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厂安全生产管理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该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来总体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委会应该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第八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 各机楼(房)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设备的维护和劳动场所的安全
第十三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四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明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电信线路的设计与维护
第二十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要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步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维护。
第二十二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进行安全确定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电梯
第二十三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二十六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二十七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四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六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三次;各生产单位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八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经费项目中列支。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 对事故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并可进行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四十七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第四十八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10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四十九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利用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来教育职工。
第五十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因公驾车肇事者,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况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并进行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一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由人事管理部门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2篇 某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
1 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是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责任组织机构,对某工厂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以及上级工作指示,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某工厂安全管理重要议事日程;
3负责制定和建立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并负责监督、检查与落实执行情况;
4负责指导和落实各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时调整和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听取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负责组织制定、颁发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及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
6在新、改、扩建项目中,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规定,负责审定职业健康安全专项技术措施,职业健康安全资金的投入纳入建设项目资金概算;
7确保职业健康、职业病防治和作业场所环境改善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尘毒检测仪器设备购置费、检测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等)应列入年度安全或职业健康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3篇 某某工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某工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私人机动车辆的管理,强化职工的安全教育,及时准确掌握本单位私人机动车辆信息,建立私人机动车辆管理台帐。
第二条 职工购置的私人机动车辆,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应凭个人身份证、以个人名义办理,不得以单位名义办理。
第三条 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领取机动车辆号牌、办理相关行车证件和手续、购买保险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四条 拥有、使用私人机动车辆的职工应及时在基层单位登记,并签订“私人机动车辆安全使用承诺书”。
第五条 拥有、使用私人机动车辆的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严禁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胜利油田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职工上、下班应乘坐工委提供的通勤车辆。不得私自驾驶私人机动车辆上下班和从事公务活动。
第七条 驾驶私人机动车辆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委所属各单位。
第九条 附则
(一)职工是指**工委在岗的正式工、集体工、内聘工、劳动合同工、企业员工。
(二)私人机动车辆是指职工个人购置使用的各类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
(三)通勤值班车辆指单位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车辆。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工委hse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私人机动车辆安全使用承诺书
第4篇 汽车工厂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一、人员组成
1、人员名单: 组长:*** 组员:**安管员:**
2、组织机构网络图
二、主要职责
1、组长职责
(1)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统一协调安排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3)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4)组织实施检查和不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6)组织管理专职人员及义务安全员.
2、组员职责
(1)执行安全法规,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保障本企业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2)确定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
(3)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组织建立专职安全队伍;
(5)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不定期组织实施演练.
3、专职安管员职责
(1)认真学习安全培训消防知识,持证上岗;
(2)遇到紧急情况及时上报,处理,必要时要及时报警;
(3)会使用灭火器材;
(4)经常检查,保养,维修消防器材。
第5篇 化工厂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安全检查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制造”已成为整个地球村必不可少的环节。由此带动各个行业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我国的化工生产行业也跟着时代脚步不断的进步,尤其是电气设备,化工厂电气设备无论从种类还是自动化程度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防爆区域的电气设备、及其电力线路检修维护显得尤为重要。
现在,我国的不少化工厂电气检修、维护依旧采用定期检修加事后维修的老维护方式。即根据预定的维修周期对电气设备、线路进行定期维护,无论电气设备、线路是否需要维护;另外,在生产期间,如果电气设备出现故障,由相关人员通知电气维修人员进行维修。这种维护方式容易造成设备的维护不足和过度维修。维护不足,即电气设备没有得到及时的维护,其容易在正常生产中发生故障,造成停产,
