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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36

外来施工管理制度

第1篇 外来施工管理制度

一、总 则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项目建设、设备安装调试、维修检修等施工作业时能够有序、安全地进行,保护施工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入公司生产车间前的安全管理规定

2.1 生产部在工程项目招标前要安排参加竞标的施工单位到生产办接受安全资质审查,审查合格的施工单位,方可参加投标。

2.2 施工队伍承担公司的工程项目后,在办理外来工程项目合同的同时,必须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如发现有不签施工安全合同进行施工的现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

2.3 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的施工单位到生产部领取入公司安全培训的资料,办理安全教育的手续,由生产办统一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者发放《安全教育合格证》。

2.4 安全教育合格的施工单位,填写《外来安全信息登记表》,上报《hse作业计划书》,计划书中对风险识别、风险评价以及风险消减措施等方面的内容要全面、详细、符合实际,经生产办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进入生产车间安全管理规定

3.1 外来施工单位持《安全教育合格证》到公司生产部办理入厂证,不持《安全教育合格证》的施工单位,公司生产部不予办理入厂证。

3.2 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配戴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上岗,必须按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如:防护衣、帽、鞋、手套、眼镜、防毒面具等。不准穿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施工。

3.3 工程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的布置,安排作业棚、休息室、办公室、搅伴站、施工材料堆场预制场地等,所有布置必须经安全部门审核。生产区域内严禁有人居住。

四、 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规定

4.1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如坑、进等)必须设置危险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4.2 搭建临时建筑物应提交申请,并附有具体区域相邻建筑、管线位置图,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安全质量环保审批,批准后方可搭建。

4.3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的人员名单组织施工,不得私自雇用名单外人员。如施工单位缺少某种特种作业人员需外雇时,要事先将雇用人员名单报生产办审批,经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入本公司 。违反此规定每发现一人,个人罚款50元,单位罚款2000元,转包单位罚款10000元。并通报全公司,停止施工。

4.4 未经允许,不准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后,立即恢复道路的正常使用,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4.5 凡申请特殊作业(如:动火、高空、有限作业、动土、临时用电等)的施工单位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到生产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等作业,施工单位要随身带作业票,不得转借他人,在接受检查时要出示作业票,不能出示作业票或借口在他人手中的按无票单处理,罚款1000-5000元。导致事故的,按《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责任。

4.6 在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易燃液体擦洗设备、配件、工具和衣物等。

4.7 施工人员严禁进入非本单位施工区域或场所,不得乱动、乱碰或拆卸任何设备零件、附件等。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安全消防设施,在作业中可能对其构成影响或威胁时要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预以保护。

4.8 外来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因违章给本公司造成设备损坏、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的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所赔偿的经济损失由本公司相关部门确认落实。

4.9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要安装阻火器,按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遇有异常情况要听从统一指挥或熄火停车,严禁进入禁行路线。

4.10 外来施工人员要随身携带各种证件(如:入厂证、安全教育合格证、焊工证等),并接受检查,发现无证或不带证件,按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者,停止施工。

4.11 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并立即通知生产部及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否则,按《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4.12 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施工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各项条款、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局、及本公司的管理制度,施工中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4.13 本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有责任经常检查外来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是否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有权对违规者进行制止、处罚、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不认真履行职责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施工完成后安全规定

5.1 施工结束后,生产部根据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考核结果,按照《外来施工单位综合安全考核表》对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70分以下的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返回。综合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的单位,根据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5.2 施工单位持《外来施工单位综合安全考核表》到有关单位办理安全风险抵押金退还手续和付款手续。有关单位必须根据《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综合考核表》结果,办理退款和付款手续。否则,由此引起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

5.3 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足时,外来施工单位应补足。否则,本公司将从有关单位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六 、附 则

6.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 本制度由本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6.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租赁承包外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外来租赁、承包、实习培训、外来施工作业等单位(简称外来单位,下同)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内所有外来租赁、承包、实习培训、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 招标审计部负责招标范围内外来单位各类证件和资质审查。属定向谈判的,甲方谈判者负责对其各类证件和资质进行审查。

3.2 党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务派遣、承包单位各类证件和资质审查。属定向谈判的,甲方谈判者负责对其各类证件和资质进行审查。

3.3 安全环保部负责与外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对协议相关证件和资质进行审查;对其作业及安全管理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3.4 安全科负责外来单位一级安全教育;日常现场安全管理检查、考核。

3.5 各单位(车间、科室)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外来单位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

4 控制要求

4.1 外来施工作业

4.1.1 公司因基建、设备安装、技术服务等工作需要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招标审计部必须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合法性,并对各类证件和资质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外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属定向谈判的,甲方谈判者同样履行上述职责。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法人委托书(法人亲自参与的应审查法人身份证)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b)营业执照;

c)组织机构代码;

d)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有效证件和行业准入资质证书;

e)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

f)涉及特种作业的人员资格证;

g)单位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证明资料。

4.1.2 商务合同签订后,外来施工应按照《安全协议管理制度》的要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1.3 项目主管单位应明确外施工单位作业项目的甲方项目负责人,甲方项目负责人代表公司对外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管理,包括:

a)督促外施工单位与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b)凭安全管理协议办理施工安全联络票,联系作业点所在单位办理各类作业票证;

c)督促外施工单位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d)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和严格考核。

4.1.4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资源应满足以下要求:

a)明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b)员工资质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c)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d)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防护器具、安全标识等。

4.1.5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作业安全规程,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使其了解作业场所的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检查制度。

