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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坝安全实时在线监督管理系统的探(10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1 热度:20

关于大坝安全实时在线监督管理系统的探

第1篇 关于大坝安全实时在线监督管理系统的探

0 概 述

大坝安全属社会公共安全,涉及社会公共财产、人类生命安全,世界各国政府对此都很重视,我国政府也非常重视,先后颁布了《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土石坝、混凝土坝的安全监测技术规范等,并设立了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和经授权的行业技术管理部门,明确指出“水电站业主负责大坝安全运行管理,政府行使监督管理”。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做到集中、实时、在线,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政府大坝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准确、及时掌握大坝安全信息的要求,从全局高度决策指导各级工作。

但目前大坝安全监测技术和管理工作还不能满足“准确、及时”的要求,其主要原因有:①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在已实施的工程中,从运行方式到设备配置,从安全评价方法到设计原则,在合理性、实用性等方面存在差异且不规范;②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受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企业行为影响,往往安全监测系统维护管理不及时,造成监测资料断缺,从资料分析到反馈大坝运行工况要相当长时间才有结果;③大坝安全监测工作贯穿设计、施工、运行整个工程建设过程,技术涉及多专业,目前专业研究管理机构尚不具备全面的技术条件,难以胜任全面工作。所以非常有必要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大坝安全实时在线监督管理系统。要实现大坝安全在线监督管理,其重要的基础工作是水电水利工程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必需有章可循,机构设置、系统运行方式明确,设备运行可靠,安全评价方式正确、合理、实用,配备人员,管理到位。这样才能保证大坝安全管理系统各级的整体运行。

1 大坝安全实时在线监督管理系统

1.1系统的管理模式及构成

大坝安全在线管理总体模式可分为四级:大坝安全监测现场层、流域或电厂管理机构层、全国大坝安全在线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层、全国大坝安全政府监督机构层,详见图1。(1)大坝安全监测现场层,完成大坝安全监测数据的定时自动采集、存贮、电子文档整编、评判,做到“测、判、报”同期,指导现场一般运行人员针对“无人值守”监测评判结果的处理。(2)流域或电厂管理机构层,完成对定期监测的历史数据的分析工作,结合五年一次的大坝安全定检,在专家论证基础上修正、完善已采用的安全监控模型,及时分析确认监测中的异常现象,并据情况及时处理、整理组织上报。(3)全国大坝安全在线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层,及时掌握全国大坝安全状态信息,对大坝安全监测中的异常及时组织专家在线会诊、处理,监督企业大坝安全技术的落实情况。(4)全国大坝安全政府监督机构层,指导全国大坝安全工作,制定大坝安全法规,监督各级企业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

1.2系统的特点

大坝安全实时在线监督管理系统具有如下特点:①符合我国现在和今后水电水利企业发展的格局;②加快目前我国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③有效监督大坝业主的安全工作执行情况,杜绝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而忽视削弱大坝安全工作;④充分考虑了大坝安全技术行业特点。

1 3 系统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目前系统四级管理已具备了必要的硬、软件条件,其中计算机、测量、通讯设备和基础软件平台已经成熟。

具体实施可遵循如下原则:①各层站设备采用标准工业计算机设备;②目前可选择的远程组网数据通讯方式很多,可利用全国电力系统通讯网作为主通讯系统,其他通讯网作为备份通讯;③基础软件平台采用windowsnt系统,通讯协议采用当前标准化tcp/ip协议或专用协议。考虑到系统通讯数据社会共用性很窄,建议建立独立的大坝安全专用网络系统,这样可有效防止黑客攻击、病毒侵害,安全性、保密性好,费用低,实现方便可靠。

2 目前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1)由于利用实时监测资料快速评价大坝运行工况的方法理论尚在发展之中,对监测到的数据如何进行分析评价以及现场与各级管理中心间传递什么样信息是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现今多数大坝安全监测软件系统,仅仅是将多种数学处理方法程序集成,而运用监测资料分析评价大坝工况的准确性,取决于使用软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由于大坝安全问题涉及多专业,而大坝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有限,这样的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仅仅是实现在线自动测量和事后处理,而远程监测管理系统只是将所有监测数据进行传输的数据管理系统,难以满足及时掌握大坝安全状况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发展方向应是:①利用人们对大坝安全监测现有的专家知识水平,建立现场专家知识库,对监测数据进行在线处理。首先对结构异常和设备故障区分后,将真实的异常结论及时在线传输至全国大坝安全在线技术管理监督机构,由专家及时会诊、复核、确认,使大坝安全政府监督机构能准确无误地清楚及时地掌握全国各水电工程大坝的工况。②大坝现场“无人值守”运行方式,应不间断在线监测,要求监测量通过结构化坝工逻辑推理评价或与监测、设计资料综合分析时提出的技术警戒值相比较,正常时监测数据不存盘,异常时声光报警、远程上报及存盘;按监测规范的频次要求定时数据采集存盘,为监控模型研究、修正和发展采集样本资料。

(2)目前已实施和在建的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一般测点多,信息量很大,输入输出非标准产品多,包括:变形、渗流、应力应变等,给运行带来许多问题。所以对纳入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的测点必须“突出重点”,产品技术应尽快朝国际标准化方向发展。

3 结 语

大坝安全实时在线监督管理系统集先进的坝工、计算机、电子、通讯、管理技术为一体,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管理的需要,是加强政府监督的有力工具,是企业大坝安全工作的目标,是提高我国大坝安全管理工作的根本。

第2篇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确保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可靠运行,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包括监测系统的设计 <>、审查、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更新改造和相应的管理等工作。涉密大坝的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三条 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了解大坝工作性态,掌握大坝变化规律,及时发现异常现象或工程 <>隐患,指导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大坝运行安全水平。

第四条 监测系统必须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执行。

第二章 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 大坝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大坝安全监测工作。

对于坝高70米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其监测系统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七条 监测系统的设计应当由大坝主体

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优化监测荪统设计、明确监测项目 <>的目的、内容和功能,并对监测频次和监测期限提出要求。

第九条 首次蓄水前,设计单位应当提出蓄水期监测工作的具体要求、关键项目的监测频次和设计警戒值。

第十条 监测系统的施工由大坝主体工程施工单位承担,也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首次蓄水前,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要求测定监测项目的初始值。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并在监测系统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建设单位。

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监测设施的检验、率定和埋设记录、竣工图、监测记录、监测设施基本资料表,以及施工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提出的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和监测系统运行说明书等。

第十三条 监测系统的施工监理应当由具体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监测系统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监测分析资料,以及监测系统的设计报告、审查报告和验收报告等资料报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大坝投入运行后,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不得擅自改变监测的项目、测点、频次和期限。

第十八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数据,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监测资料的整编。

第十九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监测系统的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定期检查。监测系统的定期检查一般为五年一次,也可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进行。

第二十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组织开展监测资料的分析工作。监测资料分析应当突出趋势性分析和异常现象诊断,对大坝的关键监测项目,应当提出运行警戒值。

第二十一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或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电监安全[2006]38号)向大坝中心等有关单位报送大坝安全监测信息。

当发生地震、非常洪水或其它可能影响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巡视检查,增加监测频次(必要时增加监测项目),分析监测数据,评判大坝运行状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测设备的封存、报废,监测项目、测点、频次和期限的调整,应当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主管单位审查,经大坝中心确认后实施。

第四章 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监测系统在系统功能、性能指标、监测项目≮设备精度及运行稳定性等方面不能满足大坝运行安全要求的,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更新改造。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二十四条 监测系统更新改造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承担,也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测系统更新改造施工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派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人员全过程参与。

第二十六条 更新改造的监测系统经过一年试运行后,大坝主管单位(或水电站运行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将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安装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等相关技术资料报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监会负责全国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大坝主管单位、水电站运行单位等执行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监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中心负责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技术监督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建设单位、大坝主管单位、水电站运行单位等开展大坝安全监测工作;

(二)分析、处理报送的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置建议,并通报电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三)定期发布全国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测工作情况;

(四)负责组织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997年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电综[1 997]500号)同时废止。

第3篇 混凝土大坝高温下施工及大坝安全管理

我国对混凝土筑坝工程在高温下施工,已经有了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但在实际施工中形成了一个惯例:就是尽可能的避免开高温季节,这对工期造成很大影响,其实混凝土筑坝技术发展到今天,完全可以不受季节的影响,即使在高温季节施工,只要采取适当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不间断的施工,同样可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混凝土坝在高温季节施工的技术措施

混凝土大坝工程在高温季节施工最关键的技术措施,就是选用合理的材料及配料,例如:

选用低水化热、低脆性水泥,高温高效外加剂,调整粉煤灰用量,选用合理的配合比,减少混凝土的绝热温升使混凝土在本质上得到改善,放宽混凝土允许入仓温度等,同样可以取得预期的结果。

(一)采用高温型缓凝高效减水剂,能降低水泥早期水化热,延缓混凝土结时间。其掺量可根据混凝土的入仓温度来确定:于是乎20℃为0.5%;20~25℃时为0.55%;26~30℃时0.6%;31~35℃为0.7%;若高于35℃为0.75%。试验表明,在相同条件下,可降低水泥水化热40%多。

(二)采用低脆性低热水泥:低脆性低热水泥,具有高铁、低铝、高硅、低脆性及低水化热特点,同时掺入适量的粉煤灰,水化热可降低60%多。

(三)降低材料初始温度:在混凝土拌合前,采用适当措施,(如:搭凉蓬等于)降低砂、石、水泥的温度,也可达到降低混凝土温度的效果。

(四)控制混凝土运输升温:主要是在混凝土运输设备搭遮阳棚,减少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吸热升温及vc值的损失。

(五)仓面施工控制:

1、仓面喷雾降温是重要的质量保证措施之一。利用喷雾机在混凝土表面不断喷雾,避免混凝土失水变白及结硬现象,达到降温保温的效果。

2、控制混凝土仓面摊铺面积:

根据本单位的施工能力,设备能力,仓面的处理能力,以确定一次浇筑仓面面积,以保证下层混凝土在初凝前被上层混凝土覆盖上为宜。

3、严格控制混凝土的停放时间:

混凝土拌合物从出机口到现场振捣这段时间,vc值损失在1~2h内影响不大,若在3h以上vc值的损失会成倍增长。vc值的大小与混凝土的密实度有很大关系,当保证混凝土的密实度,应严格控制混凝土的停放时间。般情况下,从出机口到现场振捣历时不得大于2小时。

二、施工质量的管理与控制

在工程施工中,应推到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招标制,落实建设监理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一)项目法人质量责任制

