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监控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安装、维护、巡检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监测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对该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
3、在主任的领导下,协助主任做好所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4、负责协调、平衡、安排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要求对分管的工作做到任务、时间、工作量必须明确到每个相关人员,对安排的工作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和考核。
5、对分管范围内工作负责,经常深入现场,加强施工地点的技术指导。
6、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做好岗位工种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
7、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和相关问题及时向主任汇报并提出解决办法。
8、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班组的技术管理工作。
9、积极配合主任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本班组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的关煤矿安全生产工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10、负责编制主管范围内的作业计划、安全措施等,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编制的措施、计划要内容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11、经常检查安全设施,及时进行各类试验,确保灵敏可靠。
12、定期组织对主管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组织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13、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14、系统出现故障时,严格执行事故汇报程序,并参与事故分析。
15、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6、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2篇 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
一、责任划分
l、监测队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井下通讯系统及}惭则仪器的现场管理、维护、定期巡查工作,负责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的发放、安装、校准、故障排除、维修、入库管理工作,负责相关台账的建立和监控系统图填制工作。
2、监测队负责每个新采区、新回采工作面、新开口掘进(或开拓)巷道的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各设计,负责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及监铡仪器的总体设计;确定瓦斯电、风电闭锁范围及其它报警断电控制范围;确定一氧化碳超限断电控制范围;负责确定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及仪器的电源的设置区域,负责制定安全胨控故障闭锁、安全监控仪器停lb运行期闸断电、停送电的安全技术措施。
3、机电科负责提供断电控制点电气接线图的设计,负责装置的日常防爆性能检查,参与装置安装后的验收、移交工作,参与新进设备的验收、审核。
4、安检科负责安全监控仪器以及监控系统的现场监督工作。
i、供应科负责提供汁划数量的合格设各及仪器,以及监测通信电缆。
6、各使用单位负责各自区域内安全监控设备及仪器、监测通信电缆的运输、日常维护、安装、拆除、回收和ie常挪移工作,负责本责任区监测通信lb缆的吊挂和质量标化管理工作。
7、通风队负责井下使用中的甲烷传感器、温度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风速传感器的现场检查、比对和异常情况虻报,负责提供安装甲烷传感器地点和位置以及甲烷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瓦斯浓度值,负责提供安装温度传感器地点以及报警点值。发现瓦斯浓度、温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超限或烟雾超限断电后,负责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8、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的监测通信电缆的日常维护和质量标准化管理责任区的划分:瞌测队负责南、北轨道运输大巷;运输队负责采区轨道运输上下山巷道,包含联络巷和运输车场段;机电队负责采区变电所、中央变电所、中央水泵房、一370变电所;皮带队负责本区队管辖的皮带巷;各生产区队负责自联络巷或轨道运输车场第2道风门至工作面、掘进(开拓头)段;有两个或以上单位产生公共管理区时,谁领用谁负责,在谁的作业地点谁负责。
二、管理程序
l、所有的安全监控设备、仪器由临测队统一到供应科领取,各使用单位办理完安装申请手续后到监测队库房登记,监测队根据《安全监测系统安装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发放,使用单位将安全监控设备、仪器和电缆运输到安装地点,监测队现场安装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设备管理责任随之转移到使用单位。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更改接线等问题,临测队及时进行处理。工程结束、变更工作地点,使用单位接到拆除通知后,将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及电缆及时回收、升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交监测队库房验收入库,姨测队出具回收单;监测电缆交机电科小电缆库房入库;井下现场设备移交其它使用单位时,移交工作由峪测趴主持,监测趴及双方区队机电责任人参与执行。
2、机电科组织的机电检查、通风部门组织的“~通三防”专项检查、安检科组织的安全检查,监测队均安排人员参与检查,将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现场使用和管理情况列入通报内容,出现隐患的或不符合要求的,由组织检查部门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检查人员并在规定时问内进行复查。
3、各单位使用的安全;随控系统设备、仪器和电缆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罚款,受罚单位及刚落实责任人,处罚单位在下月1号前报送企管科、劳资科,当月兑现。
4、监测队每月26曰将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使用管理检查结果,报送通风副总和通风队,并将考核结果应用于通风质量标准化。
5、每月由监测队、通风队联合组织一次瓦斯超限处置演练,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由矿总工程师确定,演练结果第二天渊度会通报。
三、管理规定
l、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规范》,采掘单位在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按《规程》和《规范》要求对传感器种类、数量、位置、动力开关的设置地点、控制地点和电缆线的敷设、控制区域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悬挂位置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供电系统图、装置布置图,报机电科、安检科、通风队、监测队审批后,再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凡因故不能按要求安设的,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向集团公司生产部备案。
根据《规程》规定,使用耙装机作业的单位,在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要求i司上。
2、井下安全监测系统传感器安装范围: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应设置烟雾传感器;采区回风巷、南北翼总回风巷、南北风井总回风巷应设置风速/风量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含双机)应设置开停传感器和风筒传感器;轨道运输大巷与皮带运输大巷之问的联络巷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的两道风门之间应设置声光报警器、设置风速传感器处应设置声光报警器、机电硐室内设置声光报警器;井下煤仓上方应|殳置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道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距混合回风点10~15米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存在多条回风巷,同样参照此标准;煤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大于5米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局混合回风处j0~15米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岩巷使用耙装机的工作面耙装机作业段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采区回风巷、南北翼总回风巷、南北风井总回风巷应设置甲烷传感器;串联风工作面在被串工作面进风口内10~15米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或风机前0~5米内应设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安装的地点由矿通风副总确定。井下采区变电所安装千兆交换机。
第3篇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设备危险监控的应用
轮胎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类型较多,有炼胶机、压延机、成型机、卷型机、硫化机等等、人与机械设备接触频繁、体力劳动强度较大。若设备缺乏必要的防护装置或保护装置不完善,员工对机械某部位具有的不同程度危险性认识不足,那么,事故发生的几率必然很高。根据海因里希的事故理论,只有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使事故发生的链锁中断,就可预防事故的发生。因此,把设备危险点监控列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之中,使设备安全管理从传统的事故追踪变为事前预防监控,突出危险部位警示,确保设备本质安全和人的行为安全,对避免事故的发生具有积极的实际意义。
首先明确设备危险点定义,设备危险点生产使用过程中,由于某个部位存在的不足或缺陷,操作者在此部位有发生事故伤害可能。为便于对事故伤的预防,一般都把这类部位定为设备危险点。同时,为了便于管理,对危险点中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进行危险等级划分。危险等级可分为a、b、c三级。a级危险点表示此危险容易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曾发生重大事故;b级危险点表示此危险点容易发生重伤事故;c级危险点表示此危险点可能发生轻伤及其以下事故。
