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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构筑物)建筑物防火管理制度(七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72

地面

第1篇 地面(构筑物)建筑物防火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地面建(构)筑物防火管理,预防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

第 246 条“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新建煤矿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对现有生产煤矿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三)厂房的层数及面积、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四)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五)木材加工间、材料仓库、施工现场油漆间等为防火区,20m 以内禁止任何火种入内和使用明火。

(六)办公楼、集体宿舍、木工间等的电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发现电线老化、绝缘不良、漏电发热等要立即更换。

(七)工地现场的电线要采用绝缘材料架高,不得穿过或缠绕在易燃材料上。

(八)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规定场所吸烟后应将烟蒂熄灭后放入烟灰缸,严禁将烟蒂直接倒入或扔进装有杂物的垃圾箱或纸篓。

(九)对工人加强安全防火教育,会扑救初期火灾,会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集体宿舍,临时工棚区禁止使用电炉、煤气灶,禁止用大功率电灯,禁止乱接电

线及插座。

(十)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熟悉所在工作场所的消防逃生通道,遇到危险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2篇 地面煤仓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为深刻吸取我省近年来煤矿处理井上、下煤仓发生的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煤矿煤仓安全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机电机运队负责煤仓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的日常使用、检修和维护工作,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煤仓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科负责),及时查找煤仓及影响煤仓安全的问题和隐患,制定专门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三、煤仓上、下口附近下风侧位置必须设置瓦斯和一氧化碳报警断电监控探头,并保证灵敏可靠、正常使用。

四、由通风科负责在煤仓上、下口设置瓦斯检查点,安设瓦斯检查箱和牌板,要分别对煤仓上、下口内的瓦斯等情况进行检测和检查。

五、煤仓上口必须设置坚固的设施,防止大块煤、岩及大件杂物落入仓内而造成堵仓,煤仓使用时必须设有专人看管。

六、煤仓上盖设备设施必须坚固,仓口要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煤仓必须制定防跑煤安全措施。严禁煤仓兼做流水道,煤仓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七、节假日、公休日或煤仓长期停用,必须将煤仓放空,保证煤仓正常通风,正常检测,防止仓内瓦斯积聚。

八、煤仓上、下口至少20m范围内每班要进行洒水消尘,严防煤尘堆积。

九、煤仓要及时进行清理,清理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现场贯彻落实。

十、处理煤仓堵仓、仓内积水及仓壁挂煤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现场贯彻落实。

十一、原则上严禁在煤仓范围内明火施工。如情况特殊确实需要的,经总工同意后,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现场贯彻落实。

十二、处理煤仓堵仓时,首选空气炮处理,若空气炮故障无法使用或无其它的办法,可采用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爆破前必须检查煤仓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爆破前必须洒水。

十三、在煤仓口附近必须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每次必须制定针对性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范围内,不存在可燃性材料,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收火星;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及煤仓内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工作场地必须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等。

十四、每次发生煤仓堵塞事故,应由调度室牵头,安全、机电等相关科室配合进行调查分析、查找责任人并严肃处理。

第3篇 地面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管理制度

1、凡有人通过或工作的地点,建筑物均应设置安全进出口,并保持畅通;

2、距离地面2m以上操作设备时,应设置固定式平台。有跌落危险的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应设置护栏或扶手,并有足够的照明;

3、栏杆的设置应遵守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gb2894《安全标志》涂表面漆;

4、栏杆的高度、材质、焊接要求、构件表面和尺寸要求、挡板设置要求、端部固定要求、防锈等要符合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gb2894《安全标志》涂表面漆;

5、防火等级、防火间距要符合gb5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的要求。安全进出口的设置应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要求,且要有明显珠标志,始终保持畅通。

第4篇 m矿地面煤仓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为深刻吸取我省近年来煤矿处理井上、下煤仓发生的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煤矿煤仓安全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机电机运队负责煤仓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的日常使用、检修和维护工作,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煤仓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科负责),及时查找煤仓及影响煤仓安全的问题和隐患,制定专门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三、煤仓上、下口附近下风侧位置必须设置瓦斯和一氧化碳报警断电监控探头,并保证灵敏可靠、正常使用。