为了保证施工质量,成立工程指挥部,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各部门在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在技术质量管理上明确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具体负责工程技术、质量工作,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技术管理进行决策,从而使工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二)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

要委托符合资质要求、信誉好的监理公司,为了工程的监理单位,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按合同规定对工程中的设计和施工质量负有监督、控制的责任并向建设单位进行负责。各监理工程师为强化现场管理,可把工程项目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对重要工序采用旁站的办法跟踪检查、签证把关。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以质量经理为中心、工段长负责、现场质量控制与职能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全天候24小时双重质量监督控制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工程设计质量控制

建设单位要选择资质高、信誉好的设计院为设计单位,并在合同中明确设计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设计行为。设计单位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设计工作流程,设计文件审核、工作标准、设计文件发布规定。为保证设计单位要派出现场设计代表,做好技术交底和技术服务工作,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变更或人优化设计方案。对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先由甲方总工程师审核后,交监理审查,不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的图纸,不能交付施工。

(五)材料供应质量控制

工程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技术指标均由设计单位提出,对用量较大的水泥、钢材、甲方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产厂家,由施工单位提出采购计划,甲方协调供应,从而保证了钢材、水泥的质量,工程所有原材料进入现场必须有厂家保证书和合格证,经甲方和监理化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六)严格合同规定,强化现场管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条款中的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要求与说明,施工单位必须遵照执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三检制”的质量原则,在工序结束时必须经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或监理工程师检查,未经验收,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对关键工序,均需建立完整的验收程序和签证制度,甚至监理人员跟班休业。

(七)落实责任、做好记录

施工现场值班人员采用旁站形式跟班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把握自己监理项目的每一道工序,坚持做到“五个不准”。为了掌握和控制工程质量,及时了解工程情况,监理人员施工过程的要素进行检查,并做出施工现场记录,换班时经双方人员签字,值班人员对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八)加强相互协商,开好各种会议

为了协调施工各方关系,建设单位应每天召开现场碰头会,检查工程进度及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监理部门要定期召开施工单位生产协调会议,重点解决急需解决的施工干扰问题人,会议形成记要文件由施工单位执行。

(九)完善检查制度、重视质量问题

根据监理部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施工质量责任按“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单位加强自检工作,并对施工质量终身负责,坚决执行“质量一票否决权”制度,出现质量事故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三、混凝土大坝的安全管理

我国混凝土大坝建设发展较快,已建设的高、中、低坝,大部分质量较好,为下游的工农发展,供水发电效益显著。但也

有一些病坝险坝,年以失修,溃坝事故也时有发生,后果相当严重,一方面使防洪、供水、发电效益毁于一旦;另一方面给下游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大部分溃坝事故,是由于年久失修,施工质量差,且管理不善造成的。所以,混凝土大坝在这行中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一)完善坝的设计和施工

可靠度设计通过作用和抗力的不均性及其它不定因素,以统计概率理论进行计算,要求满足一定的可靠度指标,是较为合适的。要重视地质勘测、水文气象及规划设计工作。合理选用作用及抗力的各种参数,时可能对大坝造成风险隐患的地方,在设计中应给予特别重视,进行专门分析和论证,并提对策、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

(二)加强大坝的安全监测

要按照规定经常对大坝安全进行监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鉴定。对现测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和分析,大坝监测且有长期性,速续性和实发性。所以,大坝现测资料分析必须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否则会延误时机,酿成大祸。近年来我国大坝原型观测进展较快,观测资料分析除统计模型外,在反分析的基础上双发展了确定性模型,这样可以预测在今后高水位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大坝的性态,以判断大坝的实际安全。所以,大坝的及时监测分析和及时维护处理对提高大坝安全且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结束语

经过一百年的大坝实践,大坝的溃坝率,到本世纪末已降至0.2%或更小,这仍然是相当惊人的。所以,完善大坝的设计和施工,提高施工质量,做好大坝的管理和加强大坝的安全监测是至关重要的。

第4篇 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项目部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施工单位以第一领导者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见图15-1。

1 安全管理机构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负责工程施工安全工程的监督、协调。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2)建立健全本工程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3)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4)对本工程施工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5)总结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新技术,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现代化。

(6)负责本工程施工安全检查、监督、指导。

(7)协助领导并组织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做到三不放过。做好安全报告、统计等安全资料工作。

(8)完善本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措施和安全教育制度。做到安全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

2 本工程施工雷管库、炸药库、油库应与业主、当地公安机关共同选择位置,并派专人保管。雷管、炸药严格领、用、回库制度。

3 雷管库、炸药库、油库、材料库、生活区和机械停放区域应设置避雷装置,并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维护。

4 施工区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毒、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的设备器材和一定专业人员。

5 各种施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种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按章行驶,各种施工机械杜绝带病工作。

6 工程施工设置足够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表15-1-1的规定。

表15-1-1 最低照明度的规定数值

序号作业内容和地区照明度l(勒克司)

1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渣区、场内交通道路、堆料场、运输装载平台、临时生活区道路30

2混凝土浇筑区、加油站、现场保养场50

3室内、仓库、走廊、门厅、出口过道50

4地弄和一般地下作业区50

5安装间、地下作业掌子面110

6一般施工辅助工厂110

7特殊的维修车间200

7 做好劳动保护,定期给现场施工人员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发给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第5篇 某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水电站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监测和分析,在水电站大坝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备案。

第六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水电站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七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安全运行的观测、检查和维护;

(四)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库;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电站大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大坝安全注册的相关工作;

(六)定期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仪器进行检查、率定,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安全状况;

(七)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

(八)负责水电站大坝险情、事故的报告、抢险和救护工作;

(九)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

第八条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洪调度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水库在汛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九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度汛。

每年汛前,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设施和水情测报、通讯、照明等系统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动力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

每年汛期,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巡视检查,做好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

每年汛前、汛后,对水电站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条发生地震、暴风、暴雨、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巡视检查,增加观测的次数和项目。

第十一条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不得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对于涉及水电站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大坝中心申报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经大坝中心审核后,报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配置水电站大坝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施和通讯系统。

第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照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置。

抢险工作结束后,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将抢险情况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电监会及大坝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在排除水电站大坝险情后,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对排除的水电站大坝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申请大坝中心检查。经大坝中心检查,并报电监会同意后,水电站大坝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评级

第十六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

第十七条日常巡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以文字、图表的方式记载保存。

第十八条年度详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冰冻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详细检查,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报大坝中心备案。

年度详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监测资料进行年度整编分析;

(二)对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进行审阅;

(三)对与水电站大坝安全有关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定期检查由大坝中心负责。大坝中心可以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新建工程的第一次定期检查,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五年后进行。已运行40年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结合定期检查进行全面复核鉴定;对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及时进行安全评价。

大坝中心组织定期检查,应当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水电站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水电站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大坝中心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定期检查,由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专家组名单。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的组成,审查专家组确定的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并派人参加定期检查。专家组向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提出的定期检查报告,必要时对有关的专题报告复审,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特种检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中心组织实施。

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发现可能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提出特种检查申请。大坝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对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项目,由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综合检查情况,提出特种检查报告。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根据特种检查报告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建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水电站大坝及其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的隐患、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及时整改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大坝中心应当定期将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结果,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良好业绩。大坝中心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单位。

第二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一)设计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整体安全的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近坝库区、库岸和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病坝:

(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已限制水电站大坝运行条件;

(二)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的失事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结构局部已破损,可能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但水电站大坝能够正常挡水;

(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异常,但经分析不构成失事危险;

(五)近坝库区塌方或者滑坡,但经分析对水电站大坝挡水结构安全不构成威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险坝:

(一)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要求,明显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

(二)坝基存在隐患并已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三)坝体稳定性或者结构安全度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四)水电站大坝存在事故迹象;

(五)近坝库区发现有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严重塌方或者滑坡迹象。

病坝、险坝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应当改变运行方式或者限制运行条件。

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变更的,大坝中心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第四章安全注册

第二十五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

电监会主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大坝中心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具体事务。

第二十六条新建水电站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一年内,或者水电站大坝完成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安全注册的水电站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建水电站大坝具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具有定期检查报告和经电监会备案的定期检查审查意见;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有健全的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程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二十八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大坝中心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及管理水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一)符合安全注册条件的正常坝,根据管理实绩考核情况,颁发甲级登记证或者乙级登记证;

(二)符合安全注册条件和管理实绩考核要求的病坝,颁发丙级登记证;

(三)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被评定为险坝的,不予注册。

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未能注册的大坝应当限期进行整治。

第二十九条大坝中心负责对水电站运行单位的管理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情况;

(二)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四)水电站大坝安全资料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水电站大坝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登记证和丙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在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内,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大坝中心每年年初应当将上一年度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报电监会。电监会应当公布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名单。

大坝中心应当分年度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电监会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规范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责令水电站运行单位立即排除;

(三)参加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四)督促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补强加固、隐患治理以及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大坝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技术监督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二)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三)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及时消除水电站大坝事故隐患;

(四)组织对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提出定期检查审查意见和特种检查报告,报电监会备案;

(五)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建立并管理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数据库和档案库;

(七)参加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站大坝附属设施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报送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专题报告以及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汛工作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进行安全专项设计、审查、验收和安全评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四)未及时报告水电站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有关专项检查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定期检查有关工作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特种检查的;

(八)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九)发现险情未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大坝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核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电监会报告、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的;

(六)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管理实绩考核的。

第三十七条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发生重大失误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10年内不得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电站大坝,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二)水电站运行单位,是指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运行的水电站大坝产权所有者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

(三)大坝主管单位,是指水电站大坝的控股股东所代表的企业法人或水电站大坝的产权单位。

第四十条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十一条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章,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在山谷、河道或低洼地区用挡水或泄水等水工建筑物形成的人工水域称为水库,具有调节径流、集中落差和调整上游回水区内水面比降的租用,可用于防洪、城镇供水、灌溉、水利发电、提供或改善航运条件、发展养殖、旅游和改善环境等,对社会经济发展有中重要作用。大坝是水库最常用的挡水建筑物之一,在抵御洪涝、旱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的。

但是水库承受的水压力和渗透压力数值、幅度不断变化,且长期反复作用,在渗流、溶蚀、冲刷、冻融、风化等有害因素的不断作用下,其材料不断地被损坏。大坝一旦失事,将给下游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毁灭性的灾害,因此水库大坝的管理运行不容忽视。

一、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为了全面掌握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水利部发布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23年修订)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投入运行的水库大坝应由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单位(无管理单位的由乡镇水利站)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关申报注册登记。通过注册登记,对水库的基本情况、产权现状、安全状况等逐一查清登记,建立档案。