经济受到损失;过度维修是把不须要修理的设备修理了,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或者是,原来状况良好的设备经维修后却不如以前,得不偿失。鉴于此种方式的不合理性,因此化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特点,采用预防性维护的方式对每个电气设备、线路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找出会引起故障的因素,列出表格,然后按照所列项目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尽早解决,必要时,对电气设备、电力线路进行技术改造,做到提前预防,防患于未然。
化工厂电气设备主要包括:电线电缆、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配电柜、电气控制柜、电机、照明灯具、电热设备等。现根据不同电气设备的特点和广大电气工作人员的维修经验,将常见电气设备所须的预防性维护分别简述。
1电线路的预防性维护
化工厂电线电缆主要包括:照明电线、动力电缆、仪表及控制电缆、滑触线、铜铝母排、架空线路。电线路的常见故障有绝缘损坏、断线、短路、接地等。电线路的故障常导致电气设备无法正常工作、引起火灾、爆炸甚至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
(1)对于滑触线,应定期检查滑触线,主要检查点有绝缘、滑触线固定是否牢靠、滑触线与滑触头是否接触良好、主电源进线螺丝是否牢固。
(2)对于照明电线、动力电缆、仪表及控制电缆,应定期检查高低压室挡鼠板是否严密;电缆沟道盖板是否完好、线路与设备连接位置是否有松动迹象、绝缘是否受损、是否有热源靠近电线路,尤其是电
缆桥架与热源管道交叉处以及蒸汽管道吹扫口、是否有受到机械损伤的危险。
(3)对于铜铝母排应定期检查接点温度、固定螺丝是否松动、接触面有无异常震动及噪音
(4)对于防爆区域电气线路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要求,定期检查。将事故扼杀于摇篮中。
(5)架空线路应定期维护,检查档距、地线、周围是否有引起短路故障的异物、避雷器、拉线、杆架是否牢固。有问题应及时进行维护
(6)制定不同的线路类型点检表,定期安全点检,并做好档案记录。
2变压器的预防性维护
变压器是化工厂极其重要的供电设备,变压器一旦出现故障,可能导致大面积电气设备停电、严重的还可造成人身、设备安全事故的产生。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针对变压器的预防性维护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保证变压器进线避雷器完好无损,定期进行停电维护
(2)、检查变压器进出线是否连接牢靠,是否有明显噪音或者放电现象
(3)、定期检查有载调压设备是否能正常工作。
(4)、定期清理瓷瓶污物。
(4)、定期紧固螺栓,以防止漏油。
(5)、经常检查干燥呼吸器是否需要更换。
(6)、定期检查冷却风扇、声音是否异常,温度过高时是否自启
(7)、检查变压器油位、瓦斯继电器是否正常。
(8)、安全防护栏及安全警示牌是否完好。
除以上几点日常检查外,还要每年请相关部门对变压器及变压器油做一次高压预防性试验。
3高压开关柜的预防性维护
高压开关柜的电压高,电流大,一但发生短路或触电事故,造成的危害比较大。再者,大部分企业的开关柜(特别是高压开关柜)与电力网直接连接,它的故障还会对电力网造成损害。为此,电力相关部门对高低电压开关柜的设计、安装、运行都有严格的要求,并定期审查。对于高低压开关柜应当做以下预防性工作。
(1)、每日巡视、查看柜内连接螺栓是否松动;防鼠、防尘、防水、防潮、防护栏、警示牌等安全设施是否完好。
(2)、每年清理一次柜内外积尘污物,紧固导体连接螺栓,对断路器等操动机构加注润滑油。
(3)、每年做一次高压预防性试验。
(4)、定期检查与“五防”相关设施是否完好。
(5)、定期检查控制回路保险是否完好。
(6)、pt、ct是否正常工作。
4低压配电柜、直流屏
(1)、低压配电柜因操作频繁,应定期对操作把手、塑壳开关、指示灯、测控仪表、保险进行检查维护,定期采购备品备件。
(2)、定期核对配电柜抽屉标识是否完好、是否与设备对应。
(3)、定期对直流屏、电池组灰尘进行清理。
(4)、定期对电池组进行维护检查。
(5)、检查蓄电池是否正常,有无漏液,有无液位过低或超高现象,若电池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更换。
5各种电气控制柜、检修箱的预防性维护
电气设备的控制箱、检修箱往往在车间内,车间的环境要比配电室的环境恶劣的多,因此它们的维修工作量较大,特别是化工区域要求更高。加强对车间内检修箱、控制箱的预防性维护,将大大减少停车率,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常见的预防性维护工作总结为以下几点:
(1)、防尘、扫尘仍然是重点。除尘工作看起来微不足道,其实它的作用很大,很多故障都是与积尘有关。
(2)、定期紧固螺丝。温度的变化,机械振动等因素都容易造成螺丝松动,螺丝松动会引起打火、控制失灵等各种故障,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等。
(3)、检查有无异常响声。电磁元件接触不良会产生噪音,如果发现应及时处理。
(4)、检查有无异味,温度是否正常。电气元件温度过高会使绝缘材料发出焦糊或其他气味。可用简易红外测温仪检测元件温度,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5)、检查柜内元件是否有机械损伤,机械动作是否灵活。
(6)、检修时在检修箱接线时应严格按照要求,不得将检修箱私自改造,接线完毕后将箱盖恢复,防止产生明火。
(7)、防爆区域设备与线管连接必须用防爆软管连接,不得用金属软管替代。
6电机的预防性维护
据资料显示,工业生产中90% 以上的动力来源于电动机,电动机的用电量占工业总用电量的73%以上。随着工业自动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电动机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又因为电动机处于生产最前线,受负载冲击大,周围环境相对较差,所以电动机的维护保养成为一项工作量大而切重要的工作。为减少事故停车率,减轻工作负担,平时应对电动机作以下预防性维护:
(1)、经常检查电机有无振动、异响,及时更换轴承或加注润滑油。有条件的可用振动测量仪监测电动机振动情况。
(2)、检查电动机转速,可用转速测量仪测量。
(3)、检查电机外壳温度是否正常,如超过电机允许温升,应立即停车检修。
(4)、测量电动机运行电流是否正常,运行电流若高于额定电流应停车检查。
(5)、定期检查电机相间绝缘和对地绝缘,如果绝缘变差,必须对绕组进行烘干浸漆处理。
(6)、定期检查电机接线端子和固定螺栓是否松动。
(7)、检查电机安全防护罩是否牢靠完好。
7发电机的预防性维护
一套有效的、预防性的维护工作能够减少发电机意外的运行中断。在运行期间维护工作的基本思想:就是熟悉发电机的哪些部件需要定期校正,哪些部件易于出故障以及怎样评价这些部件的工作状况等。日常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集电环,碳刷有无冒火、刷辫是否完好,接触是否良好,有无过热现象;如出现发黑、烧伤等现象,则应更换碳刷、碳刷压力是否正常。
(2)、定期检查发电机测温元器件,是否正常工作,与其配套的保护装置是否能正常动作。定子引线接头处及过渡引线手包绝缘处是否有绝缘层松驰,肿大等现象。
(4)、在停机时应着重检查转子护环、中心环、风叶、风扇座环及集电环的紧固情况。检查和测量护环有无位移、变形。检查中心环下的尼龙导风叶有无变形、老化等现象。
8安全管理
对于化工厂的电气设备及电力线路不仅要做到定期维护与预防性维护,还应针对不同种类、不同部位设备制定不同安全管理方法及台账。要做到以下几点:
(1)、按设备定专人、专职负责维护、管理做好记录。定期进行数据汇总,针对特殊问题要研究透彻,为以后设备、线路维护提供解决方案。
(2)、针对易耗部件定期检查更换,将损失减到最小。定期采购设备备品备件。
(3)、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定期技改,使设备资源利用率最大化,将不安全因素及时消灭。
9结束语
本文只阐述了几类常见电气设备的一般性预防性维护及安全管理,在实际应用中,各企业应该根据每台电气设备及电力线路的具体情况,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列出详细的预防维护方案,然后采取巡检、点检、在线监测、离线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监测设备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根据监测结果采用相应措施。
第6篇 某某工厂安全管理程序
目的:对突发或潜在的安全事件能够迅速报告和处理,以预防安全隐患的发生或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范围:适用于全厂所有职员工的安全及财产安全的保护措施。
反恐怖的安全措施
员工进入厂区或宿舍必须佩戴厂证,否则不准进入,并由保安检查个人所带物品,以防止带入未经许可的物品;
有外来人员来访时,必须先通报被访人员确认后,发放访客证,填写好(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出登记表),由保安带领至被访部门/人员,来访人员进入厂区后应随时佩戴访客证,并由被访部门派员工全程陪同;
本部门主管人员有权制止外来人员及与本部门工作无关的员工进入;
未经允许人员一律不准进入仓库、油房、电房、装/卸货区域,如有人擅自进入者或有行踪可疑人物时,立即报告行政部或打厂长电话(7330286),由行政部追究其责任;
当宿舍发现有不安全事件发生时(如发生打斗、盗窃、着火、员工病重等)或有行踪可疑人物时,应立即按警报器,以便保安能做出相应的措施;
工厂各车间下班后由门卫队长进行检查上锁,开工前由队长开锁;
装车人员在装车过程中应查看包装有无压坏、破损、包装箱有无改装过(如规格度尺寸、重量等有无异常),以防止不法分子从中装有易燃、易爆物品,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止装车,拆箱检查无误后继续装车,检查出现问题,应立即停止出货,并及时通报行政部处理;
当有员工或装卸工怀疑这批货物有存在安全问题时,应立即报告行政部,如果此批货物已经装车出厂,行政部应立即打电话联络公安机关和海关作出处理;
货物在在运输过程中,如报关员发现封条有被人改动过,报关员应立即联络行政部和联络公安机关检查和调查,
如货物到海关发现封条有被人改动过时,报关员应立即联络海关和公安机关进行检查及调查。
生产与消防的安全措施
当员工发现以下的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在宿舍或厂区私拉电源、电线时;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不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违障操作时;
发现机器故障会出现安全隐患时;
在禁烟区进行吸烟时;
发现火种或火源时;
油漆和天那水管理不力导致渗漏或渗出时;
火警事故的安全措施
白天发生时,应立即按警铃并迅速通知厂长,由广播员通知疏散组人员指导员工向安全地区有组织地疏散,并用广播呼叫消防委员会成员集合,发挥消防编组功能,按平时演练的方法进行,厂长依火势情况决定是否拨打119报警;
晚上或假日发生时,应迅速通知值班保安,值班保安立即电话联络厂长及有关人员到场,同时应迅速拿灭火器将其熄灭,当支援人员到场若灭火器仍无法将火熄灭,火速拨打火警电话119;
通知派出所协助治安管制事宜;
警戒人员高度警惕,严防趁火打劫者;
火势熄灭后应清查人员及物品损害情形,并保持完整现场,以供警方或保险公司处理;
台风来袭的安全措施
根据台风预报级数,若员工停止上班,则留下防护小组人员;
保安应巡查厂区,关闭漏关的门窗和照明电源;
将散置于室内外容易被风吹走或被吹坏的物品移到室内;
注意接听员工电话,传达本厂规定的事宜;
须支援时,立即向防护小组成员通报;
打架斗殴的安全措施