4.1.6 外施工队在施工期,必须做到:

a)施工作业前必须向安全科提交施工作业安全方案或安全措施,经确认后方可施工。

b)施工前必须办理《施工联络票》,现场作业中及动土、动火、登高、用电等危险作业的还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票证,并获得批准,方可作业。

c)安装、施工作业时必须按有关作业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危险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d)需要使用公司水、电、气等公共设施时,必须与公司签订使用协议或按商务协议执行,禁止私自动用。

e)作业产生的废水、废渣等必须按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理.保持作业现场的环境卫生,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f)严禁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违章作业。

g)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时,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

h)现场作业人员应接受各级各类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应立即纠正或停止作业及并接受考核。

4.1.7 外来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其作业人员安全全面负责。

4.2 劳务承包

4.2.1 公司因工作需要对外承包的劳务项目,党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其承包单位的合法性,各类资质证件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对其发包。属定向谈判的,甲方谈判者同样履行上述职责。审查内容和相关要求同4.1.1的有关规定。

4.2.2 劳务承包商务合同签订后,党群和人力资源部应按照《安全协议管理制度》的要求督促劳务承包单位与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2.3 进厂劳务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及相关要求按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

4.2.4 劳务人员安全管理

a)必须年满18~50周岁。

b)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体检,证明本人符合相应工作的身体要求,无职业禁忌。

c)各单位(车间、科室)要对劳务人员所从事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

d)各单位(车间、科室)要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会使用方法和正确佩戴。

e)各单位(车间、科室)要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f)劳务人员必须服从本企业的安全管理,遵守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g)对违章的劳务人员,公司有权进行教育、考核。

4.2.5 劳务承包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劳务人员安全全面负责。

4.3 外来参观、实习培训人员

4.3.1 外来实习、培训人员在进厂之前应由接待部门通知其到安全环保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相关要求按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

4.3.2 外来实习、培训人员必须服从本企业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企业有权进行教育,严重违章以及教育仍不改正的,公司有权取消其实习、培训资格。

4.3.3 接待部门、所在单位要加强实习、培训人员的安全教育。

4.3.4 外来参观人员由接待部门人员向其告知生产现场的危险有害因素及注意事项,并陪同按规定的参观路线行走。

4.3.5 外来参观、实习、培训人员的接待单位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对其人员安全全面负责。

5 考核

5.1 甲方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500元/次考核:

a)未引导、告知外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联络票、安全作业票的;

b)未督促外施工单位落实票证上的安全措施;

c)发现外施工单位“三违”现象不按规定考核的。

5.2 未按要求办理相关票证即开始作业的,考核500元/次。

5.3 使用没有批准的动火证、过期的或变更场地、作业内容使用同一动火证的,考核500元/次。

5.4 未按票证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即开始作业的,作业过程中票证不随身携带,随意改变作业内容的,考核100元/项次。

5.5 动火、登高、受限空间等作业无人监护;监护人擅离作业现场的,考核200元/次。

5.6 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三点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考核100元/次。

5.7 氧气瓶、乙炔气瓶放在高温场所、混放;氧气、乙炔瓶乱丢乱放或长时间在太阳下曝晒;搬动氧气或乙炔瓶时滚动、乱摔乱碰;氧气瓶阀处有油污,考核100元/项次。

5.8 氧割作业、砂轮机作业、切割机作业等或在加工过程中有颗粒物件、腐蚀液体飞溅的场所不戴防护眼镜的,考核200元/次。

5.9 作业时乙炔瓶卧放,作业结束后氧气、乙炔瓶总阀未关,考核100元/项次。

5.10 气割作业不使用垫板而损坏地面的,考核100元/次。

5.11 焊割作业时电焊线与氧气、乙炔管缠绕在一起的,考核100元/次。

5.12 电焊机一次进线超过3m、进线接线盒损坏无防护的,考核100~500元/项次。

5.13 电焊电缆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硬线;电缆破损未处理的;接头连接不牢或未进行绝缘处理的,考核100~500元/项次。

5.14 非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从事动火作业的,考核500元/人次。

5.15 电焊机二次线回路搭接在生产、电器、仪表、起重等设备设施上的,考核100~500元/次。

5.16 氧、乙炔管线,电焊机二次线横穿公路未采取保护措施的,考核100~500元/次。

5.17 受限空间动火作业电焊钳子线未与人进出通道分开的,考核200~500元/次。

5.18 登高作业未系安全带;安全带有损伤或锚点不牢,考核100~500元/次。

5.19 高处作业爬梯、脚手架、跳板不牢;石棉瓦、已经腐蚀的彩板瓦上未固定好跳板;跳板、检修平台上堆物超重;任意向下扔物件,考核100~500元/次。

5.20 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坑、洼、孔、洞等缺陷未设警示标志或夜间未设警示灯的,考核200~500元/次。

5.21 特种设备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使用许可即开始使用的,500~1000元/台次。

5.22 电源线未采用架空、埋地、套管等保护措施;用电设备电源不符合“一机、一闸、一保护”要求;电源保护箱损坏或门未关;作业结束未关闭电源的,考核100~500元/项次。

5.23 用钢丝、铜丝、铁丝替代保险丝;私拉乱接电气设备;将电源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使用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在施工区使用电炉、电饭煲等生活电器的,考核100~1000元/项次。

5.24 在施工区、在建厂房、生产区内住宿的,考核100~500元/项次。

5.25 机动车辆在施工区、生产区内超速行驶的;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客货混装,叉车、铲车违规载人,考核100~500元/项次。

5.26 未戴安全帽、未系下颚带的考核100元/人次。

5.27 外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存在普遍违章行为,考核1000~10000元/次,责令停工整顿。