(一)注册登记主管部门

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

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

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也可指定专门机构来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汇总工作。国务院各大坝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汇总工作,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注册登记程序

(1)申报: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携带大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资料和申请书,按分部门分级负责制要求向大坝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注册登记受理机构认可后,即应发给相应的登记表,由大坝管理单位认真填写,经所管辖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

(2)审核: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大坝管理单位填报的登记表后,即应进行审查核实。

(3)发证:经审查核实,注册登记受理机构应向大坝管理单位发给注册登记证。注册登记证要注明大坝安全类别,属险坝者,应限期进行安全加固,并规定限制运行的指标。

(三)变更、注销、换证与复查

(1)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大坝失事后应即向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报告。

(2)水库大坝应按国务院各大坝主管部门规定的制度进行安全鉴定。鉴定后,大坝管理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安全鉴定情况和安全类别报原登记机构,大坝安全类别发生变化者,应向原登记受理机构申请换证。

(3)经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大坝,其管理单位应在撤销前,向注册登记机构申报注销,填报水库大坝注销登记表,并交回注册登记证。

(4)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数据和情况应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对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进行检查,并每隔5年对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普遍复查一次。

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23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水利部发布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要求对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进行安全鉴定,对安全鉴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安全鉴定相关单位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相关责任的明确,是落实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工作的基本保障。在鉴定工作中,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鉴定组织单位

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2.鉴定承担单位

鉴定组织单位应委托大坝安全评价单位承担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

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3.鉴定审定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2)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3)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4)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5)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二)安全鉴定时间

为了及时掌握大坝的安全状态,定期更新大坝安全信息,避免因掌握的大坝安全状况滞后,导致大坝运行、管理工作失误。所以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三)基本程序及组织

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1.大坝安全评价

鉴定组织单位应委托符合条件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鉴定承担单位应参加现场安全检查,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大坝安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

2.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

在鉴定承担单位完成安全鉴定后,应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为了保证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鉴定审定部门应成立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1)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2)大坝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3)大坝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4)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根据需要由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5)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3.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

在大坝安全鉴定会后,鉴定审定部门应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并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及时印发鉴定组织单位。

(四)鉴定结果及备案

水库大坝鉴定组织单位应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安全鉴定结果将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1)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 50201)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2)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 50201)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3)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备案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结果汇总后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

三、水库大坝安全检查

为了掌握水库大坝的工作状态,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过程中,我们通常会对大坝采用不同方法手段进行安全检查。

(一)安全检查种类

水库大坝的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年度检查和特别检查。

1.日常检查

水库大坝运行过程中,应由有经验的大坝运行维护人员对大坝进行日常巡视检查,正常运行期每月应进行不宜少于一次的日常检查,汛期应视汛情相应增加次数。库水位首次达到设计洪水位前后或者出现历史最高水位时,每天不应少于1次。如遇特殊情况和工程出现异常时,应增加次数。

2.年度检查

在每年的汛前、汛后、高水位、死水位、低气温及冰冻较严重地区的冰冻和融冰期进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大坝运行维护专业人员按规定的检查程序和检查项目,对大坝进行全面详细的现场检查。检查次数,每年不应少于两次。

3.特别检查

特别检查应在坝区遇到大洪水、有感地震、库水位骤升骤降,一级其他应当大坝安全的特殊情况时进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安全检查组进行特别检查,必要时应组织专人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

(二)安全检查方法

安全检查方法分为常规检查方法和特殊检查方法。

(1)常规检查可采用目视、耳听、手摸、鼻嗅、脚踩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锤、钎、钢卷尺、放大镜、石蕊试纸等简单工具器材。

(2)特殊检查方法可采用开挖探坑(或槽)、探井、钻孔取样或孔内电视、向孔内注水试验、投放化学试剂、潜水员探摸或水下电视、水下摄影或录像、超声波、雷达探测等方法,对工程内部、水下部位或坝基进行检查。具备条件时,可采用水下多波束等设备对库底淤积、岸坡崩塌堆积体等进行检查。

日常检查一般采用常规检查方法;年度检查除采用日常检查方法外,还可采用钻孔取样、注水或抽水试验、水下检查或水下电视摄像、检测与探测等特殊检查方法;特别检查包括即时检查、详细检查和后续检查,即时检查和后续检查采用常规检查方法,详细检查按照要求将常规检查方法和特殊检查方法结合使用。

(三)安全检查要求

对大坝的安全检查工作应跟据实时、实地的实际情况做出不同要求,一切从实际出发。不同大坝的安全检查需求不一;且不同种类的安全检查,其要求也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大坝,在不同时间段进行的安全检查,其侧重点也会有所不同。

(1)日常巡视检查人员应相对稳定,检查时应带好必要的辅助工具和记录笔、簿以及照相机、录像机等设备。

(2)年度检查和特别检查总负责人应为运行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应成立检查工作组,组长应由经验丰富且熟悉本工程情况的水工专业工程师担任,成员应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组成。

(3)年度检查和特别检查前均应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并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①安排好水库调度,为检查输水、泄水建筑物或进行水下检查创造条件。

②做好电力安排,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动力和照明。

③排干检查部位的积水,清除检查部位的堆积物。

④安装或搭设临时交通设施,便于检查人员行动和接近检查部位。

⑤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检查工作、设备及人身安全。

⑥准备好工具、设备、车辆或船只,以及量测、记录、绘草图、照相机、录像机等。

在现场检查完成后,应按照相关要求对检查记录、报告进行整理、归档,记录和整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安全检查应做好详细的现场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应详细记述时间、部位、险情和绘出草图,宜进行测图、摄影或录像。对于有可疑迹象部位的记录,应在现场就地对其进行校对,确定无误后才能离开现场。

(2)现场记录应及时整理,登记专项卡片,还应将本次巡视检查结果与上次或历次巡视检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异常现象,应立即进行复查。

报告和存档应符合以下规定:

(1)检查结束后应编写检查报告。

(2)检查记录、图件、影响资料和检查报告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等均应整理归档。

(四)安全检查项目和内容

水库大坝安全检查项目主要包括坝体、坝基和坝区、输泄水设施、溢洪道、闸门及金属结构、近坝岸坡和附属工程。

1.坝体

(1)坝顶有无裂缝、异常变形、积水或植物滋生等现象;坝面及防浪墙有无开裂、挤碎、架空、错断和倾斜等情况。

(2)检查迎水坡护面、护坡、上游面、下游面、溢流面、廊道是否损坏,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冲刷或植物滋生等现象;近坝水面有无冒泡、变浑、漩涡和冬季不冻等异常现象。块石护坡有无块石翻起、松动、塌陷、垫层流失、架空或风化变质等损坏现象。

(3)检查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应检查面板之间接缝的开合情况和缝间止水设施的工作状况;面板表面有无不均匀沉陷,面板和趾板接触处沉降、错动、张开情况;混凝土面板有无破损、裂缝,表面裂缝出现的位置、规模、延伸方向及变化情况;面板有无溶蚀或水流侵蚀现象。

(4)背水坡及坝趾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雨淋沟、散浸、积雪不均匀融化、冒水、渗水坑或流土、管涌等现象;表面排水系统是否通畅,有无裂缝或损坏,沟内有无垃圾、泥沙淤积或长草等情况;草皮护坡植被是否完好;有无兽洞、蚁穴等隐患;滤水坝趾、减压井(或沟)等导渗降压设施有无异常或破坏现象;排水设施工作状况,排水立量、水体颜色及浑浊度是否正常,排水反滤设施是否堵塞和排水不畅,渗水有无骤增骤减和发生浑浊现象。

2.坝基和坝区

(1)基础岩体有无挤压、错动、松动和鼓出。

(2)排水设施的工况是否正常;渗漏水的水量、颜色、气味及浑浊度、酸碱度、温度有无变化;基础廊道是否有裂缝、渗水等现象。

(3)坝体与岸坡连接处有无错动、开裂及渗水等情况;两岸坝端区有无裂缝、滑动、滑坡、崩塌、溶蚀、隆起、塌坑、异常渗水和蚁穴、兽洞等。

(4)下游坝趾有无冲刷、淘刷、管涌、塌陷;渗漏水量、颜色、浑浊度及其变化状况是否正常;坝趾近区有无阴湿、渗水、管涌、流土或隆起等现象;排水设施是否完好。

(5)坝端岸坡有无裂缝、塌滑迹象;护坡有无隆起、塌陷或其他损坏情况;下游岸坡地下水露头及绕坝渗流是否正常。

(6)有条件时应检查上游铺盖有无裂缝、塌坑。

3.输泄水设施

(1)引水段有无堵塞、淤积、崩塌。

(2)进水口边坡坡面有无新裂缝、塌滑发生,原有裂缝有无扩大、延伸;地表有无隆起或下陷;排(截)水沟是否通畅、排水孔工作是否正常;有无新的地下水露头,渗水量有无变化。

(3)进水塔(或竖井)混凝土有无裂缝、渗水、空蚀或其他损坏现象;塔体有无倾斜或不均匀沉降。

(4)洞(管)身有无裂缝、坍塌、鼓起、渗水、空蚀等现象;原有裂(接)缝有无扩大、延伸;放水时洞内声音是否正常。

(5)出水口在放水期水流形态、流量是否正常,有无冲刷、磨损、淘刷;停水期是否有水渗漏;出水口边坡坡面有无新裂缝、塌滑发生,原有裂缝有无扩大、延伸;地表有无隆起或下陷;排(截)水沟是否通畅、排水孔工作是否正常;有无新的地下水露头,渗水量有无变化。

(6)消能工有无冲刷、磨损、淘刷或砂石、杂物堆积等现象,下游河床及岸坡有无异常冲刷、淤积和波浪冲击破坏等情况。

(7)工作桥是否有不均匀沉陷、裂缝、断裂等现象。

4.溢洪道

(1)进水段(引渠)有无坍塌、崩岸、淤堵或其他阻水现象;流态是否正常。

(2)内外侧边坡有无冲刷、开裂、崩塌及滑移迹象;坡护面及支护结构有无变形、裂缝及位错;岸坡地下水露头有无异常,表面排水设施和排水孔工作是否正常。

(3)堰顶或闸室、闸墩、胸墙、边墙、溢流面、底板有无裂缝、渗水、剥落、冲刷、磨损、空蚀等现象;伸缩缝、排水孔是否完好。

(4)消能工有无冲刷、磨损、淘刷或砂石、杂物堆积等现象,下游河床及岸坡有无异常冲刷、淤积和波浪冲击破坏等情况。

(5)工作桥是否有不均匀沉陷、裂缝、断裂等现象

5.闸门及金属结构

(1)闸门有无变形、裂纹、脱焊、锈蚀及损坏现象;门槽有无卡堵、气蚀等情况;启闭是否灵活;开度指示器是否清晰、准确;止水设施是否完好;吊点结构是否牢固;栏杆、螺杆等有无锈蚀、裂缝、弯曲等现象。钢丝绳或节链有无锈蚀、断丝等现象。