迅速通知值班保安进行制止,将当事人交保安队长送行政部处理,如当事人不听制止者,保安要合力予以制止;
有多人围观起哄时,将肇事双方带到其它地方处理,并疏散围观起哄人员;
事态严重,保安合力都制止不住时,应立即拨打110报警;
保安处理事件时应立场公正,千万不可偏袒或加入其中一方;
若外来人员来厂滋事时,应管制员工不提与其对打;
关闭大门及所有出入口,并通知所有保安人员集合,以防万一;
尽量劝说对方,以理服人;
认清对方面貌、特征、人数,有无携带刀枪,车牌号码及滋事原因;
若事态难以控制,应立即报警;
打劫、盗窃的安全措施
发现可疑人物,应与保安人员联系并监视;
发现厂区物品被盗,及时通知保安,并保留被盗现场,由上级决定是否报案。
员工急病或工伤的安全措施
上班时如果是工伤急救员要做简单的包扎,同时要立即通知行政部派车送往医院或拨打120,
上班时如果是急病应立即通知行政部派车送往医院或拨打120急救电话;
下班后出现员工急病应立即通知值班保安拨打120急救电话。
第7篇 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一、二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工厂区外各子公司独立办公、生产作业区域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工厂区:指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区域。
2.2厂内机动车辆:指在工厂区内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3 职责
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1.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1.2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3.2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3.2.1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2.2负责对本公司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3.2.3负责对本公司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3.2.4负责对本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3.2.5负责本公司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机动车辆管理
4.1.1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机动车辆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要求执行。
4.1.2没有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厂内机动车辆需经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4.1.3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厂内机动车辆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式样由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并下发。
4.1.4检验不合格及报废的机动车辆不得在工厂区内上路行驶。
4.2驾驶人员管理
4.2.1工厂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2.2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工厂区路径物流管理规定》,以及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2.3驾驶人员应当经常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2.4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等不得驾驶机动车。
4.2.5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厂区路径物流及外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4.2.6应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未参加审验及审验不合格者不得驾驶机动车。
4.3交通标志和道路管理
4.3.1工厂区内实行与国家统一的交通标志,机动车应按交通标志行驶与停放。
4.3.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
4.3.3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或者交通标志损毁、灭失的,道路养护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4.3.4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4.4机动车通行管理
4.4.1机动车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5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5km/h。厂内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0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3km/h。
4.4.2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4.4.3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4.4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4.4.5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4.4.6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4.4.7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不得逆向行驶。
4.4.8机动车应当在工厂区内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引道、消防通道上停放。
4.4.9机动车出入工厂、车间,倒车、调头、转弯、过十字路口时,应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行人管理
4.5.1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4.5.2行人通过路口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3行人不得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4.5.4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4.6交通事故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迅速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撒离现场,自行协调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否则,应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5相关文件
5.1《工厂区路径物流及外环管理规定》
6相关记录及保存期(无)
第8篇 工厂消防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第9篇 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 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是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责任组织机构,对某工厂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以及上级工作指示,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某工厂安全管理重要议事日程;
3负责制定和建立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并负责监督、检查与落实执行情况;
4负责指导和落实各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时调整和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听取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负责组织制定、颁发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及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
6在新、改、扩建项目中,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规定,负责审定职业健康安全专项技术措施,职业健康安全资金的投入纳入建设项目资金概算;
7确保职业健康、职业病防治和作业场所环境改善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尘毒检测仪器设备购置费、检测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等)应列入年度安全或职业健康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10篇 工厂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附表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
类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甲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
1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丙
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丁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第11篇 工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某工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强化车间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奖惩力度,健全安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按照“四不放过”,“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车间制定事故管理规定,以促进车间各项工作。具体如下: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及职责:
1.组织机构:车间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2.编制及成员:
3.**车间安委会工作职责
3.1对**车间发生“三违”现象、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各类事故,包括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工艺事故、交通事故、安全事故及未遂事故,进行认真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车间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缺陷。
3.2确定事故责任者,包括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并从中确立主要责任者。
3.3对事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包括加强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各项管理存在的缺陷。
3.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通报,报告内容清晰、准确、明了、公正。
3.5每月安委会举行一次车间安全会议,对本月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和安排。
3.6对班组发现的违章行为及人的不安全行为,车间不进行考核,由班组内部考核,考核在本班考核中体现。违章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上报到车间门户主页,每月统计一次。车间利用每月安委会进行讲评,做到资源共享,并且对上报好的班组进行奖励。一次奖励400元。
3.7各班安全负责人及值班长必须组织班组学习《**车间不安全行为》,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补充充实。
3.8对于严重违章和车间级事故,由车间确定,制定考核意见。车间划分车间违章与不安全行为,车间对车间发现的违章现象严肃考核,对人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以教育为主,不进行考核,但对一些屡教不改者,按违章考核。
3.9对于发生违章或事故的(包括未遂)班组及人的不安全行为,首先值班长必须做到不包庇、不掩饰,对班组发生的事故违章现象及人的不安全行为,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总结,交到安全委员会,由车间界定事故/违章/人的不安全行为的调查与划分,违章报告程序按车间管理规定执行。
3.10技术主任、设备主任、安全工程师及生产主任,实行走动式管理,每日至少巡检一次,技术员认真巡检、检查,严格按照工艺、设备、安全日检规定执行,每周必须按照车间规定进行周检。对于一些特殊的操作及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下发到值班,各值班按操作规定严格执行,如果值班没有按规章操作而导致事故及违章,直接责任者在值班,如果对于一些操作不下书面规定,值班在操作期间发生事故或违章,直接责任人在管理人员。
3.11.车间及值班建立建全违章、事故及不安全行为台帐,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违章、事故及人的不安全行为记录。对于施工单位实行实行有票作业,对于施工项目要求具有应急预案。
3.12.车间要建立健全种类事故应急预案,以计算机网络的形式下发到值班,使车间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
3.13.车间安全委员会的人员对全年生产工作作安全风险抵押,抵押金为1000元/年,值班长500元/年,保证全车间不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设备及工艺事故。由于人为原因,没有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和设备生产管理规定导致装置发生一起报厂级、车间级事故,否决其风险抵押,如果全年没有发生一起报厂级、车间级事故,车间给以300%的返还。
4.权限范围
4.1车间主任、书记:全面负责车间安全生产、各类事故的调查和裁决权。
4.2生产主任:
4.2.1负责装置安全生产、协调各工段间生产管理及与外界的联系。
4.2.2安排每周每月生产计划,根据生产计划协调好工艺与设备的控制与维修。
4.2.3积极参预与车间发生事故调查,严格生产管理,对威胁到安全的任何因素,有权进行制止,同时有权协调技术与设备部门,制定好严格的规程并讨论实施,确保安全生产。
4.2.4按照车间规定做好每周的安全检查,协调好各值班的安全生产。
4.2.5严格各项管理规定,对于值班发生的任何事情,督促值班写书面材料交于安委会。
4.2.6与车间安全工程师总监每月组织一次安委会,对本月发生的各类事故违章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发现的各类隐患进行讨论并上网通报结果。
4.3.设备主任:
4.3.1严格车间的设备管理制度,杜绝发生由于人为原因而导致的设备事故。
4.3.2合理安排静、动设备检修和抢修,尤其设备抢修计划,包括时间要求、安全规定,严格按照设备检修规定执行票证管理,杜绝无票作业,保证检修安全。
4.3.3做好三大机组及关键运行设备的特护活动,做好特护记录,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台帐。对于导致装置停工(主要是指**停止外采)的各种因素,要求各值班及技术人员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并做好记录,同时要求技术组对这些影响因素要有规定及指标,并且要有处理方案。
4.3.4严格现场区域管理,坚持日检制度,杜绝现场跑、冒、滴、漏,安排好各值班的付班管理。
4.3.5每月做好静动设备的检修计划。
4.3.6监督管理好技术员的日检工作。
4.4.工艺主任
4.4.1严格工艺管理,杜绝发生由于人为原因导致操作失误造成的事故。
4.4.2实施计算机管理工艺指标,取消操作记录,全面实现工艺管理自动化。
4.4.3抓好车间职工培训,按照车间培训计划及管理制度,组织好培训工作,做好班组人员轮岗培训安排。
4.4.4组织技术组人员搞好工艺指标管理,坚持日检制度,严肃工艺纪律,对关键操作必须有书面规定,做到任何操作都有章可循。
4.4.5组织好技术组人员、设备组人员搞好培训以及教材修改和充实工作,进一步完善车间技术资料,对于导致装置停工(主要是指**停采)各种因素必须要求各值班及技术人员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并做好记录,同时车间要求技术组对这些影响因素要有规定及指标,并且要有处理方案。
4.5.安全工程师
4.5.1组织车间做好每周工艺、设备、安全大检查,坚持日检制度,对全装置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4.5.2按规定(每周)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保证消防设施100%完好。
4.5.3与生产主任一起负责组织安委会成员对每周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总结,并按时(每周)下发事故及违章通报,一月组织一次安委会对本月发生的各类事故违章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发现的各类隐患进行讨论并上网通报结果,严格按
照事故违章考核规定执行。
4.5.4组织好各值班长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班组安全台帐,定期开展车间及值班应急演练。
4.5.5做好每天各种类票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杜绝无票作业的现象,严格按照认证标准做好各项工作,同时做好现场动火项目的安全的检查,确认工作,杜绝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二、车间违章的划分与考核
车间对于各类违章事故的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行杜邦安全理念。
1.违章的划分与考核
原则:对于发生任何违反**厂、**车间管理、工艺、设备及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行为。
2.违章的内容
2.1.劳动纪律:
2.1.1上班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内(-15分)。半小时到一小时(-30分)。一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
2.1.2工作时间内脱岗、串岗。(-30分)
2.1.3上班期间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含自考、成人)。(-15分)
2.1.4上班期间利用电脑玩游戏、聊天等非工作性质的事件。(-15分)
2.1.5员工上班考勤表不签到或晚签。(-5分)
2.1.6对车间利用车间网络发布各项工作安排、通知、工艺指令,因未及时浏览、安排,而耽误工作、会议的现象。(-10分)
2.1.7不按时按车间要求巡检挂牌(签字)、巡检牌(记录本)不全(-30分)
2.1.8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15分)
2.1.9工器具、各类记录、台帐、餐具、安全帽、通讯器材等不执行定置定位制度。(-15分)
2.1.10违反各种考试纪律的行为。
2.2.生产管理:
2.2.1虚报生产数据。。
2.2.2车间事故发生后10分钟内不汇报事故情况.,瞒报事故真相。
2.2.3违章指挥,擅自操作公用工程系统界区头道阀。
2.2.4不听从车间工作安排,造成系统波动。
2.2.5违反车间火炬排放管理规定。
2.2.6违反车间节能管理规定。
2.2.7车间交代工作任务没有客观原因未及时完成,车间每周安全检查存在的问题无客观原因没有按时整改。
2.2.8拒绝接受和执行正当合理的各类指令。
2.3.设备管理:
2.3.1对用电票审核不严、未签字确认就使用临时电。
2.3.2检修作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不全,《检修作业票》的签发不符合有关规定。
2.3.3设备运行期间,安全阀的前后手阀必须保持全开。
2.3.4管线、设备超温、超压运行。
2.3.5联锁票填写不全、审批不全。(-15分)
2.3.6未按规定做好仪表联锁的管理,联锁的摘除和恢复未按规定执行。(-15分)
2.3.7机泵润滑台帐、加换油纪录不齐全、完整。(-15分)
2.3.8润滑器具未齐全、完好、清洁,专油未专用。
2.3.9未严格按润滑管理制度执行“五定”、“三过滤”。
2.3.10未按要求进行加换油,冬夏用油要及时更换。
2.3.11班组现场机泵的润滑管理,油视窗、油杯不能保持清洁,油位不符合要求。
2.3.12润滑油的储存保管不符合车间规定。(-15分)
2.3.13装置区域内废料、剩余料等各种杂物堆积。(-15分)
2.3.14班组未经车间同意,拆除机泵联轴器护罩。(-15分)
2.3.15未按车间设备管理规定,备用设备没有备用,油杯缺油。
2.3.16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
2.3.17由于巡检不到位,设备缺油造成设备损坏。
2.3.18由于巡检、操作不到位,造成设备冻坏。