设备危险点的确定,应组织有经验的职工、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技术人员一道组成评审小组,对生产设备进行全面分析,采用危险性分析和评价,应用实践与经验相结合办法确定,并根据不同的危险点分等进行日常的操作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和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
在确定设备危险部位以后,要实施对事故伤害的预防,关键还要落实设备安全防护措施,不同的危险部位应采用不同的护装置。例如,对生产联动线采用应急停车装置、光电感应急停装置、机械联锁、防护挡板、自动报警视像监控等;对炼胶机、成型机装设联锁急停装置控制对人手伤害;对贴合机安装感应触摸器,控制机械对人手伤害等等。针对不同类型设备部位对人身可能造成的伤害,设置不同的防护装置,提高本质安全可靠度,保护员工在发生不安全行为时,能及时防止或控制事态发展。
对危险点设立警示标志,主要提醒人们注意的危险部位及危险等级。危险点标志牌,应采用国家规定色标和标志。引用通俗易懂警示语,提醒员工注意安全,增强员工对危险部位的警觉,从而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危险点标志最好采用部位的警觉,从而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危险点标志最好采用16cm×8cm不锈钢牌制作,牌上内容包括部位、名称、危险等级及警示语句等。警示语句可根据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用简单明了的语句来告诫,杜绝不安全。如炼胶机,采用“辊间危险,禁过中线”;挤出机入料口,采用“斗内危险,手勿伸进”等文字及标语牌警示,警示牌最好使用反光油漆填写文字及标识,充分体现警示效果。警示牌安装应统一安装在危险部位醒目的位置上。
为更好掌握全厂各车间设备危险点情况和便于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危险点管理台账,台账可分为全厂性设备危险点总表及各车间设备危险点明细表,见表1。
编号 | 设备名称 | 危险点位置 | 级别 | 所在部门 | 数量 | 小计 | 合计 |
1 | 带齿炼胶机 | 两滚筒间 | a | 准备车间 | 4 | 4 | 45 |
2 | |||||||
3 | 倒布卷取机 | 卷取机 | b | 成型车间 | 16 | 16 | |
4 | |||||||
5 | 贴合机 | 两滚筒之间 | c | 成型车间 | 25 | 25 |
(1) 职能部门及车间应建立设备危险点台账,明确危险点管理责任人,层层落实。
(2) 车间员工必须熟悉本人所在岗位所负责的设备危险部位和检查内容。
(3) 车间每周、班组每天对设备危险点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巡检,确保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
(4) 车间对班组及车间检查设备危险点防护装置情况应有记录,并每月向上汇报存在的问题及整治情况。
(5) 职能部门不定期对各车间设备危险点及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及检查记录进行检查,每月进行1次检查考核。
2、 车间、班组要明确责任及检查内容及时限,每个班组的班长是所管辖设备危险点负责人,必须认真落实自检、互检工作,组员是设备使用者,必须认真落实班前、班中、班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整改,车间、职能部门按制度要求认真落实好检查和考核,以实现封闭管理。
3、 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对涉及危险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针对不同设备、不同危险提出控制事故的方法、操作要求及应急预防措施。安全教育可通过班前提醒、班后总结、班组安全活讨论及事故案例分析等方法,让员工养成自觉执行危险点各项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良好习惯,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消除不安全行为。同时,对一些无视规章、规程的“三违”人员,加强帮教建立帮教台帐,监控帮教形式可采用讲授说服法,言传身教法等形式进行,教育期限可定1月为1周期,经车间考查、考核合格后方可解除监控帮教,不断提高员安全意识。
4、 加强班组考核,通过查设备危险点检查记录,查现场员工安全行为及班组员工安全活动等教育情况,综合进行评分考核,每月定期评出最好、最差班组,排出名次,促进班组安全管理。
5、 职能部门要经常或定期收集并处理车间、班组反馈信息,解决存在问题。对新增设备或工艺改变后应用设备,不断完善设备危险部位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研究、改进。
广州珠江轮胎有限公司从1999年起,将设备危险点监控应用在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有针对性地对设备危险部位监控管理,加强重点部位警示,提高设备本质安全,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不断巩固和完善管理方式、方法,有效控制和减少了设备危险部位事故的发生。
第4篇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正常发挥系统的监测监控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域公司技术总监是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技术部负责安全监控中心的管理,安全监控中心值守人员由技术部负责管理,负责监视全公司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发现问题应及时调度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条 矿总工程师是本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建立、设计和升级改造,通风矿长(或通防科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现场管理负责,具体业务由通防管理部门或专门的安全监控管理部门负责。驻矿安监站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纳入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实时监控各监测点通防安全参数变化及被控制设备通断电状态。
第五条 各矿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每矿至少有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中心站值班人员不少于4人,安全监控维护员配备数量必须能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各矿安全监控维护员及值班员必须经过通风和监控技术专业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各矿应对通风、采掘、机电区(科)的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员、瓦检工、爆破工、采掘班组长及机电维护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监控设备管理与使用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各矿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传感器和分站的备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20%,并配备足够的零配件和维修校正用的工具、仪表。
第二章 设计与安装
第八条 所有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都必须装备可靠的安全监控系统;建有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还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监测系统。
第九条 新装备监控系统、更新或扩容监控系统必须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区域公司审查,报煤业集团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他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并与区域公司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的“四证一标志”,即防爆合格证、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生产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第十一条 凡应安设安全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断电接点和编号。布置图以矿井通风系统图为底图、断电控制图以矿井供电系统图为底图,图纸的绘制、标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安装断电控制时,使用单位或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中心站主机或系统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实现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第十五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七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三章 地面中心站管理
第十八条 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24小时有专职值班员值班。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或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热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二十条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和防雷装置,中心站设备的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测试一次,保证电阻值不超过4ω。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计算机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控无关的工作。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调校一次,为使运行的计算机得到定期维护,安全监控主机应定期轮换运行,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超过3个月轮换一次。
第二十二条 中心站所有设备的连接线应整齐有序,对接插头处应定期检查,保证接触良好。中心站设备及设施应保持整洁。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控中心站环境温度应在20℃±5℃、湿度应在40%~70%。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不用的测点名及图形,中心站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删除。
第二十五条 对井下变更安全监控场所的测点,要在地面中心站运行日志中详细记录,以便查询。
第四章 传输接口及系统传输线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使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传输接口的本安电路及与本安电路有关的电气元件的型号规格和参数,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传输接口应设置在便于连接分站信号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连接传输接口通讯线路时,应规范、谨慎操作,避免发生短路,造成故障。
