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
《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全面实施,促进了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使海事管理部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成为一项主要的监管内容。2006年9月,徐祖远副部长在全国海事工作会议上强调,作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律,要加强“四船一链”重要环节的监管,也就是要加强船公司、船舶、船员和船长的日常管理,其中船公司是主体、船舶是基础、船员是重点、船长是关键,要将这四者通过安全管理体系这根链条连接在一起。因此,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今后船舶安全检查的一个主要方向,但是,从目前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情况来看,部分船舶安全检查员还不能完全适应这项工作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还存在模糊认识,对检查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其次是对规则和体系掌握不深,有无从下手和不敢检查的现象;再次是对查处的缺陷如何要求整改把握不准。针对这些情况,本人根据多年来公司体系审核和船舶审核的经验,对如何做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进行探讨。
一、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安全检查的必要性
1.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检查 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后,经过总经理批准发布,将会在公司船岸同步运行。船舶为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在体系运行一段时间具备必要的条件后,向海事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机构(简称审核发证机构)申请初次/临时审核。经审核发证机构批准,船舶审核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对被审核船舶的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活动进行审核,判断体系文件与《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覆盖性、对强制性规定的符合性;评价船舶的安全管理活动与体系文件的符合性,实现规定目标的有效性。其目的就是利用外部强制手段来促进规则的有效实施,为被审核船舶提供改进体系运行的机会。 船舶安全检查是主管机关对到港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其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国内法规及规范的要求,船舶、船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书,船员是否熟悉船上的应急及关键性设备的操作,并就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船方予以纠正,保证船舶状况不低于标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针对公司管理进行的,而船舶安全检查是通过抽查船舶设备及船员的操作来反映公司的管理是否在船上得到了有效运行。相比之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侧重于公司管理,船舶安全检查侧重于对船舶及设备性能检查和船员适任性检查。因此,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船舶安全检查的方法、周期和侧重点均不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检查。
2.船舶安全检查结果是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结果的直接反映 船舶安全检查大部分是对船舶硬件设施和船员操作性的检查,也是安全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内容。体系运行的好与坏,直接和船舶的保养、人员和设备的管理有关,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可以通过安全检查直接反映出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具有可追溯性,通过发现船舶保养、人员培训及应急操作方面的的缺陷,可以判断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不足。例如:在体系文件中规定了设备的保养周期和责任人,通过安全检查就可以验证设备的维护保养要求是否得到了落实,从而反映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3.船舶安全检查是对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有效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主要是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对船舶实施检查,硬件是指船体、机器、设备、船员,软件是指体系文件的运行情况以及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通过对船舶硬件环境的检查可以反映出船上体系运行的情况,同时体系的有效运行又可以保证硬件环境处于良好状态。对体系运行情况的认真检查,可以从源头上发现船舶一些缺陷产生的原因。通过安全检查中对软件特别是体系运行情况以及船员实际操作能力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进行分析纠正,督促公司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体系的中间审核约在初次审核后两年半进行,间隔期较长,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对船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4.船舶安全检查是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延续和补充 由于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初次审核、中间审核和换证审核的间隔期很长(平均两年半时间),如果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容易使船舶产生麻痹松懈心理,往往会在审核前对台帐记录进行突击补充,形成“两张皮”现象。而通过周期较短的安全检查,可以有效防止“两张皮”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船舶安全检查是对体系运行的情况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延续和补充,十分必要,不可或缺。
二、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安全检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不能以体系审核的方式进行船舶安全检查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是不同的,一是内容不同,前者侧重于船舶的局部现场管理活动,后者则针对船舶的全部管理活动,时间跨度更大,范围内容更广;二是性质不同,前者是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管理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后者则是通过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的检查,经过一定的程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和体系文件的一致性进行评估,最终确定船舶安全管理活动是否有效。正因为如此,1999年11月25日,国际海事组织在通过《港口国监督程序》修正案的第882(21)号大会决议中特意做了说明,“还请各国政府在实施ism规则的港口国监督时,应注意到对ism规则的港口国监督应该是一种检查,而不是审核,其港口国监督**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具备一定的ism规则的知识。”所以,无论是对国际航行船舶还是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均应以《97安检规则》所确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除非有明显证据,不应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提出修改要求,且对这种修改要求应给予足够的时间,按照体系文件的规定经过一定的程序方能进行;另外,也不宜随意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做出评价,对发现的问题或缺陷,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整改即可。
第2篇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措施
如何预防和减少船舶火灾的发生.一直是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研究的重要课题。交通部《船舶消防安全技术和管理研究》课题组通过对船舶火灾事故的总结和分析研究认为,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是减少船舶火灾的根本,其消耗的费用最低,而收效也是最高的。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的机理分析
船舶消防安全受到船舶自身安全状况、人为因素及环境因素(航道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台风、暴雨、大雾等恶劣气象因素)的影响。船舶火灾是“人、船舶、环境、管理”四要素之中一个或多个要素的共同作用的结果,从船舶火灾预防角度看,在船舶火灾发生的各个因素中,除了从技术角度提高人的操纵水平、船舶的结构性能和交通环境的硬件水平之外,船舶消防安全状况主要取决于对人、船舶和环境要素的管理效果。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模式分析
1.预警管理系统的目地和任务
建立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系统,目地在于防止和矫正船舶火灾诱发因素的发生和发展,保证船舶处于安全状态。预警管理系统的构建基于预警管理理论,是由预警管理机构通过收集与分析各种安全预警信息,对可能引发(诱发)船舶火灾事故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分析,做出相应判断,确定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号,警示航运单位、船舶和船员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御事故发生,同时提示有关单位做好险情或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准备,以减轻船舶火灾事故的危害。
2.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的功能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的建立与运行,具有以下功能:对水运环境安全状态的监测与评价功能。对船舶消防安全状态的监测与评价功能。对水运交通中的人的因素监测与评价功能。对水运交通运输组织、交通管理部门、企业等消防安全管理活动的监测与评价功能。对发生船舶火灾之后的紧急救援功能。
3.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的活动内容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的活动内容,应由预警分析与预控对策两大任务构成。预警分析,是对诱发船舶火灾的各种现象进行识别、分析与评价,并由此做出警示的管理活动。预控对策,是根据预警分析的输出结果,对重大事故诱因的早期征兆进行及时矫正、预防与控制的管理活动。
1)预警分析包括监测、识别和诊断。
2)预警管理活动的目标,是实现对船舶火灾的早期预防与控制,并能在船舶火灾发生时实施危机管理方式。这种预控对策活动应包括组织准备、日常监控、危机管理这3个活动环节。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工作流程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是一个系统化的工作,其主要包括预警组织网络、预警信息收集与分析系统、专家咨询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预警支持系统和法规体系保障等。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的执行者,应是政府相应的水运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水运安全的综合评价和预警管理。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的运转,应围绕水上交通环境、船舶和人三个对象开展其活动。
1.预警信息收集与分析
1)预警信息的来源:船舶火灾事故统计分析;重大安全隐患报告;气象、水文、地质部门灾害性信息预报;影响船舶消防安全的信息报告;其他影响水运交通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的信息监测报告。
2)预警信息分析:根据可能引发水上险情或事故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来确定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分为4个级别的预警信号:四级预警(蓝色信号),三级预警(黄色信号),二级预警(橙色信号),一级预警(红色信号)。
2.预警信号发布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信号,是指由政府主管机构或由其委托的组织,根据安全形势和安全检查分析,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水文、地质、气象信息等,为有效防御和减轻水上风险及灾害性天气危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水上交通安全警报信息符号。
3.预警行动
根据不同预警级别,政府主管机构和有关单位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4.预警检查与评估
安全预警工作应建立分级监督检查与评估制度,由上一级机构对下一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的监测指标设计准则
建立船舶火灾预警管理指标体系,是预警系统进行识别、诊断、预控的前提,应根据宏观船舶火灾管理状况,构建新的评价指标,用来评价船舶火灾事故状况、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和紧急救援状况。构建指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可操作性,规范性,敏感性,先行性,准确性和易于观察性。