2.4.安全环保管理
2.4.1违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2.4.2车间现场监护人没有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就允许作业的行为。
2.4.3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进入装置现场劳保穿戴不合格的行为。
2.4.4没有接到生产指令,外操乱动正在生产的阀门、仪表、电源开关、闸刀、消防设施的行为。
2.4.5危险化学品的存贮、装卸、运输、发放、使用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没有执行公司程序文件规定。
2.4.6违犯《安全生产禁令管理规定》的行为。
2.4.7违反《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2.4.8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或氮封作业未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2.4.9未按车间消防气防管理规定,私自打开气防柜。
2.4.10装置异常排污未及时申报,没有按照规定,在装置内乱排乱放。
2.4.11废渣排放未填报废渣排放申报单。
2.4.12违反车间票证管理,无票作业。
2.5.现场工艺操作
2.5.1未按照车间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生产波动。
2.5.2没有严格执行工艺卡片的指标,对关键参数没有及时监控调节。
2.5.3裂解炉火嘴未调好,火焰扑炉管,造成炉管局部热强度过高,氧含量为零,炉膛正压,裂解炉烟囱冒黑烟。
2.5.4现场操作使用非防爆工具。
2.5.5现场操作将油气现场排放。
2.5.6现场操作监火人擅自离开动火部位。
2.5.7现场操作流程确认不清楚,操作错误。
2.5.8现场操作系统置换不彻底,造成物料泄漏。
2.5.9dcs操作时未按时巡检,不观察画面,计算机出现屏保画面。
2.5.10未经车间领导同意,在未作预案情况下,违章指挥,系统测爆不合格,强行打/抽盲板,有机物含量不合格时进行作业。
2.5.11违反机泵加油管理规定。
2.5.12现场作业没有配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具失效。
2.5.13巡检质量差,没有进行盘车和润滑等检查。
2.3.违章的考核
2.3.1对于违章现象,经车间确认,考核当事人月奖30%,同时纳入班组劳动竞赛管理规定考核。
.3.2对于值班,重复发生类似违章,当事人加倍考核,同时班长20%,值长30%。
2.3.3对于每个值班,当月不发生一起违章,车间对值班嘉奖1000元。一季度不发生一起违章,车间对值班追加嘉奖1000元。对于各值班,如果一个季度不发生三大机组停机事故(包括各种原因),一次性嘉奖1000元。
2.3.4对于每个值班,如果当月发生一起违章,按照车间劳动竞赛管理规定考核。
2.3.5对于发生任何违章的现象,值班长必须按车间事故/违章上报程序,以书面形式上交到安全委员会。对于值班发现的违章现象,值班上网公布,每月一次,车间不考核,值班内部考核,在班组奖金考核中体现。如班组隐瞒,取消当月班组劳动竞赛资格,按车间级事故处理。
三、车间事故划分与考核
1.车间级事故
事故划分:
车间级事故分为内部车间级事故和报分厂级车间级事故。
定义:
内部车间级事故:由于违章及没有按照车间工艺、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整个系统波动、造成安全阀启跳、物料反窜及设备损坏等,包括已给车间生产造成影响的未遂事故,
报分厂级车间事故:车间发生的事故给车间安全生产造成影响,并且有**厂定性,下发事故通报,进行处理的事故。
2.事故内容
2.1车间级事故内容
2.1.1油罐、水罐切水作业及地罐、火炬罐,油罐装车时现场离人,造成物料泄漏。
2.1.2现场排放1千克以上物料(在未经许可情况下)。
2.1.3进入容器、下水井等密闭危险场所未办特殊作业票或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者。
2.1.4现场进车未办通行证,动火未办火票,高空作业未办作业票者等造成事故发生或事故未遂。
2.1.5工艺物料线拆、卸盲板、换垫子末置换、测爆者。
2.1.6因人为因素导致物料跑损、安全阀启跳不回座等,对装置造成影响。
2.1.7由于操作原因引起下游停产,主要是**、丙烯污染、外送系统调节不当。
2.1.8因操作原因,污染产品。主要是**、丙烯、加氢汽油三种产品,包括**塔、丙烯塔污染。
2.1.9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
备注:对于关键设备,如果带病工作,必须由车间上报有关处室及领导同意,并由相关维修单位共同监护才能带病工作,当班监护。对于一般有备用设备的设备,如果出现异常,设备员必须切换,对故障设备坚持维修,不许让值班监护运行。设备出问题,设备员负主要责任。
2.1.10由于误操作导致下游装置停工及对全厂水系统造成波动。
2.1.11没有按照车间要求及操作规程进行违章作业而造成人员受伤。
2.1.12由于人为原因,导致系统波动而放火炬,包括人为原因造成关键设备停机。
2.1.13没有按照车间要求及操作规程进行违章作业而导致物料互窜,影响平稳运行。
2.1.14没有按照车间要求对所承包的区域进行防冻工作,导致管线及设备(包括伴热)冻裂或冻坏。
2.1.15车间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班组违章及事故。
2.1.16班组发生的违章操作未及时汇报,谎报隐瞒事实真相。
2.1.17对于**厂劳动纪律检查查出的各类问题。
2.1.18车间劳动纪律检查发现的睡岗、脱岗等严重违纪现象。
2.2报分厂级车间事故
由**厂界定的车间级事故。
2.2.1单位发生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损失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2.2.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事故。
2.2.3一次事故造成跑损物料在1吨以下(含本数)的事故。
2.2.4―次事故造成1套生产装置停产且影响日产量50%以下。
2.2.5因操作原因,造成冲击污水场或生化处理系统停运的事故。
3.车间级事故考核
发生一起内部车间级事故,经车间安委会讨论后,当事人100%月奖,班长50%月奖,值班长40%月奖,技术员40%月奖,主管领导30%月奖,主任、书记100元。
发生一起报分厂级车间级事故,经车间安委会讨论后,当事人300%月奖,班长200%,值长150%,技术员100%,主管领导100%,主任、书记300元。
班组发生一起报分厂级车间级事故,取消值班全年评先资格。如果发生两起车间级事故,取消值班及值班个人全年评先资格。
对于**厂劳动纪律检查查出的各类问题,严重影响车间形象,车间将按照一起报分厂级事故处理。
四、分厂级事故
由上级部门界定。
1.事故内容
1.1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的1~2人轻伤事故。
1.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本数)的事故。
1.3―次事故造成跑损物料在1吨~5吨(含本数)的事故。
1.4―次事故造成1套生产装置停产:且影响日产量50%(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1.5造成下游2套(含两套)以上装置停工的事故。
1.6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且万元以下(不含万元)或污水场受到冲击造成生化处理系统停运3天以内的事故。
2.考核办法
公司下达处理决定后,除上级处理意见,经车间安委会讨论,当事人待岗,半年不得奖,班长、值长、技术员3个月不得奖,主管领导2个月不得奖,主任书记由公司处理决定处理。
五、公司级事故
由上级部门界定。
1.事故内容
1.1一次事故造成轻伤3~10人或重伤1~2人的事故。
1.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30万元(含本数)的事故。
1.3一次事故造成跑损油料在5吨~10吨(含本数)的事故。
1.4―次事故造成2―3套(含3套)生产装置停产且影响日产量50%以上的事故。
1.5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且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或污水场受到冲击,造成生化处理系统停运3天以上,且总排废水排放不合格的事故。
2.考核办法
公司下达处理决定后,除上级处理意见,经车间安委会确定,当事人、技
术员、值班长、班长下岗一年,不得奖,主管领导半年不得奖,主任书记由公司处理。
六.报股份公司事故
由上级部门界定、处理。
1.重大事故
1.1―次事故造成轻伤11人以上(含11人)的事故。
1.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3人~10人(含10人)的事故。
1.3―次事故造成伤亡1人~2人的事故。
1.4―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1.5一次事故造成3套以上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1.6―次事故造成跑损物料10吨至50吨(含50吨)的事故。
1.7一次事故造成泄漏危险化学品10吨至50吨(含50吨)的事故。
2.特大事故
2.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的事故。
2.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2.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事故。
2.4一次事故造成漏油50吨(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2.5一次事故造成泄漏危险化学品50吨(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3.考核办法
第12篇 液化天然气工厂安全管理规范
一、lng液化工厂的潜在危险性
1、lng的定义及其特性
lng的定义:天然气在常压下,当冷却至约-162℃时,则由气态变成液态,称为液化天然气(英文 liquefied natural gas, 简称lng)。液化天然气的体积约为同量气态天然气体积的1/625,大大方便存储和运输。
基本特性有:主要成份为甲烷,还有少量的乙烷、丙烷以及氮等其他成份组成。沸点为-162.5℃,熔点为-182℃,着火点为650℃。爆炸范围:上限为15%,下限为5%。
2、lng潜在的危险性
lng虽是在低温状态下储存、气化,但和管输天然气一样,均为常温气态应用,这就决定了lng潜在的危险性:
(1)低温的危险性:由于lng泄漏时的温度很低,其周围大气中的水蒸气被冷凝成“雾团”, lng的低温危险性能使相关设备脆性断裂和遇冷收缩,从而损坏设备和低温灼伤操作者。
(2)bog的危险性:外界传入的能量能引起lng的蒸发,这就是bog(蒸发气体)。故要求lng储罐有一个极低的日蒸发率,要求储罐本身设有合理的安全系统放空。否则,bog将大大增加,严重者使罐内温度、压力上升过快,直至储罐破裂。
(3)火灾的危险性:天然气在空气中百分含量在 5%-15%(体积%),遇明火可产生爆燃。因此,必须防止可燃物、点火源、氧化剂(空气)这三个因素同时存在。
(4)翻滚的危险性:储罐内的 lng长期静止将形成两上稳定的液相层,下层密度大于上层密度。当外界热量传入罐内时,两个液相层睚发传质和传热并相互混合,液层表面也开始蒸发,下层由于吸收了上层的热量,而处于“过热”状态。当二液相层密度接近时,可在短时间内产生大量气体,使罐内压力急剧上升,这主是翻滚现象.
