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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47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第1篇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改善公司作业条件,保护公司员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的员工(含外派人员)

3.0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过程中职业病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突发事件的总称

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0权责

4.1环境与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生产区域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4.2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3各部门、工段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4.4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5.0内容说明

5.1生活区

5.1.1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

5.1.2为生产所需要的坑、壕 、池子应该有围栏和盖板;

5.1.3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候的便利与安全;

5.1.4生活区应该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的垃圾桶内,并且定期清除;

5.1.5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象征,应该立即修理;

5.1.6电网内外,包括所有的配电箱、配电柜应该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2工作场所

5.2.1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5.2.2有粉尘的工作场所必须正确佩戴口罩;

5.2.3操作行车、电动葫芦和涉及搬运的人员要穿防砸鞋;正确佩戴安全帽。(进入1#、10#车间人员都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5.2.4危险化学品以及对人体有害的物品要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5.2.5磷化在脱水区地面上要放置胶垫、避免产品掉落地面产生火花,发生火灾;

5.2.6物品堆放要根据物品大小、重量设置堆码高度;

5.2.7机器与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的安全舒适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1m;

5.2.8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小于1m;

5.2.9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

5.2.10地面、墙壁和天花板应该保持完好;

5.2.11经常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渗透;

5.2.12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5.2.13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通;

5.2.14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应遮蔽;

5.2.15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光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

5.2.16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5.2.17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

5.2.18人工照明设备应该清洁完好;

5.2.19室内工作温度经常高于摄氏35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5度的时候,应该采取取暖措施;

5.2.20对于与取暖无关的油管或其他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并需采取保温或隔热措施,并贴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5.2.21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的措施;

5.2.22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5.2.23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员工,车间应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场所

5.2.24车间要供给员工足够清洁的开水,盛水器应该有龙头和盖子,并且要加锁;盛水器和饮用器具应该每日进行消毒;

5.2.25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员工,公司应提供凉茶和要配备防暑药品;

5.2.26禁止在有粉尘或散放有毒气体的地方用膳或饮水;

5.2.27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池或其他洗手设施,并且提供洗衣粉或肥皂、洗涤液等清洁用品;

5.2.28工作场所不得随地吐痰;

5.2.29工作场所应备有急救箱。

3.1机械设备

3.1.1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及接近地面的联轴器、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件,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3.1.2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应加设防护装置,可设置自动加油的装置或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加油;

3.1.3起重设备应该标明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

3.1.4起重设备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操作;

3.1.5起重设备的挂钩和钢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经常检查;

3.1.6起重设备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起吊或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的物品上或者在吊运的物品下面停留、行走;

3.1.7起重设备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清理。

第2篇 环境保护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减少职业危害因素,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参与本公司建筑施工经营活动的各分公司、项目部、各施工现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环境保护应遵循与经营管理协调进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污染者承担治理和损害补偿责任的原则。

三、环境保护必须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方针。

四、产生环境污染的施工现场,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工作计划,把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并作为年终考核内容部份。

五、施工项目中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主管部门报批后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六、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严格控制粉尘排放,加强对动力废气、机动车尾气、化学品恶臭、电焊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管理工作。

七、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环境受到污染,不得超标排放动力废气、粉尘、烟尘、恶臭等。

八、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九、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以及其他噪声源,应当采取消气防振措施,其噪声和振动的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

十、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的施工现场,禁止夜间及午间产生超放标准的噪声、振动源,若确需在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一、施工现场的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要做到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理。对按指定地点倾倒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应采取以填埋方式处理,并要有效的防水层及防渗透措施。若以焚烧方式处理,应配有消烟除尘设施,做到达标排放,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十二、对可能发生污染的施工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对已造成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和影响的周围群众。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的行政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十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预防职业病的技术措施:

(一)防尘技术措施

1、水泥除尘措施

(1)移动搅拌机除尘,采用通风除尘系统,在拌筒出料口安装活动胶皮护罩,在拌筒上方安装吸尘罩。

(2)水泥制品厂搅拌站除尘,在进料仓上方安装水泥、沙料粉尘除尘器。

(3)高压静电除尘,应用于水泥料斗上方安装吸尘罩,吸取悬浮在空气中的尘粒,通过静电处理。

2、木屑除尘措施

在每台加工机械尘源上方或侧向安装吸尘罩,通过风机作用,将粉尘吸入输送管道,再送到蓄料仓内。

3、金属除尘措施

钢、铝门窗的抛光(砂轮打磨)作业中,一般多采用局部通风除尘系统,应在打磨台工人操作的侧方安装吸尘罩,通过道管物含有金属粉尘的空气输送到室外,进行静化排放。

(二)防毒技术措施

1、防止铅毒的技术措施:根据国家标准规定空气中铅的最高允许浓度为:铅烟0.03mg/m3;铅尘0.05mg/m3;凡超过均应采取防护技术措施。

(1)充电的防毒措施:采用抽风机或鼓风机将铅尘、铅烟、铅蒸气抽至室外,进行充电静化处理后,向空中排放,也可设置水池进行净化,蓄集处理铅尘。

(2)消除铅源,以无毒、低毒的物料代替铅丹,是消除铅危害的根本措施,采用塑料管代替铅管,利用jq-1型常温无渣磷化液代替防锈漆(红丹漆)。

2、防止锰毒的技术措施:国家标准规定空气中锰的最高允许浓度为0.02mg/m3,凡超标者,均应采取防护措施。

(1)集中的焊接物所或室内焊接物所,应采取机械抽风系统,即在每个焊接作业点上方设置吸烟尘罩,将锰烟吸入管道,经过滤净化后再排放。

(2)分散焊接点,设置移动式锰烟除尘器,随时将吸尘罩设在焊接作业人员上方及对吸走焊接时锰烟尘。

(3)现场焊接作业场狭小、流动频繁,每次焊接作业时间短,难于装置排毒设备,应选择上风方向进行操作。

(4)在气柜、球罐、搅拌筒内等密闭场所内焊接,极易发生锰急性中毒,应采用临时监护抽风措施,降低锰烟尘浓度,尽量减少作业人员与锰尘的接触时间。

(5)加强个人防护措施。一般使用口罩等常用防护用品外,如遇通风不易解决的场所,应采用通风焊帽等特殊防护用品。

(6)改革工艺和改进焊接材料,采用无毒或少毒材料制造焊接材料。

3、弧光辐射的防护:为了保护作业人员的眼睛不受电弧的伤害,焊接时,必须使用镶有特制防护眼镜片的面罩,根据焊接电流强度和个人眼睛情况,选择吸水式滤光镜片或反射式防护镜片。

为了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应穿好工作服,戴好手套和鞋盖等,工作服要求平整,反射系数大的纺织品制作。决不允许卷起袖口,穿短袖衣及敞开衣领等进行电弧焊操作。

4、防苯毒的措施,国家标准规定,空气中苯的最高允许浓度为:苯40mg/m3以下,甲苯100mg/m3以下。

(1)喷漆工艺可采用密闭喷漆间,作业人员在喷漆间外操纵微机控制,减少人体的直接接触苯毒办法。

(2)通风不良的地下室,消防水池内涂刷各种防腐涂料或环氧树脂防水材料等作业,必须根据场地情况,采取多台抽风机把苯毒气排出室外,以防止急性苯中毒。

(3)施工现场油漆配料房,应改善自然通风条件,减少连续配料时间,防止发生苯中毒和铅中毒事故。

(4)涂刷冷沥青,凡在通风不良的场所,或容器内涂刷冷沥青时,必须采用机械通风,送氧及抽风措施,不断稀释空气中的毒物浓度,不得只送风不抽风,以防造成因毒气“满溢”而无法排出,产生中毒。

(三)防止噪声危害的技术措施

根据我国工业噪声标准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施工中允许噪声在85αb,若超过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1、消声:应在各种通风机、压缩机、鼓风机等进排气口处装置消声器。

