照《治安工作规范》实施。

4.3 保安部培训工作按照《保安部员工培训实施标准作业规程》操作。

4.4接班前检查

4.4.1 保安员严格按照《保安员仪容仪表管理规定》执行,不符合该规定不得上岗。

4.4.2 所有接班保安部执勤人员应于接班前5分钟到达岗位。

4.4.3 所有接班保安部执勤人员应按照《保安员交接班管理规定》在接班前清点好岗位上所有公物如:对讲机、灭火器、车场内车辆情况等;如发现问题和损坏,应立即向队长汇报,并会同交班保安部执勤人员做好记录。认真查阅上一班值班记录,询问上一班工作情况,上一班未完成的工作应记录在《保安部值班记录》中,以便跟进。

4.5 交接班

4.5.1 各岗位交班前须将公物摆放整齐,桌面、桌椅、岗位周边无杂物。

4.5.2 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收集相关的工作证据,未完成的工作应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4.5.3 《保安部值班记录》不得撕页,记录不得涂改,记录用完之后立即交保安部统一保管,保存期一年以上。

4.5.4 巡逻岗、门岗执勤人员当值必须遵守岗位职责值勤,外来人员进入园区拜访业主,填写《来人来访登记表》。

4.5.5 当各单位的社区内发生特别事件时,需在《重大事件呈报表》予以详细记录,并报所管辖公司或管理处领导。

5.0 相关文件

5.1《保安员仪容仪表管理规范》(wi-7.5.1-08-01)

5.2《治安工作规范》(wi-7.5.1-08-02)

5.3《保安部交接班管理规定》(wi-7.5.1-08-03)

5.4《保安部员工培训实施标准作业规程》(wi-7.5.1-08-04)

5.5《接待服务管理规定》(wi-7.5.1-08-05)

5.6《保安员应急计划与措施》(wi-7.5.1-08-06)

5.7《保安服务检验标准》(wi-7.5.1-08-07)

5.8《对讲机、警用器材使用管理规定》(wi-7.5.1-08-08)

5.9《停车场管理程序》(qp-7.5.1-11)

6.0 记录表格

6.1《来人来访登记表》(qr-7.5.1-08-01)

6.2《重大事件呈报表》(qr-7.5.1-08-02)

6.3《保安部值班记录》(qr-7.5.1-08-06)

第10篇 ss博物馆治安管理制度

( 一)安全保卫的组织领导

一、 博物馆建立由馆长牵头、 以保卫科为骨干、 其他科室人员 共同参加的安全保卫领导组。

领导组暂由× 人组成,负责指导、 检查、 监督全馆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 博物馆设保卫科, 具体负责全馆的文物展品、 展厅设施设备的安全, 保证博物馆各项工作的安全运行。

三、 安全保卫领导组和保卫科要随时与文化艺术中心管理处保卫科联系, 同时要取得城区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及消防部门等有关单位的支持和指导。

( 二) 安全保卫的主要职责

一、 有秩序地组织游客进入展厅, 维护展区正常秩序,监督游客文明参观, 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二、 保证各展厅全部文物展品及全部公共财物的绝对安全。

三、 维护游客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 维护博物馆全馆工作人员 在正常情况下的人身 安全。

五、 在防盗、 防火和防止各种事故的前提下, 随时注意发现隐患, 消灭隐患。

六、 宣传安全知识, 制定安全设施。

( 三) 保卫人员 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 热爱祖国, 热爱本职工作。

遵纪守法, 无不良嗜好。

二、 乐于奉献, 先公后私, 关心群众, 尊老爱幼, 具有见义勇为的精神。

三、 积极学习, 勤劳朴实, 工作认真负责, 具有艰苦奋斗精神。

四、 积极锻炼身体, 具有一定的防卫技术本领和应急能力、 应变能力。

( 四) 安全保卫的具体要求

一、 保卫人员 实行 24 小时当班, 保卫科要安排好正常的轮休和因病、 因事请假期间的当班人员 , 尤其要做好节假日 的执勤安排。

二、 保卫人员 必须遵守作息时间, 按时上班开门, 闭馆后认真清查展厅的展柜及锁子是否完好, 并及时锁好馆门。

三、 保卫人员 必须随时检查各自 负责的展厅、 展区。

如发现展品丢失、 损坏和其他异常情况, 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及时处理。

四、 保卫人员 应分工合作, 密切配合, 服从保卫科统一调动。

特殊情况下, 一声令下, 保证召之即来。

五、 保卫人员 必须身着警服或工作服, 必须特别注重仪表, 保证严肃威武。

六、 保卫人员 对待游客必须态度和蔼, 文明礼貌, 有问题耐心解答, 必要时及时请示领导解决。

严禁同游客争吵,严禁顶撞游客, 更不许顶走游客。

七、 不断学习博物馆知识、 文物旅游及消防等各项法规条例, 增强法制观念。

( 五) 安全保卫的几项规定

一、 安全保卫领导组每周至少突击检查一次, 并召开一次专题会议, 讨论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二、 保卫科每日 应巡查一次, 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三、 保卫人员 向保卫科, 保卫科向馆领导签定安全保卫责任书。