第3篇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 目的
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船舶建造企业。
3 定义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工厂的各种设备内部(炉、罐、仓、管道、烟道等)和工厂的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总之,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受限空间(作业受到限制的空间),在受限空间的作业都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船舶受限空间包括:双层底、管子弄、边柜、艏尖舱、油舱、油柜、泵舱、隔离舱、锚链舱、艉轴弄、锅炉内部、应急消防泵房、舵杆弄、污水舱/柜、污油舱/柜、符合条件的分段等。
4 管理职责
4.1 企业船舶建造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受限空间作业,做好作业的监督和检查。
4.2 企业各生产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作业人员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作业安全。
5 管理要求
5.1 作业审批要求
5.1.1 船舶建造施工过程中,受限空间进行作业时,应进行审批,落实测氧、测爆要求和施工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防止舱内积聚有毒有害气体或缺氧而发生意外。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制定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明确申报审批流程,合理设定审批时限,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审批证书内容应包括:船名、申请单位、作业班组、作业部位、负责人、计划作业时间、施工安全措施和测氧(测爆)落实、审批人员意见等。
5.1.2 各企业受限空间进行其它危险作业项目时,按照《船舶及海工建造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要求,做好危险作业的审批和过程控制。
5.2 受限空间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5.2.1 舱内含氧量、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其中含氧量应为19.5%~23%,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二氧化碳气体含量应低于1%。
5.2.2 舱内通道及作业点应设置足够的照明,确保作业和行走安全,作业人员应携带手电筒。受限空间作业的照明按照《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5.2.3 受限空间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尤其是电气焊、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夏季应考虑防暑降温对舱内进行必要通风,改善工人作业环境。通风管应遵循“谁使用谁拉设,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修补和更换破损凤管,禁止用焊条连接风管。
5.2.4 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在道门口挂好进舱牌。
5.2.5 进舱作业应实行双人监护制,禁止单人作业。
5.2.6 进舱的电焊线、焊钳、氧气管、天然气管必须检查确认完好,氧气管、天然气管进入舱室部分应尽量减少接头,防止接头处发生漏气。作业人员离开舱室时,必须关闭总开关,并将氧气管和天然气管撤出舱室。
5.2.7 作业人员应熟悉舱室结构,清楚进出路径,并确保进出路径畅通。
5.3 应急处置要求
5.3.1 缺氧的应急处置要求
a.当发现缺氧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b.发生缺氧危险时,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c.对已患缺氧症的作业人员应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
急性缺氧症状的主要表现
5.3.2 动能风管(氧气、天然气、二氧化碳/惰性气体)泄露应急处置
a.当发现动能风管泄露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b.通知工程主管/作业长、安全主管,对舱内的含氧量及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超标时应立即采取有效通风措施进行通风。
c.待检测合格满足施工安全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6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4篇 船舶与海建系泊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系泊试验的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系泊试验安全管理。
3 名词解释
系泊试验:是指当系泊于码头的船舶的船体工程和动力装置安装基本完工,船厂在取得用船单位和验船部门的同意后,根据设计图纸和试验规程的要求,对船舶的主机、辅机以及各种设备和系统进行的试验。
本规定仅对主要设备试验进行了规范要求,管系和电气系统试验另行规定。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对本企业的系泊试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具体细化。
4 管理职责
4.1企业技术部门负责编制船舶系泊试验大纲,制订船舶建造关键试验项目系泊试验安全技术要求。
4.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编制和实施船舶建造系泊试验计划,做好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3各部门根据船舶系泊试验大纲和试验计划要求,负责落实本部门责任人和试验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本部门系泊试验项目的准备和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4安监部负责系泊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5 管理要求
5.1系泊试验总体安全要求
5.1.1 系泊试验前的组织和准备
a.组织各部门对试验项目进行安全策划,明确试验步骤、要求和责任,落实试验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制订系泊试验应急预案。进行主机试车试验策划时,除应分析试验中船舶和人员的安全性外,还应分析码头及缆桩的试验能力,避免发生意外。
b.主机试车试验、锅炉点火试验、救生艇释放试验、重吊负荷试验、舱口盖启闭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试验项目应进行危险作业审批。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危险作业审批表,对试验项目进行有效控制。
c.各部门应对参试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交底,熟悉试验程序和要求。
d.参试各部门负责任人之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e.参试人员应按照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具。
f.需要进行临时接电、热工作业时,应按要求进行审批。
g.检查和确认试验项目的安全状态和气象条件,满足试验要求后方可进行试验。
5.1.2 系泊试验过程中
a.参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系泊试验大纲,并按分工和指令要求进行试验,严禁乱摸乱动与自己无关的设备设施。
b.各工位负责人应密切关注试验情况,及时排除故障,消除安全隐患。
c.参试人员应保持码头与船舶上的环境整洁,将产生的废弃物集中存放处理,禁止将废弃物倒入海中。
d.试验过程中发生意外时,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5.1.3 系泊试验后
a.认真检查消除隐患,关闭相关设备,撤除施工禁区。
b.每天施工结束后应做好作业现场的清理工作。
5.2主机试车试验
5.2.1 试验前的组织和准备
a.设备状态已具备试验条件,包括:主机、各辅助机械及系统。
b.船舷及舷外作业、高处作业已经停止,可移动的设备及材料已进行固定。
c.按当地港监部门的有关规定,挂出试车信号旗,夜间还要挂好信号灯。
d.试验船舶与前后船舶之间必须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外档禁止靠泊船只。
e.根据船舶吨位的大小及试验航速的马力大小配备相应型号的缆绳,并保证松紧适度。
f.船上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处于完好状态。
g.落实专人负责对船舶艏艉、机舱以及驾驶室进行监护。
h.安排拖轮进行辅助和保护。
i.准备就绪后,撤除登船梯。
5.2.2 试验中
a.驾驶室由专人值班和指挥,如遇意外应采取应急停车或其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b.做好缆绳与缆桩受力情况的现场监控,缆绳、缆桩周围禁止有人作业。
5.2.3 试验后
a.关闭相关设备,撤除信号旗、熄灭信号灯。
b.安装登船梯,经检查确认安全稳固后,方可允许人员上下船。
5.3倾斜试验
5.3.1 倾斜试验前应对甲板上的可移动设备及材料进行清理,不能清理下船的要采取措施进行固定。
5.3.2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艺要求设置配重,甲板上的临时配重应进行必要的固定;舱室内进行压载时,应指派专人对舱室内的压水量进行检查和确认。
5.3.3 试验过程中要撤除登船梯,除参试人员和进行调试施工的必要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应提前下船。
5.3.4 参试人员应固定岗位,不得任意在两舷边来回走动和围观。
5.3.5 试验过程中要落实专人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4冷库制冷试验
5.4.1 试验前应对库内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人后,方可关门上锁,并设置警示标志进行提示。
5.4.2 冷库内施工应采取双人监护制,避免发生意外。
5.5舱口盖启闭试验
5.5.1 禁止与倾斜试验同时进行。
5.5.2 舱口盖启闭液压系统已经试验处于正常状态后,方可进行舱口盖启闭试验。
5.5.3 试验区域应设置警戒区,并做好监护,舱口盖运行区间内禁止人员进入。
5.6舷梯试验
5.6.1 试验区域下方应设置警戒区,并做好监护,防止人员误入。
5.6.2 承载试验应使用压载铁作为配重,禁止用人作为配重进行试验。
5.6.3 进行承载试验和收放舷梯试验时,应使用吊车进行辅助保护。
5.7救生艇装置试验
5.7.1 艇架负荷试验
a.试验前应检查确认刹车装置完好。
b.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和监护,试验过程中,吊梁、重块和艇架下方严禁站人。
c.在系挂重块时,要注意保持吊架的平�,重块要设置牵引绳。
d.试验过程中应使用吊车进行保护。
e.人工进行绞艇时,操作者站位要正确,无关人员要远离绞车。使用结束后,绞手柄要及时取下。
f.参试人员应站在栏杆内侧,严禁站在艇甲板边缘,以防高处坠落。
5.7.2 艇收放试验
a.检查确认刹车装置完好。
b.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和监护,施工区域内应设置警戒区,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
c.靠码头一侧或者在坞内试验时,必须使用吊车对救生艇进行保护。
d.安排拖轮进行配合和监护。
5.7.3 脱钩试验
a.检查确认脱钩装置完好。
b.准备符合要求的配重,放置配重时要确保分布均匀。
c.救生艇上应设置牵引绳。水上作业人员要穿好救生衣。
d.进行安全交底,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和操作。艇内外操作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按指令进行操作。未经许可其他人员禁止操作自动脱钩手柄。
e.救生艇脱钩高度尽量低,艇底刚好离开水面即可,防止发生意外。
5.7.4 滑道式救生艇抛射试验
a.试验前进行安全策划,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b.试验水域的水深、海况及气候条件均应满足试验要求。
c.试验时,应安排一艘工作船在指定水域巡视警戒,防止其它船只误入。
d.除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救生艇,参试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5.7.5 救生艇航行试验
a.检查确认救生艇的负荷和密性状况符合试验要求。
b.除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救生艇,参试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c.试验水域的水深、海况、能见度及气候条件均应满足试验要求。
d.必要情况下安排拖轮进行配合。
5.8锅炉试验
5.8.1 锅炉点火试验
a.锅炉点火试验前,试验部门按照锅炉运行规程中的相关要求对试验锅炉进行全面检查和确认,符合点火要求后,方可进行操作。
b.指定专人负责严密监视各种指示仪表,控制锅炉压力、温度、水位在合理范围内。
c.按照锅炉点火试验程序和操作规程要求,逐步、逐项进行操作。
5.8.2 锅炉水压试验
为避免试验过程中发生超压,试验中应至少设置两个压力表,并确保压力表的有效性,试验过程中指派专人负责监护。
5.8.3 其它要求
调试安全阀时,作业人员应避开安全阀蒸汽溢出口,防止被蒸汽烫伤。
5.9船用起重设备负荷试验
5.9.1 伙食吊、物料吊负荷试验
a.起重设备的相关工程已经完成,且辅助安装用的架子和固定装置已经拆除,具备试验条件后,方可进行试验。
b.准备符合试验要求的重块(重块应设置牵引绳),试验前应稳固的放置在安全区域。
c.试验区域应设置警戒区并派人监视,防止人员误入。
d.由具备资质的起重工负责进行指挥试验。
e.一般情况下,负荷试验起吊高度为离地500mm,并保持5分钟。
f.试验过程中吊臂下严禁站人。
5.9.2 重吊负荷试验
a.检查确认舷外作业、高处作业、主机系泊试验已经停止。
b.对甲板上的可移动设备及材料进行清理,不能清理下船的要采取措施进行固定。
c.所有在船参试人员应穿救生衣。
d.在码头试验时船舶应靠内档并且外档禁止靠船,缆绳松至一定程度。
e.指挥操作和观测人员之间应保持联络畅通。
f.检查刹车的可靠性,合格后方可进行试验。
g.按试验方案进行操作。操作时,按慢档操作。
h.试验过程中应控制好船舶横倾角度,禁止超过允许最大值。
第5篇 码头船舶建造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行“6s”活动,规范在建船舶设备设施的定置管理及文明生产,促进船上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和谐安康。
2.范围
码头船舶船上的设备定置管理,职业卫生文明生产。
3、名词术语
3.1. 6s:指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
4、职责
4.1. 码头项目组:
4.1.1.负责船舶码头在建期间总体规划,对课室、劳务队生产周期计划,设备设施的调配使用。
4.1.2.负责船上设备设施的定置管理,安全文明生产总体布局,指定机舱电焊、风割专区。
4.1.3.按生产量的需求,负责统一调配电焊机。.
