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一)
为了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特制定事故整改排查制度:
一、对查出的不安全的隐患,做到定时间、定经费,保落实,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并建议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确保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事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凡不按规定及时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酿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处罚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二)
为了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督管理,使营运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避免机械事故,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营运生产部牵头,会同安全服务监察部、修理厂、各总站一道具体负责实施。
二、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分公司统一组织检查、总站检查、各车驾驶员自查三类。
三、公司检查
公司统一检查,分底盘、气路、电路检查和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修理质量抽查三大项。检查周期为每季度检查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季度末月下旬。检查时由营运生产部、安全服务监察部、修理厂派人参加。车辆技术状况检查由修理厂抽出技术骨干,在总站的配合下分组同时进行检查。其中区乡车每年的2、5、8、11月中旬另增加一次,即每隔一个半月检查一次。
四、总站的检查
总站的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区乡车视车况、路况每月另增检一至二次,时间由总站自定。在分管站长(副站长)的带领下,组织技安人员、路队长、安全监督员、技术骨干参加检查。
五、驾驶员自查
驾驶员自查由当班驾驶员按驾驶员的工作规范,每天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有两人以上对班的车辆,交接班时应交车况,接班驾驶员应照例进行三检。检查中如需修理厂配合的,修理厂应配合。
六、公司及总站检查的内容
1、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气路、电路等项目
(1)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制动连动装置销子及开口销是否齐全,手刹、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及刹车管道是否漏气、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机连接是否紧固,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横直拉杆球头间隙是否过大,锁紧螺帽、转向节臂、方向机垂臂连接是否牢固,开口销是否齐全有效。
(5)转向节锁紧螺帽间隙是否适当,有无松旷。
(6)轮胎螺栓、半轴螺栓、传动轴螺栓有无松旷或折断。
(7)钢板及钢板吊耳有无折断,骑马卡螺栓、中心螺栓是否紧固。
(8)燃气管道、钢瓶、减压装置固定是否可靠,有无漏气现象。
(9)电源线路布置及接头包扎是否规范,固定是否完好,灯光是否齐全有效,各类仪表是否有效。
2、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
(1)车身内外是否整洁,铆钉有无松脱、缺损,保险杠、发动机罩、加气、加油口盖固定是否完好,车身外有无大于400平方厘米(20cm20cm)的擦刮、掉漆痕迹。后视镜是否齐全。
(2)车门缓冲胶条是否完好,车门关闭(含驾驶门)是否正常。
(3)车窗玻璃、挡风玻璃固定是否完好,有无缺损,胶条是否完好,车窗及车顶有无漏雨现象。
(4)座椅、扶手杆、吊环固定是否完好,螺栓有无缺损、松动,座椅有无脱焊或靠背、座板缺损现象。
(5)顶棚及车内饰板、地板有无松脱、缺损现象,天窗是否开关自如、齐全有效。
(6)是否有灭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当,是否有效。
3、修理质量抽查
(1)检查时由检查人员按车辆总数3%的比例,查近一个月的修车情况。
(2)从总站报修查起,检查是否及时报修、及时派工,派工后15分钟以内是否派人修理。(驾驶员未及时回厂报修的由总站负责处理)
(3)检查占用车时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4)检查派工单、修理作业单填写是否规范,检验人、作业人是否按规定签字。
(5)检查返修率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6)检查修理厂管理人员及保修人员的服务态度。如对修理厂某一人服务态度差的反应达到或超过三人次时,检查人员应召开相应会议,广泛听取意见进行确认。
对修理厂的检查由公司检查时具体实施。
七、驾驶员自检内容
1、检查方向机及转向横直拉杆工作是否正常,间隙是否适当,开口销有无缺损。
2、检查脚刹、手刹或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刹车总泵、分泵及管路有无漏气(漏油)现象,刹车系统的开口销有无缺损。
3、检查轮胎、半轴及传动轴螺栓是否齐全,有无松动、钢板弹簧有无折断,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4、检查燃气(油)、润滑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是否足量,有无渗漏。
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后视镜以及牌照、头牌、腰牌、尾牌等是否齐全有效。
6、检查车门胶条是否完好,开关是否正常,车内座椅(座套、头套)、扶手、吊环及玻璃是否齐全,固定是否可靠,底板、侧面及顶棚饰板是否齐全,固定是否完好。
7、按驾驶员的三检规范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查。
八、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能当场修复的应尽量当场修复,不能当场修复的视其情况,凡涉及行车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上路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并报修,其它问题由驾驶员当日内收车后回厂修复。
九、检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1、公司检查的协调安排,由营运生产部负责,考核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2、对总站检查的考核,由营运生产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3、对驾驶员每日检查的考核,由各总站负责,公司季度检查时抽查。
4、公司参检部门(单位)及各总站,带队检查时应尽职尽责,做到站不漏线,线不漏车,车不漏项。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如因带队检查后一定期限内发生机械事故,公司将追究带队检查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十、奖励与处罚
1、对遵守本规定,检查工作做得好,能及时发现问题及安全隐患并及时修复的部门、总站、驾驶员及保修工,由公司、修理厂及总站纳入年终考核内容进行考核,(www.)并给予表彰奖励。
2、对日常保养、检查工作做得不好,修理质量差,检查时发现有问题的,由公司视问题发生的部位及对安全行车的影响,每项扣总站或修理厂目标考核分0.3分至2分。如车辆报修后,在质保里程以内又出现同类故障,检查中发现还继续在运行的,处罚时对总站及修理厂一并处罚。
3、对检查中发现故障限期修复而未修复的,复查发现后将追究责任并加倍处罚。
4、总站对驾驶员、修理厂对责任人的处罚,各总站、修理厂应按照此扣分标准处罚责任人。
5、一年内所驾车辆发生两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或一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的驾驶员,由安全服务监察部组织进行离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考核不合格的改为非技术工种。
修理厂相关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单项扣分达到2分以上的,由修理厂从严处罚。
6、扣分标准见附表。公司对总站、修理厂突击抽查及日常检查,发现问题依照此标准扣分。
十一、检查资料的填报及收集
1、检查表格由公司统一设计、印制。逐车检查登记表应由驾驶员、检查人员、带队检查或部门负责人签字;检查情况汇总表由带队检查的部门(单位、总站)填报,应由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2、公司检查由牵头检查的部门(单位)收集、汇总、装订原始资料,填写检查汇总表,起草检查结果通报,送办公室打印并上报、下发。检查原始资料、汇总资料,由负责部门(单位)于检查次月中旬以前交营运生产部收存备查。
3、各总站的检查由各总站逐车填表、签字、装订并收存原始资料;汇总表由站长签字,并盖总站章后,在检查次月中旬以前送营运生产部。
4、驾驶员的自查由各车驾驶员逐日填表并签字,由总站收集保存。
十二、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各总站及修理厂应视本总站(厂)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三)