5.28 不听劝阻,隐患整改不力,或者违章行为重复发生的,考核1000~10000元/次,责令停工整顿。

5.29 未涉及到的考核内容参照本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环保奖惩制度》相关类似条款以及《外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具体条款执行。

6 相关文件

6.1《施工与检修管理制度》

6.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3《安全协议管理制度》

7 相关记录

7.1《施工安全联络票》

7.2 施工作业安全方案(无固定格式)

7.3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考核台帐

第3篇 外来施工单位人员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一、外来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外来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第一负责人,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工作;

二、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参照本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规定,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公司在使用外来施工单位之前,由公司综合部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教育等情况,由综合部与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签订职业危害协议并负责监督管理;

四、因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职业危害事故而造成的本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来施工单位负责。

五、未按上述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的外来施工单位,公司有权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拒不执行本办法、公司可给予罚款停止作业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清退出公司。

第4篇 施工外来单位工作票管理规定

1. 生产现场的设备检修工作外委给外来施工单位进行时,外来施工单位除了严格执行外来施工人员管理规定外,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票管理制度。

2. 外来检修单位的工作票开具应由工艺车间工作负责人填写,工艺车间的车间主任负责对需要与运行系统隔离的措施进行补充,凡需要与运行系统进行隔离的安全措施由责任车间运行人员进行布置落实,工作负责人监督措施落实情况,并签字认可;其他与运行系统无联系的安全措施由检修单位自行布置落实(工作票中应注明检修自理)。工艺车间的车间主任和承包方认定的具有签发工作票资格的负责人进行双签发。

3. 对于边基建边投产的现场的检修或交接试验等工作也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执行过程中的分工可以参照生产现场设备外委检修的情况执行。

4. 工作票有关外委单位的若干规定均适用于检修车间在工艺车间的各项检修工作,这些检修工作应由本工艺车间具备资质的人员担任该项工作的负责人。

5. 对于检修车间在工艺车间进行检修工作造成的各类不安全情况,属于工艺车间措施执行不到位造成的由工艺车间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检修车间工作人员在检修现场工作时造成的由检修车间承担相应责任,属于两者原因均有的,按照责任划分由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篇 纺织公司内部、外来施工方临时用电的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用电安全的管理,避免因不规范的电气临时线的接线和使用而造成的触电或电气火灾、工伤事故和财产的损失,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1、 无论是公司内部临时用电还是外来施工方临时用电,都要到设备部电气办理“临时用电申请单”。

2、 公司电气人员以“临时用电申请单”为依据,负责对临时用电作业或工程项目进行规范性的接线。

3、 外来施工方的临时用电由公司提供电源并负责规范性的接到施工方自带配电箱上为止。施工方自带配电箱的用电安全管理在遵守公司方的用电要求下由施工方负责。

4、 任何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操作公司电气开关和配电设施,造成后果有责任单位负全责。

5、 无论公司内部或外来施工方的临时作业或工程用电都要根据工程需要临时架设空中线架或铺设地下线路,不允许在地面上乱接乱甩,以防行人和车辆踩踏碾压造成事故。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擅自私接临时电线,一经查出轻者考核单位安全管理分,造成事故和财产损失者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外来施工方所造成的事故或财产损失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6篇 钢铁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 施工前安全管理

(一) 审查资质

1、 施工前安环部、技术处必须对施工单位(简称方乙方)进行认真审查,不能满足资质要求的不准从事施工作业。

2、 对乙方的安全资质要求

(1) 乙方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具备所从事工程项目作业要求,安全资质合格证件齐全,符合施工质量要求;

(2) 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安全防火规章制度,有足够的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施工管理能力强,施工队伍稳定、素质高;

(3) 安全施工经历、技术力量、员工人数以及机械装备能满足工程项目作业要求;

(4) 安全消防设施防救护器具、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应满足工程项目的需要;

(5) 有可靠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近年来未发生过重大施工质量及人身伤亡事故;

(6) 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适应工程需要。

(二) 施工前,乙方负责人必须到施工所在单位(简称甲方)有关部门商定《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相关条款,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按要求签订主 及其附件《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

(三) 乙方必须向甲方有关部门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对乙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违章违纪的罚款可以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施工结束,乙方施工人员没有违章违纪,没有违反《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条款及各项规章制度,应全部退回安全风险抵押金。未经甲方安全部门审核、签字,财务部门不予工程结算。

(四) 对乙方的安全教育要求

1、 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根据作业情况有针对性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员工了解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办法;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作业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抢救办法;

2、 乙方必须由甲方施工主管部门负责联系组织,到甲方接受安全部门对其员工的安全教育,进入生产装置区、局部停车施工或危险要害岗位和重点部位施工,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教育考核合格者取得甲方安全部门签发的《临时安全作业证》,方可从事作业;

3、 每项工程施工前,甲方必须在技术交底的同时进行安全交底,不进行安全交底的项目不准施工。

(五) 乙方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到甲方安全部备案,办理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否则不准进入厂区内,机动车辆进入厂区或生产装置内,要决定服从厂区的车俩管理。

(六) 乙方应根据施工现象的需要,可合理设置作业栅、仓库、动火区等,但需要绘制平面图,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或动火证,经甲方施工主管部门同意,安全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如因施工需要变更时,必须重新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要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管理。

(七) 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特殊工作作业证,并经技术监督部门当年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乙方应对参加实施高、难、险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患有职业禁忌症真,不准从事特种作业。

(八) 对工、机具的准备要求

1、 乙方在施工中所需的工、机具必须符合上述的有关规定和施工现象的安全要求,具有规定的主管部门检查或校验合格证书。使用的压力容器,不行经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有检验合格证;