2、吸声:可在室内用多孔材料安装在墙面及天棚的表面上,或制成尖锥形式悬挂于棚顶或装放在墙上,或利用共振原理采用多孔板制成的防噪声墙壁。

3、隔声:采用单层或双层隔音板,也可用橡胶、高分子涂料涂在金属薄板上,形成阻尼互相错动,来达到封闭、隔绝噪声的目的。

(四)防止振动危害的技术措施

1、隔振:安装具有弹性性能的隔振装置,使振源产生的大部份振动波被隔振装置所吸收。如用金属弹簧,隔振垫、橡胶垫、软木垫、树脂玻璃纤维板、毛毡等制作的隔振器。

2、改革生产工艺,推行新工艺、新技术减少振动的危害性。

3、有些手持振动工具、振动器,应把手柄包扎泡沫塑料等隔振垫,作业时应戴好专用的防振手套。

十四、防止职业危害的综合措施

(1)根据危害的种类、性质、环境条件等,有针对性的发给作业人员有效的防护用品、用具,也是防止或减少职业危害的必要措施。如配合电焊作业的辅助人员,必须配戴有色护眼镜,防止电光性眼炎;在噪声环境下作业人员必须配戴护耳塞(器);从事有粉尘作业的人员戴纱布口罩,如达不到滤尘目的,必须配戴过滤式防尘口罩,从事苯,高锰作业人员,必须配戴供氧式或送风式防毒面具;从事有机溶剂、腐蚀剂和其他损坏皮肤的作业,应使用橡皮或塑料专用手套,不能用粉尘过滤器代替防毒过滤器,因为有机溶剂蒸气,可以直接通粉尘过滤器等等。

(2)对于从事粉尘、有毒作业人员,应在工地设置淋浴设施,工人下班必须淋浴后,换上自己服装,以防止工人头发和衣服上的扮尘、毒物、辐射物带回家中,危害家人健康。还应将有危害作业人员的防护服,每天集中洗涤干净,使每次从事有害作业前均穿上干净的防护用品。

(3)严禁工人在有害作业场所内吸烟、吃食物,饭前班后必须先洗手,漱口,严防有害物随着食物进入体内。要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做到有害作业场所,每天要搞好场内清洁卫生。

(4)定期对有害作业职工进行体检,凡发现有不适宜某种有害作业的疾病患者,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1)患有各种血液病、继发性贫血(血红蛋白在60%以下),肝脏病、胃病及十二指肠溃疡、心血管疾病、活动性肺结核、神经精神系统疾病的,不宜从事铅、四乙铅作业。

2)患有各种神经精神病、肝胆病、肾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植物神经功能明显紊乱的,不宜从事锰作业。

3)患有各种血液病、严重神经官能症、肝脾脏疾病及未成年人不宜从事苯作业。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应暂时调离苯作业。

4)各种活动性肺结核,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严重心血管疾病,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不宜从事粉尘作业。

5)患有各种心血管器官性疾病的,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6)患有各种听觉系统疾病的,不宜从事噪声作业。

十五、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于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会议审议通过。

凡参与本公司从事施工现场管理的均应遵守执行,同时应依法接受环境保护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3篇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施工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施工生产中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铁矿下属各基层单位。

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各级领导要将防尘、防噪音、防砼气中毒,防物理伤害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施工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危害监测工作。

2、监测工作依据铁矿安全科监测管理办法和上年度统计数据,结合工艺变化,写申请提交监测部门监测。

3、基层单位作业场所的粉尘,每年申请监测一次,呼吸性粉尘建议每季度监测一次,其他职业危害按照铁矿相关规定执行。

4、施工生产监督单位健康监督员要坚持每天检查粉尘、噪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基层单位要定期分析粉尘、化学毒*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温措施。

6、要加强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数据及技术档案管理。

7、本制度从*年*月*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第4篇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第三条、职业健康办公室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培训中心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条、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个体防护。