一、学校应当坚持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隐患。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教体局安全办备案。
二、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三、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学校将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四、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逐级上报。
五、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兰桥乡刘集小学
第2篇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一、目 的
为了规范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使隐患发现及时,治理到位,确保隐患不发展成事故,特制定如下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区域。
三、引用文件
3.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术语定义
无
五、职 责
5.1、本规定由公司安检部制定。
5.2、安检部对各单位的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5.3、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
六、要 求
6.1、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生产。
6.2、结合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措施、定责任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公司必须保证隐患治理所需人员和经费。
6.3、公司应设置重大隐患治理台账。生产车间、班组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隐患要及时治理,并登记。如该隐患治理超出其能力范围,要及时上报,并登记。如该隐患不排除,危及人身安全及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应立即采取停机等措施,事后再向有关人员报告。
6.4、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有效的防控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报告。
6.5、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求,承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责任。
6.6、公司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治理。
6.7、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并根据其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6.8、公司应对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的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管。
6.9、公司安环部应每季度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车间应每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时行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公司安环部。
6.10、在治理事故隐患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七、记 录
7.1《鸿飞药业有限公司隐患台账》
7.2《鸿飞药业有限公司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3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通用标准》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三元种业饲料分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
2 责任部门
2.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审核,并监督、检查各部门的隐患排查情况。
2.2 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隐患排查的建档和监控,并督促各部门落实隐患的整改治理。
2.2 各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负主要责任。
2.4 公司安全员有责任定期和不定期督促各部门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并对隐患排查后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2.5 财务部应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4 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1 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 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3 组织机构
4.3.1 公司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为成员。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部,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4.3.2 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组长:于奎军
副组长:柴国祥 李志清 邓露芳
成员: 刘冰 李晓峰 王婧 刘晓月
4.4 隐患排查方案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必须要有明确的目的及要求,综合部制订年度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每次隐患排查时(日常检查除外),根据方案进行隐患排查。
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对排查方案的审批。
4.5 安全隐患排查的范围
隐患排查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两部分,安全管理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的落实及执行情况;现场安全包括工艺、设备、用电、消防、检维修和车辆运输等方面。
4.6 隐患排查方法
采取综合、日常、专业、季节、节假日及重大活动前、不定期等检查方式。
4.6.1 综合安全大检查
由各部门的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参加。每月进行一次,并限期整改和跟踪落实。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如遇不能自行整改的隐患,需上报公司安委会,统一协调整改,并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4.6.2 日常安全检查
由各场兼职安全员对本场安全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员工是否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操作、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工具、物品存放、消防设施、作业场所等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上报本场负责人及时整改,并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4.6.3 专业性检查
由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组织,各部门对锅炉房、配电室、消防设施等特殊重点岗位进行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4.6.4 季节性检查
由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组织,各部门针对不同季节特点进行季节性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电、防火等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汛等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保温等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寒、防滑等为重点。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4.6.5 节假日及重大活动前安全检查