第二十八条 每周检查一次敷设光缆和电缆的巷道内支护情况,发现影响光缆和电缆正常通讯的巷道支护隐患,矿井必须及时安排处理,检查应有专项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控通讯线路每隔200m作一个长度不小于100mm的标志,以便识别管理。
第三十条 传输电缆的接头都要使用防水接线盒。接线盒处电缆应交叉绑紧,防止巷道变形或接头人为拉脱。进线电缆两端应向下垂,防止接线盒进水。
第三十一条 进入采区的各种传感器电缆吊挂,严禁与动力线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帮吊挂的电缆应防止金属棚卡子伸缩和肩窝来压挤伤。
第三十二条 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多种信息电缆同时敷设时,其线路中的接线盒应贴上标签,注明用途、走向,以便查找故障。接线盒盖上的固定螺丝应涂油防锈。
第三十三条 信号传输电缆与动力电缆在巷道同一帮敷设时,信号电缆应吊挂在动力电缆的上方,间距不小于100mm。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纤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三十四条 系统所用电缆在入井前,均应在地面进行芯线通断、绝缘性能的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安全监控用的电缆必须在入井处安装熔断器及防雷装置。
第五章 分站及电源箱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分站、电源箱入井前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测试调校,各项技术指标应与说明书相符,接入系统运行48 小时,确认没有问题后方能下井。入井前应按照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况,取得“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三十六条 每台分站应挂牌管理,注明分站各测点,以便查找处理故障。当定义参数变动时,应及时修改牌板内容,保证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三十七条 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独立通风的硐室中,其所在位置应考虑供电方便,尽可能设在各测控点的中心,以缩短测控线路。安设时应加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三十八条 分站和电源箱的接线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标准。
第5篇 酒店消防监控保安员安全管理职责2
酒店消防监控保安员安全管理职责(二)
在综控主管的领导下,做好全酒店的安全监控工作,保障住店宾客和本店员工的人身安全及公司的财产安全。
岗位职责
1. 严格遵守纪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 严格要求遵守秘密,禁止非监控人员操作设备,不得向外泄漏任何监控情况。
3. 负责监控中心的日常值班工作。
4. 负责监视所有监控区域内的一切情况。
5. 值班员上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6. 必要时负责配合查找相关的记录和录像,为相关的安全事件处理提供线索。
7. 严禁在机房内吸烟及使用明火。
8. 负责各种相关的统计工作,填写监控运行情况记录表,做好保安和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 做好监控中心的卫生工作。
10. 保持与工程部及电脑部的密切联系,遇有机器故障及时通知相关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监 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11. 保持与各班组和消防中心的配合、协调工作。
12. 及时发现可疑迹象或嫌疑人员并通知巡逻内保保安员、带班的领班跟进处理。
13. 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紧急消防报警和各营业部门收银台的报警等其他报警事项,做好相关记录。
14. 负责在特殊事件中与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15. 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一切任务。
第6篇 建立作业安全监控体系强化现场班组安全管理
据大量事故原因分析,90%以上的事故发生在班组,80%以上的事故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设备隐患没有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等人为因素造成的。笔者认为在现场建立健全班组施工作业过程(特别是危险作业过程)的作业安全监控、监督与检查体系,这是进一步强化现场班组安全管理、减少职工伤亡事故的关键,是最实际、较有效的方法之一。现就此问题进行以下分析说明:
一、建立班组施工作业过程安全监控体系
1.施工现场建立以项目安全监控员为首的施工作业过程(特别是危险作业过程)的安全监控体系:施工现场设立专职安全监控员岗位,由项目安全监控员组织实施班组施工作业过程(特别是危险作业过程)的安全监控、监督与检查。
2.施工现场凡属危险作业范畴的,必须设专职安全监控员负责对其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旁站安全监控,并做好监控记录。所谓安全旁站监控就是对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工序和部位,项目专职安全监控员要全过程地站在一边监督、检查与管理,防止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违章、违规的作业行为,以确保施工作业过程的安全。
3.项目安全监控员要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危险部位和过程,确定监控对象、监控措施和监控方式。作业前对作业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操作注意事项;作业中针对发现的问题、安全隐患或“三违”作业及时解决或纠正;作业后检查是否做到了活完场清、是否达到了“三清、六好、一保证”的要求、是否消除了因作业操作而遗留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等。以确保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避免发生伤亡事故。
4.安全监控员必须经过岗位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必须明确其职责与权限。
二、实施作业过程安全监控,纠正“三违”作业,强化现场班组安全管理
1.明确职责与权限,制定并实施班组施工作业过程安全监控制度
(1)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危险作业监控制度,做好项目安全员、项目安全监控员的后盾,确保其职责和权限的履行。
(2)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员)负责编制危险作业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办理审核、批准手续;负责审查、批准项目安全监控员编制的危险作业安全监控措施。
(3)项目安全员具体负责项目危险作业监控制度的贯彻与实施,支持并充分疏通好项目安全监控员的工作。
(4)项目安全监控员首先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各种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做好安全监控,做到预防为主,监督实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交底,制止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组织人员撤离,及时报告领导处理,对不听劝阻的,应越级反映;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危险部位和过程,确定监控对象、监控措施和监控方式;配合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组织安全活动;对危险作业实施重点监控,必要时实行旁站连续监控;负责监控内容的制定,建立监控记录,及时进行监控结果的反馈;按有关规定的要求,交流、搜集、整理、保管相关安全监控资料。
(5)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具体内容参见《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文)中的有关要求。
2.制定安全监控措施
施工现场要根据危险作业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科学、全面、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安全监控措施。安全监控措施的一般要点参见李坤宅编著的《建筑施工安全资料手册》(第2版)中相关内容。
3.安全监控的实施
(1)项目工长负责并牵头组织项目安全员、项目安全监控员及时进行项目施工进度计划的交底与沟通,确定危险作业的项目内容与作业时间。施工作业前必须办理作业申请。
(2)项目安全监控员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危险部位和过程,确定监控对象、监控措施和监控方式;对危险作业实施重点监控,必要时实行旁站连续监控;监督实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交底,制止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并做好监控记录. (3)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员)负责进行危险作业应急救援预案的现场交底工作,并负责危险作业安全监控措施的技术交底工作。
(4)项目安全员对项目安全监控工作和制度的贯彻实施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5)安全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安全监控的项目与内容
(1)采用支护结构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工程,或者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高于坑底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不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土方开挖工程;
(3)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临时用电工程;暗挖工程;钢结构拼装、网架和索膜结构工程;
(5)搭设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等脚手架工程;
(6)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建筑拆除工程;水上作业工程和导流、截流施工;
(7)机电设备(如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塔吊等)的装、拆和特种设备施工;
(8)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包括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隧道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高边坡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施工,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9)结合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属危险作业或经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和评估,伴有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不利环境因素的作业。