4.2.课单船主管:
4.2.1.在布置生产工程任务时,同时对工程任务的安全工艺、技术、消防注意事项交底。
4.2.2负责督促课属下劳务队施工区域的文明生产,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并对劳务队按“6s”内容考核。
4.2.3检查督促课属下劳务队职业卫生正确佩戴使用合符本工种的劳保用品。.
4.2.4. 督促课属下劳务队设备设施定置管理,摆放整齐,保障道路畅通;垃圾、余料分类放入斗。
4.2.5. 督促课属下劳务队,在机舱要到指定的有托盘垫底地点从事风割、电焊作业。
4.3.起运课:
4.3.1. 负责吊运焊机、构件、材料等上船后,摆放整齐,焊机按项目组主管指定的地点位置摆放。
4.3.2. 严格执行相关《工具箱、焊机箱、气瓶、油桶上船的管理规定》(msc-105)的规定。
4.3.3.负责吊运垃圾斗、余料斗上船,按定置管理位置摆放;斗满后要即时更换。
4.3.4.负责日常上船舷梯的检查,及时进行调整;并根据潮汐及时调整船舶.缆绳的松紧。
4.4.安全员
4.4.1.严格执行码头项目组有关定置管理总体布局,负责审批上船的油桶、工具箱、电焊机箱、气瓶等,并跟踪落实到位。
4.4.2.负责检查督促施工课、劳务队施工过程安全措施的落实;检查指导现场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4.3. 负责对有违反职业卫生文明生产的行为,进行教育、处理;对违反设备设施定置管理进行纠正并作出考核。
4.5.施工人员
4.5.1.施工人员要按课、班组布置的安全措施,施工工艺进行施工,正确穿戴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用品。
4.5.2.严格遵守码头船上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船上动火作业规定及《安全管理考核作业指导书》。
第6篇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规范
《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全面实施,促进了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使海事管理部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成为一项主要的监管内容。2006年9月,徐祖远副部长在全国海事工作会议上强调,作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律,要加强“四船一链”重要环节的监管,也就是要加强船公司、船舶、船员和船长的日常管理,其中船公司是主体、船舶是基础、船员是重点、船长是关键,要将这四者通过安全管理体系这根链条连接在一起。因此,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今后船舶安全检查的一个主要方向,但是,从目前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情况来看,部分船舶安全检查员还不能完全适应这项工作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还存在模糊认识,对检查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其次是对规则和体系掌握不深,有无从下手和不敢检查的现象;再次是对查处的缺陷如何要求整改把握不准。针对这些情况,本人根据多年来公司体系审核和船舶审核的经验,对如何做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进行探讨。
一、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安全检查的必要性
1.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检查 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后,经过总经理批准发布,将会在公司船岸同步运行。船舶为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在体系运行一段时间具备必要的条件后,向海事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机构(简称审核发证机构)申请初次/临时审核。经审核发证机构批准,船舶审核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对被审核船舶的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活动进行审核,判断体系文件与《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覆盖性、对强制性规定的符合性;评价船舶的安全管理活动与体系文件的符合性,实现规定目标的有效性。其目的就是利用外部强制手段来促进规则的有效实施,为被审核船舶提供改进体系运行的机会。 船舶安全检查是主管机关对到港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其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国内法规及规范的要求,船舶、船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书,船员是否熟悉船上的应急及关键性设备的操作,并就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船方予以纠正,保证船舶状况不低于标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针对公司管理进行的,而船舶安全检查是通过抽查船舶设备及船员的操作来反映公司的管理是否在船上得到了有效运行。相比之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侧重于公司管理,船舶安全检查侧重于对船舶及设备性能检查和船员适任性检查。因此,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船舶安全检查的方法、周期和侧重点均不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检查。
2.船舶安全检查结果是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结果的直接反映 船舶安全检查大部分是对船舶硬件设施和船员操作性的检查,也是安全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内容。体系运行的好与坏,直接和船舶的保养、人员和设备的管理有关,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可以通过安全检查直接反映出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具有可追溯性,通过发现船舶保养、人员培训及应急操作方面的的缺陷,可以判断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不足。例如:在体系文件中规定了设备的保养周期和责任人,通过安全检查就可以验证设备的维护保养要求是否得到了落实,从而反映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3.船舶安全检查是对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有效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主要是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对船舶实施检查,硬件是指船体、机器、设备、船员,软件是指体系文件的运行情况以及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通过对船舶硬件环境的检查可以反映出船上体系运行的情况,同时体系的有效运行又可以保证硬件环境处于良好状态。对体系运行情况的认真检查,可以从源头上发现船舶一些缺陷产生的原因。通过安全检查中对软件特别是体系运行情况以及船员实际操作能力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进行分析纠正,督促公司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体系的中间审核约在初次审核后两年半进行,间隔期较长,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对船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4.船舶安全检查是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延续和补充 由于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初次审核、中间审核和换证审核的间隔期很长(平均两年半时间),如果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容易使船舶产生麻痹松懈心理,往往会在审核前对台帐记录进行突击补充,形成“两张皮”现象。而通过周期较短的安全检查,可以有效防止“两张皮”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船舶安全检查是对体系运行的情况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延续和补充,十分必要,不可或缺。
二、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安全检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不能以体系审核的方式进行船舶安全检查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是不同的,一是内容不同,前者侧重于船舶的局部现场管理活动,后者则针对船舶的全部管理活动,时间跨度更大,范围内容更广;二是性质不同,前者是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管理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后者则是通过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的检查,经过一定的程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和体系文件的一致性进行评估,最终确定船舶安全管理活动是否有效。正因为如此,1999年11月25日,国际海事组织在通过《港口国监督程序》修正案的第882(21)号大会决议中特意做了说明,“还请各国政府在实施ism规则的港口国监督时,应注意到对ism规则的港口国监督应该是一种检查,而不是审核,其港口国监督**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具备一定的ism规则的知识。”所以,无论是对国际航行船舶还是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均应以《97安检规则》所确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除非有明显证据,不应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提出修改要求,且对这种修改要求应给予足够的时间,按照体系文件的规定经过一定的程序方能进行;另外,也不宜随意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做出评价,对发现的问题或缺陷,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整改即可。
2.尽量从设备缺陷中找出体系运行存在的问题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一种系统化的管理方法,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体系化的文件对船舶所有管理活动进行规范,进而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因素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船舶所有的管理活动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均有规定。如果安全检查员在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了设备方面的缺陷,那么必然说明船上有关人员没有执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二者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设备缺陷追溯检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在安检时间有限、检查项目繁多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好方法,检查结果更直接、更有说服力,也更易为船方接受。
3.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处理要合理适当 相对于船舶设备缺陷的纠正来说,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可能需要更长一些时间,因为这可能会涉及到对体系文件的修改,或者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分析,通常情况下,如果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属于一般不符合,即这种缺陷是个别的、孤立的、对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影响不大,可考虑给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整改时间(缺陷行动代码18),如果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属于重大不符合,即这种缺陷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如没有持有《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相关证书,或证书失效,或缺乏重要的程序须知,未配备持证健康适任的船员等,则可考虑滞留该船舶,并与相关发证机构进行联系,直至缺陷纠正并达到检查人员满意。总之,安检人员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进行处理时,应做出良好的专业判断,提出合理适当的纠正要求。
三、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具体做法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作为船舶安全检查内容的一部分,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检查中要进行有机结合,同步进行,相互印证,而不能机械地割裂开来。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可以分为初始检查和详细。