(2)启闭机能否正常工作;制动、限位设备是否准确有效;电源、传动、润滑等系统是否正常;启闭是否灵活可靠;备用电源及手动启闭是否可靠。

(3)金属结构防腐及锈蚀状况。

(4)电气控制设备、动力和备用电源工作状况。

(5)闸门顶是否溢流。

6.近坝岸坡

(1)库区水面有无漩涡、冒泡现象。

(2)岸坡有无冲刷、开裂、崩塌及滑移迹象,是否存在高边坡和滑坡体。

(3)岸坡护面及支护结构有无变形、裂缝及位错。

(4)岸坡地下水露头有无异常,表面排水设施和排水孔工作是否正常。

7.附属工程

(1)水雨情及工程安全监测仪器设备、传输线缆、通信设施、防雷和保护设施、供电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2)与大坝安全有关的电站、供电系统、预警设施、备用电源、照明、通信、交通与应急设施是否损坏,工作是否正常。

四、水库大坝安全监测

为确保大坝的安全,正确的设计和良好的施工质量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同时也必须对大坝可能出现的不安全问题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和做出正确判断,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23年修订)中明确规定:“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进行大坝安全监测可以及时获取第一手资料,而该资料是评价了解大坝安全状态和发现异常迹象的基础资料和重要依据。在发生险情时,还可以根据大坝监测资料,及时发布警报,以减少事故损失。

大坝安全监测工作要始终贯穿于整个大坝建设、运行管理全过程。在运行阶段,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和设计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并做好监测设施的检查、维护、校正、更新、补充和完善,定期对监测资料定期整编和分析,编制监测报告,评价大坝的运行状态,提出工程安全监测资料分析报告,及时归档;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判断;如分析或发现工程存在隐患,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一)主要监测项目

我国对不同级别的大坝,要求的监测项目有所不同。对于一级和二级大坝,仪器监测主要有以下项目。

1.环境量监测

包括上下游水位、降水量、气温、库水温、气压、坝前泥沙淤积及下游冲、冰压力等。

2.变形监测

包括坝体表面变形、坝体(基)内部变形、防渗体变形、界面及接(裂)缝变形、近坝岸坡变形、地下洞室围岩变形等。

3.渗流监测

包括渗流量、混凝土坝的扬压力、土石坝坝基渗流压力、坝体渗流压力、绕坝渗流、近坝岸坡渗流、地下洞室渗流、水质分析。

4.压力(应力)监测

包括土石坝孔隙水压力、土压力、混凝土应力应变;混凝土坝应力、应变、混凝土温度、地基温度等。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监测项目,例如近坝区岸坡稳定、局部结构的应力和应变、坝体地震反应、水力学监测等,各工程根据具体需要而选定。

(二)监测频次

仪器监测的频次因项目和阶段而异。首次蓄水期一般每天一次至每周一次;运行期一般每月一次至每季一次,具体监测频次按照《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 551)、《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 601)制定。

以上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常规频次,但是监测工作中的某些项目是需要长期观测的,监测具体频次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例如各时期上下游水位、气温,每日均需要观测。应力应变及温度监测的传感器在埋设后头一个月内要加密频次,间隔从4h、8h、24h到5d,以后逐渐转入常规频次。如遇地震等特殊情况,还应适当增加频次。在监测系统经过长期运行稳定后,往往通过鉴定对频次做出适当调整。

(三)监测资料整编与分析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编分析,当监测资料出现异常并影响工程安全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上报主管部门。

监测资料整编与分析的内容包括巡视检查、变形、渗流、压力(应力)及环境量等监测项目。地震反应监测、水力学观测等项目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参照有关专业规定进行。各监测项目应使用标准记录表格,认真记录、填写,不应涂改、损坏和遗失。整理整编成果应做到项目齐全,考证清楚,数据可靠,方法合理,图表完整,规格统一,说明完备。

水库大坝监测资料分析的项目、内容和方法,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对于变形量、渗流量、扬压力及现场检查的资料等必须进行分析。在首次蓄水前、蓄水到规定高程或竣工验收时、大坝安全鉴定时、施工期或运行期大坝出现异常或险情状态时,应进行监测资料系统分析,并提出专题分析报告。

水库大坝监测资料分析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各项:

(1)分析历次巡视检查资料,通过大坝外观异常部位、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定性判断与工程安全的可能联系。

(2)分析效应量随时间的变化规律(利用监测值的过程线图或数学模型),尤其注意相同外因条件(如特定库水位)下的变化趋势和稳定性,以判断工程有无异常和向不利安全方向发展的时效作用。

(3)分析效应量在空间分布上的情况和特点(利用监测值的各种分布图或数学模型),以判断工程有无异常区和不安全部位(或层次)。

(4)分析效应量的主要影响因素及其定量关系和变化规律(利用各种相关图或数学模型),以寻求效应量异常的主要原因,考察效应量与原因量相关关系的稳定性,预报效应量的发展趋势,并判断其是否影响工程的安全运行。

(5)分析各效应监测量的特征值和异常值,并与相同条件下的设计值、试验值、模型预报值,以及历年变化范围相比较。当监测效应量超出技术警戒值时,应及时对工程进行相应的安全复核或专题论证。

水库大坝监测资料分析报告主要是根据监测资料的分析成果,对大坝当前的工作状态(包括整体安全性和局部存在问题)作出评估,并为进一步追查原因加强安全管理和监测,乃至采取防范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报告的基本内容应有工程概况、仪器安装埋设、监测和巡视工作情况说明及主要成果、资料分析内容和主要结论。

五、水库大坝维护

为了做好水库大坝维护工作,规范其程序和方法,保证工程的安全、完整和延长其使用寿命,水利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23年修订)制定了两个关于水库大坝维护的规范性文件《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sl 230)、《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 210)。在进行水库大坝维护作业时,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

(一)混凝土坝维护

混凝土坝常见病害和缺陷以裂缝、推移质和悬移质磨损、空蚀冲刷破坏、水质侵蚀破坏、冻融破坏、渗漏溶蚀、混凝土碳化、钢筋锈蚀、基础问题等比较普遍。

1.混凝土坝表面破损维护

(1)遭受冻融破坏的混凝土维护

一般按“凿旧补新”原则进行修补。凿除破损的混凝土,回填具有高抗冻性能的优质修补材料,必要时还应采取防水、止漏和排水等措施。

(2)遭受空蚀破坏的混凝土维护

①修改体形,改善水流流态;

②控制和处理不平整度,必要时还可设置通气设施,掺气减蚀;

③改进泄流运行方式;

④采用高抗空蚀材料护面。

(3)遭受冲磨破坏的混凝土维护

混凝土遭受冲磨破坏一般很难避免,只能通过合理设计、精心施工和严格运行管理,衬砌高抗冲磨材料等延缓磨蚀速度,延长维修周期。要密切观测冲磨破坏的发展,发现破坏及时修补,避免造成严重冲毁事故。

(4)碳化和钢筋锈蚀破坏的混凝土维护

①采用凿旧补新措施,适当防护处理,恢复钢筋周围的碱性环境,使锈蚀钢筋重新钝化;

②采用涂刷防护涂层,限制或降低混凝土中的氧和水分含量,延缓或抑制混凝土中钢筋的锈蚀;

③采用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措施。

2.混凝土坝渗漏溶蚀的处理

根据渗漏水部位的形状可分为点渗漏、缝渗漏和面渗漏,缝渗漏又可分为裂缝渗漏和接缝渗漏;根据渗漏水快慢可分为慢渗、快渗、漏水和射流。

点渗漏一般采用直接堵漏、下管堵漏、木楔堵漏或灌浆堵漏等方法。

面渗漏常采用表面覆盖法,包括涂刷防水涂料、涂抹防渗层、粘贴(锚固)高分子防水片材等。也可采用喷射混凝土(砂浆)、加设防渗面板或向混凝土内灌浆等措施。

当集中渗漏的水压力不大于0.1mpa时可采用直接堵漏法、导管堵漏法、木锲堵塞法等;当集中渗漏的水压大于0.1mpa时,可采用灌浆堵漏法。

3.混凝土坝裂缝维护

(1)一般裂缝的补修方法

要有表面喷涂、表面贴补、填充(嵌缝)、灌浆处理、缝合(锚固)、预应力锚固、真空注入、加绷带等方法。

(2)活动裂缝的补修方法

可采用活动接头法,即沿裂缝走向开槽,使嵌缝材料与两侧边勃结,但底部先放多孔弹性或柔软光滑材料,不勃结,使嵌缝材料沿缝宽可自由变形。

(3)大面积裂缝的补修方法

对坝上游面大面积裂缝防渗修补的主要方法有沥青混凝土防渗面板、薄膜防渗、环氧厚浆防护涂料等。

4.混凝土坝坝基缺陷的处理

(1)建在覆盖层上的混凝土重力坝缺陷处理

1)提高防渗性处理

可在上游修不透水铺盖或连续防渗墙,亦可进行防渗灌浆,包括高压旋喷灌浆和定喷灌浆等。

2)提高稳定性加固

对坝基用锚索、锚杆等作高强锚固或补充作固结灌浆。亦可在下游侧加反滤排水或在下游坝趾增设足够长和厚的反压盖重。

3)防止液化处理

进行强夯和振冲加密或灌注旋喷桩。

(2)建在岩基上的混凝土坝缺陷处理

1)防渗处理

①重作、补强、延伸灌浆帷幕,使基岩单位吸水率降到0.01~0.005l/(min・m2)以下;

②改善加强排水;

③筑连续防渗墙。

2)提高稳定性加固

①进行固结灌浆。可使岩体弹性模量提高30%~100%,有时可提高到150%~200%;

②作预应力锚固;

③在大坝上、下游增加混凝土压重;

④加抗滑桩(钢管桩、钻孔桩、挖孔桩)。

(二)土石坝维护

1.土石坝护坡的保养

护坡的破坏主要原因是雨水和风浪冲刷、渗漏塌陷、坝体不均匀沉陷、人为活动等。

土石坝的保养是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措施。总结多年经验,土坝护坡保养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发现草皮局部破坏,及时整修和补充;