三、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监控员岗位责任制,要及时考核并形成记录
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监控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其职责与权限,并办理责任制的签字认可手续。
2.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安全监控员的安全岗位责任制,按“责任制考核办法”文件的要求进行考核,并形成记录。考核结果(优良、合格、不合格)填入“责任制考核记录汇总表”,并根据“奖惩办法”的规定进行奖罚兑现。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评选先进、评比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
3.“项目安全监控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填写示例)”的具体内容,参见李坤宅编著的《建筑施工安全资料手册》(第2版)中的相关要求。
四、对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现场应建立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的识别、评价结果和清单,并应及时更新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对重大危险源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与响应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并形成制度化。要确保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7篇 h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四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 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对安全监控设备和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甲烷校准气样的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第十一条 每天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享。
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监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查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矿井安全监控日报表;
(7)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第十五条 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备用。系统必须有防雷电保护,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第十六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性能可靠,工作稳定;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设备必须取得煤矿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和销售商要有良好的质量和信誉,安装监控系统时,必须提供联网数据界面协议,便于今后实现全省联网。对煤矿监测系统维护人员做好系统使用及监测监控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并提供可靠的售后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要进行专项监察。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一十九条 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一律下达停止作业通知书。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私营煤矿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系统维护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定期进行校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第8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监控系统各种管理行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对矿井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和机构设置
第一条矿总工程师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管理,分管“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条煤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二条矿成立监控信息中心,配备中心负责人1名,并至少配备工程技术人员1~2 名,监控中心机房配足机房值班员,按传感器使用数量配足安全监测工。
第三条安全监控系统是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的重要手段,系统涉及煤矿通风、监控、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安全监控系统的主要管理部门,同时,城郊煤矿生产技术科、安检科、机电科等科室对安全监控系统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生产技术科对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甲烷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方案是否符合有关通风和瓦斯监测的要求负审查和监督责任;安检科负责对各监控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使用管理情况(分站、传感器以及监控电缆等)进行监督检查;机电科负责对大巷及采区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电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施工、统一管理,以保证《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并负责对《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进行审核,保证满足断电范围要求;供应科负责建立通信、信号电缆的发放、回收帐目,便于核查。调度室负责对收集到的安全监控信息做好分析处理工作,并对矿领导和上级单位或部门做好准确的信息传递工作,统一协调布置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监控人员(包括安全监控负责人、安全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控机房值班员、安全监测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全监控设计、安装、拆除
第五条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六条安装(拆除)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前两天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安全监控设备拆除申请单》)并提交调度室监控中心。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工作,分站及分站以上由监控信息中心实施,分站以下(包括分站至传感器的电缆以及传感器)由使用单位实施并经监控信息中心验收。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实施过程中,使用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给予积极配合,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当施工地点通风系统或工作面的供电发生改变,需改变安全监控系统相应的设备或各种参数时,施工单位必须再次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如果不及时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而私自改变原有系统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七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和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等)的要求必须设置安全监控设备的工作面,在开工或投产前必须装备完善安全监控设备,否则不得开工或投产。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次,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并对由此而产生的安全责任和误工损失均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安全监控设备在准备下井安装之前,监控信息中心必须在地面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九条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第十条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一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二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十三条安全监控设备(包括井下网络交换机、分站、断电仪、传感器及接线盒等)安装完成并试验合格后由监控信息中心交由使用单位管理(监控设备接地线敷设和防爆标记标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安全监控中心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测仪器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对随意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的责任单位发现一次罚款1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500元。施工地点监控线路(分站以下)出现故障,监控信息传输不到地面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安排处理,在两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每拖延一小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小时。