第五条、安全科对职业危害生产区域内劳动者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应予以支持配合,如发现不能正常使用防护措施将视为“三违”行为,进行严肃处罚。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和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第七条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八条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一)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二)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三)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四)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五)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第九条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三)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十一条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十二条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5篇 防止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对职业危害工作的管理,改善生产作业场所的条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对员工身体的伤害,防止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职业危害工作管理和职业病的防治与管理,以及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防护等方面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在生产过程中有职业危害作业的部门和岗位。

3引用规范性文件

[79]劳总护字45号、[79]工发总字69号《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通知》

[87]卫防字第60号《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4术语

4.1职业危害因素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影响工人健康、引起职业病发生的粉尘、毒物等,物理、化学有害因素。

4.2职业危害作业

作业者在作业场所直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4.3职业危害作业人员

从事可引起国家法定职业病作业的职工。

4.4 健康防护

通过各种检查和监测分析,对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及健康损害的性质和程度进行监护。

4.5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6 职业禁忌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4.7三同时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职责

5.1安全管理部负责职业危害工作的管理;负责公司职业危害治理工作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监察,负责对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定期体检和职业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

5.2生产部负责对职业病和职业禁忌作业人员的工作调离,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3 财务部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预防与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健康防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的确定、落实工作。

5.4 采购部负责对职业危害治理设备的管理和设备、设施大修计划的落实、实施工作。

5.5 采购部负责审查“采购文件”中有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如有立即上报技术发展部修改“采购文件”改用替代品。

5.6 物品仓库严格按规定控制、保管、发放必须使用的有危害材料和物品。

5.6 技术部负责对造成职业病危害的技术文件、工艺文件的改进工作。

6控制内容

6.1凡在生产中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积极采取综合性治理措施,使其达到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不断改善作业场所的条件,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6.2安全管理部要制订长远和短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或计划, 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治理。

6.3凡有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和操作方法由技术发展部分别纳入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6.4有职业危害作业的部门,每年要做好下一年(职业危害)安技措施计划报安技处。

6.4.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主要指影响健康和安全的)、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种措施,不允许与生产、基建和福利等措施混淆。

6.4.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遵照“[79]劳总护字45号,[79]工发总字69号《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通知》规定执行。

6.5 财务部、生产部、采购部分别在有关计划中单列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经费、设备等项目,以便及时拨款、采购、供应,切实保证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按期实施。

6.6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每年应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百分之十至二十用于劳动保护措施,不得挪用”的规定,公司要保证使安全措施经费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挤占和挪作它用。

6.7各部门的职业危害治理设备都要指定专人管理,加强维护,定期检修。凡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环境保护措施经费和“三同时”项目设置的职业危害治理设备,因生产变化需要拆除或挪作它用时,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6.8在新建、改建,扩建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厂房、车间或增加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工艺装备与设备时,设计部门和车间必须按照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禁止投产使用。

6.9在推广使用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符合国家各项安全卫生标准;

b)无危害、低危害或易于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操作;

c)便于实施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

6.10安全管理部要按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确定公司职业危害监测点,按监测与测量程序规定,定期实施监测。对其监测结果要进行分析,以供公司制订职业危害治理措施计划时参考。

6.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司应设置职业病防治与管理组织(隶属于安委会),配备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负责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和以下管理工作:

a)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b)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d)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e)组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就业后定期体检。

6.12对有职业禁忌症者,劳人处应按国家标准规定调离职业危害作业场所,予以妥善安置。

6.13生产部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严格按照《员工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及时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7检查

7.1检查内容:

a)擅自挪用安技措施费用的;

b)任意拆除职业危害治理设施,致使职业危害严重的;

c)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安技处和公司工会等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

d)对职业危害治理设施不使用、不维修,导致效果显著下降的;

e)作业场所能改善而不改善的,致使作业场所危害严重的。

7.2对违反本标准规定的单位,生产部有权下发《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经多次督促仍无整改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处理。