1.初始检查 在初始检查阶段安检人员应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来判断、确定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是否得到有效实施,且船上人员都已熟知本人在与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文件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可通过检查以下内容来加以确定:
1)证书检查 检查时首先对照船舶国籍证书,确定公司符合证明(doc)是否覆盖了该船的船舶种类,同时确认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人即符合证明中的公司名称与国籍证书中的船舶经营人是否一致,如果符合证明中的公司名称为管理公司,应要求船舶提供船舶委托管理协议或光租合同。然后对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进行检查,根据证书的有效期确定符合证明是否进行了年度签注,安全管理证书是否进行了中间审核签注,确认符合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证明过期,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自然失效。
2)船长和船员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熟悉情况 检查时可通过要求船上人员回答下面某一个或几个问题来了解船员熟悉体系文件的情况:
(1)请船长简单介绍船上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情况;
(2)船长、大副、轮机长等主要船员是否知道公司指定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3)船员是否熟悉各自的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
(4)船员是否熟悉与各自相关的程序和须知。
3)文件及安全活动记录检查 检查项目包括:
(1)体系文件是否及时更新,并有控制记录;
(2)安全活动记录(消防救生演习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等)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3)船舶抵离港检查记录;
(4)新聘转岗船员的职责熟悉记录等。
以上均属初始检查,不必面面俱到,如果证书齐全有效,船员回答具体得当,文件记录管理较好,设备维护保养状况令人满意,那么对该船的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到此即可。反之,如果船上有关证书失效,船员不熟悉各自的职责任务,船舶结构、主、辅机及其他关键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多缺陷,则可考虑对该轮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详细检查。
2.详细检查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详细检查时应做好充分准备,首先要熟悉船上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仔细查看船上的关键性操作是否备有相应的程序和须知,然后列出准备检查项目的详细清单。列检查清单时可考虑以下内容:
1)船员是否熟悉公司的安全和环保方针
2)指定人员是谁如何与其联系
3)船长能否出示涉及其职责的文件并进行解释
4)相关船员能否出示标明其职责的文件
5)船长能否出示关于其绝对权力的文件并加以解释
6)新聘和转岗人员是否熟悉其职责必要的开航前指令是否签发
7)操作性缺陷是否与资源供应或人员培训有关
8)关键性操作是否已分配给适任船员
9)是否能提供包括办公时间和非办公时间在内的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或联系地点
10)是否按计划进行应急演习
11)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是否向公司进行报告公司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
12)船上的计划维修保养制度是否得到执行
13)是否按照规定的制度对设备和技术系统进行操作性日常维护和检查
14)是否遵守文件控制程序 修改后的文件是否保持最新状态并组织学习
15)是否按照内审程序进行了内审内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纠正
四、结论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是船舶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今后船舶安全检查的一个主要方向,是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审核的有益补充,是保证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要做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首先安检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明确《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基本要求,熟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基本构成和内容,掌握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的方法和技巧;其次要将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融入船舶安全检查之中,二者有机结合,同步进行,相互印证,不能以体系审核的方式进行船舶安全检查;第三是注意设备方面的缺陷与体系方面缺陷的区别,对发现的涉及体系方面的缺陷处理要注意分寸,纠正要求合理适当。相信随着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水平的逐步提高,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效果会更加有效,水上安全形势会更加稳定。
第7篇 船舶道门开启、关闭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过程中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安全管理。
3 管理职责
3.1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项目,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2企业施工部门负责制定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步骤和安全要求;负责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 管理要求
4.1作业审批要求
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属于一般危险作业,各企业应结合本规定要求,细化本企业原有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审批要求,合理设定审批时限,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4.2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安全要求
4.2.1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前,施工部门作业长/工程主管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通报,确定施工时间。
4.2.2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前应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岗位和职责,提出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4.2.3道门关闭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a. 道门关闭前,由施工单位组织人员对舱室内进行安全检查和确认,检查人员应熟悉舱室结构,进入舱室检查应携带手电筒和哨子,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采取“拉网”的方式进行检查,不留死角,过程中应吹响哨子,发出“封舱”的呼喊信号,提示和告知舱内无关人员及时撤出舱外。监护人负责清点好检查人员数量和无关人员数量。生产主管/作业长、现场安全人员负责把关。
b. 确认舱内人员已全部撤离满足道门关闭条件后,拆除舱口临时性安全防护工装和舱内临时照明,最后关闭道门。
4.2.4道门开启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a. 道门开启后应及时将道门安全防护措施安装到位。
b. 进舱前,应对舱内的含氧量和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当测氧、测爆合格和舱内作业环境(通风、照明措施)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舱作业。
4.2.5船舶建造舱室密性试验作业道门开启、关闭,按照《舱室密性试验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6长时间封闭的密闭舱室初次开启道门及密闭舱室作业,按照《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7涉及到已加油油舱的道门开启需要确认周边的环境是否存在交叉作业。
第8篇 船舶及海建下水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下水施工安全管理,降低下水施工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下水施工安全管理。
3名词解释
船舶下水:是指船舶主船体/总段成型后从船台或船坞入水的过程(以下简称为船舶下水)。
船舶下水方式包括:重力式下水(船台纵向钢珠滑道下水)、平面船台滑道拖移下水、气囊下水、漂浮式下水以及使用大型起重设备吊装下水。
4管理职责
4.1企业应高度重视船舶下水工程,要根据项目不同,成立下水工程指挥部,指挥部负责对船舶下水施工进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对船舶下水工程安全负责。
4.2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下水布置图和下水计算书,制订船舶下水过程中安全技术要求和工艺方案。船舶下水计算书应包含船舶的外形尺度、重量、重心、船舶拖移摩擦系数等基本数据及下水过程的力学分析。根据下水计算书,结合当地水域或航道水文(水深、潮汐、通航等)情况、船台(坞)及码头结构、下水方式和使用下水驳船的性能等因素,制订船舶下水工艺方案,明确船舶下水施工实施步骤,提出下水需用材料及设备清单,明确技术和安全要求。
4.3其他各部门根据船舶下水工艺方案和下水工程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4.4安监部负责施工下水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5管理要求
5.1船舶下水前的组织和准备
5.1.1企业在船舶下水前成立船舶下水指挥部,明确下水总指挥及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召开下水专题会议,研究和分析下水计算书、下水方案,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和任务,做好下水施工的安全策划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
5.1.2下水船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船舶下水必备状态要求,将需完工项目及完成时间落实到责任单位(部门),并跟踪。船舶下水必备状态包括:
a.船体总强度符合下水要求;
b.水下外板焊缝已按规定通过检验和密性试验;
c.通海管系和阀件安装到位并经过检验,或采取了可靠的封堵措施;
d.必备的带缆和系泊缆桩已安装到位;
e.下水资料完整;
f.船东及企业认为需要完成的其他施工项目已按要求完工。
5.1.3下水前,下水总指挥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船舶下水进行完工状态确认和全面安全检查。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下水安全检查审批表。安全检查审批表中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5.1.3.1下水船舶
a.船舶下水必备完工状态已符合要求;
b.船上的所有人孔、舷窗、海底阀门以及下水时不需通行的舱室水密门和水密舱盖均已进行了封闭;
c.需要压载(压水)项目已按技术要求压载(压水)结束,符合要求;
d.舵叶与螺旋桨已经固定牢靠。重力式下水船舶上其它备用物件、待装零部件等可移动物件已进行有效固定;
e.下水工艺中要求具备的其它项目已检查确认,符合要求。
5.1.3.2障碍物
a.船台、滑道上、船坞牵引小车轨道周边、船坞内的障碍物和杂物均已清理干净,不影响船舶下水施工;
b.舷外脚手架、风管、电源线、电焊线、乙炔或天然气管带已经拆除。
5.1.3.3工器具及设备
a.下水用的牵引机构、气囊、滑道、止滑器、助推器等设备已经按要求进行安装且状态完好,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b.按工艺要求,已做好船舶固定墩和活络墩的调整及滑道和滑板的安装工作;
c.按工艺要求,已用钢丝绳将船台滑板上或船坞建设墩上承载船舶的木墩成条或成块栓紧,相互连接牢固;
d.下水需要使用的吊耳已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符合工艺要求;
e.牵引钢丝绳、滑轮及随船行走的滑板、滚珠已经检查完好,并加注润滑油;
f.其它需要进行检查确认的工器具及设备均已符合要求。
5.1.3.4下水驳及拖轮
a.下水驳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绞缆设备、锚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b.下水驳与码头的过桥安全可靠,下水过程中有专人进行管理;
c.已经配备相应马力的拖轮,并准备好通讯工具及信号旗。
5.1.3.5安全措施和要求
a.下水方案已经安监部审核同意;
b.气象条件良好,风力不大于6级,能见度不小于2000米;
c.陆地施工危险区域已经进行了警戒和警示,并落实了专人进行全程监护;
d.船舶艏艉已经备好带缆钢丝绳和防碰垫、救生设备及防漏器材等;
e.重力式下水应取得港务监督部门的配合,划定禁区水域并指派人员进行监管,禁止其它船只来往;下水船舶应设置备锚或其它有效措施,避免下水船舶船速过快而发生意外。
f.对作业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订了应急预案;
g.下水工艺中要求的其它安全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且状态良好。
5.1.3.6作业人员
a.上船作业人员按要求佩戴劳保用品(含救生衣),进舱检查人员应携带手电;
b.参加下水施工的作业人员已进行专项安全交底,能够掌握施工要领和施工安全要求。
5.1.4准备工作中其它安全要求
