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6范文网 > 企业管理 > 企业管理 > 安全管理
栏目

农机安全管理的现状与思考(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89

农机安全管理的现状与思考

第1篇 农机安全管理的现状与思考

__县位于__市南部,全县辖27个乡镇、480多个村,总面积334万亩,总人口85万多人,是一个典型的大巴山区农业大县。近年来,__县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在前进中与时惧进,在发展中开拓创新,多次受市、县政府及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行政许可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先后实施,农机安全监理出了许多新问题,并亟待加以认真解决。

一、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交通事业的发展和国家对贫困山区农业机械推广的扶持,农业机械以12的速度逐年递增。特别是农村加工、机电提灌等作业机械已进千家万户,农用车、拖拉机已成为农村运输的主要工具。目前,全县拥有农业机械20715台,占总人口拥有量24‰,其中农用车721台,拖拉机504台,加工机械9357台,提灌机械6565,微耕机、制砖机、弹花机等其它农业机械3568台。全县现已修通村社道路671条,总长1430公里。当前,在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中,农机行业重点存在三个方面的隐患:

(一)农村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由于受山区地理条件的限制、经济发展的制约和文化素质落后的影响,农机运输安全严重地存在着“三差”。一是驾驶员安全意识差。尽管2003年以来,县农机监理站采取每季度进行一次农用车、拖拉机户主及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并以《安全学习查验卡》督查形式增强驾操人员参训自觉性,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农机事故案例等内容的安全教育,但是农机驾驶员忽视和放松安全驾驶仍然存在:无证驾驶,报废车、带“病”车、“黑”车从运,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超载、载客搭人,不办理保险,不按期参加车辆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常有发生。二是从运的路况差。山区村社道路路面窄窝坑多、坡度大、弯道多,加之受雨水冲袭、养护管理不到位,相当一部份村社道路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三是驾驶的车况差。一方面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重挣钱,轻机车保养、维修,超负荷装载运行;另一方面由于路况差,更容易造成机械安全性能损害,从而加速了机车“老化”影响安全运行。

(二)农村加工作业机械安全隐患。一是农村加工作业机械数量多、分布广,安全管理难度大,一些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得到督查整治;二是绝大部份操作手缺乏正规的操作技术培训,安全意识差;三是机器维修缺乏专业技术人才,购买配件极不方便,易造成“病机”作业,潜伏着很多安全隐患;四是加工房设置简单,安装电线极不规范,危险区域、部位警示标志、防护措施设置不齐,时常会发生农机安全事故;五是无证操作农业机械较为普遍。

(三)农机企业安全隐患。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农机企业面临着资金困难、人才缺乏等突出矛盾,从而造成农机企业逐步走向衰亡,一些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整改。__县轴承厂,80年代拥有职工800多人,厂房面积2、5万平方米,受市场经济的冲击,企业负债1000多万元,90的职工下岗,破旧的厂房、职工住房及老化电线无力维修,地质滑坡隐患无力整改,严重地威胁着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二、影响农机安全管理的主要原因

随着农机数量的增多和农机事故对人民群众的损害,从国家到地方党委、政府都十分重视农机安全生产。但是,一些措施不完善制约着农机安全的管理。

(一)地方政府要求与国家法律规定不一致,农机监理操作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取消了农机监理机关“三权”(路检路查权、处罚权、事故处理权),农机部门主要负责拖拉机入户、检验及其驾驶证办理、审验等工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执法机关是公安交警部门。但是,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__市人民政府《关天印发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府发[2005]17号)又明确了农机部门的职责任务,要求农机部门“组织农机管理人员深入乡村道路开展农机交通安全检查,严管严治拖拉机违章作业、非法载人、客货混装等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乡村道路交通秩序”。同时,__市编办、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农机局《关于农机监理机构部份职能划转及人员分流安置的实施意见》(巴市编办[2005]30号)还进一步明确“对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系列,由农机监理部门依法履行公安交通部门的管理职权”。由此可见,农机监理在实施拖拉机、乡村道路动态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很多难以操作的因素。

第2篇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满足岗位设置要求,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 职责和条件

第四条 检验员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签署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掌握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三)掌握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检验装备(设备)的方法;

(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五条 考试员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签署考试成绩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操作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系统软件及考试设备;

(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六条 事故处理员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机事故的报案受理、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签署农机事故处理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操作农机事故勘察设备;

(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熟悉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事故防范措施;

(五)熟悉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及预案程序;

(六)熟悉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八)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七条 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熟悉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

(三)掌握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四)掌握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领取农机安全监理证(以下简称监理证)后,上岗从事相关监理业务工作。监理证应当载明可从事的业务岗位。

从事农机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

第三章 考 核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统一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考核办法。

第十条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试和监理证核发。

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负责编制培训教材,组织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师资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组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第四章 证 件

第十三条 监理证式样和规格按农业行业标准执行,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制作、核发、审验。

第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申请办理监理证应当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审批表》(见附表),经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机监理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所持监理证,每4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工作考核情况、违法违纪或重大工作过失情况等。

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监理证,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他人。监理证遗失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申请补证;监理证严重损坏或者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发证机构申请换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换证时收回原证件。

第十七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收回监理证,并逐级上缴发证机构注销:

(一)调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

(二)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审验不合格的。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农业机械驾驶证;

(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

(四)不公正处理农机事故;

(五)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六)依法收取农机监理费或实施罚款时,不开具统一收费或罚没票据;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推诿刁难、态度恶劣;

(九)伪造、变造、倒卖牌证;

(十)不履行农机安全监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有第(一)、(二)、(三)、(四)、(十)项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并吊销监理证;有第(五)、(六)、(七)、(八)项行为,予以吊销监理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第(九)项行为,涉嫌犯罪的,吊销监理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监督,定期了解辖区内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对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农机安全管理的现状与思考(2篇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管理制度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