四、 凡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现并排除重大隐患, 避免重大事故, 解决重大问题, 做出重大贡献者, 保卫科应及时报告馆领导, 并由本馆向县以上有关部门报告, 力争给予应有的表彰奖励。

保卫科科长岗位职责

一、 负责全馆上下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 保证展厅、 文物仓库和办公区的绝对安全。

三、 保证游客参观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 经常组织保卫人员 学习有关博物馆知识、 文物旅游、消防等各种有关安全的法规条例。

五、 建立保卫人员值班和请销假制度, 合理安排保卫人员 的正常轮休。

六、 做好游客高峰期和节假日 期间的检查巡逻工作。

七、 负责博物馆的全部安全保卫工作。

保卫科副科长岗位职责

一、 协助科长搞好全面工作。

二、 负责博物馆的安全工作和本科室的日 常事务。

三、 配合科长维护游客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 定期组织保卫人员 进行消防、 军事技能等业务培训。

五、 负责保卫警具的管理。

六、 配合科长搞好查岗工作, 督促各区域保卫人员 的岗位执勤。

七、 处理突发事件和领导安排的各项其他工作任务。

保卫人员 岗位职责

一、 认真学习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和博物馆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 保卫人员 必须保持 24 小时当班, 做到四防“防火、防盗、 防事故、 防破坏”。

三、 值班时, 不得擅自 离岗位, 要严密监视保卫区, 制止游客拍照, 观察游客神情举止和动向, 发现问题立即报告。

四、 保卫人员 必须做到安全通讯的性能完好, 熟悉报警信号和联络方法。

五、 保卫人员 对自 己所管区域展厅、 展品, 必须认真做好登记, 帐物相符, 无丢失、 无差错。

六、 保卫人员 要坚决保管好展厅钥匙, 杜绝丢失钥匙事故发生。

七、 保卫人员 要认真履行交接班签字, 出现差错, 严肃处理, 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八、 保卫人员 对自 己所管区域展厅内外的卫生要时刻保持清洁, 玻璃柜要经常保持无尘, 展厅内无烟火、 废纸、 果皮、 垃圾等杂物。

九、 值夜班时, 要按时上下班, 值班时, 不准睡觉, 不准脱岗, 不准私自 会客。

闭馆后, 无领导和保卫科通知, 不准随意放人进入馆内。

十、 保卫人员 必须保持高度警惕, 发扬“召之即来, 来之能战” 的作用, 并以文明服务, 文明执勤。

保卫人员考核制度

一、 按时上下班, 迟到早退, 一次扣 10 元, 屡教不改达三次, 停岗处理。

二、 未经请假不到岗, 一次扣 50 元。

三、 查岗过程中, 发现脱岗、 串岗一次的, 扣 10 元;每月 经检查达三次的, 另 扣 100 元; 情节严重者, 由馆领导处理。

四、 各展厅保卫人员 , 未经保卫科科长安排, 私自 换岗的, 发现一次扣 50 元; 每月 达三次, 另 扣 300 元; 情节严重者, 由馆领导处理。

五、 保卫人员 在值夜班时, 经检查, 发现睡觉, 一次扣50 元, 一月 达三次者, 停岗处理。

六、 值夜班时, 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 发现不认真巡逻走形式的, 一次扣 50 元, 每月 达三次的, 另 扣 300 元。

七、 值夜班时, 严禁玩扑克、 打麻将等参与赌博活动,一经发现, 停岗处理。

八、 保卫人员 不服从管理, 不服从工作分配, 一次扣 50元, 情节严重者, 停岗处理。

九、 文物展品安全重于泰山, 安全责任大于天, 监守自盗行为, 法不容情, 重刑处置。

消防管理制度

一、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二、 在以馆长牵头的消防领导组领导下, 博物馆全体工作人员 , 都有维护消防安全、 保护消防设施、 预防火灾、 报告火警的义务。

确实做到防火灭火, 人人有责。

三、 保卫人员 都是兼职的消防队员 , 要与馆内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

四、 博物馆内外, 禁止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五、 消除火灾隐患, 杜绝游客抽烟。

讲解员守则

一、 热爱本职, 遵纪守法, 注重职业道德形象。

二、 仪表庄重大方, 服装化妆不媚俗妖艳。

三、 凭票讲解, 礼貌待客,用语文明, 对免票宾客持义务讲解卡上岗。

四、 按规定路线讲解, 特殊情况下按特定路线讲解。

不漏讲, 偷懒。

五、 对博物馆陈列展品要充分了 解, 全面解说, 适度发挥。

对不同的游客注重不同着重点。

六、 对游客提出的各种问题要机智灵活地正确回答, 但原则上应知之为知之, 不知为不知。

七、 对极少数游客可能发生的不礼貌言行, 要冷静对待,理智应酬, 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告请领导解决。