a.当船上作业人员(不包括下水指定的船上作业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拆除动能设施和临时登船梯。
b.封闭海底阀门及封舱作业时,必须按照开/关道门作业要求进行审批,慎防将人封入舱内。经检查达到下水要求的舱室、部位、区域,不得再安排其它作业。
c.施工部门必须按照下水工艺要求进行船舶压载(压水)施工,做好压载过程中的水位检测工作,确保船舶压载数据与工艺要求一致。
d.检查确认船舶下水靠泊码头区域的安全状况,确保系/带缆作业安全。
e.提前测量船舶下水施工水域水深,确保船舶下水及移泊安全。
f.做好下水过程的现场警戒和人员疏导工作,外来参观人员及参加下水仪式人员应在指定区域观看船舶下水,禁止进入施工危险区域。
g.下水仪式使用的观礼台要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稳固。
h.需要燃放鞭炮时,应经过企业消防部门的批准,确定燃放时间和地点。
i.船舶及总段下水前应考虑下水后的防台工作,根据停靠码头缆桩情况,提前设置必要的防台缆桩及绞车做好防台准备。
5.1.5当水位、风力及工艺(方案)中的其它要求均已满足后,总指挥下达下水或船坞放水指令。
5.2船舶下水过程中总体安全要求
5.2.1参加船舶下水作业人员必须严守岗位、听从指令进行操作。下水指挥部成员之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5.2.2带缆作业应由有经验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新工人禁止独立操作。系/带缆作业时,站位应合理,动作前做好判断,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5.2.3舱室人员应熟悉船舶舱室结构。进舱时,应两人以上(含两人),做好相互监护。船舶进入水面后,船上人员应按分工范围检查各部位的安全状况,特别对尾轴填料箱、各海底阀及所封道门渗漏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发现问题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5.2.4部门应掌握本部门上船作业人员情况,指定专人做好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结束后,清点人数。
5.2.5下水过程中,各受力钢丝绳应派人全程进行监护,作业人员禁止站在两侧或跨越通过。
5.3各种类型下水施工的安全要求
5.3.1漂浮式下水
a.船坞内放水(启动坞门)前应检查确认船坞内人员已经全部撤出,方可放水。(有中间坞门的船坞要求相同)
b.下水施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船坞两侧牵引机构的安全监护工作。
c.拖轮禁止进入船坞内进行拖带作业。
d.其他要求按照进出坞要求执行
5.3.2平面船台拖移下水
a.严格按照工艺要求逐步移动总段或整船,每个步骤开始前应进行检查确认,确保每项操作安全可靠;
b.船舶移动过程中,要随时检查总段或整船状态,当发生偏移或状态与施工要求不符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进行调整,满足施工安全技术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
c.当船舶移动临近码头边缘时,要停止继续移动;检查下水驳和码头的对接状态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达到施工要求后方可继续拖移;
d.船舶从船台开始进入下水驳时,移动速度要缓慢,当下水驳浮态发生变化后,应停止拖移,调整下水驳浮态满足施工要求后方可继续拖移;
e.船舶从船台进入下水驳过程中,应安排拖轮对下水驳进行辅助保护;下水驳至码头过桥应禁止人员上下或站在桥上;
f.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检查牵引机构、钢丝绳等设备和工具的安全状况,适时对滑轮组及钢丝绳进行润滑;
g.当船舶移动到位后,调平下水驳,移走滑道;
h.缓慢下沉下水驳,直到指定的深度,使总段或者整船自由浮起;
i.使用气囊水平拖移作业时,要仔细检查气囊状态和拖移场地,防止气囊爆裂。
5.3.3船台纵向钢珠滑道下水要求
a.根据船舶下水重量合理选用止滑器及助推器。当滑板、止滑器及助推器安装到位至下水前,必须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监控,防止他人触碰。
b.下达下水命令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由船艉至船艏同步撤除活络墩、固定墩及水线下砂箱,撤除顺序由中间向两侧依次进行。操作人员应掌握施工要领,保持安全间距,互相协助,操作结束后立即撤离。
c.确认所有人员撤离后,方可下达撤除止滑器,启动助推器指令。
d.船台两侧10米范围内禁止站人,防止海水上岸发生意外。
e.施工过程中,除操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施工区域内。
f.船上的生产工具、材料及设备必须撤除下船,无法撤除下船的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并进行有效固定。
5.3.4总段吊装下水
a.使用大型海吊进行总段吊装下水时,应根据海吊的基本参数和使用要求制定吊装方案。吊装作业应按照大件吊装作业中的一级吊装作业进行检查和审批,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吊装。
b.总段入水后,在保持平稳的状态下,方可允许上人进行操作。
c.使用吊笼乘人上下船时,必须经安监部同意。
5.3.5突发事件的处理
施工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5.4船舶下水后
5.4.1船舶未靠泊前,任何人不得冒险跨越和攀爬上、下船。船舶靠泊稳定系缆结束后,搭设登船梯,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允许人员上下。
5.4.2船舶靠泊后,应尽快恢复船上的动能设施及各舱室内的临时照明。
5.4.3船舶甲板锚泊设备、系缆桩、舷边栏杆、舱口盖及人孔盖不得任意拆卸,防止人员坠落。
5.4.4船舶下水施工结束后,各单位(部门)应将分段总组场地、船台上(船坞内)的木墩、活络墩、砂箱、滚珠箱或其它工装、材料等,按要求进行清理、整顿。
5.4.5下水用设备及工器具使用后应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妥善保管以备下次使用。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9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系泊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系泊试验的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系泊试验安全管理。
3 名词解释
系泊试验:是指当系泊于码头的船舶的船体工程和动力装置安装基本完工,船厂在取得用船单位和验船部门的同意后,根据设计图纸和试验规程的要求,对船舶的主机、辅机以及各种设备和系统进行的试验。
本规定仅对主要设备试验进行了规范要求,管系和电气系统试验另行规定。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对本企业的系泊试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具体细化。
4 管理职责
4.1企业技术部门负责编制船舶系泊试验大纲,制订船舶建造关键试验项目系泊试验安全技术要求。
4.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编制和实施船舶建造系泊试验计划,做好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3各部门根据船舶系泊试验大纲和试验计划要求,负责落实本部门责任人和试验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本部门系泊试验项目的准备和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4安监部负责系泊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5 管理要求
5.1系泊试验总体安全要求
5.1.1 系泊试验前的组织和准备
a.组织各部门对试验项目进行安全策划,明确试验步骤、要求和责任,落实试验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制订系泊试验应急预案。进行主机试车试验策划时,除应分析试验中船舶和人员的安全性外,还应分析码头及缆桩的试验能力,避免发生意外。
b.主机试车试验、锅炉点火试验、救生艇释放试验、重吊负荷试验、舱口盖启闭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试验项目应进行危险作业审批。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危险作业审批表,对试验项目进行有效控制。
c.各部门应对参试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交底,熟悉试验程序和要求。
d.参试各部门负责任人之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e.参试人员应按照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具。
f.需要进行临时接电、热工作业时,应按要求进行审批。
g.检查和确认试验项目的安全状态和气象条件,满足试验要求后方可进行试验。
5.1.2 系泊试验过程中
a.参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系泊试验大纲,并按分工和指令要求进行试验,严禁乱摸乱动与自己无关的设备设施。
b.各工位负责人应密切关注试验情况,及时排除故障,消除安全隐患。
c.参试人员应保持码头与船舶上的环境整洁,将产生的废弃物集中存放处理,禁止将废弃物倒入海中。
d.试验过程中发生意外时,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第10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电气作业是指配电板通电(通岸电)、船舶电气设备初次送电及高压(1kv—11kv)电气作业。其它临时接电和供配电作业按照《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企业供配电安全规程》要求执行。
3管理职责
3.1企业技术部门应制订船舶建造电气系统调试(含送电)工艺,明确电气系统调试的施工条件、施工步骤和安全技术要求。
3.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电气作业,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3企业应建立电气系统初次送电及高压电气作业审批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3.4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5企业安监部负责电气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4管理要求
4.1电气作业总体安全要求
4.1.1作业人员
a.1kv以下低压船舶电工要求: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禁忌症,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电工作业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b.10kv以下高压船舶电工要求:除满足低压电工要求外,还应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c.作业前,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具;检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性;进行专项安全交底,掌握施工要领和安全要求。
d.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听从指令逐步、逐项进行操作。
4.1.2施工前的策划和申报
a.电气作业应进行必要的安全策划,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风险以及所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确保作业安全。
b.电气作业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明确施工时间和安全要求。
4.2配电板通电安全要求
4.2.1岸电电源线应妥善拉设,并进行有效防护,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4.2.2岸电电源与配电板之间应安装空气开关。暂时不用的开关应切断线路或采取封闭防范措施。
4.2.3配电板装妥送电前,应进行检查和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送电。
4.3电气设备初次送电的检查和确认
4.3.1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应完工,并经检测,符合工艺要求。
4.3.2需送电设备内部、送电线路周边的杂物和可燃物应清理干净。
4.3.3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警示标志和警戒区应设置到位。
4.4配电板及电气设备送电后的安全要求
4.4.1立即检查线路、设备有无异常,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
4.4.2指定专人进行值班管理,并做好运行记录和监控。
4.4.3各类开关应由专职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严禁进行操作。
4.5高压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
4.5.1设备的接线
①接线前
a.断开高压发电机启动按扭,关闭启动空气阀门,启动按钮及主开关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通道口设置临时遮栏。
b.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应进行验电。
c.耐压试验后高压电缆应充分放电和验电。
②接线要求
设备的接线应先接负载、再接变压器、最后接至电源。
4.5.2设备的检修
①先停电
a.经检修设备电源应完全断开,确保施工安全。
b.停电后,设备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
②停电后验电
a.验电器的电压等级应满足验电需求。
b.验高压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
③验电后装设接地线
a.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足够大的多股软铜线,并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确保接触良好
b.安装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拆除时顺序相反。
c.装、拆接地线时,均应使用绝缘棒和带绝缘手套。