第十五条井下新施工项目(包括钻场、泵窝、泄水巷等),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和机电科结合,对电缆重新进行规划、布置,按照标准要求吊挂。巷道正常施工中,通信、信号电缆(包括光缆)应吊挂在电缆钩的上方,且和电力电缆(包括照明电缆)之间的距离保持在100mm以上。如出现通信、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吊挂混乱,不符合要求,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处。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保证在掘进工作面迎头的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在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距离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应随支架推进及时移动。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淋)水的巷道内,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标签管理。甲烷传感器吊挂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如标签损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安全监控设备需拆除时,施工单位必须把监控设备、配件及电缆等材料全部回收。回收电缆的总长度不得低于发放长度的90%,并且保证每段长度不低于200米,供应科负责监督落实。施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求领取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积压、存放,一个施工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500米(一盘),否则罚责任单位5元∕米,罚责任人200元∕次。其他设备及材料交回到监控信息中心,交回数量与发放时数量要相同,否则按原价赔偿。
第十八条分站以上的干线传输电缆由矿统一安排施工单位敷设施工,电缆施工之前由机电科根据巷道有关设施布置情况对电缆敷设进行统一规划,电缆施工期间由矿机电科统一对其进行施工管理,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由监调度室监控信息中心进行日常巡回检查等维护管理工作。井下大巷内用于吊挂通信、信号电缆的专用电缆钩,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悬挂电力电缆。井下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爱护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破坏,对随意破坏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罚款5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
第十九条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在刚开工时只在掘进工作面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当工作面通尺达到25米时,及时在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内再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
第二十条采煤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生产科的安排,在一天内拆除进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保留回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严禁私自拆除瓦斯监控设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装单位应在监控信息中心的指导下将需要增设的瓦斯监控设备及线路安装好(电源线、控制线由安装单位提供,供电图纸及电源开关由机电科提供,分站电源及控制信号由机电一队负责连接),保证工作面正常回采。
第二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在支架回撤过程中,使用局部通风机时,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及时进行调整,按掘进工作面进行布置。
第二十二条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对损坏的安全监控设备回收和修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运行情况。瓦检员每天要用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如果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应在8小时内进行更换,如果不按时更换者罚本队值班队长100元。
第二十四条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处理。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必须保护好安全监控设备,对破坏安全监控设备或使用保护不善造成安全监控设备出现异常的使用单位,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如发生上述行为,使用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隐瞒不报或拒不承认,对使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若使用单位更换探头、延长或改动监控电缆时,施工前后必须向监控信息中心(电话:5004、200)汇报。
第二十六条分站至工作面的电缆、传感器和断电装置等由使用单位自行施工和管理。规定必须使用mhyvr1*4*7/0.52的监控电缆作为传感器电缆,传感器电缆的单根长度应与其使用长度相当以减少监控电缆的中间接头,不能确定电缆使用长度的原则上单根长度最短不得小于200米。不按规定规格型号选用电缆或随意截取电缆长度导致传感器电缆中间接头过多影响传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次。
第二十七条使用中的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如传感器表面不清洁或监控设备表面有积尘的,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跟班队长及班组长200元。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施工地点爆破作业时,在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必须将工作地点(包括临近地点)的甲烷传感器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恢复到规定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等,由施工单位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如保护不善导致传感器损坏、进水或数据显示误差较大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3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如果施工单位一个月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对主管队长个人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井下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的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传感器经过调校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仪器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传感器线路有问题使用区队要及时处理,如果长时间不处理的罚跟班队长及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条甲烷传感器经过大于4.0%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调校或更换。
第三十一条电网停电后,井下监控设备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地面中心站的装备及信息处理
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第三十三条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三十四条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第三十五条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第三十六条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第三十七条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三十八条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第三十九条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记录备案。
第四十条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四十一条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第四十二条监控系统主机工作机和备用机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并不得兼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监控系统使用的原厂家安装的操作系统平台、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不得随意更换。
第四十四条对现场已拆除的分站和传感器,当班要在监控主机上删除其端口设置。
第四十五条与安全监控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对监控设备进行开、停操作,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第四十五条监控信息中心负责全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对系统的运行和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第五章 制定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
第四十六条煤矿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1)安全测控仪器台帐;(2)安全测控仪器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测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测控仪器使用情况月报等。
第四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六章 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调校
第四十八条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监控中心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下井。
第四十九条调度室监控中心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调校一次。在用甲烷传感器应在井下调校,调校的同时应对瓦斯断电闭锁功能和数据跟踪误差进行测试。
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规定:
1、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全矿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主管单位,负责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调度室监测工是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操作人员,各单位电工配合监测工完成断电测试工作及试验完后的送电工作,变电所值班人员负责断电测试完后变电所设备的送电工作。被试验单位和变电所值班电工应积极配合并做好准备工作,否则罚其责任单位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2、调度室监控中心应当天将瓦斯超限断电试验计划(包括试验地点和时间)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特殊情况下可用电话临时通知,否则罚其责任单位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3、试验人员应提前10分钟通知监控中心、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联系,确认具备试验条件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检查,按照aq-1029附件b要求进行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待试验人员按照规定试验完毕并确认具备送电条件后,用电话通知监控中心、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接到试验完毕的通知后,按照规定程序送电,否则罚其责任人100元/次,责任单位200元/次。
4、为保证安全,严禁被试验单位及任何相关单位,利用断电试验时间打开任何相关设备检修进行检修。需检修时应按矿机电科相关要求执行,否则罚其责任人200元/次,责任单位500元/次。
5、试验人员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吊挂、设备是否完整、瓦斯电是否解锁等,确认无误后,填写调校记录,试验人员签名后,方可离开现场,否则罚其责任人100元/次,责任单位200元/次。。
6、当试验人员发现断电异常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通知机电一队(需断高压供电部分的)、被试验单位检查设备,查明原因(需停电检修时按机电科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条如因工作面隔爆开关故障无法实现断电功能的,隔爆开关使用管理单位必须立即查清原因。不及时查找故障、不及时解决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相关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因特殊原因(如涌水量较大)不能按期做断电功能测试的,使用单位应书面请示总工程师批准。私自甩掉断电设备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
第五十一条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调度室监控中心必须对其升井检修。
第五十二条通风队瓦斯检查工每班在巡检过程中必须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核对甲烷传感器读数,并将检查结果汇报监控信息中心。当甲烷传感器与光学甲烷检测仪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时,监控信息中心应和使用单位结合,在8小时内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更换。
第七章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及系统故障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监控机房的声光报警必须24小时保持正常,监控值班人员接到断电、故障等系统运行不正常信号,或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打电话询问现场情况,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调度室上报矿相关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监测中心。
第五十三条井下现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发现各类传感器、系统线路等存在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汇报监控信息中心。
第五十四条监控机房值班人员若发现某地点甲烷传感器显示数值变化较大时(如达到0.2%),应及时和施工单位、通风队联系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0.5%,应立即向调度室值班主任汇报,并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1.0%,由值班主任负责查明原因,并召集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追查分析。如非人为影响,有可能是瓦斯异常涌出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上报矿相关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第五十五条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的各类故障,必须及时处理好(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
第五十六条甲烷传感器在使用中频繁出现断线或数值无规律瞬时增大或减小时(确认现场非瓦斯异常涌出)的故障处理:
(1)首先要判定分站和传感器是否完好,检查方法:查看在相同分站其它传感器运行记录是否正常,在同一时间内是否有断线记录,是否存在相同故障;如果故障相同,就要检查分站18v、12v电源、系统通信、内部接口电路、主板供电、航空插头是否接触不良等情况,也可以用端口代换法直接判断故障点。
(2)当故障出现在某一条线路或某一采掘面,如传感器完好,要首先检查通讯线路外观有无损伤、挤压、断开。其次要重点检查接线盒,查看接线是否松动,周围是否有淋水等。每个接头接线时工艺要规范,线头的氧化层要用砂纸处理干净,压接要牢固,严禁接线过程中线头短接,接线盒处应留适当余线。
第五十七条当瓦斯浓度超限而系统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严禁强行送电或自动复电,否则,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
第五十八条以上条款中涉及与以后新标准相抵触时,以新标准为准。涉及的罚款项目若与其它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同一项目原则上不执行重复罚款。
二00九年一月一日
第9篇 设备管理部靠性、技术监控与科技专责安全责任制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xx发电有限公司设备管理部靠性、技术监控与科技专责在安全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xx发电有限公司设备管理部靠性、技术监控与科技专责的安全工作。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06.29
《中国xx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xx集团制(2005)41号
《中国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xx集团制(2010)17号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安生[1996]640号
《xx股份有限公司发电企业主要生产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2006]95号
3 安全工作应负的责任与要求
3.1 在公司设备管理部正、副主任的领导下,对设备管理部科技创一流主管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3.2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指示和要求,把与科技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科技发展规划,经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及时纠正设备管理部科技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3.3 协助正、副主任编制和修订公司设备可靠性管理制度、标准,编制和修订公司技术监控网络和公司年度设备可靠性计划、总结。
3.4 编制公司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总结。与技术监控承包单位进行勾通,参与拟订技术监控合同,对技术监督承包单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并及时反馈实施情况。
3.5 按照公司技术管理标准要求,按期与各专业组技术监督员了解公司各系统的技术监督状态,对异常状态及时发现并制定技术处理方案,监督实施。
3.6 及时收集、上报各类设备可靠性和技术监控数据。组织开展设备可靠性分析,并实施可靠性指标和技术监控指标的监督与考核。
3.7 针对安全生产、施工技术难题,组织专题攻关或综合分析研究,使科技工作走在生产、施工的前边,不断增加安全工作上的科技含量。
3.8 不断完善公司现场各项技术标准,并认真宣传贯彻,形成有利于安全生产施工的安全工作机制,做到事事有章可循,事事有考评标准。
3.9 把安全生产、施工列为开展靠性、技术监控、科技情报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先进经验和科学方法要及时组织交流,以提高公司整体安全工作水平。
3.10 负责向公司有关领导建议改进人员和设备安全方面的技术装备、技术改造等工作。
3.11 遵守《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负责公司科技计划、科技技术的保密工作。确保公司科技秘密的安全。
3.12 经常深入生产、施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技术业务培训,指导安全技术管理,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难题。。
3.13 对安全生产、施工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要作为科技工作的长期课题,进行研究。
3.14 参与本专业的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由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和设备管理部主任进行检查与考核。
4.2 本标准与《xx发电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xx发电有限公司工作标准》、《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标准》一并考核。
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起草
xx
xx
xx
第10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监控管理员
1、监控员要熟悉了解井下各监控设备的安装地点及检测范围,及时掌握井下采掘变化情况,根据规定进行调整。
2、及时排除监控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故障,保证监控系统能够跑准确可靠的运行。
3、每7天对监控设备进行调校、检查,并做好各项检查记录,瓦斯传感器测量误差必须符合规定,断电仪动作灵敏可靠。
4、及时对损坏设备进行更换和维修,备用设备充足可靠。做好监控设备管理工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5、值班期间如实记录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每月打印监控报表并报送矿长、总工审阅,各种资料妥善保存。
6、不断学习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监控系统各项性能,能够及时处理设别运行中出现的故障。