3、lng厂区内可能对人体造成的伤害:
烫伤伤害;噪声伤害;触电伤害;机械伤害;碰伤伤害;坠落伤害
三、 lng工厂的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在技术上保障设备和系统的可靠运行,配备先进的检查设备和监测设备,能够有效的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工艺安全设计和相关标准
lng生产工艺安全是保证lng工厂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前提,因此,必须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安全设计,常用的国外标准主要有美国国家标准《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卸标准》、日本部颁标准《一般高压瓦斯保安法则》等,国内标准主要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
2、分布控制系统(distribute control system,dcs)
dos系统用于显示和控制lng装置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转速等数据参数,监控报警信息,能够实现远程数据显示,数据传输,生产控制等功能,确保生产安全顺利运行。
3、紧急关闭系统(emergency shut down,esd)
esd系统在lng装置发生紧急状况时开启,用于隔离和关断lng或其它设备,并关闭那些如果继续运行可能维持或增加灾情的设备。
4、 火灾和泄漏探测报警系统
可能发生可燃气体聚集、lng或可燃制冷剂溢流的地方和封闭的建筑物应设置火灾和泄漏监控设备。在天然气生产设备和储罐附近要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当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10-25%时,即发出声光警报,以便迅速采取紧急措施。
5、消防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由消防泵房、消防水罐、消防管道及消火拴、消防水炮等组成,用于消防,冷却储灌、设备和管道,控制未燃烧的泄漏或溢流危险物。消防水供应和分配系统的设计,应满足所有固定消防系统的同时使用需要。
6、 干粉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移动式灭火器材
天然气泄漏量较少时着火,可以用干粉、二氧化碳、卤代烷灭火剂扑灭,但灭火后应立即切断气体来源,阻止气体溢出,否则可能引起复燃,甚至爆炸。 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覆盖储罐区、管道、卸车台泄漏及事故集液池内的lng,使其安全气化,避免产生危险。在lng设备和汽车槽车的关键位置属于严重危险级别场所,应设置便携式或车轮式灭火器,能够扑灭发生的火灾。控制室、变配电室内配置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以保证迅速有效的扑灭初期火灾。
7、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严格按照gb 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规范规定配置相应的电气设备,并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以防止电气火灾和雷电火灾。
四、lng液化工厂安全管理措施
1、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设置
lng工厂应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委员会,设置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划清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制度
lng工厂的安全管理制度分为二个部分: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工厂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工厂安全管理制度又可分为:政策性制度和专项管理制度。
a、 涉及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安全生产法》、《刑法》、《消防法》、《劳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b:lng工厂安全管理制度
1)、政策性制度主要有:《安全管理委员会章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等。
2)、专项管理制度根据lng工厂的实际需要,主要有:《隐患整改制度》、 《检维修管理制度》、《岗位巡检制度》、《交接班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等。
3、 安全检查及其落实
加强日常的安全检查与考核,以此规范操作行为,对于重点的生产工艺、消防和报警器等设备,应建立日常或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做到奖惩分明。杜绝违章生产作业,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带来的安全隐患。
五、 lng液化工厂事故应急管理
针对lng的事故特点,建立lng 工厂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其目的是为了在发生事故时,能以最快的速度发挥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达到尽快控制事态发展,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少事故损失(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应急预案主要包含:危险目标;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人员和职责;报警、通迅联络方式;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应急救援保障一一内部保障、外部救援;预案分级响应条件;事故应急救援关闭程序;应急培训计划;演练计划等。
六、 结束语
lng工厂发展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国内尚未颁布关于lng站设计和施工的行业规范,设计和工程建设中都可能因为各种因素,留下未来运行的安全隐患。作为燃气工作者,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职工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才能够确保了lng工厂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第13篇 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 上班职工进入车间必须戴好工作帽,头发长过肩的职工必须将过长的头发盘入帽内;操作旋转机床或设备时,严禁戴手套或敞开衣袖(襟)作业,不准穿拖鞋、凉鞋、不准赤脚、打赤膊或系围巾等作业;
2 操作前应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安全防护,信号连接装置齐全、灵敏可靠,设备应定人定岗操作,对本工种以外设备,需经车间领导同意,有人指导,掌握要领或技术后方可作业;
3 凡运转的设备不准跨越或横跨运转部分传递物品,不准触及运转部位,不准站在旋转工作或可能爆飞裂飞的物件、碎屑部位正前方进行操作;
4 移动、调整、检查、清扫设备、装卸、测量工作或需要拆卸防护罩时,要先停电关机,不准无罩或敞开防护罩开机;
5 修理机械电气设备,必须在电源开关外挂上'正在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必要时设人监护或采取防止意外接通的技术措施,警示牌必须谁挂谁摘,非工作人员禁止摘牌合闸;电源开关合闸前应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后方可合闸;
6 新安装的设备,新作业场所及经过大修或改造的设备,需经安全验收后方准进行生产作业;
7 严格交接班制度,重大隐患必须纳入值班记录;末班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清理工作场地;
8 在厂区内道路行走应及时避让运货车辆,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
9 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要及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上级部门;
10 全体员工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车间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11 爱护公共财物,机床设备按照设备保养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加油;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转、减少或避免机械故障发生;
12 做好生产安全卫生,保持厂区、车间、库房的安全,通道畅通。现场物资堆放要整齐有序,稳妥不超高,及时清除工作场地散落的铝、铁屑粉末、废料等;
13 禁止任何人无故动用灭火器。 确有险情可以使用灭火器,由班长报备保卫科做好空瓶调换或充装工作;
14 对不清楚灭火器使用原因或丢失的,由该车间使用范围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15 车间班长、主任或部门领导必须做好车间员工的思想工作,杜绝麻痹思想,督促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16 所有从事熔化炉、空压机、电工、起重机、焊、车、铣、磨、切割、钳工、或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后才能独立上岗操作;
17 各种设备和检测仪器不得超负荷或带病运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或老化设备,应及时更新或改良;
18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装置,绝缘性能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19 对有喷涂粉尘的车间,应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场地,应配备防爆式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20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附加部件应符合我国安全要求;
21办公区、车间、库房及各通道作业现场安全出口,必须配有安全器材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14篇 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与员工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工作,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达到有效利用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某工厂安委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全过程。
3、工作职责
3.1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与员工健康监护档案标准表格,同时监督、指导各部门正确使用;
3.2各部门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与员工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填写与保存,最终上报安委办确认存档。
4、工作内容
4.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的建立
4.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安监、卫生行政执法中的重要参考依据,某工厂安委会与各部门需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
4.1.2本单位应建立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4.1.2.1 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文件;
4.1.2.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计划、目标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4.1.2.3 职业健康专(兼)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职能及人员分工;
4.1.2.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4.1.2.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提供保存清单,注明保存地点)包括:
4.1.2.5.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4.1.2.5.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4.1.2.5.3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资料;
