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进入建筑业,使建筑业劳务队伍的数量增长很快。同时,由于工程分包商及劳务分包队伍受利益驱使,使得对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和安全防护用品不重视,投入也少。另一方面施工单位在使用劳务队伍时,有的签定了用工合同,有的没有签定。签定的合同中,虽然规定了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但有的安全管理的制度、规定和知识并不能贯彻执行到每个人身上。近年来,国家对安全生产非常重视,坚持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如周教育、转场教育,周六检查,班组安全活动等,应该说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执行得不到位,使得成效有限,而且往往迫于工期压力和经理利益的驱使,常常使其对劳务施工人员的安全检查、教育流于形式。因此,造成建设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在工程建设中野蛮施工,其行为令人深思。笔者就上述问题分析归纳原因有五:
其一、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没有取得相应资质,一旦发生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招用单位),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从思想上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
其二、挂靠施工、以包代管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工程管理机构人员不健全,监管缺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力度不够;
其三、工程总承包单位没有与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其四、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并且不严格执行国家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得安全管理措施执行较为困难。
其五、工程工期短,单纯地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为了维护施工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避免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国家、企业和个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在建筑工程劳务管理方面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劳务管理二级市场,使劳务分包进入建筑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对劳务分包队伍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范畴。同时,施工企业在实施工程项目分包或劳务分包时,必须选择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建立健全合格的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名录,定期考察评价,杜绝零散用工。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是法律所规定的,选择工程分包商、劳务承包商,不能只为了经济利益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不闻不问,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工程项目机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健全管理人员,建立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行使本岗位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责令限制改正预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各种技术资料的交接工作的管理,使工程的管理层和操作层在施工安全上不脱节。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班组活动等,并将情况记录在案。
5、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施工项目管理机构都应该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力度,最大限度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6、作好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使农民工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能得到必要的赔偿和治疗。
因此,建筑企业在实施工程项目分包或劳务分包时,应选择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管理,提高工人安全意识,杜绝“三违”现象。不要盲目的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以免给企业造成隐患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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