④检修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在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⑤完工
a.按要求拆除接地线。
b.检查检修设备,清理施工现场,符合要求后,施工结束。
4.5.3高压设备的运行或试验
①设备安全要求
a.高压设备的附属设施应完整。
b.高压设备接线应完整,临时线应拆除,外壳应处于关闭状态。
c.高压设备进线处应处于封闭状态。
d.配电屏前后绝缘垫应铺设完整。
e.配电屏后隔离室的门应关上,如无门应使用不低于1.5m的栅拦。
f.高压设备隔离室的门应加锁。
g.高压电缆应按要求做好警示标识。
②高压变压器送电操作顺序应先送电源侧后送负载侧,断电操作顺序应先断负载侧后断电源侧,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进行断送电操作。
③高压设备隔离室门应加锁,进出高压室应随手将门关锁好。
④检修或巡视高压设备时应远离带电体。10kv以下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为0.7m。
⑤一次回路有人工作期间严禁向二次回路供电或进行耐压试验。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11篇 船舶道门开启关闭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过程中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安全管理。
3 管理职责
3.1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项目,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2企业施工部门负责制定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步骤和安全要求;负责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 管理要求
4.1作业审批要求
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属于一般危险作业,各企业应结合本规定要求,细化本企业原有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审批要求,合理设定审批时限,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4.2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安全要求
4.2.1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前,施工部门作业长/工程主管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通报,确定施工时间。
4.2.2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前应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岗位和职责,提出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4.2.3道门关闭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a. 道门关闭前,由施工单位组织人员对舱室内进行安全检查和确认,检查人员应熟悉舱室结构,进入舱室检查应携带手电筒和哨子,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采取“拉网”的方式进行检查,不留死角,过程中应吹响哨子,发出“封舱”的呼喊信号,提示和告知舱内无关人员及时撤出舱外。监护人负责清点好检查人员数量和无关人员数量。生产主管/作业长、现场安全人员负责把关。
b. 确认舱内人员已全部撤离满足道门关闭条件后,拆除舱口临时性安全防护工装和舱内临时照明,最后关闭道门。
4.2.4道门开启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a. 道门开启后应及时将道门安全防护措施安装到位。
b. 进舱前,应对舱内的含氧量和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当测氧、测爆合格和舱内作业环境(通风、照明措施)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舱作业。
4.2.5船舶建造舱室密性试验作业道门开启、关闭,按照《舱室密性试验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6长时间封闭的密闭舱室初次开启道门及密闭舱室作业,按照《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7涉及到已加油油舱的道门开启需要确认周边的环境是否存在交叉作业。
第12篇 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项目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项目建设的各种作业机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
二、定义
1、项目:***************项目
2、公司:********************公司
3、hse: 健康、安全和环境
4、pmt: **********************公司项目部
5、车辆: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
6、船舶:指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可运输、施工的船舶。
7、机动设备:仅允许在限定范围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如挖掘机、推土机、起重机等。不能自行移动的升降机也作为本规定所述机动设备,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三、职责
1、公司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hse工作负责,hse部对各部门的hse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2、监理机构按公司要求对施工现场和承包商的hse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承包商对工作范围内的hse工作负责,应严格执行项目hse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并接受公司和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对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一般要求
1、进入项目现场的车辆/机动设备须状况完好、证照齐全、车容整洁。如:
(1)制动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等必须齐全有效;在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或雨雪天雨刮器发生故障,应停车,并在醒目处设置“注意危险”标志后进行修复;
(2)车辆的座椅须固定结实,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座椅安全带和紧固装置。
2、进入项目现场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船况完好、证照齐全、船容整洁。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拖航检验,并报主管部门核准。
4、车辆/机动设备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粘贴在驾驶室前窗右上角。
5、车辆、船舶驾驶室前挡风玻璃范围内不准摆、挂或张贴影响操作、妨碍视线的物品;车身、船身喷涂、粘贴标识及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6、大巴、中巴车驾驶室两侧喷涂核载人数;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喷涂驾驶室核定人数及核定载重量。
7、危险货物运输、停泊、作业必须遵守国家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相关规定;车辆、船舶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识并配备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
8、车辆/机动设备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9、车辆、船舶载人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严禁超载,货车车箱内不准载人;
(2)所载的乘客只有在车辆(船舶)停稳后方可上、下车(船);
(3)所有车辆的乘客应在座位上就座,系挂好安全带,且不能将头、肢体伸到车外。
10、货运车辆、船舶载货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严禁超载;不应超高和超宽,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当车辆、船舶在行进时,所载的货物应加固,不能靠人员扶着;翻斗车应封闭良好,不得漏土。
11、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噪声、废物和废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2、船舶均应配有足够的通讯设备,与过往船舶及监督站(艇)保持联系畅通,发现情况及时联系协调。
13、船舶须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并置挂在作业现场,做到可以随时取用。
14、机动设备必须正确使用,禁止将挖掘机、装载机做为吊车使用,进行吊装、吊运作业等。
15、农用车、摩托车、自行车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五、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现场通行证
1、凡进入项目现场的机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均须办理现场通行证,凭证出入。
2、通行证分为正式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正式通行证应张贴在驾驶室左后侧车窗上;临时通行证摆放在驾驶室内显眼处。
3、正式通行证每季度换证并使用不同的颜色,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
01月01日--03月31日 红色
04月01日--06月30日 蓝色
07月01日--09月30日 黄色
10月01日--12月31日 绿色
4、正式通行证的办理所需相关资料包括:
(1)车辆
l 保险证明书
l 年检合格证
l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和安全合格标识(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等)
l 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l 有效的驾驶证/操作证复印件
l 其他
(2)船舶
l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l 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l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l 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
l 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
l 船舶吨位证书复印件
l 船舶载重线证书复印件
l 船舶无线电安全证书复印件
l 船舶安全证书复印件
l 防止油污染证书复印件
l 施工许可证书
l 船舶保险单
l 其他
5、临时通行证:
收货或接待单位应确保送货或来访车辆遵守项目现场的各管理规定,并对送货或来访车辆及人员违章及安全负责。故收货或接待单位应在送货或来访车辆入场前,对该相关人员进行简单的入场培训。
6、下列任何一项证明资料如有伪造,车辆和驾驶员将永远不允许进入项目现场:
l 驾驶证
l 行驶证
l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工程机械)
l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和安全合格标识。
六、车辆/机动设备通行证分类及编号
1、为便于车辆/机动设备管理,将承包商进场车辆/机动设备分为以下四类:
l 交通车辆类:(指小车、面包车、中巴车、大巴车等);
l 运输车辆类:(指皮卡、轻型货车、泥头车、平板车等);
l 特种车辆类:(指流动式起重机械、履带式起重机械及工程机械等);
l 其它机具类:(指蹦蹦车)。
2、车辆/机动设备现场通行证编号由项目的拼音缩写、车辆/机动设备类型、顺序号构成(如alpk-t(v/c/o)-0001表示在项目工作、编号为0001号的卡车;另外c代表起重车辆或机动设备、v代表一般车辆、o代表其他机动设备)。
alpk - c -v(t / c / o)-0001
车辆、机动设备编号 (从0001开始)
其它机具类(英文“其它”的首字母缩写)
起重车辆/机动设备类(英文“吊车”的首字母缩写)
卡车类(英文“卡车”的首字母缩写)
一般车辆类(英文“车辆”的首字母缩写)
承包商标识符(承包商英文或拼音缩写)
项目标识符(奥林匹克项目拼音缩写)
七、车辆、船舶、机动设备保养
1、日常车辆检查
(1)操作员每日在使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前,应进行检查。若发现不良状况, 应在随车(船)记录本上记录,及时将不良状况报告机动设备管理人员,并及时处理。
(2)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出现故障或不良状况,应及时排除,否则严禁使用。
2、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维护
(1)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维护必须按有关规定或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2)只有资质合格人员才能对车辆、船舶、机动设备进行维修并做好记录。
八、车辆驾驶员、船舶人员管理
1、所有车辆或船舶驾驶员,必须经政府相关部门考试合格、获得驾驶证,且有一年以上驾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严禁无证驾驶或作业。
2、承包商须定期对其车辆、船舶、机动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所驾驶的车(船舶)型必须与驾驶证准驾车(船舶)型相符。
4、驾驶人员患有妨碍安全行车(船舶)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
5、不准赤脚、穿拖鞋、戴耳机或酒后驾驶车辆(船舶);严禁在驾驶途中接、打电话。