2、 施工前,乙方负责人要组织专人对使用的工、机具进行认真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严禁使用。检查过的工、机具要进行登记,报甲方安全部备查。

(九) 为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乙方应建立必须的组织机构。队、班、组要有专(兼)职安全人员,并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首长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

二、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 生产与安全的交接

1、 甲方生产部门,以生产车间、生产管理中心、基建部、安全部为一方;以外来施工单位为另方进行检修设备、管线、装置的交接。

2、 填写交接书,其主要内容:

(1) 有关系统(管线、设备)置换情况、取样分析数据;

(2) 加盲板位置及数量,相关阀门、管线所处状态;

(3) 储存危险物料的部位及数量;

(4) 安全注意事项等;

(5) 交方的设备、管线、工况环境,必须达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6) 交接双方根据交接书所填写内容到现场共同确认、确认后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然后方可施工。

(7) 乙方施工结束后,甲乙双方有关人员要共同组成检查组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当查无问题后,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

(二) 乙方要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到业主的相关部门办理施工动土作业证、动火作业证、用火证、临时用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电气(仪表)工作票、安全施工任务书等有关的票证书,进行作业风险评价,提出风险消减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操作规程并经业主审核。各种票、证、书必须按规定填写签字,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三) 双方协商确定的施工区域的安全防火工作,由乙方全部负责,要有管理制定,责任到位,根据需要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证道路畅通,因施工占用道路须按办理有关短路手续。

(四) 乙方施工人员入厂后,必须在指定区域内作业。未经允许,不准到指定区域活动,不准私自动用、拆、改、损害厂区的一切设备、设备和其他物品。

(五)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人员要佩带安全标志。

(六) 乙方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及甲方安全管理管理部门的监督。乙方各级管理人员应经过深入施工现象检修工作,制止违章。

(七)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但甲方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对乙方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管理对违章、违纪现象有权制止,必要时可令其停止工作,接受安全教育,并按厂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罚款处理,可从安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八)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各类事故应及时向甲方通报,甲方接到信息过后,需要组织抢救时,应协调组织抢救。提供方便。

(九) 施工现场危险地区,如坑、孔、沟、井等,必须设置危险标志、架设护栏,夜间要设红灯警示。施工结束要及时恢复。

(十) 工地材料堆放必须整齐稳固,边角余料应堆放指定地点,做到文明施工。

(十一) 进入装置区内施工动火的现场监护人由甲方施工所在车间指派,独立的新工程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可有乙方自行指派,监护要熟悉现场情况,懂消防知识,佩带明显标志,监护人因事离开现象,应停止动火作业。

(十二) 土方作业一般规定

1、 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脚底的方法挖土。挖土施工必须按土质情况留一定的边坡;

2、 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保持0.8米距离,推土高度不大于1.5米;

3、 采用机械挖土,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

4、 在有害气体聚集的地方挖土,必须进行有害气体检测,所有人员不准在地炕、地槽内、地沟内休息。

5、 在地炕、地沟边缘及土壤自然坡角范围内不大设置、通过各种机械设备。

(十三)焊接的一般规定

1、 应检查施焊范围内的井、地沟、水封等处,采取可靠措施方准动火;

2、 雨天不准露天进行电焊作业,在潮湿的地沟、金属构架及天车上焊接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并有防触电措施;

3、 电焊作业的零线与焊口之间距离不准大于600毫米,且焊件良好接触;

4、 电焊机的零线、接地线的焊接工作回线均不准搭在易燃、易爆物品上,也不准接在管线。仪表保护套管及设备上;

5、 焊接(切割)处下面不准有人或易燃、易爆物品。切割时切掉的物件应有防止掉落的措施。

6、 焊接、切割密闭空心件时,必须留有排气孔;

7、 受热能分解出有害气体的图层或衬套里的容器里,禁止焊接作业;

8、 合刀闸开关,身体要避开开关,并一次推足,然后开启焊机;

9、 在人多作业场所焊接,应设置防护挡板;

10、 不准用焊炬(割炬)火焰照明;

11、 在水泥地面(或石子)上割物件时,中间要垫铁板;

12、 不准用明火检查气瓶漏气。减压阀冻结,要用温水解冻不得用火烤;

13、 乙炔带、氧气带要严密不漏,接头要把牢;

14、 手或手套及氧气表有油脂时,不准触及氧气阀门;

15、 氧气表、乙炔表必须灵敏好用。

(十四)电焊机一般规定

1、 电焊机应放在干燥处,雨天要有防雨设施;

2、 各电焊机之间,焊机与墙之间,均应留有不小于1米得空道。

(十五)电焊把线一般规定

1、 把线必须采用必须的橡胶电缆且绝缘良好、无破损,否则需用胶布缠好;

2、 不准将把线放在电弧附件或炽热的焊线上;

3、 把线不准沾油,否则必须清理干净。

(十六)氧气瓶一般规定

1、 氧气瓶不准靠近热源,夏季要有防晒设施。不准接触油脂,与明火距离应保持不小于10米得距离。

2、 瓶中氧气不准用尽,需保留50kpa的余压,气瓶安全附件要完好;

3、 氧气瓶不准与可燃气体放在一起,同乙炔气瓶应保持不小于5米得距离。搬运时,应防止撞击。

(十七)乙炔瓶一般规定

1、 使用、运输、储存乙炔瓶时,其环境温度不准超过40度;

2、 不准敲打、撞击气瓶,不准靠近火源和电气设备存放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 气瓶不准倒置,不能同氧气瓶混放运输;