4.1.2.5.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4.1.2.5.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4.1.2.5.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
4.1.2.5.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4.1.2.5.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4.1.2.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4.1.2.7 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对策;
4.1.2.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
4.1.2.9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4.1.2.9.1工艺改造技术措施档案;
4.1.2.9.2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
4.1.2.10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的清单,实配备的清单,使用情况等;
4.1.2.11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
4.1.2.12各种监督文书;
4.1.2.13各种设备、危险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4.1.2.1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4.1.2.15各种汇总资料,包括:
4.1.2.15.1单位职业健康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有毒、有害因素分布;
4.1.2.15.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4.1.2.15.3职业有害因素接触情况汇总表;
4.1.2.15.4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4.2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4.2.1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记录员工职业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材料,按国家规定永久妥善保存。
4.2.2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内容包括:
4.2.2.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4.2.2.2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4.2.2.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4.2.2.4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情况;
4.2.2.5个体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2.2.5.1 员工基本情况;
4.2.2.5.2员工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4.2.2.5.3相应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4.2.2.5.4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报告;
4.2.2.5.5职业病报告卡;
4.2.2.5.6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处理和安置记录;
4.2.2.5.7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它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5、工作记录
5.1《某工厂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
5.1.1《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台帐》
5.1.1.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5.1.1.2年度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5.1.1.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5.1.1.4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情况;
5.1.1.5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6.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3号);
6.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2]第23号);
6.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7号)。
第15篇 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加工厂(以下简称棉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国务院批准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结合棉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棉厂安全消防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接受当地消防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棉厂作为消防保卫的重点,督促落实消防措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供销商业系统的棉花加工厂(轧花厂、絮棉厂)、棉花仓库,棉花露天货场,棉花转运站,棉花收购站国营农垦、兵团系统的棉厂;同时适用于乡镇、农民个体或联营的棉厂。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厂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及时研究、布置和检查,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和奖惩。
第六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和棉麻公司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棉花的消防安全工作,经常了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棉厂要组成以厂长为首的安全委员会(或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安全消防工作,其中有一名分工安全工作的厂长参加专门管理,检查日常安全工作,消除不安全因素。厂长及消防人员必须熟悉安全业务知识,学会消防指挥技术。
第八条 棉厂要有健全的义务消防组织。凡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职工都要编入义务消防组织,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各种专业消防组。义务消防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消防规章制度,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器材,扑灭初起火灾。由消防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小组,专管消防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和使用。并负责义务消防队的技术训练。
第九条 棉厂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厂、班组、岗位三级负责制。
一、棉厂负责人和分管防火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指示。
2.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4.划分防火责任区、责任车间、仓库、堆垛、指定区域、车间、库、垛防火负责人。
5.及时指导对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
6.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并做好对新职工、临时工和外来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7.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8.领导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的工作,加强管理教育,定期组织消防训练和演习。
9.组织和带领职工、警卫、消防人员进行护厂值班和夜间巡逻。
10.组织制订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11.负责对消防有功和失职人员实施奖惩。
二、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防火安全制度、规定。
2.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及时制止违章行为,落实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火险隐患情况。
4.具体安排值班、巡逻工作。
三、岗位防火负责人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或向领导提出改进意见。
2.做好交接班过程中的防火安全工作。组织本岗位职工下班时要关好门窗、检查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彻底清扫落地棉、飞绒、尘杂、垃圾等易燃物,保持工作场所清洁。
3.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定期组织本岗位职工维修保养责任区内的消防器材。
4.发现火情要立即报警,并参加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如实地向调查人员反映着火前后的情况。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厂要把对职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并主动同当地居民搞好联防。
第十一条 要充分利用壁报、黑板报、有线广播、训练班、大字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和公安消防部门制订的有关消防法规。
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制订的消防安全条例、规定、制度等。
三、棉花消防业务和养护知识。
四、消防安全和棉花养护的经验及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二条 对生产旺季招收的季节工,要严格按照《棉花加工厂用工办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择优录用。进厂前必须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挑选责任心强、纪律性强、体力能适应棉厂工作的青壮年入厂。开工前要组织职工特别是季节(临时)工人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安全和法制教育,学习安全知识,学习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结合分配的工种边操作、边表演、边讲解,并经过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位。
第十三条 安全教育要制度化。棉厂每月要确定一至两天为“安全活动日”,分析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定、文件和消防知识,解决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消防工作的重点和安全注意事项。义务消防队在开工前和加工中期要进行消防演习。每年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消防知识考核。
第十四条 要向外来人员宣传防火安全知识和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后,要适时召开现场会,进行现场教育。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和棉麻公司要对棉厂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省(市、自治区)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地市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县至少每季检查一次,要实行棉厂月检查,班组日检查,消防安全员随时检查的制度。