7、瓦斯传感器、瓦斯电闭锁、风速传感器、各项通风设施等监控设施必须按规程规定配置,并保证符合规章规定。
8、不断提出革新意见,及时提供材料配件计划。
第11篇 物业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监控程序7
物业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监控程序(七)
1.目的
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控,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质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安全监控工作。
3.职责
3.1管理处经理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监控和指导。
3.2护管主管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考核。
3.3护管班长负责本班组日常业务操作的监督和落实。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护管班长监控要求
4.1.1带领全班人员进行'班前点名、班后点评'的交接班制度,对本班的工作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要求。
4.1.2上班前对本班所用之设施、设备性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当班人员的正常使用。
4.1.3当值期间至少对本班各岗位的质量记录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合格的质量记录及时进行纠正。
4.1.4监督各岗位对外来人员、物资放行、施工、装修现场的管理力度、方式、方法,确保按规范运作,协助处理疑难问题或突发事件。
4.1.5夜班期间,对当值护管员的工作状态进行全面监控,至少每半小时用对讲机呼叫各岗位一次,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或向管理处当值负责人汇报。
4.1.6对护管员当值期间的工作状态、考勤纪律进行监督,并予以记录。
4.1.7控制、监督、教育本班护管员在辖区内的外在形象,对违章者应及时予以纠正。
4.1.8对集体、公众活动中护管员的参与形象进行控制。
4.1.9控制内务状况,严格执行内务管理规定,对不合格者要求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记录。
4.1.10保证每周2-3次的军训、培训质量,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汇报并及时改进培训内容及方法。
4.1.11每月考核前,须对各岗位的质量记录进行全面检查,并与月考评挂钩。
4.2护管主管监控要求
4.2.1每周对本部门的安全、消防管理情况全面巡查至少两次,并将有关情况予以记录。
4.2.2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夜间查岗,对夜间护管员工作状态、质量记录、装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记录。
4.2.3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业务会议,总结上周、安排下周工作,分析安全状况,提出整改意见。
4.2.4检查本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工作规程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4.2.5每周对护管员质量记录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予以记录。
4.2.6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夜间紧急集合,以保持护管员的战斗力。
4.2.7每季度根据辖区治安防范的要求和特点,对巡逻路线、巡逻时间进行一次评估,并将修订的巡逻路线图报管理处经理审批。
4.3管理处经理监控要求
4.3.1每月对本管理处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予以记录,就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4.3.2监督护管主管、班长的工作状况,必要时及时调整安全工作业务架构,不断完善监督机制。
4.3.3通过与客户的沟通或回访,及时掌握护管员的职业道德、沟通能力及服务水平,并给予有效的培训和指导。
4.3.4及时检查核实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跟进重大事项的处理结果。
4.3.5每季度组织对安全巡查工作进行评估,确保无治安盲点或隐患。
4.3.6掌握护管员的培训情况,关心护管员的业余文体生活,及时调
解内部矛盾,确保建立一支精诚团结的护管员队伍。
4.4治安防范专业委员会监控要求
4.4.1至少每半年一次全面检查各管理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停车场及交通管理工作情况,根据结果点评分析管理处安全管理工作状态,并将结论通报公司各管理处。
4.4.2不定期抽查各管理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分析治安、消防管理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4.4.3不定期组织监督模拟处理紧急事件的演习,如:反盗抢、反绑架等,并对演习情况做出评述,提出改进意见。
4.5夜间工作监控要求
4.5.1职责:督促护管员在夜间加强防范意识,监控护管员的夜间工作行为,提高安全管理防范能力。
4.5.2夜间查岗工作是安全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目的在于检查各管理处的护管员夜间工作状况,保证安全管理工作质量。
4.5.3夜间查岗按照计划制定和人员配置情况分为'a级检查'、'b级检查'和'c级检查'三种,a、b级检查事先必须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为保证查岗情况的真实性,须对制定的检查计划设立相应的保密范围。
a.'a级检查'系对全公司范围内的检查,计划时间的安排由品质管理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并报管理者代表审批,由管理处经理及以上人员担任查岗人员,计划保密范围至总经理、管理者代表及品质管理部,由品质管理部于计划实施前24小时内,通知查岗人员(原则上应与被查岗部门无关),由管理者代表监督执行。'a级检查'须保证每年不少于六次。
b.'b级检查'是以各管理处为单位的内部检查,计划由各管理处经理于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并报品质管理部审批。由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担任查岗人员,计划保密范围至总经理、管理者代表、品质管理部
及管理处经理,由管理处经理于计划实施前24小时内通知查岗人员,由品质管理部监督执行。'b级检查'每月进行一次。
c.'c级检查'系无计划、不定时、临时性的突击检查,通常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由品质管理部或各管理处经理临时决定检查范围、查岗人员和查岗时间的组织安排。
4.5.4若检查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因人员变动或其它原因需改变时,由原计划编制部门负责调度、安排。
4.5.5查岗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a.护管员夜间工作状况:包括精神状态、反应灵敏度、安全意识等。
b.通信设备使用情况:包括各类通讯设备的使用状况,紧急状态下的通讯使用是否具备合理性等。
c.护管员装备配戴情况:包括护管员的应急装备能否于紧急状态下正常使用等。
d.交接班记录:包括检查各类质量记录的填写是否齐全、清晰,格式是否规范,有无乱撕、写、画等现象。
4.5.6查岗人员须据实填写《夜间查岗情况登记表》,并由接受检查的当值人员签字确认。查岗人员应将填好的表格于检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交还发表部门(人)。
4.5.7检查结果的处理:
a.品质管理部须对a级检
查的结果进行全公司范围的通报,并负责监督有关部门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b.各管理处经理须对b级检查的结果进行管理处内部通报,并监督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检查结果和通报于部门备案保存。
c.由品质管理部组织的c级检查结果处理方式同a级检查;由管理处
经理组织的c级检查结果处理方式同b级检查。
4.6护管员政治业务学习和军训
4.6.1护管员要具有强烈的安全服务意识,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时
时处处注意做好治安消防工作。
4.6.2护管员必须忠诚、积极,好学上进,乐于奉献,机智勇敢,热爱本职工作。
4.6.3每周两次军事训练,保持旺盛的斗志和良好的精神状态。
4.6.4各管理处要对护管员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在职培训。
5.质量记录和表格
《紧急集合情况记录表》
《治安、消防安全巡查记录表》
《护管员巡查记录表》
《消防演习情况记录表》
第12篇 护理安全管理监控措施
(一)管理制度
1.认真落实各级护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作明确分工,团结协作,结合各科室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2.安全管理有专人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与分级护理制度,按时巡视病房,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4.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预防院内交叉感染。
5.对危重、昏迷、瘫痪患者及小儿应加强护理,必要时加床档、约束带,以防坠床,定时翻身,防止褥疮。
6.剧毒、麻、贵重药品专人保管,加锁,账物相符。
7.抢救器材做到四定(定物品种类、定位放置、定量保存、定人管理)三及时(及时检查、及时维修、及时补充),抢救器械做好应急准备,一般不准外借。
8.抢救器材及用物保持性能良好,按时清点交接,严防损坏和遗失。
9.做好安全防盗及消防工作,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保持备用状态。
10.对科室水、电加强管理,保证不漏水、漏电,如有损坏及时维修。
11.内服药和外用药标签清楚,分别放置,以免无用。
(二)监控措施
1.氧气管理
①用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②告知患者及家属勿在室内抽烟,氧气管道周围禁烟火和易燃品。
③定期检查氧气接口,发现漏气及时维修。
④吸氧设施有“四防”标志(防热、防油、防火、防震)、并系有安全带,氧气筒的氧气不可用尽。
2.对危重患者及小儿防止发生意外措施
①防坠床小儿要使用有床档的小儿床;昏迷及烦躁者有专人守护,必要时加床档。
②防烫伤需要热敷的患者,护士要及时巡视,严格交接班;给婴幼儿、老人、昏迷、肢体瘫痪麻痹患者用热水袋时,温度在50℃以内,热水袋不可直接接触病员的皮肤。
(三) 制度落实
1.执行分级护理,进行健康教育,术后及长期卧床初起活动者,有人扶持,动作要轻慢,以防因体位变化,引起虚脱。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三查八对”,按时巡视病房,发现不良反应及时处理。
3.对急危重症患者,做好各项基础护理。
①昏迷患者专人护理,床旁备好压舌板、开口器、舌钳、纱布、吸痰器等,及时清理口腔分泌物。
②做好皮肤护理,定时翻身、拍背、按摩,防止褥疮的发生。
③烦躁患者给约束带固定,注意松紧适度,观察肢体血运、温度、颜色等变化。
④严格执行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发现隐患及时讨论处理并上报。
消防措施:对全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掌握灭火器的操作规程,灭火器及消防栓保持性能良好,钥匙定位放置。
第13篇 关于采掘工作面对安全监控的特别管理规定