4、 乙炔瓶、氧气瓶均不得设置在高压线或管线下面。

(十八)电气设备一般规定

1、 施工现场架设的高压电源线路,必须符合电气规程要求,在易燃易爆区域架设电源必须符合防火防爆有关规程,施工现场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

2、 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使用ⅰ、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3、 配电箱应固定、完整,箱内禁放杂物,配电箱离地面高度应在1.3—1.5米,室外配电箱应有防水坡;

4、 铁壳配电箱应接地良好。

(十九)拆除工程一般规定

1、 拆除工程应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位应保持稳定,不准挖、切、推倒的方法拆除;

2、 拆除物件不准随便向下抛扔,也不得把拆除物件集中在楼板上堆放;

3、 不稳固的部件必须先行加固后再进行拆除;

4、 脚手架两端及转角处,每割6—7根立杆必须设支杆和剪刀撑,高度大于7米或无法搭设支杆时竖向每高两步,横向每隔3—4根立杆应将脚手架与建筑物连接;

(二十二)起重吊装一般规定

1、 起重吊装机械、素具不准超载使用。吊装前必须核对吊装荷载,计算选用吊车臂杆幅度、绳索、滑轮、卷扬机等必须采可靠安全措施,否则不准吊装;

2、 厂区院内吊装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电杆、正在运行的机电设备基础作锚点。

(二十三)管钳作业一般规定

1、 管工使用小型工具组对管口时必须采取可靠防护措施,防止管件下落伤人;

2、 钳工拆装螺栓不得用力过猛,严禁在活口扳手手柄上加用套管;

3、 设备拆洗作业必须把零部件放牢,防止滚动、掉落。

(二十四)检查与考核

1、 基建部、生产车间、生产部和安环部依据本规定实施检查。

2、 基建部、生产车间、生产部和安环部依据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和施工所在单位实施考核和处罚。

第7篇 化工有限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作业安全和个人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参加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方(甲方)必须对外来施工的单位(乙方)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其内容:

1、验证乙方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的确认,要由设备、安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第五条  甲乙双方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签订安全协议书。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安全科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乙方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等工作,并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3、甲方向乙方介绍本公司厂规厂法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甲方安全科要同乙方签订外来施工安全协议书。

6、甲方对乙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负责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任意将火种携带入生产区内,并须按公司规定着装。

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甲方安全生产的作业,甲方有权令其纠正、处罚或停止作业。

第九条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自觉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绝对保证甲方人员、生产和设施安全;及保证自身设施和人员安全。如果因管理不善及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损失或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

第8篇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外来施工人员在厂区的行为,确保外来施工人员在厂区作业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外来施工人员,包括:土建、设备安装、独立承包施工等。

3.工作程序

3.1外来施工方管理人员需接受我厂安全培训教育后方可进入厂区,此项培训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进行。

3.1.1培训内容包括:规章制度、环保知识、产品特性。

3.2外来施工方的施工人员由其施工管理人员负责安全培训。

3.3施工方在施工前,必须先同甲方签定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3.4经双方培训教育合格后,乙方施工人员应到甲方公司保卫部门办理进入厂内务工的出入证。没有经过安全教育的,不得向公司保卫部门申办出入证。

3.5施工人员应在规定区域内工作,不得随意进入与工作无关的生产场地,要服从厂方工作指派人或负责人的指挥,不得擅自超出厂方规定范围行动。

3.6施工方厂区施工时必须单独办理我厂规定的各类作业票证,不得随意动用甲方的一切设备。

3.7外来施工人员不得私自接水、电、汽(气),因施工需要必须征得我厂同意,并安装相应的计量仪表,按规定缴费。

3.8安全环保科有权审查进入厂区的施工队伍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对无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不符合的或失效的,有权予以清退出厂。

3.9安全环保科有权经常监督、检查外来施工人员对安全要求的执行情况,对违章作业有权加以制止和处罚。

3.10凡因违章操作造成的安全环保事故,甲方概不负责,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3.11所有外来施工方施工前,根据实际情况向安全环保科交纳1000-10000元的安全风险保证金,待施工完毕退还。厂方各相关管理部门(如设备科、土建办、安全环保科、生产科等)对在现场检查到的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的处理可在此保证金中扣除。

第9篇 外来施工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外来施工队的安全管理,保障焦化厂生产正常运行,避免外来施工队作业人员事故后纠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进入焦化厂厂区施工的工程队

3施工管理

3.1工程队在开工前,所有施工人员带一寸免冠照片到厂安环科接受入厂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2工程队的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原件、复印件到厂安环科备案。

3.3工程队要在厂安环科缴纳安全抵押金,安全抵押金缴纳标准为:以作业单位人数计,每人100元,另外根据施工工程量大小和建筑安装的危险程度,在此基础上累加,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4工程队所用的工具应符合国家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工器具,不准带入生产现场。

3.5工程队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到作业区所在部门报到,作业区所在部门工艺系统不正常,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生产安全时,应指定专人通知工程队作业人员立即撤离现场。

3.6工程队施工过程中所用作业票证按照焦化厂作业票管理制度办理。

4检查与考核

4.1工程队应接受工程所在界区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4.2工程队作业人员应遵守焦化厂厂规厂纪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4.3工程队作业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卡片、安全作业票证等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4工程队使用水、电、气(汽)应遵守焦化厂的有关规定。

4.5施工工程项目结束后,施工单位凭委托单位的完工证明及安全抵押金收据到厂安环科办理抵押金返还手续。

附:施工安全协议

施工安全协议

甲方:五龙镁业公司焦化厂

乙方(施工单位):

工程内容:

乙方施工人员总数:

乙方安全管理责任人:

为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和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均须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现场安全生产。