八、 讲解员 要相互尊重, 和睦礼让, 亲密配合, 一般按排定次序, 轮流守上岗, 不争抢, 不推诿, 特殊情况下由馆领导临时调整。

九、 讲解员 应随时注意维护游客秩序, 保护展品, 保护一切公共财物。

要以适当 方式制止某些游客的种种不良行为。

十、 讲解员 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动向游客索取小费。

十一、 讲解员 要加强学习, 努力提高在博物馆、 文物、历史学、 文学、 工艺美术等方面的知识。

讲解员 考核制度

一、 按时上下班, 迟到早退, 一次扣 10 元。

二、 未经请假不到岗的, 记过一次, 扣 50 元。

三、 查岗过程中, 发现脱岗 1 次的, 扣 10 元; 一月 达三次的, 另 扣 100 元。

四、 游客反映讲解员 讲解态度不好或查岗中发现讲解员敷衍游客的, 停岗处理。

五、 讲解员 不得擅自 给游客讲解, 必须凭票讲解。

六、 如果游客由于讲解员 的原因而发生退票现象, 或因讲解员 因出言不逊而顶走游客的, 记大过一次, 扣 200 元。

七、 不论在任何情况下, 讲解员 拒绝给游客讲解或中途讲解终止的, 记大过一次, 扣 100 元。

八、 讲解员 要认真保护各自 的话筒, 损坏丢失的, 自 己赔偿。

九、 讲解员 不论以任何手段向游客索取小费, 一经发现,记大过一次, 扣 200 元。

夜间值班制度

一、 熟悉报警信号和联络方法。

二、 按时上下班, 严格执行半小时巡逻一次, 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三、 上班期间, 不准睡觉, 不准脱岗, 不准私自 会客或将客人带到值班室, 禁止玩扑克等赌博活动。

四、 值班时, 要严密监视博物馆主要通道及展厅门窗,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五、 闭馆后, 无领导通知, 不准随意放人通行。

财务科职责

一、 负责管理财务工作, 依据财经纪律监督各项支出。

二、 协调与财务部门的工作关系。

三、 印制并妥善保管讲解券、 参观券等各种票类和办理出票等有关手续。

四、 负责统计游客人数的汇总、 存档。

五、 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 完成好博物馆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任务。

统计人员 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 制定的有关统计方针政策、报表制度及调查方案。

2、 负 责博物馆散客、 公客、 团队组织的人数统计, 以及讲解券发放张数的统计, 要求日 记日 结。

3、 统计必须加强整体观念, 坚持实事求是。

4、 按时、 准确地编制月 报、 季报、 年报及分析材料收集和分析统计信息, 准时报送统计报表。

5、 认真负 责管理统计报表, 将每月 报表及时整理报送财务科。

6、 积极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

博物馆治安管理制度

第11篇 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院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加强门卫管理,师生进出学院须带有效标志,其他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否则,应向门卫登记,并自觉接受学院保安人员的检查。

2、进入学院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违者,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离开学院直至送交公安部门。

3、外来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院内,如有特殊事情需要进入,须经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驶入院内的车辆,必须按行驶区域、路线慢速行驶,不得鸣喇叭,车辆要停放在指定的地方;经营性客、货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院内。否则,视情况予以处罚。

4、在院内举办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活动内容必须健康向上,如需占用正常的教学时间进行活动,必须报请教务处批准。如需引入院外人员参加活动,必须报请学院领导同意。

5、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6、禁止在院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7、任何人不准在教职工宿舍和食堂之外的地方生火或烧垃圾,违者将进行处理。

8、告示、通知、启事、广告、海报等,应当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院办公室审阅批准。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成立院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院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院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院的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10、不经批准,男同志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区;午休和晚休时间,不准异性逗留在宿舍内。

11、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院外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留宿院外人员的,应当报请学院后勤处批准;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

12、校园内不得私自摆摊设点从事经商活动。如有违反者,学院后勤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13、在院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院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讲座、报告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14、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院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个人擅自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设施。

第12篇 治安管理制度范文

为了加强治安,创建文明校园,达到“四无”(无治安案件、无刑事案件、无重大灾害事故、无违法犯罪)标准,特制定如下制度。

1、全体师生必须树立法制观念,增强防范意识,做学法、知法、守法的典范。

2、学校治安实行校长负责制,政教处具体分管,认真作好组织实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学校安全保卫人员、门卫人员必须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坚守岗位,秉公办事。

4、值日领导要做好值日期间安全工作的检查,值周教师及安全值日人员做到职责清楚,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5、各处室、各班级、都要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防盗、防火、防电意识。

6、门卫人员、安全值日人员、值周(日)教师、对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并协助解决。

7、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严防食物中毒。

8、加强传染病的预防工作,严防在校园内传播。

9、加强休假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学校各种财物安全。

校园治安管理制度

《治安管理制度规定(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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