节假日及重大活动前开展以防火、人员稳定情况、治安消防、电气线路情况、车辆运输等为重点的检查,由公司领导带队,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参加,进行全公司范围内安全大检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确保节假日及重大活动的安全。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4.6.6 不定期检查
由公司兼职安全员对各部门的安全隐患情况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
4.7 检查及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落实责任人,按要求限期整改,由责任部门进行追踪及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
5 隐患治理
5.1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建立《年度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由公司专职安全员监控治理。
5.2 上级各级检查组织和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整改,落实责任部门及责任人,限期整改。
5.3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立即整改。
5.4 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安全措施或检修计划中,限期整改。
5.5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5.5.1 各部门一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和解决的,应填写《重大隐患排查报告表》,立即报送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5.5.2 重大事故隐患应由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组织评估,明确隐患等级、影响程度、范围,制定落实整改措施、资金、目标和方案,无法确定方案的,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治理目标和任务;
b)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d)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e) 治理时限和要求。
5.6 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责任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公司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5.7 事故隐患登记建档
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评估,登记建档。
6 事故隐患统计分析
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向当地安全监察部门网报。
7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四、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公司生产工作安全进行,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通用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各生产特点,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是指因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它人员伤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
2.2 经审定以下区域确定为我公司较大危险因素场所:
配电室工作区域;
锅炉操作区域;
3 责任部门
3.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3.2 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本制度对责任范围内的较大危险因素场所、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负责。
4 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1 较大危险因素场所设备启用条件
4.1.1 设施、设备上必须编号清楚、标识清晰,区域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1.2 各种检测试验报告、验收记录齐全。
4.1.2 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4.1.4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和应急救援措施,熟知急救常识,会一般事故的紧急处理并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2 管理要求
4.2.1 凡进入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作业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4.2.2 在进入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作业区之前,必须阅读相关的安全告知(见附件1、2)。
4.2.3 凡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区的操作必须执行监护制度,在重点部位进行检修工作必须经过审批。
4.2.4 进入危险区域进行检修或改、扩建工作时必须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4.2.5 区域内所有设施、设备的更改必须按程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4.2.6 各部门负责人直接对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作业区实施管理,并对管理结果负责。
4.2.7 各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明确控制目标,确定巡检详尽内容和周期,建立设施设备台帐并安排专职人员加强巡检。
4.2.8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相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重点部位及危险作业区负其相应责任。
4.2.9 根据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汇编》,公司各部门要对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作业区实施紧急事故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应急演练活动。
4.3 巡检要求
4.3.1 班组每天巡查一次。
4.3.2 巡检要有专用的巡检记录,记录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4.3.2 巡检内容包括: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设备故障的处理情况、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现场紧急出口及紧急疏散情况 。
4.3.4 巡检人员在巡检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立即联系处理,对不能立即处理的要立即向部门领导及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逐级汇报。
4.3.5 危险作业区巡检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5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 总则
为了深入贯彻和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现安全隐患,识别潜在危险,堵塞安全漏洞,对危险源实施监控,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确保公司安全、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管理制度》qb/czjt/aqzd-07-2014(b)同时作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安监总局令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 术语与定义
3.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3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职责
4.1工程部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运行情况、隐患查处、整改及预防措施落实等进行监督、考核管理。
4.2 公司各单位负责其所属范围(区域)安全生产运行情况、隐患查处、整改及预防措施落实等实施具体业务工作。
5 管理程序
5.1 安全检查坚持全面、专业、及时的原则。
5.1.1 全面
(1)安全检查内容全面;
(2)安全检查范围应全面。
5.1.2 专业
(1)安全检查计划制定应规范、专业;
(2)安全检查应配备专业人员;
(3)安全检查标准、支持记录应专业。
5.1.3 及时
(1)安全检查时机把握应及时;