一、乙方在开工前必须到甲方安环科进行安全审查。

二、乙方在开工前按规定缴纳安全抵押金,出示特殊工种作业资格证,并留复印件备案,安全审查结束后,进行入厂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乙方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自备,并符合安全标准。

四、乙方施工作业单位的工器具自备,并符合安全标准。

五、乙方作业前,按甲方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到甲方工程作业所在界区的部门办理各种安全作业票证;未经甲方工程作业所在界区部门同意,乙方擅自开工作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完全负责。

六、乙方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动用甲方装置区内的任何设备、管线和阀门等。

七、乙方在作业中发生事故,应向甲方和有关部门及时通报,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救援和帮助,但事故责任和损失赔偿及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作业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违反规定的,依照甲方规定进行处理。

九、由于乙方的责任及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全部赔偿。

十、甲方生产异常,需要疏散现场人员时,要及时通知乙方撤离现场,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0篇 外来单位进酒店施工管理制度

1、若有在酒店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单位,在进场时必须持有聘请施工部门签发的申请或证明,经保安部及工程部核对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场施工手续。

2、请施工的部门,在填写申请或证明时,要求写清施工单位名称、人数、施工区域、工时及负责人等。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申请或证明及参加施工人员的有效证件到保安部办理入场施工手续。

3、保安部向施工单位发放临时施工卡,并收取证件抵押金人民币叁拾元整,工期完成后,凭工卡到保安部秘书处注销并退回押金。

4、办理施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负责人要与酒店签定防火责任书,确定施工防火责任。

5、任何施工单位和个人进入酒店施工必须走员工通道,并配戴临时施工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营业区域和使用客用设施,施工结束后,所带出酒店的工具和其他物品,须有聘请单位签发的放行条。

6、施工期间,要遵守酒店各项规定,如需增加人员时要及时补办手续。

7、施工期间,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禁止在施工现场乱拉、接电线。

8、如施工需要明火操作时,必须到酒店保安部递交申请,办理动火证,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和做好清理现场周围可燃物等安全防范措施。

9、要及时清理工程垃圾,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严禁在消防疏散通道内堆放杂物。

10、对施工单位入场施工不办理临时施工卡、手续不全的、现场管理混乱、未办动火证而动用明火操作的,根据施工性质,保安部有权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11篇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来施工单位(包括:建筑单位、防腐单位、安装单位、包装单位以及各种形式的工程单位等)的安全管理,杜绝外来施工单位因安全管理不严而引发的各类事故,保证公司财产不受损失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依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承包商管理制度”制定如下安全管理规定。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雇佣的外来施工或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第一章 职 责

第一条 公司各分管职能部门(保卫部、安监部、生产技术部、机修车间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公司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对承包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外来施工单位应对承包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负全面责任。施工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应全面落实全员安全施工责任制。

第三条 公司安监部负责依据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来制订和完善《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并负责巡检公司范围内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安全情况。

第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的要求,单位伍要有资质,人员要有相关作业的资格证;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入厂证及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按公司规定提供出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和照片,报送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为持证人员制定上岗证。

第五条 施工所在车间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理,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按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考核,对于问题严重者,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公司生产调度中心和安监部报告。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协同安监部,按照公司要求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前安全培训管理,并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档案、对外来施工方的资格审查、签订《外协安全合同》和对施工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二章 管理规定

(一)公司职能部门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条 公司进行招标时,严把资格审查关,严禁无资质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资格审查的内容依据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中控制程序的要求。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尽职尽责,奉公守法。

第九条 根据分管和职责范围,按照设计规范、施工规范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条 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落实责任、保障安全。

第十一条 不得对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第十二条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伍的施工器具、安全器材,因不足或存在其它缺陷但仍继续施工的,安监部人员有权停止其施工,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停工所带来的损失由施工单位和公司安排施工的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进入施工场地,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不得随意带领与工程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场地。

(二)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强化安全监察工作,落实责任、保障安全。根据施工生产进度,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签证、督促实施。实行安全措施自检、互检、验收合格制,未经验收的安全措施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七条 外来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外来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必须遵守:

1、外来施工单位伍进入工作现场,必须按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申请,经车间或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作业票证进行施工;属于非危险作业的施工,由车间或部门进行安全告知后方可作业。严禁未经许可擅自施工。

2、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作业部位按照要求设置安全平台、护栏,条件不具备时,必须系安全带,挂设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网、安全帽必须有材质证明,使用半年以上的安全带和安全网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脚手架搭设好后要经过检验方可使用。

3、加强对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大中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应的管理、使用、操作制度。

4、所用安全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必须是具有相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5、相关现场监护人应首先对施工器材和安全防护器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6、任何机械设备不准带病作业。施工用电设备必须可靠接地,并全部安装漏电保护器开关。机械检修时,必须拉闸停电,电箱上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

7、高空使用的组合钢模、扣配件、氧气瓶、乙炔瓶和一些散物等必须保证安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洒。

8、在易燃易爆区域施工,必须使用防爆工器具。

9、大中型设备吊装要有详细的安全技术方案,吊装机械、索具使用前认真检查合格,吊装使用的锚固点应设置在牢固可靠处并经受力分析、计算。吊装必须组织严密,统一指挥,吊装臂下严禁站人、停留。

10、建筑物框架、高塔平台、高速运转设备、高电压区等主要施工区的遮栏、护栏、栏杆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定要求,安全标示牌、警告牌等配备齐全并安装牢固。在建工程的临建设施、设备、未装栏杆的平台、空中通道及槽、沟、坑等都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好临时防护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区各类孔(洞)沟盖板,须符合设计要求,齐全、平整、安全、牢固。

11、对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下发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按期认真整改。