(2)坝顶及坡面有坑洼不平处,及时整平,保持排水坡度,防止积水;

(3)护坡的砌石有翻动、变位时,要按原设计要求整修,对有风化、冻坏的石块要更换;

(4)混凝土护坡或砌石护坡的伸缩缝内的填料流失时,要清理缝内杂物,补充缝内填料;

(5)坝体的排水沟、集水井、截水沟等排水设备,如有裂缝或损坏要及时补修。当护坡受到较大破坏时,要安排工程及时维修,防止扩大破坏面。

2.土石坝的防渗处理

土石坝的坝体和坝基渗漏是不可避免的,但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已发生的异常渗漏要查清成因,为选择防渗处理方法提供依据。

土石坝的防渗处理原则归结为“上截与下排”。上截指在坝轴线以上部位进行堵截渗漏途径,减少渗水量,包括垂直防渗和水平防渗两种型式。下排指将渗入到坝体或坝基的水在不带走颗粒的条件下通畅排到下游去,降低坝体浸润线,包括采用反滤和导渗两方面。防渗处理是比较复杂的,要结合具体条件采用不同的方法,讲究工程效益,减少工程费用。常用方法列举如下几种。

(1)抛土防渗

当已知土石坝的戮土铺盖或坝体斜墙的渗水部位和渗水原因后水库又不能放空时,可采取临时抢险的抛土防渗措施。

(2)加厚黏土铺盖、黏土斜墙

对坝基或坝体渗水严重,有放空水库条件,又有赫土材料时,可采用加厚赫土铺盖或斜墙的方法。

(3)建造黏土截水墙

放空水库后在上游坝脚处建造勃土截水墙。截水墙的底宽不少于水头的五分之一,截水墙深入到不透水层0.5~1.0m。回填用豁性土,夯实密度同勃土斜墙,比较深时可分段施工。

(4)坝脚导渗

导渗是下排的一种常见方法,在坝脚处增加排水设施和改善原来的排水体,它应能增加坝体或坝基的排水功能而不致引起渗透破坏。

(5)减压井和压渗

减压井也是一种有效的增加排水、减少压力的措施。技术比较复杂,只有在坝基有较强的透水层,其渗水又不能顺利地排出时,才采用减压井进行导渗。

(6)建造黏土防渗帷幕

采用灌浆方法在坝体或坝基上建造防渗帷幕,灌浆帷幕应与土坝防渗体联在一起。

(7)混凝土防渗墙

混凝土防渗墙是在坝体或坝基防渗部位利用机械造槽、泥浆固壁而浇筑的混凝土连续墙。它的防渗效果好,但技术较复杂,成本高,一般在其他措施不能满足时采用。

(8)砂浆板桩防渗墙

砂浆板桩是利用机械将工字钢制成的钢板桩打入到设计防渗深度,然后缓缓拔起钢板桩,同时通过钢板桩上的灌浆管向钢板桩拔起后的空腔灌入水泥砂浆。边拔边灌,水泥砂浆凝固后即形成砂浆板桩防渗墙。

(9)高压喷射灌浆防渗

利用高压喷射作用,将坝基原结构切割掺搅,改变结构状态,同时灌入水泥浆。水泥浆与搅拌后的结构形成新的胶结体,从而起到坝基加固和防渗作用。

利用高压设备可将10~50mpa的砂浆从喷嘴中喷出。使灌入的浆液与被切割破坏土体掺搅混合,改善和提高浆液灌注的密实度和胶结强度。高压喷射灌浆可以使浆液向切割破坏以外的土体渗透,在切割范围外形成浆液凝固的挤压层,扩大了防渗效果。

3.土石坝的滑坡处理

当土石坝局部失去稳定时,将导致上部坍塌、下部隆起而发生滑坡。我国已有多座土石坝因滑坡导致溃坝,发生滑坡而没有溃坝的数量更多。对土石坝的滑坡一定要查清原因,及时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

(1)土石坝滑坡的处理

土石坝滑坡后,在条件允许时要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抢修。抢修时基本方法是对滑体上部消坡减载减少滑动力,下部压重,增加抗滑力。对于上游面由于水库水位骤降引起滑坡时,应停止放水;对于高水位引起滑坡,应降低水位(控制速度);对于下游面渗漏引起的滑坡,除降低水库水位外,还要增强导渗功能和坝脚压重等措施,阻止坝坡继续滑动。

在坝体滑坡形成后,除临时性抢修外,还要进行永久性加固处理。加固一般在低水位时期或降低库水位时进行。加固的原则仍然是上部减载、下部压重及前截后排。在加固设计时,一定要弄清滑坡原因,做好稳定分析,根据施工条件确定合理的加固方法。

土石坝滑坡处理的常用方法有以下几种:

1)开挖回填。凡坝体中有软弱夹层或坝基中有淤泥层、液化的细砂层等时,都应采用开挖回填的办法。首先将已松动的滑坡体清除,再将软弱夹层彻底清除,然后按土石坝碾压规范施工要求,恢复原坝的断面尺寸。

2)防渗加固。凡坝体滑坡是由于库水位骤降或坝体浸润线过高引起时,应采取防渗加固措施。除清除杂物外,应根据施工条件在上游增设防渗体,在下游改善排水设施或增加导渗沟,降低坝体内浸润线,增加坝坡稳定性。

3)放缓坝体压重坡脚。凡是因坝体单薄、坝坡较陡而引起的滑坡,应采取加厚坝体、放缓坝坡,并在滑动的坝脚压重增加防滑力,增强坝坡的稳定性。

(2)地震滑坡及处理

已蓄水的土石坝上游坝面土体处于饱和状态。在地震过程中,饱和的土体受地震水平剪切和垂直振动的反复作用,发生变形,颗粒重新排列,孔隙率变小,土体变密实。又因地震历时很短,排水不畅,引起土体孔隙压力增加,当孔隙水压力达到或超过原有静压力时,土体的抗剪强度丧失,使坝体出现液化,进而产生滑坡。

受地震作用已经发生滑坡的大坝,对滑坡体的处理必须彻底,满足设计地震烈度时的抗滑能力。一般是放空水库将滑动体全部开挖清除,重新建造坝面。

对于施工质量不佳的土石坝,要进行筑坝质量的检查,分析在地震时产生土体液化、地震滑坡的可能性。过去采用静力法分析饱和土体的地震稳定性是不够的,近来采用的总动应力判别法和有效应力分析法比较可靠。当确定大坝蓄水后在设计地震条件下可能产生地震液化滑坡时,要及时采取预防地震滑坡的措施。

1)加密法。对于施工碾压不实、土体密度不足、稳定性差的坝坡,主要处理方法是人工加密,如用振动水冲击法、振动碾压法、爆破加密法等,对坝坡进行人工加密,防止地震时产生强孔隙水压力,增加坝坡的稳定性。

2)压重法。在坝脚处或坝坡上抛石压重,增加土体的有效压力,改善土体内部的应力状态,增加抗震液化能力。如坝坡较陡时,可同时放缓坝体坡度,以提高坝坡的稳定性。

3)防渗排水法。当坝体浸润线过高时,可采用上游防渗技术,减少渗漏量。在下游坝脚处增加排水减压设施,降低坝内浸润高度,减少地震时坝坡土体液化的范围和程度。

4.土石坝的裂缝处理

土石坝的裂缝是最常见的病害。裂缝可能成为渗漏的途径,在渗流作用下发生管涌、渗透变形,引起大坝失事。裂缝是滑坡的前兆,可引起坝坡失稳,发展成大坝失事。因此,土石坝上一旦发现裂缝,都要弄清原因、产状、部位,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消除、补强。

土石坝产生裂缝后一定要及时处理,控制发展,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目前处理土石坝裂缝的方法如下。

(1)开挖回填

开挖回填是处理裂缝比较彻底的方法,施工简单、效果好,多适用于2m以内表层裂缝和防渗斜墙的裂缝。开挖回填断面多为梯形,有的是楔入型,沿缝方向应为十字型。

开挖的长度要超出缝长至少lm,深度要超出缝深至少0.5m,开挖底部宽要大于0.5m。回填用土料要优选,对不均匀沉陷裂缝要选用塑性大的土料,对于干缩、冻涨的裂缝要选用含水量低的土料。回填土料要严格控制质量,分层夯实。开挖处理裂缝最好在枯水季节进行。

坝体表面由于冻胀或干缩而出现龟纹裂缝,可以用较简单的翻松夯实的方法处理。处理时可将裂缝区域的土料翻松,加水润湿并夯实。翻松土料的深度要超过裂缝深度。夯实后坝面要达到设计规定的标准,不足的部位要补充新土。

(2)坝体充填灌浆

当开挖回填工程太大,影响水库运用时,可用坝体充填灌浆方法处理。坝体裂缝部位较深时,裂缝上部用开挖回填,下部用充填灌浆方法相结合进行。在用充填灌浆方法处理坝体裂缝时,可参照《土坝灌浆技术规范》(sl 564)的工艺规定进行。

(3)坝体的劈裂灌浆

对于大坝防渗能力比较差,坝体裂缝多,裂缝深,用充填灌浆达不到满意效果时,可用坝体劈裂灌浆方法加固坝体。坝体劈裂灌浆是我国发展的灌浆理论和施工工艺,在土坝的加固工程中取得良好效果。依靠灌注泥浆压力,将坝体按着设计要求劈开一条平行坝轴线的裂缝。向缝内灌浆可起到两方面作用,一是通过按设计劈开的裂缝灌浆,可以形成一道防渗帷幕,减少坝体的渗漏;二是借助灌浆压力对缝壁的挤压力,增加坝体的密实度,有利于坝体的变形稳定。

(三)引水、泄水建筑物的维护

引水、泄水建筑物的检查首先是对建筑物外露部位及周围环境的巡视检查,通过眼看、耳听、手摸等或辅以必要的工具进行。这些水工建筑物的缺陷如表面裂缝、剥蚀、渗水等往往是由检查观察首先发现的。回流淘刷坝脚及表面磨蚀等问题,也只能靠检查观察发现。检查观察具有及时、易行等特点,常能较快地发现或察觉到建筑物发生的破损或缺陷先兆。

检查引水洞混凝土时,应注意有无裂缝、变形和变位及渗漏、剥蚀、磨损、空蚀、碳化、止水填充物流失等迹象。对于附属工程,应注意动力、照明、交通、通信、避雷设施、安全设施和观测设备等是否完好;还应注意附近地区有无山坡塌滑、地表排水系统受阻或破坏、泄水流态异常或回流淘刷坝脚、下游地带沼泽化或积水、漂浮物撞击建筑物或卡堵泄水口门、禁区放牧或乱挖砂石等人为破坏现象。