(2)隐患内容、整改要求传达及时;
(3)隐患整改落实应及时;
(4)复查、验收应及时。
5.2 安全检查分类
5.2.1 按检查时机分为:计划性安全检查和非计划性安全检查。
5.2.2 按检查形式分为:
(1)综合性安全检查(含政府主管单位检查);
(2)专业性安全检查;
(3)季节性安全检查;
(4)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
(5)日常安全检查;
(6)单位自查。
5.3 安全检查分级及常规对应检查形式:
5.3.1 公司级。对应检查形式有:综合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
5.3.2 单位(子公司、项目)级。对应检查形式有:综合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单位自查、日常安全检查。
5.3.3 班组级。对应检查形式有:日常安全检查。
5.4 安全检查范围
5.4.1 公司级安全检查范围:子公司、公司直属职能单位、各在建工程项目单位。
5.4.2 单位级安全检查范围:子公司、公司直属职能单位、生产单位(车间、工序等)、各在建工程项目单位按照各自管理范围确定;
5.4.3 班组级安全检查范围:子公司生产(管理、业务)班组、项目单位班组实际生产作业范围确定。
5.5 安全检查工具:
5.5.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5.5.2 《季节性安全检查表》;
5.5.3 《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表》;
5.5.4 《综合性安全检查表》;
5.5.5 《专业性安全检查标准》;
5.5.6 《日常安全检查表》等。
各单位自行制定各类、各级安全检查表。检查表作为专业性支持文件,应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定。
5.6 安全检查方法:访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观察、仪器测量。
5.7 检查要求
5.7.1 检查内容要求:
(1)综合性安全检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2)专业性安全检查: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实体工程、安全设施等内容。
(3)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等内容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春节、国庆、五一等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后进行的全面安全检查。
(5)单位自查:对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进行有计划按频次的自查自纠。
(6)日常检查:分为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岗位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5.7.2 检查时间要求
(1)综合安全检查检查频率:每季度不少于1次。
(2)专业性安全检查频率:每半年不少于1次。
(3)季节性安全检查频率:1次/季度,春、夏、秋、冬每季按当年气候情况确定检查时间。
(4)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频次: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后开展。
(5)单位自查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
(6)日常检查频次:单位安全、生产人员每天进行日常检查,其余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岗位工人每日安全巡查。
5.7.3 计划性安全检查应在检查前4-7天通知(信息平台、电话)检查组人员,告知检查的相关事宜(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准备工作(资料、器具等),非突击性检查还应通知被检查单位、单位。检查组组长(负责人)应提前做好相关协调、准备工作(计划、通知、检查表、车辆、检查器具、食宿等)。
(1)检查人员要求
①检查人员接到通知后,按时间要求到指定地点参与检查。
②受检查单位成立以单位领导和各专业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参加检查。
(2)检查人员纪律
①参加检查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
②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公平、公开、公正的开展检查工作。
③每次检查完毕与受检单位进行检查结果交流。
④如实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记录作为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予以保存备查。
5.8 隐患整改
5.8.1 安全检查组对查出的内容要逐项研究,进行原因分析,并与受检单位进行交流沟通,在检查结束后立即签发《工作检查及问题整改通知单》,对存在违章违纪情况及违反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问题,应立即签发《处罚通知单》或《现场违章处罚告知书》。
5.8.2 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责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8.3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5.8.4 对于检查(含自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隐患,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向责任单位签发《停工通知书》,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报告,并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积极实施整改。
(1)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③隐患的治理方案。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停工整改完毕,责任单位经向公司工程部及其他有关单位、监理单位复验可以重新开工的,责任单位在接到《复工通知》及相关手续后,方可复工。
5.8.5 公司工程部根据整改情况,负责及时向公司递交检查情况分析报告以及考核意见。
6 其他
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将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管理目标管理及考核制度》进行奖惩与考核。
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7日
第5篇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监控管理制度。
一、安全隐患的概念及分级
(一)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事故的不安全因素,是危险的根源,包括管理上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重大危险源是长期或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和储存危险物质,或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安全隐患是指控制、约束、管理这些危险物的装备、系统、设施、人员、管理制度和体制等方面可能出现漏洞使危险物质突变形成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具体指违反《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等国家、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条例、指令等有关这些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标准及要求。 重大隐患:主要指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供电、小煤窑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日常管理安全隐患:除重大隐患以外的安全隐患。
(一)矿长是矿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者。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生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落实,安全费用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事故处理等方案的决策权和批准权,监督、检查同级副职及各矿井一把手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总工程师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隐患排查治理技术工作全面负责,负责一通三防、防治水方面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管。
(三)各分管领导对正职负责,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