第十七条 每次消防安全检查都要有记录,并明确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负责人,整改后要作整改记录。对暂时无力整改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制订临时安全措施,列入整改计划。公安消防部门对棉厂的检查情况要记入重点单位的防火档案。
第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要根据实际需要,对重大火险隐患,向棉厂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第五章 建筑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棉厂厂房、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乡村和农民的棉花仓库(以下简称棉库)必须符合《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 棉厂的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储存区分开,各区之间设墙分隔。
第二十一条 棉库不得作为它用。露天货场内不得搭建其他房屋。
第二十二条 电瓶车充电室、机动车库和油库,必须建在储存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仓库、货场的设置。
一、储存区宜设在厂内加工旺季季风的上风方向,以尽量避免烟囱等火星随风飘落。
二、仓库建筑应该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屋顶承重构件和外墙均为非燃烧体时,可不受此限。
三、每幢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库为6,000平方米,每1,500平方米要设防火墙。
四、每露天货场总贮量,如超过5,000吨宜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为30米。
五、露天货场每个棉垛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50平方米。
六、露天货场堆垛必须分组。每组不应超过8个棉垛,垛与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
七、露天、半露天堆场的棉垛与其他堆场、建筑、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八、棉库区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四条 棉库、露天货场周围要经常清除垃圾、杂草、落叶等物,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易燃物。储存区下水道必须保证畅通。
第二十五条 棉厂内必须装置避雷设备。
第六章 车间生产
第二十六条 棉厂必须采用能够清除特殊杂质的工艺和设备,要利用气力输送落杂、磁铁、清花机、人工挑拣等多项技术及管理措施,保证将易产生火星的特殊杂质、火柴、石子、砖头、瓦片、铁丝、铁片等在进入轧花机工作厢前排出。
第二十七条 要健全加工机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使用的制度。按照标准检修机器设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机器运转中摩擦起火。
第二十八条 机器设备的传动、转动部分必须设置安全罩、安全架,并尽量做到密封。地沟盖板必须配齐,安全牢固。车间要设工具箱,工具不得乱放,并保持整洁。防止落棉、尘杂缠绕转动部位引起升温和工具等硬质物件掉入地沟碰撞和摩擦起火。
第二十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打包车间应边生产边运棉花,存放皮棉不得超过200市斤。下班后打包车间不准存棉也不得有落棉及其他物件。
第三十条 进入车间的工人身上不准围、披裹包皮布,不准戴手套,不准穿高跟鞋、拖鞋、钉铁掌的鞋。女工的发辫不得露在外面,不准蒙头巾、戴围巾,必须戴工作帽,以防人身事故和铁掌碰擦引起火星。
第三十一条 当班工人上班前必须认真检查主机及传动设备。生产中做到勤听、闻、看、摸,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下班后必须彻底清理轧花机,剥绒机的工作厢,清除厢内的一切特殊杂质,彻底打扫工作现场,搞好交接班。对不使用的车间(包括下班后不接着开工的车间)、仓库必须认真检查后切断电源,关好窗,锁好门。
第七章 储存保管
第三十二条 棉花实行专仓堆存,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棉厂储存区应划分籽棉货区、皮棉货区、棉籽货区、棉库区。
第三十三条 成包皮棉入库前,必须在收、发货区观察二十四小时以上,并派专职或义务消防人员监护。
第三十四条 棉花入库前要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火种、水湿霉烂、变质、油渍、包装破损等异状,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堆垛要垫好垫基,露天货垛要堆人字顶,并封盖严密。垛底必须通风,以防潮湿霉烂。
第三十六条 堆垛时包要放平,一般不得竖放,上下层应交叉压缝。露天堆垛,垛高不得超过8米,库内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于1米。
第三十七条 库内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其他通道不小于1.5米,垛距墙不小于0.5米,距柱不小于0.2米。
第三十八条 储存区及库内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物品。装卸、搬运工作的现场和通道要保持整洁、平坦。
第三十九条 装卸、堆垛、卸垛作业结束后,要对储存区和站台进行彻底检查,排除异常情况。新堆的垛,在二十四小时内要加强巡回检查。
第四十条 棉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非保管人员随便进入,如确需设办公室时,必须用防火墙隔开,防火墙上不得设门窗。
第四十一条 要加强棉花养护工作。堆垛要及时封顶,要定期测温,下雨前后必须查库。要根据天气变化对棉花温、湿度的影响,适时采取通风或倒垛措施,防止霉烂变质。皮棉、籽棉、棉籽垛的温度超过38℃或籽棉水分超过12%时要及时处理。
第八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二条 棉厂除生活区及指定的吸烟室外,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信号弹。
第四十三条 严格门卫登记制度,收留一切进入生产区和货区人员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四条 运输棉花的车、船上严禁烟火,在厂外运输时必须用蓬布封盖严密,并配备灭火器材。车辆进入厂区前,棉厂要有专人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厂区。
第四十五条 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装置防火帽(或熄火),并不准进入棉库。
第四十六条 进入厂区的蒸气机车必须装置防火罩,并要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厂区停留或清炉。
第四十七条 进入棉库的电瓶车、铲车、叉车及上垛用的吊车,必须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第四十八条 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棉花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棉花。任何车辆都不得在货区和棉库内停放和修理。
第四十九条 原则上不准在生产车间、货区、仓库及附近烧电焊。在生产车间、离储存区30米以内需要临时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保卫部门审查,报告厂部研究批准,将作业场所附近的机器设备、地沟等处的油污、棉绒及飞绒清扫干净,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人在场监护。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得落下火种。有风(五级以上)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第五十条 在棉厂的维修工房安装和使用火炉,必须符合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经防火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指定专人看管,备足灭火器材,做到人离火灭,对厂内各种用火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五十一条 不准用易燃,可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炉附近堆放或烘烤易燃、可燃物品。炉内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火炉烟筒不准顺向货区安装。
第九章 电源管理
第五十二条 棉厂生产区、储存区与生活区的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安装和维修。
第五十三条 棉厂用电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车间、货场的电线,一律改用暗线,不用明线。老化的和安装不合要求的电线,必须更换。
第五十四条 车间照明必须用有防护罩的灯具和壁开关,不得使用无防护罩的灯具和拉线开关。露天货场的照明灯杆距棉垛不应小于杆高的1.5倍。电灯应有防雨措施。货场使用吊车后必须加接地线,以防雷击。
第五十五条 棉库内禁止安装电器设备,如需临时照明作业,应采用橡皮电缆工作灯、工作灯要加防护罩,插座必须设在库房外,用完后及时拆除。
第五十六条 棉库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储存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第五十七条 储存区的电源应当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当单独安装开关箱,开关箱应当设在库房外,并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第五十八条 在储存区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撞击、碰砸和车轮辗压。
第五十九条 打包机、上垛机等设备,不得使用倒顺开关,必须改用离合器或电磁开关。车间及货区原则上不得装设熔断器、闸刀开关及插座,如确需装设,必须加有防火密封装置。储存区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六十条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车间的保险丝装置要有防护罩。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第六十一条 对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应至少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或更换。对避雷装置也必须经常检测,维修。
第十章 消防设施
第六十二条 棉厂,棉花仓库,露天货场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消防给水的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供水。
其中棉厂应设置应急用的消防蓄水池和水塔,容积不小于下表的要求:
工厂规模消防蓄水池-容积立方米数量水塔-容积立方米数量
1台型厂402301
2台型厂502301
3台型厂602401
4台型厂802501
第六十三条 固定抽水泵要安装双套设备,一套通向水塔,一套通向管网;同时安装两套动力(电机和内燃机)。棉厂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机动泵。要做到消防泵天天发动,周围出水。
第六十四条 车间、货场、库房要配置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安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严禁移作它用。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棉花短绒及其他物品。
第六十五条 消防车、泵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要建立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缸、消防栓、消防管网、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第六十六条 棉厂应安装消防通讯和信号报警设备。
第十一章 扑救与奖惩
第六十七条 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同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六十八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十九条 对发生火灾事故。要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消防监督机关又已通知要其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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