6、 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系好安全带,行驶前应提醒和监督乘坐人员系好安全带。
7、严禁驾驶装载违规的车辆、船舶。
8、严禁超速行驶。驾驶员除了应遵守交通法规外,还必须遵守项目现场限速规定。
9、在现场内,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乱停、乱放;占路施工应提前2天填报《公共区域/道路占用申请单》(详见业主管理规定《现场交通道路管理规定》)并获批准。驾驶员不在时,车辆应熄火,并将车辆置于停车制动状态。
10、在施工现场,如驾驶员或乘坐人员没有穿戴正确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离开驾驶室或车厢。
11、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的管理,接受必要的安全、交通检查。
12、船舶应当按照标准配备船员;并指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九、船舶施工管理
1、船舶及海上施工单位应制定专人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发现有恶劣气候及早做好避风工作,确保船舶安全。禁止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作业。
2、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3、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4、船舶按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悬挂作业信号。在作业期间应派专人在首、尾部值班,用旗帜指挥,示意过往船通过方向或远离本船。
5、船舶每天作业结束后,应选择安全、无碍他船航行的地点靠泊。
6、严禁破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若发现相关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损坏,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7、海上施工作业完成后,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承包商必须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主管机关。
十、事故处理
1、车辆在现场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现场目击人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上报,该单位负责人应按《hse事故管理程序》及有关规定向监理机构、公司、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讲明事故发生的地点、车辆牌号、损失情况,特别要讲明有无人员伤亡情况。
2、事故管理按照公司《hse事故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3、船舶、设施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本单位、公司pmt及hse部报告。
第13篇 江河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 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 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 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条 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 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 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 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 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
第十一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货物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货物。
第十二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情况等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满足过闸要求。
第十三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四条 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危化品装载是否满足隔离要求,是否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第十六条 船舶过闸安检前,应按自查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并填写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随船备查。
第三章 过闸安检
第十七条 三峡局应配备与过闸安检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过闸安检工作程序和安检项目开展过闸安检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过闸船舶安检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 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检查过程。
第二十条 实施过闸安检时,船长应指派专业人员配合检查,如实回答安检人员提出的问题,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文书,操纵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安检人员应将过闸安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及过闸安检结果书面通知船长。
第二十二条 安检人员作出过闸船舶未通过过闸安全决定前,应当听取过闸船舶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解释,理由合理的应当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条 安检合格的船舶,三峡局应安排过闸;安检合格的客船,应优先安排过闸。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请过闸安检,复查合格后方可安排过闸。
第二十四条 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二十五条 过闸安检中发现船舶或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峡局应及时通报长江海事局或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长航局应制定过闸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过闸安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三峡局应建立并实施过闸安检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 长航局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调查过闸安检工作中的举报事件。
第二十九条 过闸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12-24个月的船舶过闸远程申报,并列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内容开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实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
(三)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过闸安检文书;
(四)提供虚假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谎报船名、吃水、货种、主尺度和实载运量等过闸信息;
(六)制造虚假船位信息申报过闸;
(七)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三十条 安检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长江三峡船闸、三峡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的各类船舶。
第三十二条 过闸安检人员及过闸安检设备配备标准、过闸安检项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诚信管理规定、过闸船舶自检记录表等与过闸安检相关的制度、标准和文书由长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 过闸安检不替代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长航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监督检查。过闸安检也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4篇 船舶火灾的发生与扑救及船舶防火安全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近年来,随着各种大型船舶进入到船舶运输领域中,船舶发生危险,发生火灾事故的率
是越来越高。这里我们重点谈谈船舶火灾的发生与扑救。
一、 船舶火灾原因概述
船舶在使用性质上分有:客运船、油船、货运船、集装箱船,但是不论什么样的船舶,它们都存在着许多相似的地方,各种船舶也都存在许多相似的火灾隐患,都有相近的易发生火灾的重点部位,比如:机舱、人员休息室、厨房等。而容易引发船舶发生火灾的原因在火灾调查的角度看,可分为:明火火灾、电气火灾、意外火灾和人为纵火。
(一) 明火火灾
明火火灾容易发生在船舶维修施工现场、厨房和人员休息室。一是在船舶维修现场,氧气切割、电焊等明火作业,由于操作失误、安全检查不细致等原因都易引发“隔空间”、“远距离”火灾。二是厨房内使用明火,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操作失误都有可能引燃厨房内部的油类及厨房内部的装饰材料。三是在人员休息室,烟头则成为了最大的火灾隐患,由于吸烟的人数众多不宜管理,使得烟头引起火灾的危险性最高。
(二) 电气火灾
各种船舶在机舱内都有主机(柴油机)、副机(发电机)等多种用电设备,各种用电设备之间由电线、管路相连接,由于过载、短路、接触不良、电弧火花、漏电、雷电或静电等原因易产生火源引发火灾。从电气防火角度看,电气火灾大都是因:一是电气线路由于导线采用暗敷设。当导线绝缘损坏、老化,出现短路、漏电现象时引起绝缘层燃烧,而且能使金属熔化,引起邻近的易燃物、可燃物的燃烧,从而造成火灾。二是电器设备故障。当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由于发现不及时,造成电器内部线路形成短路等问题,导致内部线路负荷增加、温度上升,引起设备燃烧,造成火灾。
(三) 意外火灾与人为纵火
意外火灾主要是由于自然环境所引起的火灾,比如:雷击等。船舶上有许多易燃的物品,在夏季多雷的日子,由于雷击而引燃,酿成火灾。对于人为纵火,这是一种人为犯罪,这里不加说明介绍。
二、 船舶火灾的危险性
船舶由于使用性质的不同,火灾的危险性有相同,也有不同,这里从不同方向,对不同类型的船舶火灾,分析说明,如有不成熟的看法,希望能与大家切磋,共同提高。
(一)船舶机舱火灾的扑救
1、大型货运船舶机舱火灾的特点
(1)火势发展快,温度高,烟雾大
机舱是船舶的动力系统,机舱结构复杂并且存在众多危险性。机舱内部存放有大量的燃料油,如果机舱起火,火势会迅速蔓延整个机舱,温度急剧上升,因为火势的剧烈发展,燃料油不完全燃烧会产生大量毒气,烟雾。由于高温使得大量燃料油挥发,油蒸汽将充斥整个机舱,部分油气会由门缝向外扩散,形成更大的危险。
(2)火势蔓延迅速
船舶机舱采用钢材建造,由于钢材在500~800oc高温下,15分钟左右就将失去原有的强度与韧性,使得火势不能局限在机舱内部,而是向船舶上部及顺仓壁向整条船蔓延。
(3)爆炸危险性高,容易造成人员伤亡
由于机舱内部燃料油多,当发生火灾时,在机舱内不能完全燃烧,随着温度升高燃料油大量挥发,当挥发的油蒸汽达到某一特定值时,就会产生蒸汽爆炸,这很容易使得船员和灭火的战斗员伤亡。
(4)船舶内部通道狭窄,人员不宜疏散
船舶内部所有的通道都比较狭窄,如果发生火灾,由于人员的恐慌,会造成严重的通路不畅,群死群伤问题将会比较突出。
(5)浓烟大、毒性强、能见度差,不利于侦察、进攻
当机舱火势呈上升趋势时,机舱内部温度高、浓烟大、毒性很强,侦察员和战斗员难以深入,给侦察与灭火救援带来许多困难。
2、扑救船舶火灾的战略
(1)集中兵力,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由于船舶结构复杂,并且内部通道狭窄,船舶整体由是相对的密封,另外船舶可能处于运动或半运动状态,结合这些因素,使得我们在灭火战斗过程中时刻要提高警惕。从战斗力量的调集,到投入战斗、实施进攻以及扑救火灾的整个战斗过程,都要考虑到船舶火灾的危险性、复杂性,不论进攻还是防御都做到万无一失,因此不能急于求成,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2)确保兵力控制火势,确定展开的进攻通道
对于船舶火灾的扑救,并不是像陆地建筑火灾一样简单,单凭消防部队一己之力,并不能有效的完成任务,因此要调集相关部门的力量,保证扑救任务的完成。在快速灭火的过程中,确定进攻通道是非常重要的,选择正确的话,有利于控制火势,控制伤亡。
3、实施灭火战斗
(1)冷却防爆的同时,组织侦察与救人
由于机舱内部油蒸汽浓度不断增加,随时会达到其爆炸极限,因此一要冷却船体,使燃料
不能继续蒸发。二要用专用水枪等稀释蒸汽,用泡沫覆盖油面,防止爆炸。在保证无意外发生时,组织侦察小组进入现场侦察,了解火场的最新情况,寻找被困人员并实施救援。
(2)上部堵截、下部突破、内功近战
机舱起火后,火势向上蔓延速度很快,因此要首先封堵,阻止火势的扩散。由于从上部进入机舱是比较困难的,因此要在机舱下部的适当地方开洞破拆,为战斗员进入火场进行内功近战做好准备。对于船舶火灾,实施内功近战,在整个灭火救援战斗中是必要的手段。内功近战能够准确打击火势、消灭火源、缩短灭火的时间。如果不打近战,战斗员难以接近火源,不能充分发挥各种灭火剂的作用。
对于船舶火灾的灭火战术的运用,必须要根据实际的火场情况,通过反复的现场侦察,指挥员要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真正的把握冷却抑爆,把相映的各种战术有效的结合,做到灵活的运用科学的决策。
4、扑救船舶火灾过程要注意的事项
(1)充分的认识到扑救船舶机舱火灾的艰巨性。火灾扑救的艰巨性不仅体现在船舶独特的结构、火势变化快速,而且体现在船舶火灾发生的地点、环境、气象等诸多客观条件。既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又要充分对火灾加以认识。