(四)各业务科室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审查、批准及上报部门,是本专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的业务主体。
(五)各区、队、车间负责人是本责任区域安全隐患现场排查第一责任人。
(六)安全部门是重大隐患排查的管理和监督部门,对重大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并负责隐患的收集、汇总和上报,是隐患排查治理的验收牵头组织部门。
三、安全隐患分级监控管理制度
矿井是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对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危险源监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对日常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供电、小煤窑管理”重大隐患需安全投入的负及时上报、技术方案编制、工程费用计划建议和治理期间全面管理责任。每月由主要负责人主持进行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工作,并对日常隐患和重大隐患分别建档管理。
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程序 (一)日常安全隐患管理。矿井按照国家及上级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全面系统的隐患排查,属于日常安全隐患,矿井自行合理使用各类费用,确定治理管理方法,认真组织排查治理,确定重大隐患,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治理措施及方案。 (二)重大安全隐患管理。矿井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供电、小煤窑管理”等重大隐患及需要进行系统、环节、主要设备、装备改造的治理方案报矿相关部室和安监局。待公司决定下达计划后,积极组织处理。 (一)安全科每月底前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认真进行筛选分级,将筛选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整改措施由计算机网络及书面报矿汇总。 (二)每季度首月3 日前,将上季度本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提交书面报告报安监局。书面报告必须经总工、矿长签字。 (三)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监管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 (四)安全隐患在未整改之前,必须每次都上报,直至整改完毕,对于低级高报的,经上级研究确定后要做降级处理时积极实施整改。(一)建立相应的安全隐患档案化管理制度。 (二)列入矿重大危险源及重大隐患管理监控档案的项目,工程竣工后及时上报安监局进行验收。竣工验收的项目报告单报安监局及相关业务部室,进行工程消号,否则视同未完成论处。
第6篇 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各级各类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矿生产实际,特制定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一、隐患的来源
1、矿、科级领导下井所查的隐患;
2、各生产业务科室的管理人员所查的隐患;
3、安全员现场检查、巡查所查的隐患;
4、上级各业务部门及领导所查的隐患;
二、隐患的种类和级别
1、根据行业生产特点,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2、根据生产现场、装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技术管理上的漏洞,结合解决难度大小,安全隐患级别可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需要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b级:难度较大,需要矿、科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c级:由队组自行解决的事故隐患。
三、隐患排查职责
1、a级隐患经矿领导审阅后由安监处上报公司安监部,同时各业务科室必须上报公司对口的业务部门。
2、b级隐患的排查由矿长全面负责,各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
3、科、队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c级隐患的排查。
4、安监处负责对隐患的排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a、b级隐患的排查结果进行统计和上报。
四、隐患的整改
1、各业务科室每月25日前把需要排查的隐患报安监处,安监处对当前存在的各级各类隐患进行分析,确认隐患的种类和级别,并于25日前将a 级隐患上报公司安监部,各业务科室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相应的业务保安部门;b级隐患上报矿长、分管领导,并排查至相应的业务科室,各业务科室于每月25号前将b级隐患整改情况报安监处。
2、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公司业务保安部门和公司安监部;
3、矿各业务科室负责对公司业务保安部门审定的a级隐患整改方案(包括整改措施、时间、责任和资金)进行落实,并向矿分管领导和安监处汇报进展情况,安监处对隐患的整改进行监督。整改完成后,由矿业务科室申请公司业务保安部门组织验收。
4、b级隐患由矿分管领导牵头,业务保安部门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方案计划如期实施。安监处对隐患的整改进行监督。整改完成后,由安监处组织相应的业务保安部门进行验收。
5、c级隐患由科、队负责制定整改措施,能够现场整改的现场立即整改,现场不能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各业务保安部门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6、各业务科室对本职范围内隐患的检查和落实,及时组织隐患的整改,安监处要建立隐患档案。各业务科室在隐患按期整改完成后,要到安监处消案,否则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未整改进行考核。
7、各单位对检查出的隐患要严格执行闭合管理制,如因客观原因,隐患暂不能整改,在整改期间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否则,不得进行生产活动。
五、责任追究
1、各业务保安部门要对本职范围内的隐患认真检查,及时落实整改,不得对隐患进行瞒报或拖延不报,否则被有关领导和安监处查出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2、如因隐患整改不力或瞒报和拖延不报隐患而导致事故发生,则要对相关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罚,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7篇 输变管理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根据公司xxxxx文件精神,对公司现有生产设备运行方式,进一步加大对输电线路、变电站设备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现制定火灾隐患排查预案。
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xxx
成员:xxx xxxxxxx
xxx xxx xxxx
“隐患排查”工作办公室设在输变所。
二、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防火巡查安排
1、在工作期间的防火巡查变电站至少每日一次、各线路至少每月一次;
1)、输变电管理所:
部位:管辖的各条35kv线路
负责人:xxxx
成员:xxxx xxxx
2)、xxx变电站:
部位:站内设备;负责人:xxxx
3)、xxx变电站
部位:站内设备;负责人:xxxx
4)、xxx变电站
部位:站内设备;负责人:xxxx
5)、xxx变电站
部位:站内设备;负责人:xxxx
2、防火巡查可由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实施,或结合实际,由有关工作岗位人员实施;
3、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4、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三、应急指挥部
1、负责输变电管理所管辖范围出现火灾、火险时的统一调度指挥;
2、负责与消防、医疗等主管部门和单位紧急联络,必要时通报相邻单位和周围居民区;
3、结合事故现场对事故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和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事后评估。
四、重点防火部位
重点防火部位包括:
(1)线路走廊易燃易爆区;
(2)变电站主设备区;
(3)变电站主控室;
(4)其它重点防火部位。
五、防火巡查内容
1、输电线路、变电站设备各接触点有发热、烧红现象,充油设备油温高不符合规程要求。
2、站内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3、站 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站内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5、常闭防火墙是否处于封闭状态;