隧洞投入运行后承受内水、外水压力等多种外力作用,在高速水流、含砂水流、洞内出现明满交替的流态或遭受地震等影响下,可能使隧洞出现掉碴掉块、衬砌表面局部破坏、裂缝、渗漏、衬砌与围岩间被渗漏水冲刷或空洞、永久止水缝失效及发生空蚀冲刷破坏等现象,从而降低了结构的承载能力和使用年限。而当洞顶上覆地面和山坡出现严重渗水时,将危及山体稳定和邻近建筑物的安全。

隧洞的维护工作包括:

(1)防止污物破坏洞口结构和堵塞取水设备;

(2)经常清理隧洞进口附近的漂浮物;

(3)在寒冷地区采取有效的防冰措施,避免洞口结冰破坏;

(4)隧洞放空后,冬季在出口要做好保温;

(5)运用中避免隧洞内出现不稳定流态;

(6)发电输水洞每次冲泄水过程尽量缓慢,以免洞内出现超压、负压或水锤而引起破坏。发现局部的衬砌裂缝、漏水等,应及时封堵以免扩大。对放空有困难的隧洞,要加强平时的观测与外部观察,观察隧洞沿线内水和外水水压力是否异常;

(7)对不衬砌隧洞要检查洞壁岩石是否被水流冲刷而引起局部岩块松动;

(8)对一些松动和阻水的岩石要清除并作处理。对发电不衬砌隧洞的积碴要及时清理。

衬砌隧洞常见的缺陷和损坏,是衬砌表面的局部裂缝、因温度引起的环向缝和永久止水缝失效等。

(四)闸门和启闭机的维护

闸门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裂缝、漏水等情况,启闭机可能有零部件松动、脱落等现象,而闸门和启闭机的附属设施可能出现老化,水工结构可能出现裂缝、剥蚀、老化等情况。在闸门维护工作中,要做好闸门的零部件润滑、门槽清理,注意冬季结冰维护等。在启闭机维护工作中,要注意电气设备清洁、防潮、润滑工作,及时检查零部件的有效性,定期做负荷校验。另外在闸门和启闭机维护工作中,要注意做好各种结构的防腐处理。

六、水库大坝防洪度汛

对于水库大坝的防洪度汛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都有具体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非常重视,并定期组织防洪度汛专项检查,水库管理单位应抓好该项工作,做好汛前、汛后和汛后管理工作。

(一)汛前工作

1.防汛准备

为了安全度汛,必须做好汛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做好汛前检查和编制安全可靠的度汛措施。检查主要内容有思想准备方面、组织准备方面、物资准备方面、技术准备方面、雨情、水情测报准备方面等。

(1)思想准备。要充分认识到防汛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精神”。

(2)组织准备。汛前各有关单位要成立防汛领导组织,领导组织内部要合理分工,划定责任范围,明确任务,专人负责。

(3)物资准备。根据水库工程防洪标准和质量、易出险的部位和下游保护对象等情况,检查所备防汛物料品种是否齐全,数量是否满足需要,堆放地点是否合理以及库房是否安全等。汛前要对机械设备、照明和救生设备等检查清理,必要时要进行检修和测试。为汛期运输抢险物料的交通道路要保持通畅。

(4)技术准备。主要有开展防洪抗旱形势分析,明确防洪抗旱的重点和薄弱环节,研究可供的对策措施;制订、审批、下达水库、水闸年度调度运用计划;落实抗旱预案,乡镇防台风预案,险工险段抢险预案和易受淹地区人员应急转移方案等。

(5)工程准备。汛前应全面对水库工程进行一次检查,摸清工程现况。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暂时不能处理的,也应研究安全度汛措施。要注意把溢洪道上的阻碍物清除干净。对溢洪道和输水洞的闸门和启闭设备,要进行试车。闸门、启闭设备、照明、通信、交通道路等,如有问题,要及早检查维修。

(6)雨情、水情测报准备。小型水库控制集水面积内,应至少设一个雨量筒和水库水位及出库流量观测点,规定暴雨,水位和测报要求,以及测报的通信设施,做好暴雨和来水的测量工作。

2.防汛措施

根据汛前进行的水工建筑物检查、大坝汛前全面观测和水情预报结果,编写当年的度汛措施。度汛措施主要内容有:

(1)成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为总指挥,单位书记或副处长为副总指挥,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防汛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和领导水库的防汛工作。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坚持“防抢结合、立足于防”。

(2)水库流域水情报汛措施、水库的洪水预报方案和洪水调度运用计划。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每年编制年度汛期防洪调度方案。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①水库大坝基本情况。包括水文气象特点、流域特性、工程概况、主要特征参数等。

②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状况。包括工程运行管理基本情况,工程安全现状分析评价,大坝安全鉴定结论,大坝防洪能力复核情况,水雨情遥测系统和洪水预报调度系统运行情况等。

③水库大坝防洪情况。包括水库大坝防洪标准,上下游防洪对象、任务,建库后典型洪水调度情况,上年度洪水调度情况等。

④洪水调度原则或方案。包括汛期划分、汛期分期防洪限制水位、水库调洪方式、泄洪判别条件等。

(3)汛期抢险方案及物资准备。要做好防汛物资筹备工作(如:草代,铁锨,雨鞋,雨衣,救生衣潜水泵等)。同时,认真做好个库房、库区的防汛、排洪工作,保证防汛物资专物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4)开展防汛抢险队伍培训,汛前按规定组织常见险情的抢护演练。

(5)要做好防汛应急准备,遇有紧急情况要服从指挥,统一调度,并保证车况良好。

(6)根据驻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防汛措施,认真管理防汛物资,保证防汛物资专物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7)泄洪闸门汛期的操作方式。

(8)灾害来临时,要保证正确指挥,信号(手机、报话机等联络手段)畅通,要以人为本,必要时可抛弃设备逃生。

(9)做好防洪度汛日常管理记录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规定,水库管理单位,要根据工程规划、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3.汛前检查

(1)查防洪度汛工作准备和落实情况,检查内容包括:防汛组织机构、防汛抢险队伍建立情况,防汛工作职责落实情况,防汛措施和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及落实情况,防汛装备和物资储备情况,水文通讯设施、安全监测和观测设施完好情况及故障应急处理情况,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情况等。

(2)检查大坝及厂房、边坡等水工建筑物运行情况,排水及排洪设施维修安排及完成情况,排水及排洪设施运行情况等;

(3)检查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设施、引水工程设施和水情测报、通讯、照明等系统运行状况,对泄洪闸门、启闭机构(设备)、动力电源进行试运转。

(4)检查上一年度水毁工程处理情况,检查对外通信联络保障及报汛方式,同时编制存在的问题的整改计划、措施,落实整改。

(二)汛期工作

水库管理单位汛期工作包括:掌握汛情,开展汛中检查,汛情会商,实施洪水调度、抢险、救灾,做好汛期总结工作。

1.及时正确地掌握汛情

水库管理单位应及时正握掌握汛情,包括气象、水文信息和预报以及灾害损失情况。

2.开展汛中检查

水库管理单位汛中检查的内容包括:

(1)检查防汛组织机构运作,防汛值班;

(2)检查防汛措施及预防措施落实,防汛存在问题整改完成情况;

(3)检查大坝泄洪设备和厂房排水设备运行情况;

(4)检查启闭机构(设备)运行状况。

(5)检查保安电源、水工建筑物运行、防汛应急演练、通信保障和报汛、遇险抢险、物资保障等情况,同时要求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尽快实施整改。

3.坚持汛情会商

主汛期应每天进行,一般情况由防汛值班人员进行。遇洪水期,有关防汛领导和人员参加。根据汛情实况和预报,分析汛情趋势,可能造成的危害,部署防洪抗救工作,发布汛情汇报和简报。

4.实施洪水调度

洪水调度是实施防洪工程的运用调度。各类水库、水闸、泵站、分滞洪区,应根据批准的控制运用计划严格执行,进行运用调度。上级指挥部的调度命令必须严格执行。主汛期进入防汛警备状态,水库防汛领导小组24小时值班。

(1)水库防洪调度的原则

①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遇设计标准洪水时不垮坝、不漫坝、不淹厂房。遇超标准洪水时有应急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②调度过程中要注意防洪与发电的关系,当防洪与发电矛盾时,发电要服从防洪。

(2)防洪调度方案的审查

汛期水库的调节方案由水库大坝管理部门提出,经主管单位审查后,报有决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备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防汛指挥部门的决策命令进行泄洪闸门操作时,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5.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抢险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级组织进行,并按各防御洪水(台风)方案中的抢险安排进行;抢救指被淹人员和重要物资的应急转移工作;救灾工作是协同有关部门进行,首先做好灾民的安置,电力、交通部门全力抢修“三线”,尽快修复供电、通信、交通设施,及时做好报灾工作,向上级政府提出补助、救灾资金的申请。

6.做好调查、总结工作

(1)有关调查工作

水库管理单位对大洪水、台风、山洪灾害及水库垮坝事件,应及时组织调查,了解成因,核实灾害损失,总结经验、教训。

(2)有关总结工作

水库管理单位及时组织编写“梅雨汛情总结”、“台风汛情总结”和“水库垮坝专题报告”等。

(三)汛后工作

1.汛后检查

重点检查防洪和排水设备运行、水工建筑物运行、工程枢纽水毁,边坡及交通道路受损、遇险抢险等情况,同时要求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尽快实施整改。

对水库上下游进行调查,认真记载库区塌岸、滑坡、下游河道设障阻水情况和其它有损于水库安全的事件并及时将调查情况报主管局和有关部门。

2.汛后总结

(1)总结表彰工作。汛后编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度汛大事记,并及时作出防汛工作总结,提出改进意见,上报主管单位。

(2)各种方案、预案及基础资料的补充修订。

(3)防洪工程的检查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4)防汛防旱指挥系统工程的维修养护。

(5)防汛经费及专用防汛抗旱物资的检查。

(6)抓好防汛防旱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7)开展防洪度汛有关专题调研和推广先进典型。

七、水库大坝除险加固

对病险水库进行除险加固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针对水库的除险加固,水利部印发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财建〔2007〕1025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8〕49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方案的通知》(水建管〔2008〕54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建管函〔2008〕376号)等,法规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安全鉴定、审批、项目和计划审批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建立工作责任制

各省、市、县应全面建立以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病险水库出现加固责任制,按照隶属关系和分析管理的原则,逐库明确地方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