8形成记录

《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 相关单位保存三年

《职业卫生档案》安全管理部长期保存

《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安全管理部长期保存

《危害作业的人员体检表》安全管理部长期保存

9相关文件

dfj/aq(102)01.16-200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6篇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使用管理制度

一、职业危害预防经费一律由小河煤矿财务部统一支出、集中管理,不搞帐外资金,不设“小金库”。经检查机构验证属于在小河煤矿患上职业病者,全部治疗由集团公司及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治疗、检查费用一律由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承担。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合理编制财务预算。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危害防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其中,预算内资金按国家开支标准进行编制,做到不漏、不错。预算外资金要在参照预算内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准确、合理编制。

三、计划使用资金。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期中检查使用情况,避免前松后紧或者前紧后松的现象发生。按期编制年报及年度财务决算,分析使用效果。

四、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职业危害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杜绝白头票入帐。需添置设备、物品时,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购置,各种设备应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和《财务登记册》内,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五、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帐。

第7篇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

1、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金沙县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 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8篇 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制度

1、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人员、检测场所、检测周期、检测标准和依据、检测内容、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上报要求、备档要求。

明确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后的评价分析、评价结果、预防和整改和治理措施、上报内容及时限。

明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布的地点及有关事宜。

2、范例

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制度

为做好企业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企业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企业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第9篇 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汇报

1、生产现场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车间负责人或综合部报告;车间负责人或综合部应当立即报告王德风;王德风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公司总经理柏德禄和道外区安全监管局报告;

2、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部门、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事故档案由综合部负责长期保存;

二、 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1、生产现场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人应当立即向本车间负责人汇报事故发生地点、性质及遇险人员情况。车间负责人接到电话后,立即向综合部长报告,并根据事故情况实施抢救措施或起动相应的事故预防和处理计划;

2、在发生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援小组,救援小组设在综合部,由救援小组组长(综合部长)指挥;处理事故时,应在事故附近选择安全地点,选派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柏德秋,李翠元)担任。

3、各部门和主要管理人员要在指挥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好本部门人员积极参加救援工作。

第10篇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评价管理制度

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经资质认证合格的机构培训后, 持证上岗。

3、监测仪器定期维修、检修、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4、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地点、有人员作业地点都应纳入监测范围。

6、监测人员必须坚持8小时工作制,并认真填写公告栏及交接班记录。

7、监测项目及频次

(1)瓦斯:采掘面每班每两时测定两次,硐室、矿井总回风巷每班测定1次,串联通风地点每班测定2次,临时停风点每天测定2次,密闭前每周测 定1次;

(2)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每2小时监测1次;

(3) 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小于6毫克/立方),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4)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小于3.5毫克/立方),每月测定1次;

(5)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 2.5毫克/立方),采掘面每3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6) 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毫克/立方)每6个月测定一次;

8、监测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

9、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及时在宣传栏公布

10、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及时处理

第11篇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综合部长方国强为公司职业危害日常监测人员,负有以下责任:

1、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每季度对公司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2、做好日常监测数据记录和存档,分析数据后向王德风书面报告。

二、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综合部长方国强为公司检测和评价管理主要负责人员,负有以下责任:

1、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本公司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进行检测和评价,并提供真实的资料,对提供的资料负责;

2、将检测数据在公司设定的职业健康公告栏内公布;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要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对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进行检测和评价。

第12篇 职业危害场所管理制度规章

1、作业环境氧气的含量按体积计不得小于20%。

2、粉尘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不得大于2mg,施工中粉尘浓度、大于2mg时,工作人员必须配戴防尘口罩。

3、一氧化碳的浓度不得大于30mg%m3,在特殊情况下,施工人员必须进行作业时浓度可为100mg%m3,但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二氧化碳,按体积计不得大于0.5%。氮氧化合物(换算成no2)为5 mg%m3以下。

4、要预防噪声危害。购置设备应优选低噪声设备,作业场所噪声不得大于90db,对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大于90db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戴防噪声耳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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