(1)、发生灭火时应立即启动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2)、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报“119”火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按下手支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值班人员;
2)立即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开启送风阀、排烟阀等消防设施。
3)、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志愿消防应当按照预案分工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通信联络,向单位火场指挥员报告情况,将火场指挥员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②、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六、引导人员疏散逃生
1、应当在每个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人员疏散。
2、发生火灾时,疏散引导员应当立即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3、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指挥员应当命令所有参加火灾处置人员撤离。
七、定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张贴图画、广播等向员工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2、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了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新上岗位的员工进行了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3、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掌握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
(5)掌握火灾报警程序、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八、火灾应急响应流程图
输变电管理所
二o一x年x月xxx日
第8篇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
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法人代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所在车间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3)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暂定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对各车间及部门进行排查时车间负责人必须参加。
4)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6)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负责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7)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8)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期时间为5天,若工作量较大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天。
9)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0)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跟踪检查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对无特殊原因拖延或不整改的部门及人员,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11)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2)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13)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1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
第9篇 区队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1、区队长负责组织各班班组对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
2、发现和查处本单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同时向矿长报告。
3、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4、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活动。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活动分日查、周查两种形式,每次排查活动都要有原始记录。
5、按要求认真填写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表,做到内容齐全、叙述准确、不准漏项,并严格签字程序。对排查出的不属于安全事故隐患的其他安全生产关键问题,应作专门登记、报送。
6、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7、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监控。
一般隐患由科室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科室审核签字备案。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区队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要及时向矿安全科、生产技术科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区队长签署的验收意见。
8、班组长及现场作业人员,都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职责,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9、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落实区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10、科室、区队对其责任范围内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积极实施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期限及整改验收工作。
11、各科室、区队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第10篇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
认真开展应急救援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公司下发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对制氧厂全面覆盖,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三、排查治理内容
1、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3、对风险性较大工程风险评估及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4、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机具检测检验情况,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运行记录和检测记录;
5、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6、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7、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是否达到要求;
8、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满足各类事故的应急抢救,应急设备是否合格;
四、重大隐患的排查整改
1、对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2、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协调解决;应急救援指挥部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公司负责人,召开领导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