(二)安全鉴定核查

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三)项目审批

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要与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相对应,超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一律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初步设计在其概算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后,由水利部审批。

总投资2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下的大中型,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要求同上所述。其中: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流域机构复核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抄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项目和计划申报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年度计划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申报项目和年度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出具的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报告;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投资的承诺文件;

(4)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进度;

(5)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建议。

第7篇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现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先在部属水电站实行,积累经验后再广泛推行。各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局除按(86)水电劳字第69号文《关于要求各网局、省局对水电建设加强领导和管理力量的通知》加强水电厂运行管理外,并应按本

办法的要求由各大区电管局指定现有水电管理机构行使大坝安全监察职能,并冠以地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机构名称,适当增配专业人员,在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工作。

部责成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检查督促本办法的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安全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

大坝的安全应从设计、施工到运行每个环节得到保证,并加强上述三个环节之间的协作和联系,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和规范,采用先进而成熟的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建立合理的检查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电力部所属电业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其他机构管理的大坝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横跨河床的所有永久性的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水库周围垭口的挡水建筑物以及这些建筑物的地基和附属设施。

第五条 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应以大坝建筑物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水库(包括水库群和梯级水库)的发电、防洪、灌溉、航运、供水等综合效益。

第六条 水利电力部各有关部门对大坝安全负有各自的责任。

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大坝安全,由设计院负责,并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负审查责任。

施工中的大坝安全和工程质量由有关施工单位按工程招标合同的要求,各负其责,业主单位和水利水电建设局负有监督责任。

竣工验收后,运行中的大坝安全管理由水电厂负责,主管电管局、电力局、开发公司负有确保大坝完好、安全运用的责任。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对运行中的大坝负有安全监察的责任。

电力生产司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

上述各有关部门对大坝安全的责任首先由各部门的正职领导承担,各部门的正职领导应在规定的管辖权限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来负责实施本办法中对大坝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大坝安全规章、措施和技术活动计划并督促检查;负责配备具有熟练专

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工程师担任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技术领导和处理大坝安全工作。

第二章 大坝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水利电力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是水利电力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的监察机构。对水利电力部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有关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规章,经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二)负责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的近期工作计划和远景规划。

(三)对水电站大坝安全实行监察,进行大坝安全巡查;参加主管局组织的重要大坝安全检查;对报部的安全检查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评价;确认部属水电站大坝的险坝项目及其危险程度,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监督主管局除险加固。

(四)受部委托主持重要水电站大坝的加固设计审查。

(五)负责组织建立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察数据库、程序库和档案库。

(六)负责组织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及自动化的规划,并配合主管机构实施。

(七)负责大坝安全管理技术的交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八)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指导各大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测)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局、水电开发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为加强对大坝安全监察工作,电业管理局应设置地区性大坝安全监察机构,适当配备专职的大坝安全监察人员,在水利电力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工作。

(二)主管单位(指直接负责水电站管理局的网局,或省局,或水电开发公司,下同)组织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鉴定,提出大坝安全检查报告和鉴定报告,采取措施,处理缺陷,确保大坝安全运用。

(三)主管单位负责补强加固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进度检查和竣工验收。对已确认的险坝项目,及时组织抢险加固。

(四)主管单位对水电站大坝发生的险情,应立即组织分析,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五)主管单位定期检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设施,负责大坝安全监视系统更新改造。

(六)主管单位审查水电站的年度水库洪水调度方案,按有关规定审批或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七)主管单位审查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

(八)主管单位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业绩考核。

(九)担任工程建设业主时,应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协调设计、施工、运行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

第九条 设计单位主要职责

(一)设计单位对大坝安全负有设计责任,设计职能应延续到工程竣工、正式验收移交为止。设计单位应保证所设计大坝符合大坝建设时的国家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规程规范以及上级审查的意见要求。

(二)大坝施工前,应向施工单位解释设计意图。施工期间可接受甲方委托承担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根据《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职权和义务,参加大坝竣工验收工作。

(四)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应定期回访,了解大坝运行状态,检验设计、同时可对大坝的运行提出改进建议,送水电厂及主管单位,抄送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大坝在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积极主动提供资料、参加研究。

(五)根据运行单位的委托或聘任,参加或协助做好大坝安全检查、大坝工作状态评定、观测资料整理分析等工作。

(六)妥善保存大坝设计的完整档案,以备今后检查、维修、改建扩建、分析事故原因等使用。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施工单位对大坝安全负有施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施工、验收的规程规范,进行施工和检查验收,确保大坝施工质量,不留隐患。

(二)必须设置专职的施工质量检查机构负责大坝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三)应对大坝建筑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和控制,必须设立试验机构,确保建筑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四)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观测项目和要求做好施工期和水库第一次蓄水的原型观测及检查,并将观测检查成果及时通知设计单位和水电厂,在竣工验收时,将资料移交水电厂。

(五)竣工验收时,应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要求,提出工程总结报告,工程竣工图及竣工工程清单,有关工程质量与设备质量的检查、试验资料和历次检查、鉴定文件,各阶段验收资料,水库蓄水动用总结等,完整地移交水电厂,同时将主要大坝竣工图纸和文件抄报水

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第十一条 水电厂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大坝现场检查维护规程的规定,进行大坝日常检查、观测、维护和年内详查,确保大坝经常处于良好工作状况。及时整理分析检查、观测资料并上报主管单位。

(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和预算,报主管单位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洪方案,上报审批。有防洪库容的水电站,其洪水高度由地方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四)在观测检查中,对发现异常现象和险情,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主管单位,努力恢复大坝正常工作状态。

(五)负责大坝加固工程设计委托(或招标)和施工招标管理。

(六)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的技术档案和规章制度。

第三章 大坝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各设计阶段,审批单位应对下列各项涉及大坝安全的设计项目严格审查。

(一)洪水推算和设计洪水的确定;

(二)坝址区工程地质条件及基础处理设计;

(三)地震烈度的确定和建筑物设防要求,抗震设计及抗震措施;

(四)库区(特别是近坝库岸)的塌方或滑坡的预测和监视措施;

(五)坝址、坝型的选择;

(六)大坝的设计参数、各种荷载、设计方法和结构型式的合理选择,以及泄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设计;

(七)大坝和地基监测设计;

(八)水库调度运用规划和调洪方案。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大坝安全,大坝设计中应有切实有效的安全监测手段,同时还应提出大坝首次蓄水专门计划和监控要求。

第十四条 各种观测设施,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和规程、规范精心施工,保证质量。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指定专人进行经常的维护工作,按设计要求在施工期进行观测,做好记录,逐月送达设计部门。

第十五条 水库第一次蓄水应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经验收委员会鉴定并报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蓄水。大坝完建应按验收规程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运行单位使用。竣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应提出大坝安全的第一次鉴定报告,对大坝现状和工作条件是

否符合长期运行要求作出鉴定评价,并收入验收文件。

第十六条 为了确保大坝和水库的安全运行,各主管单位和水电厂应负责所管大坝的运行和维修任务;编制水工建筑物运行维护规程;编制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与设备的操作规程;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的闸门开启程序,提出汛期发生洪水情况时,为确保大坝安全应遵循的运行

方法。

第十七条 运行单位每年汛前、汛后,都要对水库上、下游进行巡视与现场检查,对影响大坝安全的事件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水电厂在每年汛前,应对全部泄洪建筑物、泄洪闸阀及其操作设备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必须设置备用电源,并进行闸门启闭试验,还应做好通讯联络、照明设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

第十九条 运行单位必须做好保卫工作。防止暴力和故意破坏以及擅自操作各种设施(如泄洪闸门等)所造成的破坏。

第二十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后,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以保证大坝结构和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大坝的异常现象或存在的隐患和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四种。

(一)日常巡查

由水电厂负责。指定有经验的大坝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在现场对大坝建筑物、闸门、启闭机及水流形态和库区岸坡等进行巡视、检查,检查频次为经常性。检查结果以表格方式记载。发现异常迹象或变化应详细记录及时报告处理。

(二)年度详查

由水电厂负责。在每年汛前、汛后或枯水期(冰冻较严重地区可为冰冻期)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分析观测资料数据、审阅检查、运行、维护记录等,对大坝各种设施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

(三)定期检查

由主管单位组织运行、设计、施工、科研等有关单位参加,按照现行规范复查原设计数据、方法及安全度;审议施工方法、质量和施工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所带来的影响;对观测资料的分析成果进行全面了解和审查,评定大坝的结构性状和安全状况,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和改进

建议。检查频次每五年一次,对潜在危险不大,结构完整性有保障的某些工程,经主管单位同意,可以减少检查频次,但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年。

(四)特种检查

由主管单位负责的一种特殊情况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或暴风雨、强烈地震、或重大事故,工程非常运用,以及遇有紧急情况而迅速降低水位时,有异常迹象对大坝安全有怀疑时,应安排特种检查,检查范围取决于自然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所担忧的事故后果。检查后,应立即提出大坝安

全特种检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新建大坝初期蓄水三至五年或高水位运行后应进行检查鉴定,运行期达四十至五十年的老坝,应由主管单位组织进行全面复核,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主管单位应及时地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组织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三条 大坝安全检查或鉴定报告,由主管局报水利电力部的同时抄报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和原设计单位,原设计单位协同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对重要水电站大坝安全报告,应及时作出评价,上报水利电力部。

第二十四条 大坝观测资料的整理分析,由主管单位和水电厂负责,原设计单位配合。水电厂对观测资料应进行经常性分析。并结合定期鉴定检查。每隔五年进行一次长期观测资料的分析整理。如发现异常,应会同原设计单位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应及时上报主管单位,并抄报水电站大

坝安全监察中心和原设计单位。

第二十五条 长期的观测资料分析,水电厂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给资料分析中心进行。也可委托给设计、科研或高等院校进行,接受委托机构使用的分析方法和计算程序,由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水电厂应保存大坝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文件,包括监测仪器埋设记录,运行、维护和历次检查记录、鉴定报告、加固设计和施工文件,险情处理记录等。

各主管单位应将大坝的主要设计、施工文件,历次检查和鉴定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有关大坝安全的资料文件存入本单位档案库,供全面分析评价安全时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为了加强大坝安全监察工作,有关单位可视需要聘任高级技术咨询人员。聘任单位应将受聘人员名单报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备案。受聘人员在技术上向聘任单位负责。由聘任单位支付咨询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为了使各级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熟悉大坝安全监察业务,具备发现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并得到知识上的更新的提高,各级机构应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一般每隔五年轮训一次。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大坝安全,大坝观测、检查、监控、设备更新、大坝维护、修复、加固费用及科研和其他技术活动费等,应作为大修和更新项目列入计划,专款专用。