12、非施工的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到调度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并通知相关部门后,方可由公司相关人员带领进入。

第十八条 外来施工单位的培训:

外来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施工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坚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对特殊工种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未经培训的电工、电焊工、起重工、司机、机械作业人员、指挥人员等一律不准上岗作业。

1、各施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进入公司时,要将所有施工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单报安监部备案。

2、安监部负责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外协安全合同》;组织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入司前的公司级安全培训教育,做好培训记录,未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不准进行作业。

3、各职能部门应对施工单位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十九条 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源配置:

1、明确安全管理组织结构,按要求配备安全员;

2、员工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为检修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

4、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第二十条 作业过程的监督内容如下:

1、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公司相关部门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2、外来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内部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3、各职能部门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

4、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公司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停工。

第三章 处罚与奖励

一、事故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有关安全规定,或管理不严造成事故的将给予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经济处罚:

1、施工期间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别重大死亡事故除了按本规定处理外,还需参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和国家、地方有关法规处理。

2、发生死亡事故,罚款20000元/人;重复性发生,加倍处罚。

3、发生重伤事故,罚款5000元/人;重复性发生,加倍处罚。

4、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机械事故,罚款20000元/次;重复性发生重大事故,罚款30000元/次。

5、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罚款10000元/次。

6、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罚款5000元/次;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罚款5000元/次。

7、因违章发生轻伤事故,罚款300元/人次。

8、施工、调试原因造成的试车障碍罚款1000元/次。

9、因消防、避雷设施(包括临时设施)不完备或起不到应有作用,造成的损失由所属区域施工单位承担。

10、由于施工单位的责任对其他单位人员造成伤害或导致建设单位厂房、设备、设施损坏的,除按上述规定罚款外,应由施工单位赔偿所有损失。

11、建设单位施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责任部门要对施工单位发生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发生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100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1000元;一般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5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20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200元。

二、违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违章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当事人、当事人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口头警告、责令整改、会议通报和经济处罚。对违章的处罚标准如下:

1、个人着装及防护。

(1) 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者,罚款2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施工现场;

(2) 施工现场穿裙子、短裤、背心或赤膊者,罚款2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施工现场;

(3) 在易燃易爆现场穿戴铁钉的鞋,罚款5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现场;

(4)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的检查考核:不戴安全帽、罚款50元(办公室、车辆驾驶室内除外);坐安全帽者,罚款20元/人次;切割、焊接及敲打作业不戴防护镜罚款50元;其他危险性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罚款50-100元;

(5)高空抛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者,罚款50元/人次;

(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罚款50-200元;

(7)动火、登高、受限空间、设备检修、抽堵盲板、断路等危险性作业未办理作业许可证(项目建设期间在本单位办理作业证)或者未按照作业许可证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每项罚款100-1000元;

(8)现场施工人员高空作业要按照要求设置安全平台、护栏,不具备条件的必须系安全带,否则每人罚款50元;

(9)在粗苯、煤气管线(或带煤气作业)、焦油区域实施作业,必须使用防爆工具,违者罚款300元。发现后要求整改,但整改不力的罚款500元;

(10)动火证作业应尽量移至于安全区域,动火作业、高空作业、起重作业、防腐等危险作业中应配备安全隔离网或警戒线,使施工现场与外界隔离,违者罚款100元;

(11)进行气割作业时,乙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米,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小于5米,乙炔瓶、液化气瓶要设阻火器,所有气瓶都要保证压力表正常使用,压力表不规范或漏气,违者每项罚款50元;

(12)非焊工作业人员严禁焊接作业,电焊机线路要保持完好,电源接头要规范,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老化破损、接头多、裸露等重大安全隐患,违者一次罚款100-1000元;

(13)粗苯区域严禁使用手机,违者罚款200元;外卖粗苯过程中安全员及押运人员实施全程监护,监护过程中必须佩带防毒面具;无人监护、无佩戴防毒面具,每项予以罚款200元;

(14)不得乱动生产用工艺阀门等控制系统及生产设备,如果有需要必须通知车间,由操作人员进行,违者罚款500元;

(15)焊、割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彻底清理现场,清除遗留下来的火种,关闭电源、气源,把焊割炬放在安全的地方,违者罚款100元。

2、 遮栏、护栏、栏杆、盖板

(1)土建工作面脚手架上,永久栏杆遮拦或护拦不符合要求(确因安装需要除外,但必设临时防护设施)的罚施工单位100元/处(谁施工、谁负责);不合格的罚款60元/处;无安全标示牌、警告牌,罚款50元/处;

(2)工作平台(包括脚手架平台)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20元;

(3)孔(洞)无盖板及其它措施,罚款20元/个;通知不整改,延期一天罚款50元/个(谁施工、谁负责);

(4)沟道无盖板,又无防护措施,罚款20元/米;通知后不更改,每延期一天罚款50元/米;

(5)孔洞盖板强度或形状不符合要求,罚款20元/处;

(6)采用标准化盖板,没有或漏焊限位铁件,罚款20元/处;

(7)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任意在楼板、平台上开孔及墙壁上开孔、罚款200元。

(8)随意拆除安全设施罚款200元/处,造成他人伤害视情节轻重从严处置。

3、施工机械

(1)施工机械带病运行,罚款500元/台;

(2)施工机械无安全操作规程,罚款100元/项;

(3)大、中型起重机未进行定期的负荷试验,罚款1000元/次。

4、施工用电

(1)闸刀、插座无盖,罚款50元/个;

(2)电源引出无插头,罚款500元/个;闸刀电源引出挂接,罚款100元/路;

(3)电源箱内线路零乱,罚款50元/个;