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各个领导要切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做到各个环节责任到人,凡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11篇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管理制度
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法人代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所在车间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3)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暂定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对各车间及部门进行排查时车间负责人必须参加。
4)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6)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负责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7)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8)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期时间为5天,若工作量较大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天。
9)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0)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跟踪检查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对无特殊原因拖延或不整改的部门及人员,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11)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2)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13)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1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
第12篇 重特大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隐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06]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环节(包括外来队伍及人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 术语
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四、 控制程序
4.1范围 公司不断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排查方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排查。
4.2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3 重特大隐患范围
4.3.1 重大事故隐患包括:
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公司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职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4.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公司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7.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8.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9.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
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
3)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高毒气体同贮的;
4)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
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
6)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
7)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8)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甲b、乙类液体为喷溅式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至罐底的距离不足的。
9)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的。
1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1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12)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公司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13)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14)未按规定设置水、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的;未按标准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5)装置区、储罐区、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栓灭火系统的,或未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16)公司区内的消防道路(环行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19)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4.3.2 特大事故隐患包括:
1.生产或使用光气等高毒物质(气态或蒸汽)的生产装置,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公司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4.3.3 隐患排查及管理
1.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组织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2. 公司定期对本公司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评估。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按照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3. 公司安环部职责范围内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 隐患排查应建立排查组织,应有安全管理人员、生产工艺人员等组成。
5. 上级各级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和公司在安全生产自查中确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 经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治理期限和目标;
(二)治理措施;
(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应急救援预案。
7. 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自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应严格按照规定落实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8. 在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9. 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由安监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10. 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
作他用。
5支持文件
5.1《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177号)。
5.2《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0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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