(2)在实施扑救火灾行动前要有严格缜密的作战计划。通过侦察,不仅要正确选择好进攻路线,又要做好战斗员进入火场的保护工作。通过侦察,正确分析、判断火势的蔓延方向、变化条件,合理的部署和适时的调整力量,保障抢险灭火救援的顺利开展。
(3)对于破拆进攻,当破拆时一定要有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相关资料的说明,不要冒然破拆,造成油火流淌,火势扩大。破拆所开辟出来的通道要利于排烟、便于疏散、有利于战斗员行动,为灭火工作提供有利的条件。
(4)当机舱内明火被扑灭以后,一定要注意到油蒸汽的扩散,做到及时稀释,防止油蒸汽与空气再次混合而发生爆炸,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三、灭火救援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1、所有参战人员都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投入战斗。船舱内烟雾浓,温度高,结构复杂,行动困难,进入舱内人员一定要佩戴空气呼吸器,穿好隔热服。
2、进入侦察或内攻时,必须严密组织,人员要精练,要规定进出时间和联络信号,严格按安全要求行进,对进入高温舱室的人员,应组织好掩护工作(如用水枪掩护)以确保行动安全。
3、及时有效地实施通风、排烟和照明措施,提高进攻有效性。
4、在灭火战斗中,要控制登船人数。
5、铺设水带时,要将水带固定牢靠,以免水带下坠而使水枪手跌落受伤。
6、船体倾斜的扶正,及时排除积水,防止因射水过量而导致船舶下沉,出现意外。
7、要根据燃烧部位及时调整船舶方向,避免风助火势。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船舶运输行业也会迎来新的发展,伴随着船舶运输领域的不断广阔,船舶的危险性也是在不断的提高,这些都给我们消防人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扑救船舶火灾也是我们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以上只是我的一些浅显认识,希望同志们在讨论中提出更好的扑救传播火灾的意见与方法,我相信通过同志们的集体努力,当遇到此类火灾时,我们的队伍一定会应对自如,用过硬的业务技能,熟练的业务知识,扑救重大火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防火安全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船舶防火安全管理的基本措施主要有控制可燃物质、氧含量、热源、机炉和船电防火5个方面。
1)控制可燃物质
控制可燃物质主要是控制燃油和可燃气体。
油是船舶必备的燃料,必须严加控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1)燃油闪点不得低于60℃,但应急发电机燃油的闪点不应低于43℃。
(2)表压超过0.18 mpa的热燃油管系,应尽可能外露,以便检视,并应有足够照明。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3)机器处所应有足够的通风,防止油气聚集;需要装机械排风设备之处,其能量要适合换气次数的要求。化学危险物品运输船,应能使管道内的换气次数至少达30次几。
(4)避免使用孤立架设的燃油柜,若必须使用这种油柜时,则不应位于甲类机器处所之内。
(5)从燃油舱(柜)溢出或渗漏的燃油可能落于热表面而构成危险的地方,不得设燃油柜(舱),应采取措施防止任何油从油泵、滤器溢出而与热表面相接触。
(6)双层底上方的燃油柜供油阀,应有从这些舱(柜)处所外面的安全地点可以关闭的装置。考试大论坛
(7)允许使用上端至安全地点,且有适当关闭设施的测量管。其他量油设施,如不在柜顶以下穿孔,且在其损坏时或注油过量时不会溢出燃油者,可允许使用。
(8)溢流管、空气管、溢流阀应引至安全处所。
(9)燃油管应用钢或其他认可材料制成。
(10)对于装运有自用里程燃油的汽车的装货处所,其通风系统的排风量,在客船上至少换空气10次几,在货船换6次几,以防油气积聚。
对于可燃气体,这里主要指油蒸气。这类油蒸气引起爆炸的事故屡见不鲜,必须高度重视:
(1)装卸挥发性石油产品,从生活设施区域或机器处所通到主甲板的所有门、窗及开口,都必须关闭。
(2)在封闭的危险处所内加强通风,以降低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可能性。
(3)夏天当温度超过30℃时,在货油舱甲板上洒水降温,无风或微风等天气须停止装油作业(装运一级油品时)。
(4)油轮在进厂修理时,必须先清除油气,经测爆,油气浓度在爆炸下限的5%以内,才能进厂。
(5)货油舱所有的盖都要保持完好,防止缝隙大量漏气。
(6)应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当可燃气体浓度超过爆炸下限的30%时,即报警。
油船装运易燃易爆的石油产品,存在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可燃气体,在营运和修理过程中极易起火爆炸,因此油船测爆就成为控制可燃气体起火爆炸必不可少的措施。
2)控制含氧量
船舶发生火灾后,除迅速切断可燃物质外,还应迅速切断空气供应,控制燃烧区的含氧量。
(1)船上所有强力通风机或抽风机都应在有关处所外部,设有遥控装置,以便在风机所服务的处所失火时迅速关闭、停止送风。
(2)机舱棚上的门应为自闭式,若具有背钩,应能在失火时遥控释放背钩使门自动关闭。
(3)机舱的一切门道、通风筒、烟道周围的环状空间在失火时,应能从该处所的外部操作。
(4)2万t以上的油轮,货油舱内要采取惰化措施,使氧含量减至8%以下。
(5)装卸油结束时,如果把岸上管内石油压人货油舱内,须用惰性气体推动,严禁用压缩空气驱动。
(6)在修管道时,应尽可能拆开一端,如实在无法拆卸时,也可充填惰性气体,但应检查管内的惰化情况。
(7)船上的氧气瓶应严格保管、阻止漏气,特别要防晒和接近高温,防止气体膨胀引起钢瓶爆破,造成严重后果。
(8)控制氧含量,需对氧含量进行严格测试。
3)控制火源、热源
(1)厨房炉灶及其他暖水、暖油设备。①使用燃油炉灶与使用锅炉燃油系统相似,应特别注意因漏油产生回火的问题;油船严禁使用燃油炉灶,而应完全使用蒸汽或封闭式电炉;②在装卸挥发性油品时,厨房里燃油炉灶必须停止使用;③所有暖水、暖油装置,若有可能为封闭形式时,应在这些装置上安装安全阀门及压力表,以防物理性爆炸;④禁止使用机器及锅炉的排气直接加热燃油,因为其加热温度难于控制,采用排气直接加热燃油而引起爆炸的事故已出现多起;⑤ 炉灶的排气管道在通过起居处所或内有可燃材料的地方,应按甲级分隔建造。
(2)与货船有关的电气照明。①一般干货舱,应注意货舱灯与可燃货物保持一定的距离;②在装运某些易爆物品时,为防止火灾,一般采用切断该处电气线路电源的措施;③装运自用燃油的汽车装货处所,其电气设备及线路应装在甲板口上至少450mm处,这是油气密度较大易于下沉积聚的缘故;这些电气设备应封闭并有保护罩,以防止火花逸出。
(3)油船货油泵及原动机。油船货油泵及货油泵舱通风机的原动机,应符合海船规范规定:①若采用蒸汽温度不超过230 ℃的蒸汽机或汽轮机,则该原动机可设在货油泵舱内,其他种类的原动机均应设在货油泵舱以外的舱室;②若原动机装在货油泵舱以外的舱室,动轴穿过舱壁或甲板处,须设有气密或防爆填料涵,且具有润滑措施,以防过热,防止运转过程中出现火花;该独立舱室的风道出人口应有金属防火网;③除能就地关闭外,还能在货油泵以外的适当处所予以关闭;④油轮货油泵的挠性联轴器,以及通风机的叶轮和运动部分,所有材料应能在运转中不产生火花。
4)油船严格控制火种
(1)油轮及拖带装有易燃、易爆货物船舶的拖轮,其发动机及锅炉的排气管上应设有火星熄灭器。
(2)油轮货油舱舱盖接触舱口处应以摩擦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
(3)油船上货油舱口盖的垫圈盘根还宜使用橡胶制品。
(4)油船货油舱、压载水舱、泵舱、隔离舱、艏楼和中部上层建筑空间、储藏间和机舱等处严禁吸烟。
(5)严禁在危险区使用未经认可的电器设备。
(6)必须掌握燃油在汽缸或炉灶中正确燃烧。所有轮机人员都要关心排烟的颜色和有无火星出现。烟囱顶部的火星熄灭器及油舱顶部开口处的防火罩必须确保没有任何损伤。
(7)防止一切碰撞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从高处跌落,绝对不允许穿着鞋跟钉有铁钉的皮鞋上船,此外登船人员一定先交火种再上船。
(8)在装卸油作业和清洗油舱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避免金属工具碰撞。
(9)避雷装置确保完好,并保证他船不随意靠近。
5)预防与消除静电
油轮上防止静电的措施主要是抑制电荷发生、积蓄和放电3个过程中的一个,避免产生静电火花。
第15篇 浅谈小型船舶修造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现状与对策
一、小型船舶修造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
目前小型船舶修造企业多为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除国有大型造船企业外,消防安全管理较为规范,这类小型船舶修造企业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问题较多,火灾隐患突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管理层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管理者多为其他行业转行过来的,在管理上重生产,轻安全,没有按国家规范建立企业的安全管理机制,企业在条件不许可、机制未完善的情况下急切上马,把经济效益摆在第一位,造成消防安全管理上的空档,消防管理不到位。
2、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建全,这些小型船舶修造企业的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企业各个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使消防安全工作无法落到实处,在企业中安全工作无章可循,直接影响企业安全工作的落实。
3、企业建筑和消防设施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投入使用,目前这类小型船舶修造企业的建筑、船坞、平台、车间、仓库及厂区内的消防设施在建设中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更谈不上验收,在企业中先天性留下火灾隐患。
4、电气设施隐患突出。企业在建设时未经设计,自行安装电器线路和设施,选用不合格的电器产品,在防爆地方未按规范要求安装防爆设施,在企业工作时,随意拉接临时电线,留下隐患突出。
5、气源设施不规范。这类企业在修造船中有大量的钢材切割,在生产中需要大量的氧气、乙炔气,一些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装置简易设施进行溶解乙炔气,用自制安装的管道将乙炔气输送到作业点,并自行进行乙炔冲装。若稍有不慎,极易造成火灾、爆炸事故。
6、消防水源不足。这类小船舶修造企业多为沿海岸线而建,没有消防水源的设施,虽在发生火灾时能就地吸取海水在能扑救火灾中发挥作用,但受潮汐影响,每天都有12小时以上时间无法取吸潮水。
7、员工安全素质低,流动性大。企业工作呈季节性,业务不饱和,企业为节约成本只招一些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为固定工,其他人员随企业的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而随时增减。新到企业的员工都是临时的,多则干了一、二个月,少则几天,临时员工没有受过安全教育和消防培训,没有落实持证上岗,在工作中随意操作极意造成安全隐患。
二、加强船舶修造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对策。
1、加强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的消防安全教育,通过培训、宣传等形式,提高企业的责任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意识,要求他们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对企业进行管理,建立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为企业的安全工作奠定基础。
2、依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企业中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及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在企业中实施,规范企业员工在安全工作中的行为规范,做到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在企业初建时,消防监督人员应提前介入,督促企业在选址、建设中应按《消防法》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应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严格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在峻工后须经消防机构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杜绝企业在选址和建设中留下火灾隐患。
4、企业在建设和安装时应经过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企业中的电气路线进行设计,应购买合格的电气设备和产品。在企业易燃易爆的场所,电气设备应按要求安装防爆设施。经常使用的临时加工修造场所,应安装固定的配电箱柜,以减少接拉临时电线的概率,确保用电过程的安全。
5、企业要设立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分别储存氧气、乙炔气、油漆等化学危险品,严禁自行简易安装乙炔溶解设施和制氧设施,严禁使用简易自己安装的管道输送乙炔气到工作点。在修理船舶使用氧气、乙炔气时,应按规定要求,使两种气体保持一定距离,禁止自行进行乙炔冲灌行为,在调剂和喷漆时要严格控制火源,以防燃烧爆炸事故发生。
6、此类企业虽沿江海而建,但随着海水潮汐作用和枯水期,将发生消防水源不足的问题,在建立企业时应优先故虑到消防水源,应建造大容量的消防高位水池或水塔,以保证应急时消防用水,也可在修船平台、船坞附近建设储水池,以保证消防用水。
7、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企业在每项开业作业前应对员工开展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和企业操作规程的学习,使员工的安全意识得到提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能有效的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对电气焊等工种,持证上岗,同时企业管理人员到进行跟班、督促、检查、防范与未然。
8、企业中应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组织,建立企业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根据企业的特点,每年组织一至二次火灾扑救演练,提高企业的自防自救能力。
94位用户关注
94位用户关注
87位用户关注
54位用户关注
35位用户关注
42位用户关注
78位用户关注
93位用户关注
66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