(4)未经建设单位电源管理人员允许,擅自搭接电源,罚款100元/处;

(5)未按规定接装漏电保护器的,罚款50元/处,若使用失灵的漏电保护装置罚款100元/处;

(6)电气设备必须专人操作,非电工人员,不得在电气设备上实施任何操作,需要进行电气操作时,应及时通知所属单位电工或公司外围电工实施,违者罚款500元;

(7)其他未按规定使用施工电源的,罚款50元/次。

5、脚手架及架板

(1)在主要人行通道上架设的脚手架影响通行作业,罚款100元/处,罚款后三天之内不整改者,加罚200元/处;

(2)脚踏板不符合强度要求的,罚款20元/块;

(3)散铺架板两端不用铁线绑扎,罚款20元/块;

(4)散铺的架板无双栏杆措施,罚款100元/跨;有护栏无防上下滑落措施,罚款50元/跨;

(5)上、下脚手架要有符合规程的爬梯,若没有或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处;

(6)斜道脚手架必须有双栏杆和防滑措施,无双栏杆或防滑措施罚款100元/处。

6、安全网

(1)无安全平网、立网;安全网不全或者滞后,50-500元/处;

(2)安全网破损,整改通知发出2天内未处理,100-1000元/处。

7、其他

(1)对不服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罚款200元/次;因不服从安全监察管理,打骂公司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的从重处罚,并责令清除出施工单位,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施工现场发现有与施工无关的闲杂人员逗留、乱窜,罚所在区域施工单位50元/人次;

(3)施工车辆在厂内行驶时,主干道时速不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车间、仓库及拐弯处时速不超过5公里,每发现超速罚款100元/辆次,不戴防护帽进入生产区,违者罚款200元;

(4)对于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又不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每处罚款100-1000元;

(5)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每位从业人员对项目部负责人罚款50-100元;

(6)用电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私自乱接、乱扯乱拉电线等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100-500元;

(7)严禁在轨道上、五大车划线处停留、休息的罚款100-1000元;

(8)其他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现象每项罚款50-1000元。

(二)对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生产部门的安全违章,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当事人或其单位批评教育、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违章处罚标准如下:

1、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罚款50元/人次。

2、工作不负责任,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本制度安全规定要求,不及时制止或要求其整改者罚款50元/次。

3、违反本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罚款100元/次。

4、带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施工场地或区域的,罚款100元/次;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未加及时制止的,罚款100元/次。

5、未按规定安排施工监护人员,或监护人员不能尽职尽责的,罚款200元。

6、由于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施工存在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事故损失大小和影响工期长短,给予责任人或部门相应处罚。

三、奖励

对于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到位、安全措施落实,在较长时间内(半年以上)从事较大项目风险施工不出现安全事故,在各级安全检查中无违纪违规行为的施工单位,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后,给予安全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施工单位或其人员的经济处罚将以通报的形式下发,罚款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相关制度:

1、《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2、《安全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博兴县诚力供气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第12篇 外来施工单位与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来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山西xx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内部建筑、维修、改造、设备检修、安装等施工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xx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章职 责

第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

第五条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施工管理由生产运行部门负责。

第三章 外来施工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外包单位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承包工程资质,特殊项目的工程承包必须有质量监督部门的证明。

第七条 外包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简历和三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技术素质要符合工程要求。

第八条 承包方必须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第九条 建筑施工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 为了落实安全与经济承包挂钩,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安全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应负的安全责任和处罚条款),办理有关开工手续。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发包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发包方安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安全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对情节严重者有权立即停止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负责。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安全部门。

第十二条 施工管理部门应对外包工程安全施工负责,负责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派专人办理有关工作票手续,进行施工监督,并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应有双方签字,并到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危险性的区域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管道爆破、塌方、水淹或因气候变化等易引起人身伤害的场所作业,施工承包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后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档案,施工档案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资质证书、三年以上的施工安全证明、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安全交底书面材料、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等。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得乱动、乱碰运行设备,不得乱接水源、电源、气源,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期间凡承包方违章作业,按山西沁水顺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全奖惩规定进行处罚,给发包方造成财产损失者,承包方应负责赔偿。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负责。

第十七条 施工结束后应当到安全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的终止手续。

第四章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将考试成绩报安全部门备案,经安全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准许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前应接受安全部门的入厂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施工人员应到门卫办理人员入厂登记、出入证件等有关手续方可进厂,烟、火、手机存入门卫烟火柜,每次进出要出示证件,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一条 施工人员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发生的违章行为,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处罚对待。

第二十四条 施工管理部门指派的监理人员,应熟悉生产现场,监理人员确实做到始终如一,认真负责,监护到位,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向监理人员或甲方领导请示,经甲方人员排查清楚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在施工中做到“四不伤害”。

第二十七条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在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地方逗留,不准随意串岗,不准乱碰、乱动所有运行的设备,要爱护保护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因承包方人员误动、误碰运行设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因承包方检修、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故障,包括在保质期内发生的故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因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落实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担,造成人身重伤的处罚5000元,造成人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10000元。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发生人员行为违章的如:不带安全帽、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的等,视情节处罚每人次100—500元。

第三十五条 承包方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开工的,施工结束不办理结束手续的,处罚1000元。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将手机、烟、火带入防爆区域的,每人次处罚200—500元。

第三十七条 承包方擅自乱接电源、水源、气源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八条 承包方无票作业的,处罚500元,监督人员处罚100元。

第三十九条 其它违章事项按照发包方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事故的调查,按照公司事故调查规定由公司安全部门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以上处罚条款,公司财务部门接到安全部门下达的处罚通知单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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