第四章 大坝的维护、修复、加固和改善

第三十条 水电站大坝,经分析检查、鉴定,确认为有必要进行修复、加固和改善时,主管单位应列入更新改造计划,所需资金优先予以保证。工程主管单位对已确认的险坝项目,要积极筹集资金和材料,确保大坝抢险加固工程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可能在短期内发生垮坝或迅速泄出库水的破坏性事故,水电厂在立即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有权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大坝在设计运用条件下的维修,包括结构物和设备的维护检修及对建筑物的局部修理,或者对结构损坏处,恢复到原有条件的修复,由水电厂提出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施工。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大坝的安全,对包括补强加固和更改工程提高大坝的稳定性、扩大水库库容、提高泄洪能力等,原则上由水电厂或主管部门,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亦可采用公开招标或委托持有执照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三十四条 重大的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先行提出可行性论证,并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两阶段设计,一般的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设计,可采用一阶段设计。

第三十五条 加固或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可用公开招标方式,由持有执照的专业施工队伍承包。

涉及大坝地基的施工应十分慎重,并应按隐蔽工程要求,专门验收。加固或更新改造工程应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竣工后,由主管单位按设计与合同要求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 多年运行的老坝,如缺少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或观测设备失效需要更新时,应由水电厂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予以改善。

第五章 险情预计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已建的有严重缺陷的大坝,应由水电厂会同原设计单位编出“险情预计及处理计划”报主管单位审批,并抄送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中心。新建在建大型工程的“险情预计及处理计划”,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第三十八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电厂应立即报告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险情预计及处理计划”中规定的程序采取抢险措施。

第三十九条 抢险工作告一段落后,水电厂和主管单位应尽快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恢复生产。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条 对大坝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大坝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大坝发生事故或失事,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级大坝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主管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大坝的废弃和国界河流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十四条 现行有关大坝安全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水利电力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8篇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文号:国家电监会令(第3号) 颁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4-12-1生效日期:2005-1-1 失效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水电站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监测和分析,在水电站大坝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备案。 第六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水电站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七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安全运行的观测、检查和维护; (四)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库;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电站大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大坝安全注册的相关工作; (六)定期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仪器进行检查、率定,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安全状况; (七)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 (八)负责水电站大坝险情、事故的报告、抢险和救护工作; (九)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 第八条 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洪调度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水库在汛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九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度汛。 每年汛前,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设施和水情测报、通讯、照明等系统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动力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 每年汛期,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巡视检查,做好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 每年汛前、汛后,对水电站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条 发生地震、暴风、暴雨、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巡视检查,增加观测的次数和项目。 第十一条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不得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对于涉及水电站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大坝中心申报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经大坝中心审核后,报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配置水电站大坝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施和通讯系统。 第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照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置。 抢险工作结束后,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将抢险情况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电监会及大坝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在排除水电站大坝险情后,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对排除的水电站大坝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申请大坝中心检查。经大坝中心检查,并报电监会同意后,水电站大坝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评级 第十六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 第十七条日常巡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以文字、图表的方式记载保存。 第十八条年度详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冰冻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详细检查,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报大坝中心备案。 年度详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监测资料进行年度整编分析; (二)对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进行审阅; (三)对与水电站大坝安全有关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定期检查由大坝中心负责。大坝中心可以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新建工程的第一次定期检查,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五年后进行。已运行40年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结合定期检查进行全面复核鉴定;对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及时进行安全评价。 大坝中心组织定期检查,应当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水电站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水电站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大坝中心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定期检查,由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专家组名单。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的组成,审查专家组确定的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并派人参加定期检查。专家组向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提出的定期检查报告,必要时对有关的专题报告复审,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 特种检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中心组织实施。 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发现可能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提出特种检查申请。大坝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对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项目,由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综合检查情况,提出特种检查报告。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根据特种检查报告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建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水电站大坝及其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的隐患、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及时整改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中心应当定期将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结果,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良好业绩。大坝中心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单位。 第二十四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一)设计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整体安全的威胁; (三) 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四) 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 近坝库区、库岸和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病坝: (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已限制水电站大坝运行条件; (二)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的失事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结构局部已破损,可能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但水电站大坝能够正常挡水; (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异常,但经分析不构成失事危险; (五)近坝库区塌方或者滑坡,但经分析对水电站大坝挡水结构安全不构成威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险坝: (一)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要求,明显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 (二)坝基存在隐患并已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三)坝体稳定性或者结构安全度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四)水电站大坝存在事故迹象; (五)近坝库区发现有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严重塌方或者滑坡迹象。 病坝、险坝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应当改变运行方式或者限制运行条件。 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变更的,大坝中心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第四章 安全注册 第二十五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 电监会主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大坝中心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具体事务。 第二十六条新建水电站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一年内,或者水电站大坝完成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安全注册的水电站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建水电站大坝具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具有定期检查报告和经电监会备案的定期检查审查意见;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有健全的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程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二十八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大坝中心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及管理水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一) 符合安全注册条件的正常坝,根据管理实绩考核情况,颁发甲级登记证或者乙级登记证; (二) 符合安全注册条件和管理实绩考核要求的病坝,颁发丙级登记证; (三) 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被评定为险坝的,不予注册。 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未能注册的大坝应当限期进行整治。 第二十九条大坝中心负责对水电站运行单位的管理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情况; (二)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四)水电站大坝安全资料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水电站大坝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登记证和丙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在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内,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大坝中心每年年初应当将上一年度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报电监会。电监会应当公布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名单。 大坝中心应当分年度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电监会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规范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责令水电站运行单位立即排除; (三)参加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四)督促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补强加固、隐患治理以及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大坝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技术监督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二)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三)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及时消除水电站大坝事故隐患; (四)组织对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提出定期检查审查意见和特种检查报告,报电监会备案; (五)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建立并管理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数据库和档案库; (七)参加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站大坝附属设施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报送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专题报告以及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汛工作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进行安全专项设计、审查、验收和安全评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四)未及时报告水电站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有关专项检查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定期检查有关工作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特种检查的; (八)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九)发现险情未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大坝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核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电监会报告、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的; (六)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管理实绩考核的。 第三十七条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发生重大失误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10年内不得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电站大坝,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二)水电站运行单位,是指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运行的水电站大坝产权所有者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 (三)大坝主管单位,是指水电站大坝的控股股东所代表的企业法人或水电站大坝的产权单位。 第四十条 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十一条 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章,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9篇 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负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区域水文计算分析报告;

(二)水量供、需评价分析结论;

(三)水环境及生态环境评价;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水库大坝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流域规划、区域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库大坝安全技术标准,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一)经批准的水库大坝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环境评价报告;

(三)经技术审查同意的水库大坝建设初步设计以及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取水许可文件;

(五)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文件;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大型以上水电站和水库大坝建设申报程序及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水库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设计和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以及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观测和管理设施的设计。

前款设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库大坝,应当在扩建、改建或者除险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十条

水库大坝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质量不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兴建水库大坝,项目法人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依法完成确权颁证、树立界桩等项工作,并参与水库大坝施工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管理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30米至5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划定;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水坝两端各按10米至3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划定;

(三)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5米至15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划定;

(四)库区(含水域)按照水库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下划定;

(五)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围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按照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上1000米划定;

(二)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岭划定。

根据不同地质、地形、坝型实际,在确保水库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个别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达到前条规定标准的,不再变更;达不到的,大坝管理机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划定。

第十四条

水库大坝必须经蓄水安全鉴定、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改建、扩建的,应当进行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通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并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建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经培训获得上岗证的管理人员。

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库,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第十七条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和附属的测量、观测、动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专用通信网络及其他设施等,由水库大坝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侵占。

库区非水库管理活动的船只不得行驶至水库大坝上游坝面20米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禁止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开矿、挖砂、取土、修坟、围垦、陡坡耕种等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完整的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事故处理等资料的工程技术档案,并做好水库大坝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

第二十条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汛期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在汛期,水库大坝的洪水安全调度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一条

水库大坝坝顶不兼做公路。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满足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并将以下材料报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报告及鉴定报告书;

(二)过坝交通限载规定及坝顶设施相关构筑物维修养护责任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回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25日内统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建立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

(一)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二)总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大坝,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三)其他水库大坝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价报告及结论,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保坝安全的应急抢险预案及措施。

第二十五条

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一)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按照设计标准正常运行的坝;

(二)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不到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渗流破坏、结构稳定、施工缺陷等质量隐患问题,影响水库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二类坝、三类坝进行除险加固,优先安排资金,限期排除险情。

二类坝、三类坝的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施工等,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水库因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的,应当降低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水库安全;水库因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应当报废。

第二十八条

水库的降低等别、报废实行分级、分部门审批的原则: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国家管理的,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水库降低等别、报废的,应当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降低等别、报废工程处理措施和资产、职工安置文件;

(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审批的降低等别、报废的水库,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兴建水库大坝进行审批的;

(二)未按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大坝改建、扩建进行审批的;

(三)未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兼作公路的水库大坝坝顶进行审批的;

(四)未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降低等别或者报废进行审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坝高15米以下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大坝,其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某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项目部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施工单位以第一领导者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见图15-1。

1 安全管理机构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负责工程施工安全工程的监督、协调。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2)建立健全本工程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3)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4)对本工程施工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5)总结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新技术,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现代化。

(6)负责本工程施工安全检查、监督、指导。

(7)协助领导并组织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做到三不放过。做好安全报告、统计等安全资料工作。

(8)完善本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措施和安全教育制度。做到安全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

2 本工程施工雷管库、炸药库、油库应与业主、当地公安机关共同选择位置,并派专人保管。雷管、炸药严格领、用、回库制度。

3 雷管库、炸药库、油库、材料库、生活区和机械停放区域应设置避雷装置,并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维护。

4 施工区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毒、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的设备器材和一定专业人员。

5 各种施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种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按章行驶,各种施工机械杜绝带病工作。

6 工程施工设置足够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表15-1-1的规定。

表15-1-1最低照明度的规定数值

序号作业内容和地区照明度l(勒克司)

1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渣区、场内交通道路、堆料场、运输装载平台、临时生活区道路30

2混凝土浇筑区、加油站、现场保养场50

3室内、仓库、走廊、门厅、出口过道50

4地弄和一般地下作业区50

5安装间、地下作业掌子面110

6一般施工辅助工厂110

7特殊的维修车间200

7 做好劳动保护,定期给现场施工人员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发给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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