(一)安全监控中心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发生甲烷传感器报警,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并做好记录。隐瞒不报或者处理程序不规范、记录不齐全,每次罚款100元。
(二)采掘单位应妥善保护甲烷传感器,每班用干布擦拭仪器外壳,凡传感器外壳有水泥和煤泥等污物,每只罚款100元。另外传感器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淋水和碰撞等。凡因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误报警,每次罚款1000元,扣单位月度考核10分。并在上井后由通防专业组、安检处组织对跟班区长、班长、跟班电工、安监员以及监控值班员进行分析,并写出处理报告。凡每月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误报警的单位,加倍考核。
(三)根据aq1029----2007国家标准掘进工作面在距掘进回风口10~15米安装回风甲烷传感器,由于现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改变回风传感器的位置。因现场变化不及时移传感器,每次罚该单位技术员50元。
(四)当甲烷传感器报警或者断线时,馈电开关必须动作,切断工作地点的电源,凡不接被控开关控制线者,每处罚款500元,记严重违章,并扣单位月度考核5分。
(五)施工结束或者移动监控主机(分站)时,应及时与监控中心联系,凡因私自移动监控设备,损坏系统传输电缆,造成系统瘫痪或影响信号传输,每次视情节罚款1000----2000元,并扣单位考核5分。
第14篇 某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断电管理规定
1、发生瓦斯安全监控设备断电时,严禁解除安全监控系统的故障闭锁功能进行生产作业。
2、发生瓦斯安全监控设备断电时,及时通知瓦检员加大瓦斯检查力度。瓦检员应加密断电影响区域内的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查次数,并每隔1小时向调度室汇报1次。一旦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立即对超限区域及受威胁区域撤人与设置警戒,并尽快向矿调度室汇报。
3、监测设备断电排除后要及时恢复运行,组织安全员、瓦检员等人员对相关区域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只有当有毒有害气体正常,监测设备运行正常后才能解除警戒。
4、瓦斯安全监控设备断电时,矿调度接到请示后对所涉及区域内的施工人员下达停止作业指令,责令相关电钳工切断通往涉及区域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责令机电部门对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断电故障排除后,对其完好状况要立即进行确认,尤其要对断电功能及断电范围进行确认,确保无差错。
7、矿调度全面指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断电故障的排除,协调处理相关事项。
8、中心站、矿调度室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岗位交接班制度,不得脱岗、空岗,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异常状态及时处理。
9、任何人员不得延迟断电故障处理,否则严肃追究责任与处理。
第15篇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规范
一、一般规定
(一)后,方可持证上岗,安全监控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成立专业安全监控队伍,并配齐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维修、传感器标校、系统管理、监控中心站值班、与上级管理部门的数据联网、动态模拟图的制作和修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图的绘制和修改、监控日报表的打印、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达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标准。瓦斯监控系统(断电仪)不健全、运行不可靠、不具备断电功能或该设未设的采掘工作面不准生产。
(二)安全监控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控知识、通风安全技术专业知识和机电相关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颁发的合格证
(三)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有具体详细的说明并附有供电控制系统图,具体包括各类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断电范围应详细标明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并绘制布置图。
(四)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装置和接地保护。
(五)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安全监控系统要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系统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具有手动切换功能,当一台主机出现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六)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由机电部门和使用单位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分站和断电仪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七)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和监控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八)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调试。
(九)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瓦斯检查员每班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填写记录和检查结果报表,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0—1%,±0.1%),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十一)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要逐级审查签字。由监测监控队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和有关单位。矿长、总工程师逐日审查并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因公外出不在公司等特殊情况,矿长、总工程师要分别委托主持工作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代为审阅签字。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进行安排落实解决。矿长、总工程师审签后的监测日报表要留存一个月以上,再由监测监控组统一收回保存两年以上。
(十二)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必须设在调度室,矿长、生产副矿长、安监科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通防专业组、通修队应安设安全监控系统终端。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室要保持设备干净卫生、设备摆设有序,中心室非监控管理和值班人员不得入内。
(十三)安全监控机构应建立以下台帐及报表:
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传感器调校记录。
6.中心站运行日志。
7.安全监控日报表
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
(十四)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二、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一)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和工作面回风设置甲烷传感器、工作面的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或者便携式甲烷报警仪。采煤工作面的传感器悬挂在回风巷内,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回风传感器悬挂在距回风巷道10—15米的位置,上隅角的传感器或者甲烷报警仪悬挂在距切顶线0.5米处。
(二)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距迎头5米内设置甲烷传感器,并且不能与风筒在同一侧,在距回风巷道10—15米处设置回风甲烷传感器。另外,在掘进工作面的风筒末端设置风筒传感器。
(三)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距进风巷道门子口10—15米。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在被串联局部通风机前3~5米。
(四)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五)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六)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中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传感器。
(七)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八)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九)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宜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在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
(十一)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十二)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十三)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十四)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十五)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十六)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十七)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十八)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十九)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二十)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二十一)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超限报警和断电功能(有特殊要求者除外)。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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