四、由通风科负责在煤仓上、下口设置瓦斯检查点,安设瓦斯检查箱和牌板,要分别对煤仓上、下口内的瓦斯等情况进行检测和检查。

五、煤仓上口必须设置坚固的设施,防止大块煤、岩及大件杂物落入仓内而造成堵仓,煤仓使用时必须设有专人看管。

六、煤仓上盖设备设施必须坚固,仓口要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煤仓必须制定防跑煤安全措施。严禁煤仓兼做流水道,煤仓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七、节假日、公休日或煤仓长期停用,必须将煤仓放空,保证煤仓正常通风,正常检测,防止仓内瓦斯积聚。

八、煤仓上、下口至少20m范围内每班要进行洒水消尘,严防煤尘堆积。

九、煤仓要及时进行清理,清理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现场贯彻落实。

十、处理煤仓堵仓、仓内积水及仓壁挂煤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现场贯彻落实。

十一、原则上严禁在煤仓范围内明火施工。如情况特殊确实需要的,经总工同意后,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现场贯彻落实。

十二、处理煤仓堵仓时,首选空气炮处理,若空气炮故障无法使用或无其它的办法,可采用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爆破前必须检查煤仓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爆破前必须洒水。

十三、在煤仓口附近必须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每次必须制定针对性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范围内,不存在可燃性材料,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收火星;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及煤仓内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工作场地必须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等。

十四、每次发生煤仓堵塞事故,应由调度室牵头,安全、机电等相关科室配合进行调查分析、查找责任人并严肃处理。

第5篇 地面建构筑物防火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地面建(构)筑物防火管理,预防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

第 246 条“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新建煤矿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对现有生产煤矿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三)厂房的层数及面积、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四)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五)木材加工间、材料仓库、施工现场油漆间等为防火区,20m 以内禁止任何火种入内和使用明火。

(六)办公楼、集体宿舍、木工间等的电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发现电线老化、绝缘不良、漏电发热等要立即更换。

(七)工地现场的电线要采用绝缘材料架高,不得穿过或缠绕在易燃材料上。

(八)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规定场所吸烟后应将烟蒂熄灭后放入烟灰缸,严禁将烟蒂直接倒入或扔进装有杂物的垃圾箱或纸篓。

(九)对工人加强安全防火教育,会扑救初期火灾,会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集体宿舍,临时工棚区禁止使用电炉、煤气灶,禁止用大功率电灯,禁止乱接电

线及插座。

(十)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熟悉所在工作场所的消防逃生通道,遇到危险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6篇 地面储、装、运系统的防尘管理制度

洗煤厂、运销科负责各自工作范围内的防尘管路及设施的日常维修并指定专人负责防尘工作。

通风科负责每月对产尘地点进行全尘和呼吸性粉尘的测定。

通风科每月必须对各地点防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按规定进行“三定”和考核。

所有防尘设施必须齐全,正常使用并按规定洒水、清扫或冲洗所管辖范围内的煤尘。

皮带走廊不得有厚度超过5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电器开关必须班班抹干净,其上不得有厚度超过1mm的煤尘。

各皮带、煤溜、机头、机尾、电机、减速器上,必须班班清扫,5m以内不得有杂物。

各部皮带架必须保证托辊齐全,转动灵活,不跑偏、不漏煤。

各转载点喷雾及皮带走廊内的所有防尘水幕,必须保证灵敏,正常使用。

定期冲刷积尘,每次冲洗都要有记录可查,间隔时间不超过10天,记录内容必须有冲刷时间、工作范围及冲洗人员。

各单位要采取措施保证喷雾及冲洗污水不溢流。有下水地方才可冲洗,污水集中排放。

第7篇 地面工业建构筑物管理制度

1、凡有人通过或工作的地点,建筑物均应设置安全进出口,并保持畅通;

2、距离地面2m以上操作设备时,应设置固定式平台。有跌落危险的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应设置护栏或扶手,并有足够的照明;

3、栏杆的设置应遵守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gb2894《安全标志》涂表面漆;

4、栏杆的高度、材质、焊接要求、构件表面和尺寸要求、挡板设置要求、端部固定要求、防锈等要符合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gb2894《安全标志》涂表面漆;

5、防火等级、防火间距要符合gb5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的要求。安全进出口的设置应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要求,且要有明显珠标志,始终保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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